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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老院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本站推荐)
编辑:青灯古佛 识别码:21-552288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7-01 04:10:32 来源:网络

第一篇:敬老院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本站推荐)

敬老院设施建设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敬老院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标准,满足基本功能需要,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动我国农村养老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是政府投资建设敬老院设施的指导原则,是编制、审批、评估敬老院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依据,各地应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其他主体投资的敬老院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三条 敬老院的设施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等文件或法规的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二章 建设原则

第四条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敬老院设施建设要从我国国情出发,符合目前农村的经济发展水平,同时也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科学预测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和老龄化趋势,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和水平。

第五条 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本意见是从一般意义上对我国敬老院设施建设的宏观指导,东、中、西部可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状况及老龄化程度,有针对性地建设敬老院设施。经济发达、老龄化程度高的东部地区可适当增加床位,加强老年人精神慰藉设施的建设。

第六条 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统筹规划敬老院设施建设,对现有敬老院设施及其他闲置公共服务设施进行整合,按照本指导意见规定的标准建设业务用房和配置必要装备。根据当地老年人口数量和分布特点,结合环境、交通等因素,遵循资源共享,实现投资效益最大化的原则,科学选址和布局。不同身体状况老年人的生活区宜分区设置,并根据需要配备相应的设施。

第七条 规模合理,功能完善。设施建设应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当地五保户的数量和五保户入住敬老院的意愿,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农村敬老院的建设要充分考虑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建设内容需满足老年人在院内生活的基本需要,具备生活照料、卫生保健、康复训练、文化娱乐、精神慰藉五项基本功能。

第八条

规范建设、科学管理。设施建设需严格执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基本建设各项规章制度,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管理,严禁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挪用建设资金、降低建设标准。

第三章 建设任务

第九条 敬老院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在没有敬老院的乡镇且五保老人多于200人的地方,支持其按本意见的要求新建敬老院。五保老人少于200人的地方,应与邻近的乡镇共同建设中心敬老院。

(二)在现有床位数量严重不足、无法满足当地五保老人集中供养需要的乡镇或村,支持其按本意见的要求扩建敬老院。

(三)在现有敬老院设施条件较差、功能单

一、不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严重影响功能发挥的乡镇或村,支持其按本意见的要求改建敬老院。

第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为敬老院配备用于老年人生活照料、卫生保健、康复训练、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和临终关怀等的相关设施设备。

第四章 建设规模及内容

第十一条 敬老院设施建设规模应根据辖区内五保老人人口数量和年龄结构、交通便利程度及服务辐射范围,确定与敬老院功能相符的业务用房及床位数,并配备相应的服务、护理及行政人员。地理位置临近、交通便利的几个乡镇可以共建一个中心敬老院。

第十二条 敬老院的规模以床位数确定,其数量应按每百名五保老人设60张床位的比例进行测算。乡镇、村敬老院根据床位数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敬老院:养老床位在120张以上; 二类敬老院:养老床位在60-120张之间; 三类敬老院:养老床位在60张以下。第十三条 敬老院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基本装备。

第十四条 敬老院房屋建筑包括接待用房;老年人生活用房、卫生保健室、文化娱乐用房、康复训练室、心理咨询室和临终关怀室等业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十五条 敬老院老年人用房主要包括:

(1)生活用房:包括居室、沐浴室、餐厅、会客聊天厅、护理员值班室。为方便老年人生活,居室内可设卫生间。敬老院老年人生活用房的建设应满足老年人在院内生活起居方面的基本需要。

(2)卫生保健室:为院内老年人提供常见疾病的诊断治疗、常见慢性病的非治疗性医疗护理及一般的卫生保健服务。

(3)文化娱乐用房:包括棋牌室、阅览室和供老年人举行集体活动的多功能活动室,满足老年人参加文化娱乐活动的需要。

(4)康复训练室:帮助老年人利用康复器械进行康复训练活动,恢复受损的身体机能,尽量降低老年人瘫痪、卧床及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的可能性。

(5)心理咨询室:社会工作者对老年人的情况进行评估后开展个案辅导,帮助老年人摆脱负面情绪的困扰,安全度过老年期可能遭遇的危机。

(6)临终关怀室:能够提供人性化服务,营造家庭般的关爱氛围,最大限度地减轻临终老年人生理、精神上的痛苦和恐惧。第十六条 敬老院的场地应包括生产经营性区域、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物晾晒等场地。

第五章 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新建敬老院的建设地点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 2.交通便利,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 3.自然环境良好,避开有污染的工业区和交通繁忙、噪声级较高的干道,远离社会治安事故易发地区。

4.有生产经营性场地用于发展院办经济,且场地的面积与院内供养老年人的数量相适应。

第十八条 敬老院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国家《划拨用地名录》的有关规定申报、征拨。实际建设中,应根据建筑要求,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并参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相关要求合理确定。

第六章 建设面积指标

第十九条 敬老院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一类、二类、三类敬老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为25m/床、26m/床、27 m/床;其中直接用于老年人的生活、卫生保健、娱乐、康复、社会工作用房所占比例应不低2 于总建筑面积的75%。

第二十条 敬老院老年人室外活动场所面积不低于人均2m。绿化面积达到60%。2第七章 建筑布局及建筑标准

第二十一条 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应分设。生活区各类功能用房应采用集中布局的形式,以便于老年人在院内的生活,但各类功能用房之间也应做必要的分隔,避免相互干扰。生产区的设置不应对老年人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

第二十二条 老年人居室应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或心理特点,分区设置,宜设自理老年人居住区、失能老年人居住区和痴呆老年人居住区。

第二十三条 敬老院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T 122-99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敬老院的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老年人用房抗震强度应不低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中的乙类标准。

第二十五条 敬老院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内外装修材料应采用美观、实用、环保、易清洁的普通装饰材料。

第二十六条 敬老院建筑物防火等级不应低于国家二级标准。第二十七条 敬老院的老年人用房不宜超过三层,建筑层高应控制在3.3米—3.6米。老年人居室以2人间为宜,人均居住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居室内应设置供老年人储存衣物或个人日常生活用品的空间。

第二十八条 室内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与通风,并具有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保温、隔热性能,炎热地区应设符合规范要求的遮阳设施。老年人居室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6。

第二十九条 老年人居室门和内设卫生间门通行净宽应不小于80cm,卫生间内与座便器相邻墙面宜设安全扶手。卫生间地面应使用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材料铺设。

第三十条 敬老院洗衣房内部设置应符合洗衣、消毒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求,并设置必要的室内晾晒场地。

第三十一条 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用房,应采用牢固、耐用、难玷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设置排气、排水装置。

