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水环境课程论文
西北大学
研究生课程论文
论文题目:生态文明视野下旱区生态保护与生态修复
-以黄土高原为例
院系名称:
城市与环境学院
课程名称:
水资源与水环境管理
任课教师:
专
业:
环境工程
学
号:
姓
名:
日
期:
202_年12月19日
成绩:
西北大学研究生院制
生态文明视野下旱区生态保护与生态修复
-以黄土高原为例
(西北大学城市与环境学院环境工程专业 西安 710127)
摘要:黄土高原地区是我国生态退化最严重、可持续发展能力最低的区域之一。其生态环境的恢复与重建是西部大开发再造秀美山川、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必然要求。阐述了黄土高原的生态现状及其自然地理特征,分析了影响黄土高原生态环境治理和发展的主要问题,并根据黄土高原的实际情况,提出不同生态环境条件下促进生态环境恢复的可行对策。关键字:黄土高原;生态文明;生态保护;生态修复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Eco-protection and Eco-restoration in Arid Areas: A Case Study of Loess Plateau(Department of Urban and Resource Sciences,Northwest University,Xi,an 710127)Abstract:Loess Plateau is one of the most serious regions of ecological imbalance in China.A series of ecological and environmental questions in the area not only threaten local peoples' livelihood and rural health, but also affect the environmental quality and sustainable economic-social development in the western region of China.Therefore, it has become very important to enhance the eco-environmental construction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ecological restoration in this region.The authors analyzed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main questions in the process of loess plateau formation and development and gave some countermeasures about how to well carry out ecological restoration and environmental construction in this region.Key words:Loess Plateau;Ecological Civilization;Eco-protection;Eco-restoration
1.前言
黄土高原是我国生态环境破坏最严重的地区之一,该地区生态问题众多,不但威胁当地区居民的生存与发展,而且也影响我国东部地区的生态环境质量与经济发展。因此,黄土高原地区的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显得既重要又紧迫,尤其是开展该地区生态恢复理论和实践研究就显得更加重要[1-5]。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使大规模地开展生态建设成为可能[6-9]。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国家已经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在黄土高原北部地区展开了大规模的生态恢复治理工作,但至今只有一些零星的生态恢复理论[10-12],仍然没有形成对这一地区针对性很强的完整的生态恢复理论,也没有研制出适合应用于当地大中尺度区域上进行生态恢复的有效技术[13]。生态修复新思路的提出,是基于对人与自然和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辩证关系的新认识,是相对于人工治理而提出的新的水土保持理念。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文明是迄今为止人类最高级的文明形态。中国面临着严峻的生态环境形势,资源集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现阶段中国特色的生态文明的建设目标。
从黄土高原的成因、生态环境建设目标以及生态环境与旱作农业的关系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能给相关研究人员和具体实施治理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有益的启迪,减少在研究和治理工作中的盲目性,从而加快适合该地区特点的生态修复技术体系和理论体系的形成。2.研究区域及其主要生态环境问题
黄土高原是中国四大高原之一,亦为世界著名的大面积黄土覆盖的高原。黄土高原的范围是:西以日月山、乌鞘岭为界;东以太行山东麓深断裂带为界,包括豫西黄土丘陵区;南以秦岭、伏牛山山麓为界;北大体以长城为界,包括内蒙古和林格尔一准格尔的黄土丘陵区,北界的西段通过宁夏盐池县南部一罗山一香山一白墩子一大靖一线。黄土高原地跨青海、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等省(区),涉及七省(区)的46个地(盟、州、市),306个县(旗、市、区)。黄土高原总面积64万km2,其中水土流失面积45.4万km2,特别严重面积27.68万km2,是我国乃至世界上水土流失最严重、生态最脆弱的地区。2.1水土流失
黄土高原生态恶化的突出特征是水土流失问题。黄土高原水土流失面积之广、流失程度和危害之严重,是国内外罕见的。在黄土高原64万km2的面积上,集中连片的水土流失面积有43万km2,其中丘陵沟壑区面积占该区总面积约40%,水蚀、风蚀、重力侵蚀都很严重,每年从黄土高原输入黄河的泥沙达16亿t,实际产生侵蚀的土壤在20亿t。在长期径流侵蚀作用下,地面被分割得非常破碎,形成沟壑交错其间的源、梁、峁。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区域是河口镇至龙门区间。该区间属陕北、晋西北和内蒙古伊盟南部黄土丘陵沟壑区一、二副区,地面被切割成筛状地貌,为多沙粗沙区,产沙量约占总产沙量的60%。主要原因有自然(气候、土壤、地形、地貌、地质、植被等)和人为活动[14]。2.2沙漠化
植被是生态系统中物质和能量转化的主体,植被的类型、覆盖程度及其兴衰是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优劣的直接标志。黄土高原森林分布极不平衡,植被覆盖度较小,植被以中低覆盖度为主,是导致区域生态系统难以实现自我调节和良性循环的根本原因。植被覆盖度差的一个直接后果就是土壤肥力低,而土壤肥力低反过来又限制着植被的发展。
荒漠化是黄土高原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导致土地生产力的加速衰退,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荒漠化是直接由土地和植被破坏引起的,初期是土壤中有机物减少,土壤的物理、化学性质恶化,植被分布组成的变化。黄土高原风蚀沙化严重,土地沙漠化有增无减,主要分布在宁夏、内蒙古以及陕北长城沿线一带,波及47个县(市、旗),土地面积约20.5万km2,其中沙漠化面积12.87万km2,其中严重沙漠化面积3.57万km2,占沙漠化面积的27.7%。土地荒漠化发展日益上升为阻碍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和区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对此务必引起政府管理部门足够的重视[15]。2.3干旱缺水
由于地理位置、气候条件不同,黄土高原水资源的分布严重不均衡。黄土高原的降水不仅年内分配不均,而且年际变化也很大。由于黄土高原地区经常干早少雨,加上用水效率低,致使西北地区严重缺水,制约着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黄土高原北部和西部半干旱偏旱地区,降雨更少,干燥度大,土壤质地组成偏粗,因海拔升高和纬度北移,蒸发力变弱变,从而使土壤耗水强度变小。除了强烈的水土流失和干旱外,冰雹、洪水、霜冻、大风、沙尘暴等灾害以及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也相当严重。3.黄土高原生态修复的目标、可行性 3.1目标
退化生态系统修复的目标包括建立合理的种类组成(种类丰富度及多度)、结构(植被和土壤的垂直结构)、格局(生态系统成分的水平分布)、异质性(各组分的多个变量组成部分)、功能(如水、能量流动、物质循环等生态功能的表现)。
修复的终极目标是修复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功能。基本目标是:实现生态系统的地表基底稳定性;恢复植被和土壤,保证一定的植被覆盖率和土壤肥力;增加种类组成和生物多样性;实现生物群落的恢复,提高生态系统的生产力和自我维持能力;减少或控制环境污染;增加视觉和美学享受。3.2可行性
在黄土高原地区,大力开展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具有许多有利条件:
一是本区水土流失和荒漠化土地面积大,有广阔的宜林宜草的土地资源。黄土高原处在我国东部沿海平原暖湿季风气候向西北内陆高原干旱气候过渡地带,在气候干旱、水资源短缺、植被稀疏、水土流失严重等生态环境条件下和开发历史长、人类活动影响深刻、耕作管理粗放等社会经济条件下,形成了大面积以土体干旱、养分贫瘠、抗逆性差、生产力不高为特征的中低产土壤。但黄土高原土层深厚,质地适中,透水性良好,本身并无植被恢复障碍性病因,只要有效控制人类活动,对水土资源进行涵养性开发,提高土地质量,增强环境系统的容量、稳定性、抗逆性和协调性,强化生态因子的耦合度和组合功能,就一定能发挥明显的生态效力。
二是降水量条件许可。黄土高原位于干旱、半干旱以及亚湿润干旱区。从黄土高原地区的自然条件分析,在诸多的生态因子中,降水量少是限制生态修复的主导因素。黄土高原的大部分地区年降水量在400 mm左右,虽然限制了乔木树种的大规模发展,但是灌木对降水量的要求则低得多,400mm降水完全可以满足多种灌木树种的生长要求。
三是有较丰富的木本植物种可供选择。灌木是黄土高原地区的主要造林树种,该区灌木树种资源十分丰富。据1985年~1991年黄土高原灌木资源调查成果,区内共有灌木树种646种,其中裸子植物2科3属7个种,被子植物66科174属639个种。在这些灌木树种中,经济价值高、适应性强、生物量大的树种有很多,从这些资源中完全可以选出许多能够满足黄土高原地区植被建设所需要的适宜树种。
四是拥有多项加快植被建设的新技术、新成果。经过众多科技人员多年的潜心研究探索,提出了许多植被重建技术成果,如立地条件类型划分与适地适树、沙棘栽培技术、飞播造林种草技术、径流林业技术及多种经济植物栽培技术等。4.黄土高原生态修复的措施
