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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大周边公共交通线路201102
编辑:红尘浅笑 识别码:21-1077881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25 02:11:34 来源:网络

第一篇:交大周边公共交通线路201102

交大周边公交线路

东(东南)门--交大东门站

85路上行: 西直门北京交通大学东门大柳树北站人民大学保福寺桥西成府路口南二里庄北口南沟泥河新闻中心(南)(17站)下行:国家体育馆公交场 –新闻中心-南沟泥河二里庄北口成府路口南保福寺桥西人民大学大柳树北站明光桥南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院路北口北京林业大学清华园圆明园南门西苑小清河中国农业大学西校区农大路北口西北旺东村赵庄村皇后店西站丰润中路西直门北

四道口西(近)-皂君庙东站 东门出后北行,路口左拐30米

16路 同南门处的,在此处站名为皂君庙东站

620路 青塔小区青塔蔚园永定路南口沙窝桥东西翠路口北北沙沟定慧寺东航天桥西花园桥南万寿寺魏公村路东口皂君庙明光村西站明光桥东铁狮子坟牡丹园健德门桥东安贞医院北站安慧桥北秀园北苑路大屯北站大羊坊立水桥北站东小口天通苑街心花园天通苑东一区西门天通苑环岛白坊北京科技大学北门北京语言大学-城铁五道口站-东升园海淀交通支队青云路皂君东里大慧寺路东口-大慧寺路西口白石桥南花园桥南-航天桥北

319路 北京西站-小马厂-白云桥-白云观-白云路-木樨地东-木樨地北-甘家口-甘家口大厦-四道口-白石桥-国家图书馆-中央民族大学-大慧寺路西口-大慧寺路东口-大柳树北站-皂君东里-联想桥-青云路-白塔庵-海淀交通支队-保福寺桥南-保福寺桥北-东升园-清华园-蓝旗营-中关园北站-清华西门-圆明园南门-颐和园路东口-西苑

645路 民族园路-华严西里-北辰路-健德门桥-牡丹园东站-牡丹园-北太平庄-铁狮子坟-师范大学南门-小西门-明光村-四道口-皂君庙-大柳树北站-大柳树南站-大慧寺路东口-民族大学-国家图书馆-白石桥-四道口南站-白堆子北站-马神庙-八里庄-西钓鱼台-定慧寺-阜永路口-阜玉路口-砂石厂-龚村东口-晋元庄-杨庄东口-杨庄-地铁苹果园站-金顶街-广宁村-麻峪北口-侯庄子-双峪岛-大峪

出西门左拐方向

16路 同南门处的,在西门站名为大柳树南站 26路 同南门处的,在西门站名为大柳树南站

运通103路 同东(东南)门处的,在西门站名为大柳树南站

北 京 站 北京南站 北京北站 北京西站 交大-北京各火车站公交线路

公交651+2号线 公交651+4号线 公交651 公交319路、83路(鸟巢)

第二篇:长沙公共交通线路规划

线路规划

据远期规划,长沙地铁网络由1号线及其支线1A线、2号线及其支线2A、2B线、3号线、4号线、5号线构成网格加放射形状的线网总体构架,共建设5条主线及3条支线。其中,1号线和2号线形成长沙市南北向(芙蓉路)和东西向(五一大道)轨道交通“十”字形骨架,与城市最大交通走廊相对应。地铁1号线起点站为彩霞路站,与1A号线交汇于湘绣城站,拉通城市南北。东西向的2号线,将连接高新区、汽车西站、长沙火车站、长沙火车南站等交通枢纽。

而3号线与1号、2号核心线路衔接,成为另外一条重要的骨干线路。4号线与城市较重要的交通走廊相对应,经星沙开元西路,可以增加轨道交通线网密度,辐射外围组团,与1、2、3号线路一起,完善网格加放射形状的轨道交通网络。5号线是为两型社会设立的长沙大河西先导区准备,南抵和湘潭交界的含浦片区,中途经过岳麓区繁华地段,北与1A线对接,是未来河西重要的地铁线路。

长沙地铁1号线

长沙地铁1号线一期工程最终确定的20个站点,由北向南分别为汽车北站、福元路站、三角洲站、开福寺路站、湘雅路站、营盘路站、五一广场站、人民路站、城南路站、侯家塘站、南湖路站、赤黄路站、金色大道站、铁道学院站、友谊路站、省政府站、时代阳光大道站、披塘路站、大白路站和万家丽路站。