第三十二条 敬老院公共区域应设明显的标志,便于寻找和识别。地面应使用不反光且防滑的材料,台阶处应设置提醒。敬老院应设方便残疾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第八章 建筑设备

第三十三条 敬老院的建筑设备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信、消防等。第三十四条 敬老院应保证供电,照明设备主要采用照度适合老年人的荧光灯及节能灯具。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等处设置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

第三十五条 敬老院宜采用自来水供水,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对生活用水的现行标准。生活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

第三十六条 老年人生活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有洗涤、沐浴设施。

第三十七条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敬老院应具有采暖设施;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老年人用房,应安装电风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装空调。

第三十八条 敬老院的办公管理用房应设有综合布线网络,可实现电话通信。根据老年人的需要,可安装适量公用电话。

第三十九条 敬老院应设有线电视系统,在相关用房设电视终端出口。

第四十条 敬老院应按照其建筑防火等级配备消防设施,最低配置不能低于国家二级防火标准的规定。

第九章 设施和基本装备标准

第四十一条 敬老院基本设施、装备的配备应满足老年人生活起居、卫生保健、康复训练、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和临终关怀的需要;基本设施、装备应方便残疾老年人使用。第四十二条 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要,配备居室设施,应配设:单人床、床头柜、衣柜、毛巾架、褥子、薄被、厚被、毛巾被、床单、被罩、枕芯、枕套、枕巾、便盆、尿壶、废纸桶、床头牌等。

第四十三条 卫生间应配备坐便器、安装在墙上的尿池、卫生纸、卫生纸专用夹、废纸桶、淋浴器、抽气扇等。

第四十四条 室内家具、各种设备应无尖角凸出部分。第四十五条 餐厅应配设餐桌、座椅、时钟、公告栏、废纸桶、窗帘、消毒柜、洗漱池、防蝇设备等。

第四十六条 有必备的洗衣设备,有洗衣机、熨斗等。第四十七条 卫生保健室应配备温度计、听诊器、血压计、注射器、输液设备等一般性的诊疗设备和灭菌设备,还应配备存放老年人常用药品的药品柜。

第四十八条 康复训练室应配备适合老年人进行康复训练的康复器械及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

第四十九条 敬老院应配备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所需的生产工具。

第五十条 敬老院根据实际需要应配备实用的交通工具。

第十章 保障措施

第五十一条 切实加强对敬老院设施建设的领导。各地要将敬老院设施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实施,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管理到位。第五十二条 遵循投资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整合资源,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规模效应,着力建设功能完善、标准较高的乡镇中心敬老院,避免规模小、服务功能单

一、设施简陋的敬老院的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五十三条 形成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各地要把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基本建设规划和财政预算,确保投入到位。要科学规划敬老院基本建设的用地、面积、功能和装备结构,按标准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投资。要切实加强投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以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防止基本建设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和腐败现象,保证工程项目按程序、严要求、高标准完成。切实加强已建成敬老院和所配备设施设备的管理,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完善审计和监督,推行投资成本和效益的综合评估,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十四条 创造必要条件确保敬老院持续运行。

(一)敬老院要坚持从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树立“以老年人为本”的理念。要把敬老院建成环境适宜、功能完善、管理到位、服务优质的“五保老人之家”,形成工作围绕老年人开展的机制。

(二)优化人员队伍。按照《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的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基层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加大对护理人员的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护理人员为老年人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引入专业社会工作人员,探索社会工作者参与机制。在人员编制、工作经费、办公设施及工资待遇等方面加大保障力度。

(三)各地要根据敬老院的公益性质和提供公共服务的特点,确保编制范围内人员的基本经费和业务经费,同时对用于老年人生活照料、卫生保健、康复训练的必要设施设备给予财力支持,加强各项配套服务软件环境建设,保证敬老院的持续运行。

(四)加大县、乡政府在运营经费投入上的责任。大力发展院办经济,可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兴办经济实体,生产经营收入归敬老院集体所有,用于院内扩大再生产和改善供养人员的生活条件。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敬老院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优先和优惠。

第二篇:敬老院设施建设指导意见

建设规模及内容

第一条 敬老院设施建设规模应根据辖区内五保老人人口数量和年龄结构、交通便利程度及服务辐射范围,确定与敬老院功能相符的业务用房及床位数,并配备相应的服务、护理及行政人员。地理位置临近、交通便利的几个乡镇可以共建一个中心敬老院。

第二条 敬老院的规模以床位数确定,其数量应按每百名五保老人设60张床位的比例进行测算。乡镇、村敬老院根据床位数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类:

一类敬老院:养老床位在120张以上; 二类敬老院:养老床位在60-120张之间; 三类敬老院:养老床位在60张以下。

第三条 敬老院建设内容主要包括房屋建筑、场地、建筑设备和基本装备。

第四条 敬老院房屋建筑包括接待用房;老年人生活用房、卫生保健室、文化娱乐用房、康复训练室、心理咨询室和临终关怀室等业务用房;行政办公用房和附属用房。

第五条 敬老院老年人用房主要包括:

(1)生活用房:包括居室、沐浴室、餐厅、会客聊天厅、护理员值班室。为方便老年人生活,居室内可设卫生间。敬老院老年人生活用房的建设应满足老年人在院内生活起居方面的基本需要。

(2)卫生保健室:为院内老年人提供常见疾病的诊断治疗、常见慢性病的非治疗性医疗护理及一般的卫生保健服务。

(3)文化娱乐用房:包括棋牌室、阅览室和供老年人举行集体活动的多功能活动室,满足老年人参加文化娱乐活动的需要。

(4)康复训练室:帮助老年人利用康复器械进行康复训练活动,恢复受损的身体机能,尽量降低老年人瘫痪、卧床及生活自理能力丧失的可能性。

(5)心理咨询室:社会工作者对老年人的情况进行评估后开展个案辅导,帮助老年人摆脱负面情绪的困扰,安全度过老年期可能遭遇的危机。

(6)临终关怀室:能够提供人性化服务,营造家庭般的关爱氛围,最大限度地减轻临终老年人生理、精神上的痛苦和恐惧。

第六条 敬老院的场地应包括生产经营性区域、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物晾晒等场地。

第二章 项目选址和建设用地

第一条 新建敬老院的建设地点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 2.交通便利,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

3.自然环境良好,避开有污染的工业区和交通繁忙、噪声级较高的干道,远离社会治安事故易发地区。

4.有生产经营性场地用于发展院办经济,且场地的面积与院内供养老年人的数量相适应。

第二条 敬老院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统一

安排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国家《划拨用地名录》的有关规定申报、征拨。实际建设中,应根据建筑要求,按照节约用地的原则,尽量不占或少占农田,并参照《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相关要求合理确定。

