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保密制度
第三章
保密制度
1、目的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公司保密工作。
3、职责
3.1、财务部负责财务类资料的管理。
3.2、行政部负责财务类资料以外档案资料的管理。3.3、总经理负责对本制度有关事宜的审批工作。
4、程序
4.1、公司部门及全体职员都必须履行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4.2、公司所有文件、资料都必须设专人保管。4.2.1、公司财务资料由财务部设专人保管。
4.2.2、财务资料以外的所有文件,资料由行政部管理。4.3、保密范围
4.3.1、公司重大决策及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及经营项目。
4.3.2、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及业务性、销售性收入资料。
4.3.3、公司内部的合同、协议、意向书、主要会议纪录、人事档案及商务性资料。
4.3.4、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4.3.5、公司确定保密的其它事项。4.4、保密措施
4.4.1、秘级文件、资料,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复制及抄录;
4.4.2、外出携带秘级文件、资料,经总经理批准并指定人员担任,同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4.3、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4.4.4、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级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4.4.5、公司的秘密文件需要销毁时,经总经理审批后由行政部派专人负责执行。
4.4.6、属于公司秘密内容会议,主办部门应采取保密措施。
4.4.7、不准在私人交往或通讯中泄露公司机密,不准在公共场合中谈论公司秘密。
4.4.8、公司工作人员已发现公司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时,应及时报告总经理做处理或补救措施。
5、其他
5.1、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对当事人罚款10-20元。A、不经行政部主管批准,私自翻阅内部资料者;
B、公司各部门委派专人管理的文件,随意让别人乱翻阅者;
5.2、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当事人罚款500-1000元,情节严重者追究法律责任。
A、故意或过失泄秘,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B、违反公司保密规定,为别人窃取刺探,并为其提供秘密资料者; C、利用职权诱惑强制他人泄露公司秘密者;
第二篇: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
1、公司的保密事项包括:标明密级的秘密文件;咨询过程中知悉的委托单位的基本情况、工程建设投资情况和设备材料价格;咨询的招投标文件、施工图、预结算书、电子文档等资料;各类咨询成果文件;其他需要保密的资料或信息。有特殊保密要求的另行制定更严格的保密措施。
2、文件及资料的收发、传递、保存由综合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实行统一口径对外。文件的销毁工作由公司统一组织,销毁时要有专人负责监督。
3、未经批准,不得将要求保密的文件、资料等私下复制或携带外出。
4、不得利用要求保密的文件、资料从事与公司工作无关的活动或谋取私利。
5、咨询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借阅咨询资料,不得借阅与所承担咨询任务无关的资料。
6、咨询人员不得向其他咨询人员询问与所承担任务无关的内容、结果。
7、调离或离开公司的人员对其在公司期间接触的属本公司规定要求保密的文件、资料或信息,应该严格保守秘密。
8、各部门经理要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对本部门的人员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及时处理出现的问题、堵塞漏洞。发现窃密或重大失密事件,必须及时向公司高层领导报告情况,不得延误。
第三篇:保密制度
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保证局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机关各科室及直属事业单位、各中小学、幼儿园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第三条 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 局班子将保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保密范围。
(一)各级各类来文中注明秘密、机密、绝密的文件、材料和密码电报。
(二)各级各部门提供的需要保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长期规划及各种专项规划、统计数据、报告、教育活动的情况资料。
(三)不宜公开的各种会议材料、记录、纪要和各种协议、协定、意向书责任书以及各种来信、来访和信访批示批办件。
(四)涉及外事机密的各种文件、材料协议、协定、会谈纪要、备忘录等。
(五)干部任免、奖惩、考核、调动等人事秘密和党务政务秘密。
(六)一些重要的照片、图表、簿册、出版物、磁介质、光
(十六)不得个人私自留存秘密文件、资料,阅办完毕的密件及时清退。
(十七)不得将秘密文件、资料带回家中。
(十八)不得擅自摘抄、复制和销毁秘密文件、资料。
第七条 保密工作要求。
(一)严密做好涉密文件、资料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存放、销毁、归档的保密工作。
(二)密码电报、涉密文件严格按规定范围阅办。密码电报务必于当日内退回局办公室;未阅处完的,次日由局办公室再递送阅处。涉密文件要尽快阅处,妥善保管。
(三)凡阅读、使用密码电报和涉密文件,资料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阅读、传达文件,须按照规定范围进行,传阅有密级的文件,要严格履行签收手续。不得将密码电报、涉密文件、资料乱摆乱放,不得将其带出办公室阅读和使用,不得随意谈论密码电报、涉密文件、资料的内容。桌面上不要乱放密级文件,下班前文件要入橱、加锁,并关好门窗,切断电源,注意防火、防盗。
(四)外出参加会议领取的涉密会议文件、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携带涉密文件、材料外出办事或参加其他活动。出差回来后须及时交办公室保管。
(五)搞好文电保密管理。涉密文件、资料未经局办公室批准,不得随意复制。重视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部位的管理,密码电报、涉密文件由专人保管,专柜存放,每月查点一次。存放涉密材料、资料的文件柜、抽屉必须上锁,人员离开办公室时必须锁好抽屉的文件柜。
(六)传递秘密文件、电报要包装密封,由机要人员递送或通过机要通信部门递送,不得用普通信件发放,不能携带密
导局属单位保密工作。
(三)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检查,及时总结保密工作经验。
(四)负责指导、检查局属单位的会议、文书、机要、宣传报道、通信、涉外等方面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保密要害部门保密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是指业务工作中经常产生或涉及国家秘密的部门及从事制作、传递、储存、保管处理国家秘密的部门。我局保密要害部门主要指办公室。
第十三条 保密要害部门的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保密工作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四条 保密要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研究和布置保密工作。
