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2号文库
中央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范文)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21-628094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10 15:50:20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央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范文)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国管房地〔2004〕153号,2004年7月12日印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实现项目管理科学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建设项目(以下称“机关建设项目”)是指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使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行政事业费以及部门自有资金进行的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办公用房新建、扩建、翻建、维修改造项目,办公区以外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等。

第三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称“国管局”)是机关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审批、投资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以下称“项目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建设项目申请和具体使用要求,参与或组织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竣工验收等。

通过招标、委托等方式选择的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称“项目管理单位”),承担依据委托协议或合同规定的工程建设管理事项。

第四条 机关建设项目应贯彻勤俭节约、经济适用的要求。严格履行建设程序,实行项目全过程控制;采用先进技术,节能降耗;有效控制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杜绝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 机关建设项目的建设程序主要包括:项目确立,工程初步设计,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开工证,组织工程施工,竣工验收等。项目使用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环节和先后顺序,逐项履行报批手续。上一环节未完成时不能进入下一环节。未履行程序擅自开工的不予安排投资。项目使用单位不得越权审批建设项目。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六条 机关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相关工作由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承办,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机关建设项目的评审、合同管理、审计等咨询服务业务,也应面向市场,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

第七条 积极推进“代建制”管理模式,实行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相分离的体制,逐步实行委托项目管理公司、项目总承包等专业化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建立健全机关建设项目责任制,通过签定建设项目管理责任书和廉政责任书,明确投资、建设、监管、使用等各方的相应责任。

第二章 项目确立

第九条 机关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出建设项目申请。

(一)中央国家机关长远发展规划;

(二)机关实际需求及事业发展,确有必要;

(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北京市城市规划和市政要求;

(五)无法从现有存量办公用房中调整解决;

(六)其它条件。

第十条 申请机关建设项目须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项目建议书,必要时还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项目建议书主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拟建规模、内容和标准,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项目进度安排等。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1)项目概况;(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3)项目建设选址及建设条件论证;(4)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等规划设计方案;(5)项目外部安全、保密环境;(6)环保措施;(7)消防;(8)节能、节水;(9)总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10)投资效益分析;(11)项目建设周期及工程进度安排;(12)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13)结论;(14)附件。

第十一条 办公用房新建、扩建项目,总投资在7000万元以下的,由国管局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征求发展改革委意见后,报国务院审批;总投资在7000万元以上的,由国管局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审核同意后报发展改革委,由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

培训中心建设项目,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建。

第十二条 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翻建项目,以及办公区以外服务于机关的建设项目,由国管局按程序严格审批,必要时商发展改革委报国务院审批。

现有培训中心确需维修、改造的,要从严审批。

第十三条 国管局在收到项目使用单位项目申请后,应充分研究和论证,必要时应组织或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及时予以批复或审核后上报。

第十四条 机关建设项目实行储备制度。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确定立项后的项目,进入项目储备库,作为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三章 项目设计

第十五条 机关建设项目确立后,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要求,开展项目设计。项目设计主要包括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第十六条 规划设计方案主要包括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筑物外部造型、内部布局,工艺技术路线,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

第十七条 初步设计主要包括:(1)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和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用设施、管线图纸;(2)材料、设备需求清单;(3)工程概算文件,以及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建设项目与市政、公用、供电、电信、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协议文件或配合方案等有关材料;(4)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或部分招标)、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自行招标)、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

第十八条 规划设计方案应充分论证,必要时国管局可要求有关单位进行多种方案的比较分析,或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论证审核。

国管局组织具有专业资质的中介单位对初步设计进行评审,及时批复,明确初步设计的修改内容和概算的调整意见。

第十九条 初步设计概算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投资估算的出入不得大于5%,否则将对项目进行重新决策。

初步设计阶段批准的概算即为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突破。确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投资突破概算时,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第二十条 初步设计批准后,项目管理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必须落实初步设计的修改意见。项目管理单位须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施工图进行优化。

第四章 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投资计划根据投资总量统筹兼顾,综合平衡,区别轻重缓急,按项目进度合理安排。

凡安排年度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划设计方案已经审定;

