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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国考申论热点《如何化解医患矛盾》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21-819580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2-01 18:38: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13国考申论热点《如何化解医患矛盾》

2013国考申论热点:如何化解医患矛盾

发布时间:2012-10-29

文章来源:江西考德上公培网

【背景链接】

株洲市居民张孟月不到两岁的女儿,因发烧在湖南株洲妇保医院接受治疗后死亡,张孟月与亲友到医院打条幅讨要说法。7月15日下午,该医院几十名职工突然围殴张孟月及亲友,致使七八人受伤,其中张孟月右脚被打成粉碎性骨折,另一亲属被打得精神错乱。

今年6月,因为医患纠纷,湖北省妇幼保健院副院长被患者家属刺伤,差点丢了性命。之前,双方僵持了很长时间,医院要求赔偿前必须做医疗事故鉴定,而患者却认为鉴定机构和医院是一家,根本不相信。

【现状分析】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和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在增加,对服务质量的要求在提高,对自身权益的维护在增强,但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相对滞后„„医患纠纷的数量逐年增多、关系日趋紧张,医闹冲突时有发生,医患纠纷呈现以下特点:

1.纠纷数量居高不下,发生范围明显扩大。纠纷案件数在年度之间波动较大,发生范围也从市级医院、中心卫生院、卫生院延伸到了社区卫生服务站、诊所及民营医院。

2.解决途径以协商解决为主,走法定程序越来越少。近年来,在处理医患纠纷中,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途径和以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比例逐年减少,而协商、经济赔(补)偿成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渠道和主要方式,赔(补)偿的金额也越来越大。2004年至2008年,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占当年医患纠纷总数的比例为82.8%、78.6%、85.5%、87.5%和91.8%,呈逐年上升趋势。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分别为6例、6例、6例、2例和4例;民事诉讼或庭外调解的2004年为3例、2005年为5例、2006年为1例,以后已连续两年没有患方走此解决通道了。3.“医闹”现象增多,医患双方冲突加剧。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呈快速上升之势。从2005年至2008年分别为5起、10起、8起和15起。患方诉求索赔的行为过激、队伍庞大,演变为群体性事件的越来越多。而医方、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对医患纠纷的预防和处置缺乏经验,面对突如其来的纠纷,主动应对、及时化解和依法处理的能力还不足,冲突较难控制,矛盾容易升级。

4.社会负面影响日益扩大。医患纠纷的日益增多以及处置失原则、责任缺认定、赔偿无标准,医方“息事宁人”的心态和患方“有闹有赔、大闹大赔”的经验助长了“医闹”的增多和升级,造成医患双方均不满意,社会反响大,负面影响深。在现实中,医方往往以“人道补偿”代替“责任赔偿”,造成医疗责任的不清不究和赔(补)偿金额的相互攀比,对今后纠纷的公平公正处置带来更大的障碍。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执业环境恶化,人人自危、时时自警,消极医疗重新抬头,过度检查成为医生诊疗活动中保护自身的常规手段,反过来影响了患者享受科学适宜的医疗服务„„患方的诉求索赔行为本身带给医方以监督和警示,有利于推进全社会医疗服务水平的提高,但当前许多患方的无序过激行为,对社会的负面作用同样很大。

【解决对策】

事实上,出现医患纠纷,并不是没有渠道解决,既有医疗事故鉴定机构可以申请鉴定,又有法院大门敞开着,更有近年出现的多种形态的“第三方”调解„„这些渠道解决了很多医患纠纷,特别是“第三方”调解的出现,对于处理医患纠纷、化解医患矛盾,起了很大作用。

首先,政府必须加快对医疗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政府要坚持卫生事业的公益性质,把握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正确方向,科学制定全市卫生发展规划,合理设置卫生机构,在为群众提供便捷、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方面充分发挥主导作用。要进一步强化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引导公立医院将工作重点进一步转移到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医疗质量和服务满意度上来,减少医院因生存发展需要被迫“找米下锅”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要坚持走以人才、技术为核心资源的发展道路,加快人才培养与建设,加大社区和农村医疗卫生技术人才的培养力度,切实提高医技水平。强化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和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从根本上缓解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其次,医院必须加强内涵建设,切实提高医院管理和服务水平

坚持以人为本,改革和创新,切实强化医院管理,为人性化的医疗服务提供制度保障。一要创新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核心制度建设,提高诊疗技术水平;二要创新医疗业务服务流程,方便群众就医;三要深化内部改革,创新人才管理培养机制和综合目标考核机制,突出社会效益原则进行内部报酬分配;四要创新医院“和谐医患”文化建设,转变医务人员服务观念,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医患沟通,实现全程优质服务。

再次,积极探索建立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的新体制、新机制

要解决“医闹”问题,关键还是要靠向患者及时提供医学方面和法律方面的服务,同时降低患者依法维权的成本,将患者的维权行动疏导到合法有序的渠道中来,这样才能使“医闹”无隙可乘,失去生存的空间。建议政府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制定全市医患纠纷预防与处置的具体办法,明确基层政府和社会各方的责任,争取在第一时间参与纠纷的疏导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引导医患双方依法、有序解决纠纷,要尽可能地主动提供法律援助、技术鉴定等全方位的服务。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医疗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指导,制定医患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现场处置预案,明确现场处置工作的程序和方法,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要积极探索把第三方调解机制引入到医患纠纷处理中,组建一个既懂专业知识又超脱于医疗卫生系统的机构,增加医患纠纷处置的公平性、专业性和规范性,赢得医患双方对处理结果的认可,从而建立起医患纠纷处置的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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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国考申论热点

2015年国考申论热点

2014年以来,中国部分地区人口聚集的地方总是受到恐怖分子的袭击,从今年开始.中国公安大学新增公安情报学反恐怖专业方向,面向全国进行招生.如果将反恐专业作为2015年国考申论热点问题,你又该怎样作答?华图教育国家公务员频道为广大考生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讲解和分析.让我们一起来谈谈你对反恐专业的看法!