第三章 建设面积指标

第一条 敬老院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一类、二类、三类敬老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为25m/床、26m/床、27 m/床;其中直接用于老年人的生活、卫生保健、娱乐、康复、社会工作用房所占比例应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5%。

第二条 敬老院老年人室外活动场所面积不低于人均2m。绿化面积达到60%。

第四章 建筑布局及建筑标准

第一条 敬老院的生活区和生产区应分设。生活区各类功能用房应采用集中布局的形式,以便于老年人在院内的生活,但各类功能用房之间也应做必要的分隔,避免相互干扰。生产区的设置不应对老年人的生活造成负面影响。

第二条 老年人居室应根据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或心理特点,分区设置,宜设自理老年人居住区、失能老年人居住区和痴呆老年人居住区。

第三条 敬老院建筑设计应符合《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和《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T 122-99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敬老院的房屋建筑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老年人用房抗震强度应不低于《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中的

22乙类标准。

第五条 敬老院的建筑外观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内外装修材料应采用美观、实用、环保、易清洁的普通装饰材料。

第六条 敬老院建筑物防火等级不应低于国家二级标准。

第七条 敬老院的老年人用房不宜超过三层,建筑层高应控制在3.3米—3.6米。老年人居室以2人间为宜,人均居住使用面积不小于6平方米,居室内应设置供老年人储存衣物或个人日常生活用品的空间。

第八条 室内应具有良好的自然采光与通风,并具有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保温、隔热性能,炎热地区应设符合规范要求的遮阳设施。老年人居室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比不应低于1:6。

第九条 老年人居室门和内设卫生间门通行净宽应不小于80cm,卫生间内与座便器相邻墙面宜设安全扶手。卫生间地面应使用易清洗、不渗水和防滑的材料铺设。

第十条 敬老院洗衣房内部设置应符合洗衣、消毒等流程和洁污分流的要求,并设置必要的室内晾晒场地。

第十一条 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用房,应采用牢固、耐用、难玷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设置排气、排水装置。

第十二条 敬老院公共区域应设明显的标志,便于寻找和识别。地面应使用不反光且防滑的材料,台阶处应设置提醒。敬老院应设方便残疾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

第五章 建筑设备

第一条 敬老院的建筑设备包括供电、给排水、采暖通风、通信、消防等。

第二条 敬老院应保证供电,照明设备主要采用照度适合老年人的荧光灯及节能灯具。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等处设置带蓄电池的应急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

第三条 敬老院宜采用自来水供水,如自备水源应符合国家对生活用水的现行标准。生活污水应采用管道收集,应根据环保部门的要求及有关规范设计排水系统。

第四条 老年人生活用房应具有热水供应系统,并有洗涤、沐浴设施。

第五条 严寒、寒冷及夏热冬冷地区的敬老院应具有采暖设施;最热月平均室外气温高于或等于25℃地区的老年人用房,应安装电风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安装空调。

第六条 敬老院的办公管理用房应设有综合布线网络,可实现电话通信。根据老年人的需要,可安装适量公用电话。

第七条 敬老院应设有线电视系统,在相关用房设电视终端出口。第八条 敬老院应按照其建筑防火等级配备消防设施,最低配置不能低于国家二级防火标准的规定。

第六章 设施和基本装备标准

第一条 敬老院基本设施、装备的配备应满足老年人生活起居、卫生保健、康复训练、文化娱乐、精神慰藉和临终关怀的需要;基本设施、装备应方便残疾老年人使用。

第二条 根据老年人的实际需要,配备居室设施,应配设:单人床、床头柜、衣柜、毛巾架、褥子、薄被、厚被、毛巾被、床单、被罩、枕芯、枕套、枕巾、便盆、尿壶、废纸桶、床头牌等。

第三条 卫生间应配备坐便器、安装在墙上的尿池、卫生纸、卫生纸专用夹、废纸桶、淋浴器、抽气扇等。

第四条 室内家具、各种设备应无尖角凸出部分。

第五条 餐厅应配设餐桌、座椅、时钟、公告栏、废纸桶、窗帘、消毒柜、洗漱池、防蝇设备等。

第六条 有必备的洗衣设备,有洗衣机、熨斗等。

第七条 卫生保健室应配备温度计、听诊器、血压计、注射器、输液设备等一般性的诊疗设备和灭菌设备,还应配备存放老年人常用药品的药品柜。

第八条 康复训练室应配备适合老年人进行康复训练的康复器械及适合老年人使用的健身器材。

第九条 敬老院应配备从事生产经营性活动所需的生产工具。第十条 敬老院根据实际需要应配备实用的交通工具。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一条 切实加强对敬老院设施建设的领导。各地要将敬老院设施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实施,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管理到位。

第二条 遵循投资效益最大化的原则,整合资源,充分发挥资源配置的规模效应,着力建设功能完善、标准较高的乡镇中心敬老院,避免

规模小、服务功能单

一、设施简陋的敬老院的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三条 形成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相结合的资金保障机制。各地要把敬老院建设纳入当地基本建设规划和财政预算,确保投入到位。要科学规划敬老院基本建设的用地、面积、功能和装备结构,按标准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和建设投资。要切实加强投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以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有关规定,防止基本建设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和腐败现象,保证工程项目按程序、严要求、高标准完成。切实加强已建成敬老院和所配备设施设备的管理,健全制度,落实责任,完善审计和监督,推行投资成本和效益的综合评估,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篇: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郑政文〔2012〕244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文件精神,加快郑州都市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中挑大梁、走前头,把郑州建设成为中原经济区核心增长区、全国重要的区域性中心城市、最佳宜居环境城市,率先走出一条以新型城镇化为引领,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协调科学发展之路,特制定政策措施如下:

一、土地政策

1.进一步优化建设用地布局,重点保障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需求。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以农用地转用组卷报批;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的,以土地征收组卷报批,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组卷报批,计划优先安排。使用原有集体建设用地,符合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流转条件的,可经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后进行变更登记。

2.涉及土地征收的,在土地报批之前,土地储备机构提前做好土地补偿、拆迁安置等准备工作,缩短土地供应周期。市内五区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国有土地收购方案由三级会审改为二级会审,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后,市政府采用签批制,不再通过联审联批会研究。

3.合村并城安置区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意愿,以不同方式供应:使用国有土地的,以划拨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其中,安置区和社区内用于经营性发展的经营性用地,参照经济适用住房配建的商业用房管理。使用集体土地的,按集体建设用地供应。

