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西方国家选举制度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
摘 要 选举制度代表着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更是一个国家民主是否得到有效发挥的重要衡量指标。本文在对西方国家的多数当选制、比例代表制和混合选举制进行比较的基础上,结合国情,对我国的选举制度进行思考,得出我国选举制度发展的一些启示。
关键词 选举制度 比较 启示
中图分类号:d750 24 文献标识码:a
“选举”作为政治制度的一种表现形式,自古都有,在人类社会漫长的发展过程中,由于各个国家历史的原因以及它们所处的社会、地理环境和民主发展的程度不同,每个国家都产生了与各自国家发展相适应的选举制度。但从选举制度对促进国家的发展和政治稳定的作用分析,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明显要优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因此,总结西方先进的选举制度,对于广大的发展国家有积极的启示作用,尤其对于我们年轻的社会主义国家来说,通过研究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并借鉴他们在选举中所创造出来的优秀成果,对我国选举制度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选举制度的界定
对于选举制度的界定,存在以下几种说法,皮纯协从集合概念角度给选举制度下了定义,他认为选举制度是“选举政权代表机关的成员(代表、议员)和国家机关工职人员时应遵循的各项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总称”①;张友渔从法律制定的角度出发,将选举定义为“法律规定的选举国家代议机关代表和某些国家工职人员的制度”②;唐晓等学者从法学的角度对选举制度下了如下定义“选举制度是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选举国家代表机关和国家工职人员的原则、程序和方法,是各种选举法律规则的总称”③;罗豪才和吴撷英从公民民主的角度出发,认为“近代意义上选举制度的概念是指公民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选出代表、组成代议机关来决定国家政治事务”④。综合以上学者对选举制度界定,笔者认为:选举制度是一国基本的政治制度,是公民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按照民主的程序选出代表,组成代议机关代为行使自己各种权力的过程中所采取的一些列原则、制度和程序的总称。可以从三个角度理解这个概念,首先从核心和内涵来说,选举制度是一国政治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选举制度的优劣直接体现着一个国家政治制度的优劣,间接反映了一个国家的民主文明程度;其次选举制度包括公民在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关代为行使自己的权力的过程中所涉及的一系列的原则、制度和程序。最后,选举制度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和遵从民主的要求进行选举,使民主权力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
二、西方国家采取的三种主要选举制度
经过对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的考察,我们发现当前西方国家主要存三种选举制度形式,分别是:多数当选制、比例代表制和混合选举制。三种选举制度各有优劣,是各个国家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并经过长期的实践得以确认的。随着时代的发展,部分国家虽然对自己的选举制度作了修改,但是根本的选举制度形式并未发生变化,只是在一些选举范围或程序上作了一些修补。下面分别介绍一下这三种选举制度:
(一)多数当选制。
三种选举制度中,多数当选制出现的时间最早,具有易操作、简单明了等特点。所谓多数当选制就是根据获得选票的多寡决定是否当选的一种选举制度形式,主要表现为相对多数制和绝对多数制两种形式。这两种选举形式的根本区别在于候选人是否需要超过半数以上的票数。相对多数制是指候选人只需要得到选区内多数票无须超过半数即可当选;而绝对多数制则要求候选人的所获得的选票必须在全部选票的半数以上才可当选。相对多数制是目前最为流行的一种选举形式。据统计,全世界150个具有选举资料的国家中,有43个国家采取相对多数制。⑤美国是这种选举制度运用最广泛的国家之一,在美国,从总统、国会参议员、州长、州议会议员到县行政长官、市长、市议员等都是通过这种选举制度选举产生的。相对多数制经一轮选举即可得出结果,选举过程简单明了,选举效率较高。但这种选举制度的明显不足就在于当选者的代表性不足。这种选举制度的优点在于有助于两党制的巩固,从而保证政治的稳定性。与相对多数制相比,绝对多数制要显得复杂一些,一般存在选择投票制和两轮投票制两种形式。选择投票制的代表国家是澳大利亚,自1918年以来,澳大利亚众议员的选举就采用这种制度,爱尔兰和斯里兰卡的总统选举也是通过此种方式选出来的。法国是两轮投票制的代表性国家,这种选举制度是在法兰西第五共和国开始采用并实施的。目前,世界上91个实行总统直选的国家中,有49个国家采用这种选举制度,从数量上要稍高于相对多数制的国家。但法国的选举制度与其它国家又有不同,它采取的单选区两轮投票制,这种选举制度的形成是法兰西第五共和国为避免第四共和国党派林立、反复无常的弊端而设计的,这种选举制度有助多党制下左右翼政党联盟的形成,更有利于政治的稳定性。但相对多数制和绝对多数制都存在相同的缺陷,那就是选举结果容易受选取的的操纵,从而又被操纵的风险,这主要源于多数当选制采用单选制的缘故。
