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分析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
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计划生育情况、发明创造、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公共卫生六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法犯罪、失信行为三项内容。
积分管理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具体如下:
一、基础分
(一)个人基本情况积分=年龄+文化程度得分+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得分。
1.年龄。
得分标准:18周岁以上至40周岁以下人员为10分。2.文化程度得分。
得分标准:大专(高职)为30分;大学本科为60分;硕士研究生为200分;博士研究生为40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3.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资格得分。得分标准:职业技能等级五级(初级工)为 10 分;职业技能等级四级(中级工)、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为30分;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为50分;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技师)为100分;职业技能等级一级(高级技师)、专业技术资格副高及以上为300分。按最高职业技能等级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计分,不累加计分。
(二)参加社会保障情况得分。
得分标准: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个月,加5分;累计总分不超过500分。
缴纳住房公积金每满一年加5分,累计总分不超过50分。
(三)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办理居住证年限得分。1.房产情况。
得分标准: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市区(以下市区均不包含吴江区)拥有自有产权房建筑面积超过75 m2(含75 m2)且居住的为60分,75m2以上的每增加25 m2加20分;多套房面积可累计计算,总分不超200分。
2.办理居住证年限。
得分标准:在苏州市区连续居住时间每满 1 年加 30 分,最 高分限300分。
二、附加分
(一)计划生育情况。
得分标准: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出具有效证明的,加100分。
(二)发明创造。得分标准:
1.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并计入苏州市授权数据内的第一发明人加30分/件,多项发明创造可累计计分。
2.申请积分管理当年度获得授权并计入我市授权数据内的实用新型专利(以证书授权公告日为准)的第一发明人加10分/件,累计最高不超过60分。
(三)表彰奖励。
得分标准:在苏州市区工作生活期间,按以下标准计分: 1.获得区党委、政府及区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每次加10分,最高不超过30分。
2.获得市委、市政府及市部、委、办、局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20分,最高不超过60分。
3.获得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40分,最高不超过120分。
4.体育比赛奖励:获得国家级比赛前 3 名奖励的,加 100分;获得全国前 8 名、江苏省级比赛前 3 名奖励的,每次加 40分,全国前16名和江苏省级前8名的每次加3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获得苏州市级比赛前3名奖励的,加20分,最高不超过60 分;获得苏州市区级比赛前3 名奖励的,加10 分,最高不超过30分。参赛项目应为计划内比赛项目,集体项目参照个人项目计分;优先统计分值高的奖励,个人所获各级各类比赛奖励得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0分。
5.在苏州市有见义勇为行为的,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的决定为准,奖励每满200元,加5分。
(四)社会贡献。
得分标准:近五年内从事社会服务的,按以下标准计分: 1.在苏州市区参加志愿服务组织成为注册志愿者,且服务时间满 24 小时加 5 分,达到一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100小时)加10分,达到二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300小时)加20分,达到三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600小时)加30分,达到四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1000小时)加40分,达到五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1500小时)加50分,志愿服务以最高分计分,不累计计分。
2.个人在苏州市区捐赠每满 2000 元加 5 分,最高分限 30分。接受捐赠的公益慈善组织(基金会)必须是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使用财政捐赠票据的公益组织。
3.在苏州市参加无偿献血,每捐献全血 200 毫升加 5 分,每捐献机采血小板1个治疗量加10分,在国内其他城市有献血记录的,加5分,累计最高不超过35分。互助献血不计分。
4.在苏州市实现造血干细胞采样的加10分,成功捐献的加80分。
5.在苏州市实现捐献遗体(或器官、角膜),由其直系亲属申请(仅限一人)加80分。
6.在苏州市区从事环境卫生等特殊公益性岗位的,加30分。7.在苏州市区参加义警的,加10分。
(五)投资纳税。得分标准:
1.在苏州市区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加20分;投资设立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有限公司的,加30分。
2.个人在苏州市区累计缴纳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款每满1000元加5分;个人在苏州市区设立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累计缴纳税款(合伙经营按其个人所占投资份额分割计算)每满1万元加5分;以上累计最高不超过100分。
3.在苏州市区承租合法出租房屋的租赁户,按年提供承租房承租合同和全年发票的,每年度加10分;按年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的,每年度加5分。累计最高不超过50分。
(六)公共卫生。得分标准:
1.学龄前随迁子女持有儿童预防接种证,并纳入苏州市区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的,加10分。同时完成相应年龄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程序规定的疫苗接种(预防接种禁忌症除外),再加10分。
2.0~6 岁儿童及其母亲在苏州市区接受孕产妇和儿童健康管理保健服务,并持有苏州市母婴保健卡,加10分;如按《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要求接受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和 0~6岁儿童健康管理服务的,再加10分。
