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北京奇申森林食品有限公司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食品批发企业现建立员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第二条:加强对企业职工安全知识培训是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企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第三条:培训目的:
(一)加强本企业员工的食品安全培训,强化员工们的食品安全意识,增强企业素养,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技能。
(二)通过对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和学习,本企业员工要明确自身的安全责任,特别要明确食品经营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三)积极开展对本企业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确保本企业食品经营安全。第四条: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第五条:培训方式:本企业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以企业定期组织集中学习和员工自学方式为主,以外部培训为辅。任何人无正当理由,均不得缺席本企业培训,并应自觉完成学习计划。
第六条:培训时间:本企业规定员工每周对食品安全内容进行自学,每月组织一次集中学习,每季度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制定年度员工培训计划,按照培训计划合理安排全年的食品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七条:培训要求:本企业员工不仅要了解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还要掌握与本岗位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标准的具体规定。第八条:对新录用员工与转岗员工上岗前须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第九条:对培训结果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岗位人员聘用的主要依据、并作为员工晋级、加薪和奖惩等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对本企业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及学习情况建立培训档案。对组织和参与情况及学习情况进行汇总、归纳、整理并进行归档。档案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食品批发企业现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加强对食品进货货源的检查验收。
第二条:本企业的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食品生产者或其他供货者之间的合同约定,对购进的食品质量进行检查,符合规定和约定的予以验收的制度。
第三条:检查验收的目的是为了对本企业销售的食品货源进行把关,保证本企业所销售食品的质量。
第四条: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五条:本企业查验内容:
(一)营业执照;
(二)生产许可证或流通许可证;
(三)标注通过质量认证食品的相关证书;
(四)食品质量检验证明,检疫证明;
(五)销售凭证;
(六)其他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证明文件;
(七)对食品进行查验,检查食品包装标识、外观等内容。
第六条:本企业对所进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应提出异议,经进一步证实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拒绝验收进货。
第七条:本企业员工必须严格执行该制度,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必须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并亲自验货,货证相符方可采购。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食品批发企业现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加强食品进货检查。第二条:本企业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作为对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第一系列文件查验的书面证明,应当真实。
第三条: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进货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第五条:本企业须保留载有相关信息的进货或者销售票据,且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食品批发企业现建立食品批发销售记录制度,以加强对批发食品销售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条: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企业应建立食品销货台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 产批号、保质期、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第四条:本企业应当向购货者开具载有以上信息的销售票据或清单,同时加盖印章或签字。
第五条:食品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食品批发企业现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以加强企业员工健康情况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条: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是为了防止食品生产经营从业人员因其所患疾病污染食品而建立的制度。
第三条: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本企业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员工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第五条:本企业员工健康检查应每年进行一次,对新录用员工或转岗员工应先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对患有某些特定疾病的人,禁止其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这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
第七条:如发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中患有第六条规定的不能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法定疾病的。本企业将立即调换其工作,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工作的岗位。
第八条:本企业建立健康档案制度,记录与员工健康状况相关的信息。第九条:健康内容包括每位员工的既往病史、诊断治疗情况、家族病史及历次体检结果等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本食品批发企业现建立食品退市制度。
第二条:本企业食品退市制度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对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其他的问题食品,通过换货、退货、召回、销毁、补救措施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活动。
第三条:本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及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本企业如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立即停止经营,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第五条:退市食品种类。
(一)食品的供货商未按规定提供合法有效的证照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
(二)本企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三)本企业自检过程中发现食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四)经国家认证的检验机构检测,确认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五)经食品安全专家评估认为具有潜在严重危害的;
(六)接到上级和本部门下架通知的。
第六条:发现已经销售或存储代收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食品供货商及生产厂家,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日常检查工作,对有过退市记录的食品供应商、生产厂家的证照和食品合格证明等文件进行特别处理,及时清点下架退市食品的数量。第七条:本企业应加强与工商部门的沟通协调,及时反馈食品动态信息,积极协助工商部门对食品经营企业的核查。
第八条:建立退市食品台账,记录退市食品的名称、规格、库存数量和销售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厂家和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处理情况,且保存期限不低于两年。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7
