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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课堂教学评价现状反思与改进路径_卢立涛
编辑:风华正茂 识别码:21-461859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2 03:46:36 来源:网络

第一篇:我国课堂教学评价现状反思与改进路径_卢立涛

课程与教学

中国教育学刊 2012.06 我国课堂教学评价现状反思与改进路径

◆ 卢立涛 梁威 沈茜

[摘 要] 新一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以来,一方面,我国课堂教学评价已克服传统教学评价的诸多不足,取得很大进步;但另一方面,由于学术界对建构主义和后现代主义的过分推崇,犯了非此即彼的二元论错误,致使课堂教学评价陷入新的误区,使得我国课堂教学评价一直挣扎在传统与后现代的博弈中曲折发展。针对我国课堂教学评价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学习科学视角下的课堂教学评价应创设适宜的评价环境,摆脱评价“去情境化”的现状;采用技术支持性评价,丰富并完善形成性评价; 重视学生和教师的自我评价,发挥评价的发展性作用。[关键词]学习科学;课堂教学评价;技术支持性评价

[中图分类号] G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

第二篇:初中音乐课堂教学评价的现状与改进策略

初中音乐课堂教学评价的现状与改进策略

【摘要】初中音乐课堂教学评价现状不容乐观,主要表现为评价定位存在偏差、评价内容有待拓展、评价方法不够科学以及评价主体过于单一。要充分发挥评价助推改进教学和促进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功能,就要更新评价理念、改进评价方法、完善评价体系以及实现评价主体多元化。

【关键词】初中音乐 教学评价 评价理念 评价方法

评价主体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50-9889(2018)02A-0039-02

初中音乐课堂教学评价是音乐教育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教育评价体系中专门针对学生在音乐学科的认知领域、情感领域或精神运动领域等方面,按照一定的教学目标、对照一定的价值标准进行判定的过程。教学评价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从评价的理念、评价的内容、评价的方法以及评价的主体等方面都要体现系统性,要符合教学评价的目标性,体现促进学生各方面能力和素质全面和谐发展的宗旨。

综观初中音乐课堂教学评价现状,从评价定位到评价主体都存在一定的问题,未来的初中音乐课堂教学评价应当从评价理念、评价方法、评价体系以及评价主体等方面予以完善,充分体现音乐教育和评价的时代需求。

一、初中音乐课堂教学评价的现状

(一)评价定位存在偏差

课堂教学评价是初中音乐教学活动的一个主要环节,其目的是通过评价找缺补差,帮助教师和学校发现问题并及时采取适切的措施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的另一目的是让学生了解和把握自己在特定学习阶段的学习情况和需要改进与完善的地方,从学生的角度促进课堂教学质量的提升。

教学评价本是一种手段,一种藉由提高教学质量的途径,这是教学评价的正确定位。但目前现实是,很多学校和教师将教学评价作为教学的终极目标,形成了一种为教学评价而教学的非正常定位。教学评价的手段性被目的性所取代。从教育学的基本常识看,这种评价定位是严重错误的,是违背教育原理的。

(二)评价内容有待拓展

受文化课教学的影响,初中音乐课堂教学的评价也呈现轻教育、重考核和轻过程、重结果的态势。评价的内容侧重学生音乐知识的获取,重视学生音乐演唱与演奏技能的培养,却忽视学生的音乐修养、合作意识、学习习惯和综合素养的培养,评价的内容基本都是通过试卷或视唱、演奏等方式体现。

与评价定位紧密相关,评价内容的不合理最容易产生不科学的评价结论。评价内容体现的是评价的着眼点,技术上表现为评价体系的各类指标。不合理地限缩评价内容,不仅造成教师的短视,也容易引导学生学习兴趣和动机朝向不利于学生全面发展的方向发展。如果评价的内容过分限缩,评价必然会过于功利性,如此评价不如不评价。