(二)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概算投资已确定,并已列入项目储备库;

(三)除中央财政预算内投资外,其它投资已经基本落实。

第二十二条 机关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预算)的编制周期为上年度1月份至12月份:

(一)1月份至5月份为各部门研究需求和申报时间;

(二)5月份至9月份为国管局汇总、与各部门交换意见和编制计划的时间;

(三)9月份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四)10~12月份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沟通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十三条 机关建设项目年度投资预算在本年度4月份下达。年度计划执行中,项目投资需求和支出情况如发生变化,各部门应及时通报国管局。国管局依据情况审核同意后,调整投资计划,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

第五章 项目实施与监管

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完成各项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项目使用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提出开工报告,开工报告批准后即可进行项目施工。

项目开工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项目审批手续;

(二)已落实年度投资计划(预算);

(三)已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与复审;

(四)已完成施工和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五)已完成现场 “三通一平”。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采取集中统一管理下的项目代理建设模式,主要通过招标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或委托有项目管理能力和条件的项目使用单位代理组织实施。

国管局与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签订建设项目管理责任书和廉政责任书,明确决策程序和项目执行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明确防腐倡廉的要求和措施,并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管理责任书和廉政责任书的条款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

建立健全机关建设项目监督管理计算机网络系统,逐步实现对工程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标投标、施工组织、监理、合同管理和资金支付、审计和后评价等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控制。

第二十六条 项目招投标和政府采购过程中,应有纪检监察部门参与监督。项目使用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必须在招标前和中标后,与各投标人、中标人签订廉政责任书。国管局负责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严格执行建设监理制,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工程协调作用,实现质量、投资、进度和安全的控制目标。

第二十八条 机关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其设计、施工、采购和工程监理要依法订立合同。应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合同条件为范本,逐步形成适合机关建设项目特点的合同文本,适应市场经济需要,规范和统一合同管理。各类合同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

第二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若因规模发生变化、使用功能调整、装修和设备标准提高等因素,将导致投资突破初步设计概算的,必须报国管局重新进行方案和概算审批。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国管局应加强对项目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指导,建立和完善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细化操作程序;采用技术手段定期分析预算控制状态;严格资金支付手续,督促工程及时结算。

第三十一条 项目管理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规定移交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和项目使用部门档案室,并向国管局报送一套电子版档案。

第六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支出预算、工程进度申请和拨付资金。项目预算资金要专款专用,按规定标准开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不得改变资金的使用性质。

第三十三条 项目预算纳入国管局部门预算的,按国管局《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试行办法》(局办字[2001]40号)执行;项目预算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范围的,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制度,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有关程序支付资金。工程价款结算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必须按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三十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应结合本部门特点,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建立预算资金审核制度;做好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制、审核、报批工作;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审核工作,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十六条 重大建设项目,国管局要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和决算审核。

第七章 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重要项目由国管局组织验收。

第三十八条 竣工验收须提供下列文件:(1)竣工验收报告;(2)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竣工图;(3)设备技术说明书;(4)竣工决算、竣工决算审计报告;(5)设备设施试运行报告;(6)工程质量合格文件;(7)其它有关审批、修改、调整、检验文件和各种技术资料。

第三十九条 验收合格后,项目使用部门须在3个月内完成竣工决算,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或年度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十条 建设工作完成后,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主要材料和设备供应单位,要写出总结报告,分析建设过程中各方的成绩和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十一条 重点建设项目工程竣工交付使用一段时间后,国管局要对项目的立项决策、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及运营全过程,进行全面、系统的综合评价。机关建设项目后评价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篇: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院工程项目的内部控制,防范工程项目管理中的差错与舞弊,提高工程项目建设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院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及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工程项目领导小组是单位工程项目的领导决策机构,由单位负责人、相关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一)工程项目领导小组的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关于工程项目的方针政策;

2、研究决定本单位工程项目建设的重大事项;

3、审批工程项目申报材料和建设方案;

4、监督检查工程项目活动的全过程;

5、负责权限范围内的其他审批事项。

(二)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为工程项目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由单位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人员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工程项目办公室负责人职责:

1、组织开展工程项目的调查研究;

