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大学生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的调查研究及应对策略
大学生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的调查研究及应对策略
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这是现代法治社会对每个公民的要求,特别是对大学生这一特殊群体,法律素质的提高更为迫切。但近几年来,在大学校园里由于大学生法律意识薄弱,不稳定因素凸显,导致一系列犯罪事件的发生,令人担忧。因此,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刻不容缓。个人权益受到侵害,大学生怎么说
大学生权益受侵害的事情相当多,在勤工助学的打工过程中,在日常生活中的消费中,在校园中的求学相处中„„然而当谈到什么是权益,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时,一个个回答让人感到沉重。
徐云同学(XX大学法学院):现在大学生权利受侵害的事情太多了,但是好多人都近乎麻木,习以为常了,这样就是对权利的极大浪费,也造成了大家对于维权的冷漠。
石磊同学(XX大学兽医学院):一次我去家教中介公司找家教,一位负责人说明天正好有个家长想找一名学生,但条件要求比较高。出于求职心切,马上自我推荐,后来他说我的条件还可以,让我先交80元钱的中介费用,第二天去见学生家长,我开始还在想可不要上当,但是看到在场的学生也比较多,竞争力也比较大,就把钱交了。可是第二天他却告诉我说,那家长不想找家教了,让我再等一等。当时我向他索要已交的80元介绍费,可他说如果现在想要只能给50元,其余的先预留,不能全部退还,并保证一定帮我找到。结果一个月下来也没有消息,催了几次都是要再等几天,后来也就没有再打听消息,自认倒霉好了。
黄赛(XX大学文学院):曾无意将自己的身份证交给了一位朋友,没想到他居然用其办了一部CDMA的手机,结果他不但没有续交话费还欠了好多的钱,最后联通的律师发来催交话费的通知,虽然到最后找到了那位朋友,补交完话费并做好了转交手续,但已经是精疲力竭!因此,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强化风险意识,善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肃啸同学(XX学院):我曾经在学校附近一个小规模的超市中买到过期的饼干,知道又能怎样?还不是随手扔掉。又不值多少钱,没必要和店里的人吵来吵去,况且去了也是白去,下次不要去买东西就是了。一般情况下,比较正规的超市里是没有假货的,但是如果真遇到假冒伪劣商品,商家是有义务赔偿的。但是谁又有时间和精力与他们理论,只好自认倒霉算了。
段丽同学(XX大学外国语学院):我就曾遇到过让商家赔偿的情况。一次去到某超市购物,有一品牌的牛奶正在搞促销,买一赠一,于是就买了四包。后来发现牛奶已经有了结块,于是我就凭着收银小票带了宿舍几个好友找到了超市,最后超市赔了八包好奶。我当时也不懂他为什么赔我八包,后来才知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相关规定,是双倍赔偿,或许是他怕我告他吧!因此,在日常消费时也应注意保留必要的收据、凭证等,以便维权。
施文秀同学(XX职业大学物流专业):一次我和几个同学去逛街,这时来了一个中年妇女,很客气地让我们填一下表,当我们填完准备走时,那人突然把我们叫住并让我们买她的小饰品,而且还对我们纠缠不休,当时我们很生气,但也有点怕。后来,一个同学掏出手机说要报警,那人才不敢再纠缠。从这次的经历可以看出,社会上的一些强买强卖现象也是存在的。而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魏文华同学(XX教育学院):“3·15”到了,只有创造一个和谐的消费环境,才会使大家会有一颗“定心丸”。
赵丹丹同学(XX大学管理学院):日常生活中受到较小的侵害时当然没必要提什么维权了,但是如果受到了较大伤害肯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了。
维权:
法律,大学生你用了吗
大多数同学都选择利用法律来解决自己在生活中权利受侵害的情形,但个别同学却笑谈,“法律?当然应该这样做了,但实际谁会这样做啊?”因为在实际中,相当一部分人根本就不懂得该如何运用法律,也没有闲工夫用法律来维权!
在大学生打工权益维护方面,大多的学生选择用法律维护自身的权益,但也有超过不少的学生选择以辞职的方式逃避问题,更有少数学生选择暴力对待。某高校学生就曾因被打工中介公司骗钱,而以暴力方式维权致使打工中介人员受伤,后被公安机关拘留。在反对这位同学不理智做法的同时,我们不禁要问:谁来保护打工学生的权益?
