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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英语(一)串讲笔记13-14
编辑:独影花开 识别码:21-907847 12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2-12 18:45:44 来源:网络

第一篇:自考英语(一)串讲笔记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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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英语

(一)串讲笔记(unit13)

Text A Insurance

搭配:

1.Be interested in 对什么感兴趣/动词词组

2.Feel disturbed by 被什么打扰/动词词组

3.Be eager to do sth.渴望做某事

4.Be of help=helpful 有帮助的 5.On guard 警惕/介词词组

6.In effect 事实上

7.Pay for sth.为某物付款/动词词组

8.Sth.reminds sb.that+从句 某事使某人想起

9.Depend on sb./sth.依赖某人或某事/动词词组

10.Look sth.in the face 正视某事/动词词组

语言点:

1.Enjoy后面必须接动词的doing形式,如:enjoy visiting sb.2.Our rational minds recognize the many unfortunate events that can occur,but in our hearts we hope that wee might be spared.(容易出翻译句)

3.Yet these three reasons for not discussing(动名词作介词后的宾语,否定词应该放在动名词前面)insurance provide three excellent reasons why we should learn more about it.4.Neither should we depend entirely on the agent when we buy insurance.(本句话为倒装句,因为否定词neither被放在句首,这种倒装句的语序是neither+助动词+主语+动词的适当形式+其他)

5.Although insurance can be complex,its basic concepts are neither difficult nor impossible to learn.Text B What Is Money and What Are Its Functions?

搭配:

1.Be familiar with 与什么事情很熟悉/形容词词组

2.Search for 搜索/动词词组

3.Be accepted as 被接受成为/动词词组

4.Serve as a standard to sth.作为衡量什么的标准

5.Respond to sth.反映某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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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In terms of sth.就什么而言

7.Be conscious of 意识到

8.Be converted to 被转换成/动词词组

9.ociate with 把什么和什么相连

语言点:

1.Deferred payment 延期付款;accepted medium 可接受的;工人的中介

2.Convenient 方便的;inconvenient 不方便的

3.Purchasing power 购买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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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英语

(一)串讲笔记(unit14)

Text A The Importance of Being Kind and Polite

“Frankly,I think you're boring.” Why do we seldom hear people speak so honestly?

本句翻译:“公开跟你讲,我觉得你很讨厌。”为什么我们几乎听不到人们会这样非常直来直去的讲话呢?

seldom 很少,几乎不

Unless you want to end a relationship,you don't tell another person what you think of her or him like this.本句翻译:除非你要终止与对方的关系,要不然你不会跟对方说出你对她或他有这种不好的想法。

unless(conj.)除非;如果不

For example: I shall go there unless it rains.如果不下雨,我将去那里。

You will fail unless you work harder.你若不更加努力,你就会失败。

end(finish)结束

Failing to be impressed by a friend's collection of stamps,yawning when a golfer tells you about that great shot he made on the 14th hole,or falling asleep when friends show pictures from their last trip to Sault Ste.Marie are all things that educated people try not to do.本句翻译:对你的朋友集邮的成就无动于衷;当一个高尔夫球手兴兴高采烈地告诉你,他的第14穴打得很精彩时,你却在打哈欠;当你的朋友们兴致勃勃地给你看他们最近到苏圣玛丽去旅游拍下的那些照片时,你却酣然入睡了——这一切都是有教养的人所尽力避免的。

