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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计划生育政策50年评估及未来方向
编辑:静谧旋律 识别码:21-1061714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05 00:49: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计划生育政策50年评估及未来方向

中国计划生育政策50年评估及未来方向

包蕾萍

【专题名称】人口学 【专 题 号】C5

【复印期号】202_年05期

【原文出处】《社会科学》(沪)202_年6期第67~77页

【英文标题】Assessment of Chinese Birth Control Policies and Their Future Orientations

【作者简介】包蕾萍,上海社会科学院青少年研究所副研究员(上海 200020)【内容提要】 中国计划生育政策自20世纪50年代末酝酿,60年代出台以来,可区分为广义计划生育政策和独生子女政策两类。独生子女政策是特定时代的产物,其人口控制效果与广义计划生育政策相比并无明显优势。新历史时期,该政策模式无论从政策理念、控制效果,还是具体执行方式都面临转型的需求。人口控制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手段,要进一步发挥人口政策的调节作用,除胎数放开外,还应当考虑对现行政策的方向进行调整,在尊重生育意愿的基础上,以鼓励型控制替代限制型控制,以宏观政策配合替代单一人口政策调节。从更宽泛的意义来说,这一转型也有利于消解不同社会政策间的概念分歧,促成彼此一致性的达成。【关 键 词】计划生育/公共政策理念/人口控制效果

中图分类号:C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2_)06-0067-11 计划生育政策是新中国建立以来引发争议和关注最多的一项基本国策,特别是从20世纪60-70年代“晚、稀、少”广义计划生育政策向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的独生子女政策的转型,在实施之初就引发了很多学者的批评和争论,认为“一胎化”会引发诸多社会矛盾和问题。近年来,随着中国人口所面临的新增劳动力数量减少、老龄化、新生人口性别比等问题的出现,进一步引起了人口学家对独生子女政策是否要持续,以及持续到什么时候的质疑①。然而,长期在计生部门工作的同志认为,如果因为对人口形势的盲目乐观放松警惕、淡化国策意识,会导致几十年艰苦努力换来的低生育水平的局面前功尽弃。因此,有必要建立以“国策上位、区别优惠”为特征的基本国策协调机制,强化各基本国策主要执行部门的参与意识②。

学者和政策执行部门之间的分歧,实质上并非同一问题。学者们关注的是独生子女政策的废与立,并非计划生育政策是否有必要的问题。独生子女政策不等于计划生育政策,前者作为狭义的计划生育政策,强调的是“一胎化”;而具体实施过程中,由于民族、地区、城乡的差异,计划生育政策并没有完全按“一胎化”执行,存在多元变式③。

目前学者们提出的独生子女政策调整方案多以胎数为重心,认为从一胎放宽或“渐变”到二胎,是解决人口政策面临的新挑战的稳妥方案,有学者甚至精确计算出,从人口发展趋势预测来看,在202_年左右,以二孩方案代替独生子女政策,不存在人口出生反弹的威胁④。但对胎数的过度强调,使得大家对政策理念、执行本身都没有予以特别的重视,而这一点恰恰是实务部门和普通公众所面临的最大困惑。这种忽略,某种意义上也是独生子女政策转型迟迟不能实现的原因之一。本文想突破“胎数”的局限,从现行计划生育政策面临的不同挑战入手,分析其所面临的理念和效果挑战,在对不同政策执行效果进行量化评估的基础上,讨论解决计划生育政策本质性困境的一种调整方案。

一、两类计划生育政策的前提理念:权利与善好争议

制订计划生育政策的目的何在?这是对未来生育政策方向进行讨论时首先应该分析的问题,但众多讨论往往舍本逐末,忽略了各种异议背后的这一根本性症结。

传统观点认为,计划生育政策作为一种公共政策,代表的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的公共利益,其目的在于实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高速发展,因此,个体或家庭应该牺牲部分权利和自由,以维持人口总量和资源总量的平衡。这一理念应该说来自于西方社群主义的“善好(Good)优于权利(Right)”一说,即公共利益至上的政治理论。提倡独生子女政策的人也多基于此开展分析,从公共利益的角度论述执行该政策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然而,现代公共政策的立足点——美国学者罗尔斯的新自由主义理论或现代正义论,强调的是个人权利至上或“权利优先于善好”⑤。该理论认为公权不应以侵犯私权为前提,不能以道德谴责来剥夺个人权利。因此,政府为管理公共事务、实现公共利益,运用公共权利制定和实施公共行为规范、行动准则和活动策略的过程中,应该强调个人权利至上。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一胎化”的独生子女政策对个体生育决策权的严格限制,是以“公”权制约了个体“私”权,这也是这一公共政策在实施理念上多有非议的根本性原因。而“晚、稀、少”广义计划生育政策受到人们的相对接受,和它以倡议的方式提出、在呼吁重视集体利益的同时也部分尊重和保留了个体生育决策权不无关系。

对于社群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公共政策观孰是孰非,这里不作简单评判,仅在此强调一点,权利和善好并非是对立的两极。维护权利就不能实现善好,或追求善好就不能尊重权利,这两种观点都是简单化、平面化思维的结果。从公共政策的角度来说,最理想状态,当然是二者兼顾,或者以支持性措施实现二者的共同达成。正如儒家的“义利观”所强调的“先义后利”,虽然从第一序列上来看,“义利观”提出“义”是遵从社群主义的“善好优于权利”,但它同时也认为在第二序列上追求公利或私利都无可厚非,反对将义利视为对立或互相排斥的两面⑥。