(二)结合本部门业务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各个环节,制定相关的保密防范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
第十五条 保密要害部门要建立健全保密工作岗位责任制。第十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必须配备必要的保密设备和设施,提高保密技术防范能力。
第十七条 定期向局保密办报告保密工作情况,并随时接受上级保密工作机构的检查指导。
第十八条 各类招生考试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安全保密工作规定》,确保万无一失。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失、泄密报告制度,如有失泄密情况应及时向局保密办报告,并积极配合局保密办做好失泄密事件的
(一)不准泄露计算机处理和存贮的各种秘密信息,不准泄露计算机联网的软、硬件加密措施。
(二)不准擅自复制系统文件和变更软件及应用程序。
(三)处理秘密信息后要做好善后工作,防止泄密。
第五章 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规定
第二十五条 局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依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等。
第二十七条 所有秘密载体,均属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私有。若工作需要,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妥善保管。涉密人员工作变动或退休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八条 属于绝密事项的秘密载体由局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限定直接需要部门的有关人员或专人使用。
第二十九条 收发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签收等手续。
第三十条 收到秘密载体后,有保密办负责人根据秘密载体的密级和制发机关、单位的要求及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局知悉该国家秘密人员的范围,不得擅自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阅读和使用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传达国家秘密时,凡不准记录、录音、录像的,传达者应当事先申明。
第三十一条 因工作确需携带秘密载体外出,应采取保护措施,使秘密载体始终处于携带人的有效机制之下。携带绝密级
搜索、查阅,但不得处理、传递、储存国家秘密信息。
第三十八条 建立健全上网信息的保密审查审批制度,并落实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局办公室、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南昌教育信息网管理,严格上网信息管理,严格落实上网信息“逐级审核、逐级把关”制度,严禁涉密政务信息特别是涉密文件上网。
第三十九条 涉密计算机要设置开机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第四十条 涉密计算机内所存储的涉密信息,应根据国家保密局有关定密工作的规定,确定并标明密级。密级标识应位于正文首页左上角,且不能与正文分离。存储多钟密级信息时应按信息的最高密级进行防护。
第四十一条 加强对便携式计算机的保密管理。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处理的国家秘密信息必须存放在软盘、U盘、光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中,并与便携式计算机分离保管,涉密便携式计算机内不得存储国家秘密信息。
第四十二条 加强计算机涉密磁介质的保密管理。凡储存了国家秘密信息的软盘、U盘、光盘、可移动硬盘等,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级标明密级,实行统一编号,明确专人负责,由各单位集中保存于铁质文件柜中,并建立涉密磁介质的使用登记制度。
第四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各类涉密信息设备维修、销毁时,须经局保密办审核批准,指定专人负责,并进行清点、登记,建立维修、销毁档案,确保国家秘密在维修、销毁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十四条 加强对计算机及其网络工作人员岗前、在岗和离岗的保密培训,采取多种方式开展保密知识教育,不断提高保密意思,定期组织考核,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
(一)秘密文件的管理必须严格遵守慎重、准确、安全、保密的原则。
(二)收文中注明为绝密、机密、秘密的公文,应单独进行登记,按阅读极限传阅,阅后及时收回,并进行单独保管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和保密制度,保证不丢失,不泄露。其中绝密文件,在传阅过程中,应由专人负责,严格按规定控制接触人员。
(三)任何个人不得私抄、私藏、私借、私送公文及密级资料。
(四)秘密文件只能在办公室阅读,不准外带,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将文件带出时,需经局保密办批准。
(五)对于上级下发的秘密文件,除允许翻印或转发的以外,不经上级制文机关同意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不得自行翻印、复制或转载,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
(六)保管秘密文件,应有必要的保密措施和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五十二条 秘密文件的传送。
(一)传送秘密文件,需妥善包装密封,表明密级。
(二)机要员递送秘密文件,不等擅自拆阅,不得离开文件,不得带着文件到公用场所,不得交他人代送、代收,必须当面交收件人查点清楚后签字。
(三)外出工作人员原则上不许携带秘密文件,却因工作需要,须经局保密办批准,办理登记手续,并对其进行保密教育,确保文件绝对安全。
(四)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秘密公文时必须在有加密装置的计算机、传真机上进行,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部门统一送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监督销毁。
第六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有高度的敬业精神,对工作认真负责,保持高度警惕,每日下班前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对由于档案丢失而失泄密的时间要及时报告,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健全档案保管的安全防护措施,提高技术防范能力。对违反档案保密规定的行为必须坚决抵制。
第十章 保密教育检查制度
第六十一条
局保密办及各单位应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保密教育,定期检查保密工作,教育全体人员自觉学习遵守保密法规,不断增强保密意识和保密法制观念。
第十一章 失泄密报告制度
第六十二条
如发生、发现泄密事件,局保密办应当迅速查明被泄露的国家秘密的内容和密级、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范围和严重程度、事件的主要情节和有关责任者,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报告上级机关。
第十三章
保密工作奖惩和惩处
第六十三条
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予以表扬和奖惩。
第六十四条
被上级保密工作部门评为保密工作先进工作者的,局保密办将比照其他工作先进个人的奖惩标准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六十五条