中国人有“非讼”的习惯,长期以来,把打官司、告状看成是一种不光彩的事,所以好多人便忍气吞声。的确,如果采用上诉到法院,通过打官司的方式,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将远远超过纠纷本身的费用,并且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有些权利或许真的无法保障,例如大学生打工,有时的确会陷入法律保护的真空地带。
在大学生的维权过程中,法律途径被很多学生所放弃,或是因为缺少相关法律知识,或是缺少拿起法律武器的勇气。但是,法律作为维护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是不应该被忽视的。我们倡导培养权利意识、法律思维,但更应该让广大青年朋友知道如何做、做什么。因为大多数人不知道法律应该是怎样的程序,怎样去找消协,怎样去咨询。法律途径被放弃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通过法律途径要浪费较大精力,花费较高费用,学生是一个弱势群体,一没资金,二没时间,三没精力,只好选择放弃。
实践:法律,大学生维权的强力武器
走出校园的大学生们的感受又是怎样的呢?我们对几位受过权利侵害的往届大学生朋友进行了专访。
王强(扬州大学202_届毕业生):应聘到某单位上班,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对双方的权利义务未予明确约定。在劳动过程中,劳动强度很大,但单位却支付很少的工资,而且不按劳动法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最终,我被逼无奈离开了单位。
小刘(扬州大学202_届毕业生):应聘到某单位上班,约定试用期三个月。三个月到期后,我收到单位通知,说是达不到工作要求,决定将其解聘。结果,我未拿到一分钱工资,被迫离开了单位。
我们应该看到,大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仅要学习专业知识,还应学习必要的法律知识,尤其是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明确自己有哪些权利、义务,并了解劳动行政监管部门的基本职能、就业规程、就业市场的类型,以及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基本要求等。而且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大学生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干用人单位违反合同,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大学生可要求用人单位及时改正,严格履行合同。对用人单位严重侵犯劳动者权益的行为,大学生可以拿起法律武器,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王强就是因为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丧失了主动权,致使用人单位肆意践踏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学习并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提高自己的维权能力,就为自己今后在社会上生存提供了法律保障。
对小刘来说,在试用期满后,虽然单位以小刘达不到工作要求为由将其解聘,但根据法律规定,该单位应向小刘据实支付相应的工资,对其不支付工资的行为,小刘完全应该拿起法律武器要求单位据实支付工资,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观点:大学生维权,法律专家怎么说
针对大学生如何维权,XX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东华说:首先,应在大学期间学好《法律基础》等相关课程,把《民法》、《教育法》、《劳动法》、《高等教育法》中涉及到高校学生权利和义务的内容联系实际生活,进行实践。此外,应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手段进行学习。
其次,相信法律的公正,克服冲动的心理,不能挽起袖子真的大打出手,在镇定中搜集证据,保证权利的行使。因为如果自身权利受到侵害,但是没有办法证明时,只能是徒劳一场。所以建议一切消费单据、协议、合同等证明性凭证要妥善保管。
第三,权利意识增强了,还要付之于实践,“为权利而斗争”。即使有时维权道路很崎岖,但是要敢于直面,敢于运用法律。在接受的维权意识教育的同时,当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不仅要依法维权,而且要充分利用各种机会和场所争取权利。