因此,政策制定者应该认真思考的是,以何种方式将维护个体私权和实现公共善好更和谐地融为一体,在实现国家利益的同时如何兼顾个人利益。独生子女政策的诞生背景,是改革开放初期对效率的迫切需求,而改革开放30年后的今天,如果仍然以统一化方式从集体利益的角度去宣传和实施基本国策,不花更多的精力去思考实现上述融合的政策途径,不仅有违计划生育政策的初衷,也会令计划生育政策的继续实施陷入不必要的困境。事实上,中国目前的计划生育政策缺乏清晰的理念界定,这一点也直接导致了计生部门、人口专家以及社会公众之间的意见分歧。

二、历史与地区比较:两类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效果

除理念问题的澄清外,选择未来政策方向还需要对现行两种类型政策的效果进行评估。以往的研究在分析计划生育政策实施效果时,并没有区分广义计划生育政策和独生子女政策两种类型,这是一大缺憾。在指标上,前期研究通常采用总体人口规模、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晚婚晚育率、孩次率、总和生育率,以及生育意愿等指标进行评估⑦。本研究根据资料的可得性,从这些指标中选取了总和生育率、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以及生育意愿三种指标,通过不同历史时期、不同计划生育政策地区历年来的人口统计数据,对两种类型政策进行一个简要的评估。

(一)两个历史时期人口控制政策效果评估

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并不等于独生子女政策,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区、城乡以及文化传统下,计划生育政策的具体内容并不相同,然而目前对这些不同生育政策在认识和宣传上都相当有限,公众心目中,计划生育政策就是独生子女政策。为澄清概念,本节首先从历史发展的角度对不同计划生育政策的产生过程作一简单介绍。

1957年7月,马寅初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发表《新人口论》,1968年中国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得以成立,这十年左右的时间被视为中国广义计划生育政策从讨论到最终落实开始实施的时间点⑧。广义计划生育政策并没有限定每对夫妇只能生一胎,只是提出了“晚、稀、少”的口号,号召晚生和少生,并一直延续到20世纪80年代初独生子女政策尘埃落定之前。

从广义计划生育政策向独生子女政策的转型,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初。1980与1982年中共中央先后发布了《关于控制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提出“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并严格规定城镇居民和国家干部、职工除特殊情况外只能生育一胎。显然,1980年前后是全国范围内推广以家庭为单位实施独生子女政策的关键节点。

正如前文提到过的,以往的生育政策评估中尚无对广义计划生育和独生子女政策两类计划生育政策的比较。本研究认为划分出这两种类型的生育政策进行比较非常有必要,可以帮助专家和实务工作者进一步认识现行政策的得失。为了避免第一次人口高峰1963年极端数据的影响,研究以1968年为起点,分析1968-1980年和1980至今两个不同政策阶段的总和生育率、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以及生育意愿的变化,对不同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口控制效果进行比较。

1.总和生育率的控制。根据国外学者的数据,我国人口的总和生育率在1980年就达到2.5,远远低于国外发展中国家和部分发达国家的水平⑨。人口统计年鉴的数据也表明,与1968年的6.45相比,实施“晚、稀、少”广义计划生育政策后,总和生育率的下降速度非常快,在20世纪80年代初已经接近2.1的替代水平。

1980年以后总和生育率受底线影响,下降速度有所放缓。1981年到1983年甚至出现反弹,超过了70年代末期的水平。有学者认为这是过于严格的“一胎化”政策所带来的逆反性生育造成的现象⑩。1983年以后,总和生育率一直在低水平上保持稳定下降,直到“五普”后官方公布的1.8左右水平,但不少人口学者从调查、统计等多方面对此数据进行质疑,提出总和生育率的实际情况可能更低(11),而过低的总和生育率并不利于人口结构健康安全发展。

因此,就总和生育率来看,20世纪80年代初,经广义计划生育政策的控制,已经达到比较理想的水平,采取独生子女政策后,总和生育率反而面临反弹和过低的威胁。2.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控制。除政策因素外,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同时也受社会经济因素影响,但王金营(12)对1972年以来人口发展的动力学研究表明,计划生育政策对人口出生率降低的最小贡献为57.88%,对人口自然增长率的降低贡献了61.21%,远远超过其他社会经济因素的作用。因此,目前学界基本认同这两大指标的政策评估作用。本文在此利用时间序列图表和协方差分析的方式对两个政策阶段的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变化趋势进行比较和说明。

图1 1980年前后的出生率变化的时间序列图

图1为1961-1980年,以及1980-202_年的出生率(13)变化时间序列图,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到1961-1968年出生率的波动非常明显,这和建国后第一次人口高峰及三年自然灾害有关,但1968年以后,总体出生率明显保持稳定下降趋势,直到1980年至1987年前后,采取了更为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后才出现了较大幅度的反弹,到1987年以后方再次呈下降趋势。

为了从统计上进一步比较两阶段的出生率变化趋势是否存在差异,研究采用GLM模型的Univariate方法对1968-1980年间广义计划生育政策阶段和1980后独生子女政策阶段的出生率变化趋势进行了比较。从表2可见,两个阶段的出生率趋势显著不同:“不同计划生育政策类型与年份”交互作用显著,P值为.026(<.05),说明两组历史阶段数据的斜率确实如时间序列图所反映的一样存在显著不同。1968-1979年出生率下降趋势更为明显。

图2 1980年前后的人口自然增长率变化的时间序列图

另一指标人口自然增长率的时间序列见图2,初步Univariate结果见表3。表中交互作用结果显示,两类政策阶段的人口自然增长率比较无统计学意义的差别,而且P值较大,为.509(>.05),这说明斜率并无显著差异,换句话说,1980年前后两个政策阶段的人口自然增长率变化趋势并无显著区别。这至少说明,实施独生子女政策阶段虽然各部门采取了更为严格的“一胎化”控制方式,但在自然增长率方面并没有带来比广义计划生育政策更明显的控制效果。

