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群体性事件及对策
群体性突发事件及政治学对策
摘要:群体性事件是我国经济和社会改革时期各种矛盾问题的综合反映,对我国的社会治安环境产生了严峻的挑战。现阶段的群体性事件代表性地揭示了众多群体性事件表现出来的特点和引发原因,群体性事件频发已经凸显了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推动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当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也是减少和杜绝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现实选择。本文以群体性突发事件为切入点,在对政治参与内涵及价值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当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并从公平正义、制度建构以及公民文化培育等方面提出应对我国公民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关键词:群体性事件 政治参与 政治权利 对策
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超常规的、突发性的、需要立即做出处置决策的社会事件。此类事件会使与其相关的政府组织社会控制力受到削弱,甚至可能使政府组织处于信仰危机困境。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成功处置,将构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条件并发挥基石功效;反之则严重削弱共产党执政地位,丑化共产党执政形象。正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中所指出的:要“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形成统一指导、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由此可见,如何在社会矛盾凸现期成功地预防和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已经不容置疑地摆在全党和全体人民面前。
一,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群体性事件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存在于一切社会形态中。是指某一社会群体(含临时性群体),因某种潜在社会矛盾或现实社会问题尚未得到解决而自感自身利益受到剥夺,借助某种自然性或社会性契机,采取非常规甚至极端方式对抗党政机关及至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的负面社会事件。具体表现为:越级群访、集体上访、非法游行、冲击政府、堵塞交通、罢工、罢课、罢市、聚众械斗,并部分伴有打、砸、抢、烧或伤害政府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前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表层含义表现为利益诉求,而深层含义则表现为社会阶层或群体间的利益关系调整和利益分配的博弈。对于当前的群体性事件,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认识:
首先,群体性事件是一个政治概念。中共中央办公厅2004年制定的《关于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中将“群体性事件”定性为人民内部矛盾,即“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群众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侵害,通过非法聚集、围堵等方式,向有关机关或单位表达意愿、提出要求等事件及其酝酿、形成过程中的串联、聚集等活动”。对人民内部矛盾,不能用解决敌我矛盾的方法,而只能用民主的、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出发点。其次,群体性事件是一个法律概念。从法律角度看,不论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如何,只要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受到侵害,即属违法或犯罪行为。因此,《工作意见》在限定公安机关的职责时特别指出:“根据党委、政府的决定,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控制局势,平息事态,恢复正常秩序;对群体性事件中违法犯罪人员以及插手群体性事件的敌对分子,依法打击处理”。显然,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又必须通过法律的手段,在法治的框架下解决。
二,群体性事件的特征
可以概括出当前群体性事件的基本特征:
1.多发性、多元性。虽然各级党委、政府普遍重视预防群体性事件,但群体性事件前仍呈现出逐年增多的态势。发生领域多元、发生次数频繁、发生地域广泛,作者在防城镇挂职期间,参与处理的群体性事件中,范围涉及土地权属纠纷、土地补偿款纠纷、因采矿造成污染产生的纠纷、医患纠纷、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征地拆迁问题等等方面。
2.从众性。从众心理严重,认为法不责众,“一哄而起”常见,情绪偏激并且短时间内群体动员力较强。群体性事件一般都有挑头人物,有几个核心组织者进行煽动,大部份群众是跟随者,其往往存在以下心理:认为法不责众,随大流得到利益后可参与分配,如追究责任也追不到一般参与者头上;如不参与可能什么也得不到。有的地方挑头者为产生人多势众的效果,增加谈判筹码,甚至许诺不论是否争取到利益,凡是参与者都可以得到一定的误工补偿。
3.组织性。从近几年群体性事件的发展情况看,规模越来越大、影响越来越大,这应归结于其组织性越来越强;有的事件背后出现有单位干部或是社会闲散人员参与其中出谋划策的现象。
4.复杂性。人员复杂、情况复杂、理由复杂、处理复杂、控制复杂。
5.传播性。谣言四起,迅速传播。流言成为短时间内进行群体动员的主要手段和个别不负责任的媒体的主要消息来源。
6.破坏性。造成损失(经济损失、政治损失、社会损失、物质损失等),破坏社会组织秩序,降低政府公共信誉。
7.非政治性。尽管有些群体性事件表现激烈,但当事人的请求大多是与自身物质、经济利益有关,并不是政治事件或刑事事件,往往只是利益表达和博弈的形式之一,是利益诉求得不到有效回应的无奈之举,他们并不具有反对社会政治制度的目的,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如果不及时处理,被敌对势力煽动、利用,也极易演化成政治性矛盾。
8.难处理性。群体性事件的形成大多由于矛盾没有得到化解而形成的,解决这些问题受诸多因素的制约,必须付出一定的努力,做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因此,处理解决难度较大。
三,政治参与的概念
那么什么是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呢?我们先来解释有关公民政治参与的概念。政治参与是现代化研究、特别是政治发展研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和研究领域,是传统政治学在行为主义革命影响下新发展的产物。关于政治参与,中西方学者已作过深入的研究,从各个视角下过多种定义。公民政治参与是指“普通公民通过一定方式去直接或间接影响政府决定或与政府活动相关的公共政治生活的政治行为”。美国著名学者孔奇则认为:“政治参与可以解释为全国或地方、个人或集体支持或反对国家结构、权威和有关公益分配决策的行动。”另外,亨廷顿和纳尔逊在《难以抉择———发展中国家的政治参与》一书中给出的定义为:政治参与就是“平民试图影响政府决策的活动。”该定义中并未区分参与活动的合法性与非法性,而是涵盖了无论根据政治系统的既定准则是否合法的所有活动。