背景材料:

近年来,境内外恐怖势力严重危害中国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为落实中央和公安部领导关于加强反恐工作的指示精神,学校开展反恐专业人才培养工作。公安大学2014年新增公安情报学反恐怖专业方向,计划面向全国招收80人。公安大学也成为全国公安系统院校里第一家开设反恐专业的高校。

公安大学反恐专业的课程将包括理论和实践两方面。理论方面将包括恐怖组织研究、反恐国际合作、反恐情报、风险评估等;而实践方面则包括网络犯罪侦查、针对具体涉恐案件如何指挥、布置战术等。

中国公安大学新增反恐专业,你怎么看?

在反恐行动中,各国都会采取一定的措施进行抵抗和预防,比如说新加坡:人身上预置自保程序;美国:安全部设立应急预案!

中国公安大学新增反恐专业是与时俱进的体现,更是体现了国家对于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所做的工作和努力.培养这种人才有助于发现恐怖主义活动的敌情线索,在恐怖案件的预谋阶段捕捉信息,能更好的打击恐怖分子!

我们都知道恐怖主义对于一个国家以及整个整个民族都是危害极大的,不但影响着国家的发展,更加严重威胁着整个民族的团结和稳定,因此进行反恐是每一个人应该坚定的信念和义务!

于普通人来讲,反恐是一种预警、反恐更是需要我们身体里生根的一种意识,一种让我们免于灾难的潜意识。它需要科学指导、需要训练,当然,也需要我们避免把它盲目扩大。恐怖,它其实离我们并不遥远;恐怖,它其实也没有我们想象中那么害怕。只要我们不断的研发和创建各种反恐组织,团结协作,一定能打击恐怖主义,维护国家稳定和世界和平!

第三篇:化解医患矛盾的模式探讨

化解医患矛盾的模式探讨

摘要:目前,医患关系并没有因为医疗体制改革的推动而显著改善,医患纠纷呈愈演愈烈之势。鉴此,以政府购买公益服务,建立医疗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势在必行。四川省G市司法局成立了市级医疗纠纷调解中心,符合当前社会现状现实需求地开展第三方调解工作――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ADR)为理论依据,以“情、理、法”兼顾的人民调解制度为核心,用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为准绳,将灵活性、便捷性、程序性贯穿于调解医患矛盾的始终,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关键词:医患矛盾;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ADR

当前,医患矛盾的尖锐程度并没有因为医疗改革的推动而有所改善,恰恰相反,2013年,全国各地医疗纠纷呈爆发趋势,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作为当前社会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医疗纠纷已经引起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各级政府纷纷思考化解医疗纠纷的有效办法。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国家卫计委主任明确表示: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目前成为化解医患矛盾比较有效的方法,2014年将把第三方调解制度覆盖到全国95%的市级城市。

2012年四川省出台《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明确要求市(州)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市(州)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并首次明确了司法行政部门是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组织的主体。当年9月,G市由此依法成立了财政全额拨款的市级医患纠纷调解中心,从政府的层面切实推动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的工作实践。G市医患纠纷调解中心(以下简称“医调中心”)以《人民调解法》所规定的原则及程序为依据,借鉴运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切实开展调解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引发了社会的关注,荣获司法部“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荣誉称号。

鉴于当前全国医疗纠纷化解和处置的现状,分析探讨第三方专业调解工作机制,G市医调中心的工作实践或对目前全国各地即将建立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的政府机构或部门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借鉴价值。

一、G市医调中心的调解实践

2012年,G市编委正式发文成立市医患纠纷调解中心,明确了中心职能、人员和经费保障。该项举措让多年始终难以推动的第三方调解落到了实处,使医疗纠纷的调解从机制建设层面上得到了保证。其具体做法是:

(一)健全制度流程,完善工作基础

医调中心严格按照《人民调解法》,逐条完善调解工作程序及流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例会讨论制等13项制度;结合医患纠纷调解专业性强的特点,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遴选了具有教授职称的临床医学、药学等医学专家272名,并由各律师事务所选送了经验丰富的律师35名,建成了调解专家库,搭建起了医患纠纷咨询听证专业支撑平台。该中心主动联系人民法院,对医患纠纷的调解程序、告知内容、风险规避等事项,逐项征求法官、卫生部门、医院管理人员的意见,为医调工作正常有效开展打下了基础。

(二)突出专业调解,确保公正公平

医调中心作为全省首家以政府正式编制、财政全额保障,由医学、法学专业人员组成的专业调解机构,工作中坚持突出专业特征,情理结合。

1.依法调解。

专职人员必须全面掌握《人民调解法》条款,重点学习《人民调解制度发展研究报告》《当代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发展》等理论文章,立足社会管理创新,从思想上树立“调解既是群众工作,也是社会工作”的认识,摒弃调解就是“和稀泥”的观念。