(二)独生子女政策的地区效果评估

虽然前文的时间序列分析充分证明,独生子女政策和广义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效果相比,不但没有优势甚至还不如后者,反对者也完全可以提出,不同历史阶段的社会经济条件各不相同,两类政策人口控制效果有差异可能是其他原因导致。因此对两种类型政策在同一时间段上再次进行比较非常有必要。

郭志刚等(14)曾对全国420个执行不同类型计生政策地区(1990年口径)的政策生育率情况进行了统计,认为可以将这些地区分为四类。第一类地区基本严格实施独生子女政策,这样的省份有6个(上海、江苏、北京、天津、四川、重庆),平均政策生育率在1.0~1.3之间;第二类地区混合实行独生子女和独女可以生二胎的政策,此类省份有12个(辽宁、黑龙江、广东、吉林、山东、江西、湖北、浙江、湖南、安徽、福建、山西),平均政策生育率为1.3~1.5之间;第三类地区为混合实施独女可生二胎及二胎以上政策,此类省份有7个(河南、陕西、广西、甘肃、河北、内蒙古、贵州),平均政策生育率为1.5~2.0;第四类地区实行二胎及以上的政策,省份有5个(云南、青海、宁夏、海南、新疆),平均政策生育率为2.0或以上。

要比较同一历史时间段上独生子女政策和广义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效应,可以分别对这四类地区的人口变化趋势进行一个比较。为避免混合政策的干扰,本文选取两类地区,即严格实施一胎政策的一类区和实行二胎以上政策的四类区,比较近十年来这两类地区的总和生育率、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的下降趋势。同时为了尽可能减少地域文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影响,从这两类地区选取四川、云南这样两个地理、经济文化水平都比较接近的省份来比较。

1.总和生育率的控制。从表4可见,云南的总和生育率起始水平明显高于四川,因此,在对二者总和生育率比较过程中,应该更重视波动幅度而非最后得到的绝对值大小。从表4最后一栏“总和生育率波动幅度”中可以看出,1981-202_年间云南省总和生育率的下降幅度远远高于四川省。而四川在“五普”阶段以后面临总和生育率过低的威胁。

据王金营等人(15)对各省1990年代总和生育率估计,实际生育水平和政策水平之差,以贵州、江西、重庆、广东、四川五省最大,均高于0.7,这五个省份均属于前三类政策地区;而云南、青海、新疆、宁夏、海南等四类实施二胎政策的省份,实际生育水平和政策水平之差均低于0.5。这说明四类政策地区,政策控制的水平更为有效。这些数据也得到经验研究的支持。梁中堂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就一直致力于“二胎化”政策的推广。在他的努力下,1985年开始,国家特批山西翼城县(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农业县)试点二孩晚育理论,虽然没有实施独生子女政策,但是202_年普查显示该县总和生育率只有1.51,远远低于政策生育率和世代更替水平。此外,易富贤(16)也曾指出整个新疆建设兵团汉族允许生二胎,少数民族允许生二胎以上,但是“十五”时期,该地的生育率稳定在1.0左右。甘肃酒泉执行一对夫妇生育2个孩子的政策已经20年,其生育政策远比全省其他地方“宽松”,但其各项生育指标都好于全省,总和生育率维持在1.6左右(17)。2.出生率和自然增长率。

从上图中可以看出以下几个特点:

(1)1980年一类地区四川的总体出生率和人口自然增长率平均水平都低于四类地区云南,这说明两个地区在独生子女政策实施之初生育水平存在差异。因此要判断这两个不同计划生育政策地区的人口控制效果,不能简单比较某一时间点上两地的出生率和人口自然增长率差异,而需要对两个指标的下降趋势进行比较。(2)Univariate分析结果显示,1980年以后四川和云南虽然实施不同的计划生育政策,但两地的出生率和人口自然增长率的下降趋势并无明显差异。

表5显示,比较四川、云南出生率数据的斜率,结果发现地区和年份的交互作用并未达到显著水平,说明两列数据总体斜率并无差异。表6对两地人口自然增长率趋势的比较也得到了相同结果,这说明不同类型的计划生育政策在控制人口下降趋势上效果是一致的。

本节通过比较同一历史阶段采用不同政策邻近区域的人口控制效果,证实了广义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性在统计学意义上确实成立。横断比较和纵向分析的数据都支持同一个结论,从生育率的角度来看,独生子女政策与广义计划生育政策相比并无优势,在部分指标上甚至不如后者。

(三)不同类型计划生育政策对生育意愿的影响评估

除生育行为的变化外,生育意愿的变化被视为是能说明人口政策效应的更为内在的指标。事实上,中国国民生育意愿的下降是近年来众多研究共同印证的现象(18)。但生育意愿下降是否与计划生育政策的严厉程度有关,对此进行专题思考的文章却不多。

在强调生育政策对生育行为的积极诱导和控制作用时(19),如果对不同历史阶段生育意愿的变化进行比较,我们会发现,广义计划生育政策影响下,70年代末中国人的生育意愿已经发生明显变化,如70年代末,中国社科院一份较权威的调查就显示,北京、四川两地城乡青年生育意愿都低于2(20)。更进一步,过于严厉的政策还有可能对生育意愿起到逆反作用。印度20世纪70年代的经验表明,由中央统一严密管理计划生育工作,作为一种没有缓冲带的高压政策,不仅与文化、习俗、宗教等碰撞,还会引起政治骚乱(21);梁中堂等人的研究也发现,独生子女政策在1980年代初曾诱发逆反心理,造成生育意愿和实际生育率的反弹,从本研究图

2、图3也可以清楚地看出这一轮反弹。相反,允许生二胎,与一胎化政策相比,更符合人们的需求,更能引导人们理性控制自己的生育意愿,因此也更人性化,更尊重本土生育文化和民俗习惯。