3.在苏州市区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加5分。
4.按申请积分管理时岗位要求办理从业健康证的,加5分。
三、扣减分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减分标准:本人或配偶从事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扣50分。
(二)违法犯罪。减分标准:
1.近五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每次扣200分。
2.近五年内受过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每次扣100分。3.一年内在苏州市因违反城市管理、非法行医、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劳动保障、文化、卫生、工商、税收、住房公积金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人或个体户、企业的投资人及法定代表人,每次扣50分。
(三)失信行为。
减分标准:未受到刑事或行政处罚,但存在失信行为的,按以下标准扣分。
1.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失信行为,每次扣50分。2.一年内在苏州市区因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经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改正的,每起扣30分。
3.在本市存在医保费用违规行为,纳入医保失信人员名单的,每次违规扣30分;因违反规定被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法人代表扣50分;用人单位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法人代表扣50分。
4.在本市存在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违规贷款、恶意拖欠贷款等行为,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人员名单的,每次违规扣 30分。单位欠缴、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法人代表扣30分;单位不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法人代表扣30分;单位一年内因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经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改正的,法人代表扣50分。
第二篇:苏州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
(征求意见稿)
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三部分组成,即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和居住情况三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计划生育情况、专利创新、表彰奖励、社会贡献、投资纳税、卫生防疫六项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法犯罪、失信行为三项内容。
积分管理总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具体如下:
一、基础分
(一)个人素质积分=年龄+文化程度得分+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得分
1.年龄
得分标准:18周岁以上至40周岁以下人员为10分。2.文化程度得分
得分标准:大专(高职)为30分;大学本科为50分;硕士研究生为70分;博士研究生为80分。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
3.国家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得分
得分标准: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技能)为10分;职业资格四级(中级技能)、专业技术资格初级职称为30分;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专业技术资格中级职称年龄40岁以上的为50分;职业资格二级(技师)为70分;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为80分。按最高国家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计 1 分,不累加计分。
(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得分
得分标准:在苏州大市范围内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中的每个险种累计每满一年加5分,五个险种的累积积分为该项总得分。
(三)居住情况积分=房产情况得分+办理居住证年限得分 1.房产情况
得分标准: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在苏州市区拥有自有居住产权房建筑面积超过54㎡(含54㎡)且居住的为60分,54㎡以下的为40分,54㎡以上的每超过10㎡加5分;多套房面积可累计计算,总分不超100分。
2.办理居住证年限
得分标准:在苏州市区连续居住时间每满1年加10分,最高分限100分。
二、附加分
(一)计划生育情况
得分标准:
1.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出具证明的,加50分。2.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为已婚育龄妇女,主动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参加一年不少于两次孕环情检查的,加30分。
(二)专利创新 得分标准:
1.发明专利获得授权并计入苏州市区授权数据内的发明人加30分/件,拥有多项专利的可累计计分。
2.申请积分管理当在苏州市授权并计入我市授权数据内的实用新型专利(以证书授权公告日为准)的发明人加10分/件,最高不超过60分。
3.申请积分管理当在苏州市区授权并计入我市授权数据内的外观设计专利(以证书授权公告日为准)的设计人加5分/件,最高不超过50分。
(三)表彰奖励
得分标准:在苏州市区工作生活期间
1.获得区党委、政府及区部、委、办、局表彰奖励每次加10分,最高不超过30分。
2.获得市委、市政府及市部、委、办、局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20分,最高不超过60分;
3.获得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厅级以上部门表彰嘉奖或授予荣誉称号的,每次加40分,最高不超过120分。
4.体育比赛奖励:获得国家级比赛前三名奖励的,加100分;获得全国前8名、江苏省级比赛前三名奖励的,每次加40分,全国前16名和江苏省级前8名的每次加30分,最高不超过100分;获得苏州市级比赛前三名奖励的,加20分,最高不超过60分;获得苏州市区级比赛前三名奖励的,加10分,最高不超过30分。
参赛项目应为计划内比赛项目,集体项目参照个人项目计分;优先统计分值高的奖励,个人所获各级各类比赛奖励得分累计最高不超过100分。
5.在苏州市有见义勇为行为的,以市见义勇为基金会发布的决定为准,奖励每满200元,加5分。
(四)社会贡献
得分标准:近五年内从事社会服务的,按以下标准计分。1.在苏州市区参加者组织成为注册志愿者,且服务时间满24小时加5分,达到一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100小时)加10分,达到二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300小时)加20分,达到三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600小时)加30分,达到四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1000小时)加40分,达到五星级志愿者(服务时间累积达到1500小时)加50分,志愿服务以最高分计分,不累计计分。在苏州市区参加义警的,加10分。
