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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争议进行确权
编辑:暖阳如梦 识别码:21-899173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04 23:00: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谁来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争议进行确权

谁来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争议进行确权?

一、土地权属争议。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2条规定,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其涉及国家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认可与否,应由行政机关依据行政职责依法确认。第14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属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范围。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据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争议属合同纠纷,应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管辖,镇政府无权确权。

土地使用权争议是因土地使用权属归哪一方即权属不清引发的争议。农用地使用权指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属。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权利人已经依法取得的农用地的占有、利用、收益遭受他人非法的侵犯而发生的纠纷。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的前提是:对占有、利用、收益土地的权属归属不存在争议即权属归属明确。即权利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曾经被有关机关通过登记发证等程序确认,但利害关系人对权属归属提出异议,这类纠纷仍应认定为土地使用权纠纷,由政府处理。

[案情]

某村村民甲在1984年第一轮农村土地承包时,承包了该村5.4亩土地,并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1996年,甲外出打工,该5.4亩土地由村民乙耕种。1999年该村土地调整时,将该5.4亩土地登记在乙的名下,并给乙发放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乙一直耕种至今。202_年,甲回村,要求乙返还该5.4亩土地。遭乙拒绝。202_年2月,某镇政府作出土地权属确权决定书,将5.4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确权给乙所有。甲不服,于202_年12月16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以政府无权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进行确权为由,要求撤销镇政府的确权决定。

[评析]

“职权法定”是行政主体获得行政职权的基本原则。行政主体有没有对某项事务管理的行政职权,关键要看该行政主体有没有法律授权依据。目前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该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从该条文中可以看出,农村土地承包法并没有赋予政府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确权的法定职权。202_年1月3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不属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范围。可见,镇政府无权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作出确权决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村民,有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和参与土地分配的表决权的权利,但它只是一种资格权,并不是实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村民如果想实际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基于自愿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来源依据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它是一种合同授权。新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也对此作了同样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既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的实质是合同纠纷或合同侵权纠纷,镇政府无权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进行确权。那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怎样解决呢?实践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发生的原因,要么是“一地二包”,要么是登记错误。对于“一地二包”,笔者认为它是前后两个土地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当事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调解决,或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的途径确定合同的效力,以合同的效力确定权属的归属。因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基于村民自治而签订的合同,是合同就应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登记错误的,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登记机关予以纠正。

第二篇:申请对争议土地确权

申请对争议土地确权

申请人:叶玉琴(姚平如遗孀),女,住姚王镇姚岱村姚前一组。争议土地的另一方为姚前二组姚炳泉。争议土地位于叶玉琴门前路南东西宽8.8米,南北长13.2米东临姚得官地界。此地块自1994年9月18日承包给叶玉琴耕种一直至202_年1月(202_年1月5日后被姚炳泉占),见姚平如土地承包证和土地分配归户清册,争议土地的另一方姚炳泉当时是姚前二组队长,不知何因将这一地块在发放土地承包证后更改到他的土地承包证上,姚炳泉归户清册没有更改。为了明确这一争议土地的权属,故具申请请求姚王镇人民政府给予确权。

申请人:叶玉琴

202_.6.27

第三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工作是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推动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基础性工作。但是,通过对实际状况进行分析可知,土地确权工作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如果不能够及时采取科学、有效的对策进行处理,势必会影响土地确权工作质量和效率。因此,文章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问题;对策

吴兆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农业工程技术,202_,37(35):2-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农村所有农户,程序繁杂、内容众多,需要花费大量的财力、物力以及人力等。同时,对确权登记工作人员素质水平的要求相对较高,不仅需要熟悉相关政策,还需要具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矛盾协调能力。由于众多因素影响,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工作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亟待采取有效的对策进行处理,以此保证土地确权工作能够保质保量的完成。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基层干部思想认识水平有待提高

基层干部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工作的认识存在偏差,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确权登记工作需要对土地进行全面丈量,对地块进行明确,基层干部怕在土地丈量工作中产生矛盾,对农村的稳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其二,部分基层干部没有认识到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工作的重要性,不能够清楚的认识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工作的紧迫性、意义以及目的等,没有将其提上日程,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工作效率。

其三,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基层干部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工作时存在宣传不到位、布置不力等问题,导致许多村民不明白为什么、怎样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办证,尤其是农村存在举家外出打工的现象,对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质量产生不良影响。