此外,不少学者也注意到政策生育率与居民的实际生育意愿之间还是有差距,后者普遍高于前者(22)。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生育政策在控制实际生育意愿方面还是有一定限制,人们的生育行为虽然和政策紧密呼应,但真正的生育意愿并非是一个完全受政策控制或只受政策影响的变量,城乡、文化和经济发展水平对居民的生育意愿影响也相当大(23)。

三、独生子女政策具体执行和实施中的困惑

除政策理念和执行效果外,在具体执行和实施中,现行独生子女政策也面临一些困惑。

(一)与其他社会政策之间的矛盾

本研究第一部分所提到的公共政策的理念差异,也反映在其他政策与独生子女政策的关系上。近年来,国内公共政策逐渐从强调“效率”的经济政策逐渐向强调“公平”的社会政策方向演变,其具体内容涉及社会救助、救灾、社会保险、医疗卫生服务、就业、教育、妇女儿童保护、老年人残疾人权益、房屋住宅政策等等;但在分析这些不同政策的背后理念时我们会发现,其他社会政策越来越强调风险社会环境下如何保护弱势个体的权力,而独生子女政策在这方面却和其他社会政策之间存在不少冲突。

比如,为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教育问题,国务院出台“两为主”政策,此框架鼓励公立学校接受流动人口子女入读,但流动人口群体中非计划生育人口比例较高,由于缺乏“计划生育证”或“独生子女证”无法进入公立学校就读,带来系列隐患。再比如需要享受补贴的农村贫困学生多数来自双子女或多子女家庭,而根据独生子女政策,这些家庭不仅不能享受补贴,还需接受相应的经济或行政处罚。

近年来出台的各项社会政策多为惠民性政策,强调个人公平发展的权利,和改革开放初期为促进效率而出台的各种限制性政策存在本质不同。政策诞生时代背景的差异,是独生子女政策和其他社会政策之间矛盾冲突的根源。

对比西方的生育政策,其执行方式值得借鉴。虽然其根本目的在于促进生育,但这些国家并非通过出台限制性政策(如规定每户必须生两胎或以上,否则采取行政处罚这样的手段),而是采取鼓励性措施,以税收减免、学费减免、公共事业费减免和房租减免等软性方式予以配套,如巴黎家庭部出台的新生儿补贴政策,强调妇女从怀孕第三个月起就可以享受该补贴,直到孩子出生后三个月,面向所有妇女,不考虑收入和工作与否。这种思路对于独生子女政策与其他社会政策之间的协调,具有一定的启示作用。

(二)实施部门功能的质疑

1962年中共中央和国务院下发《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提出计划生育工作由各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和群众团体分工协作;1964年国务院召开专门会议,成立了计生委及办公室,部分省市县随后也建立了相应机构,并在卫生部门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文革”中虽然计划生育部门受到冲击,但70年代中期后在中央的重视下很快得到了恢复和进一步健全,初步形成了从国家到市、地(市)、县、乡的五级计划生育领导管理机构。1981年3月,国家计生委成立,管理网络由公社(乡)进一步延伸到生产大队(村)和生产队(组)。

目前,从中央到各省市计划生育部门的建制和覆盖面都非常完善,承担的也不仅仅是限制胎数的任务,还包括优生优育等。但在严格实施独生子女政策的过程中,基层部门所执行的行政处罚,对其功能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如有学者提出,居村一级计生工作长期借重基层组织妇联,计划生育从结构、功能和认同三个角度侵蚀并解构了农村妇代会的原本属性,给妇女整合带来了负面影响,在各种政治压力、利益导向和信息传递作用下,国家、村庄、妇女干部三个层面的治理和行为都倾斜于计划生育工作,从而忽略了妇女权益与发展等基本任务(24)。妇女组织本身应该维护女性权益,其中包括生育权,但狭义的计划生育政策对胎数的严格限制,及其处罚性执行方式,又迫使妇女干部以各种方式去干涉个人和家庭领域内的权利,这实际上和妇联应该具备的功能相违背。

四、惠民与福利:计划生育政策未来发展方向的思考

独生子女政策出台的初衷并非是作为一项长期性政策来执行的,其所针对的也仅仅是第三次人口高峰可能带来的人口资源危机(25)。因此独生子女政策不应该等同于长期性的计划生育国策,完全有调整的可能和空间。

但目前专家所提倡的独生子女政策调整方案,多侧重于从一胎向二胎转化,并注意这一转化的时间点选择问题,对政策的方向和目的讨论还相当有限。本文之所以对两类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目的、效果、执行方式等全面分析,是希望突破胎数的制约,把调整目标放到更高的政策理念层面上来,强调制订计划生育政策的出发点应该是兼顾善好和权利,而不能片面强调公共利益或个人权利。随着老龄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如果仅仅从公共利益的角度,对胎数进行限制性放开,如出台必须生二胎之类的政策,这同样也是对个体的权利忽略,和早期的独生子女政策并无本质性差异。事实上,部分女性主义者认为,促生育政策可能会导致女性再次被赶回家。因此,现代社会对公权和私权的共同尊重,在政策层面也同样需要得到考虑。相对比而言,1980年以前的“只生一个好”政策,以倡议性口号的方式进行生育宣传和引导,在维护集体利益的同时,也给个体在生育数量上的决策权保留了选择的余地。同时本研究发现的大量数据也证明,这一阶段计划生育政策的效果并不比后来的严格限定胎数的独生子女政策差。

但本研究也不主张因为独生子女政策在现阶段面临的挑战,就完全否定整个计划生育政策的积极作用。我的观点是,计划生育政策在新历史时期需要新发展,特别是当改革从20世纪80年代对效率的迫切要求转向21世纪对更持续、更有序发展的追求时,计划生育政策考虑在方向和目的上进行调整,而不仅仅是在胎数上呼吁解禁!