4.1科学确定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区域
在综合研究黄土高原光、热、水、气、土、肥、种等自然资源和当地社会经济条件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划分和界定适宜生态修复的区域是开展生态修复工程的前提。确定生态修复分区可分两种情况而定:l)在生态系统受损不超负荷并能可逆的地区,压力和干扰被去除后,生态修复可以在自然过程中形成,其过程通常是,适应性物种的进入。土壤肥力的缓慢积累和土壤结构的缓慢改善、新的适应性物种的进入、新的环境条件的变化、群落的演化。例如采取封山育林、围栏育草等,经过几个生长季后植物种类数量,植被盖度和生产力都能得到较好的恢复;2)对于生态系统受损超负荷的地区,己发生不可逆的变化,只依靠自然力己很难或不可能使系统恢复到初始状态,必须依靠人为的一些正干扰措施,才能使其发生逆转,这就要实施传统的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措施。而前者正是我们开展水土保持生态修复的重点地区。
4.2选择适宜的生态修复技术与模式
黄土高原的生态修复技术、修复模式,因地形地貌、自然条件的不同也要区别对待。对地广人稀、现在无力治理的荒山荒坡,可以彻底封山禁牧,完全依靠生态自然修复能力,恢复初期植被;对植被条件较好的放牧区,可以实行围栏封育限牧,按立地条件、草地生长情况、面积大小确定载畜量,合理保护和利用现有资源;对目前正在进行治理的区域,可以根据当地群众的意愿和投入能力,采取封治同步、先治后封、先封后治等形式,达到预期目的。4.3尊重自然规律、依靠生态自我修复能力
黄土高原绝对部分地区适于旱生的草、灌生长,乔木只能生长在高海拨、低蒸发量的局部地山区(一般为阴坡或沟谷地),没有人工补水的地方,造林成功的可能几乎没有。甘肃民勤地区年降水量只有115mm,除了那些依靠灌溉的绿洲外,大部分天然植被自古以来就是以荒漠灌木以及耐旱的草本植物为主的。在年降水量仅100一200mm的沙化地和沙漠地区,到处可见因滥牧、滥垦、滥采的沙化土地;而在哪些人和牲口罕至的地方,仍然能见覆盖度50%以上的草灌植被,甚至裸露的地段被灰钙土覆盖,相对稳定而不会起沙尘暴。
要尊重自然规律,有所为,有所不为,处理好依靠大自然力量和依靠人工治理的关系,二者融为一体,修复中治理,治理中修复,互为条件,互相促进;还要处理好封禁与治理的关系,一方面加强修复,同时要加强封禁管护,解除生态压力,保护治理成果。
考虑生态用水如果违背自然规律,仅凭人们的主观愿望,去建设一个不符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新的生态系统,往往事与愿违,适得其反。以往生态建设的教训是深刻的,我们必须认真汲取。从保证生态用水来看,应在年降水量大于300mm以上地区采取生态修复可以收到比较理想的结果。
4.4以小流域为单元统筹兼顾协调发展
在黄土高原以小流域为单元实施水土保持治理、开发、利用、保护与管理是经过长期科学研究和生产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方法。流域是完整的生态系统,并在动态中维持着平衡,故水土保持生态修复也要以小流域为单元。只要采取强有力的监督预防措施、方针政策措施、科技措施、人口计划措施、土地利用规划措施等,就能实现生态修复的目标。生态修复不是简单的禁垦、禁牧、禁伐等封闭式管理,而是要兼顾当地农民的脱贫致富,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整体要求,在确保当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群众安居乐业、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控制人为破坏,实现生态的重建和恢复。这就必须从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问题入手,通过给人找出路,从而间接地为生态系统减轻压力,使生态系统修养生息。在生态修复实践中,推广沼气、节柴灶以及舍饲养畜、生态移民等,都是切实可行的好办法。丰富小流域治理的内涵,拓展水土保持的外延,使水土流失防治体系真正成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纽带、经济社会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的保障。5.结论
生态修复工作的开展,必须从增加农民收入、发展农村经济和建设和谐社会入手。政府部门应当把生态修复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安排专项资金,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只有这样,才能为大面积的封育保护创造条件。此外,生态修复工作,也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依法保障生态修复工作的顺利进行"要充分认清生态修复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形成政府组织、职能部门牵头、各部门积极配合、全社会参与,各种措施一齐上。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搭建生态修复平台,调动各方积极性,管好用好资金,发挥资金效益,提高工程质量。治理措施上要突出综合,山、水、田、林、路、沙全面规划,工程措施、生物措施和农耕措施因地制宜、科学配置。在实际操作中一定要正确全面地理解生态修复工程的丰富内涵,对生态修复工程定位要准确,治理措施要具体。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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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水环境保护论文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简述水环境评价方法及我国水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
科目:水环境保护
学院: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姓名:
学号:
班级:
指导老师:
水文与水资源工程
简述水环境评价方法及我国水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 『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与经济科技的快速发展,现阶段人们对于物质的需求在已经慢慢的弱化,进而对是精神的需求要求越来越高,因此“环境”便成了人们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本文在此浅谈水环境评价方法及我国水环境影响评价程序。
『关键词』水环境评价
水环境即围绕人群空间及可直接或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水体及其正常功能的各种自然因素和有关的社会因素的总体。其主要由地表水环境和地下水环境两部分组成。地表水环境包括河流,湖泊,水库,海洋,池塘,沼泽,冰川等水体及环境要素;地下水环境包括泉水,浅层地下水,深层地下水等水体及环境要素。水环境是构成环境的基本要素之一,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场所,也是受人类影响和破坏最严重的地域。
水环境质量评价的概念及分类水环境质量评价就是通过一定的数理方法和其他手段,对水环境的优劣进行定量描述的过程。水环境质量评价必须以监测资料为基础,经过数理统计得出统计量及环境的各种代表值,依据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及水环境质量分级标准进行评价。
水环境质量评价是进行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评价可以了解环境质量的过去、现在和将来发展趋势及变化规律,制定综合防治措施与方案;可以了解和掌握影响本地区环境质量的主要污染因子和主要污染源,从而有针对性地制定改善环境质量的方案和综合防治规划;可以为制定国家或地方的环境标准、法规、条例等提供科学依据;可以进行环境质量的预报。还可用以总结本地区的环保工作,鉴定防治措施的效果,进行不同地区间环境质量的比较等。
按不同的分类方法,大致上可将水环境质量评价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按时间可分为回顾评价、现状评价和预断评价;(2)按区域类型可分为城市、区域或流域、景区等;(3)按环境的专业用途又可分为饮用水、灌溉水、渔业用水等评价。
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
国内外环境质量评价方法多种多样,但目前国内还没有制定出统一的评价方法标准供环保工作者使用。主要方法有以下几种。.指数评价法
指数评价法可分为单因子污染指数法和水质综合污染指数法。单因子污染指数表示单项污物对水质污染影响的程度,水质综合污染指数表示多项污染物对水质综合污染的影响程度。
2单因子污染指数法
单因子污染指数法是将某种污染物实测浓度与该种污染物的评价标准进行比较以确定水质类别的方法。即将每个水质监测 参 数 与《 国 家 地 面 水 环 境 质 量 标 准 》
(GB3838-202_)进行比较,确定水质类别,最后选择其中最差级别作为该区域的水质状况类别。水质综合污染指数法
水质综合污染指数法是指在求出各个单一因子污染指数的基础上,再经过数学运算得到一个水质综合污染指数,据此评价并对水质进行分类的方法。指数的处理不同,决定了指数法的不同形式,有诸如简单迭加型指数、算术平均型指数、加权平均型指数、罗斯水质指数等单因子污染指数只能代表一种污染物对水质污染的程度,不能反映水质整体污染程度;综合污染指数法是对整体水质做出的定量描述,这样的评价结果只能定性地说明污染程度是轻、严重还是非常严重,不能确定其功能类别为几类。但是,只要项目、标准、监测结果可靠,综合评价在总体上是可以反映水体污染性质与程度的,而且便于同一水体在时间、空间上污染状况变化的比较。基于模糊理论的水环境评价法
模糊数学在水质综合评价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具有代表性的方法有:模糊综合评判法、模糊概率法、模糊综合指数法等,其中应用较多的是模糊综合评判法,这种方法根据各污染物的超标情况进行加权,但污染物毒性与浓度不成简单的比例关系,因此,这种加权不一定符合实际情况。从理论上讲,模糊评价法体现了水环境中客观存在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符合客观规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目前的研究情况来看,采用线性加权平均极型得到的评判集易出现失真、失效、跳跃等现象,存在水质类别判断不准或结果不可比的问题,可操作性较差。5 基于灰色系统理论的水环境评价法
