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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篇调解案例
编辑:莲雾凝露 识别码:21-559287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4 21:58:50 来源:网络

第一篇:调解案例

异国务工遭不测 维权维稳促和谐

——鄂城区司法局快速调处一起异国务工非正常死亡赔偿纠纷

董成家 胡振军

2011年3月份,鄂州市凤凰街办司徒村3组村民邵爱荣(女,殁年42岁)由于家庭贫困,终于找到由十堰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派遣到毛里求斯共和国务工的机会。2011年8月13日下午18时许,邵爱荣在毛里求斯下班回宿舍途中因横穿工厂门口公路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后经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毛里求斯共和国交通警察部门根据该国交通法律规定:邵爱荣在此事故中横穿公路违反交通法规应负全责,故邵爱荣的死亡赔偿只获得了国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1万美元及厂方的补偿金0.5万美元。2011年9月8日,邵爱荣的丈夫郭以龙带着其妻的骨灰回到武汉后,悲愤之余纠集妻子娘家(鄂州市新庙镇英山村)亲戚40余人到湖北省商务厅门口,要为死者讨个说法,现场形势严峻,矛盾一触即发。

当天晚上22时许,鄂城区委、区政府接到省委、省政府应急办公室电话后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指派鄂城区司法局、新庙镇英山村干部迅速组成调解专班,并由区司法局刘维平局长带队于当晚会同鄂州市商务局相关人员一同赶赴省商务厅。调解专班到达商务厅后,首先迅速与商务厅相关领导进行沟通,对事故详细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同时积极找死者家属谈心沟通,稳定家属情绪。待死者家属情绪得到有效控制后,调解专班于凌晨1时连夜迅速组织死者家属方与十堰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方(以下简称公司方)进行调解。在调解中,死者家属方坚持认为“其亲人是活人出国打工,现骨灰回国”,公司方作为派遣单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提出了12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要求;公司方则坚持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标准进行赔偿。由于在赔偿金额上差距较大,双方为此相持不下,始终难以达成协议。调解专班鉴于双方人员情绪激动,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迅速将双方当事人分开,采取“背靠背”的调处方法,分组进行协调,分别向死者家属和公司方详细讲解《道路交通安全法》、《工伤保险条例》、《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解释》等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告知双方处理此类纠纷的具体法律程序。至早上7时许,在调解专班人员的耐心劝导和周旋下双方终于达成一致赔偿协议:由公司方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40万元(国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1万美元和厂方补偿金的0.5万美元除外)。同时,鄂州市商务局鉴于其家庭贫困,额外给予死者家属特困救助金5万元。

至此,该起纠纷在调解专班人员的不懈努力下得到快速圆满化解,有力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溺水身亡起纠纷 快速调解化干戈 ——杜山司法所快速调处一起意外溺水身亡赔偿纠纷 董成家 胡振军

2011年9月4日,路口村一组村民万维火(男,殁年68岁)应邀来到杜山镇下王村一组村民朱耀贵家吃中饭(朱耀贵承包的鱼塘与万维火家的责任田相邻,两家关系融洽,经常互相帮助),并答应下午四点半帮助朱耀贵拉网起鱼。吃完中饭后,万维火给朱耀贵打了个招呼,说先回家给瘫痪在家的老伴送饭,然后再返回鱼池帮忙。下午三点半左右,朱耀贵请来帮忙摘湘莲的帮工到鱼池边的房屋喝水时,发现房屋前的鱼塘漂浮着一个帽子,怀疑有人落水,遂喊来数人在鱼塘周围寻找,经过大约15分钟的搜寻,在水中发现了已溺水死亡的万维火。