从政治参与是否受到合理规制或规范角度看,可分为有序政治参与和无序政治参与。“有序”是同“无序”相对的范畴,所谓有序的公民政治参与,是指一般公民和团体以合法的形式,通过制度化的渠道,理性地有节制地参与政治生活和影响政治决策的过程。相反,无序的政治参与或者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则是突破现有制度和规范的政治参与行为或是合理但不合法的边缘型政治参与行为,群体性事件就是典型的无序政治参与行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种具体体现。政治参与的有序主要包括以下几层含义:一是政治参与的合法性。这里的合法性具体表现为对现行国家基本政治制度和法律法规的遵循,以及政治参与途径方式的合法利用。二是政治参与的理性化。理性化的政治参与是与激情型的政治参与相对应的。理性化的政治参与表现为对问题的理性分析,对法律、制度的遵循,对参与目标的合理确定,以及对参与方式的正确选择。三是政治参与的程序化。政治参与的程序化是对政治参与程序的遵从,归根到底是对政治制度的认同。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高屋建瓴地指出:“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并将“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更好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公民政治参与有序扩大。”明确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要防止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必须大力推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四,当前我国公民政治参与的主要特点
1.由于公民政治参与意识的觉醒和提高,公民政治参与开始从动员型参与向自主型参与转变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我国传统的利益结构被打破,出现了多种相对独立的利益结构和利益群体。在思想转变和利益动因的驱使下,人们的政治参与热情被激发出来,一旦发现国家的政治决策同自身利益息息相关,人们就会积极关注并设法影响这些政治决策的制定和执行,以期政府能制定出符合自身或所在群体利益的政策,公民的权利意识、民主意识、参与意识随之高涨,公民政治参与开始从动员型参与向自主型参与转变。2.公民政治参与制度不健全,非制度性政治参与有上升趋势 以政治参与和既定的政治法律规范的关系为依据,可以将政治参与分为制度化政治参与和非制度化政治参与。公民在既定法律规范内展开的政治参与活动就是合法的(制度化的)政治参与;超越了既定的政治法律规范的政治参与行为,就是非法的(非制度化的)政治参与。从合法性的层面来看,当下中国公民的政治参与也可以分成制度化和非制度化。改革开放以来,政治参与制度的建设使我国公民政治参与迅速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我国基本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发展提供了根本制度的保证。然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这些制度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具体制度不够规范、不够健全,程序上不够严密、完整以及执行不到位等问题。结果导致公民以制度外的方式从事参与,即“非制度化参与”,我国公民非制度化参与日益增多。
3.政治参与渠道不够畅通,开始寻找其他方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开始注重参政渠道的建设,但真正被公民采用并且确实行之有效的参政渠道并不多,参政渠道的理论性和实用性相互脱离,二者并没有有机地结合起来,我国公民的参政渠道仍很狭窄,存在利益表达不畅通的情况,特别是对于社会弱势群体,在找不到正常的利益表达渠道而且自身的参与能力又较低的情况下,极易发生无序的政治参与行为,甚至发生群体性事件。总体来说目前我国政治参与的渠道还相对单一,有待提升和开发。公民参与意识的高涨与我国政治参与制度的不健全、参与渠道的不畅通形成的矛盾在没有被政府部门觉察和缓解的条件下,极易发生冲突,如果处理不好,就会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
4.网络政治参与发展迅速,但公民消极参与的心态呈上升趋势 网络政治时代借助于信息技术对政治参与主客体双方的政治权力和政治权利进行了新的界定和分配,为公民政治参与打开了一个新的窗口。虽然我国公民的网络政治参与方兴未艾,但也不可否认,目前公民政治参与的消极心态有上升的趋势。使得原来的参与渠道丧失,新的参与渠道尚未建立起来,从而带来新的参与危机。五,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是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有效途径 邓小平认为,人民群众的参与是改革开放成败的关键,而“确认人民群众的参与是改革开放的目标之一”。因此,我们必须在实践中进行途径创新,来确保公民的有序政治参与。
(一)发展社会经济,在社会公正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经济为公民政治参与提供物质保障
公民由于公民政治参与意识的觉醒和提高,有积极参政的愿望,并付出了很大的努力,但政治参与地位低下、经济基础不强、非组织化的个体分散无力,在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时很难具备影响政府决策的信心,其参政需求得不到僵硬的政府机构及时有效的回应,参政的失败感最可滋生消极的政治参与心态,当然亦有可能激发极端的非理性政治参与。因此,要大力发展经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前提条件。
(二)完善政治制度,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制度保障
保证公民政治参与的有序进行,必须建立和健全公民政治参与的机制,广泛吸纳社会各阶层的政治参与;同时还要加强公民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建设。完善制度是实现有序参与的保障,也是公民政治参与的必由之路。加强制度建设,需要做到: 第一,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健全和完善基本参与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人民政治参与最基本的制度安排。这些政治参与制度需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完善和发展。第二,拓宽参与渠道,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空间。一是要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参加政党或社会团体是公民进行有效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以组织为中介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会比个人行为更容易达到目的。二是要发挥大众传媒的作用。舆论媒体为公民进行政治参与提供了及时便利的信息支持,同时,也使公民的政治要求得以表达。三是要发挥基层民主的作用。实行城乡基层民主与基层群众自治成为最典型、最直接的民主形式。四是要发挥网络参与的作用。网络技术可以改善政治参与的途径和手段,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兴趣和能力,保证政治参与的数量和质量。
(三)培育新型政治文化,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社会基础
培育文化,提高公民的教育水平,加强公民的政治知识和政治技能的教育和训练,培养公民的利益意识、民主意识和权利意识是培育我国公民的政治文化,提高公民政治素质的关键。政治文化对于实现公民高度的政治认同和有效的政治参与,保持社会政治稳定,促进政治文明建设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培育适合现代化的新型的公众参与型政治文化,不断增强公民的主体意识,是实现有序政治参与的文化条件。具体来说,一是要培养公民意识,增强公共责任。通过不断加强对人民群众的公民意识的培养,进一步增强公众的公共责任感,也就是要求公民在遇到有关国家政治和社会利益的问题时,必须自觉维护公共利益。