由于水环境质量数据都是在有限的时间和空间内监测得到的,信息是不完全的,因此,可将水环境系统视为一个灰色系统,即部分信息已知、部分信息未知的系统,据此对水环境进行综合评价。基于灰色系统理论的水质评价法通过计算评价水质中各因子的实测浓度与各级水质标准的关联度大小确定评价水质的级别。和灰色评价法体现了水环境系统的不确定性,在理论上的优点,所以灰色评价法在水环境质量评价中应用日益广泛。基于人工神经网络的水环境评价法
人工神经网络是一种由大量处理单元组成的非线性自适应的动力学系统,具有学习、联想、容错和抗干扰功能。应用人工神经网络进行水环境评价,首先将水环境标准作为“学习样本”,经过自适应、自组织的多次训练后,网络具有了对学习样本的记忆联想能力,然后将实测资料输入网络系统,由已掌握知识信息的网络对它们进行评价。这个过程类似人脑的思维过程,因此可模拟人脑解决某些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的问题。人工神经网络用于水质评价有
可允许的大量供调节参数和全息联想功能及自组织、自学习、自适应和容错的能力。缺点是对于协同性较差的样本,评价结果易出现均化现象。目前水质评价中应用较广泛的是BP网络,它的基本原理是利用最陡坡降法的概念,把误差函数最小化,将网络输出的误差逐层向输入层逆向传播并分摊给各层单元,从而获得各层单元的参考误差,进而调整人工神经元网络相应的连接权,直到网络的误差达到最小化。基于统计理论的主成分分析法
水质系统是由多维因子组成的复杂系统,因子间具有不同程度的相关性,每一因子从某一方面反映了水质质量,但依据它们作综合评价有一定难度。主成分分析法正是一种基于统计学理论,对高维变量系统进行最佳综合与简化的方法。从环
境质量评价角度看,与原来多个因子指标呈线性组合。主成分按其所含信息量多少排序,一般前几个主成分即已包含总信息量的大部分,因此,在随后的分析中只用前几个主成分即可,不会导致主要信息损失。在计算机软硬件支持下,主成分分析方法应用于水质的综合评价之中,计算简便,有一定优越性。通过主成分分析,可以找出影响某一环境质量的几个综合指标,这样不仅保留了原始的主要信息,又使其彼此之间不相关,比原始变量具有更为优越的性质,使得在研究各种复杂的环境问题时容易抓住主要矛盾。主成分分析法在水质评价中的独特之处是可以选取合适的单项指标,这些指标值包含主要的污染物信息,这些信息既彼此独立,又能够反映主要问题,能有效排除不相关指标的影响,具有较好的客观性,这种方法也是目前比较流行的一种评价方法。
水环境评价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针对不同水域进行, 如对湖泊、水库和河段的水质评价,也包括对污染源评价和河道行洪能力评价等;另一方面是针对不同用途进行, 如 饮用水源、灌溉养殖用水源,工业用水源以及娱乐旅游用水源等的水环境质量评价。对水质的评价方法多种多样, 归纳为以下几类:(1)浓度标准分类法。此方法是将评价参数的浓 度代表值,根据国家颁布水环境质量标准,进行对比分类,从而确定出河流水体适用范围的一种方法,一 般分为:适用源头水、生活饮用水、等5个类别。主要反映河流生化指标的污染状况。方法简捷,评价有据,定性准确,是其它评价方法的基础。(2)污染指数法。是将评价参数的实测浓度代表值经过数字变换,求出一个无量纲的污染指数值, 用来表示河流水体相对污染程度的一种方法。具体有单项污染指数法、合污染指数综法、因素指数法、双指数法等。(3)分级评价法。是将所求评价参数的无量纲污染指数值, 根据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出指数分级标准, 然后按标准级进行对比分级, 从而评价出河流水体绝对污染程度的一种方法。一 般分为:清洁、尚清洁、轻污染、中污染、重污染和严重污染等 6 级。具体可分: 单项指标分级法、综合指标分级法、比标值分级法、查表分级法。(4)其它方法。包 括污染浓度求解法、质保证率法和条水件概率法、随机模式法、模糊集理论法、灰色系统理论的方法、灰色聚类法和灰色关联度法等。水质评价的诸多方法, 各有优劣, 但不论何种方法, 都 必须根据当地水体污染类型、评价目的、区域尺度、评价参数的选择、监测水平以及资料的 情况去选用。因此方法之间有一定的条件。在水环境评价中, 对水质的评价不论是理论上和方法上都相对比较完善, 但对水质以外的其它水环境因素的质量评价, 无论从理论到方法, 或相应的标准等处于起始阶段, 有待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水工程的修建, 必然对其环境产生影响, 为了比较选择工程方案, 应进行影响评价, 常用的方法有:(1)清单法。将可能影响的环境因子列 成清单或 表格形式 进行评价。分为: 描述清单。用数字、文字或字母描述不同方案对各环境因子影响的程度, 用以直接比较各方案对环境的影响。定标清单。由一系列环境因子或资源组成的清 单, 确 定一 定标准表示对上述资源所期望的值, 或称安全阀值, 评价环境影响是否超过安全阀值。对于超过安全阀值的影响应当特别重视。询问清单。对工程影响列 出清单, 通过问答形式, 如可能、不可能、不知道等答案进行评价。(2)矩阵法。把工程活动及其影响的环境因子组成矩阵, 用表格表示工程和环境影响的直接因果关系。矩阵法分为相互作用矩阵(相关矩阵)、迭代矩阵法等。(3)影响分级权重法。将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分为不同等级, 把因子的相对重要性以权重表示, 将影响级别与因子权重相乘, 再把各因子的正负影响分别相加, 得出综合评价成果。(4)环境质量指标法。通过对环境因子的物理性质及变化规律的研究与分析, 建立评价函数曲线, 通过此曲线将这些环境因子的工程建设前现状值与工程建设的预测值, 转换为统一的无量纲的环境质量指标。并由此得出工程建设前后各个因子环境质量的变化。最后得出工程对环境影响的综合成果。
环境影响评价是根据一个项目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而进行的识别,预测和评价的过程。水环境影响评价是在工程分析和影响预测基础上,以法规 标准为依据,解释拟建项目引起水环境变化的重大性,同时辨识敏感对象对污染物排放的反应;对拟建项目的生产工水污染防治与废水排放方案等提出意见,提出避免、消 除和减少水体影响的措施、对策建议;最后做出评价结论。
我国水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是: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主要工作为研究有关文件,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筛选重点评价项目,确定各单项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编制评价大纲;
工作等级是指指需要环境影响评价和各专题工作深度的划分。依据建设项目的污水排放量及排放浓度,污水水质的复杂程度,受纳水域的规模及受纳水域的水质要求,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分为三级,不同级别的评价工作要求不同。
第二阶段为正式工作阶段,其主要工作为详细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主要包括水文调查及水文测量,水质调查,污染源调查。然后选择预测方法,筛选拟预测的水质参数,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
详细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其工作主要包括:①建设项目的工程特点、工程性质、工程规模、能源及资源(包括水)的使用量及类型、污染物排放特点(排放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主要污染物种类性质、排放浓度)等。②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特征 自然环境特点、环境质量现状及社会经济环境状况等。③国家和地方政府所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 包括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三阶段为报告书编制阶段,其主要工作为汇总,分析第二阶段工作所得各种资料
数据,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提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以及小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我国虽然已建立了相关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但执法力度不够,还存在诸多不足,我们要把传统的环境影响评价理念同战略环境评价相结合,并且在实际工业生产过程中进行清洁生产,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从而真正做到资源,环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研究概述祁金峰宋伟
2(1.沈阳蒲河新城管理委员会 110164;2.沈阳市沈北新区水利局 辽宁沈阳 110121)
第三篇:水环境保护法论文
环 境 与 资 源
保 护 学 论 文
班级:09环境科学01班
姓名: 惠
璠 学号:40904060102
指导老师:谭志海 论《水资源保护法》中制度条款的不足与改进
【摘要】
本文从我国可持续发展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矛盾,就立法过于原则,与现行单项环境法律、法规相冲突等方面对《环境保护法》中的制度条款进行了分析,对《水资源保护法》中的不足和缺陷并提出改进的意见。
【英文摘要】This article from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water resources in our country and the serious shortage of problems, just legislation too principle, with the current single environmental laws, rules and regulations, conflict, in terms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of the terms of the system are analyzed, the water resources protection law the deficiencies and defects and put forward improving Suggestions.【关键词】水环境保护法;制度;改进;
【英文关键词】Water environment protection law;System;Improvement 【单位】西安工程大学 环境与化学工程学院
【 unit 】 Xi'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 Environmental and chemical engineering institute
【正文】水资源是人类社会发展、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更是物种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条件。然而近年来随着生产力水平的不断提高、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越来越大,遗憾的是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中也出现了西方国家发展过程中曾出现过的严重的水污染和大面积的水枯竭,从而出现了日益严重的水危机。