(三)评价方法不够科学

目前初中音乐课堂教学评价中几乎一边倒地重视结果性评价、定量评价,绝对性的评价是主流,忽视了过程性评价、定性评价,基本弃绝学生主体的评价。评价的定位关注可测量的各类指标,忽略了主观性和不具备测量性的因素,评价方法整体上具有片面性。注重从整体上进行评价,对学生个体差异的关注严重不足,对音乐素质和能力有欠缺的学生缺乏必要的人文关怀,不同程度上打击了这类学生学习音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评价主体过于单一

良好教学评价体系的构建需要以广泛的认可和支持为基础,单一或过少评价主体的垄断性评价容易导致评价的效度与信度低下。当前,初中音乐课堂教学的评价主体通常限于教师与学校。而教师与学校作为教学评价的主体其实是统一的,换言之,目前的初中音乐课堂教学评价的主体其实是单一主体。单一主体评价的结果自然会使评价带着封闭性,无法真正发挥教学评价促进课堂教学改进的功能。

二、初中音乐课堂教学评价的改进策略

要充分发挥评价助推改进教学和促进人才培养目标实现的功能,就要更新评价理念、改进评价方法、完善评价体系以及实现评价主体多元化。

(一)更新评价理念

初中音乐课堂教学评价应从教学目标出发,紧扣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音乐学科基础性、个体性和发展性的特性进行综合、全面、有利于学生个体发展的评价。整体而言,更新评价理念就是要完善评价体系、建立多元主体评价模式,实现单一评价向多元多维评价转变,重视学生音乐知识与技能的习得教育,也重视学生的身心发展。发展性评价理念应当成为初中音乐课堂教学评价的理念基础。发展性评价理念的核心即课堂教学评价要以服务教学、促进学生发展为目标,重视学生的个性差异,以学生为本,关注评价的全面性。

(二)改进评价方法

评价方法是落实和贯彻初中音乐课堂教学评价的技术性因素。教学理念的践行、教学目标的实现均有赖于评价方法的运用。作为技术性因素,评价方法注定是多样的。改进初中音乐课堂教学评价方法就是要综合、灵活地运用各种评价方法,最终实现高效率和高效果的课堂教学评价。

教学方法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有很多种分类,但总体而言,改进初中音乐课堂教学评价方法基本都是围绕几个基本点进行。评价方法的改进自然会涉及评价体系问题,也会涉及评价主体问题,为便于论述,我们将改进评价方法的内容进行必要的限缩,认为改进评价方法需要实现选拔性评价与发展性评价结合、结果性评价与过程性评价结合、外部评价与内部评价结合,在“三结合”的基础上综合使用各类具体评价方法。

1.选拔性评价与发展性评价结合。选拔性评价是基于优劣区分、程度区分和水平区分,为选拔人才提供依据而做的评价,主要用于升学和结业阶段,以升学考?和结业考试为主要形式。发展性评价强调评价的激励功能,关注评价对改进教学的作用,一般是为优化课堂教学、提高课堂教学质量而进行的评价,通常体现在单次课堂教学和单元教学评价阶段。选拔性评价与发展性评价的功能明显有别,在实践中极易出现以选拔性评价代替发展性评价或者以发展性评价涵盖选拔性评价的极端做法。基于音乐教学不同阶段的不同目标,必须结合采用选拔性评价与发展性评价。

2.结果性评价与过程性评价结合。音乐作为一种典型的情感艺术形式,对其课堂教学的评价要将教学过程看成多环节组成的动态的系统性过程,在这个动态的系统性过程中,各环节是密切关联的。同时音乐课堂教学的评价过程也具有一定的过渡性和阶段性。结果性评价是从单纯的学习结果状态考查教学效果的,它不应成为完全独立的评价方式,从课堂教学的过程性分析,教学的结果(效果)考查其实仍?于评价过程中,只是处于评价过程的末端而已。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注重过程性评价实际上就包含了注重结果性评价,注重过程性评价也就坚持了结果性评价与过程性评价的结合。