(四)健全社会组织,为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提供有力支持
政治参与应当是组织化的。“没有组织的政治参与将堕落为群众运动”,是对民主的直接破坏。参加政党或社会团体是公民进行有效政治参与的重要途径,以组织为中介来表达自己的利益要求会比个人行为更容易达到目的。我国公民可以通过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参与政治、表达意愿,这些团体分别代表不同社会成员的利益,又同时与政府合作,是公民参加国家事务管理的重要组织形式。首先,必须处理好党、政府与社会团体的关系。构建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良性互动关系,对建设服务型政府、推动公共管理社会化进程、促进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和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次,加强社会团体的自身建设,提高社会团体自身的服务意识和参政的能力。要在政府和社会组织两者间建立真正平等、有效的互动关系,不仅要缓解两者之间的各种矛盾,创造宽松的制度环境和科学规范的管理体制,更要加强社会组织自身能力建设,明确两者权、责、利关系,增强社会组织对政府管理的有效参与,政府与社会组织双方在互信的基础上齐心协力,才是今后的发展方向。
第二篇:群体性事件
随着各项政策、法制宣传力度的加大,群众的政策意识、法制意识也相应增强,特别是自我保护意识相对增强,对政府依法行政的呼声越来越高,由此也引起一些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从而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如何处理群体性事件已成为目前摆在各级领导干部面前一项重要的工作。那么,领导干部究竟如何才能正确有效处理地群体性事件?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认真对待群众,客观分析矛盾是做好群体性工作的前提。要认真分析和面对四个问题。
第一,在社会变革的环节中,如何认识群众,如何面对群众,如何善待群众。总的来讲应该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胡锦涛同志指出:各级领导干部都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为群众诚心实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
第二,社会变革过程中对维护稳定工作提出了新要求。由于经济体制转轨、社会体制转型和经济结构调整,近年来,出现了“企业民营化、管理社会化、工作自主化、人群流动化”等新特点,因各种社会矛盾引发的群体性问题日趋增多。这些问题已经成为当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最突出的问题,也是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压力最大、最感头痛的问题。因此,要做好社会变革时期的稳定工作,我们就始终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断探索新的方法和思路。第三,是群体性事件出现了一些新特点。一是发生的频率越来越快,今年元月至6月,保靖全县共发生群体事件8起,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14%;二是参与人数越来越多;三是矛盾性质越来越严重,已出现三个转化,即由自发性向有组织有目的成规模转化;有序性向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转化;逐级上访向越级群访转化。
第四,处理群体性事件过程中存在较大的难点。在现在的群体性事件中一般都有幕后操纵者;是有组织有计划的,在处理这些事件时,基层组织因职能弱化而显得无能为力,基层组织一无资金,二无权力,对于有些群众反映的实质性问题,无法表态拍板,而群众又不达到目的不听劝说和解释,坚持要群体上访,这样自然给处理群体性事件带来了许多难点。
二、找准症结是做好群众性工作的基础。
当前制约我们各级党委政府解决群众性问题的症结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各项改革措施的出台,不断地调整各方面利益格局和利益关系,旧的平衡被打破,在所难免带来一系列矛盾。二是加快发展和重点工程建设过程中,抓住最后一根绳的人们在思想上、心理上、情绪上容易造成某种程度上的被动和失衡,难免带来一系列新矛盾。三是群众合法利益和正当要求因干部作风不实,方法不当不能得到及时解决,致使矛盾升级。
三、把握原则是做好群体性工作的关键。
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就要求各级领导干部把自己担负的工作与党的历史使命联系起
来,正确地看待和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认真把握工作原则,真心实意为民排忧解难,实现好人民的切身利益。
一是群众利益第一原则。任何情况下,基层干部都要牢固树立“万事民为先”的群众观,要象郑培民那样始终坚持把群众利益摆在首位,办任何事情都要以群众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推进具体工作,也要采取群众能理解接受的方式方法,最大可能地实现和维护好群众利益。
二是实事求是原则。在具体工作中,一定要吃透精神实质,认真研究实情,创造性地加以贯彻。要反对唯书、唯上、不唯实的做法,也要反对借口不符实际,延缓党的正确政策的贯彻,做到上情与实情相结合,党的主张与群众愿望、群众能力相统一。
三是宣传示范原则。做好基层群众的宣传教育,一定要突出针对性,扩大覆盖面,强调实际效果。要采取生动活泼、形式多样、群众接受的方式,切忌生硬难懂、简单说教。在推进一些根本上有益于群众,但群众一时又难以理解或认同的工作时,一定要用典型引路,用事实启发,不能一味埋怨指责,甚至强制推行。
四是方便及时原则。群众工作无小事,群众反映的问题如果基层干部解决不力或不及时,群众就有看法,就会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对群众反映的任何一个问题,都要认真分析,坚持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能办的马上就办,一时不能办的要给群众一个明确的时间,不可能办的也要给百姓解释清楚。
五是真情实感原则。要用亲人般的感情去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把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一个问题、一个矛盾出现后,我们首先要考虑的是我们的干部做得对不对,不能老想着我们的干部是否受了委曲。各级领导干部只要凭着良心为群众办事,只要真心实意为群众办事情,群众也会真心实意地支持和拥护干部。
六是诚实守信原则。做好农村基层群众工作,基层干部说话办事一定要讲信用,做得到的就讲、就承诺,做不到的决不能欺骗群众,求得一时的满足。群众最讲实际。党的组织和干部只要失信群众一次,党群干群关系就会疏远一次。失去群众的信任,我们的任何工作将一事无成。
四、找准着力点是做好群体性工作的有效途径
一要提高干部服务本领。计划经济时代,农村基层干部有电筒、雨伞、统统靴“三件宝”就能走遍天下。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三件宝”再也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群众的需要是信息、政策、法律、科技。因此,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根据群众所需,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在当好“六员”上下功夫,以满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需要。
二要努力发展农村经济。基层干部的主要工作精力应放在帮助群众调整产业结构、增加收入上。广大基层干部,要遵循市场规律,因地制宜,帮助农户找准项目,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通过各种渠道落实发展启动资金,切实帮助农户尽快富起来。