4.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县(市、区)要建立指标交易平台,实行公开有偿交易,所得收益全部返还给提供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合村并城安置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5.使用国有划拨和出让土地的,按城镇居民分摊发证的办法,把土地分别登记发证到各房屋所有权人名下。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参照城镇居民分摊发证的做法,为房屋所有权人发放分摊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6.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占用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的土地,集体土地权属采取相应方式处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间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互换来调整;共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其共同用地(共同出地)范围内,确定集体土地共同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随所有权相应调整确定。

7.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腾出的建设用地,需要复垦整理为耕地的,可采用以下方式处理:作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或市投、县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由县(市、区)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实施;由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复垦,经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每亩给予2—3万的补助;吸纳社会资金,采取BT模式进行复垦。

二、房产办理政策

8.新型城镇化项目建设的安置房屋在办理房屋产权证登记手续时,免收办证登记费、工本费。

9.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新型城镇化项目,在村民出售安置房时,比照我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的优惠政策,在卖方补缴土地收益金后可直接上市交易。

10.对于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土地上的村民,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纳入城乡一体化的政府住房保障体系。

11.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新型城镇化项目安置房屋,办理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证书。

三、社会保障政策

12.凡新型农村社区、合村并城社区居民,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标准,自愿选择城市或农村的低保、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人社、民政、卫生等部门要简化程序,免收办理过程中的各种手续费用。已经完成身份转换具有城镇户籍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尚未完成身份转换仍是农村户籍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3.对新型城镇化推进区域内人均耕地0.3亩以下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核算;对人均耕地0.3亩以上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70%核算。

四、创业就业政策

14.人社部门要在合村并城社区或新型农村社区设立人力资源社会服务站点,每年开发一定的就业岗位向合村并城社区或新型农村社区倾斜。按照有关政策免费对合村并城社区或新型农村社区的劳动者进行各类培训。

15.鼓励入住合村并城社区或新型农村社区的居民自主创业,继续将自主创业贷款的个人担保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企业贷款额度提高至400万元。

五、财税优惠政策

16.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由财政按人均3000元的标准进行奖补,其中市级财政负担1000元/人,县(市、区)及乡镇财政负担2000元/人。

17.对市内五区合村并城项目,市财政将拆迁补偿安置成本(不得高于配套开发出让地块土地收入的60%)拨付各区用于安置区及配套开发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以及安置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其中,实际拆迁补偿安置成本等于或小于配套开发出让地块土地收入60%的,据实拨付各区拆迁补偿安置成本;实际拆迁补偿安置成本大于配套开发出让地块土地收入60%的,按土地收入的60%拨付各区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拆迁补偿安置成本缺口部分由市、区两级政府按照37比例承担;对配套开发土地出让收入政府净收益部分,市、区两级政府按82比例分成。

18.合村并城安置房建设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依法依规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19.改革支农资金使用管理方式,涉农资金捆绑使用,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三年内按照“职能不变、渠道不乱”原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优先支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20.对合村并城社区、新型农村社区内开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所提供的育养服务,开办的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且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免征营业税。

21.鼓励品牌连锁企业到新型农村社区开设连锁超市和社区便利店,按照郑政办〔2011〕48号文件规定,经营农副产品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30%,面积在100—200平方米的,财政一次性补贴资金2万元;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财政一次性补贴资金3万元。

22.在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内,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开设菜市场的,依据郑政办〔2011〕56号文件规定,按建设面积进行补贴:600—1000平方米补贴60万元,1000—2000平方米补贴80万元,2000平方米以上补贴100万元。

23.建立健全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市财政每年设立1000万元的奖励资金,对年末被评为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先进单位的给予奖励。

六、金融优惠政策 24.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贷款抵(质)押条件,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居民和涉农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25.鼓励金融机构在贷款条件得到落实、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居民开办额度在10万元以内、期限在5年以内的社区居民住房贷款。

26.鼓励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许可的前提下,在抵押物登记、变现可依法实现、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接受入住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的居民以社区集体建设用地房产证做抵押获得住房贷款。

27.鼓励参与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适合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金融需求的业务流程,根据实际风险发放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居民贷款和涉农公司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继续利用动产抵押、存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第三方监管、联保、互保等担保方式的同时,拓宽合格贷款抵(质)押品范围,探索开展林权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可转让股权质押等贷款业务,支持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支持参与合村并城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政府投融资公司优先获得土地等经营性资产,壮大其资产规模,增加有效抵押物,提高其获取银行贷款等建设资金的能力。

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优惠政策

28.单个经营主体利用流转土地进行集中连片规模经营,面积达到200亩(含200亩)以上,土地年流转价格在500元/亩以上,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按每亩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9.土地股份合作社开展自主规模经营或将土地对外集中流转给其他经营者,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面积在200亩以上的,给予土地股份合作社一次性奖励1万元;入股面积在5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入股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0.县(市、区)当年本辖区新增集中连片规模经营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1.土地流转后,居民继续享受各种国家涉农补贴;优先安排农业劳动力,免费培训到工业园和农业公司就业。

32.对新型社区内开展集中连片流转土地的村组的建设用地,腾出后可由规模经营主体优先使用。

八、户籍管理

33.合村并城社区和新型农村社区竣工后,村民整户搬迁的,由村委会统一组织,派出所集中办理,免费换发户口簿。

九、新型社区管理

3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建立社区工作站,“村改居”过渡期间,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可从原村集体资产收益部分或转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交社区居委会用于解决社区公益事业建设和管理经费。

35.“村改居”社区成立后,社区居委会的日常办公经费和居委会专职人员的工资、补贴按现行的城市社区规定和标准,区、镇(办事处)财政按比例负担,并建立调整增长机制。

十、拆迁补偿安置

36.各县(市、区)、管委会对合村并城的拆迁补偿安置负总责。实施拆迁,应严格符合集体土地征收有关要求。实施合村并城,应按照旧村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旧村拆除由所在县(市、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37.合村并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统一拆迁安置标准。

38.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配建一定比例的产业用房或给村集体留用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用于发展非农经济,增加村级集体经济和社区农民收入;对农户宅基地实际节地面积、原合法住房及生产用房进行补助,对整村成片搬迁集聚及农户选择公寓房的进行奖励。

十一、建设管理

39.在修规批复、规划局出具规划许可通知书(路条)的前提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协调审图机构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依法需招标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工程项目,采取“提前介入、全面监管、全程服务”的方式,根据工程情况提前进入招投标程序,对项目招标提供优质高效的监管服务。

十二、园林绿化

40.对新型城镇化生态绿地、社区公园游园、景观道路绿化、沿街拆墙透绿等园林绿化建设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按相关标准给予奖补。