3.外部评价与内部评价结合。外部评价也称“他评价”,内部评价属于“自评价”。外部评价与内部评价是从评价的主体是否属于教与学的主体角度进行的区分。典型的外部评价是家长和社会个体、机构对音乐课堂教学效果进行的评价,包括对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和学生的学习状况与效果的评价;内部评价则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作为教的主体的教师(学校)对教师本身的教学工作以及学生的学习情况所做的评价,二是作为学的主体的学生对教师的教学和自己的学习情况进行的评价。外部评价和内部评价从不同的角度对音乐课堂教学进行评价。充分了解和把握音乐课堂教学的过程和效果,需要将二者结合起来,方能为改进教学提供充分的参考。

(三)完善评价体系

完善评价体系就是要建立综合性的评价体系。与其他学科相似,当前初中音乐课堂教学的评价体系同样过分关注学生音乐成绩的优劣,极少重视学生思想品德的教育。完善评价体系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要将准备性评价、过程性评价和结果性评价结合起来,二是要改变以往定量评价一股独大的局面。音乐课程与其他课程不同,教学目标上不只是单纯考查学生学习的成绩(分数),更应注重学生音乐素养与技能的培养、学习习惯和态度的转变,还要关注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完善评价体系的终极目标是通过科学的评价体系,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构建完善的评价体系,要坚持客观性原则,即评价的依据、过程和结论要客观;坚持发展性原则,体现评价的价值;坚持全面性原则,即课堂教学评价是对整个课堂教学活动的评价,所有教学活动中涉及的对象都是评价对象;坚持实效性原则,强调课堂教学评价体系建构的实用功能;此外,还要坚持评价体系规范化的原则。音乐课堂教学评价体系的构建需要通过规范化的管理予以保障。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评价结果的使用等都应以规范化的管理为基础。规范化是确保构建完善的评价体系的关键因素之一。

(四)评价主体多元化

多元主体参与评价,最基本的功能是克服单一主体评价的效度与信度低下的弊端。多元主体参与评价可以使得不同主体的评价在结果上相互比较、互相印证,有利于教学主体组合使用评价结果,减少或消弭评价偏差导致的各类负影响,为音乐课堂教学提供指引或导向。参与评价的多元主体主要包括教师、学生、家长与其他社会主体。

教师是当然、首要的课堂教学评价主体,全程参与教学评价,于时间、空间上具有任何其他主体所不具备的评价优势。因此教师仍然是课堂教学评价的第一主体。除了教师评价主体外,评价主体多元化首先要重视学生主体的评价。学生在课堂教学评价中一直被视为评价的对象(也有谓之客体的),评价对象属性的界定,忽略了学生学习音乐的主体地位,未能从学习者的体验与感受角度对课堂教学进行相关的评价。学生主体全员或广泛参与评价,可以发挥学生作为课堂教学活动直接体验者的经验和认知作用,实现学生主体作为评价对象和作为评价主体的双重作用。学生主体的评价在音乐课堂教学评价中必须占据重要的地位。

家长的评价是外源性评价中较为趋向中心的评价。家长通过学生学习音乐的多种表现,能直观地感知音乐课堂教学的成效或不足。家长评价是从家长作为联系教主体(教师)与学主体(学生)的角度对课堂教学进行的评价。这类评价对教师与学校改进音乐课堂教学具有特殊的意义,从评价的影响角度看,这种意义有时甚至超越学生主体的评价。

其他社会主体的评价是指除了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之外所有相关的社会机构、组织、个体对音乐课堂教学的评价。这类主体的评价通常是事后评价,其评价基本以静态评价为主,在过程性评价方面有先天不足。但音乐课堂教学的评价本就是过程性评价与结果性评价的结合,因此其他社会主体的评价充实了音乐课堂教学评价的领域。从外源上进行的结果性评价与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的结果性评价相结合,是提高评价实效的重要方式。在未来条件成熟时,可以考虑适当引入中立的第三方专业评价机构对音乐课堂教学效果进行评价。这应该是将来音乐课堂教学评价发展的主趋势。

(责编 周翠如)