第四,大学生去打工找工作时要注意一是要看工作单位是否有用工资质,主要看营业执照,是否在工商等部门进行合法登记。二是要签定劳动合同,明确工作报酬、工作条件、违约责任和社会保险等内容。三是如遇劳动纠纷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工商部门仲裁和法律诉讼。在消费方面如遇消费欺诈,一是可以与商家协商解决,要求双倍返还;二是可以向工商部门反映;三是向消协举报;四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不管遇有哪种途径,一定要具备法律知识,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而言,学生的权利既包括公法上的权利,也包括私法上的权利。
(一)接受教育和服务权
学生缴纳学费,与校方达成契约之初衷,便在于接受校方提供的教育与服务。因此这是学生最基本的权利,校方必须满足学生的要求,否则就应受到惩罚。比如日本《学校教育法》第13条规定:学校不授课达6个月以上的,主管部门可命令关闭学校。
目前我国存在的问题是,校方提供的教育和服务质量堪忧,即不完全履约。比如某音乐学院请不具备教师资格的研究生为学生上课,致学生音带受损。而在服务方面,可指摘者更多,突出表现在校方凡事以自我为中心,对其聘用的勤杂人员不强化服务意识,令这些人狗仗人势,作威作福。
(二)休息权
在国外,休息权同人格尊严一样受到尊重。我国宪法也确认了该项权利,但高校管理者对此重视不够。例如有些高校要求学生晚上上自习,就是对学生休息权的践踏。此外还有在节假日召集学生开会、组织学生劳动等,都是违法行为。
(三)平等权
西塞罗把“使全体社会成员平等”作为法的目的,平等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在学生管理中,其含义是:学生与校方工作人员平等的享有权利,平等的履行义务。而在现实中,管理者并不将学生视为与自己平等的主体,而是视其为自己的奴仆,甚至可任由自己摆布和控制的私有物品。非法特权的存在必然导致非法的不平等,这是封建等级特权之流毒的一种体现。
(四)信仰及言论自由权
因价值取向、道德标准和审美情趣因人而异,且无整齐划一之标准,故学生之信仰选择及其表达自由当属个人私事,需加以尊重,只要其言行无违国家之法律。管理者可以将自认为“善”或“美”的界定号召或倡议学生遵循,但若这种号召或倡议进一步升格为强制,就属违法。强行统一思想、统一认识、统一口径,其罪恶无异于强迫卖淫,后者出卖肉体,前者出卖灵魂。
(五)拒绝摊派权
当前,学校向学生摊派的情况十分严重。突出表现在许多学校不经学生同意而强制其购买本校教师购买的书籍。还有辽宁师范大学团委以资助特困生的名义,强制学生缴纳所谓“特殊团费”。此等巧立名目,不胜枚举。因此立法保障学生的拒绝摊派权是十分必要的。
(六)生活自由权
学生的衣食住行,完全是个人私事,校方不应横加干涉。生活态度、生活方式本身就是十分个性化的,没有一条绝对正确的标准,也不存在少数服从多数的问题。在80年代,许多学校的校规规定不准穿牛仔裤,而今天大学教授将牛仔裤穿到课堂上也不足为奇。回想当年的铁律,在今天看来是多么幼稚可笑。而谁又能说今天看来也许被认同的约束,不会成为明天的笑柄?关键是这些问题无论看似合理与否,原本就不是法应当介入的。现在辽宁师范大学不允许留长发的同学上课,也是一种对生活自由权的侵犯。可惜不用等到以后,今天就攒来许多骂名。年轻人思想奔放,接受新事物较快,纵观历史,常常是他们领导生活理念的新潮流,而潮流是不可逆转的,法何苦自讨没趣?
(七)居所不受侵犯权
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因此居住安全是公民生活中最起码的一项权利,所以教育立法也应相应的规定学生的居所不受侵犯,明令禁止校方以检查卫生等名义任意侵入学生宿舍,除非具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因为,宿舍的清扫、被褥的叠放以及墙壁的装饰等属于学生的生活自由,校方无权干涉。何况,未经学生允许侵入学生宿舍令学生的安全感得不到保障,同时可能会侵犯学生的隐私权等其他权利,因此必须依法禁止。
(八)隐私权
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但从已有的判例来看,保障公民的隐私权已成为大家的共识。学生的隐私权也应当受到立法的保护。在实践中,学生的该项权利并未得到应有的尊重。例如辽宁师范大学学生处处长刘某曾跟踪两名女同学窃听其谈话,从谈话内容得知她们意欲为违反校规的行为,据以对其加以惩罚。事后刘某竟还引以为荣,到处宣扬他的丰功伟绩。且不说这两位同学的行为只是一个构思,还没有成为现实。单就刘某尾随他人窃听谈话而言,就是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还有许多高校并非为了需要民主监督的某种选拔而未经学生允许将其成绩排列次序张榜公布;将学生宿舍的布局拍摄下来公开展示等,都是践踏学生隐私权的行为。
(九)安全保障权
大学生普遍比较富有而又涉世未深,极易成为不法之徒的侵害目标。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女大学生的安全更令人堪忧。近年来发生的许多校园惨案均与校方的失职有关。因此必须立法确认学生的安全保障权,规定校方必须对校内的不安全因素尽必要之注意义务,如对招聘来校的外来劳务人员进行登记并监管,安排足够的人员经常进行巡逻等,以切实保障学生的权益不受侵害。
(十)人格保障权
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而在我国高校的学生管理工作中,管理者普遍对学生的人格没有充分的尊重,尤其是对他们认为犯错误的学生,更是恶意中伤,无所不用其极。从法律上讲,即使死囚的人格也是不容侵犯的。法律可以授权司法机关剥夺某人的生命,却绝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他人的人格,高校管理者当然亦不例外。
