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医院废旧物资管理规定
医院废旧物资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医院废旧物资的回收处理、管理,有效控制医院有值废旧物资流失,对全院废旧物资进行统一归口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凡医院各科室产生的有值废旧物资一律属医院财产,统一归医院后勤科回收处理。
二、废旧物资的回收范围:
1、各类废弃配件零部件、电缆、线材管材、维修拆换的各类金属材料等。各种包装箱、废弃的玻璃、塑料制品、输液瓶。各类废旧纸张报刊书籍等。以及其他有价值的其它废旧物资。
三、凡向外赠送各类更新换代有价值的各类物资,必须按医院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四、一次性医疗废弃物由医院指定的部门统一回收,交由环保部门集中销毁。
五、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卖处理医院废旧物资,违者按如下标准给予经济处罚。
1、科室处罚:按变卖物资价值的5倍处罚。
六、废旧物资出门时,保安要查看并回收医院后勤科出具的出门条方可放行,无出门条的一律禁止放行,私自放行的对当班执勤人员一次性罚款200元,对保安管理公司罚款1000元。
七、废旧物资处理收入分配:
1、废旧物资处理收入的50%上交医院、45%作为科室奖励、5%作为后勤科管理费,八、本规定自公布之日执行
成都高新高鹏疼痛病医院
2013年4月10日
第二篇:废旧物资处理管理规定
废旧物资处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废旧物品出售工作的管理,使废旧物资残值收益最大化,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所有废旧物资的处理,各分(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三条
各部门基本职责:
(一)各类物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废旧物资的分析、确认;
(二)各部门负责本部门所产生的废旧物资的报废手续办理,将废旧物资移交总务部;
(三)总务部:
1、负责对公司各部门废旧物资管理的检查、监督;
2、负责对移交后的废旧物资的分类处理和变卖。
(四)总经办负责对废旧物资变卖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废旧物资管理
第四条
使用部门对废旧物资管理:
(一)不允许将可利用的物资当废品处理;
(二)异常报废的物资由使用部门向物资归口管理部门说明原因,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后,办理物资报废手续;
(三)确属报废的物资应与可使用物资分开,归集到指定地点或安排责任人进行管理,必要时建立台账;
(四)所有报废后的物资一律由原使用部门移交给总务部,总务部负责进行处理或变卖;总经办、财务部全程监督。
第五条
销售退货处理:销售退货到达退货办后,经退货办工作人员清点数字、移交总务部报废处理。报废处理程序参照《退货管理规定执行》。第六条
机械设备、计量器具报废程序:
(一)由使用部门填写报废申请单,送归口管理部门鉴定。机械设备管理部门派人对申请报废的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对可以利用的零部件进行拆卸;
(二)属于固定资产的机械设备,应报分管副总裁审批;
(三)使用部门负责将已报废的机械设备统一移交总务部处理,凭《待报废设备鉴定记录》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各部门产生的残次品(无法再利用)、下脚料(无法再利用)及废旧低值易耗品等,由各部门移送到总务部处理,对于价值较大的物资须经部门主管签字确认。
第四章
废旧物资变卖
第八条
总务部将所有的废旧物资进行分类整理,对于短期不能变卖的物资,要在固定地方堆放整齐。
第九条
废旧物资变卖细则:
(一)物资变卖时至少要有总经办、总务部两部门人员同时在场;
(二)不同物资分类过磅点数,严把数量关,不得将不同种类、不同价格的物资混合变卖;
(三)变卖所得的现金,必须在废旧物资出厂前由回收客户直接上缴到财务部;
(四)每批物资变卖必须进行市场行情调查或“价比三家”,掌握所变卖物资的价格;
(五)变卖物资数字清点或过磅时,由总经办在现场进行监督、核实。
第五章
考核办法
第十条
对使用部门的考核:
(一)对废旧物资管理混乱或不按程序处理的部门,将移交总经办落实处理;
(二)因人为原因造成物资异常报废的,部门若没有追查原因和责任的,损失由部门主管或相关负责人承担。
第十一条 对变卖操作过程的考核:
(一)违反第九条中任一款造成损失的,将全额追究当事人经济责任;
(二)出售价明显低于当时市价的,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三)因变卖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由变卖人员赔偿损失,并扣除责任人绩效奖金50元/次,情节严重的,提交人资部建议作辞退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执行权归总务部,监督执行权归总经办。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前期相关制度自行废止,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
颁发日期:二○○七年一月一日
第三篇:废旧物资管理规定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规范公司资产管理,加强对公司废旧物资的管理,科学地界定废旧物资的类别,完善废旧物资的收集、移交、接收、保管、处置等程序,体现集中管理、科学分类、有效控制、纳入考核的原则,结合股份公司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旨在规范废旧物资管理的业务程序,确保各类废旧物资分类收集、妥善保管、杜绝流失、合理利用和变现增值。