年 月
日
第二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1.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必须按时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不得先上岗后体检。
2.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餐饮服务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3.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依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管理制度,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及时组织健康年检及新上岗人员健康检查,组织每日人员晨检,督促以上“五病”人员调离。
4.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掌握本岗位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规范操作。经营餐饮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梳理整齐置于帽后,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戴口罩。不得用手抓取直接入口食品或用勺直接尝味,用后的操作工具不得随处乱放。
5.严格按规范洗手。工作人员操作前、便后以及与食品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应洗手,按消毒液使用方法正确操作。
6.工作人员不得留过长头发、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面对食品打喷嚏、咳嗽,不得在食品加工场所或销售场所内吸烟、吃东西、随地吐痰、穿工作服入厕及存在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7.食品经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职工参.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8.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直接从事餐饮服务工作。从业人员包括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9.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1、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管理措施。
2、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3、按有关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制订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含新参加和临时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及职业道德培训,使每名员工均能掌握岗位食品安全知识及要求。
5、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应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7、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8、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三、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检查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1、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餐饮服务食品经营活动,采取有效管理
措施,保证食品安全,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主体责任。
2、建立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
全管理员,对餐饮服务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并记录,落实责任到人,严格落实监督部门的监管意见和整改要求。
3、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落实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食品安
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餐饮具清洗消毒、综合检查、设备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4、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检查计划,出去全面检查、抽查与自查结合的形
式,实行层层监管,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5、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天在操作加工时段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检查各岗
位是否有违反制度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告知改进,并做好食品安全检查记录备查。
6、各岗位负责人、主管人员要服从食品安全管理员检查指导,每天开展岗位或
部门自查,及时发现和纠正从业人员违反制度要求操作的行为。
7、食品安全管理员每周1-2次对各环节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并提出限期改进意见,做好检查记录。
8、检查中发现的同一类问题经两次指出仍未改进的,按本单位有关规定处理。
9、各种检查结果记录归档备查。
四、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进入本公司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经营进口包装食品的,本公司应在食品包装上注明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本公司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五条、本公司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本公司的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七条、本公司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五、食品贮存管理制度
为保证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贮存场所、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设置纱窗、防鼠网、挡鼠板等有效防鼠、防虫、防蝇、防蟑螂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2.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分开设置。同一库房内贮存不同性质食品和物品的应区分存放区域,不同区域应有明显的标识。
3、食品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面均在10cm 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和过期食品应及时清除。‘
4、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设可正确指示温度的温度计,定期除霜(不得超过1cm)、清洁和保养,保证设施正常运转,符合相应的温度范围要求。
5、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
6、散装食品应盛装于容器内,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六、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为了加强本单位食品等产品安全管理,规范不合格产品退出市场管理,树立本单位诚信、负责的形象,加强与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保障消费者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制度。所谓食品召回,是指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并已经进入流通、消费领域,为避免不合格产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本单位及时将缺陷产品从流通、消费领域
收回,予以处理或者销毁,并承担相关费用的制度。下列食品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召回:(一)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产品;(二)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或依法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的产品;(三)超过安全使用期限或者保质日期的产品;(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等违法产品;
(五)与监督管理部门抽检核定质量不合格产品同批次的产品;(六)被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召回、或本单位认为需要召回的产品。(七)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召回的产品。
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或接到食品企业通知的,应立即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程序。
