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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陵县2012年个人和合伙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编辑:轻吟低唱 识别码:21-624826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08 21:53:2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南陵县2012年个人和合伙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关于印发〘南陵县2012年个人和合伙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南陵县2012年个人和合伙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做好宣传、贯彻。

南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陵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南陵县财政局

南陵县人民银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抄报:市创富办,县推进创业富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 南陵县2012年个人和合伙创业 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创业富民的实施意见〙(南发〔2010〕25号)和〘关于实施富民行动的意见〙(南发〔2011〕23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合银发〔2008〕286号)精神,加大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力度,增强促进全民创业、经济发展的动力和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创业贷款

(一)贷款条件、额度、期限

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我县城乡劳动者,或在我县长期居住并在我县实施创业的县外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办理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1、已实施创业项目的; 2、2010年后回原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退转业军人; 3、2010年后毕业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 4、2011年后创业培训合格人员。

贷款额度不超过8万元,贷款期限为1年。对创业培训合格人员已实施符合我县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和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创业项目的,个人创业贷款可提至10万元。(二)贷款办理程序

1、县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程序。

申请人需持以下资料到县人社局申请:

(1)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高校毕业生、退转业军人、创业培训合格人员等申请人应提供高校毕业证或退伍证、创业培训合格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已实施创业项目的申请人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外,还需提供创业项目所在地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镇事务所)签章的〘南陵县已实施创业项目人员申请贷款审查意见表〙(附件1);

(5)1名符合条件的反担保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6)反担保人及工作单位承诺函。

县人社局审核符合条件的,向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出具〘南陵县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推荐表〙(见附件2)和申请人员花名册(5个工作日);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对反担保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同时将申请人和反担保人花名册报送县农村商业银行进行征信审核。审核通过后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通知申请人和反担保人办理担保手续,并向县农村商业银行出具〘保证函〙(5个工作日);县农村商业银行在收到〘保证函〙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到指定营业点办结贷款手续(5个工作日)。

反担保人条件:本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在岗工作人员;部分驻陵单位(县地税局、国税局、质检局、工商局、公路局、海事局)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在岗正式职工。

2、县邮储银行担保贷款程序。

已实施创业项目的申请人需持以下资料到县邮储银行申请:(1)申请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2)申请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3)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申请人已举办创业实体但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应提供创业实体所在地镇事务所签章的〘南陵县已实施创业项目人员申请贷款审查意见表〙;(5)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6)担保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县邮储银行对申请人和担保人的条件及征信进行审核(3个工作日),并对申请人创业情况进行实地审查,符合条件的向县人社局申报备案,县人社局审核签章后交县邮储银行办理担保与发放贷款手续(5个工作日)。

担保形式:机关事业单位、部分驻陵单位(如县地税局、国税局、质检局、工商局、烟草专卖局、食盐专卖局、海事局等)、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如中国移动、电信、联通、供电、国有控股金融机构等)1名在岗正式职工保证担保;2名其他人员保证担保;3-5名借款人互相联保。(三)贴息政策

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从事除国家限制经营之外的项目,享受财政全额贴息(贷款额度8万元以内、利率在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下的由就业专项资金承担贴息; 8万元以上10万元以内、利率在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上的由创业富民专项扶持资金承担贴息)。享受上述贴息标准累计不超过2年。

二、合伙创业贷款

(一)贷款条件、额度、期限

合伙创业项目为〘南陵县创业产业项目资源库〙推广项目或入驻我县创业基地(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创业园)、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均可申请合伙创业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可以根据合伙创业人数和所经营项目的具体情况提高到不超过50万元,期限1年。(二)贷款办理程序

1、县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程序。

申请人需持以下资料到县人社局申请:

(1)合伙经营注册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合伙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合伙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人社局备案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花名册;

(5)经县社保经办机构签章的员工参加社会保险花名册;

(6)创业实体所在地镇事务所签章的〘南陵县已实施创业项目人员申请贷款审查意见表〙;

(7)2名以上符合条件的反担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每名反担保人反担保限额不超过18万元);

(8)反担保人及工作单位承诺函。

县人社局对申请人创业项目是否符合〘南陵县创业产业项目资源库〙推广项目、是否入驻我县创业基地、企业是否依法用工和参保缴费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向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出具〘南陵县合伙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推荐表〙(见附件3)(5个工作日);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对反担保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同时将申请人和反担保人花名册报送县农村商业银行进行征信审核。审核通过后县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通知申请人和反担保人办理担保手续,并向县农村商业银行出具〘保证函〙(5个工作日);县农村商业银行在收到〘保证函〙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到指定营业点办结贷款手续(5个工作日)。