41.凡集体土地建设林地、绿地、苗圃等绿化用地的,按照退耕还林政策奖补;凡市内五区集体农场、林场、苗圃等改建公园、游园等公共绿地的以及新建绿色通道、生态廊道工程的,参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郑州都市区两环十五放射及南水北调带状公园绿化建设奖补方案的通知》(郑政〔2012〕15号)执行,道路沿线绿地建设资金由各辖区政府承担,市政府按照每亩1万元进行一次性奖补。

十三、教育

42.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学校(教学点)覆盖率达到100%。完善社区成人教育网络终端,为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居民提供终身学习指导和服务。

43.对一次性投资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可为其选派不低于学校专任教师队伍2%比例的在编教师予以支持。

十四、社区卫生

44.建成后的新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45.在原村卫生室执业、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可直接到新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在村卫生室执业、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可到新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46.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向新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派驻专业技术人员,带动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诊疗水平的全面提升。

十五、社会荣誉

47.对资助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道路、水利设施、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机构等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的企业或个人,投资额较大的,允许以个人或企业名称冠名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标志性建筑物或重要基础设施。

48.对支持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贡献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市政府授予支持新型社区建设模范企业和支持新型社区建设功臣荣誉称号。

十六、监督检查

49.由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对新型城镇化建设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特别是对财政拨付资金,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追究其纪律和法律责任。

十七、其他

50.本意见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之前与本文不一致的相关文件规定以本文规定为准。

二○一二年十月九日—11—V主题词:城乡建设 措施 意见 主办:新型城镇化办公室督办:新型城镇化办公室 抄送:市委各部门,郑州警备区。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法院,市检察院。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0月10日印发

第四篇: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市规发[2010]1137号)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市规发[2010]1137号2010年12月6日

各相关单位: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高度,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发展构想,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要求,市规划委、市国土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以下简称“四部门”)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简化、便民、规范、服务”的原则,制定了《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从村庄规划制定,乡村建设工程管理,村庄规划建设监督检查以及加强服务保障等方面,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区县、乡镇政府的职责。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指导意见》印发试行。

请相关区县、乡镇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制订具体的工作落实措施。对于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向四部门进行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近年来,随着北京奥运会和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庆祝活动的成功筹备举办,城乡经济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农村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首都城市发展已经进入新的阶段。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高度,加快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战略构想,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推进村庄规划的制定工作

按照新形势下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快村庄规划制定工作。位于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的现状村庄,按照市政府有关决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加快城镇化进程;确定保留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引导村庄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其他现状村庄,应当结合中心城、新城和小城镇的发展,统筹规划建设,在逐步实现城镇化的过程中,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对村庄规划编制原则的要求,适当简化规划内容,编制村庄近期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改善生活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合理安排近期确需建设的生活生产设施。

(一)村庄规划的编制原则。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和规范。要符合上位城乡规划的要求,与土地利用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互衔接。按照城乡统筹、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先规划后建设、远期目标与近期实际相结合的原则,保护基本农田和现状耕地,立足现状建设用地进行建设,提高土地使用效率。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特色。结合不同地理环境和资源优势,合理安排各项建设和非建设用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加快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和生态旅游业等符合首都城市功能的适宜产业,引导乡村企业向规划产业园区集中发展,引导集中使用宅基地,统筹建设村民住宅。

乡村建设工程应当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内安排建设。村庄规划确定的非建设用地内,除架空电力线、高架轨道以及地下管线等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经批准后可以结合安排外,只能安排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田水利设施、农业种植设施以及必须的市政基础设施等辅助设施,不得建设商店、餐饮、住宅等任何非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项目,不得利用农业生产辅助设施变相进行房屋开发建设。

(二)村庄规划的内容。

村庄规划包括村域范围、现状分析、规划定位、各类用地和规划要求。具体包括: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电信、垃圾收集、园林绿化、村委会、卫生室等农村生活生产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对基本农田、现状耕地、林地、古树名木、地表水体、地下水等自然资源,地上地下文物、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古村落等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以及防灾减灾、防治污染、节能减排、产业发展和实施计划等内容。

(三)村庄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村庄规划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编制完成后应当在村委会公示30日,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组织审查后,报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批准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公布。

修改村庄规划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进行,修改后的村庄规划应当依法重新公布。

二、完善乡村建设工程的管理工作

经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是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依据。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优化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和办理程序。有关部门在办理乡村建设工程管理工作中,应当明确办理时限,建立沟通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建设乡村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在集体土地建设乡村建设工程一般要经过土地确权、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施工管理、竣工管理和产权登记等六个环节。

(一)土地确权。

1.使用集体建设用地。

申请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乡村建设工程的,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尚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应当提交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建设占地的批复;尚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批准集体建设占地批复的,应当按照土地确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土地所在地区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申请,依法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手续,明确土地权属和土地地类。

申请使用原有宅基地建设个人住宅的,应当提交宅基地使用证;尚未取得宅基地使用证的,可以由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出具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文件,报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市宅基地有关规定进行确认后,作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

以下将“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建设占地批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认文件,以及宅基地使用权确认文件”简称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

2.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确需使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建设乡村建设工程的,应当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证;尚未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证的,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人代表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确权,明确土地所有权和地类性质。

以下将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农用地或未利用地使用权确认文件简称为“使用集体非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

(二)规划许可。

本市实行乡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

建设二层及二层以上生活居住建筑的,应当符合《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建设学校、幼儿园、卫生院等公共建筑,二层及二层以上楼房,跨度超过6米的平房,以及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先了解规划条件,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后,再申请规划许可手续。在宅基地内使用通用标准图集建设住宅的,可以不再委托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直接申请规划许可手续。

1.一般乡村建设工程。

在规划保留的村庄内申请建设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集中住宅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或非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建设申请以及村民委员会意见等材料,由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了解规划条件,需要提交立项文件的,取得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新占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取得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必要的施工图纸等材料向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申请利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不需要提交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应当提交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建设申请、符合村庄规划的拟建方案以及四邻意见等材料(四邻意见不一致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形成本村意见),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临时乡村建设工程。

其他现状村庄在规划实施前,因近期生活生产确需建设临时乡村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参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城市发展进程和规划实施的需要,依据村庄近期建设和环境整治规划核发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拆迁补偿等方面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具有同等作用。临时乡村建设工程应当尽量利用现状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占用现状农用地。

(三)用地审批。

申请使用集体农用地或未利用地建设乡村建设工程的,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规划许可文件)后,应当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集体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

