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合同编号:()字第 号
甲方:
乙方:
鉴于:
1.甲方为依法注册的银行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并依其法定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2.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
3、由于甲方的经营活动涉及各种法律问题,决定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乙方表示同意。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具体包括:
1.以书面或口头解答法律咨询、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2.起草、审议、修改甲方在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章程等有关法律事务文书和规章制度;
3.甲方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应甲方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其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法律依据;
4.应甲方的要求,参与磋商、谈判,提供咨询服务,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要的各类法律文件;
5.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6.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发生的纠纷,进行法律论证,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发表律师意见,或者参与非诉讼谈判、协调、调解;
7.处理甲方涉及经济、民事、知识产权、劳动、行政、刑事等必须进入诉讼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专案代理事务。
8.根据甲方的需要,对其有关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为其出具法律意见书;
9.应甲方要求,对其相关人员进行法制宣传教育,讲授法律实务知识;
10.经甲方授权,签订甲方与他方所协商签订的有关合同;
11.接受甲方委托,代为办理相关资信调查法律事务;
12.提供与甲方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13.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二条 法律顾问律师
乙方委派 律师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师可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但乙方更换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应取得甲方认可。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
1.甲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乙方提供其所需要的资料和文件,并保证所提交资料和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3.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4.甲方有权就乙方服务范围内的事项,随时向乙方提出口头或书面咨询,乙方应及时作出答复。
5.甲方应当对乙方律师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通讯设备。
6.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导致上述服务事项无法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律师费用。
7.甲方委托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律师执业规范。
(二)乙方
1.乙方应当向甲方委派业务素质过硬的律师提供上述法律服务。
2.乙方律师应尽职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法律事务,在法律的范围内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有权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和验证。
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
5.乙方在维护甲方利益的前提下,遵从法律和行业规则的要求,有权保持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7.乙方不得有损害甲方利益或故意拖延、耽搁办理受委托事项等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8.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
9.乙方的工作时间、地点应根据甲方的实际法律服务内容的不同,具体协商或随时联系约定。
第四条 顾问费及支付
1、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法律顾问费为每年¥ 万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律师顾问费用。
2、甲方将费用划至乙方指定帐户。同时,乙方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
3、甲方如果委托乙方办理本合同第一条第7项所列的专案代理事务,应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双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乙方在收费时应予以优惠。
第五条 其他费用的负担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
2.成都市辖区外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上述有关费用。
第六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无正当理由,擅自更换作为甲方常年法律顾问的律师;
2.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
3.乙方律师不按本合同的约定提供法律服务,经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项违反法律或者违反律师执业规范;
2.甲方有意向乙方提供虚假情况、捏造事实,致使乙方律师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
3.未能依据合同的约定支付顾问费及其他费用。
第七条 合同的终止
1.本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2.乙方律师因过错导致甲方蒙受损失,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
4.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未经合同另一方的书面同意,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合同外的第三人。任何一方违反此款规定,都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支付本合同顾问费用的10%作为违约金。
第九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合同期满前30日内,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签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第十条 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传真、特快专递、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特快专递传递的,邮件寄出(以邮戳为准)后5日视为对方收到。
2.各方提供的通讯地址在合同中已列明。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三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四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一)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30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六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十七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2.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第二篇: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常年顾问合同
