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结算账户与储蓄账户的区别
1.个人结算账户与储蓄账户有什么区别?
按照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后,您与他人或单位的资金收付结算都须通过结算账户办理,同时,原来活期储蓄账户的许多功能都可通过结算账户来实现。个人结算账户和活期储蓄账户的异同如下:
(1)共同点:
a.都可以存取现金。
b.存款都可获得利息收入(结算账户存款利率同活期储蓄账户)。
c.本人名下的个人结算账户和活期储蓄账户之间可以相互转账。
(2)不同点:
a.《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后,您在办理对外的资金转出或接受外部的资金转入时(包括本人异地账户汇款)只能通过结算账户办理。
b.储蓄账户只能办理本人名下的存取款业务和转账,而不能对他人或单位转账,也不能接受他人或单位的资金转入。
我行已将您目前正在办理和以前办理过支付结算业务的活期储蓄账户从功能上转为结算账户,以确保您的正常使用,您只需到我行办理业务时确认账户性质即可。
2.哪些业务必须通过结算账户办理?
按人民银行统一规定,您在银行办理如下业务时须通过结算账户办理:
(1)接受他人或单位的资金转入(如代发工资账户、接收他人或单位的汇款)
(2)给本人名下的其他账户转账汇款(包括本人的活期储蓄账户和结算账户)
(3)对外转账/汇款(给他人或单位转账汇款)
(4)刷卡/消费(通过牡丹灵通卡/理财金账户卡刷卡消费或网上购物)
(5)缴费(缴纳电话费、手机费等)
(6)投资(购买国债、基金、保险,证券投资等)
(7)贷款(住房贷款、汽车贷款、信用贷款等多种贷款的发放和偿还)
(8)办理信用卡、个人支票
3.个人结算账户是否有个数限制?
按人民银行统一规定,个人结算账户没有个数限制,您可以根据您的实际需要在本地或异地开立多个结算账户。
第二篇:结算账户
一、开立账户所需资料:
1、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⑴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分别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企业营业执照正本、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
⑵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和财政部门同意其开户的证明;非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出具政府人事部门或编制委员会的批文或登记证书。
⑶军队、武警团级(含)以上单位以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应出具军队军以上单位财务部门、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⑷社会团体:应出具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宗教组织还应出具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⑸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⑹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⑺外国驻华机构:应出具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外资企业驻华代表处、办事处应出具国家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
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⑼独立核算的附属机构:应出具其主管部门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批文。⑽其他组织:应出具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注:存款人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纳税人的,还应出具税务部门颁发的税务登记证正本。各开户单位还应出具法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
2、存款人申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⑴存款人因向银行借款需要,应出具借款合同。
⑵存款人因其他结算需要,应出具有关证明。
3、存款人申请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其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规定的证明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和下列证明文件:
⑴基本建设资金、更新改造资金、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住房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⑵财政预算外资金:应出具财政部门的证明。
⑶粮、棉、油收购资金:应出具主管部门批文。
⑷单位银行卡备用金: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卡章程的规定出具有关证明和资料。
⑸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应出具证券公司或证券管理部门的证明。
⑹期货交易保证金:应出具期货公司或期货管理部门的证明。
⑺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应出具其证明。
⑻收入汇缴资金和业务支出资金:应出具基本存款账户存款人有关的证明。⑼党、团、工会设在单位的组织机构经费,应出具该单位或有关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⑽其他按规定需要专项管理和使用的资金:应出具有关法规、规章或政府部门的有关文件。
4、存款人申请开立临时存款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⑴临时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主管部门同意设立临时机构的批文。
⑵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或其隶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正本,以及施工及安装地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建筑施工及安装合同。⑶异地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出具其营业执照正本以及临时经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批文。
⑷注册验资资金: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有关部门的批文。
⑸异地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开立的临时存款账户名称可以为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但临时存款账户的预留签章应与临时存款账户名称一致。当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时,应出具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按《办法》及《实施细则》规定开立临时存款账户所需提供的证明文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负责人的身份证件、项目部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该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同时,按规定填写“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及“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施工企业名称后加项目部名称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申请书附页”。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授权项目部开户的授权书中应载明:项目部名称、项目部负责人姓名,以及项目部因账户开立、使用和撤销而产生的所有法律责任由该建筑施工及安装单位承担等内容。
第⑵、⑶项还应出具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
5、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应向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 ⑴中国居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
⑵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应出具军人身份证件。
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应出具武警身份证件。
⑷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应出具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⑸外国公民:应出具护照。
⑹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有效证件。
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根据需要还可要求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驾驶执照、护照等有效证件。
二、程序
1、存款人申请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时,应向银行提出申请,并填制开户申请书。
2、银行应对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和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
开户申请书填写的事项齐全,符合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将存款人的开户申请书、相关的证明文件和银行审核意见等开户资料报送我支行,经我支行核准后核发开户许可证;符合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其他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条件的,银行应办理开户手续,并于开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我支行备案。
3、我支行于2个工作日内对银行报送的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开户资料的合规性予以审核,符合开户条件的,予以核准;不符合开户条件的,在开户申请书上签署意见,连同有关证明文件一并退回报送银行。
三、我支行账户专管员设置
A岗:柏传春
B岗:吕文泽