反担保人条件与个人创业贷款反担保人条件一致。

2、县邮储银行担保贷款程序。

申请人需持以下资料到县人社局申请:

(1)合伙经营注册登记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合伙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合伙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人社局备案的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花名册;

(5)经县社保经办机构签章的员工参加社会保险花名册;(6)经评估的本人或他人有效担保资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创业实体所在地镇事务所签章的〘南陵县已实施创业项目人员申请贷款审查意见表〙。

县人社局对申请人创业项目是否符合〘南陵县创业产业项目资源库〙推广项目、是否入驻我县创业基地、企业是否依法用工和参保缴费等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向县邮储银行出具〘南陵县合伙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推荐表〙(5个工作日);县邮储银行在收到〘推荐表〙后对申请人条件、征信及担保资产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审查,审查通过后及时通知申请人到指定营业点办结贷款手续(5个工作日)。(三)贴息政策

合伙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从事除国家限制经营之外的项目,享受财政全额贴息(50万元以下、利率在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下的由就业专项资金承担贴息,利率在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上的由创业富民专项扶持资金承担贴息)。享受上述贴息标准累计不超过2年。

三、加强对创业贷款资金监督管理。县人社局每月对享受小额担保贷款人员名单在南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和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查实贷款资金未用于开展创业的不予贴息;各镇事务所对辖区内已实施创业的贷款申请人目前是否正在创业、创业范围和地点是否与注册登记信息一致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论真实性负责;县人社局、财政局不定期抽查申请人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充分发挥贷款资金的社会效益。申请人逾期未还款的,纳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考核,承担不良记录后果,且3年内不得再享受我县创业富民等相关优惠政策。

四、县农村商业银行、邮储银行每月5日前向县财政局、人社局、人民银行报送上月实际发放个人创业和合伙创业贷款情况报表,县人民银行会同县人社局审核后分别向市报送小额担保贷款统计表。

五、本实施办法由县人社局、财政局、经信委、人民银行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X县创业就业小额担保贷款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对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合伙经营或者组织起来创业,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城乡劳动者就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太原中心支行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2006]98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40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小微企业吸纳劳动者就业的意见》(晋政办发[2014]41号)及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关于转发〈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的通知》(晋财金[2014]2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贷款对象和条件

1、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及毕业学年)、刑释解教人员,以及农村劳动力创办微型企业者,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经办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2、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小企业标准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出具《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可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贴息贷款。

3、对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项目规模进一步扩大且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可以再次申请贷款,贷款最高规模可达10万元;带动5人以上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可给予最高50万元的贷款再扶持。

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个体经营需提交的材料

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红底1寸免冠照片4张。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3、《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4、大专以上学历人员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需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5、个体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6、申请人自有资金、经营场地、经营情况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7、申请人配偶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8、担保机构及贷款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合伙经营及小微型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3、环保手续、特殊行业许可手续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4、公司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合伙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原件。

5、已正常开展经营需扩大规模的,须提供上两的会计报表和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6、主要产品销售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7、担保机构及贷款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吸纳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需提交的材料

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吸纳人员花名册,吸纳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2、企业与吸纳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3、已正常开展经营需扩大规模的,须提供经年检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资信证明的复印件;经审计的上两的会计报表决算和相应的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4、注册或变更时的验资报告、章程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5、排污许可证、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6、公司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股东会决议原件。

7、经营场地证明手续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8、法定代表人、企业主要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简历、任命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9、主要产品销售合同、原材料供应合同复印件。

10、担保机构及贷款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无实体创业的个体经营需提交的材料

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红底1寸免冠照片4张。

2、申请人还款能力及创业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书。

3、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4、《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5、大专以上学历人员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需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6、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自有资金、经营场地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7、担保机构及贷款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五)无实体创业的合伙经营需提交的材料

1、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红底1寸免冠照片4张。

2、申请人还款能力及创业项目的可行性报告书。

3、申请人、合伙人及双方配偶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4、《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5、大专以上学历人员需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需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6、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自有资金、经营场地证明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备验。

7、公司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合伙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原件。

8、担保机构及贷款银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三、贷款程序和用途

1、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初审推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办理,经办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办金融机构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小额贷款还款应在贷款到期后一次性还清,不得采用按揭贷款方式还贷。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2、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按照自愿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出具《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经办金融机构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借款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应将贷款主要用作扩大再生产、设备改造等方面的经费和流动资金。