三个并列的动名次短语做句子的主语failing to be impressed…,yawning…,falling aslee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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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ailing to be impressed 没有记住…

yawning 打哈欠

falling asleep 睡觉

This is what manners are about: acting in a civilized way to avoid misunderstanding,friction,and conflict.本句翻译:一切行动都按市民能接受的懂礼貌的方式去做,避免误会,避免磨擦,避免冲突——这才是合乎礼貌的言行举止(注:高尔夫球,海外华人称“穴”,国内称“洞”——译者注)。

manners 行为方式

in … way 以某种方式

There are no laws enforcing respect.本句翻译:根本就没有强迫你来尊敬别人的那种法律。

Yet we cannot interact with others without some rules of behavior,rules that are set by some form of social consensus.本句翻译: 可是,如果没有一定的道德行为的准则,人们互相间就无法交往了。这些准则是以社会上一致赞成的公德的形式确定下来的。

interact with others 彼此交流,彼此交往

without some rules… 相当于一个条件状语从句的否定式

These guidelines represent what a majority of people consider acceptable and what they consider unacceptable.本句翻译: 这些道德行为准则代表着大多数人所能接受的和他们认为所不能接受的做法。

Rude people are those whose behavior shows little respect for the rules that the majority follow.本句翻译:那些行为举止根本不尊重大多数人所遵守的规则的人都是粗野的人。

Show respect for 对…表示出尊重

follow 遵守,遵循

For instance,because they talk at home while the television is on,many people think they can talk at movies as well.本句翻译:例如,因为许多人在自己家里一边看电视一边高谈阔论,他们就认为在电影院看电影时也可以高声喧哗。

for instance: for example 例如

on: go on 进行

They are not even aware that this habit will bother the other members of the audience.本句翻译:他们甚至没意识到,这种习惯会使其他一些电影观众感到讨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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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 aware that:意识到

members of the audience 观众

member 成员

Restaurants have smoking and non-smoking sections,and most smokers are polite enough to ask,“Do you mind if I smoke?” before lighting up.本句翻译:饭店里都设有吸烟室和非吸烟区,大多数烟民在没点着香烟之前,都会很有礼貌的问一声在旁边就座的人:“我吸烟的话,您介意吗?”

non-没有,无

before lighting up 点燃

Restaurants should also have cellular-phone and no-cellular-phone sections.本句翻译:饭店里本来也都应该设有手提电话区和非手提电话区。

A new class of rude people has been born: the look-at-me phone users whose boring conversations are just as dangerous to our mental health as smoke is to our lungs.本句翻译:现在又冒出来一群新的粗野人,即看我有多神气地打着手提电话的一族。这些人在电话上的那些无聊的谈话,对我们心理健康的危害,和吸烟对我们的肺部健康的危害是同样严重的。

class 阶层,群体

look-at-me 看看我

Sometimes,it is better to remain unknown than to make people hate you.本句翻译:有时,做一个默默无闻的人倒比让人恨你、讨厌你更好一些。

There are many children and adolescents whose behavior is generally unacceptable.本句翻译:有很多人家的子女和一些小青年的行为是一般人所不能接受的。

They swear no matter who is around them,they listen to their Walkmans while the teacher is talking to them.本句翻译:他们动不动就开口骂人,也不管旁边有什么人在场。在教师同他们谈话时,他们还在听他们的随身听所播放的节目。

no matter不管/不论(后可跟who,when,where,how 等疑问代词或疑问副词引导的从句)

For example: No matter who you are,you should follow the guideline.不管你是谁,你都应当遵守这个规则。

I am bound to work out the problem no matter how difficult it is.不管这个问题有多难,我一定要把它解决掉。

Indifferent parents who refuse to discipline their children are not helping them.本句翻译:凡是那些不能用行为道德准则来约束自己的孩子,对孩子的品德漠不关心的父母,其实并不是在爱护孩子,对孩子的成长没好处。

discipline: punish 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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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ds who have no idea what being polite means will pay the price sooner or later.本句翻译:凡是不懂礼貌为何物的孩子,是迟早要为此付出代价的。

kid 小孩子

have no idea: don't know 不知道

For example: He has no idea what his future will be.他不知道自己的未来是个什么样子。

pay the price 付出代价

For example: You will pay the price for what you have done.你要为你所做的事情付出代价。

sooner or later 迟早

For example: If you drive like that,you will have an accident sooner or later.你如果那样开车,迟早会出事的。

