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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集镇人大代表选举办法
编辑:夜幕降临 识别码:21-289792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4-02 14:32:41 来源:网络

第一篇:刘集镇人大代表选举办法

刘集镇人大代表选举办法

(草 案)

第一条 根据《宪法》、《选举法》、《陕西省人民代表代会选举实施细则》,结合本选区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

第二条 按照刘集镇选举委员会的安排,本选区应选县人大代表____名、镇人大代表_____名,实行差额选举。

第三条 出县人大代表、镇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有秘室写票处。

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写。

选举时选民应亲自到大会会场或投票站投票。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或者居住分散并且交通不便的选民,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流动票箱必须有两人以上负责,并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投票。

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代为投票。

第四条 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选民写票时,对候选人赞成的,就在其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划“○”;不同意某一候选人时,就在这个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里划“×”。如另选他人,就在不赞成的某一候选人姓名 上面的空格内“×”,并在另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划“○”。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既不划“○”,又不划“×”的视为弃权。

写票一律用钢笔或圆柱笔,字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对选票上字迹、符号书写不清,无法辨认的视为废票。

第五条 选举设总监票人一名、监票员_____名、总计票人一名、计票员______名,唱票员______名。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员、总计票人、计票员和唱票员。

第六条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代表候选人的人数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另行选举镇人大代表、出县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 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始得当选。

第七条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做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代表候选人的近亲属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

投票结束后,本选区主会场票箱、投票站票箱及流动箱的选票统一计票,由计票工作人员清点选票,做出记录,并由总监票人签字后,报选区选举工作小组审核。

第八条 选举结果应及时上报镇选举委员会办公室。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根据选举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第九条 选举过程中遇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由选区选举工作小组报请镇选举委员会依法决定。

第十条 本选举办法由选区选举大会通过后施行。第十一条 本选举办法由镇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篇:人大代表选举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在XX乡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XX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1人;选举XX乡人民政府乡长1人,副乡长4人,人大主席团成员5人。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

三、乡人大主席和乡长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经反复酝酿后,没有提出新的候选人的情况下,也可以等额选举。副乡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至3人,(具体办法在乡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选举办法中可以定1人、2人或3人)进行差额选举。论文联盟编辑。

四、选举乡 领导 人员的候选人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有提名者本人的签名,并向大会主席团介绍被提名人情况。

五、主席团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的候选人,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将全部候选人名单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预选办法,可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六、本次会议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选票由大会统一印刷。

七、选举时,须有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出席,选举有效。代表对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本乡行政区域内其他任何代表或选民,也可以弃权。另选乡人民代表论文联盟整理大会主席、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代表如果不会填写选票,可以委托其他代表填写。但缺席代表不能委托他人写票、投票。

八、选举所投的选票,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的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九、每张选票所选人数,与应选名额相符或少于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为废票,所划符合和字迹难以辨认的,该候选人的这张票作废。

十、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名额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十一、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决定,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时,仍按本办法确定的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十二、本次会议进行选举,可一次进行投票。

十三、选举大会设监票员2人,计票员4人,由大会主席团在不是候选人的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通过,并在大会主席团的 领导 下,分别进行发票、计票和监督工作。

十四、选举计票完毕,经监票员确认有效后,由计票员向大会执行主席 报告 计票结果,再由大会执行主席向大会宣布选举结果。大会执行主席、监票员、计票员在选举记录上签字。

十五、本选举办法,经XX乡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施行。第四十条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第四十一条各方面提名推荐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均应报给选举委员会,由选举委员会汇总,并按姓名笔画顺序排列,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按选区为单位公布。

第四十二条正式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至一倍。

选区对公布的代表候选人,交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上款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由选举委员会交该选区的选民小组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对正式代表候选人不能形成较为一致意见的,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

第四十三条正式代表候选人确定以后,选举委员会应当向选民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可以在选民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回答选民的问题。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第七章选举代表

第四十四条各选区应当召开选举大会或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进行选举。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

选举工作由选举委员会指派的选举工作领导小组、选举办事处主持。各选区由选民推选出监票和计票人员,负责选举的监票和计票工作。

正式代表候选人,不得担任本选区投票选举的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选票上代表候选人的名次,按姓名笔画顺序排列。

第四十六条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要亲自参加选举大会或者到投票站投票。对确因病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参加选举大会或者到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利用流动票箱投票选举。对因事外出不能回原选区参加选举的,经选举委员会认可,可以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在原选区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选民,按照本人意愿代写选票。

第四十七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如果只选一人,候选人应为二人。

依照前款规定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仍有不足的名额,可暂作缺额处理。

第四十八条投票结束后,由监票、计票人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确定投票有效后,按选区进行计票,填写选举结果记录单,由监票人员签名,连同选票一并送交选举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指定的派出机构,由选举委员会依法确定当选的代表是否有效,并向选民公布。当选的代表,由选举委员会颁发当选证书。

