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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维修检测保养制度5篇
编辑:紫陌红颜 识别码:21-700315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18 03:41:25 来源:网络

第一篇:车辆维修检测保养制度

车辆维修、检测、保养制度

一 凡本公司所有车辆需要维修保养时均按此规定办理。

二 驾驶员应爱惜所驾车辆,日常要注意保养,维护,如有故障需维修时,应填写《车辆自检申报表》,交公司管理人员批准后,到指定地点进行检修。严禁私自到其它地方检修,否则维修费自理。三 驾驶员必须保障出车时的车辆完好率。如车辆有故障,应提前报告检修。驾驶员因车辆故障不能出车时,公司查明原因后视情况予以处理。

四 驾驶员在车辆出现故障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调度和公司分管领导,以便调度运行并指定维修地点,修好后,也应马上报告调度和分管领导,以便立即调回运行中。

五 车辆到修理厂维修时,驾驶员应紧随维修人员观察,以便随时督促修理工抓紧时间维修,以及查明故障和更换配件情况,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公司将给予重罚,甚至辞退,并由当事人赔偿由此而导致的所有损失。

六 车辆维修完毕,驾驶员应认真核实维修内容和项目,对所修部位查明后方可签收或付费(包括:更换配件、增加附件、拆除部件)并将所更换下来的旧配件、部件、带回经公司领导查证、记录、登记后,方可予以报账。否则不予以报账,并可视为私自修车,费用自理。

七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领导及调度。造成车辆损坏的,根据事故分析报告,将视情况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给予处罚。

八 车辆交接时,驾驶员应认真填写交接记录,查清交接记录所登记各类项目是否相符,一旦接受后出现任何问题由接车人负责。九 驾驶员应作好车辆维修,保养记录(每车一个登记本)登记清楚,维修时间及里程表等相关数据,以备查验。公司分管领导将经常检查,记录不清,不全的驾驶员公司将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篇:车辆维修与保养制度

车辆维修与保养制度

1、机关车辆必须到行政部指定的修理厂进行定点维修和更换配件、修补轮胎等,实行动态管理。

2、车辆修理必须同时向指定的各家修理厂询价,根据择优择廉的原则修理。

3、车辆修理实行“先申请后维修”,驾驶员根据车况向行政部提出维修申请,经核实无误,填写车辆维修单报分行政总监审批后,方可到指定的修理厂维修。

4、维修费用在1000元以内的,行政部批准;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由行政部批准报总经理审批。

5、车辆维修结束后,驾驶员要认真填好每次车辆维修的项目、内容、行驶公里及维修费用,行政部要认真核对维修项目。

6、驾驶员要爱护车辆,要严格按照行车规程规范操作,自觉做好平时车辆的维护保养,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7、车辆三滤、机油的更换和年审,要严格按照车辆行驶里程维护规定和车辆年审时间,按期更换和审验,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延期和拖审。

第三篇:车辆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

一、严格执行车辆使用操作程序,每天出车前、收车后要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处理。严禁病车上路运行。

二、保持车辆整洁卫生,完好无损。严禁司机在车内吸烟,给客人提供一个良好的乘车环境。

三、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司机要提前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厂修理。正常一级保养,二级保养,司机要到现场,安保养有关规定不漏人车,不漏项。同时司机本人要做随车记录,做到内容齐全,清楚明了。

四、为确保车辆的运行安全,司机本人要对自己驾驶的车辆,勤观察、勤检查,勤动手处理一些小问题,以免因小失大,造成经济损失。

五、为保障所有车辆各项安全技术指标,达到国家规定标准,车队规定每月20号为所有机动车辆安全检查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解决,确保车辆安全运行,万无一失。

第四篇:车辆日常保养与维修制度

车辆日常检查保养与维护制度

车辆日常检查保养制度

一、公司驾驶员应按照车辆维护保养的标准,负责对所使用的车辆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以使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二、标准

