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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用合同制什么意思
编辑:寂夜思潮 识别码:21-622006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8-07 09:41:01 来源:网络

第一篇:聘用合同制什么意思

篇一:事业单位编制是什么意思_什么是事业单位编制_事业单位聘用制 事业单位编制是什么意思_什么是事业单位编制_事业单位聘用制 编制的分类

编制通常是指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人员数量的定额和职务的分配,由财政拨款的编制数额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确定,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编制调配人员,财政部门据此拨款。编制通常分为行政编制和事业编制,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公务员都是行政编制。什么是事业编制

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适用单位主要有:科研单位、教育单位、文化单位,新闻、广播、出版单位,卫生单位,体育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农业、林业、水利和气象单位,社会福利单位,环境保护单位、交通、城市公用等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活动经费的开支渠道除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的经费,采取自收自支,差额补贴等办法。事业单位聘用制是什么意思

事业单位聘用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双方聘用关系,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的一种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干效能的原则,确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岗位,按岗聘用,竞争上岗。通过实行聘用制,转换事业单位的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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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龙岩市事业单位招聘公告汇总】 1 福建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篇二: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有何不同

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有何不同 由于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二者所适用的法律及政策法规依据不同,聘用合同的规定集中体现在《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其相关规章中,而劳动合同的规定集中体现在《劳动合同法》中。因此具体比较起来二者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 一、二者的适用对象不同:

对于劳动合同,其适用对象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对于聘用合同,其适用对象主要体现在《办法》第2条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是指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人事管理制度。

二、二者的用工招聘方式不同。

劳动合同的签订没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7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8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而聘用合同关系的建立,有着严格的招聘程序要求。根据《办法》第7条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任务,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岗位,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岗位工资待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编制的事业单位设置岗位、聘用人员,不得突破核定的编制数额。第8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应聘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确定受聘人员;

(六)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三、按合同期限特点分类不尽相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根据《北京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聘用合同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3年以下的短期合同;岗位或者职业需要、期限相对较长的合同为中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四、保障性合同签订条件不尽相同。

聘用合同的保障性合同表现为签订至退休的合同;而劳动合同的保障性合同表现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二者签订条件不尽相同。

对于劳动合同的的签订者而言,若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13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14条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聘用合同签订者而言,若要想签订期限至退休的聘用合同,根据《办法》第十六条受聘人员在本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连续工龄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如果本人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

五、违约责任规定不尽相同

对于劳动合同而言,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22条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23 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而对于聘用合同而言,根据《办法》第43条违约金数额由双方当事人在聘用合同中自行约定,在聘用合同中未约定,但造成可计算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第44条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应当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间,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由单位出资培训的受聘人员应承担培训违约金;聘用单位解除合同,受聘人员不承担培训违约金。

六、用人单位能够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不尽相同

对于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4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4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对于聘用合同,根据《办法》第27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 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七)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28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或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二)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到新的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三)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聘用合同达成协议或受聘人员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七、解除合同获得补偿的标准不尽相同

对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对于解除聘用合同补偿标准:根据《办法》第45条被解聘人在本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高于全市事业单位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3倍计算。

八、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不尽相同

对于劳动合同的终止,关于经济补偿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而对于聘用合同的终止,没有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

九、二者的用工管理不同

对于劳动合同签订后,用人单位对职工的管理主要依据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

而对于聘用合同而言,用人单位对职工的管理出了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外,还要依据《办法》第46条聘用单位要按照聘用合同加强对受聘人员的聘后管理和考核工作。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考核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聘用工作组织在群众评议意见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第47条聘用单位应将对受聘人员的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调整岗位、职务升降、工资待遇和奖惩的依据。

十、争议主管机关、解决程序及是否可诉不尽相同

对于劳动合同的争议,救济方式体现在《劳动法》第79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聘用合同而言,根据《办法》第48条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对公开招聘、聘用程序、聘用合同期限、定期或者聘期考核、解聘辞聘、未聘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当事人可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和处理或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结果对争议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于能否诉讼没有明确规定。

除此以外,有一些用工制度为《劳动合同法》所独有,在《办法》及相关文件中没有规定。即:《劳动合同法》第五章 特别规定之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制度,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这三项制度只受《劳动合同法》的调整。篇三:聘用制和合同制,人事代理和合同工的区别

聘用制和合同制,人事代理和合同工的区别

编制人员和非编制人员,而且这两种人员都是聘用制的。不存在什么“固定工,合同工”。所谓编制人员就是具有国家(人事部门)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其基本工资和地方性补助都是财政拨款的,现在要进入编制都要经过公开招考的。非编制人员就是事业单位自行聘用的(包括临时工),就像企业聘用一样,不由财政拨款。