第二章 废旧物资的分类
第三条 废旧物资管理范围
公司发生的各类废旧物资实行一体化管理。第四条 废旧物资的定义和分类
公司采购、生产及生产所属各车间在生产运营、大修技改、日常维修等过程中产生的无法继续使用、具有一定销售价值的废弃物资、备品备件、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及各类报废设备(主体设备与附属设备、仪器仪表、电缆电器等),以及公司各部门发生的不可再用的各种办公桌椅、器具器材、管理用具等,具体如下:
(一)回收的废旧包装物:各种废旧编织袋、包装箱、包装瓶以及各种废原辅料包装袋、废塑料桶、废铁桶、废纸桶等;
(二)生产和施工过程中淘汰、报废的废弃物:废旧钢材、设备更换下来报废的配件、技改撤除的不能再利用的废旧材料、废滤布、废压滤板框、废树脂等;
(三)各种废旧的用具和物品,如蓬布、席子、雨布、塑料薄膜、麻袋、麻袋布、竹排等资材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
(四)大修技改、日常维修产生的各种报废设备、配件、材料、废品等;
(五)报废的各种车辆及汽车配件;
(六)不能继续使用的空调、办公用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及配件等;
(七)不能继续使用的办公桌椅、文件柜、食堂用具等;
(八)其他杂物:废纸、废纸板、废缠绕塑料膜、废托盘等。
第三章 废旧物资的管理 第五条 所有废旧物资原则上统一集中到指定地点,由生产部负责分类放置、分区域管理,不能集中的由废旧物资产生的车间、部门妥善保管,生产部及相关管理部门对废旧物资进行记录和建立备查簿。对违反公司规定将废旧物资乱堆乱放的车间或部门,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处以50—200元的罚款。
第六条 所有废旧物资原则上由经营部统一销售,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禁止私下出售,一经发现将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对公司不具备资质处理的物资,如:废棉纱、特殊电子废弃物、报废车辆等,可由相关部门联系外部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第七条 所有废旧物资销售原则上一律采用招标形式,以招标价格作为销售价格。价值较低或特殊情况下无法进行招标的,需由经营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分管副总审核,报总经理审批后,可进行比价销售。对经常性产生的废旧物资如:废玉米包装编织袋、废纸等每半年招标一次,其他废旧物资由经营部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组织招标或比价销售。
第八条 废旧物资日常管理
(一)需处理的废旧物资应由移交部门以书面形式与经营部办理手续,双方签字确认,经营部建立废旧物资销售台帐。
(二)属于固定资产的废旧物资,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后移交部门需要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到财务部办理冲减固定资产的相关手续。
(三)废旧设备需经生产部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鉴定,确定报废的由使用车间办理正式报废手续。
(四)在大修技改中批量拆卸的设备及配件等,经生产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现场技术鉴定后有使用价值的,仓储物流部或车间按设备备件名称做好记录和保管,以备使用部门或车间领用。无利用价值的清点登表造册,按报废处置程序办理。
(五)回收的废旧包装物:废玉米包装编织袋、废原辅料包装袋、废塑料桶、废铁桶、废纸桶等由相关车间、部门负责回收和保管。
(六)生产和施工过程中淘汰、报废的废弃物:废钢材、设备更换下来报废的配件、技改撤除的不能再利用的废材料、废滤布、废压滤板框等由生产车间负责收集、整理,运送到指定地点集中分类放置,废铜线、废电缆等由五车间负责收集。如因废弃物中含部分固定资产,无法立即销售处理的,产生部门在运送到指定地点后需在废旧物资上标识注明,避免给公司造成损失。
(七)其他杂物:废纸、废纸板、废缠绕塑料膜、废托盘等由产生部门自行收集,集中放置。
第四章 废旧物资的销售
第九条 废旧物资销售招标程序
为了保证废旧物资销售过程及销售价格的合理、公开、透明,大部分废旧物资的销售(金额较大的)原则上均要进行招标确定销售价格,招标程序按《招投标管理制度》执行。具体办法如下:
(一)对于需要招标销售的废旧物资,经营部首先要进行市场调查,为确定招标底价提供依据;
(二)经营部提出招标申请,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即可组织招标并发放标书;
(三)标书由经营部负责编制,经财务部审核后方可发放标书;
(四)原则上招标需由经营部门的分管副总主持招标,特殊情况下可由分管副总授权人主持招标;
(五)根据招标公告要求,参加招标竞价的客户,按照标的物的量,交纳一定金额竞标保证金。招标结束后,未中标的予以退还,中标客户竞标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第十条 库存废旧物资的处理
经物资保管部门将废旧物资集中管理后,对需报废的库存物资由物资保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技术部门鉴定后,出具关于报废物资产生原因及处理意见的报告,经审批后进行报废处理。具体签批程序如下:
(一)处理废旧物资金额10万元以下,由业务部门经理、经营部经理、财务部经理、主管副总、总经理批准进行报废处理;
(二)处理废旧物资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由业务部门经理、经营部经理、财务部经理、主管副总、总经理、生化主管副总、生化财务管理部总经理、生化财务总监批准后进行报废处理;