2、组织做好工程项目建设方案的拟订工作;

3、组织做好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单位选定工作;

4、指导协调各项工程项目的建设;

5、负责相关文件材料的报批工作;

6、组织做好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诉受理、处理工作;

7、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相关事务。

(三)会计人员职责:

1、核对工程项目业务相关原始凭证和文件;

2、进行工程项目业务的会计核算;

3、登记、汇总工程项目业务相关账目。

(四)出纳人员职责:

1、对支付申请及凭证、审批人的批准意见进行审查;

2、按规定支付工程项目进度款;

3、结算工程项目的剩余款项。

(五)档案管理员职责:

1、建立工程项目档案台账;

2、做好工程项目文件材料的登记、积累、整理、保管工作;

3、协助做好工程项目的审计、检查工作。

(六)审计人员职责:

1、对工程项目立项、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各环节进行监督;

2、依据审计需要,开展工程项目专项审计工作;

3、参与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第三章 工程项目授权审批权限

第四条 工程项目立项授权审批权限

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院应明确工程项目的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工程项目的授权批准制度,对授权界定其权限的范围,审批人不得越权审批。

第五条 工程项目招标批准流程:

(一)原则上均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采取其他招标方式,需经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二)工程相关管理办公室负责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确定投标人名单后,发送出投标邀请函。

(三)评价小组对招标文件进行评定,确定第一中标人和顺序备选中标人,或提交中标候选人名单,由工程项目领导委员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定标,订立书面合同。

第六条 工程项目进度款支付批准流程

(一)由承包商提出工程项目款支付申请,并提供工程量完成情况说明、工程价款结算表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报监理单位审核。

(二)监理单位签署结论性意见和需要说明的事项后,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对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并在申请上签署复核意见,报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审批。

(三)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财务处相关人员核对发票或收款凭据、收款单位、银行账号等内容后办理款项支付手续。

第七条 竣工决算批准流程

(一)单位办公室依据主管对竣工结算相关资料的审查意见,及时调整工程竣工结算,并按规定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当地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二)审计部门出具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意见后,单位办公室依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最终调整竣工结算和财务账目,重新编制工程竣工决算。

(三)工程竣工结算由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核后,经单位负责人或主管审批后执行。

第四章 概算预算

第八条 工程项目概预算

(一)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工作原则上由项目方案设计单位承担,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工作,包括委托编制单位、签订设计合同、提供工程技术资料、设计概算进度控制及阶段审核工作。基建处负责对设计单位提交的最终设计概算进行审核。

(二)工程预算编制的组织工作,分公开招标项目和非公开招标项目。公开招标项目由校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委托具有项目编审资质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写;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提供工程预算编制所需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工程相关资料及文件,并对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工程预算进行审核。非公开招标项目,原则上由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工程预算编制工作,并对工程预算进行审核。

(三)工程概、预算编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说明建设项目的性质(新建、扩建、技改)、地理位臵、建设规模、所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的文号、总投资。

2、编制依据。说明所编概预算采用的定额、指标、工人工资标准、材料预算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设备价格和各项取费标准的年份、文件、规定。

3、资金来源的渠道及额度。

4、做出以工程费用性质划分的投资分析和以工程项目性质划分的投资分析。

5、列出建筑安装工程钢材、木材、水泥用量表。

6、工程概、预算计算书。

第五章 工程项目立项与招标投标

第九条 工程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一)工程项目立项:

1、无论单项或多项合计的工程项目,必须经单位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审批;

2、工程项目应由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编制立项申请书,基建项目还应填报基建项目审批申请表,经工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审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工程项目方案审批:

1、工程项目立项同意后,由单位内部立项部门根据实际批准经费及工程项目领导小组的意见修改立项计划,编制工程项目设计方案,报工程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2、由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或邀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经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报上级主管单位审批;审批通过实施。

第十条 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一)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为单位工程项目实施过程的主管、监管机构。

(二)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实施过程的领导和检查,及时解决工程项目实施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完成。

(三)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时向工程管理办公室提交一份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也要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中,如遇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工程投资增加,由工程项目领导小组批准,按照内部管理程序进行调控;超过预算一定数额的,应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计划并增加投资。