相比原来的规划,地铁1号线一期工程在市中心局部改走黄兴路,而不是一直沿芙蓉路修建,这样与2号线在长沙最繁华的五一广场交汇,线路、站点更加优化。

20个站点附近的地标如下:

汽车北站:汽车北站、开福区政府

福元路站:福元路大桥

三角洲站:湘江世纪城、新河三角洲、伍家岭

开福寺路站:开福寺、伍家岭、摩托车大市场

湘雅路站:湘雅医院、省卫生厅

营盘路站:营盘路过江隧道、市一医院、湖南财富中心

五一广场站:五一广场、黄兴路步行街、王府井百货

人民路站:黄兴路步行街中心广场、长郡中学、化龙池

城南路站:天心阁

侯家塘站:贺龙体育馆、白沙井、田汉大剧院、市十五中

南湖路站:爱尔眼科医院、黄土岭

赤黄路站:涂家冲、天心区一中、市社会福利院

金色大道站:金色大道、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铁道学院站:中南大学铁道学院、新中路立交桥【南二环】

友谊路站:省地税局、湖南建工集团

省政府站:省政府、天心区政府

时代阳光大道站:石碑小学

披塘路站:大托镇【南三环】

大白路站:大托镇【南三环】

万家丽路站:长沙理工大学南院、长株潭城际铁路

长沙地铁2号

长沙轨道交通2号线一期工程最新公布的19个站,由西向东分别为望城坡站、金星路站、西湖公园站、溁湾镇站、橘子洲站、湘江中路站、五一广场站、芙蓉广场站、迎宾路口站、袁家岭站、长沙火车站、锦泰广场站、万家丽广场站、人民东路站、长沙大道站、体育公园站、杜花路站、武广新长沙站站、光达站 而原来2月10日公布的19个站是:高新路站、汽车西站站、财经学院站、溁湾镇站、橘子洲站、湘江大道站、五一广场站、芙蓉广场站、袁家岭站、长沙火车站站、东二环站、火星大道站、古曲路站、火焰路站、长沙大道站、体育新城站、官司冲路站、黎托站、武广新长沙站站。

继续发展

长沙轨道交通2号线拟延长西接长渝高铁。长沙市建委主任陈鲁青透露,长沙地铁二号线一期工程力争202_年10月试运行,同时,二号线的延长线,也正在做前期研究,计划将与长渝高铁对接,形成长沙地铁连接武广与长渝两条高铁。

逐步建设市内轨道交通(地铁、轻轨)及长株潭城际轨道系统,使长沙市主城区与各组团以及与株洲、湘潭之间的公共客运交通时间控制在45分钟以内。

202_年规划轨道交通线路6条,约230公里。包括1号线全线、2号线全线、3号线(张公塘至坪塘镇)、四号线(望城至长沙南站)、5号线、6号线

第三篇:公司内部单车公共交通线路承包经营合同书

公司内部单车公共交通线路承包经营

合 同 书

合同编号:

发包方:儋州市公共汽车服务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儋州市公共交通事业的良性发展,为了加强公交线路的经营管理,规范公共市场,进一步提高广大市民的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交通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单车公交线中承包经营的有关事项,签定公司内部单车公共交通线路承包经营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承包经营的方式、线路、车辆、期限、缴费方式

一、甲方为经营者服务,乙方为经营者责任方。乙方提供大型普通客车长安牌SC6712CG3车型16座位,其车号为琼C26189、琼C26160、琼C26166、琼C26180、琼C26153、琼C26178、琼C26168、琼C26156、琼C26123、琼C26132、琼C26159、琼C26169、琼C26161、琼C26163、琼C26152、琼C26172、琼C26179、琼C26181、琼C26170、琼C26158客车20辆投入营运。由乙方自主经营核算,自负盈亏。

2、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线路经营,执行统一的服务规范,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营运线路、时间、站点运行。

3、乙方的承包期,自202_年9月14日至202_年9月14日止,管理费为每日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乙方的税费由乙方交纳。

4、乙方在合同期内,根据单车营运的需要,可以聘用驾驶员、乘 1

务员,驾驶员持有效证件及上岗资格证,经甲方备案、聘用人员必须和甲方签定劳务合同,参加工伤劳动保险,费用自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公交线路名称:1路线:四中至民族中学,途经人民路至解放中路至中兴大道至文化北路至园地路至军屯车站至第四中学;3路线:军屯车站至兰洋路口,军屯车站至园地路至东坡路至解放中路至人民路至建设路至东风路至人民中路至兰洋路口。