2、管理队伍弱化

农经部分承担职能较多,具体包括新型农村经营主体发展、农民负担监管、纠纷调节仲裁、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三资监管、土地流转以及土地承包等。但是,政府机构改革后,逐渐的取消了农经机构,导致农经部门存在管理队伍人员不稳定、专业素质水平差等问题,对土地承包常态化管理、确权登记颁证以及农经工作效率和质量产生不利影响,严重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工作成果。

3、确权登记工作控制不全面

现阶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通常由当地测绘公司承担,但是,许多测绘公司在人员配备、技术、设备等方面存在不足,再加上农村承包地呈碎片化分布,田地面积相对较小,很难在签章图和地块分布公示图上体现,工作量巨大,难以实现对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的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同时,部分测绘公司为了加快进程或者图省事,并没有对所有环节进行严格把关,严重影响确权登记工作效率和质量。

4、确权登记过程中存在政策性矛盾

在确权登记实践工作过程中,由于经管部门体系不完善,经管干部人员数量较少,而农民确权登记工作任务繁重,部分农民因为外出务工常年不在家,在确权签字过程中找不到人,对确权登记、核对、签字等工作进度产生不良的影响。同时,因为历史原因遗留许多问题,如土地承包权属问题,不利于确权登记工作的开展。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工作问题的有效对策

1、强化宣传,提高认识

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工作问题的首要任务,需要强化宣传,提高基层干部的思想认识水平和消除农民群众对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的疑虑。

一方面,强化宣传,让基层干部充分的认识到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工作的重要性,避免在经营确权工作过程中出现观望、推诿等现象,不遗余力的为农民群众提供土地确权登记、土地丈量、调节、发证等服务,不断提高土地确权工作质量和效率。同时,对于土地确权工作过程中存在敷衍了事、不配合、不积极的基层干部,需要制定科学、有效的追责和奖惩制度,对于渎职的基层干部进行严厉的处罚;对于积极配合土地确权工作的基层干部,需要基于一定的奖励,这样能够充分激发基层干部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另一方面,强化宣传,提升农民群众对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工作内容、重要性的认识,不仅需要采用发放宣传手册、张贴宣传标语、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方式,还需要采用网络、微信等新媒体进行宣传,这样能够不断提高宣传效果,保证所有农民群众能够清楚、全面的认识到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并了解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内容、步骤以及需要的手续等。

同时,还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开展保障农民土地权益相关法律、政策的讲座,由专业的工作人员为农民群众解答关于土地权益方面的问题,同时介绍土地确权工作的益处,更加积极、主动的参与到土地确权工作中[1]。

2、强化管理团队建设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工作需要有专业人员处理,强化管理团队建设工作,提升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水平,明确管理职责,能够有效的提高土地确权工作水平和效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管理工作由乡镇农经专职人员承担,响应国家“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创建完善的土地确权管理人才队伍,实现对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的规范化以及常态化管理。为了保证土地确权工作顺利开展,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和再教育,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做好所有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全面了解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工作的内容、流程、相关法律法规和勘测等,为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其二,强化思想认识培训,培养一支具有乐于奉献、吃苦耐劳精神的作业队伍。

其三,强化工作人员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培训,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工作需要和农民群众沟通。为了避免在沟通的过程中出现矛盾,需要不断提升工作人员沟通能力,和农民群众进行良好的沟通和有效的协商,当出现土地权属资料不全现象时,需要聘请专业人士对土地进行现场勘测,然后和农民进行协商,当农民群众同意后再进行界线、界点的重新设置,这样能够有效解决因?槿ㄊ粽?议形成的矛盾,保证农民群众的土地权益。

其四,土地确权工作需要采用专业的测量工具、调查工具等,为了保证土地确权工作能够顺利、高效的开展,需要强化培训,保证工作人员能够熟练的掌握相关工具的使用技巧,避免因为技术不过硬影响土地确权工作的进行[2]。

3、实施土地确权工作的全面控制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工作的全面控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当地政府需要重视土地确权考核检查工作,组建督导小组和督导制度,由监督小组严格按照督导制度对土地确权工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控制。

其二,土地确权工作量巨大,为了保证土地确权工作能够顺利的推进,需要聘请具有相应地质的第三方介入监督管理,对土地确权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一旦发现土地确权工作过程中存在问题,及时的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以此保证土地确权工作质量。

其三,在总结验收中打硬仗,如果出现工作滞后现象,则需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避免在土地确权工作?^程中出现敷衍、走过场的现象[3]。