注:对于设备资产报废的,需由财务部审核是否被抵押,经财务部核实后方可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一条 废旧物资出售审批程序
物资管理部门申请→技术部门(对废旧物资进行技术鉴定)→经营部组织招标会→经营部预收货款→财务部收款并开具发票→物资保管部门(实物出库以条数计算的由物资保管部门负责人或授权人统计数量并签字,按重量计算的以公司电子磅计量)第十二条 废旧物资客户选择原则
(一)废旧包装物等物资销售,在价格相同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回收加工单位签订买卖合同,尽可能少选或不选投机的贸易商;
(二)废铁、烂木头等废杂物,销售过程中对环境不会造成影响,客户中标后即可与公司签订买卖合同。
第十三条 经营部负责起草标书文本,并对招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其他参与招标的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审核合同条款的合法性、严密性;
(二)参与招标文件的审核并对招标现场进行过程监督;
(三)对标书条款中结算方式及期限、发票种类及取得时间等进行审核。第十四条 合同的签订
(一)待处理废旧物资定价或招标竞价结束,价格经公司招标小组评审后,按照标准合同文本与客户签订买卖合同;
(二)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需经财务部经理、分管副总、总经理审批;
(三)合同预计销售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需经财务部经理、分管副总、总经理、生化主管副总、生化财务管理部总经理、生化财务总监批准后进行报废处理。
第十五条 合同评审程序和相关部门职责按照公司《合同评审管理办法及工作流程》执行。
第十六条 合同的保管
合同签订后,经营部和财务部存档备案,财务部监督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司批准之日起正式施行。原有关废旧物资管理的相关规定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本制度报送生化财务管理部审批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篇: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管理规定
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剩余物资及废旧物资管理,规范剩余物资及废旧物资回收处置管理程序,杜绝浪费、提高综合经济效益,根据《《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法》(中铁股份物资﹝2016﹞46号)的要求和《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物资管理办法》(电气化物设〔2016〕366号),结合《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电气化物设〔2015〕92号)试行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废旧物资是指施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无法利用的边角余料、各种有残值的废弃物(如废弃的各类金属制品、工器具、导线、电缆、周转材料等),无押金不需返回的包装容器,经鉴定批准不可利用的库存积压及工程剩余物资。不包含完整的报废固定资产设备。
本规定所称的剩余物资是指新建、更新改造或大修工程项目及生产、维管完工后未使用的物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剩余物资及废旧物资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部是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处置的职能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回收处置管理规定;
二、负责审核、分析、批复集团公司各单位提报的废旧物资回收处置申请报告(估价在20万元以上);
三、负责向股份公司上报集团公司废旧物资回收处置资料;
四、负责对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回收处置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第五条
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是剩余物资处置主管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负责汇总集团公司各单位剩余物资数量及质量状况,建立多(剩)余物资调剂利用平台,协助办理多(剩)余物资调剂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第六条 集团公司直管指挥(项目)部、各子(分)公司物资管理部门是本单位的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回收、处理的具体实施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回收处置实施细则及具体量化指标和奖励制度;
二、集团公司直管指挥(项目)部、各子分公司直管项目部负责本单位废旧物资清点造册,鉴定、评估并提出处置方式,报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估价超20万元以上报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部批准);