四、贷款额度和期限

1、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为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贷款额度为5万元;对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高校毕业生可将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每人15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经办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两年。

2、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两年。

五、贷款利率和贴息

1、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中央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75%,县财政承担贴息资金的25%(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2、对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通过担保机构获得的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中央贴息25%,县级财政贴息75%;直接向指定金融机构申请创业扶持贷款不超过200万元的,县财政全额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农村劳动力创办微型企业的,参照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财政的全额贴息。

六、贷款担保基金

1、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专户存储于经办金融机构,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

2、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时,财政部门停止受理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申请,并协调有关部门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单个经办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放大倍数达到5倍时,该担保机构立即停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

七、担保方式

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经办担保机构和金融机构,可采取:

1、财政人员担保;

2、有价证件担保(房产、林权、基地资产);

3、多户联保。具体方式依据现行规定自行确定。

八、其他

1、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银行要主动加强沟通和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要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责任意识,严格监督管理,加强督促指导,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对促进创业就业工作的推动作用。

2、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小额担保贷款基金及贷款贴息资金预算,确保贴息资金落到实处;根据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情况及时予以审核,按规定拨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各项扶持政策;负责贷款申请人资格和财政贴息项目的审查认定工作。

4、担保机构对贷款人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办理担保和反担保手续;对反担保人真实性、可靠性和抵(质)押物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审核;进行贷前调查、贷后管理及贷款回收工作。

5、经办银行对贷款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办理放款业务;负责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数据统计工作;负责贷前调查、贷后管理及贷款回收工作。

附:X县小额担保贷款工作领导组

第三篇: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房县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2013-4-23 15:21:18来源:

房县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力服务全民创业工作,规范管理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服务全县经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和《中共十堰市委、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全民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十发„2012‟7号)、《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鄂政办发„2006‟8号)、《湖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规„2011‟19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创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为解决各类人员自谋职业和创业过程中资金不足问题,经县政府指定贷款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由商业银行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贷款。

小额担保贷款不得用于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借贷双方必须遵循“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还本”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应具有本县省居民常住户口,达到法定劳动年龄,身体健康,诚实守信,有一定劳动技能和创业就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复转军人、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和农村劳动者(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不含在内)。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借款申请人、反担保人应亲自办理贷款申请手续,借款申请人在金融系统《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有严重不良记录的,相关机构不得受理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第六条

借款申请人必须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机构、人民银行的要求提供真实、合法的申请资料,配合开展担保、贷款审查、贷款发放及贷款检查工作,及时按照贷款合同偿还贷款。

第三章 担保基金

第七条

设立县级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县财政筹集,基金规模要达到500万元,逐年增加,实行单独核算,统一管理。可根据本县创业工作开展情况和小额担保贷款运作情况作相应调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

第四章 经办银行

第八条

经办银行负责本系统小额担保贷款的监督管理、报表汇总、统计分析和贴息资金的汇总申报工作。

第九条

经办银行应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简化贷款程序,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有效防范贷款风险。

第十条

经办银行可按担保金额度的1:5的比例发放。

第十一条

经办银行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贷款按规定据实贴息。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经财政部门审核贴息、经办银行核贷的程序进行。单笔贷款从申请至发放的时间原则上控制在15个工作日内(不含贷款申请人因申请资料不完备补办手续所需时间)。具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县人社部门申请人到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供原件核实):

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近期(两年内)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固定营业场所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或门面房产权证明)。

5、创业计划书。

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受理申请后,应进行相关调查核实工作。对调查核实符合创业条件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对符合 利项目财政贴息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将第一、二联留存,其他联随借款人小额担保贷款联资料转县担保中心。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应自收到推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办理工作,填写《房县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申请表》

调查内容包括:

1、申请人是否有一定的经营能力,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2、申请人诚信无严重不良记录;

3、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人是否具备担保资格。

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认真调查掌握申请人基本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有疑问的进行实地核查。属微利项目的,加盖印章,报县担保中心审核。

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应自收到推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二、县担保中心职责:县担保中心收到报送的资料后,深入实地调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与申请人办理反担保手续。采取信用担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1、县担保中心应通过经办银行查询《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了解担保人有无严重不良记录。经查询核实担保人无严重不良记录的,由担保中心与担保人签订相关担保协议。

2、县款担保中心向担保人所在单位发出《担保人责任告知书》,并经所在单位盖章确认担保人的收入情况是否真实和有无担保能力。

县担保中心应自收到推荐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和银行深入实地核实是否是本人经营自主创业,对符合利项目财政贴息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章确认,将第三联留存,作为存档资料和财政复核的依据,其他联随借款人小额担保贷款联资料转县财政部门。