对保密工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分别予以批评教育或相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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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汇编
目录
1、保密守则
2、领导干部保密守则
3、保密员工作职责
4、保密室管理制度
5、涉密计算机维修、更换、报废保密管理制度
6、公共信息发布保密管制制度
7、关于严禁用涉密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的通知
8、严禁用涉密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五条规定
9、重点涉密人员保密管理
10、涉密载体销毁管理制度
11、秘密文件管理制度
12、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13、保密承诺书(适用在岗人员)
14、保管承诺书(适用离岗人员)
保 密 守 则
1、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
2、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
3、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
4、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5、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
6、不在私人通讯中涉及秘密;
7、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子女、亲友面前谈论秘密;
8、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10、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探亲、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
领导干部保密守则
一、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二、不在无保密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密级文件、资料。
三、不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有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制上级党的机关的秘密公文,须经发文机关批准或授权。复制的公文与正式印发的公文同样管理。
四、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五、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殊情况 需携带时,须经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六、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七、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八、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九、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告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三、凡需外送修理的涉密设备,必须经办公室和分管领导批准,并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四、由本单位信息技术人员负责港区办公计算机软件的安装和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严禁使用者私自安装计算机软件和擅自拆卸计算机设备。
五、涉密计算机的报废由市保密局制定的销毁点负责销毁。
公共信息发布保密管理制度
一、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是指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提供给国际互联网站或其他公众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
二、互联网发布信息保密管理坚持“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互联网站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并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完善和落实信息登记、审批责任制。
三、提供的上网信息确保不涉及国家秘密。
四、单位内部工作秘密、内部资料等,虽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应作为内部事项进行管理,未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发布。
五、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一)标有密级的国家秘密。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敏感信息。
(三)未经制文单位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四)岳阳市国家保密局及市政府网管中心禁止网上发布的信息。(五)本单位认定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六、网上信息的发布程序:
(一)需发布的网上信息,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及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并签字盖章后报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整理报分管领导审核,经分管领导审查同意,方可在网上发布。(二)发现国家秘密网上发布,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七、提供信息发布的部门应履行的职责:
(一)对拟发布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进行审查。
(二)对已发布信息进行定期保密检查,发现涉密信息的,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清涉密渠道和原因,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或办公室报告。
(三)接受上级机关和岳阳市国家保密局的监督检查。
八、各单位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履行的职责:(一)指导、监督本单位网上发布信息的保密管理工作。(二)协助参与涉及多个部门拟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
(三)向岳阳市国家保密局报告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中的重要情况。
(四)负责对网上发布信息进行经常性保密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查明原因,并及时向岳阳市国家保密局报告。
(五)协助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造成网上泄密的事件依法进行查处。
九、违法本规定,对网上发布信息保密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严重后果或安全隐患的,按照规定严肃查处。
严禁用涉密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五条规定
一、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必须与互联网实行物理隔离,严禁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上互联网,违者严肃查处。
