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货代与物流的15个区别
货代与物流的15个区别
一、货代是货运代理人,不是船公司实际承运人。
二、货代与物流(第三方)、货运公司本质上是一样的。
三、货代又不同于船代,船代可以代表船公司处理有关订舱,签单,改单,放箱等工作。
四、货代有一级与二级之分,一级货代有美金发票,二级没有而且必须要到国税局开票。五、一级货代可直接向船公司订舱,但不一定有资格订舱,有许多船公司只指定了几个少数的货代做为订舱口。所以并不是说一级就是怎么着了。大部份的一级只能局限于几个船公司有订舱权。
六、有订舱权一级货代并不一定能拿得好的价格与服务,有许多情况,订舱货代反而要向通过他订舱那家货代(其他一级或二级)拿价格与舱位。
七、货代挂靠很正常,不是说所有挂靠就没实力,所以不要只听那个货代是挂靠的就怎么着了,当然,要是你是挂靠的,也不要口口声声一定要说我们是一级的在哪里的办事处,是挂靠就是挂靠的,还有啊,也不要是我们是一级的怎么样怎么样了,一级也不一定是有能力的,但二级也不要以为自己有点关系了就怎么着怎么着了,呵呵,明白的货主看重的是你是不是合适自己的货代。
八、口岸(上海,宁波)的货代不一定是一代,90%以上口岸货代也是没有订舱权的货代或者二代,所以不要以为口岸的货代怎么着怎么着的好了。
九、货代的主要工作是订舱,报关,车运等工作,不是什么都能做的。
十、报关不一定是报关行(公司),货代也可以报,有的货代只做报关的事情,其他事情他不做!
十一、货主订舱必须通过货代向船公司订舱,船公司接了你货主的单,最终还是要通过货代做的。
十二、拼箱订舱不是向船公司订的,而是通过货代公司订的,船公司一般不接受拼箱的,所以拼箱提单一般不是船公司提单。
十三、无船承运人与一级货代本质也是一样的,前者是交通部核准的,后者是外经贸核准的,前着可开海运发票,后者只能用代理发票。二者都可以开美金发票。但要是都可以的话,那只能选其一。
十四、无船与一代二块牌子可以同时为一个公司所有,所以经常会看到什么货运公司即是一代又是无船的什么。
十五、选择货代主要看他的服务,服务是重点,价格当然也希望便宜,价廉物美嘛。所以一代也好,二代也好,无船也好,你要你觉的合适自己口位那是没什么关系,希望大家能找到自己喜欢的货代。
第二篇:货代与报关
货代与报关期末考试作业
境外货代现状分析
一、境外货代的情况
境外货代提单在我国不受法律保护,但在经济危机的困境中,部分货主和货代为了维持业务量,接受境外货代提单结汇的贸易安排,为国外买方(以下简称买方)与境外无运输资质的货代合谋无单放货埋下伏笔。境外货代提单结汇的贸易流程如下:(1)国内卖方(以下简称卖方)与买方签订FOB贸易合同;(2)买方向卖方开具信用证;(3)买方指定无运输资质的境外货代充当承运人并签发货代提单;(4)境外货代指定境内货代;(5)境内货代接收货物;(6)境内货代向实际承运人订舱并交付货物;(7)实际承运人向境内货代签发提单;(8)境内货代用承运人提单与境外货代交换货代提单;(9)境内货代向卖方交付境外货代提单;(10)卖方凭境外货代提单向国内议付行结汇;(11)境外货代凭承运人提单向实际承运人提货;(12)境外货代向买方无单放货。境外货代提单结汇导致无单放货根据国际公约和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具有物权凭证效力的提单主要包括实际承运人或无船承运人签发的提单、经国际货运代理人协会联合会(FIATA)授权的货代签发的具有FIATA标志的提单以及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提单。
二、境外货代存在的问题
1、境外货代太多影响了我国货代业的发展,造成FOB贸易方式大幅度增长,也使专业公司运输工作难以管理。
2、境外货代在国内是办事处,没有法人地位,资金不足,人员场所变动大,出了问题,货主难以追索或司法诉讼,即使追索到国外总部,也会因费用大,手续烦 而自动放弃,如1996年江苏省服装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服装)委托南京某货代运一票货SU9645009从南京到槟城,而南京某货代委托了一家境外 货代作为香港转运代理,出了该货代(运通公司)提单,货物出运后很长时间客户没有收到货,反复查核,货无下落,最后确定是货物遗失,当时江苏服装向南京的 这家货代提出索赔,而该货代认为应向运通索赔,据查运通在宁人员去向不明,再状告香港运通因费用精力等方面原因,江苏服装不得不放弃这场官司。