4、强化组织领导和资金准备,确保土地确权工作顺利进行

农村土地确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县乡两级主要领导,需要其亲自组织土地确权工作进行推进、指挥,发挥自身模范先锋的作用,对土地确权工作中出现的矛盾、问题进行解决。县乡两级主要领导需要把控第一速度、承担第一责任、坚持第一认识,做好资金支持准备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工作需要花费一定的成本,为了实现对整个过程的全面控制,需要做好资金准备工作。主管部门需要根据当地的实际财政实力,同时根据土地面积、调查难易程度以及所处位置等状况,对土地确权工作需要的经费进行准确的计算,为土地确权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此外,为了保证资金能够落实到实处,需要对资金流向进行全面监控,如果存在资金到位不及时的现象,需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由上级主管部门对资金流向进行监督,为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三、结语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工作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对土地确权工作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需要强化宣传,提高认识,积极、主动的参与到土地确权工作中,强化管理团队建设,实施土地确权工作的全面控制,强化组织领导和资金准备,确保土地确权工作能够顺利、高效的进行。

参考文献

[1] 兰知华,吴家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确权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农业信息,202_(11):19-20.[2] 范丽萍.宁化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福建农业科技,202_,(3):71-73.[3] 王水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与流转的问题与对策[J].农村工作通讯,202_(20):48-49.

第四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书

合同编号:

发包方(甲方):法定代表人姓名:

承包方(乙方)代表姓名:身份证号:

承包方代表住址:

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经营体制,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特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将本集体土地份亩,其中:田亩,土亩,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承包地块详见登记表。承包期限从1999年9月1日起至202_年9月1日止。承包土地的所有权属集体,乙方只有承包经营权。

二、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发包方享有的权利:

1、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2、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

3、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发包方承担的义务:

1、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3、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4、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三、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包方享有的权利:

1、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2、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承包方承担的义务:

1、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损害;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五、本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乡镇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发包方(甲方):(盖章)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盖章)年月日 承包方(乙方):(盖章)年月日

第五篇:农村土地确权

一.二.目 录

背景..........................................................................2 现状..........................................................................3 2.1 农村土地发展历程..................................................3 2.2 目的及意义............................................................6

三.农村土地确权介绍......................................................7

3.1 概述......................................................................7 3.2 农村土地确权基本原则...........................................8 3.3农村土地确权依据..................................................8 3.4 相关法律法规........................................................9

3.4.1法律、行政法规............................................9 3.4.2 部门规章及其它.........................................10 3.5 农村土地确权实施................................................11 3.6 常见问题及处理...................................................13 四.土地确权好处...........................................................15

一.背景

中国的改革开放发轫于贫穷落后的农村,启动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功,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我国土地制度的改革发展。我国土地制度的二元性结构,刺激了改革开放的动力神经,成为中国经济高度发展的引擎。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引发了土地制度中诸多弊端的显现,致使“三农”问题积重难返。特别是202_年全球金融危机的来临,国家采取的经济刺激政策,使本来严重依赖土地的发展模式尤为深度固化,土地与经济发展模式更加紧密地捆绑在一起,从而使土地问题更加复杂化,由经济层面波及到政治层面。因此,农村土地制度的进一步改革迫在眉睫,不容忽视,更无法回避。

中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已走过了34年历程,下一步如何改革或者将改革到什么状况,成为今后国家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课题。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原则——“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指明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方向。

在中国,随着城镇化、工业化、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大量的土地资源遭到低效配置、随意征用和严重浪费。种种现象表明,中国现有的土地产权制度已经走到了一个瓶颈,改革迫在眉睫,而改革的基础和前提是土地确权。

为切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2_〕1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2_〕60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现状

2.1 农村土地发展历程

1.解放前后的农村土地权利状况——农民拥有完整的土地所有权。

解放前的农村土地属于土地私有制。大量的自耕农拥有自己完整产权的土地,而无地的农户也可以自由地租种他人的土地,进行耕种和收获。革命年代,中共领导广大农民“打土豪,分田地”,新中国成立后,无地、少地的农民都分得了大致平均数量的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根据《土地改革法》的规定,农民拥有属于自己的土地,县级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土地房屋所有权证书,他们可以自由地决定自己的种植、收获和营销,无论是土地还是农产品,既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自由交易。在万一遇到紧急情况或家庭生活到了难关时,他们也可以自由处分其赖以生存的土地、房屋和宅基地,以度过危机。可见,在解放前后的土地私有制度下,农民均拥有完整的土地产权。

2.合作化、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土地的权利状况——从土地完整产权到基本失去土地权利的状态。