二、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计算机的使用管理,上互联网的计算机必须与处理涉密信息的计算机严格区分,做到专机专用,不得既用于上互联网又用于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三、使用物理隔离计算机一机两用的,其物理隔离计算机必须采用经国家保密局批准的产品,使用中应严格按规范操作,严防由于误操作造成泄密。在目前尚不能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禁止任何单位将网络安全隔离与交换设备(又称网闸)用于涉密信息网络和互联网之间。
四、加强计算机及网络安全保密知识教育,加强保密形势教育,使涉密人员懂得用涉密计算机上互联网的严重危害性,提高信息安全保密意识,自觉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保密规定。
五、要切实加强对计算机及网络的保密管理,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加强保密技术检查,及时发现违反规定的行为,堵塞泄密漏洞。
重点涉密人员保密管理
一、党政领导干部保密工作责任制
领导干部的保密责任制是指担任县处级以上(各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对自己主管或者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的同时,必须对其中的保密工作承担领导和管理责任。总的原则是:保密工作谁主管,谁负责;主管什么业务,同时领导和管理该项业务工作中的保密工作;业务工作管到哪一级,其中的保密工作也同时管到哪一级。
二、党政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分工
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分管保密工作的领导,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分管其他方面工作的领导,对分管业务工作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有领导责任。
三、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保密守则
1、不泄露党和国家秘密;
2、不在无保障的场所阅办、存放秘密文件、资料;
3、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复制、摘抄、销毁或私自留存带密级的文件、资料。确因工作需要复印并按规定请示批准复印的,复印件应按同等密级文件管理;
4、不在非保密笔记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电子信息设备中记录、传输和储存党和国家秘密事项;
5、不携带秘密文件、资料进入公共场所或进行社交活动,特别情况确需携带时,须经本单位保密部门或主管领导批准,并由本人或指定专人严格保管;
6、不准用无保密措施的通信设施和普通邮政传递党和国家秘密;
7、不准与亲友和无关人员谈论党和国家秘密,管好身边工作人员和配偶、子女;
8、不在私人通信及公开发表的文章、著作、讲演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
9、不在涉外活动或接受记者采访中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确因工作需要涉及或提供党和国家秘密的,应事先报经有相应权限的机关批准;
10、不在出国访问、考察等外事活动中携带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物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
四、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履行的保密工作职责
1、健全和完善保密组织,由一名领导主持保密委员会的工作,选配保密干部从事日常的保密管理工作;
2、及时组织传达学习上级的保密工作文件和批示,有计划地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
3、贯彻执行保密法规,制定实施保密工作计划。组织依法定密工作,健全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加强保密管理,进行督促检查;
4、对涉密的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负责采取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5、对本地区、本部门主办的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重要活动、会议或项目,组织制定保密方案,采取保密措施;
6、认真总结本地区、本部门的保密工作,组织查处失泄密事件,表彰保密工作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7、积极支持保密部门依法开展保密工作,切实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为保密部门和保密干部做好工作 创造必要的条件。
五、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的奖惩 对党政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情况的奖惩:
1、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应纳入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并注意听取保密委员会的意见,凡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责任不力的不能提拔使用;
2、对认真履行保密工作职责,为保守党和国家秘密做出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3、对单位存在重大泄密隐患或发生泄密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党政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的管理权限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4、对玩忽职守、拒不履行保密工作领导职责,造成严重泄密后果的党政领导干部,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篇:保密制度
保密制度
一、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露公司秘密,更不准出卖公司秘密。
二、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发展和利益,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员工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项:
1、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人事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3、专有技术;
4、招标项目的标底、合作条件、贸易条件;
5、重要的合同、客户和合作渠道;
6、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情况、银行帐户帐号;
7、董事会或总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其他秘密事项。
四、公司秘密应根据需要,限于一定范围的员工接触。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不准打听公司秘密。
五、记载有公司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六、违反本规定故意或过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视情节及危害后果予以警告或经济处罚,直至予以除名并保留追诉法律责任的权利。
七、非工作需要经本人同意后,不得私自动用他人工作电脑及私人物品
八、定期检查各部门的保密情况。
九、员工入职后需签保密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