3、县担保中心出具《担保承诺书》,向经办银行推荐,并通知申请人凭相关资料到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审核手续。

县款担保中心应创造条件和经办银行联合办公,方便申请人“一条龙”办理相关手续。

县担保中心应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承诺担保工作。

(五)经办银行主要负责对贷款人和担保人的信用情况进行查询,对贷款申请材料的完备性进行审核并对担保机构做出风险提示。经审核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条件的,经办银行与申请人办理发放贷款手续。

经办银行应自收到申请人办理贷款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核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 推动信用社区建设,在建立和完善创业培训、信用社区(还贷率达到100%以上的社区)与小额贷款的联动机制之后,具有下列情形的,县担保中心可以免除反担保,经办银行可直接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一)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信用社区参加创业培训、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小组论证通过的创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的;

(二)对于信用社区和试点信用社区推荐的项目,前景好、经济效益好、个人信誉好、经营场所在户籍所在社区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第十四条

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联、县残联等县直部门组织推荐的有创业能力、创业项目、经过创业培训和生活特别困难的个人,在还贷率达到100%以上时,凭推荐材料及自主创业申请小额贷款材料,到贷款申请人户籍所在信用社区登记备案后,直接报县担保中心,免除反担保。经县担保中心审核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经办银行可直接发放小额贷款。

第六章 个人、合伙经营、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额度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按实际招用当年人数达到30%计算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具体数额和比例由担保机构审查,主管部门审批。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第十六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贷款的担保方式由企业与经办银行自行确定;如需由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的,由企业向县担保中心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担保的最高额度为200万元,企业应按规定提供有关反担保措施。

第十七条

各经办机构应从推动创业促进就业,推动房县又好又快发展的高度,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业务。

第七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和贴息方式

第十八条 从事非国家限制性行业的个体经济组织,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10万元,将合伙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每人10万元,总额50万元。贷款额度超过8万元的应由县人社局组织召开创业项目评审会,具体额度根据创业规模和评审会意见确定。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登记注册的,按自主创业人数,视同个人合伙经营。

第十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贷款到期后贷款人提出展期自付利息。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经营项目按季进行贴息,展期贷款财政不予贴息,由借款人直接支付利息。贴息资金由县财政部门先予垫付,垫付贴息资金后上报省财政部门。属中央财政贴息的微利项目,向省财政申请贴息资金。属非微利项目的,按贴息的50%给予补助,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负担,必须应贴尽贴。

第八章 贷款担保的风险控制及代偿

第二十一条 贷款申请人应按规定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采取实物抵押、有价证券质押和第三方提供信用担保等方式。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拥有自有住房(提供房产证)人员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信用担保。鼓励社团组织、行业协会积极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信用担保。信用担保可约定在出现贷款损失时,经县担保中心认定属不可抗力因素的,第三方担保人承担未偿债务50%的责任。同时担保机构保留对借款人所欠债务的追偿权。

第二十二条

县款担保中心提供的担保贷款额接近或达到担保基金本金5倍时,应及时向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办银行发出预警通知。

第二十三条

经办银行应加强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的监测,并适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市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和主管部门。当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10%时,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县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应相应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直至相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将该有关部门推荐的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降至10%以下。

第二十四条

县担保中心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1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小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代偿率,是指担保机构对单个经办银行代位清偿总额与担保基金担保责任余额之比),担保代偿率降低至10%以下后,再根据具体情况恢复受理贷款担保申请。

第二十五条

县劳动保障部门、县担保中心应协助经办银行对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监督管理,掌握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借款人按约履行义务。县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应配合银行、担保机构做好贷款项目的后续跟踪服务工作,每一笔贷款资金到位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开始对借款人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控,此后每个月对借款人经营状况、按期还款情况和其他社会信用情况进行调查,及时增补借款人信用档案资料,并将贷款推荐情况及跟踪情况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做好贷款的回收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县担保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县担保中心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户;

(二)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的担保基金专户;

(三)小额担保贷款到期需要展期的,县担保中心重新出具《担保承诺书》;

(四)担保基金专户中担保基金余额不少于经办银行1:5的比例。

(五)经办银行应对到期的小额担保贷款(含展期)采取催收措施,经3个月催收仍未归还的,由县担保中心履行代位清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应在每年就业专项资金预算中安排代偿周转金,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损失补偿。小额担保贷款代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小额担保贷款逾期3个月需代偿时,经办银行向县担保中心提出书面的代偿申请及相关证明;