When they join the work force,their employers and associates alike will soon realize that the behavior of these rude young people is closer to that of animals than civilized inpiduals.本句翻译:在他们参加工作以后,他们的雇主和在工作中与之打交道的那些人都会一致意识到这些粗野的青年人的所作所为都和野兽的行为很接近,而不像规规矩矩的市民。

associate: colleague 同事

close(to)(adv.)接近于,靠近

When they lose a few contracts because they talk with their mouth full,or when they say “Bob” to someone who should be “Mr.Johnson,” these grown-up kids,because of their ignorance,will never understand why others are getting ahead and they are not.本句翻译:当这些已经变成了成人的大小伙子,因为跟领导谈话时嘴里还嚼着食物,或者因为他们没大没小,把本应尊称为“约翰逊先生”的人,随便直呼其名为“鲍博”,这样几次被解除了合同之后,他们永远也不能理解为什么别人都跑到自己前头飞黄腾达,而自己却不能。

they talk with 该句型结构为:with +(n.)+(a.)构成的独立主格结构,在句中作状语,表示伴随。(名词后除可用形容词外,还可用分词<现在分词和过去分词>、介词短语和副词。)

For example: He likes sleeping with his eyes open.他喜欢睁着眼睛睡觉。

I won't be able to study abroad with my mother’s being ill.在我母亲生病的情况下我不能出国留学。

He worked with the radio opened all the afternoon.他一下午都听着收音机工作。

He was looking on with his hands in his pockets.他把手插在口袋里在一旁观看。即:袖手旁观。

He was lying on the bed with all his clothes on.他穿着所有的衣服躺在床上。即:和衣而卧。

because of(介词短语)= because(连词)

For example: The football match was cancelled because of rain.由于下雨足球比赛被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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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football match was cancelled because it rained.get ahead 有进展;有进步;取得成功

For example: I'm happy to hear that you are getting ahead with your new work.听说你的新工作取得进展,我很高兴。

grown-up 长大了的孩子

Every little bit of kindness helps.本句翻译:每当你表现出一点点和蔼可亲都会很有帮助。

little bit of 一点点

With manners,the best rule is the one that works.本句翻译:至于说有礼貌,最好的一条原则就是能办成事,能起好作用。

work(v.)起作用,产生影响,行得通

For example: The medicine worked.药物奏效了。

It is easier to look and sound attractive when we are nice to other people.本句翻译:当我们对待别人很友善,那么就比较容易地让人愿意接近你,愿意听你的话。

be nice to sb.: be kind to sb.Being polite and showing respect can give us an edge.本句翻译:待人彬彬有礼,事事尊敬别人就能使我们占优势。

give sb.an/the edge 比…略胜一筹,领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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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example: He has the edge on the other students because he studies harder.他比别的学生强,因为他学习更努力。

Why do we need an edge? Success in life often starts with a job we like,and since getting a job is usually based on making the right impression,it is always a good idea to be kind and polite.本句翻译:我们要占优势干什么?一个人一生事业的成功经常是始于我们所喜欢的工作,而要得到自己所喜欢的工作,经常要靠给人留下良好的印象。待人和蔼可亲彬彬有礼总是上策。

edge: advantage 优势

start with: begin with 由…开始

since 由于…

be base of 以…为基础

make a impression 留下印象

makes the right impression(right 好的,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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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abulary Exercises

Ⅰ。For each sentence,fill in the blank with the proper form or the words given at the beginning.Please pay attention to the part of speech of each word.1.honest(诚实的)honesty(诚实)honestly(诚实地)

a.(Honesty)is the best policy.本句翻译:诚实是最重要的原则。

b.I didn't tell anyone,(honestly),I didn’t.本句翻译:我没有告诉任何人,坦白的说,我真的没有。

c.To be(honest)with you,he often speaks evil of you behind your back.本句翻译:实话对你说,他经常在你的背后说你的坏话。