杜山镇政府接到报告后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指派镇综治部门、司法所及相关镇干部组成维稳专班,赶赴事发现场介入协调。维稳专班人员于下午5时到达现场后,首先对事故发生经过及死者死亡原因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在充分了解事故原委后,及时安排殡葬车到现场,将尸体用冰棺进行存放。同时积极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稳控工作,在专班人员的耐心劝导下,死者家属情绪得到有效控制,没有出现任何过激行为。另一方面,迅速组织当事双方的村委会干部分别做好各自村民的劝导工作,及时向现场围观人员说明案件真实原因,防止村民不明真相,散布谣言,激化矛盾。

在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后,维稳专班人员迅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调处。在调处过程中,专班人员了解到当事双方家庭关系一直较好这一情况,便积极向双方当事人提出建议:先由当事双方就此事故的赔偿问题进行自行协商,双方当事人均接受了专班人员的建议。于是专班人员反复向双方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引导双方自行协商。当晚10时,在专班人员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一致赔偿协议:由朱耀贵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7万元。9月5日一早,死者家属将死者尸体及时进行了火化并安葬。

至此,该起非正常死亡赔偿纠纷通过维稳专班人员的积极协调和正确引导得到顺利化解,有效防止了矛盾激化,确保了辖区的社会稳定。

点评:该起非正常死亡赔偿纠纷能得到快速有效化解,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杜山镇政府措施得力,在得到相关信息后,能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成维稳专班快速介入协调;二是专班人员考虑细致周全,现场处置得当,在了解事故原委后,对尸体进行合理处置,积极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稳控工作,还组织安排双方村委会干部及时向围观村民说明案件真实原因,有效控制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防止了矛盾激化;三是专班人员协调方法灵活,充分利用当事双方家庭关系较好这一有利因素,提出先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的合理建议,并全程陪同引导,促使双方最终自行达成协议,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的自治性。

夫妻齐遭不幸 调解抚慰亡灵 ——庙岭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纠纷 董成家 胡振军

2011年9月18日16时36分,华容区庙岭镇大廖村中邱湾村民卫正国驾驶一辆中型自卸货车由葛店开发区开往庙岭镇时,不慎在庙岭发展大道向民生路转弯过程中与同向行驶的一辆摩托车相撞,致使摩托车上的俩人当场摔倒,其中摩托车驾驶者谢卫东(男,殁年43岁)当场死亡,乘座者吴谷红(女,殁年38岁,系谢卫东的妻子)摔伤,经“120”救护车送至医院抢救无效亦不幸死亡。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在第一时间对事故责任进行了划分。同时庙岭镇政府迅速成立了以庙岭司法所为主力的调解专班,赶赴事发现场介入协调。调解专班人员到达现场后,首先积极与交警部门进行沟通,详细了解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双方各自应负的责任。在充分了解事故原委后,调解专班人员来到死者家中,反复向死者家属讲解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极力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稳控工作,并承诺一定会公平、公正地协调处理此事。在专班人员的耐心劝导下,死者家属情绪得到有效控制,没有出现任何过激行为。同时,专班人员又迅速找到肇事方,向其讲解《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民法通则》与《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继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地反复做其思想工作,从情、理、法的角度反复开导肇事方,要求他要面对现实,勇于承担责任,拿出诚意来进行赔偿协商。

事发第三天,专班人员在准备充分后,将双方当事人约至司法所调解庭进行面对面的协商调解。在开始调解时,由于双方在赔偿数额方面存在分歧,且死者家属刚刚经历失去亲人的痛苦,心情一时难以平静,导致双方争论不休,调解工作一时陷入了困境。但专班人员丝毫没有气馁,继续反复耐心地做双方思想工作。对肇事方建议其换位思考,充分理解受害者家庭的悲惨遭遇,切实承担起赔偿责任;对受害者家属反复强调只有合法、合理的诉求才受法律保护和支持。经过专班人员数天的艰辛努力,双方终于在9月23日达成一致协议:由肇事方一次性赔偿受害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误工费、安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85万元整。