(十一)求偿权
现实中损害学生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其原因固然颇多,但管理者及校方为损害行为之后不必付出相应代价在一定程度上滋长了管理者为所欲为、无法无天的嚣张气焰。因此必须明确规定校方给学生造成损害的赔偿标准及程序。从现实的角度出发,校方给学生造成物质损害的情形相对而言不是很多,而大多为精神损害。对于精神损害,校方除要公开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外,还要以物质的的方式加以赔偿,这样才能抚慰学生受伤的心灵,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学生的损失。
(十二)结社权
学生基于自己的专业特点或自身的兴趣、爱好,自愿组成社团,有利于互相取长补短,丰富课余生活及促进沟通,培养合作精神,因此立法应予支持。同时,学生与校方相比属于弱势群体,只有团结起来才能与校方抗衡。此外,学生在参与学校管理时,也有组建社团参与竞选及决策的愿望。我国《高等教育法》已确认了学生结社权,但是,只有将学生社团的自决权同时规定下来,结社权的存在才不会流于形式,否则只会成为校方管理机器的附庸。
(十三)参与管理权
如前所述,学生与校方的关系具有双重性。从民事关系上讲,学生有权监督校方履约,并有权就履约具体事项提出自己的建议和要求,就关系到自身利益及自由的事项作出决定,交由校方执行。就行政关系而言,学校做出事关学生权益的重大决定时,应当征求学生意见,必要时还应进行听证。参与管理是学生的一项重要权利,没有学生参与的管理是非法的管理。国外的立法均十分重视该项权利,而我国的法律中尚没有这一内容,实是一个莫大的遗憾和缺失。
(十四)罢课权
学生与校方之间具有双重关系。而在提供和接受教育这一问题上显属民事法律关系,因而上课是学生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如果学生认为校方提供的教育不能使自己有所提高而只是空耗时间,或这一课程自己已经掌握,自然可以不上课。同时,大规模的罢课多是基于学生要表达某一强烈意见而发生的,这是处于弱势的学生维护自身权益的有利途径。许多学校规定对带头或组织罢课者予以处分,这显然不妥。除了从理论上讲学生有罢课权以外,从立法技术上讲也有这一要求。因为学生作为公民本身就享有游行、示威权,而罢课的激烈程度、造成的损失毕竟比游行、示威要小得多。如果不承认学生的罢课权,那么本来罢课就能解决的问题,却逼得学生只能去游行示威。这显然对任何一方均不利。
(十五)建议、批评、申诉、控告、检举权
这几项权利,是上述诸如参与管理权、平等权等各项权利的必然延伸,并与之互为保障,同时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这几项权利皆有宪法依据,因此还没有哪个学校胆敢自定校规否定学生享有上述权利,但也不告知学生享有这些权利。这种不置可否的态度也是不可取的。要使学生的上述权利真正得以实现,必须明文承认,并鼓励学生积极行使这些权利,这样不仅增强了学生的主人翁责任感,而且可以促使校方廉洁自律,改善管理。
(十六)静坐、集会、游行、示威权
集会、游行、示威权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和《集会、游行、示威法》均予以确认。而对处于弱势群体的学生,该项权利的行使尤为重要。静坐权的确认也是必不可少的。集会、游行、示威非合众人之力无以发动。若学生无静坐权,则个人或少数人对校方有强烈之要求,或忍气吞声,或去发动一场集会、游行、示威,这两种结果我们都不愿看到。而既使对于广大的学生而言,选择静坐来表达意愿也同罢课一样,是一种较集会、游行、示威烈度较小的一种反抗形式。所以如果不承认静坐权的存在,要么不利于保障个体权益,要么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七)交往权
人是生活在社会中的理性个体,交往是人之为人的基本需求。学生的交往权本质上要确认交往的自由-有和同性交往的自由,也有和异性交往的自由,交往的方式和深度也是学生的自由。有许多高校为了满足其“存天理、灭人欲”的阴暗心理,同时为了降低管理成本,甚至禁绝男女同学的正常交往。比如辽宁师范大学的学生处处长刘某就曾对某两位同学一起讨论学生会的工作而横加指责,只因为他们是异性。我们知道世界上大约89%是异性恋,这在经济学上可以解释为一种歧视。但若学校画地为牢,让同学不能满足与异性交往这一偏好,其结果是令一部分同学必须放弃歧视,退而求其次地转向同性。当然同性恋者应当得到尊重和关怀,但是学校硬是把异性恋培养成同性恋恐难脱“逼良为娼”之咎!P>(十八)创业权
学生创业是一项值得鼓励的新生事物。1998年5月举办的清华首届创业计划大赛,正式拉开了我国学生创业的序幕。202_年教育部出台相关政策,标志着学生创业受到官方的明确肯定。(参见:陈朝晖、张德民。《论学生创业及其法律保障》[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2_(4)96)。