2.个人在苏州市区捐赠每满2000元加5分,最高分限30分。接受捐赠的公益慈善组织(基金会)必须是具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使用财政捐赠票据的公益组织。
3.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每捐献全血200毫升加5分,每捐献机采血小板1个治疗量加10分,最高限30分;在国内其他城市有献血记录的,加5分,最高限5分。互助献血不计分。
4.在苏州市实现造血干细胞采样并入库的加10分,成功捐献的加80分。
5.在苏州市实现捐献遗体(或器官、角膜),由其直系亲属申请(仅限一人)加80分。
6.在苏州从事环境卫生等特殊公益性岗位的,加30分。
(五)投资纳税 得分标准:
1.在本市市区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加10分;投资设立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的,加20分。
2.个人在本市市区从业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款每满1000元加5分;个人在本市市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累计缴纳税款(如 4 合伙经营按其个人所占股权份额分割计算)每满1万元加5分;以上累计最高不超过60分。
3、在本市市区承租合法出租房屋的租赁户,按年提供承租房全年发票的,每加10分,最高不超过50分。
(六)卫生防疫 得分标准:
1.持有儿童预防接种证,并纳入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儿童预防接种管理的,加10分。同时完成相应年龄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程序规定的疫苗接种(预防接种禁忌症除外),再加10分。
2.持有母婴保险卡,并接受孕产期和儿童系统保健服务,加10分;同时规范接受5次围产保健、产后访视和儿童系统保健服务的,再加10分。
3.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加5分。
4.按申请积分管理时岗位要求办理从业健康证的,加5分。
三、扣减分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减分标准: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扣30分。
(二)违法犯罪。减分标准:
1.近五年内受过刑事处罚的、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每次扣100分。
2.近五年内受过限制人身自由行政处罚的,每次扣50分。3.一年内在本市因违反城市管理、非法行医、违反食品药品安全法、劳动保障、卫生、工商、税收等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人或个体户、企业的投资人及法定代表人,根据情 5 节轻重,每次扣10分至20分。
(三)失信行为。减分标准:
1、有在各商业银行恶意透支、贷款逾期等失信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每次扣20分至50分。
2、一年内在本市市区因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经责令限期整改仍未改正的,每起扣15分。
3、在本市存在医保费用违规行为,纳入医保失信人员名单的,每次违规扣5分;因违反规定被取消医疗保险定点资格的,法人代表扣10分;用人单位欠缴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法人代表扣5分。
第三篇:中山市流动人口积分计分标准和证明材料一览表
中山市2011年积分计分标准和证明材料一览表转载 必须提交资料 积分入户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山办理
3、单位开具在我市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统一格式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时间一年以上的营业执照
4、在我市缴纳社保证明近三个月有一次缴纳记录用人单位派驻中山分支机构人员已在总公司所在地购买社保的请参考其他说明
5、居住地计生部门开具的计划生育情况审核表。积分入学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广东省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中山办理
3、单位开具在我市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统一格式证明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时间一年以上的营业执照
4、子女关系证明。内容 序号 积分项目 具体标准 分值 最高分 证明材料 备注 基 础 分 1 文化程度 初中 5分 5分 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大专以上学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中国教育考试网可以验证由申请人提供查询码可现场验证的不用提交学历认材料。
2、按最高学历计分不累加计分。高中中专、中职 20分 20分 大专 60分 60分
1、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省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 本科及以上 80分 80分 2 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 职业资格 初级工 10分 10分
1、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中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出具的鉴证证明市政府民生办公区二楼电话88887183
1、职业资格证书应属于全国、广东省统一考试颁发或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具体可登录中山市流动人口信息网-----学历证书验证及网络查询流程十 【证明材料】 初中、高中学历 1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大专以上学历 1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2省级以上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可以收取复印件 学历认证材料指省级教育部门开具的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备注大专学历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或中国教育考试网能进行现场电子验证的可以不用提交学历认证材料。中山市学历认证部分代办点电话提供参考智海人才市场电话88863631、88887626或龙腾大学生就业市场电话88229171。【电子验证流程】 1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验证 本系统可查询2001年以后国家承认的各类高等教育学历证书 登录http://www.teniu.cc/xlcx/—→点击零散查询进入查询—→输入证书号、查验码、姓名、验证码—→结果—→协管员与申请人双方共同在学历证书复印件上签名确认注明查核属实。查验码由申请人提供获取的途径如下 中国移动用户发送短信 020 至 1065800883.