从我国目前的发展情况来看,水资源的缺乏已成为制约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瓶颈。具体来说,北方地区水量的缺乏、南方地区水质的下降都成为我国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据专家预测,到202_年前后,我国用水总量将达到每年7000亿至8000亿立方米,而我国实际可利用的水资源量约为8000亿至9500亿立方米,需水量已接近可利用水量的极限。而从现在到202_年这20多年间对水资源能造成多大程度的污染还是个未知数。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虽然中国水资源总量在世界上居于前列,但是因为我国的国情决定了我国水资源人均占有量严重不足,据21世纪城市水资源国际学术研讨会透露,联合国列出了世界上13个最缺水的国家,中国位居其中之一,目前我国人均用水量是世界人均用水量的30%左右。我国水资源人均占有量本身比世界水平要低,那我们这仅有的人均占有量又如何呢?简单一句话概括:污染严重、浪费严重。
一、水资源保护法律实施现状及水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水资源保护相关各方面的法律是当今社会中对水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保护的重要工具。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加强了依法治水的力度,开始从法律保护机制方面寻求对水资源的保护。到目前为止,国家先后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2_年10月1日又颁布施行了新《水法》,202_年2月28日又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于6月1日实施。除此之外,国务院及其所属相关部门颁布了60多部水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出台了300多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这些措施的实施使得我国水资源保护法律制度逐步形成完整的体系,水资源的管理和利用也日趋规范化、法制化。
上述关于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对于我国近些年来的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改善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是这些成绩离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期望值差距还是比较大,可以说并没有完全达到预期的保护效果。比如,水污染程度还是很高,当前社会进程中对水体危害较大的依旧是人为污染,而这些污染源又主要来自三方面:化学性污染,物理性污染,生物性污染。包括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的工业废水;未经处理就排放的生活污水;被大量化肥、农药、除草剂污染的农田污水;未经处理随意堆放在水源旁边的生活垃圾等等。据环境部门监测,全国城镇每天至少有1亿吨污水未经处理便直接排入水体。全国七大水系中一半以上河段水质受到污染,全国1/3的水体不适于鱼类生存,1/4的水体不适于灌溉,90%的城市水域污染严重,50%的城镇水源不符合饮用水标准,40%的水源已不能饮用,南方城市总缺水量的60% — 70%是由于水源污染造成的。除了水污染严重之外,水资源的浪费也同样不能忽视。在中国农村,普遍的水资源利用率只有40%左右,农业生产灌溉中存在大水漫灌的粗放型生产模式。这种灌溉方式还容易引起土壤的盐碱化,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工业用水方面,我国钢铁业在炼钢等生产过程的单位耗水量比国外先进水平高出几倍甚至几十倍,而水的重复利用率则不到发达国家的1/3。
通过上述几个具有代表性例子的阐述,笔者以为当前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中出现了以下三方面问题:
(一)水质污染
居民的日常生活中要排放出大量的污水,工农业生产过程中污水的排放量更是大的惊人。它们一方面污染了水源,造成水资源功能的下降;另一方面由于污水的排放加剧了水资源的供需矛盾,给社会发展、环境保护治理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二)水资源浪费
工业生产是用水大户,同时又存在严重的水浪费;农业生产中的大水漫灌方式使得浪费水的情况雪上加霜。由于近年来河流水质遭受严重污染、断流、水文特征变化等诸多原因使地表水总量锐减,工农业生产不得不过度开采地下水,这一过度开采方式使得地面塌陷,有的城市形成了几百平方公里的大漏斗,从而海水得以倒灌数十公里。人民群众日常生活中存在的浪费水资源的情况也比比皆是。
(三)水资源短缺
这种短缺不是总量上的短缺,而是相对于水资源的有效供给而言的。正如前面两点所提到的,一旦出现水质污染、水资源浪费,那么可以有效供给的水资源就被人为地减少了,从而造成水资源短缺现象。这也是出现可持续发展瓶颈的主要原因。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出现以上三方面水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问题,即水资源保护法律规制没有获得预期效果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水环境、水资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在立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矛盾与公众的参与机制不完善。如下:
<一>关于法律法规衔接问题
1、法律与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
按照全国人大环资委的意见,我国现行的与水环境、水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包括了《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城乡规划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森林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洪法》等11部。它们都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属于同一位阶,具有同等的效力。如果不能相互协调,势必导致实施中出现问题,影响立法目的的实现。
以《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为例。《水法》为了实现协调,在第八十一条规定:“水污染防治,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但是不是这样就足够了呢?现实的情况表明显然是不够的。
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水法》第十四条规定:“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第十五条规定:“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专业规划应当服从综合规划。”现在要问的是水污染防治规划与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治水害的规划关系是怎样的呢?一般认为,水资源保护规划包括防治水污染的内容,而防治水污染是水资源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两个规划在内容上显然很难分开;实际上是《水法》与《水污染防治法》在有关流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内容的规定方面存在某些重复。
又如《水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再看《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第五十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这显然是重复规定,这种重复规定是否意味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方面职责的重合或冲突。据我们所知,水利部和环境保护保护总都在草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办法或条例,这里是否也意味着存在一个协调、统一归口的问题。
以上情况的出现,表面是部门利益的冲突,实质是法律授权时没有做出有效的协调。以上涉及水的法律都具有很浓厚的行政管制法的特征,主要还是靠“命令+控制”的模式来调整相应的法律关系的。因此,法律规范对于管理部门来说多是赋权性的,对相对人来说多是义务性的。正是对于一些交叉重叠性的事项授权不清、重复或重叠,导致了法律之间的不协调。
2、法律与配套法规的衔接问题
所谓配套法规大致有两类:一类是法律明确授权要求制定的法规或规章;另一类是法律虽没有明确授权,但是为了保证法律的贯彻实施需要制定的法规或规章。
第一类配套法规如《水污染防治法》第二章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水环境质量(或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第十八条授权国务院制定重点水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第二十条授权国务院制定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第二十三条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重点排污单位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联网管理的办法,第二十五条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制定水环境监测规范,第四十四条授权国务院制定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收费、管理以及使用的具体办法;《水法》第三十九条授权国务院制定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授权国务院制定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第五十五条授权价格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费征收办法,等等。