至此,一起同时造成两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纠纷在专班人员的不懈努力下得到有效化解。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点评:这起同时造成两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纠纷,最终能得到有效调结,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庙岭镇政府主要领导和各级部门敏锐性强,交警部门在第一时间对事故责任进行了划分,庙岭镇快速成立了以司法所为主的调解专班介入协调,有效控制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二是调解专班人员责任心强,介入后能及时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劝导,稳定其情绪,对肇事方及时进行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并耐心进行规劝,正确引导双方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来解决此纠纷;三是专班人员在调解陷入困境后,始终不离不弃,坚持在调解一线,从法、理、情三个方面,反复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双方当事人明白各自的权利、义务,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解达成赔偿协议。

男子溺亡 调解止争

——蒲团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溺水死亡赔偿纠纷

董成家 胡振军

2011年9月24日下午,凤凰街道百子畈村8组村民王炽刚(男,殁年41岁)在其好友高国尤承包的蒲团农科所鱼塘中独自钓鱼时,不慎跌落鱼塘,致其溺亡。高国尤发现后便迅速报了警,蒲团乡政府相关领导高度重视,迅速组织人力赶赴现场对尸体进行打捞。下午16时许,死者遗体被打捞上来。警方在现场经过缜密勘查,确定死者系自己不慎跌落水中致死,然后及时通知了死者家属。

死者家属接到通知赶到现场,见到死者遗体悲痛万分,扬言承包人高国尤如不能给他们一个满意的说法,将邀约亲朋好友一起来扯皮闹事。蒲团乡政府立即指派蒲团司法所迅速介入协调,妥善处理此纠纷。蒲团司法所工作人员接到指示后,首先在第一时间赶到死者家中,积极对死者家属进行安抚,稳定其情绪,同时耐心细致地向其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待死者家属平静下来之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又马不停蹄地找到承包人高国尤进行沟通。在与承包人高国尤交谈中了解到:承包人高国尤与死者王炽刚私交甚好,王炽刚多年前从八一钢铁厂下岗后,与其爱人在鄂城靠开副食店为生,他平时十分清闲,又酷爱垂钓,所以闲来没事的时候经常在高国尤承包的鱼塘钓鱼,高国尤也从没收过其一分钱,王炽刚平时来钓鱼总是带一些小礼品给高国尤。

在了解到这些内情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充分利用双方是好朋友这一基调,采取“背靠背”的调处方法,首先对死者家属从情、理、法多角度进行劝导,并告诉死者家属作为死者生前好友的高国尤在这起纠纷中也属于受害者,现在不幸已然发生,双方都要结合客观实际,进行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地多为对方考虑考虑。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与高国尤积极进行沟通,反复做其思想工作,并向其提出:作为鱼塘承包人,又是死者生前好友,鉴于死者家庭实际情况,是否能从人道主义出发,对死者家属给予适当补偿和安慰。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周旋下,双方于9月26日终于达成一致协:承包人高国尤出于人道主义一次性拿出人民币5.5万元对死者家属进行补偿和安慰。

至此,一起突发的非正常死亡赔偿纠纷,在蒲团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努力下被快速有效化解,维护了社会的和谐安宁。

点评:该起非正常死亡赔偿纠纷能得到快速有效化解,主要得益于:一是事故发生后,蒲团乡政府措施得力,迅速组织人力对尸体进行打捞,警方出警迅速,及时对现场进行缜密勘查,确定死者死亡原因,有效避免了矛盾激化;二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乡政府的指示下介入及时,积极做好死者家属的安抚、劝导工作,有效控制了局面,防止了矛盾激化,为下一步调解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司法所工作人员调解思路清晰、方法得当,充分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反复向双方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能紧紧抓住双方为多年好友这层关系,分别从情、理上进行引导,让双方进行换位思考,逐步改变双方的思想认识,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