产品召回程序包括下列步骤:(一)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二)立即通知消费者停止使用;
(三)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四)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信息公布应能够覆盖销售范围;
(五)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退款手续,召回不合格产品;
(六)召回的食品按规定销毁或无害化处理。
产品召回应自觉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产品召回情况应及时、完整、真实地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不合格食品退货和召回的费用,按照《供货合同》的有关约定办理,或者由供应商和销售商协商,原则上由对产品质量不合格负责的单位承担。实施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应当定点存放,存放场所应当有明显标志,召回食品的批号和数量必须准确记录。食品召回后,应当对该食品质量不合格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整改。
本单位的所有人员应自觉遵守本制度,对违反本制度的一律从严追究其责任。
七、临近保持期食品管理制度
1.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界定食品临近保质期为: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保质期在90天又红又专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2.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管理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退货、销毁等工作,并负责培训员工有关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知识。
3.临近保质期食品实行每天定时、定人的日常检查制度。
4.临近保质期食品实行专区存放,或统一粘贴“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5.临近保质期食品到期尚未售出的应立即下架,停止使用、销售,及时销毁,禁止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商,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销毁超过保持期食品,应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销毁记录台账应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或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
6.制订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规则。食品经营者如与供货商有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约定,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退货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退货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含电子盖章)。
八、食品废弃物处置制度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2、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
3、废弃物处置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完整处置台账,详细记录并注明处理方式
4、负责人负责对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废弃物的,责令
立即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
九、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一、目的:对已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迅速做出应急响应措施,并认真做好食品安全处置工作,使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掌握相关情况,取得指导和处置的主动权,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影响,特制定本方案。
二、定义: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物,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三、责任
1、本单位负责人负责在第一时间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
2、本单位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对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食品安全问题进行记录,并配合相关部门分析和处理。
3、本单位食品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制定必要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对食品安全等问题进行统筹协调和尽快解决。
4、本单位负责人在发生疑似或认定为食品安全事故后负责配合执法人员对可疑食品进行封存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200克,在冷藏条件下保存48个小时)及现场控制等具体工作。
5、本单位各相关部门负责本岗位的食品安全生产工作,如出现食品安全事故后配合政府相关各部门进行原因调查和分析,妥善处置所涉及的不安全食品和原料。
四、工作程序
1、报告原则
每名员工有义务在第一时间报告或越级报告本单位所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
2、报告程序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本单位各部门负责人应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对于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要立即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在两小时内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任何部门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1初次报告
尽可能清除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危害程度、发病人数、死亡人数、事故报告单位及报告时间、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联系方式、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报告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
2阶段报告
既要报告新发生的情况,也要对初级报告的情况进行补充和修正,包括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提出今后对类似事故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3、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本单位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对引起中毒的可疑食品,原料立即封存,放入冷藏箱(柜)等待调查人员查验,禁止继续使用和擅自销毁可疑食品、原料;对制作、盛放可疑食品的工具、容器以及厨房灯可能的中毒现场进行控制;在执法人员到达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中毒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五、责任追究
1、本单位负责人及各部门负责人必须保持每天24小时联络通畅,对无法联络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2、本单位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如事故发生后,要及时要求实事求是上报,不得迟缓、漏报和瞒报,如因报告不实,影响领导决策,影响事件处理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哪一级发生迟报、漏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查处。
十、食品投诉处理制度
一、顾客投诉的接收
1.遇有宾客投诉时须礼貌、耐心地接待。应怀着同情心聆听宾客诉说,必要时可礼貌地询问,但切忌打断宾客的讲话。2.表示出对宾客投诉的关心,使宾客平静下来。
3.仔细聆听或向宾客了解投诉的原因;询问投诉内容、原因、发生时间、地点、涉及人员、宾客要求等,并尽量留下宾客的联系资料。
4.显示决断力。站在宾客立场上表示同情,真诚地向宾客致歉,并正面回答客人问题(要注意语言技巧)。5.充分意识宾客的自尊心。
二、宾客投诉的记录及调查
1.了解宾客最初的需要和问题的所在。2.找有关人员进行查询,了解实际情况。
3.投诉宾客的姓名、有关内容记录要准确具体。
4.调查认真细致,对待宾客投诉要保持冷静,不推诿、不争辩、不怠慢,专心致志为宾客解答问题。
三、告诉宾客处理问题的办法
1.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尽量满足宾客要求。
2.事实调查清楚,提出处理办法后,耐心转告投诉人,征求投诉人对处理的意见,不得强迫宾客接受。
3.按协商后双方认可的办法解决宾客问题。
4.如属无效投诉应耐心向宾客解释,需要时作出相应的处理,在不损害企业利益的前提下“把对让给宾客”。不要对无法办到的事做出承诺。
5.如属有效投诉,即企业方面原因引起的投诉,要主动承担责任并表示歉意,不使顾客情绪进一步恶化。投诉处理人在折扣权限下,可以减免一定金额,如报损等,但如果超出权限金额,需要向更高级别的管理人员要求授权;通常在给顾客补偿的时候,就会在送鲜花、水果、饮料、礼品或者房间升级等福利上考虑,尽量避免直接作折扣。