第二类配套法规如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条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实施办法、第七条制定水环境生态补偿补偿办法、第二十一条制定关于排污申报登记的规定、根据第二十二条制定设置排污口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制定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根据《水法》第八条制定节水办法、第三十二条制定水功能区划办法、第四十五条制定水量分配方案,等等。
根据全国人大环资委有关课题研究的结论,在上述11部法律中,第一类配套法规完成的占70%,还有30%的配套法规没有完成。第二类配套法规的完成情况尽管没有研究成果,情况应该也不会比第一类好多少。没有完整的配套法规,再加上有些不需要配套法规的法律条款的经常怠于实施,可以想见法律施行的效果不会很好。就拿水污染物排放许可来说,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就开始有试点,但由于没有法律依据,一直就没有真正发挥过法律功用。现在有了法律依据,如果没有配套法规,排污许可制度将还会是水中月、镜中花。
3、地方立法与国家立法的衔接
根据我国的法制统一原则,地方立法一般不会和国家的立法发生冲突,因为那样会自动失效。所以,地方立法基本上就是为了贯彻实施国家的立法,而且应该多数属于上文第二类的配套法规的类型。就是说将国家的立法按照地方的实际情况进行细化和可操作化。但是从现在的实际情况来看,地方立法大多数是对国家立法的简单重复,没有发挥地方立法的应有功能。
<二>区域和流域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第八条)。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第十五条)。
根据《水法》,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第十二条)。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按照流域、区域统一制定规划(第十四条)。
按照这样的表述,在区域层次实行的是各部门按事权归口管理。大多数事权边界清晰的事项,各部门各司其职,履行法律规定的职责,没有什么问题。但对于事权相互交叉和重叠的事项,由于缺乏清晰的合作与协调机制,就会出现问题。有利的事情,部门会争权;不利的事情,部门会推委或杯葛。在水环境和水资源管理的各种事务中,表面上水利部门负责水量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水质管理,事权是清晰的。但是,水质和水量在自然属性上很多情况下是很难分开的,势必造成水利与环境保护部门的重复管理或者冲突。比如污水管理、排水管理等。同样的道理,这些部门与其他诸如工商、城建、国土等管理部门也会发生同样的状况。
在流域层次,现行《水法》被定位为水利部门的派出机构,派出机构这种性质很难协调流域各利益相关方、特别是不同条、块之间的矛盾。按照现行《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区域与流域是并行的关系,上游与下游之间没有相互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水环境与水资源保护出现的问题往往是流域性的,如果流域跨越了行政区域边界,就只有寻求共同的上一级机构来协调解决。但是,上下级之间只有业务指导关系,也没有很明晰的分权与约束机制。结果,跨区域的流域水环境、水资源问题就成了久拖不决的痼疾,“公地悲剧”反复上演,屡见不鲜。
总之,在现行法律中,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管理体制尚未理顺,跨界水污染防治中的主体责任没有明确。
<三>政府水环境资源保护责任问题
上文已经论及,水环境与水资源保护的法律主要还是政府管制法,那么政府就应当对这些法律的实施效果承担主要责任。但现行的立法对政府责任的规范恰好是相对薄弱的。
我们先看看《水法》对政府的明确规范: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管理,建立节约用水技术开发推广体系,培育和发展节约用水产业(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批准各种水资源规划(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水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地表水与地下水统一调度开发、开源与节流相结合、节流优先和污水处理再利用的原则,合理组织开发、综合利用水资源(第二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灌溉、排涝、水土保持工作的领导,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在容易发生盐碱化和渍害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控制和降低地下水的水位(第二十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推广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提高生活用水效率;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鼓励使用再生水,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第五十二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第五十六条)。
再看看202_年2月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批准各类水污染防治规划(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应当统筹兼顾,维持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生态功能(第十六条)。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二十八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第四十条)。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第五十六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水环境保护的需要,可以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采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以及限制种植养殖等措施(第六十三条)。
除此之外,法律中还有许多以“国家”为主语的条款,理论上主要都应该是由各级人民政府来负责推行。
应该说这些条款的数量在各自的法律中所占的比例并不算少,但大多采用的是“应当”等强制性不很强的用语,而且法律对上述政府职责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审查监督问责机制,从而导致这些规定大多流于形式,严重影响了法律的实施效果。从总体上看,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仍然是主要规范企业行为、很少规范政府行为的法律,仅在第69条对政府行为笼统地提到“依法给予处分”。
<四>面源污染问题
面源污染在很多地方已经成为水体污染负荷的主要方面,但现行的立法还是以点源控制为主。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尽管认识到这一点,将城镇生活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作为重点内容之一(第三条),并专门用两节的内容来规范城镇污水集中处理和农村与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工作(第四章第三节、第四节,共八个条款),但由于资金和技术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依然不高,农业面源污染控制依然没有可操作性的办法与措施。
《森林法》、《水土保持法》和《清洁生产促进法》也对可以在面源污染防治方面发挥作用,但由于缺乏强有力的激励机制,依靠传统的强制措施显然不能满足面源污染防治的需要。
<五>生态补偿机制问题
《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条首次对生态补偿作了规定: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从这条的文字表述来看,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显然是国家或中央政府的责任,并不涉及上下游用水单位或者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或者说,该制度已经没有多少需要研究的问题,只剩下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拿出资金用于相应地区的生态环境建设。实际上,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特别是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并未建立,需要加快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条例。
<六>跨行政区水污染纠纷、水事纠纷的处理问题
《水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根据该条规定,协商不行的跨行政区域水事纠纷,可以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这样解决比较及时有力,能有效解决水事纠纷久拖不决的问题。而新修改的《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却规定,“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根据该条规定,协商不行的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上一级人民政府仍然只能对其采取协调方式,协商或协调的共同特点都建立纠纷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这样很可能导致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协商、协调无期”,水污染纠纷久拖不决的情况。目前我国存在大量、长期没有解决的跨行政区域水污染纠纷,《水污染防治法》这一软弱规定,是造成这种状况的一个重要原因。其实,跨行政区域的水事纠纷和水污染纠纷的处理方式完全可以统一、协调起来。