(五)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因某种原因中途停止执行,应及时报告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如遇特殊情况需进行调整的,需经工 程项目领导小组审议批准,重大工程项目调整应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验收

(一)工程项目完成后,由立项部门写出书面结项报告,报告工程项目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以及主要成绩和存在的问题,提交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由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提请相关部门进行验收。

(二)验收合格后,按规定需要审计的项目应尽快将有关资料提交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通过后,项目方可结项。

第十二条 工程项目招标的形式

(一)工程项目招标的形式:

1、原则上采用工程招标的形式;

2、经工程项目领导小组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的形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不进行招标,1、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紧急情况,从而无法开展有效的招标活动的;

2、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3、工程项目采用专有技术,或对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应招标的。第十三条 招标工作的程序

(一)招标文件有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或委托代理机构负责编制,招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投标邀请函;

2、投标人须知;

3、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4、开标时间、地点和方式;

5、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应提供的有关资质和资信证明文件;

6、合同主要条款: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工程项目款支付方式、材料设备采供方式及清单等;

7、施工组织设计等技术性条款;

8、设计图纸和技术规范等;

9、投标报价要求及其计算方法;

10、是否全部响应招标文件所有内容等承诺性说明;

11、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或担保方式要求;

12、投标文件编制格式要求,可随附投标文件格式化范本;

13、评标的依据、标准、方法和定标原则;

14、对招标项目的特殊情况或不可预见因素的处理方法;

15、其他相关内容。

(二)采取邀请招标的项目,必须根据工程项目情况确定报名资格条件。其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应当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2、招标工程项目的内容、规模、实施地点和工期,以及资金来源;

3、获取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及应支付的费用;

4、要求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资信状况文件材料。

(三)公开招标的标的原则上应委托社会中介机构编制;非委托的标的由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编制,报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审定。编制完成后的标的在公布前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招标资格预审

(一)工程项目招标前应依据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载明的要求,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确定合格单位和不合格单位名单。资格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

1、是否具备工程项目要求的施工资质;

2、是否具备承担与标的的工程内容相配套的技术实力和机械装备;

3、近两年的合同履行情况,权威部门认定的施工质量情况;

4、财务资信状况,在资金和债务方面是否存在纠纷;

5、管理和施工人员素质、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参与投标人资格审查工作的人员必须认真、负责;确定投标人名单后,发送出投标邀请函。一般情况应保证至少引入三家以上投标人参与竞标。

(三)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完好后送达指定收标地点。未按招标文件指定的地点、时间送达投标文件的,视为招标人自动放弃,取消其投标资格。

第十五条 开标、评标、定标

(一)工程项目开标之前,应通知所有投标人参加,在监察人员的监督下开启投标文件,进行评标。开标时,发现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的;

2、未经法人或法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盖章的;

3、投标人名称、资质证明原件与原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

4、投标文件主要内容有重大遗漏内容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其他未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二)单位主管领导及相关专家组成评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三)评标小组在评标时,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做废标处理:

1、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

2、投标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

3、投标人对明显低报价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认定其竞标价低于成本报价的;

4、其他应做废标处理的。

(四)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按要求填写《评标意见备案表》,由评标人员对评审结果署名,并签署个人意见。

(五)评标小组依据招标文件授权,按确定第一中标人和顺序备选中标人;如评标小组未经授权,则由评标小组提交中标候选人名单,经工程项目领导委员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定标。

(六)确认中标后,应按规定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并将中标情况通知所有投标人。单位主管负责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七)招标活动中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应交档案管理员负责备案管理。

第六章 资金控制与工程实施

第十六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

(一)进度款支付方式:

1、按月支付:指单位依据工程进度,按月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

2、分段支付:指单位与承包商约定工程进度,划分不同阶段并按各阶段工程进展情况,向承包商支付工程进度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支付方式。

(二)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由单位在与承包方在预先签订的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一旦约定,严禁在实施过程中采用其他方式进行款项支付。

(三)进度款支付程序:

1、由承包商报送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并附工程量完成情况说明、工程价款结算表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2、工程监理单位按照监理的有关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审查本次结算已完成工程的进度、质量、工程量、单价及价款,核实抵扣预付款、代扣款以及提留质量保证金,并在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上签署结论性意见和需要说明的事项;

3、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对已完成工程量进度是否属实、测算是否准确、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要求、是否存在进度价款超付情况等内容进行复核,并在工程进度款支付申请表上签署复核意见,报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审批;

4、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由承包商提供有效税务发票;出纳人员进一步核对发票或收款凭据、收款单位、银行账号等方面内容,及时办理进度款支付,并进行台账登记;

5、进度款支付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将当期结算资料及时反馈给承包商、建立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并留存作为会计凭证或备查;

(四)、工程项目施工中,承包商对工程管理办公室和监理部门发出的工程整改通知不及时整改到位的,将停拨该项目的工程序时进度款;

(五)、如有新增项目,应与施工单位签订新增项目合同作为再次付款的依据;

(六)、工程进度款支付一律通过银行进行双方账户之间的划转,不得采用现金支付;

(七)、承包商账号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变更。承包商拟变更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及账号,应出具盖有其法人金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书面申请,并经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认可后,交出纳人员进行更改;

(八)、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依据本制度相关规定做好进度款支付工作,若发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变更

(一)前期审批阶段设计变更:

工程项目开工前,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再次对设计概算、施工图等内容进行复核,办理一次性设计变更;

(二)项目建设期间工程变更:

1、单位工程项目变更的,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由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戏本单位工程管理办公室提出工程项目变更申请,详细说明变更理由及预算增加的费用;

(2)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对工程项目变更进行内部审查核实,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取得一致意见后,由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负责人在变更联系单上签字确认;

3、监理单位对计划进行审查、修改,工程项目领导小组或上级主管单位对计划进行审批。

(三)建立进度控制的组织系统,并明确各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承担的进度控制职责,明确各自的进度控制目标:

1、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施工进度情况,定期报告施工进度;

2、单位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人会同上级主管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共同进行工程项目进度的检查,并评估实际项目进度与计划项目进度是否一致,如出现偏差,应分析偏差的原因,并制定纠正偏差的措施,责成施工单位予以落实。

第七章 工程竣工决算与验收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决算管理

(一)工程竣工决算工作程序:

1、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和相关材料,编制竣工结算;经项目监理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单位办公室审核;

2、单位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对竣工结算进行初审;如重大工程项目单位不具备自行审查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工作,并编制竣工结算造价审核报告;

3、单位办公室对竣工结算审查工作完成后,应及时向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申请进行工程结算复审工作;

4、工程竣工结算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复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后,单位办公室依据审查意见及时调整工程竣工结算,并按规定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初稿),报当地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5、审计部门出具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意见后,单位办公室依据竣工决算审计意见最终调整竣工结算和财务账目,重新编制工程竣工决算。

(二)单位办公室对竣工结算初审过程中,若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一般应在3日内书面提出并及时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送达后书面确认,并在7日内将有关资料补充完整。

(三)根据工作情况,单位办公室进行的初审工作,项目主管负责人及相关专业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

(四)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对竣工结算的审核时间进行约定(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除外)。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决算审计

(一)工程项目财务竣工决算报表审计的主要内容:

1、财务竣工决算编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2、财务竣工决算报表所列各项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资产计划的合规性;

3、完工项目的债权债务清收清理的及时性,暂时无法清收清理的债权债务是否取得对方书面签认,有无坏账,有无虚列债权债务的情况,有无未经审批自行核销坏账的情况;

4、项目损益的核算是否符合会计相关规定;

5、有无未列入财务竣工决算的遗留事项等。

(二)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完成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合同的履行情况、变更情况以及主要工程量的完成情况;

2、合同内及合同外项目工程价款的结算情况;

3、工程项目的索赔、补偿、变更合同情况等。

(三)工程项目对分包单位结算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分包单位的资质;

2、分包合同的签订情况;

3、分包工程量及分包价格情况;

4、工程项目价款支付情况等。

(四)成本预算执行情况及主要生产要素投入使用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2、工程项目人力资源的配备及人工费的支出情况;