(二)比例代表制。
比例代表制产生要晚于多数当选制,这种选举制度一定程度了克服了多数当选制代表性不足问题。其核心意思是通过计算各党派在选举中所获得的票数占总选票的比例多少分配议席的一种选举制度。这种选举制度考虑到了“少数人”的正当利益,为少数人利益的实现进行了很好的制度设计。正如密尔在其《代议制政府》一书中所说:“少数应当有适当的代表,这是民主制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没有它就不可能是真正的民主制,只不过是民主制的虚伪装潢罢了。”目前,欧洲大陆国家是比例代表制最有流行的地方,丹麦是欧洲最早使用比例代表值的国家。⑦但比例代表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一是议员和选民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因为这种选举制度选民选票主要是针对政党而非候选人,选民关注的多是政党未来的施政方针政策,缺乏对候选人的了解;二是这种制度使得政党有选择自己政党领袖的权力,而选民对此也无能为力。综上所述,这种制度虽然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多数当选制的一些问题,并关注到了“少数人群”的正当权利,但它也强化了政党分立的局面,对政治的稳定也埋下隐患。典型的代表就是法兰西第四共和国和战后意大利,出现多党林立、政府频繁倒阁的不稳定政治局面。因此,在一个国家还没有形成共识性民主因素的情况下采用这种制度,还是存在较大的风险的。
(三)混合选举制。
混合选举制是二战后产生的一种选举制度,这种选举制度首先在联邦德国被采用。该制度是在对多数当选制和比例代表制融合而成的,是联邦德国政府为防止魏玛共和国时期采用比例代表制带来的消极结果采用的一种选举制度。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他们采用5%的政党门槛及多数当选制和比例代表制相结合的新的选举方式,这两种制度的结合能够发挥它们在原有制度优势的基础上,互为补充,使选举制度为政治的稳定以及各个利益集团权益的公平表达发挥最大的作用。这种选举制度在联邦德国获得巨大的成功,使民主精神在选举过程中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先后被其他国家所认可。据统计,自1993年至202_年十年间,世界上共有27个国家的选举制度发生了变化,其中,有12个国家是由其他选举制度改为混合选举制,包括俄罗斯、乌克兰、日本、意大利、新西兰、菲律宾等。但这种选举制度并非完美无缺,与前两种选举制度相比,这种选举制度程序较多,操作比较麻烦。另外,多数当选制和比例代表制的固有缺陷也被保留了下来,因此,选用这种选举制度之前应该综合考虑本国实际情况。
三、西方国家选举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中外选举制度存在本质上的区别。
通过介绍西方国家主流的三种选举制度,我们不难发现,西方各国在选取相应的选举制度的时候,都有其特殊的历史和社会原因。从根本上说,任何选举制度最终还是为其统治阶级服务的,这就从根本上决定了我国的选举制度和西方各国的选举制度是存在根本区别的,西方各国选举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而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代表人民的利益,是为广大人民服务的。
(二)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适应”的选举制度。
从普适性的角度来说,并不存“放之四海而皆适应”的选举制度,只存在适合本国国情的选举制度。即使一些国家采取相似的选举制度,但在选举的具体操作和权限规定上也会有所不同,因此,我们在对一国选举制度界定的时候,既要看到这种制度与其他国家选举的共同之处,也要有所区别,不能一概而论。这就告诉我们在学习和借鉴西方选举的时候,既不能盲目崇拜,也不能全盘否定,一方面我们要看到西方选举制度中优秀的部分,参照我国的具体国情,对于那些适合我国国情的、优秀的成果,敢于用“拿来主义”,大胆借鉴,另一方面我们要将那些与我国国情、国家体制以及人民利益相违背的制度,坚决拒之门外。
(三)任何选举制度的发展都是缓慢的过程。