<七>水事民事纠纷和水污染民事纠纷行政调解问题
现行《水污染防治法》、《水法》有关水事民事纠纷和水污染民事纠纷行政调解的规定与我国其他有关调解民事纠纷的规定不协调。一般认为,国家环境保护部等行政主管部门是比街道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更高级别、更富权威的行政组织。目前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政策已经明确规定由街道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非经法院判决调解协议无效不得否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提出出履行调解协议之诉和确认调解协议无效之诉,但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应该确认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例如,根据《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的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_年9月16日发布)已经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非经法院判决调解协议无效不得否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提出出履行调解协议之诉和确认调解协议无效之诉,但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应该确认依法达成的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第一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条);“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履行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反驳的,有责任对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抗辩的,应当提供调解协议书”(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一)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四条)。《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司法部202_年9月26日发布)第五条强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_年9月24日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强调,“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认真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对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该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准确认定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凡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或者变更法定事由的,应当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通过法院的裁判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是人民法院的职责。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的人民法庭要切实加强和改进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指导。
但是,现行《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行政调解处理水事民事纠纷和水污染民事纠纷的规定,却无法保障行政调解的有效性。因为现行《水法》第57条和《水污染防治法》第86条仅规定,水事纠纷和“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没有明确行政调解的法律效力。据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和国家环境保护部门的有关解释,这种调解结果(即通过行政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不执行调解协议,当一方当事人不执行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不能申请人民法院法院确认该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不能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该调解协议,而且当事人可以在没有推翻原行政调解协议的情况下就原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规定及其解释,导致行政调解协议没有法律效力,实际上是否定或变相取消了行政调解。
二、完善法律和相关制度的建议
(一)立法方向的调整
现在的水环境与水资源保护的立法以行政管制为主,在出现不能很好的实现既定的立法目的的情况下,修改的方向也是寻找新的行政管制手段,或者是强化已有的行政管制手段。结果是法律越来越多,法律越来越长,环境质量状况和环境守法状况似乎并没有成正比地改善。鉴于这样的情况,今后立法应有意识地向以下三个方向加以调整:
第一,在完善行政赋权的同时,立法应更多地向行政问责调整。这一点已经在《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发〔202_〕39号)中被明确提出。决定第(十九)条指出: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对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不仅仅是要对执法部门加强执法行政监察,也要对政府责任的落实进行审核。这应当是当前立法改进的一个急所。
第二,在完善相对人的义务的同时,立法应更多地向明确法律关系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方向调整。立法不应是仅简单地告诉规制对象应该或者不该做什么,更应该明确地界定与水环境、水资源相关的法律关系各方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关系。换句话说,就是立法不应只注重行政法律关系的调整,还应该注重民事法律关系的调整,这样更有利于运用市场机制和司法途径来达到立法目的。
第三,在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建设的同时,向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的方向调整。也就是通过信息公开等方式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充分发挥市民社会和环境公益组织的作用。
(二)几点具体的建议
1、加快制定或修改相关法律法规
适时清理与水环境、水资源保护有关的法律,对其中规定重复的部分进行整理;对授权不明确的部分,加以明确,确实无法明确的应建立协调机制。对矛盾和冲突的部分进行修正。
对实施法律需要的配套法规,除了明确授权立法的主体外,还应该有时限要求,保证法律的及时真实地生效。目前急需修改202_年发布的《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和1998年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应加快制定有关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办法、水排污许可办法、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管理办法;在执行《水污染防治法》有关限期治理和代履行的规定方面,存在许多法律问题和实际问题,急需要制定有关限期治理和代履行的具体办法和法律制度。例如,由谁先行垫付有关代履行的费用?如果违法企业破产,谁承担因代履行而发生的费用?如果没有设立环境保护基金,大量的代履行费用从哪里支付?是否要求通过招标方式寻找代履行的治理企业等问题。
地方性的配套立法应该着重于程序性的操作性规范,不应为了创新而超越立法权限或者与上位法不相协调。
2、完善水环境、水资源管理体制,实现水资源综合管理
按照流域进行综合管理是国际水环境与水资源管理的通行做法。水环境与水资源应该按照流域进行统一管理,水质与水量也要实现一体化管理。如何实现综合、统一和一体化呢?并不是说由一个机构来管,即使现在有些城市建立的水务局也没有将所有涉水的事物全部包揽,这也是不可能的。统一在同一个理念和规划下是要旨。为此,立法要做如下改进:
——加强规划的协调统一和规划的权威性。只有规划统一协调了,各部门的努力才能形成合力,即使水质与水量分属不同的部门负责管理,也不会影响它们一体化。只有规划具有足够的权威了,才能统领全局,机构之间才能建立理性的持久合作关系,而不是靠个人魅力或者个人关系维持的感性的不可持续的合作关系。
——建立部门联系会议或联合执法机制,解决因法律无法清晰授权的而产生的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与重叠的问题。
——整合现有流域管理机构,成立统一的流域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应该由国务院相关部门(特别是水环境和水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内相关地方政府组成,建立流域水环境和水资源委员会机制,由流域范围内所有利益相关方的代表共同参与,统一监督和综合协调处理有关的流域水环境与水资源保护问题。
3、强化政府及执法部门的责任
首先,明确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政府间的职责与权限,并建立政府首长问责制度
其次,明确执法部门的法律责任,尤其是建立健全对不作为或消极作为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
再次,建立公益诉讼制度,利用公众和司法力量加强对政府和执法部门的监督。
4、进一步完善面源污染控制的途径与措施
——修改《清洁生产促进法》或者出台循环经济方面的立法,明确具体的激励措施,鼓励农业的清洁生产。
——加强《水土保持法》、《森林法》等法律在防止面源污染方面的功能,增加相应的法律规范。