甲方:北京基泰乾正投资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聘任乙方为法律顾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委派将委派律师和工作人员为甲方提供专业服务;甲方指派联系人负责转达业务需求和准备材料、文件等日常工作。
第二条 乙方工作范围
1、为甲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就甲方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和建议;
2、应甲方要求,提供与甲方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信息;
3、协助甲方起草、审查和修改法律文书,参加相关法律事务的协商或谈判;
4、参与甲方有关的非诉讼事件的处理,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书等;
5、应甲方要求为其诉讼或仲裁案件提供专业意见,协助处理其他性质案件;
6、协助管理制度、合规执行等内部审查工作,应甲方需求出席内部会议;
7、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调查甲方的客户情况;
8、其他双方商定的业务。
第三条 乙方义务
1、乙方应勤勉、尽责地完成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2、乙方应依据法律作出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
3、乙方担任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意见;
4、乙方在涉及甲方的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
5、乙方对其获得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依法律规定或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第四条 甲方义务
1、甲方应全面、客观、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真实情况、信息、文件、资料等;
2、甲方应按时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与其他工作有关的费用;
第五条 费用和承担方式
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的法律顾问费为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于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给乙方。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差旅、通讯、交通等费用支出由甲方承担。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民事、行政等诉讼或仲裁案件,双方另行签订协议。
第六条 甲方聘请乙方担任法律顾问的期限为壹年,自2010年1月13日至2013年1月13日,到期前一个月内可续签,内容的更改需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北京基泰乾正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姚家园路105号观湖国际大厦1号楼17层2002室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100025 代表签字:
乙方: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188 电话:010-65325588 传真:010-65323768 邮政编码:100020 代表签字:
签订时间:2012年1月13日
第三篇: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为了保障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正常进行,维护甲方各项合法权益,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签订如下条款:
第一条 乙方根据甲方委托,可以办理下列法律事物:
一、就企业生产、经济、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意见,或者应企业的要求,从法律上对其决策事项进行论证,提供依据;
二、草拟、修改、审核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及对外联系活动中的合同、协议、章程等有关法律事物文书和规章制度;
三、参与处理企业尚未形成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它重大纠纷;
四、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和仲裁;
五、参加经济项目谈判,提供咨询服务,审核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六、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七、就业务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问题,提供法律建议;
八、协助企业有关部门对干部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培训;
九、办理企业委托办理的其它法律事物。
第二条 甲方就上述
(二)、(三)、(四)、(五)项委托乙方,仍应另行签订合同。
第三条 服务方式及期限。
第四条 法律顾问费用金额及支付方式。
第五条 甲方应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资料、设备通讯及办公条件。
第六条 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委托合同,无故终止合同,支付乙方的费用不得收回。
第七条 其它约定事项。
委托方名称: 委托方名称:
代表人: 代表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第四篇: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法律顾问合同书
甲方:
地址:
联系人:崔,电话
乙方:******律师事务所
地址:
联系人:
甲方因业务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委托乙方提供法律顾问服务。乙方决定接受甲方的委托,运用其法律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率法律服务。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1、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
1.1乙方指派等律师 承担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工作。
2、合同期限
2.1乙方律师担任甲方法律顾问的期限为1年,时间从2014年7月1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止。
2.2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后终止。甲方需要继续续聘,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1个月通知乙方协商续约。
3、工作范围和职责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处理如下事务:
A、接受甲方不定期的法律咨询,解答法律问题,依法提供建议或者出具律师意见书;
B、起草、审查、修改国内合同;
C、应甲方要求,参与非诉讼的谈判、协调、调解,代理甲方参与各类纠纷的调解、复议、仲裁、诉讼;
D、应甲方要求,在必要情况下参与甲方的商务、项目磋商、谈判、签约; E、出具律师函,见证各类合同书及协议书的签订;
F、应甲方要求,为甲方的管理层人员、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
G、办理双方商定的其他日常法律服务;
H、代理甲方参与投资、融资、在建工程、股权变更等法律事务;
I、未经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控股、参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法律服务。
4、乙方服务方式
乙方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见面座谈等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供法律服务(包括解答问题、提出建议、提供法律依据、提供信息资料、选择拟订方案形式)、接受特别委托授权进行代理以及其他甲方同意或接受的方式向甲方提供专业服务。
5、工作程序
5.1甲方需要乙方律师参与协商、谈判的,须提前与乙方预约,并提供拟商谈的内容和对方的相关资料。
5.2甲方向乙方律师咨询问题的,不受时间限制,但应给与律师必要的研究问题的时间。