3、工程项目所需材料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工程项目所需设备的投入使用情况; 5工程项目管理费用的支出情况等。

(五)税费缴纳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应缴纳的各项税金及附加是否足额缴纳;

2、依据规定应上交的各项费用是否足额计提上交。

(六)其他项目的审计内容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一)竣工验收依据: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2、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合同和招投标文件;

3、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及其说明书、设备技术说明书、图纸会审记录、设计修改签证和技术核定单;

4、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

5、有关施工记录和构件、材料合格证明文件;

6、引进技术或进口成套设备的项目,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二)竣工验收实施

1、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的质检证明和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三)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对照验收基本要求进行自查自验,合格后向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2、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部门组织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等共同参与,完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检查;

3、形成竣工验收意见,提交竣工验收报告;若验收过程中发现严重问题,达不到验收保准,应责令施工单位即刻进行整改,并宣布本次验收无效,待重新确定时间组织竣工验收;

4、根据工程规模不同,将工程验收情况报告分别报送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四)验收标准:

1、未实施竣工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2、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评定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其中“合格”指达到工程项目内容要求;“不合格”指工程项目没能未达到设计要求。具体评定标准依据合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院内部控制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黑龙江农垦科技职业学院内部控制工作小组批准后实施。

附件1.基建工程监理制度 附件2.基建工程设计管理制度 附件3.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附件4.基建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附件5.基建工程项目计划管理制度 附件6.基建工程预决算制度

附件1

基建工程监理制度

一、根据《建筑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企业承担工程项目的管理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进行监控的专业化服务活动。

二、工程监理应依据工程建设文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监理合同和有关的建设工程合同。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要求,遵循“公正、独立、自主”原则,开展监理活动。

三、工程监理主要内容是控制建设工程的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协调有关单位的工作关系。

四、总务处负责和监理单位联系具体工作。按照合同规定,要求监理单位组建项目监理组织机构,及时进驻施工现场,制定建设工程监理程序,积极有效开展工作。

五、总务处主持定期的工程例会,组织监理单位总监及其他监理人员、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安质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和其他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对上次会议存在问题的解决方案和纪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了解工程进度情况、对目前工期预测、施工单位人力设备情况、有关各种技术问题及工程款的支付等工作给予了解。

六、督促监理单位在工作完成后,及时向学院提交监理工作总结,说明委托监理合同履行情况,监理任务完成情况的评估,清理一应借供手续,表明监理工作终结的说明。

附件2

基建工程设计管理制度

一、学院总体规划应本着既符合学院的长远发展需要,又能够充分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由总务处提出初步方案,经院长办公会会议批准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二、单体工程设计,先由使用单位提出对建筑工程使用功能的要求,由总务处编制设计任务书和设计方案,经院长办公会会议批准后送设计单位(由总务处会同有关部门从信誉良好的设计单位中选定)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总体规划和单体设计费用由总务处、纪委、财务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与设计单位共同确定;

四、工程设计包括采、掘工作面施工图设计、供电系统设计、运输系统设计、通风系统设计、防灭火系统设计、安全监测系统设计、供排水系统设计、探放水设计等。

附件3

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是基本建设的生命,是工程建设的核心,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建设成本、最大限度满足建设单位的需要,是基建项目管理的根本目的。因此,要加强对基建工程的管理,尤其是工程质量的管理。

一、工程项目开工前,总务处应向市建筑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报请质量监督,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工程阶段性验收(如基础验收和主体验收)以及工程竣工验收,由学院、施工单位、勘查单位、设计单位、上级建筑质量监督部门共同组织进行;

三、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和检查工作,由总务处驻工地代表与工程监理单位依照施工及验收规范组织实施。特别是分部、分项工程(如钢筋、混凝土等)及关键部位(如梁柱节点、箍筋加密区、钢筋焊接及搭接处等)需进行有侧重的重点检查,以确保工程质量;

四、工程质量检验依据:国家颁布的规程、规范、验评标准,上级部门制定的质量管理、监督制度,有效的设计文件(施工图和设计变更);工程设备厂家提供的设备图纸、技术说明、技术标准和要求,经过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各专业施工技术方案、作业指导书(技术交底)和监理公司的监理计划。