在对以上三种选举制度进行分析的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西方国家的选举制度也是经过漫长的发展过程才得以形成现在较为成熟的体系,从多数当选制到比例代表制以及到最年轻的混合选举制,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制度发展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而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从产生到现在还不到六十年的时间,存在一定的问题是正常的,我们应该客观、冷静地看待其成长过程中的一些不足。同时,也告诫我们,选举制度的完善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能急功近利,一蹴而就,这与我国的国情也是相违背的。因此,我们一方面应借鉴和吸收西方国家选举制度中优秀的成果,另一方面应客观面对当前选举制度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努力改进,不断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使其在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中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第二篇:西方国家城市管理对我国的启示
西方国家城市管理对我国的启示
内容摘要:西方国家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对如何进行高效的城市管理进行了很多探索。尽管西方国家城市管理体制与我国的城市管理体制存在着较大的差别,但他们的有益探索和成功经验,仍对我国的城市化发展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对西方国家城市管理的特点进行分析,认为我国在建立合理有效的城市管理时,应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来配置城市资源,并积极转变城市政府职能,形成一个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企业、社会组织和城市居民为管理主体共同运作的城市管理局面。
关键词:城市管理主体启示
城市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产物,是区域人口和经济、社会、文化设施高度集中的地域,是政治、经济、社会活动高度集中的场所,同时又是社会经济发展历史过程的体现。20世纪以来,城市人口迅速增长,经济实力大大增强,大型城市的数量急剧增加,世界进入了现代城市的发展阶段。21世纪以来,伴随信息化和全球化的深入,国家与国家之间的交流和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流和竞争。在这种状态下,城市管理显得尤为重要,成为衡量城市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更加复杂、任务更加艰巨的形势。因此,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探索城市管理工作的规律和发展趋势,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健康协调发展,是学界紧迫任务和永恒课题。城市管理以提高城市生活水平为目标,以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为对象,有效使用城市资源推动城市综合效益长期稳定发展,是城市各类主体参与城市的经济和社会运行、共同推动城市不断发展的过程。
相对于西方国家的城市管理来说,我国的城市管理则是广义的城市管理概念,指的是城市的综合管理,涉及城市的社会管理、经济管理、基础设施管理及生态环境管理等20多个方面的管理活动,是对社会、经济及人们的思想文化等活动进行的决策、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等一系列活动的总和。
从我国城市经营管理的实践来看,政府是城市经营活动的唯一主体,而且在管理的方法和管理的范围上,偏重于经济建设领域而很少顾及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其结果是导致城市发展财政不足,可持续发展能力低,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质量差,公共管理成本过高,管理效率低下,不能对外界的变化和市民的需求作出灵敏的反应等问题。我国城市管理仍需要多方面因素和条件的结合,上至城市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下至城市所有居民的参与和共建,形成一个以政府为主导,市场、企业、社会组织和城市居民为管理主体共同运作的城市管理局面。
(一)扩充城市建设的资金来源
积极运用民间资本。我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单一,城市建设最大的制约就是资金不足,政府投资力量终究是有限的。在资金运作上,可以仿效西方国家,积极探索运用民间资本,把有投资回报有收益的项目更多地让给社会资本去完成。另外,还可以通过降低经营成本,节约政府投资的途径,将土地、基础设施、公用服务设施等城市资本推向市场,滚动经营,把投资主体多元化,逐步形成以政府财政投入、银行信贷投入、企业投入、社会投入、经营收益二次投入的多渠道融资的城市建设投资新格局。最大限度的盘活城市资产存量,扩大城市资产增量,从而推进城市建设加速发展。