2.立足普法。

医调中心紧紧把握每一个机会,耐心接待每一次来访,公平调解每一例纠纷,扎实开展每一次法治教育,让群众从心里认同依法调解才是最有效的维权方法。

3.依法赔偿。

医调中心始终坚持依责论赔,逐步扭转了“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以闹求赔”的现状。不该赔的,告诫医院国有资产不能白白流失;应该赔的,警示医院立足事实、认真评估、实事求是给予赔偿。

4.规范流程。

医调中心实行案件统一受理、分别指派。专职调解员实行谁受理谁负责,受理人员要既负责查阅案卷、制定调解方案,又负责调解过程和调解结果。

5.依法调解。

医调中心实行专家听证合议制度,过错专家分析,缺陷说在明处,当场告知合议结果;对争议较大的疑难问题,通过司法鉴定予以明确,杜绝自由裁量。

6.廉洁调解。

医调中心始终坚持廉洁调解,重大的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重大的赔偿实行评估制度,禁止专职调解员与医院、患者私下接触,以确保公信力,从而杜绝调解的盲目性和随意性。

(三)工作成效明显,化解矛盾有效

据统计,2012年之前,G市城区发生医患纠纷后,患者家属干扰医院正常医疗秩序平均约1周时间。自医调中心建立后,G市城区2013年发生的医疗纠纷群体性事件基本都能当天化解;甚至有群众放弃诉讼,主动申请到医调中心调解。2013年,G市利州人民法院的医疗案件立案数为零,这引起了人民法院的高度关注,专门派人到市医调中心调研医患纠纷调解工作。

截至2013年12月,医调中心受理案件50余件,抽调医学专家、人民调解员参加医患纠纷调解上百人次,举行咨询听证60余人次,到各医院参与医患纠纷现场处置12次,化解重大矛盾纠纷积案5件,处置群众信访事件10余次,成功调解本市重大医患纠纷30件;最初患方要求医院赔偿金近千万元,经调解后合计赔偿患方二百余万元。凡是受理的案件,中心做到了调结率100%,调解协议履行率100%,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率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8%。

2013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总公司向全省各地市州财险公司介绍G市医调工作模式,并要求各地、市、州保险机构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介绍G市医调工作经验。

医调中心立足于《人民调解法》,创新运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解决医疗纠纷,具有不收费、快捷便利、专家队伍专业性强、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等特点,因而得到群众的广泛认同。G市医疗纠纷专业调解机构的建立,不仅仅是拓展了人民调解的内涵,更是对建设平安医院、构建和谐社会的有益探索和必要保障。

二、对医疗纠纷及其调解机制的认知

(一)医疗纠纷危害性及医患关系本质

首先,医疗行业的高风险属性以及医患之间医学知识不对称的特点决定了医疗纠纷的发生是一种难以避免的社会现象。当前,各级医院对医患纠纷已经处于疲于应对的状态,使致管理部门主要精力不是抓诊疗质量、服务质量,而是承担着大量医疗纠纷的处置任务,经常难以正常地开展医务管理工作。由于诉求机制不通畅,所造成的群体性事件往往使医院正常工作秩序被打乱,急门诊救治流程堵塞,病区治疗停止,最终所伤害的还是大多数就诊群众的权益。

其次,因医患纠纷所引发的信访缠访、伤害医务人员案例,其实对患者和医务人员都是伤害。医疗行为小是医方的单方义务,还需要患方的理解支持和紧密配合。医患之间的目的是一致的,那就是同心协力战胜疾病。缺乏互信的医患关系只会导致更多的纠纷发生。医患关系融洽,医务人员才可以大胆地诊治病人,更好地开展医疗救治工作。只有患者及家属充分信任、积极配合医务人员,才能达到最好的诊疗效果。

(二)非诉讼解决机制(ADIK)解决医疗纠纷现实的必然之需

医患纠纷的实质,就是患者及其家属对诊疗过程及结果存在异议,认为医院存在侵权、造成了损害后果并要求赔偿;而由于医学的专业属性,医患之间发生了争议,始终难以对“事实及责任”达成一致意见。笔者走访本地两级法院了解到,医疗诉讼目前已经成为法院审判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一是耗时长;二是就算有鉴定结论,但对于赔偿结果始终难以达成共识。

国际上解决医疗纠纷也不例外,如:美国医疗诉讼平均每例耗时33个月时间,在日本为35个月,而非诉讼方式(调解或仲裁)只需数月。另外,美国国家医疗纠纷解决委员会调查报告数据显示,调解和仲裁是解决医疗纠纷的主要方式,全美85%左右的医疗纠纷是通过调解方式得到解决的。德国的医疗纠纷必须由专业委员会进行缺陷审查。因此,重视将ADR(非诉讼纠纷解决)引入医患纠纷调解,具有营造法治“可持续发展”和纠纷解决生态合理性的特殊意义。当前社会群众普遍存在“厌诉”心理,既有社会转型期的特殊因素,也有社会组织缺乏多元化纠纷解决渠道的原因。人民调解作为我国社会一项重要的社会管理制度,对维护社会秩序、减轻纠纷当事人的“讼累”发挥着重要作用。2012年以来,全国各地陆续由司法行政部门建立了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构,说明利用人民调解平台建立医疗纠纷替代性解决机制(ADR)是现实的必然之需。