二、营运规定

1、乙方车辆必须是各项手续齐全、有效,车辆等级技术状况良好。按照国家及甲方规定保险险种费用由乙方负责,并定期在汽车修理厂进行二级维护和及时参加车辆检验,方可投入营运。

2、遇到特殊任务(救灾、抢险、政府安排的临时紧急疏散等)时,甲方有权临时调用乙方车辆,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调派。(其费用由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乙方适当的补偿);公交车属社会公益性事业,需服从社会的监督。乙方必须承担政府及有关部门相应的公益性服务。

3、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企业各项规章制度。支持和配合甲方进行经营管理、合法经营、安全营运、保证按时、准点和车辆密度,树立良好的公交城市窗口行业形象,自觉维护文明城市形象优质服务,并独立承当法律责任和民事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公交车辆管理规定》附后。

三、安全责任

1、对非法干预、刁难、阻碍乙方合法经营活动者应交由相关的制约管理部门处理。

2、乙方在履行合同期间,如车辆在营运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一切经济赔偿。

四、甲方的义务

1、甲方必须提供合法有效的公交营运线路(规定设置停靠站点)。

2、甲方必须定期组织驾、乘人员进行业务和安全教育学习。

3、甲方必须建立和完善车辆的各种机务台帐,提供车辆检验场所。

4、对乙方发生的行车安全事故,甲方应积极协调和配合处理,处理事故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积极向有关部门争取国家及地方对公交事业的优惠政策,协调各有关部门为乙方营造有利的经营环境。

6、甲、乙双方协商认可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如协商不成本合同自动终止。

五、违约处罚

1、甲方把现有的线路行驶使用权承包给乙方八年,如违约按国家标准双倍赔偿所有经济损失。

2、乙方每月25号上缴管理费,如不上缴每日按1%拿迟纳金。最高按新交通法实施。

3、在运营期间乙方要服从甲方管理,如不服从管理罚款,一次50元。

六、附则

1、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内,因乙方的过错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的,如甲方为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后,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2、乙方承包期满、所有旧车车产权归乙方所有。

3、乙方车辆捡车二保保险停车费由乙方承担,那大城区以批复一路、三路线路滚动式路串线发车,油补按政府规定归经营者乙方所有,国家老年优待证等各种补助金按车辆归乙方。

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造成营运成本提高,各税、费等,本合同可另行协商调整,协商不成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5、本合同期满后,若乙方在经营过程中遵章守法,无违约行为,乙方提出申请,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优先与乙方续签合同。

6、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一并执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第四篇: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合同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合同

授予方(甲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接受方(乙方):

注册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邮编:

为了加快推进***市城市公交事业市场化,规范公交行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公交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湖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授予乙方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特许经营权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特许经营权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特许经营内容及有效期限

1、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的城市公共交通线路为。(详见本合同附件:特许经营线路范围示意图)。

2、甲方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期限为(8—10)年,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前一年,乙方可以向甲方申请延长特许经营权期限。

3、乙方在被授予线路特许经营权后,其享有在该线路上独家从事公共交通营运业务以获取合法利润的权利。

4、甲方保证乙方有权享受国家及地方政府制订的各种城市公交行业扶持政策和如下优惠政策:

(1)税费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2)公共财政补贴政策主要包括:

(3)公共财政补偿政策主要包括:

(4)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条 特许经营服务的质量标准、安全管理、行业规范

1、服务质量标准(由甲方根据城市公交的具体情况确定)

2、安全管理(由甲方根据有关安全运营规范确定)

3、行业规范(由甲方根据城市公交行业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条 服务价格的确定方法、标准以及调整程序

1、乙方向乘客收取服务费用的收费标准应经***市物价部门核定;

2、乙方有权根据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市市民的消费增长水平、物价指数,在合理的期限内向****市公交事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服务价格的申请,申请提交后,由****市公交事业主管部门会同长沙市物价管理部门予以制定或调整;