第三篇: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现存问题与改进路径

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现存问题与改进路径

【摘 要】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进一步转变职能、规范管理、加强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从总体上看,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能够认真履行职责,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办事效率低下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不同程度地存在。开展公务员绩效考核评价工作,对规范公务员管理,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增强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信任都有重要意义。本文通过政策法规以及公务员绩效考核的特点等方面对其原因进行分析,以期为进一步完善公务员绩效考核制度提供思路

【关键词】公务员;人力资源;绩效管理

一、公务员绩效考核特点

(一)考核的法定性。指对公务员的考核须以国家公务员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由法定考核主体依法定程序进行考核。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五章专门对公务员考核的主体、内容、方式、程序等做了详细的规定。

(二)考核标准的多样性。私营部门的绩效考核通常将效率、效益作为衡量员工工作业绩的主要标准,但这一原则在行政部门的公务员绩效考核中则行不通。私营部门的目标是追求经济利益,公共部门的宗旨是维护公共秩序,促进公共福利,其绩效往往承担着政治统治、经济效益、社会公正、道德教化等多重责任。

(三)考核过程的社会参与性。公共部门并非一个可以脱离公众而存在的封闭系统,它与公众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并时刻保持着与公众之间的互动。公务员的绩效考核不能回避公众的参与。也就是要通过制度设计保障社会各界参与公务员绩效考核评价,实现公众的监督权。

二、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现状

(一)考核评价程序和方法是年初制定工作目标,年底采取民主测评、核查资料、实地查看等方法进行评价。

(二)考核评价内容按法律规定要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三)考核评价方法主要采取填写各类测评表的方式进行,多数精力都注重研究测评表的内容设置是否全面,对测评的方法较为单一。

(四)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根据2014年4月出台的《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规定,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在奖励周期上,规定给予嘉奖和记三等功,一般结合考核进行;给予记二等功、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一般每5年评选一次。在奖励实施上与考核制度相结合,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嘉奖,连续3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三、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存在问题

(一)科学理论运用欠缺。现阶段各地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的构建都是以1994年3月8日印发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和2014年我国颁布的《公务员法》为指导,结合地区实际和多年干部考核工作经验,制定本地区绩效考核评价内容和方法,内容和方法制定随意性强。

(二)缺乏系统性。现阶段很多地区将年初制定目标,年底考核和测评认为是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绩效考核体系进行系统化的设计和分析的理念和意识不强,仅停留在不断改变考核目标和测评内容初级评价手段的研究。没有形成包括坚持事前沟通,认真制定标准并实施考核,完成考核结果评定、分析、反馈、控制等过程的完整考评系统。

(三)指标粗糙化,标准不明晰。我国公务员绩效评估虽然明确强调要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原则,但政府目标的多元性和复杂性,使公务员的工作受多种因素的制约,以至于一些单位缺乏评估公务员的量化测评指标体系,公务员的评价依然是公式化、概念化、简单化,评估过于笼统,缺乏针对性,这些都造成了评估效度不高,从而难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考评方法与手段简单陈旧。现阶段公务员评价方法主要是将评价内容简单罗列,由评价者进行评议,人们形象的把考核工作比喻为“开个会、发张表、打个勾”。主要内容是“德、能、勤、绩、廉”5个维度进行评价,而其他公务员则直接投票划分等次,这是一种定性的、主观随意性较强的方法。很难保证考核评价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考核一定程度上陷入“假、大、空”的困境。

(五)平时考核重视不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指出,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实际操作中,绝大多数部门只注重定期考核,即年终考核,而平时考核没有建立相应的机制,缺乏对被考核对象的日常管理,日常考核与管理形式化。

(六)缺少外部监督。由于我国行政机关大多数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首长权力集中,实际上,领导的评价作为公务员考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往往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同时被考核者的直接上司对人员考核也占有很大的权重系数,忽视了群众对公务员的评议和考核,领导评估与群众评估相分离,使公务员考核带有很强的主观色彩,同时缺少必要的考核信息反馈。