(四)施工管理

按照工程规模和对公共安全的影响,乡村建设工程分为限额以上工程和限额以下工程两类进行管理。

限额以上工程是指:取得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不含农民自建二层及二层以下住宅。

限额以下工程是指:取得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低于3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以及农民自建二层及二层以以下住宅。

1.招投标管理。

乡村建设工程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农民自建住宅可以不招标。

2.施工许可及备案管理。

本市实行限额以上工程施工许可和限额以下工程报建备案制度。

限额以上工程施工前应当依法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建设。

限额以下工程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到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工程报建备案手续。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交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建设单位

或者个人与施工方签订的建设协议等有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即时完成备案手续并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建设服务协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村民选用合适的设计通用图及其配套基础形式或者联系有关技术人员提供基础设计服务。

3.质量安全管理。

限额以上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承担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接限额以上工程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依法承担工程质量和安全责任。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了施工许可的限额以上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限额以下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选择具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或具有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的个人及其组织的施工队伍、劳务队伍,承接工程施工及相关管理工作,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农民自建两层及两层以下住宅也可委托经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的建筑工匠承担工程施工工作,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上述单位或者个人在承接工程前,应当查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限额以下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村建设工程或者临时乡村建设工程加层扩建时,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

(五)竣工管理。

乡村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施工许可或备案文件等材料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通知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证明文件的批准内容进行检查。

符合规划许可文件批准内容的,乡村规划许可文件的发证机关(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出具规划核验合格证明文件。

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乡村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到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有关参建方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竣工验收文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建设服务协议对限额以下工程的竣工验收进行指导和服务。

(六)权属登记。

1.土地登记。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后,可以向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集体建设用地登记发证。

2.房屋登记。

房屋初始登记。依法利用集体土地建造的房屋,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乡村建设施工许可或者备案文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验收备案证明文件、规划核验合格证明文件、房屋面积测绘技术成果报告等材料后,可以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其中申请人为村民的,还应提交申请人为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文件;申请人为农村经济组织的,还应提交经村民会议(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登记证明文件。

房屋转移登记。依法转让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文件等材料后,可以申请房屋转移登记。其中,村民转移住房的,还应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文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转移房屋的,还应提交村民会议(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

房屋抵押登记。依法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设立抵押的,提交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主债权合同和抵押合同、房屋所在地村民会议(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同意抵押证明文件后,可以申请房屋抵押登记。

集体土地上房屋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三、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

(一)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的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会同区县、乡镇人民政府,研究建立乡村违法建设信息通报制度,形成联动机制。

1.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乡村土地管理监督督检查工作机制,强日常巡查,对其核发的集体建设用地批准内容的执行情况以及批准的农用地转用手续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依法对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根据市政府的授权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具体实施查处工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应当对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的乡村建设工程或者临时乡村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监督,对乡镇人民政府办理的规划管理案卷进行监督检查,对乡镇人民政府违反村庄规划做出的具体规划管理行政行为,应当建议区县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发现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违反城乡规划的有关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区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3.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限额以上工程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乡村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指导与服务,对于举报的已经取得使用集体建设用地证明文件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限额以上工程依法进行处罚。

4.农村工作管理部门的职责。

区县农村工作管理部门在市农村工作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对农业生产辅助设施的建设是否符合有关建设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在农用地上利用农业生产辅助设施变相建设住宅、商店、餐饮等非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各类建筑物,以及违反标准建设农业生产辅助设施涉及违法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及时通报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并协助做好相关查处工作。

(二)乡镇人民政府是控制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责任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村为单位的巡查监控机制,加强乡村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

1.乡镇人民政府发现土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在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具体实施查处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其核发乡村建设许可文件的乡村建设工程进行规划监督。发现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而未依法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文件进行建设的,应当立即责令停工。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且不符合村庄规划的,应当限期拆除;符合村庄规划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限期拆除。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文件进行建设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限期拆除。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执行停工通知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的,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采取通知有关部门停止提供相关服务、公示催告、查封施工现场以及强制拆除等措施,有关部门和当地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3.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加强对乡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检查乡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己办理用

地、规划手续,但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限额以上工程,应当及时报送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各村配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员,为限额以下工程提供技术指导与服务。

四、加强服务,做好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保障工作

国土、规划、建设、农村挂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改进工作方式,针对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特点,加强服务,做好保障工作。

(一)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技术服务。

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乡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严格耕地保护,积极开展地籍调查等基础性工作,加快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研究宅基地有偿退出机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作好村庄土地管理工作。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编制村民住宅通用标准图集、乡村传统建筑设计样式汇编等设计图集,明确乡村规划许可的办理标准、乡村违法建设的处罚办法以及相关的格式文本。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应当依申请提供规划条件和设计方案审查等技术服务,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村庄规划有关工作的培训和指导。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乡村建设工程施工技术规程、安全生产指南、建筑抗震与节能技术应用导则等技术文件,弓f导限额以下乡村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材料,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

市农村工作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农业生产辅助设施建设标准,加强农业生产辅助设施的建设管理。

(二)区县、乡镇政府应当建立机制,保障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开展。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乡镇人民政府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职能,保证必要的人员、经费及办公条件,建立城乡规划建设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制度和违法建设考核评价及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于乡镇人民政府违反村庄规划做出的行政决定,应当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于规划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村庄规划依法应当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或者予以处分的建议,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充分发挥基层政府属地管理的主体作用,依据批准的村庄规划,制定实施计划,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逐步实施村庄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明确相关机构负责村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结合村庄土地、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村庄规划建设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对乡村违法建设的查处力度,保障村庄规划的实施。

五、附则

(一)已经设置街道办事处并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现状村庄,由街道办事处承担本指导意见确定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有关工作,对乡村违法建设的处理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或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负责;已经设置街道办事处,但并未撤销乡镇人民政府的现状村庄,仍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规定负责现状村庄规划管理有关工作,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有关工作。

(二)本指导意见自下发之日起试行。《北京市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京建法

[2007]659号)》同时废止。

第五篇:教学常规指导意见(试行)

关于贯彻落实《义务教育教学常规》的

指 导 意 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广东省义务教育教学常规(试行)》(以下简称《教学常规》),促进学校教学工作规范化,深入推进新课程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市教学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教学常规》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省新颁发的《教学常规》与我市过去执行的《舒兰市中小学教学常规》(2000年)和《吉林市普通中小学教学管理规范》(2006年)比较,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它立足于深化新课程改革,体现了方向性;严格遵循教学规律,体现了科学性;紧密结合教学实际,体现了实效性。它为我市教学工作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向。贯彻落实《教学常规》是教学管理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是我市今后教学工作的重中之重。