然而部分高校的校规中仍然明定“学生不许经商”,显与国家政策和社会现实相悖,虽然今天的“创业”与八十年代的“经商”不能简单地等同。这些学校的抱残守缺,与国家法律的欠缺不无关系,但要修改法律,毕竟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尚需假以时日。而且法律本身必然是粗线条的,就算制定出来也需要各学校根据自身的情况加以细化才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即使在较开明的学校,对学生创业的种种支持乃是仰仗学校决策者的认同,是“人治”而非“法治”,即便当下如火如荼,也仍存在“人走茶凉”的不确定性。所以有必要将学校对学生创业的鼓励与支持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
(十九)享受优待权
大学生是未来建设国家和发展人类的栋梁之材。同时,出于其没有经济收入以及其他一些方面的考虑,国家乃至相关企事业单位需要对其实施一系列优待。我国《教育法》第五十条规定:“ 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铁道部1956《旅客行李和包裹运送规则》第17条规定:“各学院、大中小学校和各种干部学校、专业学校以及超过6个月的训练班中,没有薪金收入的学生,家在外地,在寒假、暑假或假期期间回家,购买硬座往返客票时,凭学校证明文件,可以享受减价优待,但同一假期内只限一次。”以后,该规定经多次修改,但此原则一直延续至今。这类优待都是国家支持教育事业的政策体现,对其合理性的质疑就是对人类未来的漠视。国家在予以大学生如此优惠政策的同时并没有损害社会其他群体的权益。在不降低社会总福利的情况下适当提升某一群体的福利,并不一定意味着社会不公。今年春运期间爆发出的“大学生为何不与民工挤火车”的讨论,实质上是一种“损人不利己”的内耗式思维在做宠。
给学生优待类似于国际经济法中的非互惠的普惠制,虽是单方面作出,但并非给惠一方的恩赐,而是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因此优待对有关部门而言,不是“人情”,而是“本分”;对学生而言,也是一种权利。然而,由于对“优待”本身的认识偏差,许多单位和部门对学生获得优待的权利没有予以足够的尊重。部分古迹景点,比如西安的大慈恩寺,没有对学生购买门票予以优待;太原铁路分局202_年春节期间擅自取消学生票的零售;天津铁路分局的工作人员一见到购买学生票的旅客就面目狰狞、恶语相加;而铁道部自身也不断的为大学生购票设置重重非人性化的障碍,令其赚取政治资本的“对教育最实际的支持”(铁道部有关人士语,来源于“深圳新闻网”)难以落到实处,简直是淫荡妓女立贞节牌坊。
学生的权利还应包括知情权、获得学历与学位权、物质帮助权等。只有学生的权利得以现实的实现,高校管理法治化的目标方能实现。但是,本文作者主张保障学生的权利以制约学校的权力,并不是否定高校之管理权的正当行使,也坚决反对学生权利的滥用。“十年树木,百年树人”,高校从学生的长远利益出发,在法治的轨道内纠正学生的短期行为,是必要而且必须的。某些高校出于争夺生源等经济利益的考虑,背离教书育人的宗旨,一切以学生为中心,要求教育管理和教学人员无条件的满足学生的要求和渴望,是另一层面的“逼良为娼”!
第二篇:大学生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的调查研究及应对策略
大学生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的调查研究及应对策略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违法维权的事件,有时候是当事人不懂得法律,误
入歧途,触犯了法律,有时候是当事人不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让我们为之惋惜!为了解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现状,现做以下调查,耽误
您几分钟时间,请您认真做出选择。
1.您现在所在的年级:
A大一B大二C大三D大四
2.平时您主要通过什么途径了解法律知识:
A自己平时阅读一些法律书籍B通过电视报纸等途径了解一些
法律知识
C通过学校设置的法律基础课学习D平时不怎么关注,感觉用不到
3.您觉得了解法律基本知识对我们有意义吗?(多选)
A有意义,但是我基本不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B意义不大,可以用法律维护权利的地方太少
C没有,法律离我很远。我们还没有进入社会,以后再了解也不迟
D有意义,法律帮我解决实际问题
4.你知道全国法制宣传日是哪一天?()
A 3月15日B 11月1日
C 12月1日D 12月4日
5.您觉得下列哪几部法律与我们日常生活关系最大?(选三个)
A民法B刑法C婚姻法D合同法E婚姻法F劳动法G保险法
6.刑法规定应负刑事责任的最低法定年龄是:
A14岁B 16 岁C18,因为18岁就成年了D不清楚
7.当您做暑假工作或者做兼职时,您会主动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吗?(多选题)
A会的,合同能防止公司违约,以维护自身合法权利B合同是用人单位单方面拟定的,签不签无所谓
C这取决与用人单位是否有书面合同,如果他们要求口头签订合同,我也会同意D合同签不签影响不大,只要我工作了,他们敢不给我报酬,我就打官司
8.若某人借您钱到期不还,您觉得您有权利把那个人关起来,或者强行拿他的其他私有财产做抵押吗?