将“善好”与“权利”结合,这不仅是现代意义的公共政策必然考虑的内容,也是实现国家整体政策的平衡和协调发展的需要,以下三方面可以作为计划生育政策未来调整考虑的方向:

(一)从限制向鼓励型政策转型

202_年以后,计划生育政策的新转型已经开始把“奖优免补”作为未来工作的重点。比如云南在202_年实施“奖优免补”等政策后,采取免除农村独生子女义务教育学杂费等措施,有效降低了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保持了人口总量持续低速增长的态势。

但目前限制性政策仍然在大部分领域存在,如现行对违反独生子女政策的行为惩处:一是行政处分,对国家工作人员若干年内提干、提级、晋级的限制或一票否决,不给予评先进,扣发奖金,不得享受公费医疗,最甚者开除公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评优也有所限制;二是经济处罚,对个体或家庭罚交计划生育费;三是行政制裁,不给超生子女发准生证、上户,农村的还不给分宅基地、耕地份额,不能正常就读等。这些惩处措施在20世纪80年代一度非常严格,事实上,至今为止,还有计生干部认为此类限制性政策应该进一步强化。如有人提出应加大处罚力度,和刑法、民法联系,对一般和严重违反者分别处以拘留、劳教或徒刑,并加强行政制裁力度,如工商行政管理上采取停业整顿、吊销、停发执照等措施;对所有违反者处以经济制裁(26)。除“胎数”前提应随社会经济条件变化而变化外,这些限制性举措在新历史发展阶段,也应该逐步考虑以市场性手段取代,比如对响应计划生育政策者在税收、学费、公共事业费上予以优惠。以柔性方式进行利益引导,更有利于个人与集体利益的协调发展。在未来的阶段里,考虑如何以引导和鼓励的方式对个体的生育行为进行理性约束,是计划生育决策部门需要继续重点思考并细化的问题。在本研究看来,独生子女政策在人口压力大的地区并非一定要废除,但可以鼓励性政策的方式作为二胎化计划生育政策的一种补充存在,这样可以在尊重个体权利的基础上有效引导生育意愿。

(二)从单一人口政策向宏观社会经济政策引导转化

未来计划生育政策还应该思考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如何通过经济、社会、文化、教育等宏观层面政策去影响生育动机和原因。如利用养老政策、教育政策、社保和福利政策等配套措施去引导个体内在的控制生育愿望。新历史发展阶段,以宏观社会经济政策为导向的计划生育政策,在形成自发内化的节制生育意识方面,更具备积极意义。因此进一步促进宏观层面相关社会公共政策的发展,应是计划生育政策今后的发展重心所在。

(三)着重建立强调保障与福利的利益导向性机制

实现惠民政策与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的衔接和配套,加快建立和健全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是国家计生委提出的目前计生工作的重点。应该看到,计生政策其实在实施之初就有惠民的思想萌芽在内,如先于农村低保制度的计划生育奖补政策,最初起到的是一种替代性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但即将全面建立的农村低保制度,从影响力度和影响面来说,远远超过独生子女奖励的力度,202_年农村低保就已经平均达到70元/人/月,高于独生子女50元/人/月的标准,且此后这方面的力度还会进一步加强。独生子女费长期以来很多地区20年如一日地维持同样水平,不随物价浮动而浮动,这种补助对于农村无男户来说,不但起不到应有的保障作用,也无法起到控制出生比上升的效果。

因此计划生育奖补制度在建设时需要进一步考虑向保障与福利转型的思路。计划生育奖励不仅起到最低生活补助的作用,还要承担起一定的福利化诱导作用。国家不应单纯从人口控制的角度,而应该更多的从社会福利的角度来提升计划生育政策的效果,争取让福利增加最大化和福利流失最小化,成为人们选择一胎或二胎、自愿进行计划生育的根本指导思想。这样才可能有效引导群众根据公共利益的不同需求,在不同时代背景下节制或倡导生育行为,有效引导生育意愿,使计划生育成为一种跨时代性的公共政策。

收稿日期:202_-01-18 注释:

① 曾毅:《论二孩晚育政策软着陆的必要性与可能性》,《中国社会科学》202_年第6期;穆光宗:《“一胎化政策”的反思》,《人口研究》202_年第4期。

② 杨文庄、苏杨、包风云、杨蕊:《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政策协调——以计划生育为例》,《人口研究》202_年第12期。

③ 郭志刚、张二力、顾宝昌、王丰:《从政策生育率看中国生育政策的多样性》,《人口研究》202_年第5期。

④ 尹文耀、李芬、姚引妹:《再论中国生育政策的系统模拟与比较选择——兼论现行生育政策再稳定15年》,《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_年第6期。

⑤ [美]罗尔斯:《公共理性观念再探》,载《公共理性与现代学术》(第一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2_年版。

⑥ 李明辉:《从康德的“幸福”概念论儒家的义利之辨》,载《儒家与康德》,台北联经出版公司1990年版,第145-155、183-194页。

⑦ 梁中堂:《山西省翼城县“晚婚晚育加间隔”生育政策实施效果的人口学分析》,《中国人口科学》1997年第5期;李致信:《计划生育效果评估分析》,《人口学刊》1998年第3期;王金营:《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口效果评估》,《中国人口科学》202_年第10期。

⑧ 左学金:《影响生育率的社会经济因素及广义的计划生育政策》,《社会科学》1992年第4期;张纯元:《中国人口政策演变历程》,《市场与人口分析》202_年第1期。

