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员工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员工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一、为了保证公司所有员工的体质达到健康标准,保证所从事的工作能按质按量完成,特制定本制度。
二、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制定并具体安排执行,其他各部门予以配合。
三、健康检查的分类:录用前检查及录用后定期检查。
(一)录用前的体检:
1.凡公司招聘人员,必须先到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方可进入公司,本公司指定体检医院为海口市职业病防治所。
2.体检的主要检查内容为职业病、传染病及各种器官功能检查,如过敏症、结核病、肝炎、皮肤病等。
(二)工作期间定期检查:
1.员工进入公司后,必须按照公司规定,进行每年一次的定期体检,如查出有传染病携带者一律予以解聘。
2.定期年度检查的项目与录用前体检相同。
四、员工健康状况预防工作。
(一)员工进入公司后必须按规定接种各种疫苗,以增强自身的免疫功能,防止对各种传染病的感染。
(二)员工在工作期间如频繁出现某种病症,应立即到指定医院检查,如查出对从事本职业有害的任何病状,都应首先予以隔离治疗,直到完全恢复后,方可复工,情况严重者根据《劳动法》协商处理。
(三)员工应时刻注意日常保健及饮食卫生,增强体质,杜绝各种传染病。
五、员工健康档案
(一)公司员工自加入公司之日起,即由人事部门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对各种健康检查记录资料进行存档跟踪管理。
(二)健康档案的内容:应聘时体检资料、年度体检资料、疫苗接种记录、工伤情况记录等。
(三)健康档案设专人管理
1.管理人员应负责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2.管理人员应对员工工伤情况进行记录存档。
六、费用规定
(一)入职时的体检费用及疫苗接种费用由个人负担。
(二)进入公司后年检费用及疫苗加强接种费用由公司负担。
(三)工伤事故医疗费用由公司实报实销,并给予一定营养补助。
第二篇: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一、相关从业人员必须每年提前一个月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
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临时工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体检。
三、单位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并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相关工作。
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暂停或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六、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要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遵守勤洗澡,勤换工作服,勤理发,勤剪指甲。
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要积极参加卫生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本单位组织的各种卫生知识学习和培训,增强卫生知识,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第三篇:员工健康检查制度
员工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品生产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证明.二,新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实习工,实习学生必须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杜绝先上岗后查体的事情发生.三,食品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工作,建立从业人员卫生档案,督促“五病”人员调离岗位,并对从业人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四,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生产经营.五,当观察到以下症状时,应规定暂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或采取特殊的防护措施:腹泻;手外伤,烫伤;皮肤湿疹,长疖子;咽喉疼痛;耳,眼,鼻溢液;发热;呕吐
健康档案制度
一、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未取得前述有效证件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否则,不得继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并按要求调离其工作岗位。
四、食品从业人员应坚持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禁止长发、长胡须、长指甲、戴手饰、涂指甲油、不穿洁净工作衣帽上岗和上岗期间抽烟、吃零食以及做与食品生产、加工、经营无关的事情。
五、对食品从业人员实行德、能、勤、纪综合考核。对德、能、勤、纪考核具优者给予表扬或奖励;对综合考核成绩欠佳者进行批评教育使其改正;对不改者劝其离岗或规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篇:员工健康检查制度
(一)为促进员工健康加强预防疾病起见,特定本办法。
(二)本公司员工健康检查,以每年举办一次为原则,有关检查事项由人事室办理。
(三)x光摄影由人事室与防疾中心接洽时间,请派巡回车至公司或工厂办理。经防病中心通知必须进一步检查者,应前住指定医院摄大张x光片,以助判断疾病。
(四)一般检查由人事室负责与市立医院接洽时间,分别至该医院接受检查。工厂由人事组接洽医师至厂内检查。
(五)有关费用概由各部门负担。
(六)经检查结果有疾病者,应早期治疗,如有严重病况时,由公司令其停止继续工作,返家休养或往劳保指定医院治疗。
(七)人事室每届年终,应依检查表作成疾病名称、人数及治疗情形等统计,以作有效措施及卫生改善的参考。
第五篇: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建立本院职业健康检查管理体系,确保职业健康检查的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同时考虑本院的工作特点和要求,形成以下制度,加
以保持和实施。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省卫生厅批准我院职业健康检查范围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三、组织机构
体检科为本院对外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常设办事机构;成立“职业病
综合诊断专家小组”,当主检医生不能对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做出明确诊断
时,由综合诊断小组集体讨论后再做出检查结论和处理意见。
四、职责
体检科医护人员及职业健康体检医生主要职责为:对外受理职业健康
检查申请;核对职业健康检查人员.、工种,确定检查项目;组织体检;
体检资料汇总、分析、体检报告的出具。
五、业务管理
(一)职业健康检查的原则
1.体检科独立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不受任何组织和
个人干扰。
2.职业健康检查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优质、高效、便民的原则。
3.疑似职业病诊断必须由“职业病综合诊断专家小组”集体诊断。
(二)职业健康检查要求
1.职业健康检查必须严格依照“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程序”进行。
2.职业健康检查内容应当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依据《职业健康监
护管理办法》附件1(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进行。
3.职业健康检查记录应规范、详实,健康检查诊断报告规范,并由诊
断医师签名。
5.对重大疑难病例或者国家还没有颁布职业病诊断标准的病例,难以
作出明确诊断时,应当向患者及用人单位说明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转诊至省级具备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
6.对不能确诊的疑似职业病病人和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
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病人,应当提出必要的医学观察或住院观察建
议,提出会诊建议,并向患者和用人单位说明情况。
7.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应在体检结束1
月内送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三)相关业务管理
1.与职业病诊断相关检验、检查、检测必须采用职业病诊断标准或其
他国家标准规定的方法。
2.为鉴别诊断或其它原因需将患者转诊其他医疗机构检查时,应当考
察其资质并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六、疑似职业病转诊和报告制度
1.发现疑似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用人单位
报告,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
生机构明确诊断;
2.发现疑似急性职业中毒三人以上或发生死亡的疑似急性职业病时,应立即电话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及用人单位,同时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建议将疑似急性职业病患者转诊至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
明确诊断;
七、设备管理制度
1.加强检验、检查设备的维护保养,确保检验、检查结果准确可靠。
2.与职业健康检查、诊断相关的检验、检查设备必须通过计量检定或
规定程序的自检,同时做好自检记录。
3.检验、检查设备大型仪器设备应有完整的操作规程,严格按规程操
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