意外死亡纠纷起 跨市调处促和谐

——鄂州经济开发区跨市调处一起意外工亡赔偿纠纷

董成家 胡振军

2011年8月29日16时许,鄂州经济开发区杜山村三组村民胡耀宗(男、殁年32岁)在武汉市世界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时间,对公司损坏的路灯进行修理时,不慎从高处摔下造成脑部受伤,经公司方人员送至武汉中医院救治,再因伤势严重转至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不幸于9月6日凌晨死亡。

9月7日早晨,死者家属邀集亲朋好友20余人,准备到武汉市找该物业公司讨“说法”。杜山村委会干部得知该信息后,立即向开发区相关领导进行了报告。因该纠纷跨武汉、鄂州两地,调处难度大,稍有不慎,极有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开发区主要领导高度重视,迅速成立由社会事务局牵头,司法所、派出所、杜山村组成的调处专班介入协调。调处专班介入后,首先与死者家属进行沟通,向其主要亲属及至亲好友宣传《工伤保险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耐心细致地做好死者家属方的稳控工作;另一方面派人及时赶到武汉世界城物业公司,与公司方进行沟通,对事发经过进行细致了解。在准备充分后,调处专班人员迅速组织双方选派代表进行调处。在前两轮调处中,双方代表在赔偿计算方式上基本达成共识,同意以《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进行赔偿,但死者家属方仍然以“死者父母年纪较大,家庭困难,家中还有一个一岁多的小孩需要抚养”等为理由,提出了高达208万元的赔偿要求;而公司方则认为己方在事故发生后,对死者尽全力进行抢救,并支付了医院抢救费用共十余万元,只同意赔偿53万元。双方为此各持己见,调解一度陷于僵局。

眼看教师节、中秋节临近,此纠纷处理稍有不慎,极易造成两地社会的不稳定。调处专班人员毫不气馁,继续耐心细致地做双方思想工作,新《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反复向他们宣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从情、理、法多角度进行劝导。通过专班人员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于9月10日晚8时许达成一致协议:由武汉世界城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人民币66万元整(不含先前支付的抢救费用)。

至此,一起意外工亡赔偿纠纷在调处专班人员努力下得到圆满调结,避免了过激行为的发生,确保了两地的社会安全稳定。

点评:这起意外工亡赔偿纠纷能得到圆满调结,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开发区领导政治敏锐性强,在得到信息后能迅速成立由多个部门组成的调处专班快速介入协调,为调处工作争取了时间;二是专班人员能及时对事故原委进行详细的调查了解,并明确分工,默契配合,分工明确,共同做好对死者家属稳控及公司方的沟通工作,有效控制了事态的发展、防止了矛盾激化,为调解处置创造了有利条件;三是专班人员调解思路清晰,以新《工伤保险条例》为依据,反复向双方进行宣传和讲解,并从情、理、法多角度对双方进行劝导,最终促成协议达成。

第二篇:调解案例

谁该为老人摔倒买单?

当事人: 刘老汉及其儿子

李某 调解员: 案情介绍:

已年近七旬的刘老汉万万没想到,在经过家门口池塘边时,被围在那里的围栏绊了一下,引来了一场邻里纠纷。

一天下午,刘老汉出去串门,经过自家旁边的池塘时,没想到被围栏绊了一下,摔倒在地上,动弹不得。有人见状,急忙将其背回了家并通知其家人。回到家,刘老汉慢慢有点清醒,但喊身上痛,卧床不起。这下刘老汉的几个儿子急了,他们觉得这件事应该找邻居李某。于是几个儿子气势汹汹地找到李某,要求其带父亲去医院治疗,并赔偿损失。村里的调解员闻讯后立即与村里干部一道前往解决。经过调查查明:李某与刘老汉为邻居,因其家喂养了许多鸡、鸭等家禽,经常往家门前的池塘里跑,李某便在池塘边缘围起了一块长10米、高1米的篱笆,并用破渔网等扎起来,由于家禽乱钻等原因,导致篱笆破乱不堪,没想到刘老汉经过不小心被绊倒。李某认为,篱笆是自己围的没错,但并没有围在刘老汉的地上,刘老汉自己摔倒,根本与自己无关。刘老汉被绊倒既然不是自己造成的,自己就没有什么责任。对方则认为,围栏是李某围的,绊倒了刘老汉,不找他找谁?并要求李某承担全部责任。双方各持已见,僵持不下,意见分歧较大。调解员听完了双方的陈述,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和各自的观点,明确指出,本案中,围栏虽然是李某围的,但目的只是为了保护家禽,并且是在池塘边围的,并没有围在刘老汉家的地上,所以李某主观上无过错。而刘老汉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无过错且是受害人。因此,双方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主观上都不具有过错。本案不同于一般的侵权纠纷,不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也不适用无过错原则,因为无过错原则仅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本案也不适用特殊侵权行为的规定,而应适用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而适用过错原则又显失公平时,在当事人之间分配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公平原则,李某应分担部分民事责任,而刘老汉自己也应承担部分民事责。

双方听了调解员对法律的宣传和讲解后,李某当场表示愿意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刘老汉也对此无异议。调解员还批评了刘老汉的几个儿子做事冲动,发生纠纷后,不顾实际情况,贸然行事而没有想到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问题。最后,调解员对刘老汉及他的儿子和李某说:“我们都知道远亲不如近邻。刘大爷的儿子不和老人同住,平时老人有个头疼脑热多亏李某照料。虽然这回发生了点不愉快,但大家都别往心里去,大家还是好邻居,以后该互相帮的别忘了伸把手。”听了这番话,双方心里的疙瘩都解开了。随后李某主动将刘老汉送往医院进行诊断、治疗。后来双方又恢复了往日和睦的邻里关系。

第三篇:调解案例

下水道堵塞惹纠纷 调委会调解促和谐

2012年8月23日上午,住在民主街松海明珠小区(橡胶厂家属楼)的居民来到民强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找调解委员会解决下水道堵塞的问题。由于松海明珠小区没有物业管理,所以居民楼出现什么问题,都找调委会来解决。

接到居民申请,调解员赶紧和居民来到纠纷地点,把几户居民聚拢在一起,然后向他们询问了事情的经过。

原来是橡胶厂家属楼的二单元二楼住户的下水道堵塞了,由于二楼房东已经把房子租给了王某家,王某随便找了个通下水的工人,因为不是专业人士,这名工人把下水道给捅漏了。脏水淌到了一楼,由于一楼的房东把房子租给了李某,而李某是给一家面食部打工的,李某把面食部的十来袋白面和几桶油都放在了自己租的库房里,所以二楼的脏水全部流到了一楼李某租住的库房里,导致李某大为脑火,让二楼王某赔付损失,可王某说,是下水主管道出了问题,责任不能全部由我来承担,3_6楼的住户也应该承担一部分。最后有一居民突然冒出来一句话:“那就一家陪五元吧。”这就立刻惹脑了一楼的李某。导致李某把自来水龙头的总阀给关了,停了二单元所有住户水的供给。

看到这起纠纷要扩大化,调解员立刻苦口婆心地劝起了大家,说如果这件事闹到法庭,就不是这点费用的事了,不 如趁现在矛盾没有激化,还有缓解的余地,咱们每家拿150元,一楼的房东出100元,这就算补偿了李某的损失。可是每户居民都说钱数太多,大家都不愿意出这个钱,不管调解员如何劝说,大家都说自己的理,最后没有办法,在8月24日上午,调解员找到民主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希望能得到调委会的支持。