2.understand(理解,明白)misunderstand(误解)

misunderstanding(误解)

a.I cannot(understand)why he shows no respect for the rules the majority follows.本句翻译:我不明白为什么他对于大多数人所遵守的那个规则从来都不尊重。

b.We should do everything possible to clear up the many(misunderstandings)between us.本句翻译:我们应当尽一切可能来清除我们之间的误解。

c.He is not happy because his wife always(misunderstands)him.本句翻译:他过的并不开心因为他的夫人经常会误解他。

3.accept(接受)acceptable(能接受的)unacceptable(不能接受的)

a.She received a gift from him,but she didn't(accept)it.本句翻译:她收到男孩子给她的一份礼物,但是她没有接受这份礼物。

b.He is angry with her because her words are totally(unacceptable)。

本句翻译:男孩对于女孩非常愤怒,因为女孩所说的话令他完全不能接受。

c.If you think the plan is(acceptable),you should do it according to the plan right now.本句翻译:如果你认为这个计划是可行的,那么你就应当马上根据这个计划去实施。

right now 立刻,马上

4.different(不同的)difference(不同)indifferent(冷漠的,不关心的)

a.I'm(indifferent)to whether you go or stay.To be honest with you,I don’t care.本句翻译:我对于你去还是留根本就不关心。老实对你说吧,我不在乎。

care 在意,在乎

b.There are big(differences)between the two languages.湖南大学自考网 http://www.teniu.cc/

本句翻译:在这两种语言之间有很大的区别。

c.She is wearing a(different)dress every time I see her.本句翻译:每次我见到她,她都穿着不同的服装。

every time 每一次

5.employ(雇佣)employer(雇主)employment(职业,工作)employee(雇员)

a.The factory is going to(employ)20 more workers.本句翻译:这家工厂准备再雇用20名工人。

b.He left his hometown to look for(employment)in a big city.本句翻译:他离开家乡到大城市去寻求工作。

c.She has been working for the same(employer)for 20 years.本句翻译:她已经为这个雇主工作了20年。

d.The total number of office(employees)almost doubled.本句翻译:这家公司总的员工的数目几乎已经翻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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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Fill in the following blanks with the words listed below in their proper forms.1.He told me he didn't like that(boring)job.本句翻译:他告诉我说他不喜欢那份乏味的工作。

2.We'll need a few(guidelines)before we start this project.本句翻译:在没开始这个项目之前我们需要有一些规则。

3.It is a great(kindness)for you to see me while I am sick.本句翻译:我生病的时候你来看我,你真是太好了。

→ It is greatly kind of you to see me while I am sick.for sb.to do 对于某人来说做某事

4.Don't(bother)you father,he is busy at working.本句翻译:不要打扰你的父亲,他在忙于工作。

5.The old man told her how to get there although she wasn't very(polite)to him.be polite to sb.对某人彬彬有礼

本句翻译:虽然这个女孩对老人不是太有礼貌,但是老人仍然告诉她如何到达那里。

6.(Frankly)speaking,I don't think the plan will work.本句翻译:坦率地说,我觉得那个计划行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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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His speech left a deep(impression)on us.Leave/make an impression on sb.给某人留下印象

本句翻译:他的讲话给我们留下了很深的印象。

8.I(swear)that I will tell you everything some day.本句翻译:我发誓有一天我会把一切事情都告诉你。

9.Everyone praises the children's good(behavior)。

本句翻译:每个人都表扬了孩子的良好行为。

10.It's(rude)to point at people when you are talking with them.point at sb.指着…

本句翻译:当你和其他人谈话的时候你去指着别人这是不礼貌的。

Text B Why We Walk in Circles

in 以什么样的方式

“Pin the Tail on the Donkey” is always fun when you're watching rather than pinning.本句翻译:观看别人做“去把尾巴给毛驴安上”的游戏,比自己亲自去做更逗人。

pin(v.)用图钉钉

rather than 而不是…

donkey 驴

as stubborn as donkey

It is somewhat surprising to see how the blindfolded performers act.本句翻译:看到了被蒙住眼睛的参加游戏表演的人所走的路线着实有点儿让人吃惊。

somewhat 有一点儿

1.It is +(a.)+(for sb.)<有时可省略掉> to do

For example: It is difficult to have a good job if you don't study hard to create opportunities.如果你不努力学习创造机会的话,有一份好的工作是很难的。

Instead of going straight,they always wander off to one side or the other.The greater the distance to the donkey,the farther they go astray.本句翻译:他们都不走直线,总是要由一边偏离到另一边。参加游戏比赛的人距离毛驴越远,他们偏离目标毛驴也越远。

2.instead of /instead

wander off 徘徊,游离

Have you ever wondered why they are unable to walk straight ahead?