通过发行市政债券的方式进行城市建设融资。首先是债券发行的种类,我国发行市政债券应根据具体情况选用发行方式。在发行初期,投资者最关注的问题是信用风险,债券种类应以政府提供全面信用支持的一般责任债券为主,在达到一定效果之后再逐渐增加收益债券的比重。我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还很不足,市政债券的发行对象必然以个人为主,同时我国应当鼓励和支持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其次是债券发行的规模。这也是各国发行市政债券的难点。市政债券规模的简单分析是将市政债券的规模与国内生产总值、各级财政收支以及整个政府债务体系规模作比较,每年发行的市政债券低于当年可用于担保的财政收入的50%这一发债规模基本上是合理的。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应当体现城市发展的战略意图。城市规划是城市建设与发展的依据,是经营城市的关键。根据人居环境科学理论,城市是由自然、人文、社会、居住、支撑等五个系统构成的。规划城市,要兼顾以上五个系统,使生态观、经济观、科技观、社会观、文化艺术观等统一发展。在美国城市规划中交通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园、绿地的安排也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在城市规划之前,要充分研究城市的定位和发展战略,城市规划应当体现城市发展的战略意图,提高规划、设计与建设水准。
在城市管理过程中应重点突出依法治市的原则。对城市建设来说,维护城市规划的法律严肃性是至关重要的,完善的城市管理法规是提高城市管理的保障和关键环节。例如,瑞典在城市管理方面就制定有系列的完善法规,从大的城市建设规划一直到小的日常环境保护等都有详细的法规。我们国家应该严格执行法律,通过实行法治管理,严把规划设计关,加大管理与调控力度,确保城市总体规划设计方案的实施。注重城市特色的设计与塑造以形成独特的城市风格。比如大连市城市建筑以多层、欧式造型为主,高低错落、形态各异;并营造开阔、明快欧美风格绿地,使绿地、蓝天有机相配,具有浓郁的建筑美与自然美。另外,还要突出城市发展的鲜明个性,实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与时代精神的有机统一。
(三)城市管理中政府职能的转变
我国城市政府往往既是城市建设的组织者,又是城市管理的施行者,在城市管理中存在着政企不分,管理和作业不分的问题。而西方国家的城市管理中政企分开,权限职责清晰。大量的社会中介组织分担了城市管理的传统职能。非政府非赢利组织在社区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社区志愿者组织更是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政府应实现以下几个转变:
建立高效率公共服务型的政府。政府是城市管理的重要主体,其自身的管理既是城市管理的一个方面又是管理好城市的前提。西方政府理论提倡“企业型政府”的治理方式,主张政府部门应该由一群富有企业精神的公职人员组成,塑造具有革新及适应能力的政府组织,以应对不断变化的环境。我们国家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优势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的指导下,市场经济所倡导的一系列关于秩序与活力的行为准则,比如公开、公正、平等、高效、竞争等也成为城市管理所要遵循的价值观。随着社会经济转型,政府也要转型,首先就应在观念上转变,从权力政府向责任政府、民主政府转型,从管理型政府向规范化服务型政府转型。
依法行政。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把政府立法决策与改革、开放、发展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起来,把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中需要用法规、规章解决的突出问题作为立法的重点,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办事效率,对城市经营中出现的失误和违法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和法律制裁。通过法制法规的建设使城市经营切实作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从而保证城市经营的顺利进行。
政企分开。在经营城市中,政府不能直接参与经营活动,只能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政策引导、行政执法、规范监督、改善环境。市长的责任是建设好城市、管理好城市。政府在转变职能后应集中资源搞好城市管理,从根本上解决政府错位、缺位、越位的问题。但是,政府的“不参与”不等于政府“不干预”,在我国现行体制下,政府对经济工作仍然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我国政府的角色应定位为宏观经济的调控者、社会的公益者、经济活动的仲裁者。
(四)加快城市管理的现代化步伐