这件事得到了街道领导的大力支持。民主街道书记安排民主派出所、综治办及街道调委会,三家强强联手,来到了纠纷的地点。

调解员首先把1—6楼的居民全部叫到楼下,和他们商谈解决的办法。

居民们各说各的理,“说你有事说事,不能给我们停水呀。”由于停水的事,一楼房东事先并不知情,他只好跟房户说,可是房户说去长春开会了,现在不能回来。有什么事跟房东说就行,可是房东却说没有钥匙,钥匙在房户那里,还挺委屈,“你说我的房子都租给人家了,能拿钥匙吗?万一人家丢东西,再赖上我。”由于我们大家事先知道房户已经委托房东处理此事,于是跟他说,“你如果先把水阀打开,以后的事咱们再商量。关闭水阀,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如果居民集体上诉,咱家是没有理的,本来咱家受灾,有理在先,可你这一关闭水阀,就没有道理了,先把阀打开,咱们再找解决的办法。”但房东坚决说,如果不赔钱,阀是不 能开的。

调解员这时从《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以及去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物权法》对相邻关系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16字方针。无论是房屋业主还是行政部门、在处理或调解相邻关系纠纷时都应当严格遵循上述基本原则。其次,不动产相邻方在妨碍了对方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再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适用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明确将相邻关系纠纷以及包括的类型做出详细规定,从而从程序上保证了实体法的适用,为解决此类纠纷确定了受理案件的标准。当然,由于邻里之间,我们还是建议纠纷发生后,友好协商是最有效的。

调解员又从《物业法》讲,由于没有物业,所以居民的日常生活会有很多麻烦,现在调委会来给大家解决问题,大家一定要配合。调解员对居民说,咱们每户拿150元钱,不就把事情解决了吗,就当咱们舍了,就当咱们把这点钱丢了,也就把这件事解决了,咱们大家也都和谐了,况且邻里住着,抬头不见低头见的,远亲还不如近邻呢,如果家里有什么事,还得靠邻居来帮忙,你说是不是。可是居民说我拿这些钱太不值,凭什么让我们出这么多呀。我们不同意。一楼房东说,“你们不同意,你看看那脏水里都是些什么东西,什么垃圾,卫生巾,头发都有,你们自己心理最清楚。”

这时派出所的同志看出了端倪,把2-6楼的居民都叫到了一边,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和他们说,你们应该好好想一想,如果这件事,弄到法庭,诉讼费都不够,如果咱们把钱直接凑上,这问题不就解决了吗,如果这样拖下去,难受的是你们。大热天的我们为了什么呀,你们就一家拿100元吧,这件事就好办了,我再跟一楼住户说说,看看这个钱数行不行,如果不行,咱们再商量。由于一楼住户不在当地,得下午3点多钟才能回来,但是我们一再强调,我们去跟一楼住户商量,如果他同意,到时候我们就写个协议,然后这件事不就解决了吗?这时居民们也同意了,每家拿出100元,给一楼住户一些赔偿。

大约下午4点多钟,街道调委会和民强社区调委会成员来到了纠纷现场,准备把事情解决了。可是五楼和六楼的住户却不在家,这时大家说,要不咱们下午6点多钟再来一趟吧。就这样,大约在下午7点左右,调解员来到了纠纷地点,碰巧居民都在家,然后调解员把一楼受灾住户的想法告诉了居民们,说一楼住户是给面食店老板打工的,由于这一次的事件,老板不但把他给辞了,还罚了他2000元钱,如果这些居民不拿够750元钱,我是不会开自来水阀的,由于这件事我遭受了太多的损失。这时我们大家算了一下,如果每户居民每人拿100元,然后每户再增加30元就可以了。这时 调解员又和居民商量,因为这件事已经持续到晚上8点多钟,如果不解决水的问题,那矛盾必将激化。最后在调解员的一再强调,一再苦口婆心的说服,劝导下,居民们终于答应了一楼住户的要求,答应每户拿出130元,一楼房东拿100元,一共凑足750元,然后写了一份协议。由于居民们满足了一楼住户的要求。所以水阀也打开了,居民们感激地对调解员说,“谢谢你们。”看到居民们又开始了正常的生活,调解员的心理比吃了蜜还甜呀。