三要认真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群众反映的热难点问题,大多是平时生产生活中遇到的矛盾。热难点问题解决的好坏,往往又是群众评价党组织和干部是否真心关心群众、帮助群众,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的重要尺度。要从讲政治的高度重视群众反映的热难点问题的解决,让群众从一件件具体的事情中感受党的宗旨,体现党的温暖,增进与党的感情。四要进一步完善改革配套措施,保障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深化改革是大势所趋。诚然,改革进程中利益关系的调整和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会导致部分群众经济利益受损。因此,要进一步完善改革配套措施,切实解决群众实际困难。要改进工作作风,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切实贯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实质,真心实意地为群众排忧解难。
五要切实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大力提高基层队伍素质。基层组织是预防群体性事件的第一道防线,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优先依靠力量。因此要选配好基层领导班子,对于素质低,群众不拥护的要予以调整或撤换,同时要下大力气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教育培训,使其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
六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当前要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集中宣传与入村入户宣传相结合,提高群众的法制观念,克服法不责众的错误观念,引导群众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
五、掌握方法是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抓手。
群体性事件主要是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矛盾的根源上是社会变革过程中出现的利益冲突。为有效预防和正确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联系近年来我县发生群体性事件谈些看法。
(一)解决群体性事件应遵循的基本要求和方法。
一要坚持“三可三不可”总体原则。即:“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
二要掌握“二十字”基本要求。即:“区分性质,讲究策略,把握时机,严格执法,冷静稳妥”。
三要建立“三早”预警处理机制。即: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坚持“三早”就可以防止和避免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即使发生了,也可以处置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把影响和损失减少到最低。
四要遵循六项工作制度。包括情报信息网络制度、不稳定因素排查制度、“五个一”工作机制(对排查出的重大问题采取“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套班子、一个方案、一抓到底”办法解决)、县乡村三级矛盾纠纷调处制度、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一票否决”制度。五要采取经济、教育、法制“三种手段”。经济、教育手段是基本手段,法制手段要严格按照
有关程序运作。
(二)解决群体性事件几个具体环节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是关于领导出面疏导的问题。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群众的目的就是见领导,求得问题解决。领导出面疏导,是平息群体性事件最主要的手段。目前,多数领导不肯见群众,有几种情况:一种是赌气不见,一种是怕见,一种是摆架子不见。群众急于见领导,领导就是不见群众,无论哪种情况,共同后果都是引发群众更大不满。因此,各级领导一定要把群众要见领导当成送上门来的思想工作,敢于面对群众,善于说服群众,带着感情、责任主动去做疏导工作。切记不能摆架子不见群众,不能和群众斗气,不能派不能答复和解决问题的人去应付群众,不能派没有经验的干部去处置,不能等到群众闹得不可收拾时才硬着头皮去见。
二是关于消除事件诱因的问题。预防和平息群体性事件必须把着力点放在消除事件的诱因上,靠压、靠哄、靠拖都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在涉及群众利益问题上,正确决策、落实政策是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治本之策。因此,要消除群体性事件的诱因,一方面,在决策时和工作中避免伤害多数人的既得利益,千万不能老是打群众的主意,一定要以人民群众得到实惠为衡量标准。同时,在政策原则允许的情况下尽量满足群众的合理要求。
三是关于防止事态反复的问题。大量事实证明,事态平息后的工作与事态平息工作同等重要,“重处置,轻善后”是酿成大事件的严重教训。因此,做好善后工作是处理好群体性事件的重要环节。第一,对在处置中承诺群众解决的问题,要兑现政策,尽快落实,取信于民,息事宁人,不要久拖不决又闹起来;第二,要深入群众中做工作,消除误解;第三,对可能出现事态反复的不安定因素,要十分敏感,采取措施,及时化解。
第三篇:群体性事件
群体性事件
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
■事发经过■
11月3日凌晨5:30,我市主城区部分出租车因受阻不能正常营运,少量出租车的顶灯和顶盖被敲打,出租车驾驶员由于担心自身和车辆安全得不到保障,不得不采取停运做法,给市民正常工作、生活、出行带来不便,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
事发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本着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立即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妥善有效处置。3日下午开始,市区内出租车陆续恢复营运;到11月4日晚12:00,主城区出租车基本恢复正常营运,市民正常工作、生活和出行秩序得到保障。截至昨日上午8:00,主城区的出租车全面恢复正常营运。
■停运原因■
崔坚表示,引发这次出租车停运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
一是今年以来,全市32家出租车公司擅自决定对部分出租车驾驶员每日增收管理费(也就是“份儿钱”)50元至70元,由此全年将增加驾驶员负担2万元以上,从而减少了出租车驾驶员的收入;其次,出租车驾驶员认为出租车起步价等较低;
第三,是出租车加气难,等时过长;
第四,“黑车”非法营运,扰乱了出租车营运秩序。
■处置措施■
停运事情发生后,市委书记***立即召集有关部门负责人,认真分析了事情发生的各种原因,提出了处置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的处置意见。
常务副市长黄奇帆(王鸿举市长正在国外考察)、副市长刘学普、凌月明等立即召开紧急会议,部署落实。市政府迅速启动应急预案,责成市交通、市经委、市公安、市物价等相关部门形成快速处置方案,与运营企业及出租车协会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处置措施,从五个方面进行及时有效地处置:一是全力做好停运期间的运输保障。及时加强对停运期间主城区客流情况的监控,重点加大出行高峰期公交车发车密度,在一些客流量较大的主干线路,投入部分机动运力保障市民顺利出行;二是立即纠正各出租车公司擅自提高管理费的错误做法,将管理费标准降至原有水平。主城区各出租汽车公司也表示坚决拥护市政府提出的这一解决措施,承诺对出租汽车免除当天管理费、承担车辆毁损维修费用等多项举措,积极做好驾驶员的引导和鼓励工作;