3、乙方服务价格的确定和调整标准应遵循的原则是:遵循市场经济规律、根据行业平均成本并兼顾企业合理利润、节约资源、促进发展及社会的承受能力。

4、乙方通过合法经营获得的合理回报甲方应给予保障。若乙方为满足社会公众利益需要,其服务定价低于成本,或为完成政府公益性目标而承担政府指令性任务,甲方应保证乙方能获得政府的相应补贴。

第四条 公用设施的管理、维护、建设和更新改造

1、甲方负责加强与城市公交事业相关的公用设施的管理、维护、建设和更新改造,确保其能够满足公交发展的需要。

2、乙方有权共享城市公交基础设施,并保证在正常的范围内合理使用该公用基础设施。

第五条 甲方的职责

1、协助相关部门核算和监控乙方经营成本,提出合理的价格调整意见;

2、监督乙方履行法定义务和协议书规定的义务;

3、对乙方的经营计划实施情况和服务的质量以及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4、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

5、向政府提交特许经营监督检查报告;

6、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特许经营项目;

7、制定城市公交行业的市场规则,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8、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公交服务市场行为;

9、对市场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不达标的企业进行处罚;

10、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城市公共交通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11、甲方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乙方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12、甲方应当坚持合理规划布局,有效配置线路资源,以保障乙方线路独家经营具有现实性。

第六条 乙方应当履行的责任

1、在政府公共资源配置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科学合理地制定企业生产、供应计划;

2、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组织企业安全生产;

3、为社会提供足量的、符合标准的优质服务;

4、接受主管部门对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5、按规定的时间将中长期发展规划、经营计划、报告、董事会决议等报主管部门备案;

6、加强对营运车辆等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确保车辆、设施完好并符合城市公交发展要求。

7、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合理的服务建议。

第七条 乙方的服务承诺及承担的社会义务承诺

1、乙方的服务承诺:

2、乙方承担社会义务的承诺:

(1)离休干部、七十周岁以上老人和盲人凭证享受免费乘车;现役军人、伤残军人在法定假日及双休日(不包括兑休日)享受免费乘车;

(2)法律、法规、地方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优惠乘车政策。

第八条 甲方派出董事

甲方根据实际需要有权向乙方的项目法人董事会派出董事一名,该董事不享受乙方及其项目法人的工资、津贴及任何福利待遇,该董事不得干涉乙方项目法人正常合法的经营自主权,但该董事对于董事会决议中涉及公共义务的议案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九条 紧急调用权和处置权

1、在社会发生紧急情况下,甲方有权在合理的限度内,根据需要调用乙方的车辆、人员、公交设施及物资;决定临时调整乙方线路和采取其他必要且合理的紧急措施,对不服从调用和紧急处置的,甲方可以强制实施。

2、依照前款规定调用车辆、公交设施及物资的,在紧急情况结束后应及时归还,由此发生的费用、造成的损失,甲方应给予补偿。

3、乙方承担政府其他公益性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4、本条“紧急情况”是指:

(1)发生骚乱、暴动、上访、静坐、游行、示威、集会等群体性事件,或举行大型赛事、演出、纪念等团体活动,为迅速疏散、运送人群;

(2)为抢险救灾,避免公共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况。

第十条 特许经营权企业变更及特许经营权处分的限制

1、特许经营期间,乙方不得依据本合同条款进行股权转让或者擅自处置其及其关联方在项目法人中持有的股权,其项目法人不得变更企业形式,但是经甲方批准同意的除外。

2、特许经营期间,乙方不得以转让、出租、质押等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以及与特许经营服务有关的重大资产,但是经甲方批准同意的除外。

3、特许经营期间,特许经营线路中截止本合同签署之日,尚未实行单车全额大承包的,乙方不得再实行新的单车全额大承包或变相大承包等以包代管的经营方式。

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权的变更、续展、提前收回、临时接管、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内,若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合同双方应当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签订补充合同。

2、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提前提出申请,甲方应当自收到乙方申请的3个月内作出答复。在甲方同意解除协议前,乙方必须保证正常的经营服务。

3、政府根据发展需要调整规划和本合同时,应充分保障乙方的合理利益。

4、特许经营权期满前一年,乙方可按照规定申请延长特许权期限。甲方应在考虑保证乙方人员、资产及服务连续性的前提下,给予乙方延长特许经营权的优先性。

5、乙方在经营期间如出现如下情况,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1)服务质量不符合标准,并未按照公交主管部门要求进行限期整改的;

(2)未经甲方批准,擅自转让或变更特许经营权的;