6.把将要采取的措施告诉投诉者,并监督执行情况。
四、对处理问题的过程作追踪检查
一旦宾客选择了解决方法便即刻开始工作,同时关注处理的进展情况并作追踪检查。并将追踪检查回访情况如实登记《顾客投诉记录表》上以备查。
第三篇:最新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参加工作。
三、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四、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落实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
四、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五、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加工操作过程与控制制度
一、保持场地整洁,食品加工人员必须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其原料,不得加工或使用。厨师每天要对蔬菜类原料进行细致的清洗后方能加工使用。
二、食品加工人员在对原料粗加工时,要严格按照食品加工区域分类进行,生熟食品不得交叉加工,防止污染。
三、切配加工必须在专用操作台上进行。切配加工后的食品原料应当保持整洁,放在清洁的容器内,并置放于货架或垫仓板上。
四、厨师在加工食品时,必须做到烧熟煮透,加工后的熟制品应当与食品原料或未成品分开存放,未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污染。
场所及设备设施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一、食品处理区应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二、配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设施。
三、定期维护食品加工、贮存、陈列、消毒、保洁、保温、冷藏、冷冻等设备与设施,及时清理清洗,必要时消毒,确保正常运转和使用。
四、用于食品加工操作的设备、设施不得用于与食品加工无关的用途。
食品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
一、购进食品时,如实记录进货台账: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相关检验报告的时间、食品保质期等;
二、销货台账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食品存储制度
一、食品储存有专门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有登记;
二、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
三、库房配备专职人员定期进行打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及时处理;
四、冷藏食品配有专用的冰箱、冰柜;
五、食品储存配有专用的消毒设备,随时对储存的工具、容器等进行洗刷消毒。
食品添加剂使用与公示管理制度
一、食品添加剂必须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
使用。
二、不得使用未经批准、受污染或变质以及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添加剂。
三、不得为掩盖食品腐烂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
一、餐厨废弃物的处置应交给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并签订处置协议;
二、安排专人负责本店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三、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四、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五、餐厨废弃物的容器应当密闭,整洁完好,并有明显标识;
六、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七、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环保部部门报告;
八、企业负责人应适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一、如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要立即启动应急处理工作预案。
二、如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必须在第一时间(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之内)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局报告。
三、保护现场,保留样品。(立即停止销售和食用可疑食物;封存造成食物中毒或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厨房操作间。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大便)要留样,以便有关部门采样检验,为确定食物中毒提供依据)。
四.负责组织将病人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确保在第一时间保证病人的生命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把病人控制在最小的范围
五、如实反映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生局执法人员到达后立即提取42小时留样并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配合其他部门进行有效的工作)
六、事后应根据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对场所物品进行消毒处理。
本制度一式两份,一份交许可机关留存,一份由经营者张贴悬挂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第四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做好食品经营工作,切实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和健康,特制定以下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制度
一、制定本单位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卫生责任制管理措施。
二、制定本单位食品经营场所卫生设施改善的规划。
三、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四、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五、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六、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七、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八、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食品安全检查制度
一、配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坚持落实每天检查各部门、各岗位的卫生状况和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作好登记。
三、每日组织一次卫生检查,单位负责人每月组织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
四、每次检查,都必须有记录。
五、发现问题,应有人跟踪改正。
六、检查内容应包括食品储存、销售过程;陈列的各种防护设施设备,冷藏、冷冻设施卫生和周围环境卫生。
七、对损坏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应有维修记录,确保正常运转。
八、各类检查记录必须完整、齐全,并存档。
食品采购管理制度
一、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二、采购各类食品应注意生产日期或保存期等食品标识,不应采购快到期或超期食品。
三、采购时应向销售方索取该批产品有效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禁止采购腐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五、禁止采购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有明显致病寄生虫的禽、畜、水产品及其制品、酸败油脂、变质乳及乳制品、包装严重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而造成污染的食品。
六、禁止采购掺假、掺杂、伪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工的食品。
七、采购人员应记录采购食品的来源及保管好相关的资料,注意个人卫生并随时接受管理人员检查。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食品经营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参加工作。
三、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知识的培训。
四、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五、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食品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制度
一、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二、勤洗澡、勤洗手、勤剪指甲。
三、勤洗衣服、被,勤换工作服,进入操作间须戴发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內。
四、定期理发,不留长胡须。
五、平日不染红指甲,上班不戴戒指,手表,手鐲。