1.落实《教学常规》是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迫切需要 自2001年新课改以来,经过近十年的学习与探索,我市课程改革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随着我市教育第八个阶段发展战略的实施,我市新课程改革工作进入攻坚阶段。这个阶段的主要任务是遵循“以学生发展为本”的新课改核心理念,实现教师教的方式和学生学的方式的根本转变。贯彻落实《教学常规》为实现这两个转变提供了有力保障。

2.落实《教学常规》是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现实要求 当前,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现象受到社会的普遍关注,其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学校、社会、家庭等诸多因素,其中学校是减负主体。减轻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的根本措施是教学工作要提

学校教导处开学前要在全面分析学校教学工作态势的基础上,制定好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的内容包括:指导思想、工作目标、主要工作、工作措施、日程安排。

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经校委会研究通过后,在开学前向全体任课教师公布。

②全面执行课程计划

学校教学计划管理的重点是全面执行课程计划。执行课程计划要遵循三个文件,即《广东省义务教育阶段课程计划》、《广东省中小学地方课程开发和实施的指导意见》、《广东省中小学校本课程开发和实施的指导意见》。各学校必须严格执行省定义务教育课程计划,开全课程,开足课时。

在学校教学工作计划中,要重点制定好三个表格,即《课程表》、《任课教师安排表》、《教学活动安排表》,作为学校教学工作计划的重要附件。

课程表,要严格按课程计划安排课节,保证“三开”。特别是要保证非考试学科的课时安排,音体美学科要严格按课程表上课,综合实践活动、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其课时可以分散使用,也可以集中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任课教师安排表,确定好各学科教学的任课教师,还要做好任课教师缺位时的替补预案,明确造成课时偏差的责任人。

教学活动安排表,期初学校对全校性的教学活动要做好周密安排,包括每项活动的主题、形式、时间、人员等。

各学校开学前将学校教学工作计划连同以上“三个表格”,上报教育督导室、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和教师进修学校相应教研部各一份。

②学校对教师学科教学计划的管理

学校教导主任或包段领导要对教师学科教学计划进行审核,严格把关,由教导处备案。教导主任或包段领导要根据教师教学进度表,定期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加强过程性监控,督促教师在规定课时内完成教学任务。在教学计划执行过程中,学校要帮助教师解决教学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提供可行性策略和方法,追求教学工作的最大效益。

2.备课的管理

备好课是上好课的前提,依据《教学常规》,我市主要要加强三级备课管理。

(1)以“教学资源库”建设为核心,强化县级备课管理 ①县级备课的主要任务

县级备课主要是做好“教学资源库”建设。“教学资源库”包括教学目标(学期教学目标、单元教学目标)、课标和教材的解读、单元训练习题、同步课件、同步课例、教学进度及教学建议等。

②建立“学科中心组”

教师进修学校要建立中小学各科的“学科中心组”。“学科中心组”由进修学校教研员、基层学校的兼职教研员和学科带头人等组成,教研员任组长。

③县级备课的主要形式

县级备课由“学科中心组”完成,主要采取“两种形式”,即假期备课和“月视频备课”。小学语文和数学学科,初中语文、数学和英语学科,中小学音乐、体育和美术等学科,以假期备课为主,在开学前“学科中心组”向学校下发各科的“教学资源库”。

级备课提供的“教学资源库”的落实,是教师进行“二次备课”的依据。“教学通案”主要包括教学目标(课时目标)、重点难点和关键(包括易错的地方)、教法和学法的建议、基本的练习与作业习题、板书设计等。同时,各校可按实际需要,以单元备课、课型共建、专题研讨和课例研究等为补充,开展多种形式的集体备课活动,提高备课的时效性。

学校(区域)各学科的集体备课每月不少于一次。乡镇中心校每学期至少开展两次村小教师集体备课活动,在期初、期中进行。

(3)以构建个性化“教学设计”为核心,强化教师二次备课管理

①教师二次备课的主要任务

教师二次备课主要是根据“教学通案”,结合本班教情、学情,确定适合教师自身和本班学生实际的教法和学法、科学合理设计教学环节、进行板书或课件设计等,最后形成教师个性化的“教学设计”(教案)。

②“教学设计”的主要内容

“教学设计”是教师备课的最终结果,是教师实施教学的重要依据。其内容包括教学目标、重点难点和关键、教学准备、板书设计、教学过程、教学后记等。“教学设计”的共同部分可以参照“教学通案”,“教学设计”的个性部分,即教学过程(包括导语或教学情境、教学手段和方法、课堂提问、课堂练习、时间安排等方面),要根据自身实际,进行个性化设计。

③对教师“教学设计”的要求

“教学设计”必须实用,应该是详案,达到“优质课”及以

态度和价值观”的角度,学生“爱学了”。

②营造积极互动的教学氛围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营造积极互动的教学氛围,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进学生主动和富有个性的学习。在课堂上,教师要鼓励学生敢说三句话:“老师我会了”、“老师我不懂”、“老师我不同意”,实现师生之间及学生之间多向、互动的信息交流。要把学法指导寓于教学之中,为学生自主学习、体验学习、合作学习和探究学习提供充分的空间。

③教学方法要灵活多样

教师应当重视教学方法的多样化和运用的灵活性,通过教学手段、方法的合理选择和教学资源的合理利用提高教学效率。教学方法设计要立足于学生学会、会学、乐学,不要单纯为了完成教学任务。

从教师教的角度,要注重启发式教学。启发式教学要创设教学情境,激发学生的求知兴趣;启发式教学要科学设计课堂提问,好的问题设计有利于引发学生思考,让学生“动脑”,使学生的思维得到训练;启发式教学也要体现教师的教学机智,“不愤不启,不悱不发”。

从学生学的角度,提倡自主、合作和探究学习。自主学习就是教学要“放手”,给学生预留学习空间进行自主学习,使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人;合作学习就是引导学生“联手”,培养合作意识,共同发展;探究学习就是让学生“动手”,鼓励学生动脑、动手,在尝试与探索中发现、创新。

教师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演示实验教学,认真指导学生做好分组实验,重视探究性实验。

认定对教师的重点诊断、对学校教学工作关键问题的集体诊断。通过教学诊断发现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问题的方法,推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校长每学期听课不得少于30节,业务校长听课不得少于50节,教导主任听课不得少于60节。领导兼课的,按兼课总节数的二分之一折合计算,记入听课节数。听非考试学科课的节数不得少于总听课节数的10%。领导听课后要及时反馈和点评。教研组长听课不得少于20节。

4.作业与辅导的管理

作业与辅导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教师要通过作业批改发现自身教学和学生学习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辅导帮助学生提高学业水平。