1. 机动车发动机的润滑油(机油)、刹车油、转向液、变速箱油和后牙包油的总量应保持在上限标志与下限标志之间。

2. 车辆(设备)的各种仪表必须显示正常。3. 车辆水箱里的冷却水和副水箱内的液体必须保持充足,符合规定标准。

4. 机动车的刹车系统性能必须良好,传动系统无异常、无松动。

5. 机动车横直拉杆的球头间隙必须符合规定标准。

6. 机动车(设备)的电瓶应保持清洁,电瓶电解液应保持在上限标志与下限标志之间,电瓶接头无氧化、无松动。

7. 机动车的风扇皮带应保持一定的松紧度,能下压0.5-0.8厘米。

8. 车辆轮胎无损伤,轮胎和备胎的气压必须符合标准。

9. 车辆的雨刮器等仪器必须工作正常。10.车辆(设备)的发动机必须保持清洁,无漏油、漏水、漏电的现象。

11.车辆的外观和内饰必须保持清洁。12.机动车辆的照明警示设备必须齐全、有效。13.机动车辆的各种证件并随车携带。14.机动车辆的各种证件必须按规定时间办理。

车辆维护管理制度

一、维护的原则是“预防为主,强制维护”。维护是为了使车辆保持完好的技术状况,目的是保证车容整洁、及时发现和消除故障、隐患,防止车辆早期损坏。

二、日常维护:是日常性的作业,由驾驶员负责执行其作业中心清洁、补给和安全检视。

三、每天出车时做好车辆的三检工作: 出车前应检查以下项目:

1燃油箱的储油量,水箱的水量,发动机的机油量,如有缺少要及时添加;

2喇叭,灯光,后视镜,牌照,雨刷是否齐全有效

3半轴螺丝是否有松脱现象 4轮胎气压是否符合规定

5发动机发动后听察有无异响,检查各仪表的工作是否正常,有关部位是否 有漏油,漏水,漏气现象,6起步后检查离合器自由行程,制动性能及转向机构是否灵活有效

7检查GPS及刷卡机是否工作正常 8检查车辆是否有碰刮

9冬季起动车辆时应对车辆进行预热4--5次,每次8秒左右。

行驶中的检查项目 1检视各仪表的工作情况

2检查手,脚制动器及离合器的作用是否灵敏有效 3检查发动机及传动系统有无异响和异常气味

4检查制动鼓是否有过热现象,检查轮胎气压和轮胎螺母、半轴螺丝有无松动,检查转向机构各部位连接情况,5检查是否有漏油,漏水,漏气现象 6检查发电机固定螺丝和皮带是否松动,7交接班时检查车辆是否有碰刮损坏的现象 8检查GPS及刷卡机是否工作正常 收车后的检查项目

1清洁车厢内外卫生

2检查和补充燃油,机油,水 3检查有无漏油,漏水,漏气现象 4将储气包的积水和油污放干净 5检查灯光,仪表,喇叭的工作情况

6冬季停车时,应关闭灯光发动机中速运转3—5分钟对电瓶进行充电。

7检查GPS及刷卡机是否工作正常 8检查电瓶桩头是否有腐蚀松动现象

电瓶水夏季一个星期检查一次,冬季两个星期检查一次

四、每周检查:液力转向、燃油滤清器、轮胎等。

五、车辆的走合期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等其它综合性维护,车辆管理部门根据车辆的行驶情况及国家或厂商对车辆的技术要求,对所管车辆制定定期维护计划并强制执行。

1. 走合期维护(新车最初的1500公里)1.1走合前,检查各连接部及紧固情况;检查冷却系有无漏水;检查各总成有无漏油;检查变速器各档能否正确啮合;检查转向系统是否灵活可靠;检查电器灯光仪表工作是否正常;检查制动系统是否可靠;检查轮胎气 压是否符合规定的标准。

1.2走合中,在汽车行使500KM左右时,对汽车

各部技术状况开始发生变化的部位及时进行一次维护;清洗发动机润滑系;更换润滑油和滤芯;润滑全车各润滑点;检查制动效能和各连接处、制动管路的密封程度;检查紧固汽缸盖及进排气歧管螺栓、螺母;检查紧固轮胎螺母等。

1.3走合后,应结合二级维护对汽车进行全面的清洗、检查、紧固、调整、补给和润滑作业。

2. 一级保养(维护):一般车辆行驶10000公里(新车5000公里)后或根据有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驶里程或间隔时间维护保养,以清洁、润滑、紧固为主,并检查有关制动操纵安全部件。

3. 二级保养(维护):一般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根据有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时里程或间隔时间,其作业内容除一级维护外,以检查、调整为主,并拆检轮胎,进行轮胎换位。

4. 三级保养(维护):一般车辆行驶40000公里或根据有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行时里程或间隔时间。维修保养内容包括一级、二级维护内容。同时更换变速器、动力系、制动系等部位的机油。拆洗空滤器,换油;检查钢板弹簧;检查发动机悬架等。二级、三级维护(保养)前应进行检测诊断和技术评定,确定附加作业或小修项目,结合二、三级维护(保养)