聘用制是以合同的形式确定事业单位与职工基本人事关系的一种用人制度,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事业单位传统的用人制度是职工一旦被调入或分配到其单位,就终身成为该单位的职工。聘用制就是要将传统的用人制度改革成为合同契约式的用人制度;聘任制是事业单位内部具体工作岗位的管理制度,是相对委任制而言的。受聘人拟任工作岗位或职务一般通过竞争取得,确定的形式可以签定聘任合同,也可以签订聘约,或颁发聘书,也可以签订目标责任书。在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中,对某一职工既要通过聘用制确定基本人事关系,又要通过聘任明确具体岗位职务。聘任制是企业自身的用人制度.人事代理制

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的人事管理方式,即人事代理机构(指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接受用人单位或个人委托代理有关人事管理与人员使用分离。用人单位与被聘用人员只受双方签定的聘用合同的约束。用人单位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而劳动者则享有充分的择业自主权和流动的权利,真正实现了“单位人”到“社会人”的转变。从以上可以看出,这其实是两个不能完全并列的制度,区别一,本质不同,聘任制是企业自身的用人制度,而人事代理制是社会人事管理制度;区别二,主体不同,聘任制的主体是企业与劳动者,而人事代理制的主体包括人事代理机构、企业与劳动者;区别三,协调对象不同,聘用制协调的是劳动关系,而人事代理制协调的是人事关系;区别四,主管部门不同,聘用制是主管部门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而人事代理制的主管部门是人事部门。

合同制工人

企业、事业单位通过签订合同招收的短期性工人。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内容包括时限、任务及共同遵守的各项义务等。1986年中国用工制度改革以后招收的各类工人一般都是合同工。1986年7 月12日,国务院发布《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和《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指出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招用合同工采取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合同工与所在单位固定工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国家对劳动合同制工人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险制度。退休养老基金由企业和劳动合同制工人缴纳,退休养老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实行合同工制的根本目的在于,打破铁饭碗、大锅饭,真正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充分调动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提高企业劳动者的素质。

第二篇:第三轮聘用合同制工作总结

巩义市第五高中

教职工第三轮聘用合同制工作总结

巩义市第五高中

2006年8月16日

巩义市第五高中

教职工第三轮聘用合同制工作总结

为了认真落实巩义市人民政府[2006]45号、市教体局[2006]

27、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对全体教工实施了第三轮聘用合同制,现总结如下。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客观、公正、科学、全面地评价教育教学工作。明确责任目标,增强责任心,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克服平均主义,建立竞争机制,实行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最大限度地调动全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体现向教学岗位倾斜,向做出突出贡献和完成、超额完成教育教学目标的同志倾斜的原则。此细则为衡量教职工工作完成情况的考核目标,也是聘用的重要依据,望全体教职工努力工作,争取超额完成各项工作目标,为学校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一、组织考核评价表

1、思想品德(16分)(1)职业道德8分;(2)思想品德8分;(3)工作作风4分。

2、教学工作(40分)(1)备课5分;(2)课堂教学10分;(3)辅导批改5分;(4)教学效果20分。

3、教育工作(16分)班主任及任课16分。

4、教、科研工作(8分)(1)教研工作6分;(2)科研工作2分。

5、工作量(20分)按规定标准20分。

6、加分(1—10分)

使教育教学目标完成情况及综合评估酌情加分。

二、教师互评评价

1、职业道德

好(20—14分);中(13—7分);差(6—0分);

2、学识水平

好(20—14分);中(13—7分);差(6—0分);

3、业务能力

好(20—14分);中(13—7分);差(6—0分);

4、工作成绩

好(40—31分);中(30—16分);差(15—0分)。

三、评分参照依据

依据校发[2005]12号文件和[2006]10号文件

巩义市第五高中教育教学质量目标及奖惩规定、聘任合同制实施方案。

主要参数

(一)、教学目标的考核

1、本科任务占40%,专一任务占40%,专二任务占20%。

2、积分办法 任课教师积分:

(1)、文化课教师本科生目标积分:

40分×(完成数÷任务数)=积分

(2)、文化课教师专科一目标积分:

40分×(完成数÷任务数)=积分(3)、文化课教师专科二目标积分:

20分×(完成数÷任务数)=积分

(4)、单科尖子生积分:二年级文科,专科线以上的学生,文化课单科在巩义市排前30名者,依次积分15、14.5、14……0.5分;二年级理科,专科线以上的学生,文化课单科在巩义市排前50名者,依次积分20、19.6、19.2……0.4分。一年级积分办法同高二理科。

年级主任、教研组长积分(教研组长单列):(1)完成年级、教研组本科生目标积分:

12分×(完成数÷任务数)=积分

(2)完成年级、教研组专科一目标积分:

12分×(完成数÷任务数)=积分

(3)完成年级、教研组专科二目标积分:

6分×(完成数÷任务数)=积分

(4)教研组长负责本组试题征集及例案征集;并完成市级以上交流或发表论文或科研成果,至少两篇以上,两项必须达到市局及学校要求,否则扣除终端目标奖励的20%。

班主任积分:

(1)完成班级本科三目标积分:

15分×(完成数÷任务数)=积分(2)完成班级专科一目标积分:

15分×(完成数÷任务数)=积分(3)完成班级专科二目标积分:

10分×(完成数÷任务数)=积分

培优补差积分:

(1)班级本科生扩大三倍为培优补差对象。

(2)任课教师以完成培优补差对象总数的60%(含60%)为起点,每增加一人,另奖励5分(以进本科线为依据)。

(二)、其它工作的考核(满分100分)

1、考勤(20分)

2、工作职责(30分):教案6分,作业6分,上课、辅导、听课各6分。

3、学生评教(20分)

4、教育科研(10分)

5、综合评价(20分)

(三)、非教学人员的考核办法

非教学人员考核办法参考教师考核办法执行。

巩义市第五高中

2006年8月6日

第三篇: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革本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保障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被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具体由上海市人事局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新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市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从大中专学校毕业生、在职工人和社会上闲散人员中聘用专业技术人员,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四条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所在单位原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同等的工作、学习、参加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等权利。

第二章聘用

第五条聘用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应贯彻公开、平等、竞争和择优的原则。

第六条聘用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除特殊情况外,必须具备年满十六周岁、身体健康、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相应的专业技能等基本条件。

第七条聘用单位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应规定试用期。试用期由聘用单位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的需要确定。

第八条对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聘用手册》制度。《聘用手册》由上海市人事局统一印制,作为聘用合同制专业技术人员重新应聘和领取待业救济金的证件。

第三章聘用合同

第九条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与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受聘人员)签订。签订聘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十条聘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聘用合同一式三份,一份给聘用单位,一份给受聘人员,一份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备案。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即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聘用合同签订后,不得因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终止或解除。

第十二条聘用合同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聘用岗位的任务指标或工作目标;

(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

(三)工作条件、工作纪律和技术保密要求;

(四)工作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五)违反聘用合同应承担的责任;

(六)其他事项,如住房、培训费用和兼职等。

第十三条对大、中专师范院校毕业生可以规定服务期,具体由市教育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聘用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应经双方同意,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第十五条聘用合同期满后,即自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订聘用合同。聘用单位宣告破产或撤销,聘用合同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发现不符合聘用合同所规定条件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三)受聘人员违纪应予辞退的;

(四)受聘人员不履行聘用合同的。

第十七条受聘人员被开除、劳动教养、判刑(不包括缓刑)的,聘用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受聘人员患有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经鉴定机构确认为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受聘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以及医疗期满仍需住院治疗的;

(三)实行计划生育的女性受聘人员在孕期、产假和哺乳期间的;

(四)受聘人员中男性年满五十周岁、女性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的,但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

(一)、(三)、(四)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符合国家规定条件不应解聘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工作条件恶劣,严重危害身体健康的;

(二)聘用单位不履行聘用合同,侵害受聘人员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条受聘人员在聘用合同期限未满时,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又无其他特殊原因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一条任何一方解除聘用合同,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况外,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聘用合同解除后,聘用单位应将被解除的聘用合同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备案。

第四章受聘和待业期间的待遇

第二十二条受聘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均应与本单位原有专业技术人员保持同等水平。其保险福利待遇低于原有专业技术人员的部分,用工资性补贴予以补偿。工资性补贴的幅度为受聘人员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十五左右。

第二十三条受聘人员在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在所在单位工作时间为一年以内的,可以有累计三个月的停工医疗期;以后工作时间每增加一年,连续停工医疗期或当年累计停工医疗期可相应延长一个月,但一般不得超过十二个月。对在所在单位工作二十年以上或对单位作出

较大贡献的,停工医疗期经单位同意可以延长。停工医疗期满后,因不能从事原工作而被解除聘用合同并离开单位的,由单位发给相当于本人六个月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在各个单位工作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聘用合同自行解除或自行离职的,以前的工龄不连续计算。

第二十五条受聘人员因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第十九条规定,解除聘用合同并离开单位的,单位应按照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十二个月的标准工资。

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被解除聘用合同,或按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聘用合同自行解除,以及自行离职的,不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受聘人员待业期间,可按照有关规定领取待业救济金和医疗补助费。