⑨ 左学金:《影响生育率的社会经济因素及广义的计划生育政策》,《社会科学》1992年第4期;周江涛:《1990年代中国社会经济因素对生育水平的影响研究》,华东师范大学202_届研究生博士学位论文。

⑩ 梁中堂:《山西省翼城县“晚婚晚育加间隔”生育政策实施效果的人口学分析》,《中国人口科学》1997年第5期。

(11)黄华斌:《探查1.8的总和生育率证据》,《光明观察》202_年5月23日。(12)王金营:《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口效果评估》,《中国人口科学》202_年第10期。

(13)数据来源:中国人口发展研究中心《1949-202_年中国大陆历年人口数据》及《中国人口统计年鉴202_》,下文数据 除注明外,均来源于此。

(14)郭志刚、张二力、顾宝昌、王丰:《从政策生育率看中国生育政策的多样性》,《人口研究》202_年第5期。

(15)王金营等:《中国省级202_年育龄妇女总和生育率评估》,《人口研究》202_年3月。

(16)易富贤:《大国空巢》,香港大风出版社202_年版。

(17)顾宝昌:《生育水平与生育行为》,载《中国人口与劳动问题报告No.7》,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_年版。

(18)风笑天、张青松:《二十年城乡居民生育意愿变迁研究》,《市场与人口分析》202_年第5期;郑真真:《中国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中国人口科学》202_年第5期;罗天莹:《改革开放30年与青年生育观念的变迁》,《中国青年研究》202_年第1期。(19)邬沧萍、穆光宗:《低生育研究——人口转变论的补充和拓展》,《中国社会科学》1995年第1期。

(20)张子毅等:《中国青年的生育意愿:北京、四川两地城乡调查报告》,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21)孙树菡、余飞跃:《韩印日三国人口政策历程及启示》,《人民论坛》202_年第8期。

(22)王金营:《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口效果评估》,《中国人口科学》202_年第10期;郑真真:《中国育龄妇女的生育意愿》,《中国人口科学》202_年第5期。(23)左学金:《影响生育率的社会经济因素及广义的计划生育政策》,《社会科学》1992年第4期。

(24)杨翠萍:《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与农村妇代会组织——基于河南宇县的调查分析》,《妇女研究论丛》202_年1月。

(25)桂世勋:《关于调整我国现行生育政策的思考》,《江苏社会科学》202_年第2期。

(26)崔丽、苏杨、杨文庄:《惠民政策背景下计划生育政策面临的挑战》,《发展》202_年第11期。

第二篇:XX年计划生育政策

XX年计划生育政策

据接近国家卫计委决策层的人士向本报记者透露,实际上,国家卫计委已经重启“单独二胎”的方案,最早今年底、最晚明年初或可开始试行。相关权威专家进一步透露,一项“更为大胆”的方案也在酝酿中,那就是XX年,即“十二五”结束之后放开“二胎”政策,即届时夫妻双方,无论是否是独生子女,均可生育第二个孩子。

据南都网记者获悉,至迟从XX年开始,数家官方的研究机构就已接受国家人口计生委的委托,就生育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完善展开调研。XX年1月6日,国家人口计生委下发的《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思路(征求意见稿)》提到要“稳妥开展实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家庭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政策试点工作。”

关于启动“单独二胎”政策,当时占主流意见的是由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中国人口学会副会长翟振武教授所带领的团队制定的分省份放开的“三步走方案”:即从XX年开始,首先开放东北地区及浙江等省试行“单独”二胎政策;第二步,放开京沪等省份;第三步,在“十二五”(XX年前)内,实现全国全部放开“‘单独’生育二胎”政策。

自从XX年初,国家计生部门正在研究允许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家庭(简称“单独”)生二胎问题,计生部门正在进行适度放宽独生子女准生“门槛”的调研。同时,我国各地对此也有相关的二胎政策。

根据我国计划生育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的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因为我国独生子女的政策从年龄结构来说,正面临前所未有的人口老龄化危机的负面影响,所以国家放宽了生二胎的条件,允许更大范围的群体生育第二胎,你没有要第二个宝宝的计划?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二胎政策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第二十条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法律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各地为实施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相应地制定了各实施条例,所以,目前在全国各地施行的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存在一定的差异。现在有19个省规定,在农村,如果第一胎是女孩,允许再生一个孩子。海南、云南、青海、宁夏、新疆5省区的农村,实行的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在西藏等部分人口较少的少数民族地区,允许生育两个以上的孩子。内蒙古自治区,汉族公民,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蒙古族公民,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广东:根据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以下8种情况可生二胎。分别是: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生部门备案。

江西:江西省出台《特殊情况的夫妻申请再生育一胎的审批制度和程序》,根据这一制度,符合4大条件的特殊夫妻,可以申请再生一胎。

陕西:XX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有特殊贡献人员作出照顾性政策:因保护人民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劳动力者,烈士的独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

吉林:根据吉林现行的《计生条例》规定,夫妻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夫妻双方均为一千万以下人口的少数民族。经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鉴定,夫妻一方曾患不孕症,收养子女后又怀孕。夫妻双方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生育一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一个子女:第一个子女是女孩。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男方到女方家庭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夫妻一方的同胞兄弟姐妹均无子女,并不再生育的。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

此外,再婚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也可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均为农村村民或者在农、林、牧、副、渔场从事承包经营并不再领取工资的原职工,一方无子女。夫妻一方为丧偶,另一方无子女。夫妻一方为离异有两个以下子女,另一方无子女。夫妻双方各有一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已生育一个女孩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您所在的建筑设计企业是否属私人企业,如果是私人企业,是可以申请审批再生育的。以该项申请理由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如实提供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户籍证明)、孕情证明、第一孩生育的有效证件、夫妻双方近期二寸合照以及所在单位或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经调查后出具并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盖章的双方职业及现工作单位的证明。夫妻申请再生育,应亲自填写《夫妻再生育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并提供规定提交的材料,报村(居)委会签署意见后报镇(街道)计生办。