3、指定货代出货代提单,从法律上讲,货代提单不是物权凭证,真正的物权凭证是船公司提单,由货代掌握。这样相对来讲,卖方实际已失去货物控制权。如果货代与客户勾结进行诈骗或为了揽货,无单放货给客户,会造成货款两空,增加卖方的风险。
4、境外货代自认为是L/C指定,认为自己代表了国外客户,重视为国外买方服务,不注重与国内卖方的配合,尤其是两单回退,不主动积极地去追查催退,如 江苏服装1997年12月2日从上海通过客人指定的WILSON FREIGHT LTD(礼信货运公司)出运了360箱衬衫价值53640美元,货物出运后3个月我们还未收到两单,于是就督促礼信速将两单退回,WILSON一开始称单 据已退江苏服装。江苏服装让其出示证据,他们拿不出,又称退单之事让他们忽略了。过几天一定退,但是我们等了十几天还是不见退单,于是江苏服装再找 WILSON交涉。他们还是说再等几天,如是反复多次,总不得结果,我们只好投诉他们瑞典总部及我们的瑞典客人,此事直到1998年4月12日才解决。WILSON竟耍赖说:“单据看样子是退不到了,你们可以投诉,可以和我们打官司嘛?”境外货代不仅态度不好,而且业务素质不高。许多提单已经核对确认 过。但正本提单
回来时仍然重复错误点。
5、境外货代管理混乱,责任心不强,如上海一家境外货代朝晖货运公司,第一次与江苏服装业务合作,在收 到江苏服装的全套托单及登记手册后,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未妥善保管好,当作废纸处理了。现江苏服装这笔业务不能进行,受到影响。双方正在交涉之中,据说这 种事已不是第一次。
6、境外货代收费不规范,巧立名目收费或转嫁收费,他们多数租用仓库。向专业公司收邓的包干费率偏高。如上海泛骏港口费 1200元/20’、1900元/40’高于上海正常收费标准,这还不包括仓库的卸车费及查验费。如ACS收取迟订舱费,迟送文件费,等等,专业公司不付 还不行。上海境外货代收费不统一,没有标准,随意性大,有些货代甚至寄提单也用到付。这样增加了专业公司的出口成本。
三、关于境外货代保护措施
现在外经贸部通过各有关外经贸委(厅、局)向各外贸企业和货代业发出了《关于规避无单放货风险的通知》,外贸业务人员可据此向客户转达,要求不指定货代;可以向签发提单的国内货代要求出具保函。这两种都是很好的办法,前者做起来比较困难一些,因为境外货代从中作梗,买方往往不会听信卖方的。后者应该说是目前来讲最佳的办法,因为这些境外货代在中国设立办事处,必须有一家国内货代为之举荐。按理讲负责举荐的国内货代应对其资信负责,而我国现行的法规对举荐者并没有任何要求,被举荐者也并不一定通过举荐者开展代理业务。
现在外经贸部的这一通知要求境外货代的提单必须由国内货代签发并掌握货物的控制权,并向发货人出具保函,使发货人的货权得到了保障。这也促使国内货代必须对境外货代的资质进行考查,才敢于承担此责任。与此同时,境外货代若找不到国内货代为其代理,它就承担不了被买方指定的角色,买方当然也就不会埋怨卖方不接受其指定的代理。《通知》的规定是给我国发货人的福音,能否得到实施,还得看各级政府部门对货代业的管理力度,同时交通部还应照会船公司,境外货代企业的订舱必须通过国内货代,这样才可把境外货代办事处的经营活动堵死。
第三篇:国际货代与报关
10+2申报信息
10+2 申报,实为ISF申报的一个俗称。即进口安全申报(Importer Security Filing)和运送人附加要求,要求美国进口商(10项申报内容)和船公司(2项申报内容),必须在货物装船前二十四小时,通过AMS 或ABI 系统将电子申报数据送入美国海关。在ISF 申报操作方面,进口商可以委托其信任的海外代理代为申报。至于ISF 和 AMS申报的不同之处,简单区分为:AMS 申报,主要是提单内的信息,货代在申报时多能管控。而ISF 申报主要是供应链上实体单位,部分信息在买方,部分信息在卖方,如何有效的整合这些信息,开始时期比较困难。如果由货代帮忙申报ISF,必须在定舱时,已收集到相关资料。而如果由进口商自己申报,在申报时必须与卖方沟通好一些信息。下面重要介绍下ISF申报即 “10+2 新规”的内容,如下:这里提到的“2”,是对船公司的申报要求。1.船运装载位置计划资料(VESSEL STOW PLAN)2.装载货柜的状况讯息
(CONTAINER STATUS MESSAGE)接下来的“10”,就是要求登船前二十四小时再增加申报10个新的信息单元。1.工厂的公司名称和地址
Manufacturer name and address2.卖方的公司名称和地址 Seller name and address3.买方的公司名称和地址 Buyer name and address4.货物送达的公司名称和地址 Ship to name and address5.进口商的海关登记号