(二)县担保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经办银行才能从担保基金账户中划扣相应的逾期贷款。

第二十八条 县担保中心对贷款项目代偿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担保中心应采取有力措施(包括依法提起诉讼),积极开展债务追偿工作。对追偿回的资金及时缴存入担保基金账户。代偿、追偿、代偿损失核销的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代偿周转金应与县担保中心的其他业务分开,单独核算。

第九章 考核奖励

第三十条

各经办银行应按照上级文件精神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三十一条

经办银行应及时将小额担保贷款人违约行为录入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对于恶意逃匿和骗取银行贷款的借款人和担保人,商业银行不对其发放新的贷款,相关部门应取消其已享受的国家其他相关政策优惠,同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有关贷款的手续费、呆坏账损失补偿的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小额担保贷款合伙合同(样本)

小额担保贷款合伙合同

(样本)

合伙人:

合伙人:

第一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二条:合伙期限为五年,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

第三条: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合伙人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万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第四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现有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额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五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需承认本合同;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退货需提前 3个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条: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负责经营、购进常用物品;支付合伙债务。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账册及经营情况;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七条: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八条: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合伙期届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除。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审计机构参与清算;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处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九条: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至法院解决。

合伙人(签章):合伙人(签章):

签约时间:年月日

签约地点:

第五篇: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郑银发[2008]230号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

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各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河南省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郑州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南省分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郑州市商业银行:

现将《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政策落到实处,积极促进河南省全民创业工作。

请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联合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将本通知速转发至辖内金融机构。

二00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一步促进全民创业,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08]29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 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发[2008]77号)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河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贷款对象、条件、额度与期限

第一条 贷款对象: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失业人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毕业生、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创办的经济实体;合法经营和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吸纳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规定要求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以下简称小企业)。

第二条 贷款对象认定条件。

(一)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二)转业退役军人。军人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三)大中专毕业生。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等毕业后2年以内的毕业证书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四)残疾人。残疾证明和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五)回乡创业农民工。户口所在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六)被征地农民。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出具的被征地证明或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明;

(七)合伙经营。符合(一)至

(六)项所述人员的合伙协议或章程;

(八)组织起来就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组织起来就业证明;

(九)小企业。小企业(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符合(一)至

(六)项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2003]143号)进行认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企业的认定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5万元合理确定贷款规模、总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或集中使用

残疾人的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按照人均5万元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扩大小额担保贷款范围和提高贷款额度。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2年,可展期2年。

第五条 对已经通过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且按时归还小额担保贷款的,可随其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带动就业人数的增加,继续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

第二章 担保机构、经办银行、信用社区与担保基金

第六条 担保机构。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建设、担保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第七条 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是指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各级各类金融机构。各地可通过协商、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经办银行,经办银行一般应按照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第八条 信用社区。信用社区认定标准: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已实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和工作“六到位”;各种台帐齐全、数据准确并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熟知政策并能开展咨询服务工作;为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帮助,并积极推荐参加创业培训;与借款人签订《贷款承诺书》;建立跟踪服务卡,对借款人按季回访率100%;并能参与欠款追偿工作;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4%以上。信用社区由各级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

第九条 担保基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由担保机构负责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担保基金补充机制,扩大担保基金的规模。省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按各地当年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担保基金补助,用于充实担保基金。

第三章 贷款申请与发放

第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审查推荐、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程序办理。

(一)自愿申请。借款人向户口或经营所在地的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和证件。

(二)审查推荐。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接到申请后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诚信情况、经营场所、项目市场前景、个人创业能力等进行调查,初审合格的出具推荐意见,上报担保机构。

(三)承诺担保。担保机构对申请人进行资格认定和项目审查,担保机构应简化程序,尽量降低或取消反担保,确需提供反担保的,应办理反担保手续,符合条件的办理承诺担保手续。

(四)发放贷款。借款人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第十一条 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其申请贷款由主要负责人按照以上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小企业申请贷款,由担保机构受理,企业按照担保机构要求提供反担保手续和相关资料,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企业与经办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经办银行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 鼓励各地积极创新,探索符合实际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新模式,通过加强部门协调、采取“一站式”联合办公等手段,实行服务承诺制,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创业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第四章 贷款利率、补助与奖励资金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微利项目是指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商贸、服务、生产加工、种养殖等各类经营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自2008年1月1日起,经办银行新发放小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办法发布之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其贷款额度在200万元以内的,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