城市户口生二胎的条件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市(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废军人的;

(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抚养压力大 不生二胎

符合二胎条件的家庭为何对二胎生育政策不感冒?经调查,符合二胎条件的只有二成人表示想再生,八成人都认为抚养孩子开销太大,影响生活质量,加上现在社会竞争激烈,怕影响事业发展,因此不想生育第二胎。甚至,不少单身青年受生存压力影响,干脆选择不生育或推迟生育。

第三篇:计划生育政策评估的指标体系

最近10年中国城市人口平均出生率 最近10年中国农村人口平均出生率 城市人口平均死亡率

农村人口平均死亡率

全国城市人口总数

全国农村人口总数

全国人口总数

全国人口自然增长率

全国人口自然增长率

中国城市人口总数占全国人口总数的比例

人均国民生产总值

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城市青少年人口总数占全国人口总数的比例

城市中老年人口总数占全国人口总数的比例

农村青少年人口总数占全国人口总数的比例的农村中老年人口总数占全国人口总数的比例

全国人口平均寿命

城市人口平均寿命

农村人口平均寿命

城市人口平均月收入及其年收入总和 部分人口平均月收入及其年收入总和 城市人口中男女的性别人数总额及比例 农村人口中男女的性别人数总额及比例。

全国独生子女家庭总数

全国家庭总数

独生子女家庭占全国家庭总数的比例 家庭平均拥有孩子的数量

各年龄段中的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 全国的人均居住面积

全国人均各种资源占有率

婴儿出生率和死亡率

全国育龄妇女总数(以十年为一个年龄段)

全国独生子女家庭人均收入统计 全国人均寿命

全国城市人均寿命

全国老龄人口占人口总数比例 财政用于独生子补贴的支出

统计对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满意率 每年用于计划生育政策宣传的费用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前,每户家庭的子女数。

计划生育政策使时候,每户家庭的子女数

政策实行前的人均受教育时间 政策实施后的人均受教育的时间 政策实施前中国人口年龄结构 政策实施后中国人口年龄结构 历年全国超生总人数

超生总人数占新出生人口总数的比例 我国贫困地区的人口增长率与富裕地区的人口增长率的对比

我国人口密度的分布情况

我国现阶段人口年龄结构

未来20年我国人口年龄结构情况 我国老龄化社会程度

计划生育政策实行前后适龄儿童入学比率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前后,未上户口的新生儿比率

计划生育政策实行前后人口素质及文化水平的对比

计划生育政策实行前后人口整体健康水平情况对比

计划生育政策实行前后人均土地占有率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时处罚金额的总数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概率

国外对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理解的程度 我国第一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人口总数(用于统计人口的老龄化问题)国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理解和支持率 国家对独生子女的家庭补贴的数额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前后学龄儿童辍学率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前后,平均身高体重等身体状况情况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前后,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

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前后,我国妇女儿童受虐待情况

参考一些发达国家评价计划生育政策的指标

计划生育政策前后青少年肥胖比重

婴幼儿与父母共处的时间

患有心理疾病儿童的比重

“流产”的比率

弃婴的比率

人均居住面积的对比

就业率与失业率的数据

青少年性格的调查(与兄弟姐妹的沟通减少)(做事风格、承受能力、团队意识等)

对某些遗传性疾病救治带来的困难(骨髓移植)

第四篇: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年表

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年表

1957年2月27日,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第十一次会议上发表讲话说:“我看人类对自己最不会管理,对于工厂的生产,生产布匹,生产桌椅板凳,生产钢铁,他都有计划,对于生产人类自己就是没有计划,就是无政府主义。人类要控制自己,做到有计划地增长,有时候使他能够增加一点,有时候停顿一下。提议设一个委员会,节育委员会”。

1957年7月5日,《人民日报》刊登马寅初于1957年6月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的书面发言,首先提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人口控制(非计划生育)。但当时人口控制并未真正实行,中国家庭生育未受政府影响。

1957年10月9日,毛泽东在中共扩大的八届三中全会的讲话认为:“计划生育,也来个十年计划。少数民族地区不要去推广,人少的地方也不要去推广。就是在人口多的地方,也要进行试点,逐步推广,逐步达到普遍计划生育。将来要做到完全有计划的生育。”

1962年,面对补偿性人口生育高峰,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

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全国总人口接近7亿。经国务院批准,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时任国务院秘书长周鑫荣兼任该委员会的主任。经历了1959年到1961年的三年经济困难和人口低谷时期过去后,中国政府更加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并提出了降低城市人口自然增长率的目标。

1970年,全国总人口超过8亿。

1971年,国务院批转了《关于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报告》,首次把控制人口增长的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

1973年7月,面对人口过快增长的严重压力以及“文革”中政府机构大多处于瘫痪状态的客观形势,国务院成立了“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华国锋、吴桂贤、陈慕华曾先后兼任该领导小组的组长。而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机构,依然由卫生部代管。

1975年,毛泽东在国家计委《关于一九七五年国民经济计划的报告》上批示:人口非控制不行。国家制定了“晚、稀、少”和“提倡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量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的生育政策。由于措施有力,这段时间的计划生育取得了明显成效,总和生育率由1970年的5.8下降到1979年的2.7。

1980年,中共中央发表《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

1980年3月30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理论务虚会发表讲话,他指出“要使中国实现四个现代化,至少有两个重要特点是必须看到的:一个是底子薄„„第二条是人口多,耕地少。现在全国人口有九亿多,其中百分之八十是农民。人多有好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在生产还不够发展的条件下,吃饭、教育和就业就都成为严重的问题。我们要大力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但是即使若干年后人口不再增加,人口多的问题在一段时间内也仍然存在。耕地少,人口多特别是农民多,这种情况不是很容易改变的。这就成为中国现代化建设必须考虑的特点。”