(三)第三方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中的独特作用

近年来,全国各地医疗纠纷事件层出不穷,且有进一步加剧的趋势,2008年,卫生部在太原召开全国医疗纠纷内部会议披露,全国医疗纠纷以每年100%的速度增长。医疗纠纷引发的诸多社会事件,已经成为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管理难题。第三方调解机构参与医疗纠纷调解,其调解中凸显的高效性、矛盾转移性特别明显。这表现在:一般医患纠纷都可以在15天左右结案,效率较高;同时,调解中心从案件受理到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这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患方来说,大大减轻了维权成本;更重要的是,通过第三方调解,将以往医患之间极易产生对抗冲突局面的矛盾现场,从医院转移到了调解中心,将矛盾的表现形式从显性的现场激烈对抗转化为隐性的第三方参与调和协商,让尖锐的冲突明显缓和,有效缓解了医院的压力,直接受益者是当地各级医疗机构。实践证明,借鉴国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既有的成果与经验,并将其导入人民调解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既是创新社会管理模式的生动实践,也是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突破。

三、有待解决的问题

(一)调解机构的职能还需进一步明确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为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以独立于医患双方当事人的“第三方”身份调解医患矛盾,其公平、高效、不收费、医师自治等特征和优势为医患双方所接受和认可。事实证明,以人民调解为依托结合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处理医疗纠纷,符合专业争议处置特点。如何不断完善这一有效方式,值得继续分析探讨。笔者认为,建立了机构只是第一步,还应该进一步明确第三方调解的地位和作用,这包括:一是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强化组织建设,广泛宣传;二是明确职责及工作程序,强化队伍建设;三是医疗机构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到第三方调解的作用和价值。

(二)调解工作机制有待继续完善

一是完善调解引导机制。人民调解的一项重要原则是自愿原则,纠纷双方当事人都必须自愿申请;如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的,那么不得进行调解。因此,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各级医疗机构应主动地与患方当事人及其亲属反复沟通,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引导工作。二是对于患方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的,应及时受理,尽快进入调解程序。三是加强与第三方保险理赔的沟通联动,最好建立“一站式”调解理赔服务,切实做到快捷便民。四是对调解的医疗纠纷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汇总、分析、总结,将突出的医疗质量安全问题及时通报卫生主管部门,将出现的违法违纪问题上报政府有关部门,以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权益。

(三)调解工作经费必须得到保障

司法部《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意见》(司发通[2011]93号)明确要求:健全完善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保障机制,全面落实工作指导经费、补助经费、调解补贴经费。司法部《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意见》以及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也指出:“争取补贴。鼓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吸纳社会捐赠、公益赞助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渠道筹措工作经费。”因此,调解机构可以考虑吸纳一定捐赠赞助,用于医患纠纷调解个案补贴和专家咨询工作经费,为医患纠纷调解工作正常开展提供经费保障。广东省2012年出台《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鼓励境内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捐赠财产或设立医疗风险基金,资助本省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救助和医调委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以上规定,仍需要制定更明晰的政策和切实的方案予以明确和落实。

当前,社会矛盾冲突引发的纠纷事件持续增多,而医患纠纷的主要特点为处理难、社会关注程度高、处置不当容易演化成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因此,建立专业性调解机构,不仅可拓宽人民调解社会化网络的空间,还可使调解结果更趋于公正和合理,更值得信赖,从而使其更富有解纷机制意义的独立性,其深刻的内涵或如法学专家梁治平所述:中国乡土社会所拥有的规范性知识与现代正式法律构成“多元法律格局”,特别在法律与秩序的脱节、断裂与不和谐现状中,人民调解机制的建立是“一种具有建设意义的把冲突减至最低程度的法律多元格局,并将这种思路延伸至人民调解与现代法治中”。

综上所述,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ADR)理论参考,以“情理法兼顾”的人民调解制度为核心,用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规范为沟通交流的基石,将灵活性、便捷性、程序性贯穿于医患之间从而达成共识的第三方调解机制,符合当前社会客观现状、符合基层民众对纠纷解决的现实需求。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属性体现了社会演化的过程,即从单一价值走向多元价值,从胜负之分的“零和博弈”走向相互妥协的“双赢模式”。

(责任编辑:刘牧宇)

第四篇:2014国考申论热点:反垄断法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2014国考申论热点范文

反垄断法

文章来源:http://changsha.offcn.com/html/guojiagongwuyuan/

公平竞争与真正繁荣

在《反垄断法》制定之时,就有意见认为,该法关于反行政垄断的内容规定不够,是《反垄断法》的一个重大缺陷。自《反垄断法》2008年正式生效之后,又出现不少批评意见,认为《反垄断法》执行不力,是没有牙齿的老虎。

但近期以来,连续发生的两起针对药品和互联网的价格反垄断执法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起是针对民营企业非法控制抗高血压药复方利血平原料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罚款逾700万元;另一起是针对国有企业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在宽带接入及网间结算领域,是否利用自身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市场等行为进行调查。对此,社会各界反应不一,有人认为此次的反垄断执法,尤其是调查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涉嫌宽带接入领域垄断问题,表明《反垄断法》并非纸老虎,我国的价格管理工作正从过去的价格监管向反价格垄断升级,反价格垄断工作正悄悄提速;也有人认为,虽然此次反垄断执法案件之一是直接针对大型央企,对于震慑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于民生利益影响更大的其他垄断企业没有被调查,使得本次反垄断执法有“只拍苍蝇不打老虎”之嫌。我们认为,这些意见都有一定道理。对于此次的反垄断执法案件,不能只是作为一个简单个案来探讨,而是应该放到当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内需等宏观经济社会背景下来分析。