一并进行。

车辆维修管理制度

一、原则:

根据车辆的检测和技术鉴定的情况而定。要符合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

二、定义

1. 车辆大修,修理或更换车辆任何零部件的方法,恢复车辆完好的技术状况,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复车辆寿命的恢复性修理。

2. 总成大修,车辆总成经过一定的使用里程后,用修理或更换总成任何零件、部件(包括基础件)的方法,恢复其完好技术状况和寿命的修理作业。

3. 车辆小修,用更换或修理个别零件的方法,保证车辆恢复工作能力的运行性修理。

4. 零件修理,是对因磨损、变形、损伤等而不能继续使用的零件进行修理。

三、汽车大修标志

客车以车厢为主,结合发动机总成;货车以发动机总成为主,结合车架总成或其他两个总成符合大修条件时即可大修。

四、汽车总成大修标志

1. 发动机总成,发动机不能工作或缸体磨损,圆柱度达到0.175-0.25cm, 压力不到75%,耗油量大,动力不足。

2. 车架总成,车架断裂,锈蚀、弯曲,大部分铆钉松动,钉孔磨损,进行校正、修理或重铆方能修复者。

3. 变速器(分动器)总成,壳体破裂,轴承承孔磨损逾限或变速齿轮及轴恶性磨损,需要彻底修理者。

4. 前桥总成,工字梁裂纹、变形,主销承孔磨损逾限,需校正或彻底修理者。

5. 后桥(驱动桥、中桥)总成,桥壳破裂、变形,半轴套管承孔磨损,减速器恶性磨损,修理后达到技术标准。

6.车厢、车身总成,车厢骨架断裂、锈蚀、变形、蒙皮大面积破损及横梁腐朽,不能使用,修理后达到技术要求。

7. 全套线(电路)总成,燃烧部分较大,不能用,严重影响线路使用,修理后达到技术要求。

8. 特种车辆(设备)发电机总成,工作超过规定时间,直接影响发电使用工作,修理后达到技术要求。

五、车辆和总成送修规定

1. 车辆送修时,应具备行使功能,装备齐全。2. 总成送修时,应在装合状态,附件、零件不得拆换和短缺。

3. 车辆和总成送修时,维修部应在了解该车的情况下,进行诊断维修。

六、送修车辆和总成的出厂规定:

1. 送修车辆和总成修里后,由车辆技术人员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检验,合格后签署合格意见。填写好维修后的车辆技术情况。

2. 接车人员在接车时,就车辆或总成的技术状况和装备情况等进行验收,如发现确有不符合要求的,维修部要及时处理。

七、公司车辆维修可根据实际的维修项参考执行以上相关规定。

第五篇:车辆维修、保养合作合同书

车辆维修、保养合作合同书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保养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本合同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甲方(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注明的甲方和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完全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格。

(3)“维修”系指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车辆大修、一、二级维护和小修、中修、车辆年检以及其它有关汽车的维修服务。

(4)“配件材料”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在提供维修服务时必须向甲方提供的零部件及耗材。

(5)“乙方”系指提供汽车定点维修服务的汽车维修厂家。

(6)“甲方”系指接受维修服务的甲方。

2.服务范围

车辆大修、各级维护、小修、中修、车辆年检、保险理赔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的服务项目及交通事故车辆维修。

3.接修流程及手续

3.1 甲方有车辆维修、保养要求时,由甲方填写内部《车辆内部维修保养申请表》,申请表内写明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维修项目等项目经甲方相关人员签批后连同车辆钥匙放于甲方保安室并通知乙方取车; 3.2 甲方电话通知乙方后,乙方需以最快时间到甲方保安处签收取车回厂维修;

3.3 甲方开具的《车辆内部维修保养申请表》是乙方维修(项目)的唯一凭证,乙方须将申请表连同车辆一同带走并在甲方保安处签收取车回厂维修。

3.4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维修申请单注明维修项目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

3.5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3.6 车辆竣工后,乙方需将实际维修项目及费用在甲方提供的《车辆内部维修保养申请表》内填写清楚,在送还车辆时一并交付甲方.4.维修费用

4.1本着长期良好的合作及互利共赢的经营理念,乙方应低于《四川省汽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中规定的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优惠计算维修费,优惠幅度及标准见附件报价表。