四、我国公务员绩效考核的改进路径

(一)实行公开考核,促进考核主体与被考核者之间的信息互动。实行公开考核是建立民主考评机制的前提条件,要做到公开考核首先要在制度建设上建立公示制度、告知制度。即要求考核的过程和结果都要及时对内对外公示,整个考核过程应是在各方面的监督之下进行。

(二)引入360度考核模型,建立民主考评机制。360度考核模型也被称为全方位考核或多重考核,指由被评价者上级、同事、下属和客户等对被评价对象了解、熟悉的人,不记名对被评价者进行评价,被评价者也进行自我评价,然后由专业人员向被评价者提供反馈,以帮助被评价者提高能力、水平和业绩的一种考核评价法。引入 360 度考核模型,要求考核主体不仅包括公务员的自我评估、上级领导的评估、同事的评估,还应当引进政府管理和服务对象即社会公众的评估,逐步实现官方评估与民间评估并重的考核制度。

(三)建立标准化的考核指标体系。建立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绩效考核体系。定量化的指标比较明确,便于比较,客观性强,更有说服力,所以应该在设计考核指标体系时以标准化的量化指标为主。

(四)采用现代考核手段。考核任务的繁重、复杂使得广泛应用计算机、网络、心理学等手段进行公务员绩效考核变得越来越必要。例如利用网络进行的民意测验。政府部门可以利用网上调查的方式及时收集民众对本部门公务员的总体绩效的反馈信息,这些信息通常都可以作为公务员绩效考核的重要参考加以利用。

(五)建立合理的公务员绩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当前政府绩效管理缺乏对管理人员的激励,把绩效管理与对公务员激励结合起来,要在政府绩效管理的背景下建立起一整套培训、考核、晋升和奖惩机制,切实使公务员制度改革服务于政府绩效管理的实践。

【参考文献】

[1]陈振明.公共管理学[M].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2]陈芳.绩效管理[M].深圳: 海天出版社,2007.[3]闫娟.论我国政府绩效管理制度基础之构建[J].理论导刊,2008

[4]付亚和,许玉林.绩效管理[M].上海: 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5]朱新林.论我国的政府绩效管理[J].西藏民族学院学报,2008.

第四篇:我国政府购买社会组织居家养老服务?现状、问题与改进路径

龙源期刊网 http:///2010-11/11/content_682986.htm?p=-1.(文字编辑:王才章责任校对:王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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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篇: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与路径选择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现状与路径选择

石书伟 刊发时间:2010-10-15 15:00:11 光明日报[字体:大 中 小]

行政问责制度的概念

现代意义的行政问责制起源于西方的政治管理,目前理论界对其尚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笔者通过对行政问责制的研究,结合其他研究者的相关研究成果,认为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范。

对于此概念的理解,主要应从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范围、问责过程和问责结果等方面来把握。问责主体,即哪些人或者机构可以充当行政问责的主体。简单来说就是“谁来问”。这是确定行政问责有效性的一个必备前提,如果问责主体指向不明,那么问责结果的权威性、公正性就值得怀疑。在我国,行政问责的主体不仅来自行政系统内部,即上级行政机关,以及审计、监察机关,而且还应包括行政系统外的问责主体以及社会机构、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只有问责主体具有广泛性、普遍性、多样性,才能保证问责结果的权威性、客观性、公正性。

问责客体,主要是政府部门或者公务员应当履行而没有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或者没有恰当地履行义务的种种行为。问责客体中的问责对象可以通俗地表述为“来问谁”,具体是指没有做好自己工作、没有尽到自己应尽职责和义务的政府部门或者负有领导职责的公务员。如果被问责的对象指向不明,问责也就失去了进行下去的必要。所以,在行政问责过程中,一定要找到被问责的具体政府机构或者个人。

问责范围,是指问责主体对问责客体讯问的内容,也就是“问什么”的问题。不仅要问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原因,而且还要问为什么作出错误决策;不仅要问政府官员滥用职权的行为,还要对故意推诿、决策缓慢、执行不力等作为问责。这其中包括了政府和公务员在政治行政体系中所承担的各种责任,包括其内含的道德责任、政治责任、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等。