城市管理现代化包含城市经济管理、城市社会管理和城市环境管理。因为城市是一个由经济系统、社会系统、环境系统组成的复合系统,它同时进行着经济再生产、人口再生产和生态再生产。城市在这三种再生产中分别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现代城市管理必须充分利用现代数字信息技术。现代城市复杂纷繁的各类问题以及瞬息万变的大量信息要求管理者、决策者更多相信数据,运用数字化管理。西方发达国家成功将网络通信技术、数字化信息技术及可视化监控管理技术应用于城市管理,如:美国采用地理信息系统进行市政管理,并对一些市政设施实现了远程监控,加拿大安大略省利用土地信息系统,建立了土地政策及相关法规的信息库和申诉案件档案信息库等;美国、日本、欧洲等国家和地区分别采用GIS技术建设了相应的紧急事故管理系统。我国城市管理的信息化工作起步虽晚,但发展较快,“数字城市管理新模式”已在我国许多城市推行。城市管理
信息化或者数字化是城市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提升城市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现代城市管理必须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走向数字化、信息化。
结论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国的城市化趋势愈演愈烈。随着城市化步伐的日益加快,我国也明确地提出要加快城镇化步伐,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显重要,在城市快速发展的同时,城市管理面临着较为严峻的局面和更大的挑战,提高城市管理现代化的水平,是当今我国各级政府亟待探讨和解决的重要而紧迫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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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西方国家开展政府绩效审计情况及对我国的启示
西方国家开展政府绩效审计情况及对我国的启示中华硕博网 www.teniu.ccprehensive Auditing Foundation,简称CCAF),CCAF的中心任务就是在联邦公共部门、省及地方政府以及医院和学校的审计活动中传播综合审计经验。在审计长和CCAF的联合影响下,加拿大的审计范围得以大大拓展。1986~1987加拿大审计长公署的审计资源中用于政府审计的部分约占65%,其中用于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方面的审计约占43%。综合审计是加拿大创立的独具特色的一种审计方式,它是财务审计和货币价值审计(类似于绩效审计)的综合体。加拿大的综合审计与英国和美国的绩效审计相比,内容更为广泛,既包括财务审计,又包括“3E”审计的内容。
3.英国开展政府绩效审计情况。英国开展绩效审计的历史比较长,但以法律形式确认其为国家审计署的工作内容则是在1983年以后。英国的政府绩效审计称之为“货币价值审计”(Value-for-Money Audit)。1979年撒切尔夫人上台以后,英国保守党政府推行了西欧最激进的改革计划,开始了在公共管理领域内以注重商业管理技术、引入竞争机制和顾客导向为特征的新公共管理改革,这就是“新公共管理运动(New Public Management)”。在新公共管理的背景下,货币价值审计备受关注。
1980年3月,英国政府发表了“绿皮书”,该文件归纳了与国家审计机构有关的各种建议。1981年2月公共决算委员会发布了著名的特别报告书:《主审计长的作用》。该报告主张制定相应的法律条款,对审计总体结构进行规定。1983年《国家审计法》颁布并于1984年1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六条规定:主计审计长可以检查任何部门、机构或其他团体履行职能过程中使用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该法第一次从法律上正式授权英国国家审计部门实施绩效审计。
英国的绩效审计一般可以分为四类:(1)对严重的铺张浪费、效率或效益低下和控制薄弱的现象进行的检查;(2)针对特定的部门、重大项目、工程进行的调查;(3)对管理活动进行的检查;(4)其他较小规模的检查。英国国家审计署十分重视绩效审计,每年投向绩效审计的力量约占35%,且这个比例有不断提高的趋势。仅1994至1995英国国家审计署就公布了50份绩效审计报告,涉及的领域涵盖了国防、教育、农业、环境和交通、卫生和社会保障、法律和内政服务、海外和中央政府事务研究、私有化、税收等8个领域。
英国审计署的绩效审计主要是检查和评价政策的执行结果,对政策本身并不提出批评意见。绩效审计的类型也是多种多样。根据一项统计,英国审计署开展的全部绩效审计工作中,约1/3为对项目效果的审计;1/3为对产出的审计;2/9为对工作程序的审计;其余为对工作效率的检查和成本效益的分析。
从绩效审计的内容来看,英国政府绩效审计的内容主要也是“3E”审计,与美国“3E”审计中的内容基本上是相同的。比较而言,美国“3E”审计的范围更宽一些。但英国的绩效审计实践中往往将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三个方面结合起来对某个项目或某项活动进行综合评价。
二、启示与借鉴