本句翻译:你有没有想过为什么他们不能够径直向前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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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nder 迷惑,疑惑

It is a well-known fact that a person will move in a circle when he cannot use his eyes to control his direction.本句翻译:一个人若不用眼睛来掌握走路的方向,就会走成一个大圈。这一事实是众所周知的。

Dark nights,dense fogs,blinding snowstorms,thick forestsfive with his left foot and five with his right.本句翻译:现在假设这个人迈了十步——左脚迈五步,右脚也迈五步。

His left foot will travel 100 inches.His right foot will travel 150 inches.本句翻译:他的左脚总共走了100英寸,他的右脚总共走了150英寸。

travel 运行,前行

This sounds impossible.One foot cannot remain 50 inches behind the other.湖南大学自考网 http://www.teniu.cc/

本句翻译:这听起来让人觉得不可能。因为一只脚不可能落后于另一只脚五十英寸。

What really happens?

本句翻译: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At each step the man turns a little bit to the left.本句翻译:每迈一步这个人就稍微向左转了一点点。

Sooner or later he makes a complete circle.本句翻译:迟早,他会走成一个大圆圈。

The tracks of his feet,however,make two circles,one inside the other.本句翻译:于是他的两只脚所走过轨迹就形成了两个圆圈,一个圆圈在另一的内部。

track 足迹,脚印

His left foot makes the smaller circle because it is taking larger steps.本句翻译:他的左脚所走的圈比较小,因为右脚的每一步都大一点。

This is why a person may walk in an arc when he sets out in a straight line.本句翻译:这就是一个人在出发时本来是想走的直线,结果却走成了一条弧线的原因。

The muscles of a man's arms are no more identical than the muscles of his legs.本句翻译:一个人的两只胳膊肌肉的发育和他的两只腿的肌肉的发育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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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no more(…)than…仅仅;不过/和…一样都不

For example: He is no more than an employee.他仅仅是一名员工。

He is no more able to operate computer than I am.他和我一样都不会用计算机。

This explains why the rowers who set out to cross the lake at night rowed in a circle.本句翻译:这足可以说明这些在夜间出发去横渡湖面的划船手把船划行的路线划成了一个大圆圈的道理。

By the same rule,a bird's wings do not develop evenly,and so it will fly in circles when blinded.本句翻译:同理,鸟的左右两个翅膀的发育也是不均衡的,所以如果它的眼睛瞎了以后,也会绕圆圈飞行。

by the same rule 同理

Thus,dear readers,our circular mystery has a very straight answer.本句翻译:由此可见,亲爱的读者,这就是我们的圆圈运动之迷的最直截了当的答案。

circular 圆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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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aight 直线的;直接的

On one hand,from the word itself,we can see that one is “circular”,the other is “straight”,the two words are in contrast with each other; on the other hand,the circular mystery has been thought for a long time and tested again and again; however,the answer is absolutely certain.So,both of the two words are used in double senses,creating a special effect.本段翻译:这是从字面意思来看一个是圆的,一个是直的,他们之间是相对的两个词,另外一个方面说有关圆圈之谜,被大家思考了很久的时间了,一次又一次地进行实验,而最终得到的答案却是一目了然的事情,这样一来,两个单词被在一起使用一语双关,产生了一种独特的效果。

Vocabulary Exercises

Ⅰ。Supply a word that you have learned in Text B.The first letter is given.1.The full moon has a(circular)form.本句翻译:全月它有一个圆的外形。