六、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大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
七、工作时严禁吸烟。
八、工作时不要随地吐痰。
九、不准用工作服擦汗,擦餐具或擦鼻涕。
十、不准用手抓直接入口食品。
十一、不准对着食品咳嗽或大喷嚏。
十二、自觉遵守卫生制度。
十三、抹布专用,经常搓洗,消毒。
食品仓库卫生岗位责任制
一、食品贮存方法:
1、低温贮存
1)冷藏贮存:0℃至-10℃条件下贮存
2)冷冻贮存:0℃至-29℃条件下贮存
2、常温贮存
贮存基本要求(1)清洁卫生(2)通风干燥(3)无鼠害
二、食品贮存库的卫生要求:
1、门窗、四壁完整,不漏雨,地面用不渗水无毒材料铺石。
2、库内保持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
3、要安装纱门、纱窗,挡鼠板,保证无蝇、无鼠、无昆虫。
4、高温冷库温度控制在4℃-0℃。
低温冷库温度控制在-18℃以下。
三、食品贮存的卫生管理
1、建立入库、出库食品登记制度。按入库时间先后分类存放,先进先出。
2、各类食品要分开存放、按品种种类,进库整齐存放日期分类。
3、存放的食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一定的距离。离地20CM-30CM,离墙30CM,货架之间有间距,中间留有通道。
4、建立库存食品定期检查制度掌握食品的保质期,防止发生霉烂,软化发臭,鼠咬。
5、仓库要定期打扫。
6、食品贮存库内不得存放农药等有毒有害物品。
7、冷库内不得存放腐败变质和有异味的食品。
本制度一式两份,一份交许可机关留存,一份由经营者张贴悬挂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第五篇: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食品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一条
总经理为食品安全管理负责人,下设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负责食品安全日常工作。
第二条
按有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办理领取或换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食品流通许可证不得从事食品经营。做到亮证、亮照经营。
第三条
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食品安全责任,设立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工商等有关部门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条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对食品安全自查自纠,对食品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和教育。
第五条
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有关法规和知识的培训,培训合格者才允许从事食品流通经营。
第六条
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七条
对本单位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经验,批评和奖励,制止违法行为。
第八条
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第九条
协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监测。
第二章
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第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包括病毒携带者),活动性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疾,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工作。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
第三条
当从业人员出现咳嗽、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安全隐患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四条
处理食品前、便后,用肥皂、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之前,先洗手消毒,不得留长指甲、男同志不得留长胡须,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内吸烟吐痰。
第三章
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
凡进入本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取和查验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标志、注册商标证等证明文件以及购销发票并保存复印件,应加盖其印章,每年核对一次,留存建档,妥善保管,以便工商部门和消费者查验。
第二条
经营包装食品的,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四条
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
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第六条
规模较大的商场或市场,要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场内销售的食品进行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禁止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第七条
本经营单位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第八条
本经营单位的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必须详细造册登记,立即报告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机关,并按照规定予以销毁或者退回供货商处理。
第四章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购销台帐制度
第一条
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食品进货查验记录、购销台帐制度。进货查验记录、购进和仓储台帐按照食品品种记载以下内容:
(一)名称、商标、规格、数量、批号、生产日期、质量保证期限、生产厂家、供货单位、送货人、进货时间、联系电话、购货发票等;
(二)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检疫报告、QS标志和注册商标证、销售发票或凭证等。
(三)其它应当记载的内容。
第二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在索要随货交付的生产厂家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购货凭证的基础上,索要供货商和送货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材料,记录送货车牌号及联系电话,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第三条
发生食品质量事故,按照进货查验记录、购销台帐或销售凭证等证据资料,追究相关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
本公司进货查验记录、购销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五章
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第一条
本单位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购进食品时做到:
(一)不从无主体资质的供货单位或个人进货;
(二)不购进食品质量资质证明不全的食品;
(三)不购进质量不合格食品和有问题的食品;
(四)不购进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
(五)进货时查验食品质量及来源,进货台帐记录详细和真实,进货凭证和台帐相符;进货凭证保存不少于两年。
第二条
销售食品主动开具销货凭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售后服务规定,积极配合工商、消协做好消费投诉工作。
第三条
建立食品预警制,过期或变质食品主动及时下柜销毁,对经有关职能部门鉴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及时清理下柜。保持经营场所整洁,营业证照齐全,食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有序,第四条
发生食品质量问题愿承担以下相应责任:承担公开承诺的社会责任,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应承担的其它责任。
对所经营的食品向消费者做出质量承诺,并在经营场所醒目的位置张贴。
第六章
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本经营单位的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本经营单位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单位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本经营单位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第三条
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重点对以下食品大力推行购销挂钩制度:粮食、蔬菜、肉、禽畜类及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熟食。
第四条
本经营单位应当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签订购销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第五条