首先,要充分认识公平竞争的重要意义。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实现了许多领域的繁荣。回首走过的道路,总结成功的经验,不少人概括提出了“中国模式”、“北京共识”的理论观点。“中国模式”、“北京共识”的理论都特别强调一个国家要按照自身的国情和特点进行发展,在发展中改革探索,逐步形成国家的新制度安排。但是,在强调自身特性的同时,必须遵循一般的规律性,我们认为,其中非常重要的一条就是,只有公平竞争才能带来真正繁荣。繁荣有两种,一种是真正繁荣,另一种则是虚假繁荣。虚假繁荣是表面看起来很美,实际上危机四伏。真正繁荣是一种可持续繁荣,有着合理的、稳固的政治、经济、社会结构和支撑,是个体与整体的共同繁荣。真正繁荣是一种公平的繁荣,全体国民和企业都有公平的发展环境,虽有优胜劣汰,但非弱肉强食,成固可喜,败亦无怨。公平竞争是激发社会活力的最有效规则,胜利者能够更有效地利用社会资源,失败者也不会因公平竞争的不利结果而挫伤积极性,社会财富总量得到进一步增加,国民和企业的创造活力不仅不会受损,还会得到更正面的刺激。

自2007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由于国际经济环境恶化,我国出口行业受到很大冲击。虽然政府投资对于保持经济发展速度起到了很大作用,但毕竟不能长期依赖于此。因此,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扩大内需,就成为近几年来国家和各级政府一项重要而紧迫的工作。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从本质上讲是提高生产要素的利用效率,提高发展的质量,要解决的是如何利用有限的资源使“蛋糕”做得尽可能又好又大。提高生产要素的利用效率,不仅要靠科学技术的发展、管理制度的创新、劳动力素质的提高等,还要有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否则,生产要素的效率不可能得到充分实现。良好市场环境的基本判断标准,就是能否保障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垄断是妨碍公平竞争的一个重要因素。垄断的形成有各种各样的原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因,但并非所有的垄断都不合理不合法。只有那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且滥用此种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其他市场主体公平竞争或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垄断,才是应当反对的垄断。

其次,要清楚认识企业规模并非越大越好。

当前,各级政府主导各行业布局发展和差别对待不同性质不同大小企业的情况,仍然比较普遍。由此也就形成了许多“大而不强”的企业,这类企业常常“大”于企业规模、国内市场占有率和高额利润,而“弱”于生产效率、国际市场竞争和技术创新。实际上“大而不强”是一个逻辑悖论,因为通常只有强才能做大。企业不强而大,要么是手段不够公平,要么时间不能维持长久。不少人为某些垄断性大企业被贴上“大而不强”的标签而鸣不平,认为这些企业之所以不强是因为其承担了许多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并非单纯的承担企业责任。对此应当予以承认,但这并不能作为这些企业垄断行为合理性的根据。完全的计划经济体制是垄断经济的登峰造极形态,是经济专制的典型表现。市场经济必定是民主经济,经济民主是政治民主在经济领域的反映。有人认为,垄断经济可以减少企业数量,降低管理的难度;可以防止重复建设,避免资源浪费;可以壮大企业实力,提高国际竞争能力。但是,事实却是相反,垄断经济下一些大企业掌握国家经济命脉,大而不能倒,调控更加复杂,管理更为困难;有些高利润率领域的重复建设很严重,低利润率领域的投资明显偏少,尤其是公共产品供应不足;企业的规模很大,但是效益不高,竞争能力不强。市场经济中企业的生存发展能力不是靠大而是靠强,只要在某些方面有自己的独特优势,就能够生存下来并逐渐壮大。大而不强的企业必须在市场公平竞争中做强,否则随着民主政治体制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最终只能被淘汰。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企业规模的合理性没有一个固定的标准。不同行业、不同时期、不同环境下企业的合理规模可能都会不同。企业是合并还是分离,应当看市场竞争的需要,不是企业越大越好。企业越大,企业的组织管理成本也越高,面临的各种风险也越多,并非大就是好。当然,企业也绝非越小越好。事实上,企业必须具有一定的规模才能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但特定时空环境的企业肯定有其边际效益的临界点。从企业的角度来看,通常越大越安全,其安全不仅在于其经济力量和创新能力,更多的在于其社会影响力。企业大到市场无法选择,政府不敢淘汰,则是其最安全的状态。但是如此一来,就会形成公司的统治和资本的压迫,民众要承担所有的不利后果。这显然是任何民主国家和社会所不能接受的,因此,政府必须合理限制企业的规模,不能允许某些企业垄断市场攫取高额垄断利润,更不能允许某些企业挟持政府破坏整个社会财富的公平分配和产业经济的结构平衡。