三是经与国家天然气有关部门协调,从11月4日起,重庆每天新增10万立方米CNG天然气的供气量,以缓解“加气难”问题;
四是加大打击“黑车”的力度,继续保持打击“黑车”的高压态势,规范出租车经营环境和营运秩序,切实保障合法经营者利益;
五是加强监管,在主城区统一设置了25个交通执法点,对阻挠正常营运的不法分子予以打击,抓获了部分击打出租车顶灯和顶盖的不法分子,及时进行教育训诫。/
5四个配套举措防止类似事情发生
崔坚说,尽管事情已经平息,但为彻底解决出租车行业面临的问题,市政府将从四个配套举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加强对降低“份儿钱”的监管,确保出租车公司已经作出的承诺兑现到位,减轻出租车驾驶员的生活负担;
二是大力推进加气站的建设,从根本上解决出租车“加气难”的问题;
三是对现行的出租车营运体制进行调研,推进运营体制改革。
四是此事的发生,作为出租汽车主管部门的市交委长期疏于管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市委、市政府责成市交委对此作出深刻检查,同时要举一反三,切实做好全面整顿和强化管理等工作,防止类似事情的再次发生。南京周久耕事件:“说起周久耕事件,我们觉得这和一些网友关注周久耕的所做所为、对他的行为进行监督,并且向有关部门进行反映是分不开的,所以还要感谢我们的网友。”徐安表示。他认为:网民对一些腐败的官员、对一些社会不公平的事情进行监督,也表明群众法制意识、监督意识日益提高,“这是个好事”。
但徐安同时强调:“作为我们执法部门、司法部门,查处案件比较依据事实,必须要有证据,不能够仅凭网上的一些议论、一些传闻,就限制人身自由,我们就信以为真,必须经过认真的调查。”他介绍,“周久耕事件”一方面得力于网友的监督、反映;另一方面,南京市纪委启动了党内监督的程序,调查发现了他的违纪问题,又移交给检察院。检察机关经调查后,取得了充足的证据,最后确认他受贿、贪污一百多万。“依据这个事实、证据,我们才对他进行判刑。起诉书上写的那些事实,并不都是网友们议论的,网友并不了解这些。”
“所以,网络舆论监督还需要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比如说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级检察院都建立了网上举报的网站,也希望网友们有线索和有需要投诉的问题,通过网络进行专门反映。”徐安表示。[
将网络监督视为“洪水猛兽”一概阻挡,或作为“反腐利器”一味推崇,都有失偏颇。周久耕被查处不仅是网民的胜利,更是程序的胜利,是执法者法治精神的胜利。
如果纪检监察机关仅为树立“严查快处”形象,仅凭其抽好烟、戴名表就立案调查,甚至不按程序罢官免职,不仅对周久耕不负责,也对社会和网民不负责。
“洪水猛兽”和“反腐利器”
2008年被称为中国“网络监督年”,由网络监督引发的反腐倡廉热点事件不断曝光,网络对党员干部的舆论监督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力量,发挥了其他监督手段不可替代的作用。南京同样也曾因“周久耕事件”引起过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当前,没有其他任何一种监督工具像网络那样,深刻而广泛地影响着我们的政治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网络监督无时不在,无处不在,既可以为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司法部门提供大量而直接的监督线索,也可以以其特有的力量推动职能部门积极作为,实现以权利制约权力。
面对不期而至的反腐倡廉网络舆论监督,只可重视而不能忽视,只可接受而不能排斥,只可引导而不能压制。那种将网络监督视为“洪水猛兽”一概予以阻挡,或者将其作为“反腐利器”一味加以推崇,都是有失偏颇和不足取的。
如何应对“仇贪仇腐”
一些腐败现象和问题在网络曝光后,由于情节恶劣或当事人身份特殊等原因,网民群情激愤、反响强烈,在很短的时间内掀起舆论讨伐的高潮,从而引发网络监督热点事件。在涉及热点的跟帖、评论中,除了大量的举报线索和意见建议外,也夹杂着一些偏激的言论、极端的观点甚至是恶意的诽谤。如果这种非理性的情绪宣泄占了上风,迅速蔓延,原本正常的舆论监督就有可能演变成非正常的群体舆论暴力。
对网络监督热点事件,既不能“避、拖、捂、护”,迟迟不予正面回应;也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听风就是雨,先入为主,草率表态,随意定性,放弃冷静理性的分析和判断。
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准则就是严格执行程序,依法办事。妥善应对网络监督热点也不例外。如果一味迎合“仇贪仇腐”的激愤情绪,快意恩仇,枉法行事,不但违背了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甚至还可能造成冤假错案。“周久耕事件”发生后,面对网民激愤的情绪和质疑,我们顶着巨大的压力,严格按照纪检机关案件检查工作规定程序初核,并采取免职的组织措施,进而立案调查、“双开”,直至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严格依纪依法办事,使周久耕案件的查处最终得到了社会各界和广大网民的一致认可。一些专家认为,周久耕被查处不仅是网民的胜利,更是程序的胜利,是执法者法治精神的胜利。
以“不隐瞒”应对“山寨”信息
处置网络监督热点事件,争取时间极为重要。网络舆情出现异常苗头后,纪检监察机关要与组织、宣传、公安等部门密切协作,建立网络舆情收集研判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
一些腐败现象和问题被曝光后,引来大量的跟帖和热议,网民期待了解真相,尤其是利用“人肉搜索”,将一些“山寨”信息发到网上,往往使问题愈发扑朔迷离,更加激起其他网民对真相的渴求,很容易引起炒作。这种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要迅速组织力量核查,及时查明真相。只有不隐不瞒、实事求是地还原真相,让网民得到真实、透明的信息反馈,才能止住不实传言,获得理解和认同,避免节外生枝和事态恶化。
网络披露的问题往往错综复杂,并参杂着较多的感性成分,对当事人所涉问题的定性处理尺度很难把握,处理不当极有可能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这就需要纪检监察机关把政策性、原则性和灵活性有机结合起来,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违纪性质,综合考虑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和认错态度,作出恰当处理。对“周久耕事件”的处理,如果当时纪检监察机关仅仅为了树立所谓“严查快处”的形象,仅凭其抽好烟、戴名表的表象就立案调查,甚至不按程序罢官免职,不仅对周久耕本人不负责,也对社会和网民不负责。
提升网络举报平台公信力
人民网的一项调查显示,87.9%的网民非常关注网络监督,遇到社会不良现象时,99.3%的网民会选择网络曝光。这么高的比例,除了网络监督有其自身特有的优势外,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包括现有网络举报在内的各种举报,还存在渠道不畅、效率不高和处理不规范等情况,各职能部门要提升网络举报平台的影响力和公信力,使法定网络举报平台的特殊优势得到切实发挥。
南京市纪委监察局2002年在全国率先实行了网络举报,并不断拓宽和完善网络举报的渠道和方法,先后在南京纪检监察外网设置了“信访举报信箱”、“纪委书记信箱”和“监察局长信箱”三个网络举报平台。“周久耕事件”中,在网络对其贵烟名表进行热炒的同时,很多群众也通过网络举报信箱提供了大量具体线索,为我们快速查清周的违纪违法事实提供了第一手资料。
“网络监督”的制度化保障
由于网络监督目前缺乏法律规制,网民个体素质参差不齐,网络监督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自发性、主观性、片面性和随意性。其大众化和匿名性的特点,在监督权力行使主体、揭露腐败现象的同时,容易造成不良信息的迅速传播,甚至侵害公民隐私权、名誉权。因此,网络监督走向成熟理性,还有一个过程。