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
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六条
与本经营单位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准入手续,根据协议约定,凭证明供货方产品的票据进入本经营单位。
第七条
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挂钩食品的质量查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第七章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本经营单位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经营单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经营单位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经营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对下列不合格食品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清理登记,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超过安全使用期或者保质日期的;
(四)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六)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七)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八)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九)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第四条
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
(二)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三)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四)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条
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本经营单位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对无法追回、召回的不合格食品或有问题的食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给予经济赔偿,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本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对本经营单位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撤下柜台,退出超市。
第七条
本经营单位应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第八条
对退市的不合格食品或有问题食品,追溯来源和渠道,及时采取强制措施,防止再次销售。
第九条
在进货时与经销商或生产商签订合同,在合同中,应订立供货质量保证对不格食品的召回、退货和赔偿条款。
第八章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第一条
建立完善食品质量日常管理制度,明确质量管理人员和岗位职责,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食品售前质量安全。
第二条
严格检查食品是否污染、变质、是否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食品运输、仓储、保管、包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三条
自行检测发现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日期、无合格证食品、劣质食品、冒牌食品等不合格食品,禁止销售。
第四条
对自行检测的食品质量信息,详细登记,确定为不合格食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格防止销售。
第九章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第一条
成立应急组织
(一)应急组织是应急处置的执行机构,是应急处置的组织基础。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行使应急组织的职责。
(二)总经理负责召开应急工作会议,协调应急准备和响应工作,并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三)各组织成员负责协调相关方具体实施应急响应措施,跟踪应急响应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时向总指挥。所有组织成员应保证通讯畅通,以便紧急情况发生时及时沟通信息,迅速组织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第二条
监测、预警及报告
(一)公司应加强对食品品质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加强对原辅材料的检测分析,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管理,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测,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二)公司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三)当突发事件已经危害或潜在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时,公司应当立即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公司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四)在后续的事故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将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五)必要时,对消费者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第三条
充分识别紧急情况
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有:
(一)因设备故障使生产无法正常进行;
(二)突发的停电、停汽、停水等情况导致生产资源供应不上;
(三)原辅料检测结果显示受到严重污染,会对消费者健康造成伤害;
(四)政府部门监督检查显示公司产品安全指标不合格;
(五)国家产品标准或者进口国产品标准中安全指标发生变化,导致公司产品检测不合格;
(六)由权威部门发布的食品安全预警表明公司产品可能存在严重安全危害;
(七)公司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主要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流失;
(八)有人为的恶意行为导致公司产品不安全,或者对公司产品、声誉恶意造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九)其他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紧急情况。
第四条
全面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一)当有信息显示公司突然发生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总经理。总经理应立即召开应急小组会议,会议首先应组织调查突发事件的真实性、严重性。
(二)当确定突发事件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应对不同的紧急情况做出相应的应急处置:
(三)突发的设备故障或突然停电,停水使生产无法正常生产时,如果停产时间超过工艺规定时间,应对生产的产品进行隔离,并确定数量,做好标识然后,出处理。如果检测结果不符合标准,则按照《符号品管理制度》执行。
(四)原料检测结果显示受到污染,会对消费者健康照成伤害时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评估受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并确定处置方式。若已经出厂的销售的产品则按照《食品管理召回制度》执行。
(五)政府部门监督检查显示公司产品安全指标不合格,或国家产品标准中安全指标发生变化,公司产品检测不合格时,应正确不合格的产品范围,采取销毁,召回等措施防止危害发生。若已经出厂销售的产品则按《食品召回管理制度》执行。
(六)有人为的恶意行为导致公司产品不安全,或者对公司产品,声誉恶意造谣,照成恶劣社会影响。应急组织应在最短的时间内安排相关人员对外进行澄清,尽量减少对公司的声誉的损害。
(七)因食品食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对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防止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流失,并采集有关食品及其原料样品。立即停止销售可疑食物,保留好可疑食物,以供医疗检验查明所中之毒。立即拨打医疗救治电话120,请求医疗救助,并自事故发生之时起2小时内向区人民政府、工商和卫生行政等部门报告。
第五条
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贯彻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工作,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第六条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管理档案
公司应整理保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记录,并建立安全事故管理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