(1)维修费用应包括:工时费、材料费和税金。

(2)工时费包括小修、大修项目收取工时费的标准。(小修、大修的含义应在“维修工时费报价一览表”中作出说明)

(3)材料费即材料价格,在乙方开具的正式维修发票中须单独列出。

5.竣工车辆交接手续

5.1乙方维修车辆结束后,须填写“车辆维修结算单”(以下简称“结算清单”),认真填写车辆维修的具体部位和消耗的材料、部件、计价情况、工时费及质量保证期,注明优惠事宜后交甲方经办人审核签字。此单多联复写备查。

5.2甲方应仔细检查竣工车辆,如维修结果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计算合理,甲方经办人应在“结算清单”上签字认可;如果修理结果不符合送修要求、维修费用计算不合理,或发现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甲方应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存在的问题,如乙方不能给予令人信服的答复,甲方可报请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5.3修车更换下来的旧件应退还甲方。

5.4乙方在向甲方交接竣工车辆时,应将“结算清单”联和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明一同交甲方。

5.5如甲方在车辆完工之日起5日内,没有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问题,而又不在“结算清单”上签字,则视为甲方同意接受“结算清单”中的内容。

6.结算方式

6.1本合同以人民币结算。

6.2乙方凭下列单据与甲方直接结算:(1)正式发票;

(2)有甲方验收人员签章的“结算清单”。

6.3付款。

每月30日为当月截止日期,乙方应于次月5日前(节假日顺延)将全部结算清单(并打印总报表)和汽车维修专用发票交由甲方经办人核对后签名,后由甲方财务部门审核后十个工作日内办理付款手续。

7.质量保证

7.1乙方提供维修服务时,其服务质量应按照不低于《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汽车维修质量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

7.2在甲、乙双方约定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7.3乙方应对维修合格出厂的车辆提供质量保证。

7.4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生产的合格正品(如确需使用付厂产品或旧拆车件的,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使用的配件材料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维修车辆移交甲方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维修技术、工艺或配件材料的缺陷以及其他由于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根据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明维修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配件材料等,甲方将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7.5如果乙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采取措施,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

8.索赔

8.1甲方有权根据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维修质量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8.2在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任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免收该次维修的维修费用,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些损失和费用。

(2)乙方必须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全新的原装合格品免费予以更换。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3)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如发生故障时,甲方车辆驾驶员应及时进行补救,避免损失扩大,如未采取措施,乙方可以仅对初步损失进行赔偿。

8.3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5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10天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不足部分乙方需用现金补足)或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

9.乙方交货延误

9.1鉴于甲方车辆每日均需执行运输任务,甲方原则上会在上午10:00前通知乙方取车,乙方需于当日23:00前将竣工车辆交付甲方验收使用;

9.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完成维修项目和与甲方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于21:00前通知甲方并告知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时间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的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延长维修时间。

10.误期赔偿

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维修时间或没按本条款提前通知甲方的,除合同第11条规定外,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车每天伍佰元收取,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壹万元整,一旦到达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11.不可抗力

11.1如果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乙方不应被没收履约保证金,也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终止合同的责任。

11.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下列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甲方、甲方和乙方商定的事件。

11.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和甲方。除甲方和甲方书面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时间持续20天以上的,甲方、甲方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2.税费

12.1政府税务部门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自行负担。13.履约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纳伍万元履约保证金。

13.1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13.2履约保证金应在合同期满或终止后7个工作日内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14.争议解决

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解决不了,则应申请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15.违约终止合同

15.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下列情况发生,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书:

(1)经乙方维修出厂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达3次的;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送修车辆交由其他维修厂家修理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零部件用于送修车辆的;

(4)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送修车辆零部件的;

(5)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送修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

(6)每月不认真、及时、准确地向甲方报送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15.2乙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向甲方经办人提供任何形式的回扣,一经发现,甲方可立即全面终止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15.3甲方未按规定与乙方结算的,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向甲方追究经济赔偿。

16.乙方服务

16.1乙方应实行24小时全天候服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16.2乙方应严格执行合同中规定的各项维修工时费定额和收费标准及配件价格,接受甲方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汽车配件、维修质量、车辆档案、服务承诺等的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累计三次的,甲方将扣除其履约保证金并取消其定点维修厂的资格的处理。

17.合同的有效期

本合同的有效期为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18.合同生效及其他

18.1合同应在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8.2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18.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8.5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时间: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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