1.开展政府绩效审计是政府审计发展的大趋势。从上述各国政府绩效审计的产生和发展过程我们不难看出,开展绩效审计是政府审计发展的历史必然。目前,政府绩效审计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开展,并在许多国家的政府审计工作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且呈现出不断上升的趋势,甚至有的国家政府绩效审计已成为政府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从我国绩效审计的现状来看,自1983年以来,我国政府审计机关主要开展的是经济效益审计,它与“3E”审计还有一定的区别,这与当时我国的经济环境是分不开的。原因有二:一是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绝对优势,国家的财政支出巨大;二是在国家的财政支出中存在着大量的浪费行为,大量国有企业经营状况恶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政府公共财政体系的逐步建立,开展具有真正意义的绩效审计的条件也逐渐成熟。在国家审计署《202_年至202_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中指出,今后5年要逐步加大效益审计的分量,争取到202_年,投入绩效审计的力量占一半左右。可见,我国政府审计机关已经将绩效审计工作作为今后一个时期内政府审计工作的重点内容来抓。
2.政府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是“3E”审计。尽管世界各国对绩效审计的叫法各不相同,内容也略有差异,但从世界各国开展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来看,都是围绕着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审计开展的。比如英国的货币价值审计,加拿大的综合审计,美国的绩效审计等,虽然各自的侧重点不一样,但都突出强调了3E”审计。在我国,从以往的经济效益审计实践来看,虽然也尝试过开展“3E”审计,但未得到广泛开展,基本上处于尝试阶段。借鉴上述各国的绩效审计内容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作者认为,在我国目前财经领域违法乱纪问题还相当严重的情况下,应在注重真实性、合法性审计的同时,逐步开展国外那种正规的绩效审计,审计内容也应主要以“3E”审计为主。
3.政府绩效审计规范化、法制化。政府审计规范和准则的制定是影响政府绩效审计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从世界各国绩效审计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凡是绩效审计开展的比较好的国家,其绩效审计方面的法律和规范也是制定的相对比较完善的。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制定绩效审计准则的国家,早在1972年就颁布了《政府的机构、计划项目、活动和职责的审计准则》,该准则曾于1981、1988、1994和202_年经过4次修订,使其日趋完善。这一准则对美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的绩效审计开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英国国家审计署1997年出版了指导绩效审计的《绩效审计概要》,202_年又颁布了《绩效审计手册》。完善的审计准则和规范的制订是确保绩效审计质量及其有效开展的重要条件。
我国国家审计署自1989年开始制定政府审计准则,并于1993年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审计准则》(征求意见稿);1996年发布了38个国家审计规范。但从其内容来看,主要是针对财务审计的,只是个别地方提到了要开展绩效审计。因此,专门针对绩效审计的规范和准则目前在我国还是一个空白。我国政府今后应加快审计规范和准则的制定,以促进政府绩效审计工作的发展。
4.政府绩效审计已成为政府绩效评估的子系统。20世纪70年代末和80年代初,随着一场声势浩大的被称为“新公共管理”(NPM)运动的政府改革浪潮在世界范围内掀起,整个西方世界进入了公共管理改革的黄金时代。这场运动被形象地称之为“重塑政府”。西方公共管理改革的特点之一便是在传统的垄断性服务部门引入竞争机制,采用私营部门的成功经验来改善公共部门的运作绩效,这使得政府部门更加关注绩效和绩效监督。
在这种新的责任机制下,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估等灵活有效的管理方式被得到广泛的应用。而绩效评估的主要内容也是以“3E”为标准。以“3E”为标准的绩效评估和绩效审计的目标形成耦合,极大地推动了绩效审计的发展,并使得绩效审计成为政府绩效评估的一个子系统。
第四篇:如何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范文
如何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
一. 我国的选举制度
202_年四次修改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从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名额、选区划分、选民登记、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以及选民与代表的关系等方面对人大代表的选举做出了明确规定。总体来说,该法既反映了选举主权在人民的理念,基本上确保了我国公民的选举权的实现,极大地推进了我国民主政治的发展。但同时,我们也必须承认:随着我国国情的不断变化,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已越来越不适应当前的社会,不足和缺陷日益明显,因此,我国的选举制度需要作进一步改善……