(3)未经城市公交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停业、歇业,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秩序和安全的;

(4)疏于管理造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企业法人有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的。

6、乙方的特许经营权发生变更或者终止时,甲方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乙方资产进行的合理处置、人员进行必要的安置,以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同时甲方还应保证公交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第十二条 特许经营涉及相关资产的移交

1、甲方应当编制《项目资产移交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交由乙方核查验收,并由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一并在《项目资产移交清单》上签字、盖章。

2、乙方在《项目资产移交清单》上签字、盖章之日,即为资产移交之日。

第十三条 履约担保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署日,向甲方出具一份由甲方认可银行开具的履约保函,作为乙方履行本协议义务的担保。

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违约或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万元,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被政府有关部门认定为无效时,由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则由双方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由于政府及其各部门的政策变化,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3、另一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已无任何保障或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4、另一方严重违约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5、本合同约定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解除情形出现的。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转让资产所签订的《产权转让合同》是本合同签订的基础,如该《产权转让合同》被确认无效、终止或解除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2、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3、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授予方(甲方): 接受方(乙方):

(盖章)(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第五篇: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协议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促进城市公共交通(以下简称“公交”)行业建康稳定发展,公平合理地配置和监管公共资源,根据《云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条款。遵循自愿、公平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甲方授予乙方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经营(以下简称“线路经营”)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永胜县城市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许可经营内容及期限

(一)甲方授予乙方线路经营的城市公交线路7条(分别为1路、2路、3路、4路、5路、6路、7路)。首末站、运营车辆数、运行路线、站点、里程、首末班车时刻见附表。乙方不得私自更改附表载明的内容,确需调整时,须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甲方授予乙方经营期限为

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日止;

(三)乙方必须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实现公车公营,即:公交线路经营权、车辆产权统一归公司所有,不得采取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等方式经营,不得向驾驶员转移购车成本及经营风险。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执行国家、省有关公交的政策法规,监督乙方经营行为,并对乙方的各种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处罚;

2.组织对乙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企业责令整改,考核结果作为经营权是否延续的依据之一;调整每年的线路运营服务评议考核标准,调查并及时处理乘客对乙方运营服务质量的投诉;

3.对乙方的生产计划实施情况、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重点对车辆整洁合格率、车厢服务合格率、发(行)车正(准)点率和运营里程、运力配置等指标进行监督检查;

4.因城市道路建设、维修和实施交通管制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等原因,致使线路无法通行的,及时对线路实施调整。

5.指导督促乙方开展线路文明创建、优质服务、社会公益活动,指令性应急保障运输;

6.监督乙方车辆广告、站台(站点)广告按行业相关管理规定发布; 7.依据相关法规以及双方约定,乙方在运营中车辆有以下违规情况的,甲方可根据实际约定服务质量标准和违约条款对乙方进行处罚:

(1)因服务质量问题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或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或越级上访、违法群访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整改或通报批评,直至收回终止违规线路或车辆运营;

(2)不按规定的时间发车或提前收班的,或不及时报站的;(3)拒绝免费乘车人员上车的,向免费乘车人员收取车费(或要求刷卡),擅自上涨票价的,未在规定的公交站点停车上下客的;

(4)车容车貌不达标,车内乱贴乱挂以及垃圾未及时清理的;(5)未按照规定设置线路运营服务标志的,未在运营车辆内设置老、弱、病、残、孕专用座位和禁烟标志的;

(二)甲方的义务

1.坚持合理规划布局,有效配置线路资源,保障线路正常经营,及时进行车辆运营登记;

2.加强市场监督,制定城市公交行业的市场规则,协调有关部门改善公交市场运营环境,打击非法营运;

3.协作相关部门核定乙方经营成本,提出合理的价格标准和调整意见或实行成本规则补贴或补偿意见;

4.按照相关规划,结合永胜县实际情况,公同住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乙方在县城区域适量设置公交车站台(或招呼站);

5.指导、督促乙方对其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 6.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经营线路,协调处置与特许经营相关的重大事项;7.及时传达有关公共客运政策法规和公众信息,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组织研讨公共交通有关政策;

8.乙方为满足社会公众利益,承担政府指令性、应急保障运输任务,甲方报请政府及相关部门,落实补贴或补偿。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在授权的该公交线路上从事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获取合法收益;