Importer of record number6.收货人的美国保税号码 Consignee number
7.所有货品的原产地 Country of origin of the goods8.海关关税编号(六码)Harmonized Tariff Schedule No.6 digit9.货柜的装柜地址 Container
stuffing location10.拼箱的公司名称和地址 Consolidator name and address关于ISF的处罚条例,也已经有了相应的要求。在2008年1月2号建议方案ISF的罚金是全部货款总额,但到了2008年11月25号过渡时期正式条款改到每次违规, 罚金五千美元,具体则是2010 年1月26日之后才开始处罚。而在目前的ISF过渡时期申报,需要有以下几点注意的:ISF由谁发送?(1)进口商或(2)进口商指定的货代或报关行ISF如何发送?(1)现有AMS系统(2)美国海关ABI 关税系统SF10 和 SF05 发送时间和AMS一样, 必须在登船24小时前发送SF10 和 SF05 修改截止时间必须在船到港24小时前做完最后修改最后,提供一些有关ISF的重要日期,以供用户了解:2008-01-02 美国海关CBP发布了ISF 的建议方案(NPRM-Notice of Proposed Rule Making)2008-11-25 美国海关CBP在联邦公报上公布了ISF过渡时期正式条款, Interim Final Rule , 发布后六十天生效条款生效日期 : 2009-01-26条款执行日期 : 2010-01-262009-06-01前,CBP仍将接受业界建议,确定最终执行规则。10+2条款的由来从90年代开始,美国海关开始引入了船公司自动化舱单系统(AMS)虽非强制性执行也有众多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参与其中。自“9.11”事件发生之后,美国海关通过了有关装船前24小时与申报货物舱单的法案。对于所有挂靠美国港口的集装箱船舶,美国海关单方面强制要求集装箱班轮运输公司和无船承运人在境外港口装船前24小时,必须向美国海关的“自动化舱单系统”(AMS)预先申报集装箱内所装载货物的舱单资料。对于每一票美国航线的货物,承运人都必须以EDI的方式向美国海关的AMS系统提供四大类14项的舱单信息。提前24小时舱单制度实施多年以来,美国对进出口及过境货物的反恐安全管制不断强化,2008年1月2日,美国海关公布了酝酿已久的《进口商安全申报及对承运人额外要求》的管理规定,要求能更有效和更有力地对货物风险进行评估,需要有关方提供更多的货物资料;
在《提前24小时舱单申报》的基础上,提供对高风险货载的识别能力,对纺织走私、防止将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偷运到美国和保证货物安全都是合理和必要的。规定中明确要求货物在装船前二十四小时,在现有的AMS电子报关方面,再增加申报10个新的讯息单元,这些讯息单元必须由进口商全数整合,整理,提供给相关的运输代理公司,接下来这个“2”,是针对船公司提出,通过AMS 或ABI 系统将电子申报数据送入美国海关,即被美国业内人士称为“10+2”规定,又名ISF申报。在ISF 申报操作方面,进口商可以委托其信任的海外代理代为申报。ISF申报是一个额外的发送,并不会取代现行的AMS法规。新的申报要求,如果进口商需要修改数据因为信息变动,则必须在货物到美国港口24小时前做完最后修改。美国海关主要目标是让国际贸易“供应链”上所有的公司,包括船东、货运承揽、仓库业、报关行、进口商、买方、卖方、厂方等所有资讯,全部网罗到海关电脑资讯管理中心。2008年11月,美国海关基于防恐与国土保安需要,在联邦公报上公布了ISF过渡时期正式条款,条款于2009-01-26生效,并于2010-01-26年执行。海关边境保护局CBP表示执行新规定时会采取克制的态度,顾及进口商在守规方面的进度及能力。这项执行政策将维持至2010-1-25期间,CBP仍将接受业界建议,前提交意见,公众人士可以于2009-6-1提交关于具有灵活性的6个数据元素书面意见即货物,装货地点,生产商,货物原产地,货物送达公司,海关关税编号,以便确定最终执行规则。“10+2”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根据申报要求规定,对于从其他国家运往美国的货物,美国进口商或其他代理须至少在货物装船前24小时提供下列内容,如随后出现变动,则需要在装运船舶抵达美国港口之前向美国海关提出更改申报的要求。