三、负责汇总本单位工地剩余物资数量及质量状况,并上报局物资采购管理中心。各子、分公司应建立本单位的多(剩)余物资调剂利用平台,并负责本单位多(剩)余物资调剂工作。第七条 各项目部分部、作业队(架子队)职责:
一、负责组织本单位废旧物资的现场管理,接收入库,对本单位入库的废旧物资统一造册登记验收、确保帐物登记完整;
二、负责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处置前的保管及防盗;
三、负责工地剩余物资的清点造册,报上级物资管理部门。
四、负责职权范围之内的废旧物资鉴定、报告、处置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剩余物资管理
第八条
剩余物资分为在库物资、退库物资两类。
在库物资:项目完工后,没有领用的库存物资。项目部(生产车间)要及时清理库存,做到账物相符。
退库物资:项目完工后,已经报销出账但没有投入到工程使用的物资。项目部(生产车间)物资机械部须督促作业队(班组)退回料库,办理退库手续。
第九条
剩余物资的清理。工程项目的物资供应工作量基本完成时,项目部(生产车间)应及时组织各用料单位对工程剩余物资和在库积压物资进行清理,按品种、等级重新分类,编制《剩余物资清册》(见附件1),并由项目部(生产车间)物资机械部做好实物和质量证明文件的对应及保管工作。
第十条
项目部(生产车间)物资机械部会同工程生产技术、工经、安质、财务等部门共同进行鉴定,明确可利用(剩余)物资或不可利用(废旧)物资,完善《剩余物资清册》,分析工程项目剩余物资的产生原因,形成分析报告,拟定处置方案,上报隶属公司物资机械部、工程管理部等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子分公司物资机械部应将项目部(生产车间)上报的《剩余物资清册》整理,建立《剩余物资管理台账》(见附件2),列出《可调剂剩余物资清册》上报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中心应对子分公司的《可调剂剩余物资清册》进行整理,及时在集团公司OA办公平台上发布可调剂剩余物资信息。
第十三条 子分公司物资机械部应对项目部(生产车间)上报的剩余物资分析报告及处置方案进行审核,按照物尽其用的原则,作出利库、调拨、调剂、退货、转让等处置批复意见。
第十四条
剩余物资处置。项目部(生产车间)物机部按照上级公司批复意见,及时处置剩余物资。处置结果反馈公司物机部。
一、定价:剩余物资处置前要进行处置价格评估,原则上结合物资进价,以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计取,运杂费由调入、调出单位协商。
二、责任项目部(生产车间)应充分考虑本项目后续工程的需用情况,优先利库,办理正常领用手续,报子分公司主管领导,核减剩余物资库存。
三、责任项目部(生产车间)不再需用时,应主动联系或按照上级公司批复,调拨调剂到其他项目,办理物资调拨手续,同一纳税主体下的项目之间调剂一律开具调拨单,同时将调拨单返子分公司物机部,核减剩余物资库存。
各子分公司之间的物资调剂,物资调拨手续必须满足税法的相关规定,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
四、责任项目和其他工程项目均不需用的剩余物资,应联系协调原供货商,办理退货。
五、责任项目不再需用而又无法调剂、退货的剩余物资,按规定的决策程序,经批准后,可以有偿转让。
六、不具备转运利用的物资,经项目部废旧物资处理领导小组鉴定,并报请隶属公司主管领导、物机部等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纳入废旧物资处置。
第十五条
剩余物资的账务处理。剩余物资处置收入交项目财务账户统一管理,依据财务的相关规定,用于冲减项目工程成本和列支剩余物资清理、处置中产生的管理费用,禁止处置资金账外管理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剩余物资处置的监督。纪委监察部门应对剩余物资处置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处置剩余物资,违者根据情节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废旧物资管理
第十七条废旧物资处置原则。
一、归口管理原则
废旧物资处置权归属各单位、项目部废旧物资处理领导小组,实行物资部门归口集中管理,其他部门不得擅自处置废旧回收物资。废旧物资处理领导小组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确定,基本应由主管领导、物资、技术、安质、财务、纪监部门等有关人员组成。
二、再利用优先原则。对经过整修仍有较高使用价值的物资应优先考虑重新利用。
三、分级管理原则
1.单批次估值在20万元(含)以下的,由子分公司物机部自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每半年)上报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部。
2.单批次估值在20万元(不含)以上的,报集团公司批准,按照批准文件要求处置,并将处置结果报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部。
四、先鉴定后处置原则:项目部定期对废旧物资进行清理,处置前必须先鉴定后处置,未经鉴定批准的不得处置。
第十八条废旧物资处置方式主要为再利用和报废变卖两种处理方式。
一、可再利用的废旧物资,由各单位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仓储管理及利库。废旧物资回收目的在于利用,使原来失去价值的废旧物资,以新的价值投入使用。一是以原材料形式加以利用;二是以零部件的形式修复再用。废旧物资的利用要确保质量,利用废旧物资需要技术、安质、物资等部门共同确认质量和数量。必要时请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可利用。废旧物资的再利用,必须依据该项目建设单位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二、拟报废变卖的废旧物资经联合鉴定之后,由各单位采用逆向公开招标或拍卖竞价等方式进行,以出价最高者中标为原则。并与中标单位签定相关协议或合同后方可执行。