问责过程,指问责机制启动后所经历的各个环节和步骤。即问责开始后首先做什么,然后做什么,最后做什么这样的一个过程。在我国,一旦问责机制启动,一般首先会确定责任相关人,然后通过质询和搜集信息,确定主要责任人,最后对主要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问责结果,主要是指被问责的政府机关和公务员所承担的处分和处罚结果。一般来说,这种结果可以分为政治、道德、行政和法律责任四种,具体承担责任的方式包括公开道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留党察看、引咎辞职、撤职等;触犯刑法的,还要启动法律程序,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行政问责制在我国的源起和发展

关于我国对官员问责的提法,最早可以追溯到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的讲话,当时他就对领导干部明确提出要“各负其责,决不能互相推诿;失职者要追究责任”。而我国最早对失职官员追究责任,或者说最初的问责也正是在1980年,当时“渤海二号”发生沉船事故,时任副总理的康世恩就受到了记大过的处分,这也是我国行政问责处理的最高级别的官员。近年来问责风暴的掀起发轫于2003年,时任卫生部部长的张文康和北京市市长的孟学农由于对SARS疫情隐瞒不报和抗击不力而被问责。在随后的短短一年多时间里,中石油集团、北京密云、吉林省吉林市、浙江海宁等行业和地区的一大批官员,又先后因重大责任事故而“下课”或遭严厉处分。

自2003年中央率先发起行政问责以来,各级地方政府也都按照党的十六大的要求,对行政问责制在理论、实践和制度建设上积极探索,制定了相应的规章制度。这些探索丰富了我国行政问责研究的理论成果,使我国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

2006年3月5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2008年行政问责制被首次写入《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国务院2008年工作要点》,这些都表明我国对责任型政府的理解有了实质性的突破,我国的行政问责制已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推进行政问责制的意义

尽管我国行政问责建设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体系,取得了一定成效,在实践上也依据问责体系惩治了一些在重大事故中有过错的主要领导人,但由于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产生时间较短,各种配套制度和机

1制尚未健全,因此,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问责主体单一。目前我国行政问责的主体仍主要来自于政府系统内部,尤其是上级政府机关和党委机关,没有更多的人大代表、社会机构、群众、媒体等参与进来,在此情势下,问责结果的公正性、客观性、普遍性就会大打折扣。二是问责机制没有常态化。当前我国的行政问责更像是一场暴风雨式的运动,问责来时一阵风,一旦过去,那些未受惩戒的官员照样不思改进,因此很难起到警戒和震慑作用,问责效果往往不佳。今后必须要在制度上加以完善,可以考虑建立专门的行政问责法,将各级政府机构和公务员的行为置于法律的监督体系之下,从而促使他们在日常工作中更加小心谨慎,更加务实。

行政问责制度体现了现代政府强化和明确责任、改善政府管理、建设责任政府的本质要求,也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它体现了共产党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核心要求,对于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依法行政,建立责任政府、服务型政府有着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第一,有利于密切干群关系,增强民众对政府的信任。长期以来,不少领导干部忘记了自己的权力来自全体群众的授予,而是把它看做是上级领导的赐予,因此,他们在工作中往往只惟上级领导的意见是从,而不愿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诉求。推进行政问责制,会使这些领导干部重新意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于广大群众的授予,进而在实际工作中更多地深入群众、体察民情,真正做到关心民生疾苦,了解群众冷暖,以真抓实干取得人民大众的信任与支持。

第二,有利于形成干部淘汰机制,从整体上提高干部素质。我国较长时期在官场上形成的一种陋习就是能上不能下,领导干部一经录用,就不用再担心有下台的危险。而推进行政问责制,其实就是将一种淘汰机制引入到官场中去,这无疑能打破这种陈规陋习,促使各级领导干部不断提高自己的能力和水平,认认真真、尽职尽责地进行工作,从整体上推进干部队伍素质的提高。(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行政问责如何从“风暴”走向“常态”