第四篇: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辖区(吴江区除外)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积分管理)本办法所称积分管理,是指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根据其个人情况、诚信记录、实际贡献和社会融合度等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可以享受相应的户籍准入、子女入学、子女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入医)等公共服务待遇。
第四条(职责分工)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由市、区人民政府统筹,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综合协调、组织实施。
监察机关(机构)负责受理对政府部门、单位及个人在流动人口积分管理中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并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效能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工作的效能监察。财政部门负责流动人口积分户籍准入、子女入学、入医等公共服务的财政统筹及积分管理的经费保障。
公安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流动人口积分户籍准入工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医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相关工作。
各区、街道(镇)要设立积分管理服务窗口,负责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咨询、申请受理、资料初审、资料录入、材料传递等工作。
第五条(管理原则)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遵循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政府及相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提供相应公共服务。
第六条(系统建设)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在政务网站建立统一的“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系统”,复用居住证信息数据,地区之间、部门之间流动人口相关信息互联互通、共建共享,实现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第七条(积分排名)在总积分相同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高低情况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相同的,根据申请人办理居住登记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
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其未成年子女申请享受相关待遇时,按就高原则,只取夫妻一方的积分,在总分相同时,夫妻另一方积分作为排名参考。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八条(计分标准)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属地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 2 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具体的积分项目按《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进行计分。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会同市发展改革、教育、卫生计生、公安、人社、工商等部门对积分管理指标体系和标准分值提出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申请人)在本市市辖区(吴江区除外)合法居住、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口,经本人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苏州县级市及吴江区户籍人员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以公安机关流动人口信息登记时间为居住依据,无需居住证。
第十条(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申请纳入积分管理的,应当向居住地区、街道(镇)积分管理服务窗口提出,按规定填写表格,并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的规定,结合自身情况,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1.学历证书原件或学历验证证明。
2.具有国家职业资格(含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及高级技师)的,应提供全国或江苏省各级人社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各级各部门发放的职称证和档案里职称评审材料。
3.居民身份证(或市民卡)及社保编号。
4.在本市有自有居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等权证。
5.本人有效居住证。
6.户籍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证明材料及现居住地村(社区)出具的接受孕环情检查的证明。
7.专利权证书。
8.个人获奖证书、荣誉证书或市政府相关表彰文件。9.市志愿者总会核发的苏州市志愿者证;财政部门监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献血证;采样或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直系亲属捐献遗体(或器官、角膜)证明;义警证明;特殊公益性岗位工作证明;受本市表彰的见义勇为和本市市级以上媒体宣传报道的好人好事等行为的证明材料。
10.营业执照(副本)、税务机关出具的市区范围内税款入库证明,办理经营实体的,同时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
11.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母婴保健卡、居民健康档案材料。
第十一条(申请项目)申请人提出积分管理申请时,可以一并提出户籍准入、子女入学、入医等公共服务待遇申请。具体公共服务待遇内容以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住址变更)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其居住地在市辖区(吴江区除外)内跨街道(镇)变动的,应及时至现居住地积分管理服务窗口办理住址变更手续,并重新填写申请表格。
第三章 审核评分和积分查询
第十三条(资料审核)区、街道(镇)积分管理服务窗口受理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申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录入“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系统”。
区、街道(镇)积分管理服务窗口对流动人口申报的部分积分项目,可以通过系统与业务信息库比对核验实现自动评分,无法自动评分的项目提交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转递至相关职能部门审核评分。
第十四条(核查评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对参加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实施核查评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见义勇为证明、义警证明和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等项目核查评分。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历证明核查评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社会保险情况证明等的核查评分。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核查评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所有权证的核查评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儿童预防接种证、母婴保健卡、居民健康档案、献血证、公共场所服务岗位的从业健康证明、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文件和违反计划生育行为、有关非法行医、非法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反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的核查评分。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涉及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民政部门负责对合法登记(经过各级民政部门注册)的本市公益慈善组织(基金会)捐赠的核查评分。
文明办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记录、市级以上好人好事行为表彰奖励的核查评分。
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负责专利证书的核查评分。
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体育技能和荣誉证书的核查评分。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网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工商营业执照、无照经营等在工商职能范围内的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税务机关负责申请人涉税情况的核查评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因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红十字会负责对捐赠证明和登记采样、捐献造血干细胞荣誉证书的核查评分。