为了发展农村经济,国家自1953年起号召由农村互助组向农村初级合作社发展。社员入社将土地及主要生产资料归初级合作社统一经营,但土地所有权仍然归农民所有。农村初级合作社继而发展为高级合作社,1958年最终国家强制性地成立了人民公社。从此,农民祖祖辈辈享有的和土地改革分来的土地统统归公。1962年《人民公社工作条例》把宅基地、自留地也并归集体,实行“队为基础,三级所有”的高度垄断的计划经济体制,农民不仅失去了土地、宅基地的所有权,也失去了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就连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也因为宅基地禁止交易而成了残缺的产权。这一时期对于农民而言,一方面,既没有土地所有权也没有土地生产经营权;另一方面,由于户籍制度的捆绑,导致农民人身无自由,政治缺权利,经济受贫穷,相当数量的农民食不果腹,有的年份甚至出现了逃荒要饭的现象。人民公社制度走到了尽头,小岗村农民被逼上梁山,冒险搞起了包产到户。

3.改革开放后的农村土地权利状况——通过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稳定家庭承包经营权,土地权利的经营权部分回归农民手中。

上世纪70年代末,包产到户的创新之举引发了土地制度变革。首先,农民为了吃饱饭而将原来实行了20多年的人民公社体制打破,将生产和经营的主体由生产队转为农户。1982年的中央1号文件,正式确立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而形成了农户、国家和集体之间的合约关系,确立了农户对土地的部分产权,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1998年十五届三中全会的《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再次明确确定了这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和发展了

农村社会的生产力。我国不但实现了粮食增产,农民生活改善,而且为城市的改革发展奠定了基础,引发了整个社会结构的巨大改变。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到今年为止中央已经下发了14个中央一号文件,大多数都涉及土地制度与农村改革发展。包产到户合法化以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基本经营制度,具体表现为土地承包的面积和地块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到户,承包期限延长至30年,再到确立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作为一个基本制度长期不变。近年,国家又提出农民可以依法有偿自愿地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让“土地流转更加充分而有保障”,更进一步丰富了农民的土地产权的内涵。

4.物权法时代农民土地权利的发展方向——从长久不变到确权发证,实现物权保护。

为落实“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和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做到产权明晰,使农民土地权利更加充分而有保障,202_年的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要求,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为了规范和推进确权登记发证,在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后,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明确了

相关工作的重大政策问题,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提供了政策支撑。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权利状况的演变,经历了解放初期农民对 土地拥有完整产权的状态,过渡至合作化、人民公社时期,农民对土地权利的部分丧失到完全归公而丧失权利的状态,再到土地包产到户,继而确立了家庭承包经营、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部分土地权利回归到农民手中的状态。十七届三中全会的决定和《物权法》的实施,有利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逐步走向以权利保障为核心的制度转变,最终实现农民的完整土地产权。

2.2 目的及意义

为了贯彻落实《物权法》和“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管理”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原则,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实现市场化发展要求的资源优化配置,从物权制度上对农民土地财产权提供全面、完整的保护体系,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确权登记发证势在必行。

对农村土地全面确权登记发证,不仅可以摸清土地利用状况,有效解决农村土地权属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而且可以夯实农村土地管理和制度改革的基础,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的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将农民主体与土地物权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有利于落实有关法律和政策确立的以权利保护为核心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此举有利于打破土地二元结构,实现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实现耕地保护及其用途管制,提高土地产出率,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新格局。

三.农村土地确权介绍

3.1 概述

地确权即确定土地权属,也就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政策的规定,来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土地其他附属权利的归属,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身份的认定。农村土地确权主要是对农村的耕地、林地、草地、湿地、宅基地等土地的位置、界址、权属性质、权利主体及其身份等内容的确定,一般对农村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3个方面进行确认。通过有效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可以依法保护农民土地的用益物权,调处土地权属纠纷,从而科学规范农村土地利用,有效防止乱占耕地,最终实现土地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已经把搞好土地确权改革放在维系社会稳定和国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高度,使其成为本国政府土地改革中一项重要内容。

农村土地确权主要有3种类型: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的界定。

①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指依照法律法规,土地所有者对归属自己的农村土地自由实行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并且排除他人的干涉。土地所有者行使土地所有权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得破坏生态环境、改变土地的农用性质、危害社会生产生活。

②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权人根据法律和其他规范性的规定,对政府、法人或者私人所属土地,在保障所有人利益不受侵犯的前

提下,可以享有农村土地占有、使用、收益或者部分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人也必须依照法律、协议或者合同行使,行为受到一些限制,可以有利于土地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③土地他项权利是指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除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之外实际上还存在许多与农村土地有关的权利,如通行权、抵押权、租赁权、相邻水权和空间权等。

3.2 农村土地确权基本原则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 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 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 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 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 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3.3农村土地确权依据