案例分析:本案件由于调解员的及时到场,把矛盾缩小,在矛盾还没有激化的情况下,及时解决问题。还有就是调解员能从《民法通则》、《物权法》、《物业法》讲,使居民心服口服,然后又从道德方面讲,讲人与人之间应该如何和谐相处,尤其是邻里之间。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得到了广大居民的赞扬。一场即将扩大化的纠纷被人民调解员最终化解。

人民调解员:杨艳玲 民主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

2012年8月30日

第四篇:邻里纠纷调解案例

乡镇基层矛盾案例分析

——以建房屋引起的邻里纠纷为例

木基尔哈

建房子,在我国农村是大事。很多农民工辛辛苦苦在外奔波,就是为了挣钱在农村老家修个新房子。因为修房子的而引发的矛盾纠纷在我国农村比较常见。四川省甘洛县新茶乡某村王某某家盖新楼房,由于楼房结构问题,楼顶檐口跟西边邻居徐某某家檐口不齐,要稍微高于徐某某家。根据地方风俗习惯是不吉利的,因此徐某某家阻止王某某家继续施工。然而楼房已经基本盖好,就差楼顶房檐。两家矛盾比较突出,在这种情况下,王某某找到了村组干部要求调解。

村组干部将该案移交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委会受理后,积极开展相关工作,了解到两家关系一直不好,经常有小摩擦,并且两家因为这次纠纷还大大出手,双方家里物品都受到不同程度上的损坏,双方都有财产损失。调委会认为双方都有过错,需要积极引导两家正确认识问题,双方需要站在对方的立场上去思考问题,去理解对方的态度。至此调委会分别找两家人谈话,了解了两家人的要求与想法,并依据相关的法律和政策做出解释,分析了有关法律关系和利害后果,就问题的解决进行协商,充分尊重两家人的意见。同时,在

1调节中,也邀请两家都比较信赖的亲友参加,积极劝导两家正确认识问题,妥善解决纠纷。

经过一段时间的多次调解,徐某某认识王某某修建房屋是正常的基本生存需求,终于同意王某某继续施工,王某某也作出一定让步,两家达成调解协议:

一、双方互陪对方因冲突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王某某家檐口要与徐某某家一样齐;

三、两家南面迎面墙要水平平齐;

四、双方今后如因建房造成矛盾,自行友好协调。

从这个案例看,两家因为有过节积怨较深,双方都憋着一口气,都不肯让步,是这次矛盾纠纷的最大起因点。我国农村很多邻里纠纷,实际上都根源于当事人的积怨。从某种意义上说相邻关系是我国农村最为重要的法律关系,两家互为邻里,不管平时是否经常来往,也不管是否曾经有过矛盾,在一家出现问题需要相邻方配合协商时,相邻一方应该提供方便,而不能以任何理由设置各种障碍,避免损失的扩大。

对这次建房屋引起的邻里纠纷,调委会运用情、理、法相结合原则与调解的技巧,对问题的解决进行全面分析,最终化解了这次纠纷。作为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吸收两条有益经验:

一、乡镇党委、政府要增强执政为民的理念,切实提高执政能力;乡镇事务繁多庞杂,不能一切都依赖行政权

2力,要积极研究和解决乡镇新情况、新问题。

二、乡镇党委、政府要在创新社会管理方面积极作为,对于像以上案例中的民事纠纷,要积极利用“大调解”工作机制妥善化解纠纷,构建和谐干群关系,切忌武断使用行政强制力,引发诸多可能的不良后果。

第五篇:案例调解类型

案例调解类型:联合调解

纠纷性质类别:合同纠纷

横江镇和平村新坪组33户农户购买农药

使用纠纷案

一、示范要点

该案属一群体性纠纷事件,因买卖农药使用出现损失,发生范围广、社会影响较大,涉及农户利益损失大。此案的调解成功,对于稳定当地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使更多的老百姓懂得了学法、用法,加强了对国家方针政策的了解,学会了用法律和政策的武器保护自己。同时也给全镇农资经营户上了一堂生动现实的教育课,让他们更加明白要诚信经营、合法经营,正确宣传产品,不得虚假宣传,更不能制假售假,要以维护老百姓利益为重。