A有,只有这样才能维护我的权利
B没有,任何人都不能禁止别人的人身自由,而且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C这样做也是情理之中,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D要看有没有借款合同,有合同应该走法律渠道。没有合同,那我只能这样做
9.当您权利受到侵害时,您首先想到的是()
A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B自己解决,上访或者打官司太费时间
C找自己的亲属,以暴制暴D感觉很委屈,但无能为力
10.你认为对法律的执行哪些监督是有效的A.报刊,杂志B.电视,广播
C.互联网D.党委,政府,人大
11.当日常生活中您的名誉受损了,会采取什么样的措施保护自己?
A无所谓,清者自清B说说就行,激怒了人则会被群殴
C根据法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D通过暴力解决
12.您觉得通过法律途径您的权利有多大可能得到维护?
A 30% ,法律根本不会注意弱势群体的权利B 40%,官官相护,有钱能使鬼磨
C90%,法律越来越公正了D许多问题根本不能用法律解决
13.您如果很需要买手机,碰巧碰到有人拦着你向你卖一部非常便宜,但可能来路不明的二手手机,您会买吗?
A会,手机便宜实惠,反正不是我偷的B不买,否则等于隐藏赃物,会受处罚
C手机可能是偷的,还是别贪小便宜了D不买,并打电话向警方反应
14.你在公交车上遇到骚扰时,你会如何去做?
A出声制止,维护自己的权益B用适当的方法让他得到惩罚 C瞪他一眼,然后换个地方或下车D默默离开,不敢出声
15.你认为大学开设的法律基础教育课要如何上,才能取得提高同学们法律素养的效果?
A尽可能介绍能解决社会生活的法律法规B从案例中说明相关法律理论
C按照教学大纲粗略将一下就行D这门课与日常学习生活无关
16.您认为我国法律有效执行的主要原因是(A法律本身没有足够多的权威B执行机关执行不严
C一些领导与干部不守法D多数对法律尊重不够
E其他
17.您认为当我们维权时,有时法律的公正性没有实现的主要原因是? A法律本身没有足够多的权威
B我国权利机关和司法机关相互制约,司法机关的工作没有自主性C一些司法机关收受贿赂导致办案不公
D当法律没有实现公平时,大多数人没有再上诉,选择忍气吞声
18.您觉得现阶段我国应该从哪些方面让遵纪守法和维权意识深入人心?(多选)
A多组织法律讲座,普遍法律知识B 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C让法律深入农村基层,使普通民众学习法律,并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D多建设一些维权渠道,让维权更简便
19.您觉得现阶段我国应该从哪些方面让遵纪守法和维权意识深入人心?(多选)
A多组织法律讲座,普遍法律知识
B 加大对违法犯罪的惩治力度
C让法律深入农村基层,使普通民众学习法律,并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利D多建设一些维权渠道,让维权更简便
20您认为对法律的执行哪些监督是最有效的?(单选题)
A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舆论监督
B法律在执行过程时更加透明,让公众参与进来
C加大人民群众监督
D设立一个专门的监督和调查机关,监督执法部门的执法
谢谢你的参与,祝你学习愉快!
第三篇:大学生法律意识与权利意识调查 个人总结
当今大学生,是国家未来的希望,他们法律意识的强与弱直接影响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缺乏,法律素养的不足,经常有违法犯罪的事件发生,甚至有些是震惊全国的恶性犯罪行为。权威调查结果表明,我国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不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亟待加强已经成为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它的解决有着重大的意义。
所以我们在大学校园里的实地调查,尝试了解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水平,希望在调查过程中能帮助在校大学生了解到法律的重要性,并找出可以有效解决当前问题的方法。
而通过这次实践,我增强了运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此过程中,我获得了大量的感性认识和许多有价值的新知识,同时学会了把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与接触的实际现象进行对照、比较,把抽象的理论知识逐渐转化为认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同时,我也明白了团队协作的重要性。没有一个人是万能的,即使神通广大的孙悟空,也无法独自完成取经大任。然而,我们却能通过建立人际互赖关系,通过别人的帮助,来弥补自身的不足。对于团队而言,伙伴之间的友好相处和相互协作至关重要。无论力量型的人、完美型的人、活泼型的人还是和平型的人,都可以凭借自己的性格魅力,来赢得团队伙伴的支持。这样一来,我们就能够实现个人与团队的共同成功。正是团队精神让我们圆满的完成了这次的社会实践。
第四篇:大学生法律意识调查研究
大学生法律意识的调查研究
关于大学生消费维权意识调查报告
关于大学生消费维权意识的调查问卷
1.你是否了解消费者协会的基本性质:()
A.非常了解B.较了解C.一般D.不了解
2.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不受损害的权利。(多项选择)