2.If there were no friction,an object in(motion)would never come to a rest.本句翻译:如果没有摩擦力,那么一个在运动的物体永远也不会停下来。

come to a rest 停下来

3.The road is not straight.You should drive slowly when you come to a(curve)。

本句翻译:这条路不太直。当你到路的转弯处时一定开的慢一点。

curve 弯曲,转弯处

4.The economic development in the country is(uneven): some areas are highly developed; while some other areas are rather underdeveloped.本句翻译:这个国家经济发展不均衡:有一些地区是高度发达地区;而其它一些地区是相当落后。

5.The fingerprints of no two persons are(identical)。

本句翻译:任意两个人的指纹都是不同的。

identical 同样的,一样的

6.When the tree fell in the snowstorm,it(pined)him to the ground.本句翻译:当这棵大树在暴风雨中倒下来时,它把这个男士压在了地面上。

7.It is(well-known)that money serves a variety of functions.本句翻译:众所周知,钱有很多种功能。

8.The engineers are thoroughly(investigating)the causes of the gas explosion.本句翻译:工程师们正在彻底调查有关煤气爆炸的原因。

9.The flower show was(intended)primarily for commercial purpose.本句翻译:这次花展首先是为了商业上的目的才运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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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I've made a mistake,though I didn’t(intend)to.本句翻译:虽然我不愿意犯错误,但是我还是犯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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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串讲笔记

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一)串讲笔记

第一编 绪论

第1章 行政法的基本概念 第一节 行政

一、行政的涵义 1.行政的概念

(名词解释)行政在行政法上的意义,通常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行政的分类考察

(1)公行政与国家行政。

(名词解释)狭义的行政仅包括公行政,指公共组织,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目的、任务而行使的执行、管理职能。

(单选)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2)静态行政和动态行政。

(单选)静态行政的涵义是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单位和个人,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动态行政的涵义是相应组织职能的运作,指行政活动、行政行为。(3)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单选)行政执法属于实质行政。形式行政是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只有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政;实质行政是根据主体活动的性质界定的行政,即不论主体为何公权力机关,只要其活动具有执行、管理的性质,即为行政。

二、行政与行政国

(单选)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是伴随着“行政国”的产生而产生的。

三、行政与法治国(单选)“行政国”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第二节 行政法

一、行政法的涵义(名词解释)(05-4)(02-4)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多选)(05-4)(02-4)行政法的内容是由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决定的。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多选)(06-4)(03-4)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有劳动局实施行政处罚与被处罚人之间形成的关系、劳动局登记检查企业用工情况与企业之间形成的关系。(单选)海关系统的内部关系,属于垂直领导关系。

二、行政法与行政权

(多选)行政权从其权力内容考察,包括国防权、外交权、治安权、经济管理权、社会文化管理权等。

三、行政法的形式(单选)(01-4)行政法一般不存在统一而系统的法典,它的法律规范广泛地散见于各种法律规范文件之中。

第三节 行政法学

一、行政法学的涵义

(单选)行政法学是以行政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单选)(08-4)在法学领域内,行政法学与宪法学的关系最为密切。

二、行政法的内容与形式

(简答)行政法主要包括三大类规范和制度;(1)行政组织法的规范和制度;(2)行政行为法的规范和制度;(3)行政法制监督、行政责任、行政救济法的规范和制度。

行政法的形式主要指行政法的法源形式,如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判例、法理等,同时也指行政法的结构形式,如编、章、节、条、款、项等。行政法的内容是行政法学最重要的研究对象。

第2章 行政法的法源

第一节 国外行政法的一般法源

(单选)大陆法系国家的法源主要限于成立法。(多选)(单选)(08-4)综合各国行政法源的情况,作为行政法一般法源的法形式大致有如下五种;

一、制定法

(多选)制定法通常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

二、判例法

(名词解释)判例法是指“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

三、习惯和惯例

四、行政法理

(多选)经常为西方国家法院司法审查引用的自然正义原则、信赖保护原则,不准翻供原则、越权无效原则、比例原则、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等等,均是通过学说确定的。