同时要注意有关政策的执行,废旧有色金属和废旧铁路器材,选择返厂或当地有资质的回收部门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处置程序。
一、回收。各子、分公司,项目部根据各线施工特点要认真核算拆旧数量和剩余线头的回收数量,核定作业队(架子队)、工班应回收的废旧物资数量,按核定数量回收,并及时上交料库,双方做好交接记录。对数量大,价值高的有色金属废旧物资(如接触网承导线,各种电缆等)回收需达到95%以上。
废旧物资的储存,单独设立回收料存放地点,集中进行处理。
二、整理分类。项目物机部对回收的废旧物资整理造册。
三、鉴定。项目物机部组织生产技术、工程经济、安质、财务等相关部门对废旧物资联合鉴定。
四、建帐。项目物机部根据联合鉴定结果,分类存放保管,避免损耗、贬值或因大量堆积造成混乱。同时建立回收物资台账,拟订处置方案。
五、审批。项目废旧物资处置方案上报至子分公司物资管理部门,子分公司汇总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办理。属于固定资产的物品,执行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六、处置。项目部根据上级批复,在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处置给具备废旧物资回收资质的企业,并将处置方式及结果在项目部厂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七、归档。废旧物资处置结束后,物资部门必须将废旧物资处置见证性资料及财务凭证归档备查,并将废旧物资处置清单提供给项目财务部,配合其及时收回废旧物资出售的全部款项。同时,以书面形式将处理结果报上级物机部核备。
第二十条
账务处理。依据财务部门的相关规定,废旧物资处置收入用于冲减工程成本、回收处置中所发生的搬运保管费用、奖励基金等,严禁形成帐外资金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废弃危险品和化学品的处置,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要求执行。
第五章
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
经项目物资消耗管理小组确认物资总额(量)有节余的作业队(班组),属于限额内节约退库的,可申请物资节约奖励,奖励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由项目部(生产车间)奖励相应的责任成本主体。
项目部(生产车间)应明确造成剩余物资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对因生产技术部门提报数量加大、规格型号错误或物资部门无依据加大采购数量形成的剩余物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为鼓励职工参与废旧物资回收工作的积极性,可提取处理所得款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得超过处理金额的30%;对未按应回收计划回收的,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剩余物资、废旧物资处置奖罚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单位、项目部根据施工项目实际情况制定,并报上一级物资管理部门核备。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将不定期的组织相关部门对剩余物资、废旧物资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考核。检查考核结果在集团公司OA办公平台予以通报。
对违反规定,私自处理剩余物资、废旧物资以及渎职和营私舞弊等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党纪政纪和经济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有限公司剩余物资和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试行)》(电气化物设〔2015〕9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部负责解释。
第五篇:废旧物资回收管理规定
废旧物资回收管理规定
为了更好的有序回收废旧物资,以最大限度的减少浪费,改善环境卫生,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范围:各种原料包装物、各种设备包装物。本规定执行责任人:各个车间使用原料及设备包装物由各个车间安排人员进行回收,责任人为车间主任,技改扩建项目所使用的原料及设备包装物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回收。
一、经公司会议决定废旧物资交方由生产部门负责,接受方由供销部负责,执行原料及设备谁负责谁发放谁负责回收的原则;
二、根据公司以前的业务情况规定:铁粉包装物、纯碱包装物、乙酰化包装物,包装物采用完好回收方式,其余均可采用以破损物件回收方式;
三、生产单位同供销部门交接时间定为每日7:30~9:00,非长期性回收的废旧物资在工作时间可随时交于供销部门;
四、废旧物资交接两方要严格执行,不得有拒交和拒接现象发生,每次交接完毕后要有手续凭证;
五、处罚方式:凡是厂家要求回收的包装物,丢失或者损坏按照厂家价格赔偿,塑料编织包装物按件处罚每个1元,设备包装物未交回,按设备造价的5%处罚;
六、要求非破损回收的包装物,破损率不得高于2%,高于部分每个按照新购入价格进行赔偿,购入原材料的过程中,在领料时需由双方说明做好手续,对硝基氯化苯的包装物破损,按照实际发生计。
本规定发改之日起执行,三个月后对其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