A.人身B.财产安全C.名誉D.生命健康
3.你曾遇到过消费时被侵权吗?()
A.有B.没有
4.你认为那种行为最普遍?()
A.价格欺骗B.品质问题C.超过使用期D.其他
5.消费者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是()
A.安全权B.受尊重权C.公平交易权D.求偿权
6.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利进行()(多项选择)
A.比较B.鉴别C.挑选D.强迫交易
7.消费者与经营者进行交易,享有()权利(多项选择)
A.知悉真实情况B.自主选择C.公平交易D.获得赔偿
8.你一般用哪些方式进行维权()
A.商家协调B.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C.法律手段寻求解决D.其他
9.你认为最普遍的不良消费习惯主要有:()
A.盲目相信广告宣传B.索要和保管消费凭证C.图便宜D.受商家打折优惠,落入消费陷阱
10.你是否知道发票的作用()
A.非常了解B.较了解C.一般D.完全不了解
11.你认为危害最大的不良消费习惯是()
A.盲目相信广告宣传B.图便宜C.购买“三无”产品
D.购买食品不注意保质期
进入21世纪,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居民的消费水平也日益提高。在消费生活中,往往遇到各种形式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居民对于这种情况的处理也是各式各样,有的人懂得利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有的人只能咽下那口气。对于经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碰到这些情况时会如何处理这样的事件呢?大学生的消费维权意识又怎样呢?我们就对大学生的消费维权意识如何做了问卷调查。
(一)基本情况:
我们总共发放调查问卷120份,回收119,回收率将近99.1%。按调查对象的性别来分,男生共有62人,占调查总数的52%;女生共有57名,占调查总数的48%;按年段来分,大一学生占大多数,共有101人,占总调查人数的85%,大二共有18人,占总调查人数的15%。该份调查问卷的题目主要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有两道题,都是对大学生是否了解消费者协会的基本性质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赋予消费者的基本权利的调查;第二部分有五道题目,先是调查大学生对自己消费维权意识的认知情况,后是通过面对具体案例时,大学生会采取什么样的做法的问卷调查;第三部分有三道题目,是关于大学生对维权所要经过的程序的认识,及具体途径的认知情况的调查。
(二)样本分析:
a)大学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之甚少。
调查显示:大学生中知道消费者协会是一个社会团体的所占的比例都比较低。从被调查者的性别分析,其中大学男生答对该道题目的占总男生调查总数的53.2%;女生答对的只占42.1%。从被调查者的年段分析,大一学生答对的只占47.5%,而大二的学生的有50%。通过调查样本的分析发现,大学生对消费者享有的一些基本权利不太清楚。分析结果显示,调查的大学男生中只有9.7%的答对,而女学生也只有12.3%。但大二学生回答正确的达到38.9%,大一的只有12.9%的学生回答正确。从这些数据来分析,现今大学生对于消费者协会认知不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了解不够。
b)大学生认为自身的消费维权意识一般。
对大学生认为自身的消费维权意识的问卷调查中发现:52.1%的学生认为自身的维权意识较为一般,男女生之间的比例相差不大,大一大二的学生之间的调查结果比较也没有较大的差异。而认为自身维权意识很好的只占15.1%。
c)通过案例发现大学生的消费维权意识比较淡薄。
我们以一些生活中常碰到的例子作为调查案例,对调查的结果的分析发现:当权益受到侵犯时,会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的学生只占小部分。其中男生的占34.4%,女生的占23.4%,大一学生占30.7%,大二学生占35.2%。这样的数据体现出,现当代的大学生的消费维权意识还比较淡薄,并不像他们自认为的达到的程度。
d)大学生对于消费维权所需的程序和具体途径比较清楚。
被调查的大学生认为对消费投诉的一般程序还知道一点点,也都觉得现在的消费
投诉“门槛”太高,投诉处理时间过长,因此对于平时一些较小的侵犯权益的行为不会采取相应的维权措施。从大学生对消费投诉电话的问卷结果发现,还有26.1%的学生对此不清楚,还不排除通过猜测得到正确答案的同学所占的测得到正确答案的同学所占的比例。
(三)结果分析
大学生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之甚少的原因主要是在于对社会接触不多,不
清楚了解这样的法律知识有哪些重要性。另外,在以前的学习主要是为高考服务,其他不怎么重要的事都置于一旁,致使对现在国家的一些法律条文不太了解。大学生的维权意识比较淡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以往碰到的事都会由父母亲出面解决,自己并不过问。另外是,如果一些侵权行为还在可以容忍的范围内,就有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观念。而且很多的学生认为现在的投诉程序过于复杂,处理的时间长,这也是在遇到权益受到侵犯时不会采取维权措施的一个很大的原因。问卷调查结果发现,大学生对消费投诉电话还是比较清楚的,这说明,以往的一些消费维权宣传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应继续做这方面的努力,让每个公民了解法律知识,使自身权益免受侵害。