1981年3月6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成立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并将其正式纳入政府序列,成为国务院的组成部分;陈慕华以副总理的身份兼任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1982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强调“实行必要的奖励和限制,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1982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12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胡耀邦做政治报告。其中明确提出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到本世纪末,必须力争把我国人口控制在十二亿以内。

1986年4月23日,邓小平在会见日本前首相福田赳夫时,再对计划生育问题做出阐释:“中国对人口的增长实行严格控制,是从我们的切身利益出发的。这是中国的重大战略决策。国外有些人希望中国不实行计划生育,这是想让中国永远处于贫困状况。”

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现行生育政策,严格控制人口增长。

202_年3月,中央发布《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指出人口过多仍然是我国的首要问题,人口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在实现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以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将转向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202_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有了国家基本法律的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颁布和地方条例的修订实施,标志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全面进入依法管理、优质服务的阶段。

202_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决定,将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增加了开展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制定人口发展规划、促进生殖健康产业发展等职能。各级人口计生部门也顺利实现了更名,增强了综合协调能力。(本文来源:网易)

第五篇:中国计划生育政策效果

中国计划生育政策效果

1.中国人口占世界人口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

中国政府控制人口的努力在下个世纪将充分显现出来。1950年,我国人口占世界人口的比重为22%,1998年为21%,到202_年将下降到15%,亦即中国人口从占世界人口的四分之一强降到七分之一弱。同期,占发展中国家的比重从1950年的32%下降到202_年的17%,或者说,从三分之一下降到六分之一。到202_ 年世界第一人口大国的桂冠将戴在印度的头上,我国计划生育的成效可谓不言自喻。

2.中国人口增长速度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总和生育率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我国人口已经从过去的高增长转向低增长,人口增长率已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在发展中国家属于较低之列。总和生育率已接近目前发达国家水平,当人口惯性增长消除后,我国人口将出现负增长。发展中国家的人口倍增时间如果包括中国为40 年,如果不包括中国则为35年。我国对减缓世界人口增长所起的作用可见一斑。

3.计划生育使中国人口转变时间缩短,人口乘数降低

人口转变是世界各国已经或正在经历的由高出生率、高死亡率向低出生率、低死亡率的转变过程。由于人口转变过程中出生率和死亡率下降的时间和速度不同,人口转变必然带来人口的转变增长。人口乘数是用来刻划人口转变增长特征的一个综合指标,它指的是转变结束时的人口规模与转变开始前人口规模的比。人口乘数受转变的时间长度和转变的高度即人口峰值增长率两个因素的制约。生育率下降越晚,下降速度越慢,人口乘数越大,反之,加速生育率下降,缩短转变过程,则人口乘数就会大大降低。同样,转变乘数与峰值人口增长率成正比。我国在人口转变的早期没有采取控制人口措施,因而人口的峰值增长率很高(例如,1963年达到3.3%)。如果不采取急刹车的办法降低人口生育率,缩短人口转变的时间长度,我国的人口乘数将非一般之高。然而,事实是,我国推行了快速降低人口生育率的政策,大大缩短了转变时间,把人口乘数控制在了最低限度。表5的数字表明,我国人口乘数不仅在发展中国家位于最低,甚至低于某些发达国家。研究表明,如果中国的计划生育推迟10年或20年实行,则人口乘数将会高达5-7,人口规模就有可能高达25亿以上,其后果将不堪设想(陈卫,1996)。计划生育使我国避免了由人口转变增长可能带来的人口灾难性膨胀,缓解了人地关系紧张的矛盾,为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宝贵时间。

4.稳定低生育率有利于减低人口的增长惯性,削减人口的峰值高度

如果把人口转变开始到生育率达到更替水平时的人口增长称为转变增长,则生育率达到更替水平到人口实现零增长时的人口增长即为惯性增长(陈卫,1995)。欧洲国家的人口转变所用时间长,峰值人口增长率低,因而,人口生育率达到更替水平和实现人口零增长的时间几乎同时。而发展中国家则面临完全不同情形。由于人口的峰值增长率很高,生育率下降迅速,人口年龄结构年轻,因而,在总和生育率达到更替水平之后,人口仍要继续滑行30至40年的时间才能最终停止增长。世界银行曾计算过世界各国的人口惯性值,其结果为:发达国家均低于1.3,新兴工业国家为1.3-1.5,东亚和东南亚国家为1.5-1.7户,中国为1.5,拉丁美洲国家在1.7-1.8,西亚和非洲国家则高达1.8-2.1。如果我们把生育率保持在更替水平之下,则我国的惯性值将降到1.2,峰值人口将不是世界银行估算的17亿而是15亿以内,这对于已经严重超载的我国,无疑是较好的结局。对于不堪重负的地球来说,也是一大幸事。

5.从老年人口乘数看计划生育产生的未来老年人口队列效应

同计算总人口乘数一样,我们可以计算老年人口乘数。结果表明,下世纪中叶前我国65岁以上老年人口乘数将大幅度上升,202_年达27.6。而老年人口中80 岁以上的老老年人口乘数增长更是惊人,202_年将高达115.17。下世纪中叶前将是我国人口老龄化速度最快、程度最高的时期。然而,这正是过去人口高增长的结果。低生育率对解决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长远效应将在低生育率时期出生的人口进入老年时充分显现出来。100年后我国的少儿人口乘数、老年人口乘数和老老年人口乘数将远远低于其他发展中国家。

中国人口现状:http://

中国计划生育政策50年评估及未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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