越是正义的行为,越要秉承节制理性的方式,遵循制度路径去履行监督权利和职责。要加快网络立法进程,明确网络监督的基本原则,网民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的保证等等。通过制度规范网络监督,保证网络监督在法制化轨道上健康发展。(本报记者马昌博、鞠靖摘编整理)深圳林嘉祥事件:
处理:交通运输部党组2008年11月3日决定,免去林嘉祥党内外职务。经初步调查,针对林嘉祥10月29日晚酒后语言和行为失控,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交通运输部党组决定免去林嘉祥党内外职务,接受进一步调查,待问题查清后,按照有关规定再进行严肃处理。教训
根据交通运输部、深圳市联合调查组和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深圳海事局原党组书记兼纪检组长、副局长林嘉祥的所作所为尚不构成猥亵儿童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但其作为党员领导干部,酒后在公共场合言辞不当,行为不检,社会影响恶劣,严重损害了党员领导干部的形象。2008年11月5日,交通运输部党组决定给予林嘉祥撤销原党内外职务的处分,并发出《关于林嘉祥有关问题的通报》,要求交通运输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部党组强调,必须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林嘉祥酒后言行失控的事件充分说明,当前交通运输系统个别领导干部作风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极少数人身上,但其消极影响和后果不可低估。交通运输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党的宗旨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抓紧抓好。要把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作为正在开展的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重要内容,认真查找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抓好整改落实。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切实在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领导作风和生活作风等五个方面狠下工夫,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实际成效,扎实推进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部党组指出,必须进一步抓好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林嘉祥事件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还存在着漏洞和薄弱环 节。各级党组织要把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贯穿于培养、选拔、管理和使用的各个环节,在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党性修养、规范领导干部的生活圈和社交圈上下工夫。既要通过思想道德建设提高恪守制度的自觉性,又要通过制度建设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有效性。要深入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弘扬新风正气,抵制歪风邪气。要认真贯彻党内监督条例,严格执行诫勉谈话、民主生活会等党内监督制度;针对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干部交流、干部监督等制度。纪检监察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抓好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和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广大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党组织、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等方面的监督。
部党组认为,必须全面加强党风政风建设。林嘉祥事件的发生,也反映出一些领导干部对人民群众态度粗暴,工作方式简单,在维护人民群众利益问题上存在问题。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从维护党和国家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责任感,把关注民生、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心系百姓冷暖,进一步转变行政职能,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始终坚持科学执政、民
主执政和依法行政,进一步加强对执法队伍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有效解决粗暴执法、执法犯法等问题。要进一步畅通群众利益诉求和民意表达渠道,严肃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要高度重视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引导,进一步加强对舆情的跟踪分析研究,健全重大舆情应急处置机制。
部党组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做改进作风的表率。林嘉祥事件表明,领导作风的实质是党群、干群关系问题,核心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不论党龄多长、职务多高,决不能忘乎所以、为所欲为,决不能因为个人的言行举止而影响党的形象和党群干群关系。要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切实增强公仆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始终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自觉加强党性修养,始终保持高尚的精神追求,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带头深入学习、带头调查研究、带头解放思想、带头剖析检查、带头整改落实。始终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做改进思想作风的表率;坚持勤奋学习,学以致用,做端正学风的表率;坚持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做改进工作作风的表率;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做改进领导作风的表率;坚持生活正派,情趣健康,做改进生活作风的表率
第四篇:群体性事件存在问题及对策 文档 (9)
群体性事件存在问题及对策
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群众利益和社会稳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各级领导和政府的重要职责。
就总体而言,当前,我国社会是和谐稳定的,总的形势是好的。但是,必须看到,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的特殊历史阶段,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剧烈变动,利益关系和利益格局深刻调整,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明显增多,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面广量大,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最为突出的问题。