6、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A、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工作情况并提出意见;
B、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料;
C、甲方应当为乙方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提出明确、合理的要求;
D、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负担乙方为其提供法律顾问服务所发生的全部代垫费用和异地差旅费用;
E、甲方可指定专人为常年法律顾问的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与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通知乙方律师;
F、甲方有责任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A、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3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
B、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的利益;
C、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D、乙方律师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
E、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代理人;
F、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G、乙方对甲方业务应当单独建档,应当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务应当妥当保管。
7、报酬和费用
7.1参照大连市律师收费标准,经双方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常年法律顾问费人民币*******元。
7.2乙方代理甲方办理诉讼和仲裁业务,按****市律师协会制定的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的50%,另行收取代理费。
7.3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项所发生的公告费、鉴定费、评估费、公证费、查档费、翻译费、专家论证费、跨境通讯费、异地(大连市外)的办案差旅费及乙方代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以下简称办案费)由甲方承担。
8、保密义务
8.1乙方应当对在服务过程中掌握的甲方的各类保密文件、人员资料、薪酬标准、财务数据、客户资料等工作或商业秘密予以绝对保密。
8.2甲方应对按乙方的提示使用乙方提供的合同文本、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并对涉及乙方的商业秘密予以绝对保密。
9、违约责任
9.1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顾问费。
9.2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办案费用,或者无故终止本合同,乙
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办案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10、其他约定
10.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向甲方所在地的法院起诉。10.2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
签章:
乙方:
签章:
2014年4月1日
第五篇: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合同
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乙方: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有关规定,甲方聘请乙方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经双方友好协商,定立以下条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甲方聘请乙方提供法律服务的期限:年,自年月日计算起。
二、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律师担任甲方常年法律顾问,并成立以律师为负责人的律师顾问团,遇有特殊情况,乙方应增加工作人员。
三、甲方委派负责管理外聘律师,指导并对乙方进行项目联络、信息沟通、传达甲方各项要求、想法及工作目标。
四、乙方应严格遵守律师执业规则,以维护甲方合法权益最大化为工作目标,积极为甲方提供具有合法性、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法和法律意见,提供高效率、多方位的法律服务。
五、甲方应真实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如甲方提供情况与事实不符,乙方有权终止代理服务。
六、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及甲方授权范围,善意、积极、合法地开展工作,对接触到的甲方各类商业机密和内部情况采取保密措施,并承担因泄密造成损失的法律责任。
七、乙方法律服务工作方式及工作内容:
1、强化预防性法律工作,为甲方营业行为的合法性提供咨询服务,协助甲方法律事务部门开展工作。
2、出具《法律意见书》。凡是甲方重大经营活动需要提供法律依据或咨询其它事项时,均由乙方出具加盖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公章、主办律师签名的《法律意见书》,并对《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担保。
3、帮助甲方制定、修改商务合同、协议,使每项具体经营行为规范化。
4、协助甲方处理与政府管理部门、客户、业务合作机构、新闻媒体等专业部门发生的法律关系。
5、为甲方职工提供法律知识培训,处理内部法律关系。
6、参与甲方企业经营、机构设置、融资等行为,并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7、督促和监控合作对象按已签署的法律文件履行义务,必要时代表甲方对其经营行为提出法律意见。
8、应甲方要求参与商务谈判,在了解谈判项目和甲方意图的基础上,根据需要收集有关资料、情报、法律依据,向甲方提供法律意见,配合甲方制定谈判策略和方案,并审核对方提供的各类文件,在实质性阶段解决谈判中出现的各项法律问题。
9、办理与委托业务相关的调解、仲裁、诉讼等事项,依据事实和法律,最大限度的维护甲方合法权益。办理该项业务总标的额在十万以内的免收费用,总标的额超过十万元的按国家规定标准优惠收费。该项业务总标的额虽在十万元以内,但案情复杂且对甲方商誉影响重
大的案件,可经协商收费。
10、债务清偿,采用函电索取、调查取证、非诉调解、诉讼代理、财产保全、执行代理等手段为甲方清收欠款。
11、协助甲方制定、修改各项管理制度,避免管理中的法律风险。
12、其它专项法律事务代理和咨询,专项法律事务代理按国家规定标准优惠收费。
八、如乙方代理甲方参与诉讼程序、仲裁程序、执行程序和财产拍卖、变卖程序或代理甲方下属机构专项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期间发生的代理费按规定标准的80%收取。
九、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与委托业务有关的广告费、公告费、税费、诉讼费用、执行费用、财产保全费用、公证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异地承办业务差旅费等由甲方承担。
十、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发生的通讯费、市内交通费、办公场地租赁费用、乙方聘用人员酬金、文书制作费用等办公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一、根据司法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有关规定及委托事项实际情况,双方商定乙方律师顾问费为人民币元/年(大写元整),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十二、如甲方擅自终止本合同履行,乙方所收费用不予退还。如乙方擅自终止本合同履行,应退还甲方所付费用,并按双方约定费用的20%承担违约责任。
十三、乙方应接受甲方上级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对外聘律师的考核。若甲方上级要求与乙方解聘,则本合同自动解除。
十四、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到期自动解除。
十五、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乙方:
河南省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
年 月日
委托代理人: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