2.使用指定的公共交通设施、线路站点或公交专用车道; 3.享受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优惠政策及按规定的补贴或补偿; 4.按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向甲方申请办理有关运营手续; 5.要求甲方公开有关公交行业政策法规,监督甲方的办事程序和结果;

6.向甲方提出制定行业政策有关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7.乙方向乘车人收取经物价部门批准的承运车费,并可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市民的消费增长幅度、物价指数,向公交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提出书面调价申请,经批准后调整票价。

(二)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省或本行政去内政府及公交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公交管理的法规、政策、标准,执行取得线路经营权时确定的运营管理制度和服务承诺;

2.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健全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经常开展安全检查,确保安全经营。

3.接受公交管理部门对运营服务工作的检查执法,如实提供线路运营数据和相关资料。

4.接受乘客监督,受理乘客投诉,并将结果向甲方报告; 5.依据经营授权的线路、里程、时间、站点、班次、车型、车辆 数,提供持续、稳定的运营服务,不得擅自中断线路运营,确保运营车辆等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

6.发生重大事件或者不可抗力影响线路正常运营时,应及时告知甲方做好衔接工作和应对措施;

7.按照甲方要求推广运用先进技术,组织和参与行业文明创建、优质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及应急保障任务;

8.乙方需履行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优惠乘车的义务。第四条 线路经营考核

(一)甲方应建立和完善公交企业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定期组织考核。

(二)甲方应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GB/T22484)要求,对经营线路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行业综合考核和社会评价两部分,公交管理部门建立公交经营者信用档案,对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社会评价可邀请乘客代表、行风监督员、新闻媒体等方面人员参加,也可委托第三方开展;

(三)行业综合考核主要内容:

1、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标准情况;

2、服务质量承诺的履行情况;

3、安全保障措施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4、服务投诉处理及整改落实情况;

5、运营车辆的车况与日常维护情况;

6、定期进行统计核算与按规定报送情况。第五条 线路经营考核结果

甲方每年把对乙方的线路运营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作为衡量乙方企业运营绩效、准入与退出的重要依据。对于乙方在经营期限内考核不合格的,甲方应当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收回线路经营权。

第六条 线路经营的延续

(一)线路经营期限届满3个月前,乙方可与甲方协商续签《线路运营合同》;

(二)甲方应对乙方线路经营的服务质量、经营管理状况,合同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准予延续的,须重新签订运营合同。考核不合格的,甲方可通过服务质量招标、直接授予等方式重新确定经营者。

第七条 紧急调用与处置

(一)因公交规划调整,城市建设、交通管制、客流需求,以及不可抗力而需要变更起止站点或途经站点,乙方应服从甲方调整安排;

(二)遇有抢险救灾、突发性事件以及重大活动等情况时,乙方应该当服从甲方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三)依照前款规定调用乙方运营车辆,在突发事件结束后应及时恢复正常运营,由此发生的费用、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及时申报政府和相关部门,给予乙方补贴或补偿。

第八条 线路运营合同的变更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需变更合同内容,双方须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重新签订或签订补充合同;

(二)甲方根据社会发展需要和总体规划的要求,确需变更本合同的内容(线路走向、营运里程、停靠站点等)的,乙方应当尊重并予执行,但甲方应保障乙方的合理利益。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一)线路运营合同的解除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单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三个月内做出答复,同意乙方解除合同的,线路经营终止;

2、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出现下列情况,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提前解除运营合同:

(1)服务质量不达标,拒不按公交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或线路运营考核结果累计2年以上不合格的;

(2)疏于管理,造成重特大安全事故的;

(3)未实现公车公营,擅自转让或变相转让经营权的;(4)未经甲方批准,获取线路经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组织运营,或擅自停业、歇业或长时间停运达3次以上、严重影响公众出行的。

(5)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情形。

(二)线路运营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1、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并终止线路经营的,由乙方负责对运营车辆和从业人员进行安置处理;

2、线路经营被实施接管的,由甲方或甲方指定者对乙方的运营 线路实施托管经营,保障公共客运不间断;

3、经营线路被甲方提前收回,或线路运营合同到期后未获批准延期以及未重新授予线路经营的,由乙方负责对运营车辆和从业人员进行安置处理。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履约双方发生争议的,应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提请县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它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的解除与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二)本合同含附件、未尽事宜,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但不得与本合同相抵触。变更和补充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率。

(三)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或授权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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