(四)解决对策:
1)阅读相关的法律书籍,了解消费者自身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法律义务。不管是在生产消费还是生活消费中,都会触及到一些法律条文。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些法律书籍的阅读,能够使我们在生活中更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和家人的权益不受侵犯。
2)更多关注有关侵权的案例,学习如何保护自身权益不受侵犯。
现在的社会还存在很多的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所以可以通过收看《今日说法》节目,浏览中国消费网,阅读《中国消费者报》等途径了解案例。对那些事件的了解可以让我们尽可能的避免自身权益免受侵害,.同样也能够使我们在遇到棘手事件时,能够及时想到一切行之有效的途径来解决问题。
3)参加一些有关的消费维权活动。
每年的3月15日都有一些相关的活动来倡导群众一起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通过这样的一些活动,能够增强我们的消费维权意识,掌握维权方法。社会和校园中也都存在另外的协会,来帮助消费者保护自身权益。比如说我校的维权学社,它会举行一些活动让同学学到相关的维权知识。
4)另一方面,学校也应该加大宣传,增进大学生法律知识的堆集。目前大学生的消费维权意识普遍较高,但对于法律知识的储蓄却明显不足,结合高校自身情况,校方应该设立一个与消费为权直接相干的部门。一方面,可以结合法学院或者法学专业的同学在校园开展一些法律知识宣传的活动,帮助大家对相干知识的堆集。
除了校方为此投入一定的劳力,物力外,大学生自身同时需要采纳一些有用的措
施。作为弱势群体的大学生消费者,因为其分散性在一样平常经济活动中的个别消费维权的乐成性低,但我们可以经由过程建立一个校园性的,如消费协会的社团组织,结成消费维权的统一战线。经由过程这样一个相对集中的组织,大学生可以在此文中交流各自在具体消费维权的经验,针对遇到的消费侵权的情况也可以相互提醒。从而提高消费维权乐成率。
(五)结束语
本次关于“大学生维权消费权益保护”的社会调查已经结束了,但在调查中学的却将一直影响着我们今后的精修与糊口。经由过程这次活动,我们接触社会,相识社会,不仅解开了调查之初关于课题在心中存在的疑问,还培养了能力,拓展了自身的知识。调查中,使我们自身慢慢地起头培养自身严谨性,逻辑性,并掌握了部分简略的社会调查方式,在交际和语言抒发的能力也提高了。
作者联系方式:邵敏捷(美术与设计学院09艺术设计3班)手机号码***E-mail:shaominjie.202_@163.com
第五篇: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调查问卷
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的调查问卷
1.你的性别()A男B 女
2.年级()A大一B大二C大三D大四
3.你生长在()A农村B 城市
4.你生活中的法律知识是从什么地方来的?()
A 电视上 B 报纸上C 学校的课本上D 家庭的影响E 其他
5.当你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你首先想到的是()
A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B用武力解决C通过关系解决.D感觉很委屈但是认为也是没办法的事E根本没有在意过
6.假如你在公交车上遇到骚扰时,你会如何去做?()
A出声制止,维护自己的权益B用适当的方法让他得到惩罚
C瞪他一眼,然后换个地方或下车D默默的离开,不敢出声
7.某学生因为考试舞弊而被开除,你认为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A合法B 不合法
8.你希望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吗?()
A希望B不希望
9.你认为你目前法律学习中的主要问题是()?
A懂得法律知识但不会实际运用 B缺乏法律知识
C能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并解决现实问题
10.你是否关注国家的立法活动或是法律报告?()
A经常B偶尔C从不
11.你认为法律在生活中的作用是?()
A 很重要,是维护权益的有效手段
B 比较重要,有时试图用法律解决问题
C 一般重要,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运用法律D 不重要
12.你能区分违法和犯罪吗?()
A能B不一定能C大部分能
13.你是否了解学生的权利?()
A非常了解B略有了解C一般D完全不了解
14.你是通过哪些途径了解学生权利的?()
A自学法律B学校教育C新闻传播D其他
15.你的合法权利被侵犯过么?()
A有B无C不清楚
16.你认为以下哪项是学生在校期间最重要的权利?()
A人生权B财产权C受教育权D知识产权
17.你认为受教育权除了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还应包括下列选项中的哪几项?()A申诉权B获得公正评价C获得奖学金,助学金D教育法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18.你是否认为现在投诉程序比较复杂,投诉“门槛”高,投诉处理时间过长呢?()A是,因此有些小的侵权行为就不会采取维权行为B不会 C无所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