再次,要综合运用多种措施才能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

就反垄断来说,目前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有国家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商务部反垄断局和国家工商总局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主要职责各有不同:国家发改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国家工商总局则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价格垄断协议除外)等方面工作。有的学者认为,虽然有三家机构从事反垄断执法工作,但都是政府行政机关在执法,由此就产生两个问题:一是如果政府行政机关执法不力,消费者无法采取进一步措施;二是对于各种行政垄断问题难以有效解决。出于各方面原因,允许消费者作为垄断行为的受害者直接启动司法程序,在近期还难以实施。但是,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问题:一是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管和反价格垄断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的执法工作。通常来说,垄断利润最终需要通过垄断高价来实现,不论是经济垄断还是行政垄断,只要把住价格关,就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其产生危害。二是进一步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根据现行的《中央定价目录》,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定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包括重要的储备物资、国家专营的产品、部分化肥、部分重要药品、教材、天然气、中央直属及跨省水利工程供水、电力、军品、重要交通运输、邮政基本业务、电信基本业务、专业服务等13类,除此之外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市场供求决定,但对于“重要的储备物资”具体包括哪些则并无明确规定,国有煤矿的煤炭、石油等价格仍然受到政府价格指令的控制。这些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与民生有巨大关联,其定价不引入市场机制,其合理性就难免备受质疑,反价格垄断监管也难以对其发挥作用。三是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放宽市场准入,引入更多的市场竞争者。在许多情况下,垄断的产生不是经营者集中造成的,而是一开始市场上的经营者就不足。对此,单纯的反垄断执法工作无法解决问题,必须靠其他配套制度来解决。

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有些企业面临世界范围内的竞争。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确实需要某些措施如允许一定程度的垄断,以保护自己的民族企业,但这只能是特殊时期的权宜之计,而不应变成一种长期的制度设计。因此,经济领域市场化的改革方向不应改变,逐步消除妨碍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制度、体制、机制仍将任重而道远。维护良好的市场环境,不仅要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还要采取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开放市场准入、加强税费管理等一系列措施。近段时间以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如推进行政审批制度进一步改革、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领域、允许地方发展民间小额贷款机构、选择地方试点某些行业由营业税向增值税转型等,都是积极的市场化改革方向,有利于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市场环境。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希望此次的反垄断执法,能够成为各领域全面推进建立公平竞争市场环境的一个新起点,而不是偶然闪现的一个亮点。

第五篇:2013国考申论热点第一期

2013年国考申论热点:最美女孩

【背景材料】

15岁的小姑娘梁春霞现在被许多网友称为“岷县最美女孩”。因为在甘肃岷县特大雹洪灾害中,她和同学在即将被山洪冲走的危难关头,她选择了让同学踩着她的脚和膝盖逃生,而自己却被山洪冲走!

【标准表述】

梁春霞勇敢救人、自救的事迹感动了乡亲,也震撼了网民。网民称小春霞为“岷县最美女孩”,更有网友称赞,“小春霞是当代最可爱的人,是最美中国女孩。”近日来,“最美”无疑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最美女教师”到现在“最美女孩”,这让世人,让社会深深感受到了世间的“温暖”和“希望”。

首先,她们的美在于将舍己为人转化为本能。趋利避害是人的天性,当危机来临,需要怎样强大而坚定的爱心和责任感才能让她舍命一推?如果换做我们,多少人会下意识地做出张丽莉和小女孩梁春霞式勇敢救人的选择呢?正是这样的出于本能的反应,不计个人得失的行为才是社会的希望。

其次,她们的美是冷漠世界、物欲横流的救世之星星之火。无可否认,在许多人抱怨整体社会道德水准下滑的今天,各种公共事件一次次挫伤国人的耻感,刺穿道德的底线。在搀扶一位摔倒的老人前,先拍照取证,再施行救援;在被车辆反复碾压的小悦悦身边,路人步履匆匆,视若不见;“易粪相食”让责任心沦为笑料和空谈。社会分工越发精细,竞争日益激烈,“熟人社会”里的各种道德约束早已消弭不见,无论事大事小,大家法庭上见。他人即地狱,终至人人即地狱。在这样的环境中,我们一度绝望,一度心寒。

所幸,总有些人和事,一如彻夜孤寒里的微光,刺破黑暗,唤醒我们心底冰封的暖和善。躺在病床上的梁春霞、张丽莉召唤着、彰显着、还原着迷失已久的美和善。

弘扬正气,传承美德。在利益关系纷繁复杂、价值观追求多元的时代,这些典型的个人美德对重塑公民道德精神的作用尤为重要。就是因为有更多像“最美女孩”梁春霞这样的人的存在,才让我们相信在这个时代、这个国家、这个民族,无数人的行为不断地以“最美”的形式闪现。最美医生、最美妈妈、最美护士……这些美,并不是因为他们有多么伟大的动机和宏大的叙述,而恰恰是在隐忍中的坚持,在绝境中的相守,才得以唤醒我们心底埋藏已久的美和善。

我们知道,并非所有的善举和美德都会得到公众的聚焦关注;但我们要相信,因为“最美女孩”梁春霞们日复一日对自己人生信条的坚持,还会有更多的“最美”呈现。因为,在所有的美好中,都有着这个飞速前进的时代对于弱者的呵护和尊重,都有着国人最美好的传统——善良。

2013年国考申论热点:社会凝聚力

【背景资料】

“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胡景涛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提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要求。

【标准表述】

在民生、幸福、稳定成为“十二五”热词的语境里,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速实现现代化的进程中,从社会活力、和谐稳定的战略高度审视社会管理,这是对马克思主义社会管理理论的丰富深化,也是对我们党新时期群众工作的一大创新。