第三篇: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近日,人民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银行全面开展人民币支付结算账户开立、转账、现金支取业务自查,人民银行届时将进行重点检查。
《通知》要求银行勤勉尽责,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严格按照法规制度落实银行账户实名制,加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管理。
存款人申请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核对存款人身份证明文件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及照片,防止存款人以虚假身份证件或借用、冒用他人身份证件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对于存款人出示居民身份证的,应按照规定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对于代理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严格审核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联系被代理人进行核实,并留存电话记录等联系资料。如被代理人先前在本行办理过业务的,银行可以使用已留存的被代理人的联系方式。对于同一自然人在一家银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累计10户以上的,银行应将相关账户作为重点监测对象。
对于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立业务的,被授权人应是授权单位工作人员,银行应采取审核被授权人工作证件等措施予以核实。
对于新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银行应严格执行3个工作日生效制度。对于注册验资的临时存款账户,在验资期间只收不付、注册验资资金的汇缴人与出资人名称应一致。银行得知存款人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如存款人超过规定期限未主动办理撤销手续的,银行有权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的对外支付,并要求存款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对于存款人未参加年检,存在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等重要开立证明文件超过有效期等不符合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规定情形的,银行应撤销银行结算账户。如该账户为基本存款账户,银行应停止账户的对外支付、待其他银行结算账户撤销后,再撤销基本存款账户。
对于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开户证明文件骗取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银行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_〕71号)的规定,采取相关措施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对相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处理。同时,银行应采取加强业务培训、利用技术手段、建立与公安、工商部门协作机制等措施,切实提高识别证明文件真伪及了解客户的能力。
对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向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单笔超过5万元的,存款人若在付款用途栏或备注栏注明事由,可不再另行出具付款依据。但是,具有下列一种或多种特征的可疑交易,银行应关闭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网上银行转账功能,要求存款人到银行网点柜台办理转账业务,并出具书面付款依据或相关证明文件;如存款人未提供相关依据或相关依据不符合规定的,银行应拒绝办理转账业务:1.账户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跨区域交易;2.账户资金快进快出,不留余额或者留下一定比例余额后转出,过渡性质明显;3.拆分交易,故意规避交易限额;4.账户资金金额较大,对外收付金额与单位经营规模、经营活动明显不符;5.其他可疑情形。银行应根据存款人注册资金大小,结合企业正常经营需求,分别核定存款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网上银行转账限额。
《通知》同时强调银行应加强现金支取管理。为个人存款人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支取业务的,银行应核对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对于他人代理办理的,银行应严格审核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并留存存款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对于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的现金支取、现金票据解付及其它形式的现金支取,银行应按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有合理理由认为现金支取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它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银行应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存款人通过自动柜员机(ATM)支取现金,每卡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人民币2万元。
第四篇: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支行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为了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结合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提出了具体的检查要求,由账户管理专人对银行结算账户进行了一次全面详细的检查。现检查工作已经结束,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我行截止月共有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个,其中,基本账户个、一般账户个、专用账户123个、临时账户1个。现有的银行结算账户中,全部已按办理开户许可证,开立符合人民银行对于账户管理的要求。
二、具体情况
〈一〉、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和开立情况
1、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都能按照要求,资料保存完整,实行专夹保管。
2、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预算单位存款账户和临时存款账户,有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二〉银行结算账户的使用情况
1、专用存款账户的支取现金能按照规定执行。
2、一般存款账户无违规支取现金的行为。
3、单位从银行结算账户支付给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款项,单笔超过5万元的,支付时基本能按照要求审查付款依据,保证款项支付合法合规。
三、存在问题
1、由于人员变动,责任不清,账户资料保管不善等原因,有个别结算账户资料留存不完整,变更资料不齐全,变更申请表填写不规范。
2、个别账户,因业务开展等原因,专户取现标志与人行账户管理系统中不符;部分账户开立时间较早,在业务系统中资料录入不规范。
3、部分开户企业营业执照中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发生变化,未向我行提出变更申请,致使我行账户资料未做及时变更。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屯兵团支行结算账户整改报告
为完善我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针对前期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实际情况,我行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整改:
1、对于资料保存不完整的问题,我行积极联系企业,努力补齐资料;在以后的工作明确责任,建立合适的奖惩机制,确保账户资料妥善保存。对于变更申请填写不规范的情况,耐心向企业人员说明,要求企业人员按照要求填写。
2、对于业务系统中账户信息录入不规范不完整的情况,我行安排人员进行比对、核实,确保系统内信息与账户资料一致并符合要求。
3、对于账户信息变更不及时的情况,我行加强对企业人员进行账户管理方面的宣传,讲解账户管理对日常业务的影响,促使企业人员及时向我行提供账户信息变更资料。
4、再次学习《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按照实施细则,严格遵守办法规定,确保结算账户管理的合法合规。
5、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和检查工作。今后,我行将定期对结算账户资料的管理,进行专项检查,以督促加强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工作,纠正违规行为,维护支付结算的正常秩序。
通过这次自查,使我行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和提高,以有效的维护支付结算正常秩序,防范和遏制违规开立账户进行洗钱犯罪活动,确保金融业务的稳健运行。
第五篇:结算账户自查
结算账户自查报告
202_年6月4日,我社对辖区结算账户进行了一次全面、彻底的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我社建立并执行健全的人民币结算账户和公民身份核查工作岗位责任制度。
二、在我社开立结算账户的客户所提供的申请资料内容属实,无虚假现象。
三、我社对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账户及时备案,开户资料真实、合规、完整。
四、我社所开立的专用账户全部专款专用,其账户支取现金全部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无违规现象。
五、我社对结算账户的年检及久悬账户的清理及时、准确。
六、我社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结算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手续,无延迟。
七、我社及时核查公民身份,确保开立账户实名制。
四河信用社
202_-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