第四十九条选举代表的选票要由本级主持选举工作机构或者指定部门封存,待召开人民代表大会一个月以后销毁。

第三篇:镇人大代表选举办法

xxx镇市镇人大代表选举办法

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选区实际,制定本选举办法。按照市、镇两级选举委员会的安排,本选区应选市人大代表_____名,镇人大代表____名。人大代表候选人应比应选代表名额多1人,实行差额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票的,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写,代写者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愿填写。选举时选民应亲自到大会会场或投票站投票。因故不能到选举大会会场或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在流动票箱参选。流动票箱必须有两人以上负责,并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投票。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或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家庭成员间接受委托票的可以采取口头申请的方式,其他选民间接受委托票的,凭《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有效依据领取选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投票不得超过三张。选民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弃权的不得另选他人。选民写票时,对候选人赞成的,就在其候选人姓名下面的空格内划“Ο”;不同意某一候选人时,就在这个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里划“×”。如另选他人,就在不赞成的某一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划“×”,在后面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另选人姓名下面的空格内划“Ο”。在候选人姓名上面的空格内既不划“Ο”,又不划“×”的视为弃权。写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字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对选票上字迹、符号书写不清,无法辨认的视为废票。

选举设总监票人一名、监票员_____名,总计票人一名、计票员_____名,唱票员_____名。代表候选人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员,总计票人、计票员和唱票员。投票张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每一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应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投票结束后,本选区主会场票箱、投票站票箱及流动票箱的选票统一计票,由计票工作人员清点选票,作出记录,并由总监票人签字后,报选区选举领导小组审核。

选举结果应及时上报镇选举委员会办公室。选举过程中遇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由选区选举领导小组报请镇选举委员会依法决定。本选举办法由选区选举大会通过后施行。本选举办法由镇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篇:县镇人大代表选举办法

####镇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办法

(年 月 日####镇选举委员会通过)第一条 根据选举法和《云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镇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 名,本选区应选县人大代表 名,正式代表候选人名额比应选代表名额多 人,实行差额选举。

第三条 本选区分别设有投票站、流动票箱和召开选举大会进行投票选举。选举工作由镇选举委员会派人主持。投票站、流动票箱应有监票人1人和2人以上非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的选举工作人员负责。

第四条 选民凭选民证或身份证领取选票。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或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经选区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委托其他非正式代表候选人的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第五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非正式代表候选人代为填写,受委托的人应当按照选举人的意思填写选票。

第六条 选举######县和#####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同时进行、分别计票。

选民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表示赞成,可以表示反对,可以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凡赞成的,在候选人姓名后符号栏内画“O”;反对的,在候选人姓名后符号栏内画“×”;弃权的,不画任何符号。另选他人的,在“另选人”栏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并在姓名后的符号栏内画“O”。

第七条 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以及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参加选民未过半数,或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上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八条 候选人获得参选选民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获得半数赞成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人数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赞成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依照本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收回选票数的三分之一。

第九条 选区设总监票人 名、监票人 名、计票人 名。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由各选民小组推选,报选区领导小组审定,选民鼓掌通过。代表候选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

在选区领导小组领导下,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负责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 投票结束后,选举大会的票箱,当场开箱计票;投票站的票箱和流动票箱,应在监票人监督下统一开箱计票。计票结果应当张榜公布。

第十一条 选举结束,选区张榜公布选举结果,同时报选举委员会核查,确认选举结果是否有效。选举委员会核查确认后报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本级人大常委会确认当选代表资格有效后,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本选举办法由镇选举委员会制定并负责解释。选举过程中遇到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由选举领导小组或选区选举主持人报告镇选举委员会依法处理。

第五篇:镇人大代表选举办法

观阁镇第 选区选举广安区观阁镇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选举办法(草案)

(在选举大会上选区选民表决通过后实施)

第一条 根据宪法、选举法、地方组织法、四川省选举法实施办法,结合本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观阁镇选举委员会的安排,本选区应选观阁镇人大代表 名,正式人大代表候选人应比应选代表多 名,实行差额选举。

选举工作由镇选举委员会派员主持。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方可进行选举。

第三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不能写票,可以委托自己信任的人代写,代写者必须按委托人的意愿填写。

选举时,选民应亲自到大会会场或投票站投票。因故不能到选举大会会场或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在流动票箱投票。流动票箱必须有二名以上监票人员,并在统一规定的时间内投票。

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或因故不能参加投票的,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受委托人凭委托书和委托人的选民证(或身份证)领取选票。

选民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选民写票时,对候选人赞成的,就在其候选人姓名左边的空格内打“○”,不同意就打“×”,不打“○”又不打“×”算作弃权。投票人如果要选候选人以外的其他选民,可在后面的空格内写上另选人的姓名,同时,在该候选人左边的空格内打“○”。

写票一律用钢笔或圆珠笔,字迹要清楚,符号要准确。对选票上字 1 迹、符号书写不清,无法辩认的为废票;部分辨认不清的,其辩认不清的部分为废票。

第四条 选举设总监票人一名、监票人 名,总计票人一名、计票人 名。正式代表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总监票人、监票人,总计票人和计票人。

第五条 投票结束后,由计票工作人员清点选票,作出记录。投票张数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数的,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每一张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少于或等于应选代表人数的有效。

第六条 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选举结果应及时上报镇选举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选举过程中遇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其他事项由选区选举领导小组报请镇选举委员会依法决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选区选举大会通过后实施。第十条 本办法由镇选举委员会负责解释。

刘集镇人大代表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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