一些国家的发展历程表明,国民收入从中等收入向高收入提升的时期,往往是经济最容易失调、社会最容易失序、人们心理最容易失衡的时期。在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如何避免落入所谓“中等收入陷阱”,是我们面临的重大挑战。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凝聚力就显得尤其重要。它不仅是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体现,实现社会稳定的关键因素,也是我国现代化顺利推进的必要保证。

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这一时期的突出特征在于: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价值理念已经或者正在发生深刻变化。随着城乡、地区、行业和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分配差距的扩大,群众利益诉求呈现差异化、多样化的特征,利益矛盾日渐突出;随着各种思想文化的交流交融,经济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进步,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使得形成社会共识的难度加大。如何主动适应这种深刻变化,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使社会既充满活力又保持和谐稳定,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时代命题。

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也是增强社会凝聚力的主体。社会管理,主要是对人的服务和管理。一切社会管理工作都是为群众谋利益的工作,一切社会管理部门都是为群众服务的部门,一切社会管理的过程都是做群众工作的过程。如今,面对人民群众的不同利益诉求和多元思想文化,通过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诉求表达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就能够不断实现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最大程度地增强社会凝聚力。

握指成拳,众志成城。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不断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维护人民群众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良好秩序,让群众收入更多一些,安全感更强一些,幸福指数更高一些,就能够为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为中国的现代化事业积聚强大力量。

2013年国考申论热点:撤点并校

【背景链接】

2012年7月23日,教育部公布《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力图解决农村学校撤并带来的路途变远、交通隐患、班额过大等突出问题。教育部表示,将严格规范学校撤并行为,多数家长反对的,将不得撤并。已经撤并的学校或教学点,确有必要的应当恢复。

【标准表述】

“撤点并校”决策产生的背景

“村村有学校”,这曾经是举全民之力而一度实现的教育目标,也是让许多人对乡村文化传承始终不失期望的人文景观。但随着我国现代化和城镇化的推进,人口由农村向城市大规模流动,农村人口出生率和学龄人口不断下降,由此带来的学校布局调整、教育资源整合,是一个新的发展趋势。从其初衷而言,学校撤并顺应经济社会发展,优化资源配置以利于更好地满足百姓教育需求。

【存在问题】

专家认为,“撤点并校”实施过程中比较显著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其一,有的地方借撤并之机减少对学校的管理并减少教育投入,造成家庭教育成本升高,上学路途遥远,乡村地区出现辍学率回潮。

其二,由于政府没有在撤点并校时考虑配备校车,不少孩子只能坐不合格校车、黑校车上下学,导致校车安全事件频发。

其三,低龄寄宿在乡村变得越来越普遍,但由于寄宿硬件条件较差、与寄宿相配套的心理辅导、生活服务没跟上,乡村寄宿生很多存在较严重的心理问题。

其四,朗朗书声在很多农村消失,农村越显缺乏生气。

其五,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当初被撤点的学校,很多本来就是相当不错的校舍,撤并政策出台后,这些校舍就成了香饽饽、唐僧肉,最终被“合法”侵占。

【措施】

要彻底根治撤点并校过程中的问题,专家认为,首先必须从科学决策机制入手。这就要求教育部门在决策过程中,要多听农民的意见,尊重农民的诉求,以农民心声为准绳。对教育部门乃至各级政府而言,在制度上设计长效的“通道”,让农民的声音能够被清晰地听到并得到重视,是确保这桩好事办好的重点所在。

其次,撤点并校要因地制宜,布局调整不能“一刀切”,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农村地域广大,居住分散,有的山区路途崎岖、交通很差,硬性撤点并校,会增加农村儿童的上学距离,也会导致安全隐患。因此,应根据实际需要,结合校舍安全工程,保留一定的教学点,要在便利和质量之间找到合适的平衡点。

再次,不能认为只有实行集中办学才能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教育质量,盲目追求学校撤并的数量与速度,这会引发诸多问题。需不需要调整,怎样调整,什么时间完成,这些都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合理规划、综合考虑,同时要加强调查研究,多听取当地百姓的意见和建议,不能操之过急。同时,各种配套建设、保障措施要及时跟上,让孩子接受优质的教育。

最后,学校布局调整要考虑到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问题。一方面政府要加大投入,让寄宿学校的硬件设施跟上,同时要加强学校管理,尤其是安全管理。此外,孩子年龄小,自理能力不强,因此要加强生活教师和心理健康教师的配备,长期缺乏亲人陪伴的孩子更需要心理关怀。无论是已撤并学校有必要可恢复,还是治理班额超标等问题,都需要财力保障,因此,在这个过程中还要赋权于家长来监督权力和明确财政投入责任。

2013年国考申论热点:良知入法

【背景链接】

湖南宁乡县人民法院院长马贤兴在一个法治论坛上表示,要建设两型社会,不仅要靠法治保障,还要靠良心保障。马贤兴提议把良知写入法律总则,成为指引、评价、规范人的行为的法则。他表示:“良心都靠不住了,什么靠得住呢?”