 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 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 土地出让合同; 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 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 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 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 法院判决: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占有还是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3.4 相关法律法规 3.4.1法律、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3.4.2 部门规章及其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 2)《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3)《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4)《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5)《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 6)《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7)《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

8)《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9)《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 10)《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规定(征求意见稿)》 11)《铁路用地管理办法》

12)《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登记工作的通知》 13)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变更土地登记的若干规定

14)

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认定收回土地使用权行政决定 法律性质的意见》的通知

15)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妥善处理军队与地方部分房地产权属问题的通知

16)

关于依法保护国有农场土地合法权益的意见

17)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

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3.5 农村土地确权实施

1)清理核实土地承包档案。

依据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材料、土地承包方案、土地台账、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等相关权属档案资料进行清查整理、组卷,按要求进行补建、修复和保全,摸清承包地现状,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用途、流转等原始记载;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收集、整理、核对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及其变动等信息。

2)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

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承包方河承包地块调查,如实准确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制作调查结果公示表河权属归户表。利用全市统一航拍采集的影像数据,绘制正射影像工作地图,调查草图,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查清农户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调查成果经审核公示确认,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现实依据,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采取科学简便的方式进行补测核实。

3)完善土地承包合同。

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在承包方、地块面积、四至、共有人、权利义务、基本农田、地力等级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本轮土地承包期限届满,按届时的法律和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政策规定执行。

4)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

根据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后的承包合同,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由区农业部门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作为今后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

5)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根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河建立健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薄,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任权利明确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向承包方颁发省级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已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收回,按照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的程序进行销毁。

6)对其它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经镇政府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区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7)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

各村要按照上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切实做好确权登记颁证资料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等工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各村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依法按期移交上级档案部门,确保档案实体安全。坚持统一领导,分步实施,分类管理,集中保管,建立健全收集整理、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做到管理有人,存放有地,查找有序。

8)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平台。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镇、村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应用平台,并以区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数据库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业务系统,实现镇、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权属登记、经营权流转河纠纷调处等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今后镇、村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将具体化为登记管理的各项活动。

3.6 常见问题及处理

1.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据国发〔202_〕25号文件精神,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2.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3.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4.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

5.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6.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_]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式的调查结果由家庭承包方的代表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调查结果,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7.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费用由谁承担? 根据202_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本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经研究并报省领导批准,我省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登记簿由省农委按规定样式统一印制,费用由省级财政负担,调绘勘测及其他工作经费由市、县财政列入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8.对于退耕还林如何确权?

对于退耕还林,农户如果领取了林权证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的,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还是等待领取林权证。对既没有领取林权证,也没有领取补贴的,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四.土地确权好处

确权完成后,农民将具体获得哪些实惠?

土地稳定下来了,财产权利稳定下来了,对农民而言其风险也就降低了。土地作为农民最基本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其之前的权属是不完整的、不确定的。通过登记发证的方式把权利确定下来,实质上是对农民的一种保护。经营权的不确定会直接导致经营行为的不确定,农民就不愿意在他的土地上进行生产周期比较长的大的投

入。而确权就是让农民吃了定心丸,可以放心大胆地进行农业投入。第二个就是收益增加。直接体现在土地流转的难度降低,费用增加,交易费用会降低。也有利于土地流转由以前的“熟人社会流转”向“契约社会流转”过渡,有利于市场化,让土地流转进入更大的交易平台。让一部分农民更安心地投入农业生产,同时把另一部分农民从农村解放出来。确权还能彻底解决农户间因为地界问题产生的大量扯皮、纠纷。

土地的确权颁证会促进土地的流转,土地逐步流入、聚集到种植大户、种植能手的手中就会培育出一批家庭农场,这是以农户为主体的,同时也会催生出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开展经营。权属关系的稳定,财产权利保护的完善,土地流转中契约交易行为的规范,降低了流转各方的风险,减少了流转过程中的模糊环节,增强了流转的稳定性,流转的周期也会更长一些,规模会更大一些,参与流转的覆盖面也会更广一些。实际上我们土地流转的步伐远远落后于发达地区,其中一个关键原因就是家庭农场等受到了规模的制约,土地不能够顺畅获得,经营行为也会受到很大限制,风险也会提升。确权工作等于是为这些产业主体的发展奠定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基础和起点。

这其实也是在解决土地的细碎化问题,家户经济、细碎化都决定了我们以往的农业是一种“兼业化”农业,农民对农业发展的积极性不高。土地确权工作的完成有助于农业现代科技成果的应用,让农业走规模化、机械化、集约化发展的路子。

谁来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争议进行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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