人民银行苏州分行负责对在各商业银行恶意透支、贷款逾期等诚信缺失行为的核查评分。
个人提供的获奖证明或荣誉证书,由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向颁发机构核查评分。
具有一定影响的见义勇为、好人好事、特殊岗位等特殊情况需计分的,由有关部门、街道(镇)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审核评分。
第十五条(评分时限)有关部门和单位收到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转递的评分项目数据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评分工作。
第十六条(积分查询)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资料30个工作日后,可登录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服务网查询个人积分情况。申请人对个人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可向提交申请的积分管理服务窗口提出积分复核要求。
第十七条(积分调整)申请人有关项目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受理申请的积分管理服务窗口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积分管理服务窗口初审后,报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转递有关部门审核评分,并在“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系统”中动态调整。
公安、市容市政(城管)、卫生、工商、文广新局等部门发现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存在加扣分规定情形的,应及时将情况告知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经审核确认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相关人员的积分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章 户籍准入管理
第十八条(申请时限)已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的,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且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最低标准、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申请人,户口需迁入本市的,应于每年10月底前向其居住地区、街道(镇)积分管理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九条(指标公布)市人民政府根据公共资源的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流动人口迁入本市户籍(以下称“入户指标数”)。
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会同市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拟定当年的入户指标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11月底前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名单公示)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于每年12月上旬根据当年入户指标数,按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经市公安机关确认后,在本市有关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户籍准入卡。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提出,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于1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二十一条(户籍准入时限)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于3个月内携带积分户籍准入卡和相关资料到公安机关办理户籍准入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
申请人迁入本市户籍后,其积分管理自动终止。第二十二条(家属随迁)获得户籍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符合《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的可以随迁。
第五章 入学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布学区)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确定开放的学校和服务区域,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公布指标)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教育资源的分布情况和流动人口规模,科学预测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空余学位数(以下称“入学指标数”),用于 8 安排积分达到一定分值的流动人口子女入学,于3月底前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经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于4月底前统一向社会公布。
各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吸纳流动人口子女的比例逐年提高。
第二十五条(申请时限)已纳入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需为其符合入学条件的未成年子女申请入读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居住地区、街道(镇)积分管理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六条(名单公示)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5月上旬根据当年入学指标数,分街道(镇)按学校对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经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后,由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将积分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经公示无异议的,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积分入学准入卡。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提出,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办理入学)获得入学准入资格的申请人应当携带入学准入卡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至准入学校为子女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八条(特殊情况)在当年5月30日前取得住宅房房产证(门面房、车库等商业用房除外)、土地证,且符合计划 9 生育政策的流动人口享受本市户籍居民待遇,不再参加积分管理入学申请。
第六章 入医管理
第二十九条(公布指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入学指标数、财政部门资金投入和居民医保基金收支平衡情况,确定下一流动人口子女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指标数,由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于每年9月底前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取消参保资格)参加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其子女获得参加居民医疗保险资格后,有存在违反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相关管理规定享受待遇情形的,取消其子女参保资格。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对虚假申请处置)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不予纳入积分管理;已纳入积分管理的,其所获积分自动归零,取消已取得的相应待遇。申请人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管理。
第三十二条(管理责任)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积分失效)申请人离开苏州市辖区(吴江区除外),且其居住信息被注销时,积分自动失效。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指引条款)符合《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或者市人民政府对高层次专业人才及其配偶引进的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县市适用)县级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
****年**月**日起施行。
第五篇:2014惠州积分计分标准和证明材料一览表
积分计分标准和证明材料一览表
(2014年)
(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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