附件4

基建工程验收管理制度

一、隐蔽工程的检查和验收

1、隐蔽工程是指那些在施工过程中将被其他分项工程隐蔽的分项工程或分部工程。其是否符合质量要求,隐蔽后将无法再进行检查或难以用常规方法检修检查。未经隐蔽验报或验报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2、隐蔽工程的验收应依据施工图纸、设计说明、地勘报告、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施工技术规范、施工工艺标准、施工物质的出厂合格证明(根据复检报告)以及与此相关的分项工程的质量检评记录进行。

3、隐蔽工程的检查与验收,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并要求设计单位、勘查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含专业工长、质检员)、院纪委、总务处、现场管理人员等人员参加,并会验收意见。

二、预检项目的检查和验收

1、预检是指对下一道工序全过程的质量有影响的项目,在施工前进行预先检查,以保证工程质量,防止可能发生差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预检不合格的不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2、预检项目检查与验收的依据和进行方式可参照隐蔽工程的检查与验收进行。

三、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与验收

1、本规定所提的分部(分项)工程检查与验收内容是指:建设项目的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主要设备系统与安装工程、主要的 装饰工程以及相关的配套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的检查与验收应依据工程图纸、设计说明、图纸会审纪要、设计更改文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300—2001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施工规范、施工工艺标准及施工方案。

3、分部(分项)的验收程序

(1)施工单位先进行自检评定,并填写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和施工报验表,并将自评报告报请监理单位组织验收。

(2)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自评报告进行复检,并形成监理评价报告。

(3)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应整理完成与验收相关的全部技术资料。

(4)由学院主持召开有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地方监管部门参加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会。

附件5 基建工程项目计划管理制度

为加强学院建设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工作,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建设计划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学院建设项目计划管理制度。建设计划以提高教育改革发展水平为目标,以加强基础建设、队伍建设、完善内部管理为保障,切实加强内涵建设,通过建设提高办学质量。

总务处根据学院的发展规划,负责编制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经院党委会议批准后由后勤总司负责实施。

总务处根据学院中、长期基本建设规划和基建工程的轻重缓急,并根据学院资金情况编制学院基本建设规划,报院长办公会会议审批后进行实施。

附件6

基建工程预决算制度

一、预结算工作是基本建设管理的重要环节。为提高基建工程效益,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预结算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全面了解基建工程施工工程和实际情况。

三、因设计原因、技术原因或其他原因而发生的工程变更,由设计单位签发《工程变更通知单》。签证前必须测算由此产生的造价变化情况。所有签证必须经总务处会议研究通过,重大变更须经院领导或者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四、为提高工程标准而提高工程造价时,应首先核准材料价格并报处、院领导研究批准后再签证。

五、严格按照图纸施工,尽量减少工程变更,以降低工程造价。

六、准确及时审核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预算或结算书。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降低工程造价。工程预算审核和结算发生重大失误时,追究责任人责任。

七、工程预算审核时,发生不负责任、盲目签证或不按程序擅自签证者,经核实按无效签证处理,并追究责任人相应经济或法律责任。

八、工程管理、预结算管理人员不得纵容甚至配合施工单位弄虚作假、编造、涂改工程变更签证和检验单证等,否则严肃处理。

九、签订和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总务处和财务处共同负责把关。总务处主要负责工程的设计、组织、理、工期、技术、材料、质量及维修等事项;财务处主要负责工程的资金准备、工程款结算、转账和相关财务资料的审查把关。

十、我院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必须签盖学院印章方可有效,印章前由总务处和财务处、纪监审办公室共同审定,并分别签字盖章后,报主管院长同意后由院办院长办公会会议审定。

十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式捌份(或六份),必须完全一致,签订日期、签约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开户银行、账号等必须填写,并保证真实、合法、有效。

十二、工程中标单位名称与所提供的银行账号所属单位名称不相符时,我院有权拒绝付款。

十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给学院造成损失和浪费的,属工程管理、工程质量、工程技术方面的,其责任由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属财务核算、结转账和财务审查方面的,其责任由财务处负责,纪监审办公室负监审责任。