发布时间:2010-10-02来源:人民日报 【字体:放大 缩小 默认】

朱慧卿绘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前不久召开的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专章涉及健全行政问责制度,他要求“研究行政问责立法相关问题”。近年来,各地行政问责已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但由于缺乏可操作的法律规范,行政问责在实际操作等方面还存在较多问题。特别是行政问责在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程序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都需要统一规范,需要统一法制。这里,记者就推进行政问责的制度化、程序化和法治化,进行了一些探讨,供读者参考。

“问责风暴”刮起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

2003年非典事件中,全国有近千名官员因防治“非典”不力被罢官去职。自此,行政问责开始大规模实施,问责走入大众视野中。

2005年底,黑龙江省松花江污染事件暴发,时任国家环保总局局长的解振华引咎辞职,成为公务员法实施以来中国首位引咎辞职的高层官员。此后,不断有官员因污染事件被问责:2007年江苏省无锡“水危机”引发了一场“环保风暴”,无锡市所辖的宜兴市5位政府官员因在对相关企业违法排污上“工作不到位”或“监管失责”,分别受到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撤职等处分;2008年9月8日,山西省襄汾县发生“9·8”尾矿库溃坝重大责任事故,这是40多年来尾矿库溃坝最严重的一起事故,影响恶劣,孟学农被中央免去山西省委副书记、常委职务,并同意其引咎辞去山西省省长职务的请求。

近年来,随着越来越多的官员因为问题被追究责任,“问责风暴”吸引了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

“问责是国家机关对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影响管理秩序和管理效率,贻误工作,或者损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所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告诉记者,行政问责制是建设法治政府、服务政府、责任政府的必然要求。

“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越来越深入人心。通过“问责风暴”,人们意识到,政府如果没有履行好相关职责,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损失或者引发了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社会不稳定,政府有关官员、政府集体或者职能部门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表示,“问责风暴”是依法行政原则中职权法定与权责一致的具体体现,行政问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过程中,内在地体现了责任政府的理念,也体现了政府勇于承担责任的姿态。此外,行政问责制是监督行政机关及公务人员是否依法行政和追究相关人员行政责任的有效形式。与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申请国家赔偿的监督效果相比,行政问责的监督更为直接,因为“问责”直接涉及领导干部的“乌纱帽”和升降奖罚。“当事故灾难发生、有人被问责之后,所有官员会普遍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意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问责制对公务人员具有很强的警戒作用。”马怀德说。

行政问责艰难前行认识存误区,行动有偏差

近年来,行政问责的对象和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为数众多的行政官员因行政失当失职而被追究责任。行政问责对增强政府责任意识,提高行政应急能力和行政效率具有明显效果。不过,在行政问责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误区。

在我国,目前问责路径比较单一,通常都是“上问下”,即上级对下级问责。“问责被看成了上级对下级具体过失的惩罚。”马怀德说,其实,这只是单向对失误官员的惩罚,而非真正意义上的问责,这样容易把责任局限于具体的事件,摆脱不了下级官员只对领导负责而忽视公众利益的弊端。问责要解决的关键问题是,确保政府与官员在日常工作中就承担起责任,一旦发生问题,包括人大、政府乃至社会公众都可以启动问责程序,而不仅限于行政系统内部“上级问责下级”。

现实中,当发生了责任事故之后,人们的惯性思维是“谁是负责人,就找谁”。在一些地方的问责规定中,也都把责任指向了行政首长。“根据责任行政的原则,任何一个行政主体或行政公务人员在被授予行政权力的同时,就意味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也就是说,上至行政首长,下至一般行政公务人员,只要有行政失当行为,都应当成为行政问责的对象。”马怀德认为,把数量众多的一般公务人员排除在问责对象之外,显然不利于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