二、基本案情

横江镇和平村新坪组蔬菜基地有33户农户在横江镇国土所楼下罗小勇经营的农资店里分别购买了乙胺除草剂用于个人种植的海椒、茄子苗床杂草除杀,使得海椒、茄子等苗子受到损害。农户反映是除草剂有问题,而且经销商罗小勇在宣传除草剂功能上也存在过错,故集体上访,要求罗小勇给予经济损失补偿。

三、调解过程及处理结果

2009年11月9日,横江镇农村经济技术服务中心接到 1

农药经销商罗小勇报告称和平村新坪组有33户农户在其店里购买乙胺除草剂用于海椒、茄子等苗床锄草发生大面积死苗现象,现33户集体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罗小勇认为自身不存在过错,要求政府给予调解。随即农技中心于2009年11月17日对情况开展调查了解,发现是由于商品使用出现问题,故引导33户农户和罗小勇通过消费者协会调解处理。2009年11月20日,由横江工商所主持进行了“12315”申诉调解,调解过程中,罗小勇同意按每瓶50元补偿农户,而农户代表要求按每瓶500元补偿,双方差距过大,调解失败,建议农户按正确合理的方法向宜宾县人民法院起诉。在工商部门调解无果后,新坪组农户不愿向法院起诉,而是多次到镇政府要求协调解决,镇农技中心反复向当事人双方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2009年11月24日,镇农技中心会同县农业局植保站、当事人双方进行了座谈;2009年11月24日,由分管领导召集镇农技中心人员、村常干、罗小勇进行了座谈;2009年12月6日,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向当事人双方发出人民调解告知书和调解当事人调解权利义务告知书;12月7日,当事人罗小勇提出请求镇政府调解此案的书面申请,33户受损农户也推出五名代表全权处理此案;于是镇农技中心会同镇司法所、镇群工办、和平村两委召集当事人双方代表于2009年12月7日再次召开了调解座谈会,根据前期调查材料和双方意愿,经劝解,我们一直坚持要当

事人双方进行换位思考,互相理解,互相谦让,最后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罗小勇按每亩1500元补偿给农户;

二、2009年12月8日进行实地丈量面积,核实后由罗小勇补偿给受损农户;

三、本协议后双方不得再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找对方索要相关费用。2009年12月8日,由镇农技中心牵头,在当事人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对全部33户农户受损土地进行了实地丈量。2009年12月9日,经过丈量后核算,最后应由罗小勇按每亩1500元补偿农户总计13929.6元补偿给农户,于是在镇农技中心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代表签订了补偿协议,补偿款是由镇农技中心根据丈量结果分户造册发放。2010年1月5日,镇农技中心对该案进行了回访,回访中调查了解,全部受损农户自得道补偿款后,思想情绪稳定,只有一户未签字是因为其领了补偿款都还差罗小勇200多元。至此,该案圆满结束。

四、案例评析

本案经过工商部门、政府相关部门多次调解,最终调解达成由销售农药方罗小勇补偿33户受损农户每亩1500元的一致意见。此案的调解,工商部门调解一次,县农业局植保站座谈一次,镇调解委员会相关部门调解了3次,最终调解成功。在调解处理过程中镇农技中心会同相关部门从多方面入手收集相关材料,做到了材料准确齐备,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开展工作,调处工作中耐心细致,人性

化处理,在向当事人双方做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的同时也提高了我们调解人员自身的业务素质。此次案例的调解成功,既保证了横江镇蔬菜基地广大农户的种植利益和积极性,也保证了当地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更成为了农业农村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典型教材。

提供人:刘光平二○一○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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