二.当前我国选举制度的缺陷。
1.选举的平等,民主化没有完全实现。
根据我国现行选举法,虽然规定了一人一票制,每一票有相同的权利,但由于城乡人数差距,少数民族重视程度,各选民选举意识,人民的文化程度等都间接影响了选举制度的公平性。
2.直接选举范围不够广泛。
1979年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1953年选举法做了重大修改,其修改之一就是把直接选举的范围扩大到县一级,但真正为人民服务,有权为人民当家作主的官员还在县级以上,有必要让选民自己决定自己认为正确的代表。
3.差额选举导致各种假象。
差额选举在候选人之间形成了相应的竞争,一定的竞争虽有利于候选人自身各项素质和责任心的提高,有助于选民全面了解候选人,为选民提供了更利于自己的选择余地。但是目前许多候选人为得到职位,过分宣扬自己,不择手段,导致虚假宣传、贿赂选民等情况。
4.选民对候选人了解不多
由于地域,文化,知识的差异,加上选民对选举的不认真态度,许多选民对要选的代表不清楚,或者根本就没有认真了解个候选人,使得选举失去其真正的意义。
三.如何完善我国选举制度。
1.进一步完善选举权的平等性和民主化。宪法规定: 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可作为早就18周岁的大学生,我却从来没有参加过选举,学校也很少提及关于选举的新闻。据我了解,农村大多村民也没有参加过选举。在现实生活中,农民很少有机会参与政治生活,作为社会最底层的弱势群体,他们的影响力越来越小。选举的代表是为最广大人民谋利益的,而最广大的农民群众却没有参
与自己当家作主的人的选举,仅这一方面,就说明选举的民主化并没有真正实现。此外,很多少数民族公民也很少参与选举。虽然这与我国选举制度实行有一定的联系,但我们也要从公民对选举的了解程度与关心程度上找问题。就拿当代大学生来说,虽然我们学过政治,了解选举权,但还是没有参加过选举。因此,我认为,我家应重视最基层选举的实施,有必要颁布一项法律来保护农民,学生,少数民族等弱势群体的选举权。同时,国家还应重视提高农民,学生的选举意识,大力宣传选举权,让每一个公民都正确了解选举权和民主选举与自身利益,让每一个公民都为了自己的权利而积极参加选举。
2应该进一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
普遍、平等、直接的民主选举是我国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虽然我们有权利参加直接选举,选出自己信任的当家人,但真正能为人民行使重大权利,保障人民最基本利益的往往还是县级以上的各级代表。从我国贪污腐败犯罪的案例来看,犯罪者大多是县级以上由间接选举产生的官员。选举出的代表都是为人民服务的,因此我国应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
此外,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一方面为公民在更大范围内直接参政、议政提供了物质技术手段;另一方面,公民文化素质得到普遍提高,公民参政、议政愿望日趋强烈,因此,进一步扩大直接选举的范围,以满足公民参政、议政的愿望,提高公民参政、议政的层次已势在必行。
3.进一步规范差额选举。
差额选举可以为选举人提供选择余地,对被选举人形成竞争机制。但在一些地方的潜规则操作下,正式候选人为了达到目的,常常以各种方式进行拉票,呆滞腐败势力做代表,人民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同时,由于缺乏法治意识以及长期的民主训练与教育,在一些基层选举中出现了干扰选民投票、影响选举公正性的违法现象:一些参选人搞金钱交易、物质笼络;一些选民则把选票当赚钱途径,贪污受贿,不按自己意愿投票。此外,宗族势力干扰、村民拉帮结派也时有发生,甚至出现砸票箱、撕选票、殴打群众、破坏选举现场的情况。
针对以上现象,我认为,国家应缩小差额人数。一方面,这样会加大候选人的竞争意识,使他们愿意用自己的真实能力参与竞争,而不是走很不保险的背后拉票途径。而且有利于候选人自身素质和责任心的提高。另一方面,国家应加强打击选举受贿活动力度,并向选民宣传选举公平公正的重要性。使他们自身深刻了解自己的非法行为是在害己害人。还有,我觉得,国家应该成立一个专门组织,去了解候选人各方面情况,然后反馈给选民,同时,选民与候选人之间的对话、提问、质询,了解,考核等环节,也应有这个组织为中介,并有组织检验各项信息是否正确。这样起到以事实为根据、预防弄虚作假、一视同仁的作用,减少了受贿等虚假行为。
4.加大选民与候选人的多面了解。
在农村,山区等一些偏远地方,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渠道很少,一些地方的选举没有设置选举人与候选人之间的对话、提问、质询等环节,导致选民或代表无法获知候选人参选的真实意愿、实际能力、工作设想,无法确定候选人的政治考虑是否与选民利益保持一致。只有简历式的介绍、没有候选人之间的辩论,也无法让选民或代表在透彻了解的基础上对候选人进行比较、分析,无法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确定人选,选出自己认为可以代表人民基本权利的代表。