一是重大群体性事件接连发生,涉及面越来越广。
二是在一些群体性事件中,出现经济问题政治化的趋向。
三是暴力对抗程度明显增强,处置中稍有不慎就有可能酿成流血事件。
四是境内外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千方百计地插手、利用群体性事件,企图煽动、制造**。当前,我国重大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多发、高发,原因是多方面的。从总体上看,这是我国改革进入攻坚阶段、发展处于关键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集中反映。能否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好群体性事件,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执政水平的重大考验。
第一,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做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要时刻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的道理,始终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设身处地地为群众着想,积极主动地为群众排忧解难。特别要千方百计地帮助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库区移民、农民工、城镇和农村贫困人口等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真正把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变成密切联系群众的过程,变成疏导群众情绪的过程,变成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的过程。
第二,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深入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最大限度地把不稳定因素解决在当地、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针对当前一些地方群体性事件接连发生的情况,各级党委、政府要深入组织开展矛盾纠纷的排查工作,力争把群众心理、社会心态搞清楚,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搞清楚,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人群搞清楚,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点问题搞清楚,真正对不稳定因素尤其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事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第三,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切实做好现场处置工作,有效控制局势、平息事态。要坚持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的原则。既要防止因使用警力和强制措施不当而激化矛盾,又要防止因警力和强制措施当用不用而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伴有严重暴力行为,如不及时果断处置将造成更为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应依法果断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制止。
第四,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切实做好善后工作,坚决防止群体性事件出现反复。群体性事件现场事态平息后,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干部,深入有关单位中去,深入群众中去,做好回访调查工作,了解群众的思想动态,了解已经采取措施的实际效果,特别是对群体性事件可能出现反复或者可能引发连锁反应的苗头、信息,要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消除在事件反复之前。
第五,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精心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为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营造良好氛围。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认识自己的根本利益与实现自己利益的途径,自觉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当前,尤其要引导群众学法、守法、用法,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既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又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自觉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
第五篇:群体性事件的体制原因及对策
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频发原因及应对对策
08本科法学三班:谭希希
学号:200808140303 群体性事件的处理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虞崇胜教授在本文中深入探寻群体性事件的体制原因,并从事前、事中、事后三步提出了建立和健全消解群体性事件的机制。
2008年是中国群体性事件的高发年——贵州瓮安事件、云南孟连事件、陕西府谷事件、河北定州事件、广东惠州事件„„,以及重庆、甘肃永登、海南三亚、广东汕头等地的多起出租车司机罢运事件,一次次群体性事件正在以激烈的方式考验着当下中国的政治体制和社会管理机制。
一、深入探寻群体性事件的体制原因
如此集中的群体性事件在一年内爆发,尽管有偶然性因素,但根本原因还在于群众利益诉求遭遇体制性迟钝,人民群众合理诉求的表达渠道和反馈渠道不畅,长期积累的问题和矛盾得不到地方党政部门的有效回应,以致党群矛盾、干群矛盾、政民矛盾、警民矛盾、商民矛盾持续累积,最终酿成激烈的冲突和对抗。中共吉林省委常委、纪委书记李法泉最近撰文指出,一些重大恶性事故和群体性事件的背后往往隐藏着腐败问题。应该说,李法泉书记的这一警示抓住了当前中国群体性事件的症结所在。毫无疑问,当下中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好的,并且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日益显示出优越性,但多发的群体性事件(特别是那些直接与政府冲突的“涉政公共事件”)则暴露出现行
体制和机制中存在着不可忽视的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讲,体制性腐败就是导致群体性事件多发的的深层原因:
其一,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发生,与政府权力取向有很大关系。当前,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政绩”,过分地依赖甚至献媚于所谓“利税大户”,而这些“利税大户”则通过贿赂官员获取非法利益,权力与资本的结合严重侵害了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在备受关注的“涉政公共事件”背后,一个共同的特点,是一些地方发展中存在“权金化”倾向,一些地方政府只顾少数“富人”的利益和要求,不顾多数群众的普遍呼声,违背了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侵害了普通群众的切身利益。透过孟连事件,我们看到了官员和企业之间存在一个伤害群众利益的利益共同体,以及当地干部对群众要求的漠视和粗暴的工作态度。一系列现象将矛盾的深层原因指向了“权金化”:一些地方部门与民争利、官商勾结,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一些干部长期生活于官场“小圈子”,缺乏对老百姓的基本感情,不作为、乱作为,将鱼水关系变成了水火关系。