——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的集中处理,提高处理率,将城市污水集中处理率像节能减排任务一样,纳入政府及其负责人的业绩考试范畴。
——建立针对特定污染物质的控制措施。比如氮、磷或者DDT等,从源头进行控制(生产、销售环节)。
5、建立水环境、水资源保护的资金保障机制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生态补偿机制,实质就是一种资金保障机制。在水环境、水资源保护领域,不仅仅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生态恢复与维持需要资金支持,其他所有事项无不需要资金保障,如上述控制面源污染的清洁生产激励机制,同样需要资金支持。生态补偿只不过是资金的使用方向问题。因此,与其说建立现在立法所规定的生态补偿机制,还不如说建立更广泛的资金保障机制。既然《水污染防治法》可以规定财政转移支付生态补偿资金,也可以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环境保护的资金直接与国民生产总值挂钩,纳入国家财政预算。
6、明确流域内不同法律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通过明确流域上下游、左右岸不同用水者的水权与环境权,让利益相关方通过市场途径来协调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少行政管制的成本,政府也能腾出手来管理那些更需要公权力发挥作用的事项。比如跨行政区的水质纠纷、跨行政区的水事纠纷,在权利明确的情况下,当事各方可以通过协商谈判、仲裁、诉讼、行政处理等各种途径解决,而不仅仅是依靠上级政府的行政协调或裁决。
7、通过立法解决行政处理水事纠纷和水污染纠纷的有效性问题,充分发挥行政调解民事环境资源纠纷的作用
法律的一项重要功能是定争止纷,实施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一项重要作用是有效处理和化解水事纠纷和水污染纠纷,而行政处理(调解)则是处理水事纠纷和水污染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目前我国存在大量水事纠纷和水污染纠纷,能否依法有效处理这些纠纷是验证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有效性的重要标志。但是,现行《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行政调解处理水事民事纠纷和水污染民事纠纷的规定,却无法保障行政调解的有效性。建议通过修改《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明确规定,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经过行政调解由纠纷当事人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非经法院判决调解协议无效不得否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有关人民法院对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行政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反悔而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该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准确认定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凡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不具有无效、可撤销或者变更法定事由的,应当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并以此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依据,通过法院的裁判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 周珂著:《环境法》,中国人民出版社202_年版,第52页。[2] 李启家:《中国环境立法评估:可持续发展与创新》,载《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2_年第3期。[3] 李淑文:《完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思考》,载《求索》202_年第1期。[4] 吕忠梅著:《环境法学》,法律出版社 202_年版,第249页。[5] 周珂著:《环境法》,中国人民出版社202_年版,第 77页。
[6] 李启家、蔡文灿:《论我国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整合与拓展》,载《环境资源法论丛》第6卷。
第四篇:水环境保护论文
水环境保护
摘要:水和空气一样, 是人类赖以生存的不可缺少的一种重要资源。可以说, 没有水就没有生物。现代社会随着工业的发展, 水又成为发展生产的一项重要原料。没有足够的水农业就会遭到欠收, 工厂的机器就无法转动, 城市生活就会陷入瘫痪。过去一般人总认为水是随处可取的, 是用之不尽, 取之不竭的, 但随着人口的增加与工农业的发展, 需水量日益增长, 因而全世界许多地方已经感到水源紧张甚至水源恐慌, 中国也不例外。所以水源与能源、人口及环境污染, 已成为当前国际上众所关切的四大问题之一。
一、中国水环境面临的挑战
在地球上,居住着数以百万计的生物品系,小到细菌之类的微小生物,大至数吨重的哺乳动物以及高大的树木等。它们在这里繁衍生存,传种接代,构成了一个复杂而丰富多彩的世界,而这和水的联系是须臾不可分的。
我国虽然江河纵横,湖泊众多,但水的人均占有量是世界人均量的1/4,可以说是四个人喝一个人的水,居世界第88位。我国水量分布很不平衡,南多北少,东多西少;四季水量也不均衡,年际间变化很大。目前,全国约有5000万人口和4000万牲畜的安全饮水存在问题,约有一半耕地经常受到干旱威胁。全国有三百多个城市缺水,一百多个城市供水矛盾突出,地下水超采严重,部分水源受到污染。
1990年中国城市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为26%,据预测,到202_年中国城市人口将达到4.6亿,约占当时总人口的35%。城市人口迅速增长和工业化给许多城市的水资源和环境保护带来很大压力,目前我国缺水城市日缺水量达1600万立方米。另外,南方城市因水污染导致缺水量占这些城市总缺水量的60%~70%;尤其是北方和沿海城市缺水更严重,如果按目前经济发展速度推算,到本世纪末这些城市的年缺水量将超过200亿立方米。沿海城市人口增长、工业废水排放和水资源的过量开发将对海洋环境和淡水资源的供应构成威胁。
由于人类大规模的生产活动,在使用水的同时,也往往使某些有害的物质进入水体,引起天然水体发生物理和化学上的变化,这就叫水污染。
水污染,古来即有之,人类一开始就习惯把污水、污物倾入水中。但那时污染物质数量少,种类单纯,都是自然界原本就有的东西,在水中容易得到分解和自净。自从人类脱离了刀耕火种的田园生活以后,尤其是进入新的城市和工业化的社会以来,水污染的问题就日益严重和复杂了。
二、造成水污染严重的原因
一方面,由于城市人口和工业的高度集中,排出的污水、污物的量超过了水体的自净能力,使地球上的江河湖海受到日益严重的污染危害。据估计,全世界每年向水中排放四千多亿吨废水,使5.5万亿立方米的水遭受污染。在我国,随着城市人口增加和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污水排放量也日益增加,水体受到污染的情况相当严重。一般说来,当排入的污水量超过水体原水量的1/8时,这个水体就会受到严重污染。
另一方面,随着科学技术和工业生产的发展,使自然界原本没有的人工合成的各种化学物质大量增加。目前,世界上人工合成的化合物已超过50万种,并且每年还有几百种新的人工合成化合物被研制出来。所有这些化学物质,通过生产、应用各种途径进入水体造成污染。已经查明其中能使生物发生突变的化学诱变剂就有数百种之多,一旦污染水体后,长期滞留在水环境中得不到衰减和清除,就会危害水生物和人体健康。
水污染按污染物质的类型可分为以下几种:(1)病原体污染。(2)需氧物质污染。(3)植物营养物质污染。(4)石油污染。(5)热污染。
(6)有毒化学物质污染,主要是重金属和难分解有机物的污染。(7)无机物污染。(8)放射性污染。
三、水环境保护因对措施 水对人类对环境的保护归根结底是基于保护地球上日益枯竭的资源,保护人类生存发展的最起码条件——保护水资源首当其冲。下面笔者就现代生产和生活中如何保护水资源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首先,个人要树立惜水意识,开展水资源警示教育。长期以来,大多数人们普遍认为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聚宝盆”,使用中挥霍浪费,不知道自觉珍惜。其实,地球上水资源并不是用之不尽的,尤其是我国的人均水资源量并不丰富,地区分布也不均匀,而且年内变化莫测,年际差别很大,再加上污染严重,造成水资源更加紧缺的状况,黄河水多处多次断流就是生动体现。国家启动“引黄工程”、“南水北调”等水资源利用课题,目的是解决部分地区水资源短缺问题,但更应引起我们深思:黄河水枯竭时到哪里“引黄”?南方水污染了如何“北调”?所以说,人们一定要建立起水资源危机意识,把节约水资源作为我们自觉的行为准则,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水资源警示教育。
其次,必须合理开发水资源,避免水资源破坏。水资源的开发包括地表水资源开发和地下水资源开发。水资源属于国家所用,因此,生产和生活用水的开发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的有关规定,作到全面规划,统筹兼顾。在开采地下水的时候,由于各含水层的水质差异较大,应当分层开采;对已受污染的潜水和承压水不得混合开采;对揭露和穿透水层的勘探工程,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做好分层止水和封孔工作,有效防止水资源污染,保证水体自身持续发展。
现代水利工程,如防洪、发电、航运、灌溉、养殖供水等在发挥一种或多种经济效益的同时,对工程所在地、上下游、河口乃至整个流域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都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也可能造成一定范围内水资源破坏,因此,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许多国家对水利工程进行环境评价。我国要求在水利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即进行环境评价,大型工程和一般中型工程要编写环境影响报告,对环境影响较小的中型工程和小型工程要编写环境影响评价表。另外,一些采矿行业对水资源的破坏不容忽视,如煤炭开采中每采一吨煤要排漏0.88立方米水,按我省年采煤3亿吨计算,每年仅因采煤损失地下水资源高达2.5亿立方米,并对地下水体地质构造造成极大的破坏。