第三篇: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一、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二、建立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相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三、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相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四、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五、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财会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支付资金。

六、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相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七、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八、建设项目竣工后,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单位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入账,转作相关资产管理。

第四篇: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局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局建设项目的内部控制,防范建设项目管理中的差错与舞弊,提高工程项目建设和投资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会同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等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现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项目的立项与审核

我局的建设项目主要有 项目、项目、项目、等建设项目。各类建设项目要按照对应资金管理、项目管理的规定,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后,按程序申请立项。上级审批后再按照程序实施项目。

二、项目投资概算预算

1.项目立项通过后,按照各类型项目的要求,聘请有资质单位编制项目投资预算。

2.编制投资预算需通过政府采购的,还需按程序实施政府采购。

3.编制的投资预算按规定需通过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实施预算评审的,应及时提交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以评审结果作为项目实施的依据。

三、项目招投标 建设项目立项通过后,要及时实施政府采购。按照《招投标法》和《

实施招投标办法》等规定,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投标。

与建设工程相关的设计、监理、审计等服务应按照《政府采购法》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应公开招标的,按照程序实施公开招标。

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干扰招标。局

对项目的招投标实施监督。

四、项目实施管理

1.项目管理实行制度化管理。一是实行项目审批制和法人责任制,法人负总责,法人亲自抓,实施项目必须按照程序经过审批。二是落实政府采购制度,该政府采购的,坚决通过政府采购。三是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各项工作对照合同,严格落实。四是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委托监理单位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委托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理管理。五是实行廉政责任制,实施建设项目,抓好廉政责任的落实,严禁收受项目施工单位的礼金、礼品等不当得利,严禁在项目实施中“索、拿、卡、要”,由局纪检监察室对项目实施实行全程监督。六是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2.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项目设计的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投资管理,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工程设计的,按照《

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程序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

3.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协调处理项目实施中的各种问题,督促项目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完工。

4.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对监理单位的管理,督促监理单位履职到位,确保项目工程质量合格,按照预算设计完工。

五、资金控制

1.应当按照资金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挪用、转移项目资金,不得列支与本项目无关的支出。

2.资金拨付按照“按计划、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按合同”的原则。

3.建设期间工程量超过

%时,才开始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完成工程量的%,其余

%部分工程结算经审计后按审计结论支付。

拨付项目资金余款时应当预留不低于工程价款

%的质量保证金,在合同约定的质量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

六、验收与决算

建设项目完工后,要依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按各类项目上级规定的程序申请项目竣工验收。需通过项目工程审计的项目,要按照规定开展工程审计,工程审计服务需政府采购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要依据工程审计结论申请项目资金竣工决算,决算要按规定通过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或县审计局审定,以审定数据为准。工程决算未经审计审定,不得拨付工程余款。

项目完成后或一个工作后,财务股和项目承担股室要及时开展项目绩效自评,制作项目绩效自评报告。

七、项目档案管理

项目承担股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收集、整理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等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及时移交局档案室。

第五篇:建设项目管理制度专题

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单位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内部有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项目建议和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概预算编制与审核、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竣工决算与竣工审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二条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有关的议事决策机制,严禁任何个人单独决策或者擅自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决策过程及各方面意见应当形成书面文件,与有关资料一同妥善归档保管。

第三条单位应当建立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审核机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预算、竣工决算报告等应当由单位内部的规划、技术、财会、法律等有关工作人员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出具评审意见。

第四条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建设项目招标工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单位应当采取签订保密协议、限制接触等必要措施,确保标底编制、评标等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五条单位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下达的投资计划和预算对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超批复内容使用资金。

单位财会和项目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建设项目承建单位的沟通,准确掌握建设进度,加强价款支付审核,按照规定办理价款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建设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支付资金。

第六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档案的管理。做好有关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第七条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工程投资的最高限额,如有调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单位建设项目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建设项目竣工后,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办理竣工决算,组织竣工决算审计,并根据批复的竣工决算和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档案和资产移交等工作。建设项目已实际投入使用但超时限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单位应当根据对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暂估价值入账,转作有关资产管理。

中央建设项目管理制度(范文)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