在现实生活中,重大问题的决策通常由党委常委会研究、书记“拍板”,行政首长在党委中往往都担任副手。而按照目前的问责惯例,一旦出现问题只追究行政首长的责任,党委书记却不用担责。“在一个单位,到底是党委书记负责,还是行政首长负责?目前没有透明合理的判断依据。”马怀德说,这需要形成规范统一的制度安排。在以往的一些地方问责中,行政问责名义上是行政首长负责,实际上只追究分管副职领导的责任。行政问责制在一些地方演变成了副职负责制,这就偏离了行政问责的初衷。

“我国行政问责制目前还限于对比较显性的执行层面的责任追究,问责尚处于权力问责向制度问责的过渡阶段。”马怀德说。

问责需要制度化安排加快立法步伐,严格执法监督

我国问责制在某种程度上只是一种“运动式的问责”,因此带有浓重的人治色彩。启动问责,制度化安排必不可少。我国关于这方面的规定散见于一些单行法律中,没有专门的行政问责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政府责任的规定或者处于空白状态,或者力度不够,或者过于原则,无法追究。马怀德认为,目前行政问责在问责主体、问责事由、问责程序以及责任追究等方面都需要统一规范,需要统一法制。如此问责才能摆脱“风暴”,走向“常态”。近年来,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关于行政问责的立法尝试在不断进行。2003年7月,国内首个政府行政问责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行政问责制暂行办法》出台,之后,一些地方政府也以制度的形式先后出台了行政问责制度。2004年7月1日,国内首个省级行政首长问责办法——《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正式实施。2005年2月,《浙江省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出台,将“效能革命”制度化。此外,深圳、河北、广西和甘肃等地都出台了行政问责的相关规定。

中央也在行政问责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2004年4月,中共中央批准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详细列举了9种应该引咎辞职的情形,为问责制度化提供了依据。2009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了七种情形将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针对目前行政问责制立法相对滞后的现状,我们必须增强法治意识,加快立法步伐,尽快制定完善行政问责制的各项法律法规,早日实现行政问责在全国范围内的规范化、制度化。”马怀德表示。

“加快立法固然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严格执法和加强监督”,国务院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当前行政问责过程中司法介入落后于行政处理,行政处理代替司法处罚,外部问责不力等现象,都说明我国当前最迫切的问题还是执行和监督问题。即使将来立了法,执行和监督问题仍应该是重中之重。(秦佩华 胡玥)

国外行政问责实践(链接)

美国政府和国会设有监督部门

美国政府和国会都设有监督部门,分别负责对政府各部门及其官员和国会议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国会设有政府责任办公室,帮助国会调查联邦政府部门的工作表现、预算经费的去向等。该机构还对政府的政策和项目情况进行评估和审计,对其违法或不当行为的指控进行调查,并提出法律决定和建议。

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政府道德法案》,规定政府官员、国会议员和政府中某些雇员必须每年公开自己的财产状况,并且详细规定了对高级政府官员所提出的指控进行调查的程序。

瑞典监督主要通过议会进行

瑞典公共管理局把瑞典政府部门及其官员的责任划分为三类,即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和道德责任。法律责任又具体分为刑事责任、赔偿责任和纪律责任。

瑞典对政府的监督主要通过议会进行,具体是通过监察专员办公室和宪法委员会来实施。除议会外,瑞典政府也有自己的监察机构,如国家审计署审查国家机构、国有企业及国家经济部门的商业活动;政府还设有与议会监察专员相对应的监察办公室。

法国跨部门预防贪污腐败

在法国,官员的失职或以权谋私等行为,往往成为行政法的惩戒对象。如果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很大影响,有关人员会被迫或自动下台。

法国在1993年通过了反贪法,并成立了跨部门的“预防贪污腐败中心”。该中心由高级法官及内政部、地方行政法庭、司法警察和税务部门的专家组成,定期组织对国家机关、公私企业的监督人员进行培训。此外,在法国还有公共生活透明委员会、审计法院、中央廉政署等民间或官方预防职务犯罪的机构。

我国课堂教学评价现状反思与改进路径_卢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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