其二,群体性事件之所以爆发,与领导干部作风有很大关系。由于政治体制改革的相对滞后,缺乏强有力的权力制约与监督机制,一些干部长期脱离群众,漠视群众呼声,对群众的呼声麻木不仁,对群众的疾苦不闻不问,积累、激化了社会矛盾。瓮安事件是一个典型的因体制腐败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因为它是由一个偶然性较大的小事件引发,由于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及时的疏导,引发群众的强烈不满,导致多年积累的各种社会矛盾和民怨从这一小切口喷出。仔细
分析瓮安事件的发生过程就会发现,在瓮安事件的背后是当地干部经商办企业现象的普遍化,是矿产资源开发、移民安置、建筑拆迁、国企改制中侵犯群众利益等诸多问题的长期积累沉淀,是社会治安恶化、社会管理失控、公共服务缺失,更是党群、干群、政民、警民关系的紧张。
其三,群体性事件之所以造成重大危害,与处理过程中的民主协商程序不规范、不及时、不灵活有关。
重庆市委书记***指出“观察众多群体性事件,都存在老百姓利益表达渠道不畅,政府与民间沟通不到位、机制不完善的问题”,“有的地方处理问题的时候动不动就出现‘不法分子’、‘敌我矛盾’等阶级斗争词汇,对自己工作态度、工作方式的反思不够。”“重庆采取的方式告诉其他地方官员,应该学会协商和对话的方式,这样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同和谅解,这是化解矛盾的重要手段,也体现着新时期‘以人为本’理念的要求”。***虽然是针对重庆市而言,但他所提到的情况在全国范围内大体相同。
其四,群体性事件之所以发生和造成危害与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有关。
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明显暴露出我国权力监督和制约机制的不健全。近年来,我国干部问责虽然更加普遍化和经常化,而且每一起重大事故都促进着问责制的启动。但是,目前各级政府的干部问责制并非健全和完善的,存在着许多缺失和漏洞。首先,是各级各种干部岗位的党纪和法律责任标准和规范不明确,致使许多事件责任主体
不明确;其次,是干部问责侧重于事后问责,致使问责成为一种事后追究责任的惩罚制度。其实,问责制重要的不是事后问责,而应是事前有效规范干部的行政行为。只有明确了干部的岗位责任,同时在重大事件发生后加大问责力度,才能使干部认识到问责制的重要性。否则,群众就会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导致矛盾的升级和激化。
二、建立和健全消解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既然群体性事件与现行政府体制和管理机制有关,特别是那些“涉政群体性事件”往往是由于群众利益诉求遭遇体制性迟钝而引起或激发的。那么,要消除或缓解群体性事件就必须从体制和机制创新下手,加强制度建设与体制创新,注重消除体制性腐败,努力从源头上建立和健全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要将制度建设贯穿于群体制性解决的各个环节之中,用制度建设推动工作,靠制度创新解决问题。要遵循制度建设的客观规律,着力健全完善能够制约权力运行、实体和程序相结合的制度,增强制度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同时,抓住制度执行这一关键环节,督促领导干部带头遵守执行制度,严肃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强化制度的执行力。具体来说,要着重建立和健全消解群体性事件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机制:
其一,事前的预警和协商机制
群体性事件是突发的,但是并非没有症兆的。说到底群体性事件是社会矛盾长期积累的结果。因此,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理念,建立和健全群体性事件的预警机制。要事前化解一些容易产生
矛盾的问题,防患于未然,未雨绸缪。比如2009年由于大批农民工回乡,必然加剧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矛盾,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农村的社会稳定工作,合理安排农村劳动力关键的是要妥善地解决好农村的征地、环境污染、移民搬迁以及集体资产的处置这样一些比较敏感的和农民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这些矛盾和问题,平时就要依照法律和政策处理好这些问题,避免这些矛盾的激化。
再就是要疏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既然大量的群体性事件是群众利益诉求遭遇体制性迟钝所致,那么,清除体制性障碍、增强体制性应对能力就成为防范群体性事件的治本之策。要通过政治和行政体制改革,理顺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增强体制的应对能力,疏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保证信访渠道畅通,使群众的利益诉求能够得到及时的表达和反映,从而在源头上建立起群体性事件的防范机制。
其二,事中的应对与化解机制
由于社会是变动不居的,新的矛盾层出不穷,因此群体性事件是不可能完全避免的。既如此,如何应对和化解群体性事件就成为十分重要的事情。
要及时应对和化解群体性事件,首先必须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掌握准确的信息。因此,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有关信息必须公开,以便及时沟通各方,化解矛盾和冲突。目前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主要问题就是沟通渠道不够,官民对话渠道不够畅通。过去我们总希望把民意引导到正规的渠道来找政府,但是政府这么多层级,民众往往无所适从,而政府部门间往往互相推诿扯皮,导致事件愈演愈烈。因此,群体性事件一旦发生,及时了解和掌握准确、真实的信息是关键性的工作。
要及时应对和化解群体性事件,必须及时化解群众的对立情绪。群众与政府的对立情绪往往是群体性事件的直接诱因。而化解群众对立情绪的根本方法是民主。纵观2008年以来发生的影响大的群体性事件,多数都与群众诉求渠道不畅,特定群体代言人缺位,利益调节机制缺失,群众的要求得不到及时回应,造成群众与政府的对立情绪所致。因此,要建立和健全政府与民众的协商对话机制,及时化解群众的对立情绪。
其三,事后的问责和修正机制
群体性事件平息后,要迅速地总结教训,该追究责任的要追究责任,该严惩的要坚决严惩,决不能不了了之;同时也要及时制定出整改方案,分析事件的体制和机制上的原因,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答复。
要针对干部岗位的党纪和法律责任标准和规范不明确,导致群体性事件责任主体不明确的情况,尽快制定规范化的群体性事件干部责任制,明确群体性事件的责任主体,做到每一个群体性事件都能清楚地找到责任主体;同时,也不能将问责制搞成一种事后追究责任的惩罚制度,而要事前就建立一套规范的责任制,用制度来规范干部的行政行为。
要针对群体性事件中反映出来的政府体制和管理机制中的问题,及时地进行整改,改革和修正政府体制和机制中的弊端,增强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就目前情况来说,要针对群从利益诉求遭遇体
制性迟钝的问题,着重增强体制性应对能力。而要增强体制性应对能力,必须从理念、制度、体制和机制多方面入手,其中疏通群众利益诉求渠道,消除体制性梗阻,完善群众利益协商调整机制,是化解群体性事件频发困局的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