第五章退休养老期间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的退休养老实行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十八条企业退休养老金的缴纳和发放,应按《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和《上海市全民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统筹的暂行办法》办理。事业单位退休费统筹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九条受聘人员在受聘期间,应由聘用单位负责管理;在待业期间,应由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负责管理。

第三十条从本单位固定工人中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终止后不再续聘或解除的,可以回原工作岗位,也可以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事局所属调节机构申请重新就业。

第三十一条聘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受聘人员可以继续受聘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实行《聘用手册》制度;也可以去当合同制工人,实行《劳动手册》制度,由上海市劳动局按《上海市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实施办法》进行管理。

(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www.teniu.cc查看)第三十二条市和区、县人事局有权检查、监督聘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三十三条聘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仲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家机关中的专业技术人员。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中原有的专业技术人员,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上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篇:合同制专业教师聘用合同

外聘合同制教师聘用合同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以

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职业教育中心计算

机专业课教学的具体任务及发展目标,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聘任乙方为胶州市职业教育中心合同制教师,聘期年,自年月日起至月日止,试用期个月,其每月工资定

为。

二、乙方在受聘期间应遵守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严格遵守本单

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在受聘岗位上要积极工作,认真履行本岗位

职责,努力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及工作目标。

三、乙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1、乙方如不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

2、在聘用期内,出现教学事故、教学效果差、不为多数学生认可、严重违反教学管理制度的行为;

3、有违法行为,获刑拘及以上刑罚;

4、出现符合解除合同的其他条件

5、乙方在聘期内未到期而单方解除合同,视为违约,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6、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凡属国家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属国家未规定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补充完善。

四、甲方有义务为乙方的正常授课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教学资料,并有义务协助乙方组织教学活动。

五、特殊情况需终止合同,甲乙双方均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放寒暑假内可电话通知方式。

甲方签字:年

乙方签字:

第五篇: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考核制度

合同制聘用人员管理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对聘用人员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健全管理制度,制定本管理考核制度。聘用人员的工作指导、培训、考核由院政工科统一管理,日常工作由聘用人员所在部门协助政工科管理。

一、聘用人员按其岗位实行分类管理。

聘用人员岗位类别按照所聘岗位的工作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社会服务岗位和后勤保障服务岗位。

聘用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对聘用人员因公负伤、死亡及患病或非因公负伤、死亡的待遇,按国家和省、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聘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院规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完成工作任务。

聘用人员的考勤和请销假按本院《考勤和请销假管理规定》执行。聘用人员事假3天以内(含3天)的,扣除当日平均工资和当月绩效工资的30%;事假3天以上10天以内(含10天)的,扣除当日平均工资和年绩效工资的50%;事假在10天以上的,扣除当日平均工资,全年不享受绩效工资。

三、聘用人员实行考核制度。考核分为试用期考核、平时考核和考核。

(一)试用期考核在劳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满时进行,对新招聘人员的试用期工作表现和工作能力进行考察鉴定。试用期考核为不合格的,不予聘用。

(二)平时考核主要考核被考核人的出勤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服务态度等情况,主要由被考核人所在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主管领导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三)考核一般每年年末或翌年年初进行。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四、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主要考核职业道德、职业能力和水平、工作作风和表现、工作业绩和遵守规章制度情况,重点考核工作业绩。

五、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被考核人进行个人总结,填写《聘用人员考核登记表》、述职;

(二)召开民主评议会,开展测评;

(三)被考核人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被考核人的平时考核情况、个人总结情况,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四)各部门将考核等次意见报送政治处,由院考评领导组确定考核等次并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3天,公示期内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院考核领导组申请复核,院考核组在5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五)政治处将考核结果通知被考核人,由被考核人签字确认。如被考核人拒不签字,由政治处、聘用人员所在部门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写出说明并签字。

六、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比例不超过20%。

七、各部门应对聘用人员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聘用人员确认续聘、解聘以及年终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

(一)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员年终绩效工资按120%发放。

(二)考核被确定为合格等次的人员年终绩效工资按100%发放。

(三)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不享受年终绩效工资,并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八、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一)劳动合同签订后,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的,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三)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九、聘用人员提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政治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十、本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本院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十一、聘用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院考核领导组讨论决定本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严重违反纪律或本院规章制度的;

(二)在工作中,拒不服从部门领导安排的;不服从相关审判人员及工作人员正常合理安排、指挥,经教育不改的;

(三)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连续旷工超过2天(含2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天(含3天)的;

(五)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理的;

(六)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

十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十三、聘用人员劳动关系解除后,本院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聘用人员办理社会保险关系结、转等手续。

聘用合同制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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