制造商或供货商的名称和地址,即商品的最终制造者、组装者、生产者、种植者的名称和地址。或者是出口国成品供货商名称和地址。卖方的名称和地址,即最新所知的销售商或同意销售该商品的销售商的名称和地址,如货物以非购买的方式进入美国,则必须提供货物所有人的名称和地址。买方的名称和地址,即最新所知的购买方或同意购买该商品的购买商的名称和地址,如货物以非购买的方式进入美国,则必须提供货物所有人的名称和地址。.接受货物并承担运输方的名称和地址,即货物由美国海关放行后,首个接受货物并承担货物运送的运输方,需提供运输方的名称和地址。集装箱装箱地址。即货物装进集装箱的具体地点名称和地址。至于散装货物,必须提供货物预备装船的具体地点的名称和地址。拼箱公司名称和地址。即拼箱公司将货物装进集装箱的具体地点名称和地址。至于散装货物,必须提供货物预备装船的具体地点的名称和地址。进口商的海关登记号,即在美国进口商在海关所备案的税务局号码、雇主识别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收货人的美国保税号码。即在美国收货人或公司在海关所备案的税务局号码、雇主识别号码、社会保障号码。货品的原产地,即提供进行产品制造、生产或种植商品的国家名称。海关关税编号,即货物对应美国海关的商品关税编号,此编号作为关税/统计汇报号码。须提供6位数字的编号,最多可提供10位数字编号。针对船公司提出2个新的申报要求1.货柜船上堆栈详图2.货柜状态资讯若承运货物全属外国在港货物,须额外提供下列5项资料:1.预订货物一方的名称及地址。2.卸货的外国港口编码。3.交货地点的城市编号。4.将于货物清关后收取货物的首名人士的姓名和地址。5.产品的美国协调关税制度编号,提供至少6位数字的编号。针对散货拼箱,没有单独的申请要求。罚款:进口商如果在安全申报上申报有误,2008年11月25号过渡时期正式条款为每次违规, 罚金五
千美元船东货柜堆栈详图的罚款是五万美金。货柜状态申报错误,一个罚款五千美金,整船最高额可罚到十万美金。
第四篇:货代与船公司提单
货代提单和船公司提单操作流程
货代提单又叫HOUSE B/L 船东提单又叫MASTER B/L
操作流程 :
1.SHIPPER 把托运单传给FORWARDER,写明整箱还是拼箱。
2.FORWARDER 向船公司定舱,船ON BOARD后。船公司签发MBL给FORWARDER。MBL的SHIPPER 是起运港的FORWARDER,CNEE一般是FORWARDER目的港的分公司或代理。
3.FOWARDER签HBL给SHIPPER。HBL的SHIPPER 是真正的货主。CNEE一般做信用证的是TO ORDER。
4.CARRIER 在船开后将货物运达目的港。
5.FORWARDER 将MBL通过DHL/UPS/TNT等寄往目的港分公司。(INCLUDING: CUSTOM CLEARANCE DOCS)
6.SHIPPER拿到提单后,在交单期之内向国内义付行交单,结汇。如果做T/TSHPPER直接寄单据给国外客人。
7.义付行把全套单据向开证行结汇。
8.CNEE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9.FORWARDER 拿着MBL向船公司换单提货,清关。
10.CNEE拿着HBL向FORWARDER提货。
这是国际货代一般做法。
几点解释 :
HBL是HOUSE/FORWARDER BILL OF LADING(货代提单):是指由货代签发的提单,现在大部分船公司不接受货代提单提货,出货代提单的大部分是凭船公司电放放货。
MBL是MASTER/OCEAN BILL OF LADING(船东提单):提单最好选择船东提单,而不是货代提单。因为船东提单是严格按照装运实际情况出具给发货人的,而货代提单则存在倒签装船日期、提单上船名与实际船名不符这样的情况,这会给将来的索赔取证工作带来麻烦。
它们的区别是:
1.HBL是货代签发的提单,不能依此来提货
MBL是船东签发的提单,可以依此来提货
2.HBL不管是到付还是预付,都可以给发货人
MBL如果是到付一般不给,船公司要控制货物,但是预付可以给发货人
船务公司有的是客人直接指定的.3.HBL的抬头一般是客人指定的货代的抬头,签字也是货代公司的MBL的抬头是船务公司的抬头,比如:走YANGMING,他的抬头就
是YANGMING LING.......,签字也是YANGMING的4.在提货时,要用HBL来换MBL才能提到货物
几点提醒:
船公司的提单相对来说最保险.货代单其实就看指定货代的信誉了。货代单是货代出具给你的提货凭证,而这票货物对应的船公司提单则是船公司给货代出具的提货凭证。所以在船公司那里货物的物权是货代的.合作前肯定要先了解其资质,有条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还要提供。
关于货代提单,出口商是有过不少教训的,曾闻上海某公司接受了一张客户的银行开出的信用证,其中包括了这样两个条件:(1)指定提交某货代提单;(2)要求客检证正本,由客户手签,签名必须与客户在银行的留底一致。该公司制妥所有单据,赶在提单日后的第21天向议付行交单。按理说这套单据经过严格的审核,不会有什么错误了,但问题就出在客户签字上,客检证签字与银行留底不符。该公司立刻与客户联系,但始终联系不上,于是想到去找货物,却发现货物早就被货代在目的港的代理提走,而此时货代也没了踪迹。可以肯定,这是一起客户与货代串通的诈骗案。
第五篇:货代与船务2011-2期末考题
案例一
广州华通进出口公司与英国A公司达成一笔交易,进口500吨A级铜,每公吨3275美元CIF价格,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英国A公司按期装运并 备齐全套单据议付,广东华通进出口公司付款取得全套单据后。又将该套单据卖给中山威达灯具厂,因双方约定分期付款,中山威达灯具厂虽取得全套单据,但只支付20%的货款,其余3个月后结清,考虑到市场涨价,广东华通进出口公司向船舶代理人广州常利货运代理公司借取提货单提货,并售给另一客户。当中山威达灯具厂得知该情况以后改怎么办?
案例二凭保函签发清洁提单
2004年9月,中国宏兴贸易公司与美国圣威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售1000箱瓷器的CIF合同,总价值是50万美元。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货物装船日期为1005年1月底,付款条件是保兑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合同签订后,中国宏兴贸易公司委托我国海通航运公司运送货物到目的港美国纽约,于2005年1月25日在上海港装船。在货物装船时发现有80箱的货物外包装破损,大副在收货单上对此进行了批注。在签发提单时,宏兴贸易公司为了能够如期结汇取得汇款,出具了保证书,要求海通航运公司签发清洁提单。海通航运公司接受了保证书,签发了清洁提单。宏兴贸易公司凭借清洁提单和其他单据向中国银行办理了议付手续,收清了全部货款。
当货物运抵纽约港,美国收货人圣威贸易有限公司凭借清洁提单提货时,却发现100箱货物严重破包,箱内瓷器大部分破碎损坏。圣威贸易有限公司应当向谁索赔,才能充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挽回经济损失呢?
案例三
我国货主A公司委托B货运代理公司办理一批服装货物海运出口,从青岛港到日本神户港。B公司接受委托后,出具自己的House B/L给货主。A公司凭此到银行结汇,提单转让给日本D贸易公司。B公司又以自己的名义向C海运公司订舱。货物装船后,C公司签发海运提单给B公司,B/L上注明运费预付,收发货人均为B公司。实际上C公司并没有收到运费。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船员积载不当,造成服装玷污受损。C公司向B公司索取运费,遭拒绝,理由是运费应当由A公司支付,B仅是A公司的代理人,且A公司并没有支付运费给B公司。A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遭拒绝,理由是其没有诉权。D公司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同样遭到拒绝,理由是货物的损失是由C公式过失造成的,理应由C公司承担责任。根据题意,请回答:
l 本案中B公司相对于A公司而言是何种身份?
l B公司是否应负支付C公司运费的义务,理由是什么?
l A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是什么?
l D公司是否有权向B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是什么?
l D公司是否有权向C公司索赔货物损失,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