【标准表述】

[深入分析]

专家认为,良知首先是一个人道德自律下有所不为的基本准则。比如,生活中不违反公序良俗,从业不损人利己,诸如商家不卖假货、会计不做假账、医生不开假药、开发商不做“豆腐渣”工程等等,都是做人做事的底线。这些底线通过良知的坚守,变成现实行为,表现出来的就是诚信。所以,通常情况下把没有诚信的人,都称为没有良心的人。

除了道德自律之外,人们的行为规范还有一条“法律底线”,即通过立法程序明文规定下来的一个人应尽的社会义务、必须禁止的行为。从某种程度上,“法律底线”比“良知底线”范围更狭窄、要求更低,通常越过了法律的底线,同样也越过了良知的边界。比如,食品安全问题,每一起严重事故在追究违法责任的同时,同样伴随着良知批判的解读。

“良知底线”没有“法律底线”的刚性,单纯的道德自律与内省升华,需要的是道德环境的支撑。需要正视的是,如果当下社会良知丢失殆尽,缺少的正是一个讲良心的道德环境。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不讲良知,甚至违法犯罪的人受益,比如,制假、使假、卖假,可获得相对于违法成本畸高的收益,等于是变相鼓励“昧良知”;另一方面,讲良知的人需要付出坚守甚至血泪的代价。比如,“油条哥”的经营要担负着他人所没有的高成本风险,见义勇为承担着被讹诈的风险,这一切又都在倒逼人们放弃良知的坚守。

[措施]

专家认为,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准,以道德保障社会建设,关键不是道德宣教性的、引导式的“良知入法”,而是细化“良知入法”内容,实实在在的应当参照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做法,要向外国取“经”,进行道德立法。

一方面,道德立法不能一刀切,不能对全社会的道德行为进行立法,不能把所有的道德规范变成法律条款,约束公民的行为,应当是对特定人群的道德行为进行立法规范,比如对以最高道德标准约束的公务员群体进行道德立法,或者是针对一些基本的、普遍的道德规范通过制度安排使之制度化、法制化。

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社会行为的道德立法,应当本着扬善不惩恶的原则。主要就是保护行善者,而不是惩处违反道德的作恶者,毕竟法律是最低标准的道德,而道德是社会的最高准则,不是所有人能够做到,不能因为没有见义勇为就对其进行惩处。

2013年国考申论热点:官员“作秀”正确对待官员“作秀”

【背景链接】

“秀”是中性的。官员要面对群众,要和群众打交道,形象展示就是不可避免的。近期,有两名官员很受关注,一位是微博邀农民工吃饭的陕西省公安厅副厅长,一位是每天骑车送女儿上学的安徽芜湖市副市长。与以往不同,对此二人的事迹,刚开始有关议论也有“作秀”的调侃嘲讽,后来趋于认同肯定。

副厅长零距离接触农民工,让这位身居高位的官员收获“一手材料”,为其以后研究决策会有所帮助;对应约前来的8位农民工而言,这也是一次不可多得的向上反映问题的机会。

而之前深圳的公务员上街擦皮鞋的“秀”却有点剑走偏锋的尴尬,因为做好本职工作比擦皮鞋更重要。

【标准表述】

“秀”,是一个十分普通的社会现象,没有“秀”就没有现代生活。国家公务员考试网专家认为,作为国家公务人员,“秀”不能离开一个前提,即,要在自己的分内真心服务,用心履职。“秀”从更深一层说应该是服务的方式更加合理巧妙,以人为本,更让群众满意。

【意义】

“秀”是介绍决策、亮明态度、表达情感的方式,“秀”得好,有利于改善和促进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消除隔阂。官员的作秀是传播政务信息、演绎执政理念的生动形式,是营造良好的政府公共关系、改变政府官员刻板形象的实践载体。“秀”在某种程度上应成为官员的必修课。

真正的修养、教育,不单要看行为,还要看到行为背后的思想。官员基于真诚的“秀”,必将拉近民众与官员之间的感情距离,消弥、缓解相互间的误解和对立,对依法行政有益无害。

当然,不能否认,政府部门和官员沽名钓誉、做表面文章的作秀确实很多。在今天这种信息传播快速、舆论发展活跃的环境中,没有实质内容的花拳绣腿式的作秀,经过网络的高速发酵和放大,必然遭到群众的反对,受损的不仅是当事官员的声誉,更是政府的公信力。

【对策措施】

专家认为,防止无谓的政治秀的现象,树立良好政府形象,需要从以下方面努力:

一方面,建设高效、透明、廉洁的服务型政府,保障权力公开、透明和规范化,从而为监督官员的行为提供一个优质的环境,有效地抵制不正当、不合理的政治秀行为。

政府应该致力于搭建舞台,建立各种行之有效的与公众沟通对话机制,社情民意反映机制和公众民主参与的决策机制,以确保政府与公众进行真诚的对话,共商社会应该选择的发展方向,而不只是官员自我的主观臆想。在实践中,要通过各种形式实施政务公开,建立社会公众听证制度、公示制度、新闻发言人制度等,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实现政府与公众超越时空局限的交流、互动等。

另一方面,提升公务员的能力素质,树立政府和官员的良好形象,才能从根本上防止官员作秀。

真正优秀的官员是不需要随便乱秀的,因此,必须进一步提高公务员的整体素质,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实际上,政府公共服务水平的高低也与公务员的素质密切相关。要求公务员必须放弃当官发财的思想,树立为民服务、乐于奉献的意识;除了对上级负责外,还要受到法律、政治规范社会道德、职业伦理和标准等责任的约束。

2013国考申论热点《如何化解医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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