所以,我认为,有必要拓宽偏远地区选民了解候选人的途径。此外,在确定真实的情况下,候选人应多与选民接触,最好当面回答选民各种问题,让选民从各个方面了解候选人。确保候选人与选民之间信息充分交流。国家应设定一个统一格式,由选民提出各种问题,让候选人通过这种格式和选民交流,使选民更好对比分析选举人。更应重视交通不发达,信息交流不方便的地区。
5.提高选民选举意识
目前,选举日益脱离人民群众的利益。人民代表代表人民,选举的结果与选民的利益直接关联,这是选举的重要意义所在。但是,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一代表性、关联性至少体现得不明显。许多农民,学生无视自己这项权利,不珍惜,更不知怎样珍惜。此外。各代表候选人产生的官方化,使得候选人很难意识到自己的权力是来源于人民,更难形成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感。二是大多数选民或代表对人大代表在人大中的履职情况及其所发挥的作用缺乏了解或不满意,使得选民对选举失去信心。
所以,应大力宣传选举权,让每个公民知道:自己行使的权利是与自己的利益息息相关的。不要在盲目选举。
第五篇:3 对我国的启示
对我国的启示
3.1 我国应加强和完善对转让定价税制的立法 我国的立法层级较低,内容过于简单和抽象,缺乏系统性、完整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对此,应借鉴国际上在转让定价税制立法方面的先进经验,坚持运用正常交易原则,强调“实质重于形式”,明确关联关系的认定标准、完善调整方法、明确纳税人的报告举证义务、制定严格的处罚措施等。来制定一套比较系统和完整的转让定价法规。
3.2 应明确关联企业的认定标准 目前,国际上对关联企业的认定通常有两种标准:一是控股比例;二是企业间实际控制程度。按照转让定价税制的发展趋势,我国应明确规定关联企业的认定以控股比例和实际控制程度为主要标准,兼顾避税地的特殊处理法,特别要注意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对关联关系进行判断。只要企业之间是为了某一共同的利益而违背了正常交易原则,不论是否构成关联关系,税务机关均有权对其收入和费用进行适当的调整。
3.3 应引入总利润原则,完善对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
3.3.1 坚持正常交易的原则,引入总利润原则 因为我国外资企业多,内部交易很频繁,如果按正常交易原则对各笔交易的价格去逐项审核,工作量会很大,加之如何界定关联企业亦并非易事。因此,建议在我国转让定价税制的立法中,除了规定要坚持正常交易原则,还应引入总利润原则。具体做法是:对无关联的企业,或与关联企业来往较少的企业,一般按正常交易原则;对与关联企业内部交易频繁,且难以认定这些交易是否合理的企业,则应采用总利润原则,责成企业提供关联各方的有关资料,并按一定的分配方法将总利润分配给有关各方,然后据以征税。
3.3.2 完善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 取消调整方法使用顺序的规定,参照先进国家的做法,对各种方法要详细解释说明其适用条件,适用范围以及优缺点等,提高调整方法的可操作性。并允许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最适用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法,但对选定的方法必须详细列出理由,以说明所作选择符合正常交易原则中的最优法则。此外,还可以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和衡量标准,这样可以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是否存在转让定价行为进行比较公正、客观、合理、正确的判断,以使转让定价的调整趋于更加合理。
3.4 应明确纳税人的报告和举证责任,加重处罚 税务机关在对有转让定价行为的企业实施税务调整过程中,规定纳税人负有举证责任和延伸提供税收情报的义务。对税务机关的转让定价调整方案,除非纳税人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有效的证据材料,否则严格按已定的税务调整方案执行。税务机关要制定专门的转让定价处罚规则,对不合理的转让定价行为给以严厉的处罚,才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不合理的转让定价行为发生。
3.5 应逐步稳妥地推行和完善预约定价制 我国的APA与先进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必须不断改进和完善。要提高我国APA的立法层次,完善相关法规,扩大其使用范围;提高征管人员的素质和征管水平,培养这方面的专门人才;提高我国APA规定的规范性、可操作性和税务机关执法的严谨性;还要加强对纳税人商业信息的保护;加快双(多)预约定价法律、法规的完善,尽快制定相互协商管理办法,以配合我国双(多)边预约定价的发展。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统,加强国内各部门的配合和国际间的合作与协调,以便于信息的交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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