第十六条 同级财政对开办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金额为贷款实际发放金额的0.5%,主要用于补充基层经办银行的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同级财政对担保机构给予不低于当期贷款本金1%的担保费补贴,用于充实担保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所需资金从就业资金中列支。由担保机构申请,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提供的统计数据审核认定,财政部门按季核拨。工作经费应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各地应将信用社区当年发放贷款量及贷款回收率(即当年实际到期贷款回收额/当年应到期贷款总额×100%)作为主要指标,对信用社区进行考核。对贷款回收率达到94%以上的信用社区,按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2%给予奖励,用于鼓励信用社区开展工作,回收率由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会同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其同认定,财政部门按年核拨奖励资金。

第十九条 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和信用社区等单位按各省辖市小额担保贷款新增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所需资金全部从贴息资金中安排。具体奖补办法和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劳动保障厅和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另行制定。

第五章 贷款回收与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 各地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共同负责对到期贷款的回收和清欠工作,依托基层劳动保障机构,建立健全从申请、调查、推荐、审核、发放,到贷后管理、跟踪回访、到期催收、逾期追偿等各环节相互衔接、责权明确、奖罚分明的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贷款到期前一个月,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提醒借款人积极还贷。贷款到期后,不能回收的贷款,由担保机构承担损失,经办银行应积极向借款人追偿,同时向担保机构提出代偿要求,经担保机构同意可以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支付所欠的本息。担保机构从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履行代位清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此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暂不纳入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经办银行与担保机构应继续追偿工作,确保资金全部收回。

第二十二条 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经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第六章 呆坏账认定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于到期不能按时偿还本息的小额担保贷款,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应积极组织人员对逾期贷款展开追偿工作。

第二十四条符合下列条例之一,经采取一切可能措施和必要程序之后,仍无法收回的个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小额担保贷款,可纳入核销范围。

(一)借款人因死亡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

(二)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获得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

(三)借款人经诉讼并经强制执行程序后,在依法处臵其抵押物(质押物),并向反担保人追偿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五条核销符合第二十四条

(一)规定的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贷款原始资料及复印件;

(二)法院等有权部门出具的借款人死亡或依法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证明;

(三)司法等有权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四)县级以上医院、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等有权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第二十六条核销符合第二十四条

(二)规定的贷款,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贷款原始资料及复印件;

(二)气象、消防、公安等部门出具的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证明、保险部门出具的保险赔偿证明。

第二十七条诉讼类申报资料包括下列内容:

(一)贷款原始资料及复印件;

(二)法院判决书;

(三)对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处臵和对反担保人追偿的情况;

(四)法院在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时做出的法院终结裁定书。

除以上资料外,还需要提交借款人、反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和现状等说明材料。

第二十八条核销原则。以人为本,严格认定,逐户审批,对外保密,账销、案存、权在,按年核销。第二十九条核销程序。担保机构申请,各省辖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负责审核。经批准核销的呆坏账,担保机构要单独设立账户管理和核算,建立核销台账和进行表外登记。对已核销的呆坏账保留追偿权,对追回已核销的呆坏账资金补充担保基金。

每年元月10日前各地将上年呆坏账核销情况分别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账政厅备案。

第三十条对经认定核销呆坏账的借款人,担保机构原则上5年内不再审批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第七章贷款统计与监督考核

第三十一条各省辖市担保机构按月汇总辖区内各经办银行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情况,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小额担保贷款情况报省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各经办银行每月 5日前将相关统计数据报送当地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汇总后的报表于每月8日前报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汇总后每月10日前报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地财政部门按季汇总辖区内贴息资金落实情况,每季10日前将上季贴息资金报表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汇总后每季12日前报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有关单位要紧密配合,认真负责,确保有关数据真实、准确、及时。

第三十二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会同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及担保机构,对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开展情况进行调度考核、效果评估和监督分析。经办银行要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银行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第三十三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对当地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经办银行对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贷款申请人要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和贷款手续,在对下级银行信贷传授权时,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市、区)经办银行或相关分支机构,缩短审批时间,使创业人员能够尽快得到资金支持。

第三十四条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级财政、劳动保障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地方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切实做好政策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并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积极拓展政策,制定相应实施细则,探索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的新模式。对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三十五条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贴息资金和核销资金的,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除上述内容外,此前我省出台的有关小担保贷款政策和规定仍继续执行。其中。其中,与本办法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南省财政厅负责相关条款的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行。

南陵县2012年个人和合伙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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