第三,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减少水资源浪费。有效节水的关键在于利用“中水”,实现水资源重复利用。如果中水利用能在全社会范围内通行,不仅能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又能令社会形成一种珍惜水资源的良好风气。目前,许多大中型企业已经开发利用中水,如霍州煤电集团各个矿井都利用中水返回井下洒水和地面冲厕,取得了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另外,利用经济杠杆调节水资源的有效利用。由于水管理不到位,很多地方有长流水现象发生,而有些地方会“捧碗祈天”,因此,必须安装有效的水计量装置,执行多用水多计费的原则,达到节约用水的目的。城市用水定额管理是国际上通行的办法,它是在科学核定用水量的前提下,坚持分类对待的原则,市民生活用水、工商企业用水、机关事业团体用水实行不同的水价,定额内平价,超额部分适当加价,以培养公民节约用水的习惯。
在节约用水资源的同时应避免无效浪费。北方的冬季,水管很容易冻裂,造成严重的漏水,应特别注意预防和检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为了缓解水资源紧张的情况,除了大力抓好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工作外,跨流域调水已经成为我国北方城市的必然选择,跨流域调水必然带来水资源供需关系的变化,所以水权交易必在实行;由于我国一直实行“福利水”制度,水没有被当作一种经济商品对待,所以,在水资源的配制上,市场机制通常被管制方法所替代,当前应当转变观念,认识到水资源的自然属性和商品属性,遵循自然规律和价值规律,确实把水作为一种商品,合理应用市场机制配置水资源,减少资源浪费。
第四、进行水资源污染防治,实现水资源综合利用。水体污染包括地表水污染和地下水污染两部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业废水、工业垃圾、工业废气、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都能通过不同渗透方式造成水资源的污染,长期以来,由于工业生产污水直接外排而引起的环境事件屡见不鲜,它给人类生产、生活带来极坏影响,因此,应当对生产、生活污水进行有效防治。在城市可采取集中污水处理的途径;工业企业必须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生产污水据其性质不同采用相应的污水处理措施。
四、结论
总之,我们必须坚决执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必须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度,促进企业污水治理工作开展,最终实现水资源综合利用。
第五篇:关于水环境污染的论文
关于水环境污染的论文
动画09-2班
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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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水环境问题及其影响因素
我国水环境面临着水体污染、水资源短缺和洪涝灾害等多方面压力。水体污染加剧了水资源短缺,水生态环境破坏促使洪涝灾害频发。河流以有机污染为主,主要污染物是氨氮、生化需氧量、高锰酸盐指数和挥发酚等;湖泊以富营养化为特征,主要污染指标为总磷、总氮、化学需氧量和高猛酸盐指数等;近岸海域主要污染指标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和重金属。这些因素构成了水环境问题影响范围广,危害严重,治理难度大等特征。我国水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是人类主观因素的影响。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粗放,企业单纯追求经济效益,忽视环境效益和生态效益。工业发展中,水消耗量大、利用率低。不仅单位产值污水排放量大,而且万元产值用水量各省区间差距悬殊。1998年全国平均万元GDP用水683m3以上。同时,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使企业生产经营缺乏节能降耗的动力。企业技术改造往往以扩大再生产为目的,生产工艺落后,更新换代速度慢。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增长方式的日趋转变,以及科技水平的快速提高,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将逐步走上科学化管理轨道。但是,这种转变需要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水环境问题严重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国家政策导向的偏差。长期以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注重经济增长速度、主要产品产量、城镇居民收入增长等指标,没有把资源消耗和环境代价纳入经济核算体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一些经济发展政策有悖于环境保护。我国一度“遍地开花”的“十五”小企业,布局分散,规模不经济,生产工艺落后,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区域经济发展和区域环境容量不相适应,也是造成水环境污染的重要原因。我国主要江河出现的严重流域性水污染,在很大程度上与流域产业结构和布局不合理有直接关系。淮河流域四省自80.年代初开始,利用当地资源,大力发展高耗水的化工、造纸、制革、火电、食品等小型工业,污染物排放量超过了淮河的承载能力,使淮河流域水质急剧恶化;由于缺乏科学认证和科学管理,一些缺水地区盲目发展高耗水型工业,造成地下水位下降;一些资源丰富的地区发展单一的资源型产业,不发展与之相配套的加工业,产业结构雷同,形成严重的结构型污染。自然因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水环境问题的恶化,增加了水污染防治的难度。近年来,由于气候变化引起全球温度、湿度、降水量的分布变化,使一些国家和地区的灾害频发。气温上升,地表径流减少,蒸发量增大,发生旱灾的机会增多。1997年我国北方地区受厄尔尼诺现象的影响,降水量异常偏少,温度偏高,海河水资源量只有多年平均量的40%;黄河水资源量为多年平均量的61%。由于河道径流减少,水体自净能力下降,加剧了水环境恶化。1998年受厄尔尼诺现象影响,长江中下游、嫩江、松花江流域降水量偏多,导致特大洪水灾害的发生。
我国水资源地区分布不均,南多北少,相差悬殊,水资源分布与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布局极不协调。这些因素也是导致水环境问题突出的重要方面。
2.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面临的主要问题
“九五”以来,我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以淮河治理为先导,太湖、巢湖、滇池,以及海河、辽河相继开始。部分水域已经接近实现第一阶段的污染防治目标。“九五”水污染防治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的流域水污染防治,积累了大量宝贵经验,对于开拓我国的环境与发展道路具有长远的战略意义。但是,从总体上看,重点流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还比较缓慢,取得的成果十分脆弱。在实践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充分说明,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流域水污染防治仍面临严重挑战。
2.1 黄河、长江流域水环境问题亟待解决
“九五”期间“三河三湖”的治理仅仅是拉开了我国水污染防治的序幕。在大规模治理“三河三湖”的同时,必须看到,黄河、长江的污染问题也到了非治理不可的程度了。如今,由于人类活动的作用力,使黄河的环境问题日趋严重。1999年,在黄河流域的114个重点监测断面上,V类和劣V类水体分别为70%和56.2%,黄河主要支流的污染更为严重,而且黄河的污染主要来自支流。目前,黄河水量少,自净能力弱,水环境处于危机之中。在西部大开发中,黄河流域的经济发展将进入较快增长时期。黄河的水污染必然使沿岸的水资源短缺“雪上加霜”。
2.2 城市生活污水逐年增加,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严重滞后
城市基础设施是工业建设的载体,制约着工业建设规模和发展速度。长期以来,我国城市建设不恰当地把基础设施建设的载体地位降低为工业的一般附属物地位,基础设施的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和工业建设不协调,导致基础设施长期超负荷承载。特别是城市环境保护基础设施,仅仅在近几年才开始兴建。全国绝大多数城市的污水处理能力远远满足不了实际需要。
随着人口迅速增加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生活污水产生量大幅度增长。近年来,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排放量的比例已接近持平。从目前的建设进度看,实现“九五”期间国家提出的全国50万人口的城市都要建设集中式污水处理装置的要求,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由于没有真正落实“污染者负担”的政策,地方财政因无力支付污水处理费用,常常使建成后的污水处理厂不能正常运行,环境保护投资不能有效发挥环境效益。
2.3经济政策不配套,污染治理资金严重短缺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污染防治资金以国家预算内资金为主。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完全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环境已经不能奏效。但是,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尚未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资体制难以形成。作为促进污染防治的重要经济手段排污收费制度,目前还很不完善 “九五”期间我国环境保护投资有了大幅度提高,特别是国家采取积极的财政政策,在扩大内需中把环境保护作为重点投资领域,一些水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得到国债资金的支持。但是,由于环境保护资金渠道狭窄,投资量小,污染治理资金短缺的问题仍然非常突出。由于地方配套资金不足,开工的项目不少,却因缺乏资金施工建设进度缓慢,很多工程至今投资尚无着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