(1)作业的基本要求 ①布置作业的要求

作业内容。作业内容要与教学内容紧密结合,有明确的目的性和针对性,精选那些能够巩固学生的知识和技能、培养学习能力及创新思维的习题。凡留置给学生的书面作业,教师均必须提前做,确保作业科学准确。

小学中高年级语文、数学,初中语文、数学和英语每课教学前要布置预习作业。预习作业的形式要灵活多样,重在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独立思考的习惯。预习作业要在“教学设计”(教案)中体现出来。

作业梯度。作业的梯度指从总体结构上要有梯度,按从易到难安排;对不同学生要有梯度,应当针对学生个体的认知差异,设计分层次作业、选择性作业。

教师批改要给予评价分数或等级。批改作业采取百分制或等级制。百分制适合对作业的定量评价,等级制适合对作业的定性评价。教师对不同学科、不同形式的作业灵活采用这两种方法。对于活动类作业,教师应当及时给予检查和点评。

教师批改要规范,评语要有激励性。教师要用红色笔批改,要使用统一的批改符号,书写工整,标点规范。教师对特殊学生的作业要写评语,评语应恰当,有针对性、指导性和激励性。

教师本人对书面作业逐一批改。各科作业均应由教师逐一批改,决不允许让学生代改,及为应付检查让学生突击补做作业。其中作文批改可以采用灵活的方式进行,当小学任教班级学生数超过40人、初中任教班级学生总数超过80人时,教师每次可对不少于学生总数二分之一的作文进行详批详改,其余作文的批改可以采用学生互评方式,但教师要写总评,对学生互评进行评价;当小学任教班级学生数低于40人、初中任教班级学生总数低于80人时,教师必须对全体学生的作文进行详批详改。

教师作业批改形式提倡多样化。一般情况下对学生作业要全批全改,对特殊学生要面批面改,作文可进行课堂点改。要求学生重做的作业,教师要复批。

教师要培养学生良好的作业习惯。教师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培养学生按时、规范、独立完成作业,如学生拖欠或不做作业,教师要及时采取措施,督促学生补做。

提倡作业改革与创新。提倡教师对作业布置和批改进行必要改革和创新,但不得以教改为名不布置或不批改作业。实行作业改革实验的教师应将方案报学校批准备案,期末写出实验报告。(2)辅导的基本要求

符合作业布置和批改的基本要求。抽查或检查后要公布结果,并进行点评。

学校每学年要组织一次作业展评。②学校要加强辅导管理

建立优等生和学困生档案。小学中高年级和初中要建立优等生和学困生档案。档案分学生电子名册和学生成长档案两部分。学生电子名册以汇总表形式呈现。具体内容有:学生自然情况、成绩记录、学优或学困简要归因、提高目标预设等,学期初上交教导处备案。学生成长档案,有任课教师指导,学生个人建立。具体内容有:学业水平自我分析、自我发展计划(学习计划)、课堂笔记、错题修改、自我评价(反思和总结)、教师学期评语等。

学校要定期对辅导工作进行评价。学校要建立学生学业水平的质量检测监控机制,依据“两率一分”,从提优补差的角度定期评价教师辅导工作的效果,提炼好的做法或经验,同时帮助教师解决辅导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学校要及时总结,培树典型。通过典型教师带动全体教师做好辅导工作,学校每学年要召开一次教师辅导工作经验交流会。

5.教学评价的管理

教学评价要坚持“以学评教”的原则,以教学目标的达成度和教学效率为基本指标,以促进学生综合素质提高和教师专业发展为根本目的。

(1)教学评价的基本要求 ①平时考查

平时考查包括课堂提问、课堂观察、作业、作品或单元检测

识自己的学习状态,正确评价自己,主动调整学习态度、学习策略、学习方法、学习习惯等。(2)做好质量检测的分析

学校和教师要对质量检测结果进行认真分析,通过分析,发现教和学的问题。质量检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①试题分析

试题分析由命题人负责,内容包括试题的题型、主体知识覆盖面、试题分值合理程度、试题难易程度、试题的主要优缺点等。命题人应根据试卷内容和结构,从知识分类、所占比重、题数分布、分值设计、目标层次等方面填写试题双向细目表(教师进修学校提供样表),并依据双向细目表,对各学科命题情况进行分析。

②学生成绩统计

对于期中和期末质量检测,学校要根据学科试题双向细目表,制作成绩统计表(教师进修学校提供样表)。教师要按照学校统一的要求,对所教学科、班级的学生成绩进行统计,统计出每类知识的得分率。最后,由学校进行成绩汇总,为诊断分析做好准备。

③对质量检测进行诊断性分析

教师要依据成绩统计的结果,结合学科特点和考试要求,参照双向细目表,从学生知识掌握情况、能力提高情况、思想品德形成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客观评估教学活动所取得的成效,找出存在的问题,研究改进措施与手段。

学校依据全校的统计结果,重点做好同年级同学科不同班级的比较,进而诊断出教师教的问题和学生学的问题,针对问题研

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以《教学常规》为基本内容,组织开展校本研修活动。校本研修要采取专题辅导、教师自学、交流研讨、学习汇报等形式进行。“专题辅导”主要是对全体教师进行《教学常规》的通识培训,“教师自学”是教师结合自己的教学实际对《教学常规》的学习领悟,“交流研讨”是教师共同解决《教学常规》贯彻落实过程中的重点问题或难点问题,“学习汇报”是教师汇报贯彻落实《教学常规》的体验、感悟和收获。3.建立典型引领机制

在贯彻落实《教学常规》的前期,教师进修学校和各中小学都要抓好试点。通过试点检验《指导意见》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对《指导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教师进修学校主要抓好县级试点,学校主要抓好年级或学科试点。每个试点要有包保人,包保人要经常深入试点,进行指导服务,及时解决实际问题,做好试点总结。

在全面实施《教学常规》的过程中,要培植好典型。教师进修学校要培植好学校和领导典型;学校要培植好学科和教师典型。对培植的典型,通过阶段工作会推广,发挥典型的辐射作用。

4.建立教学管理机制

健全教学管理机制是全面实施《教学常规》和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保障,是学校教学管理工作的基本建设。学校要重点健全以下教学管理机制:

(1)领导深入教学机制

学校要结合实际,加强三级教学管理,明确每位领导管理教学的职责,建立学科或年级领导包保责任制,包保领导必须深入教学第一线,研究教学、指导教学、服务教学,学校对包保领导与所包学科或年级进行捆绑式评价。

白沙镇中心小学

关于贯彻落实《教育教学常规》的

指 导 意 见

二0一四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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