五、条约和协定

第二节 我国行政法的法源

(多选)(06-4)(03-4)作为行政法的制定法法源,大体包括下述几类:

一、宪法

(单选)在我国国家机关的法律适用中,很少直接适用宪法。(简答)《宪法》作为行政法法源,其包含的行政法规范主要有:(1)关于行政管理活动基本原则的规范。

(2)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基本工作制度和职权的规范。(3)关于国家行政区域划分和设立特别行政区的规范。(4)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5)关于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和关于外国人义务的规范。

(6)关于国有经济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外资或合资经济组织以及个体劳动者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的规范。

(7)关于国家发展教育、科学、医疗卫生、体育、文学艺术、新闻广播、出版发行等事业方针政策的规范;关于发挥知识分子作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推行计划生育、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范;关于加强国防、保卫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秩序的规范等。

二、法律(单选)(04-4)法律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如《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也包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如《国家赔偿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

三、行政法规(单选)(07-4)(06-4)(05-4)(04-4)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宪法或法律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宪法第89条)。

四、地方性法规

(单选)根据宪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代表大会和安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宪法第100条、第115条)。

五、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单选)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先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六、部门规章

七、地方政府规章

八、法律解释

九、条约与协定

第3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论述)(04-4)试述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名词解释)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

(1)行政法治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政府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办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员如果违反法律,超越法律活动,即要承担法律责任。

(2)行政合理原则,这一原则主要由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构成。

(3)行政公正原则,其基本精神是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地对待具有不同背景的行政相对人。

(4)行政公开原则,其主要要求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行政信息和情报公开等。

(5)行政效率原则,其涵义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能时,提高效率,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第一节 行政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涵义

(多选)法的规范依其对社会关系调整的确定性和细密度,可分为规则、原则、基本原则三类。(名词解释)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则。

(简答)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性质和功能(1)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基础性规范”,是产生其他具体规则和原则的规范。(2)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高度抽象的,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的规范。(3)行政法基本原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它对行政关系进行整体的宏观调整、规制。

(4)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指导、调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而且指导和调整行政法的整个立法行为。

(5)行政法基本原则不仅对行政法的立法、执法起宏观指导作用,而且在一定的场合也直接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

(论述)(06-4)第二节 行政法治原则

一、依法行政

(单选)依法行政的基本涵义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为应依法而为,受法之拘束。

二、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多选)(06-4)对政府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包括事前控制和事后控制。事前控制主要指授权控制和程序控制。(单选)(08-4)在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措施中,属于事后控制措施的是: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名词解释)授权控制是指法律授予某一政府机关某一项自由裁量权时,应有一定范围(目的范围、空间范围、时间范围等)的限制,不能授予其漫无边际的自由裁量权。

(名词解释)程序控制是指以法定程序控制和规范政府机关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相对于羁束裁量权,有很大自由度,政府在其法定范围内有选择其行为时间、地点、行为方式、幅度等的广泛自由。

三、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四、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第三节 行政合理原则

(多选)(单选)(08-4)行政合理原则主要由下述两项具体原则构成:比例原则和信赖保护原则。

一、比例原则(名词解释)(07-4)比例原则的基本涵义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保持二者处于适度的比例。

二、信赖保护原则(单选)(05-4)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政府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或承诺应守信用,不得随意变更,不得反复无常。(单选)(07-4)(06-4)行政行为作出后,如事后发现有较严重违法情形或可能给国家、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必须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时,行政机关对撤销或改变此种行为给无过错的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补偿。第四节 行政公正原则

(简答)(02-4)行政公正原则的基本精神:要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

一、依法办事,不偏私

(单选)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依法办事既是行政法治原则的要求,同时又是公正原则的要求。

二、平等对待相对人,不歧视

(单选)这一原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三、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

四、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

(名词解释)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就是行政主体工作人员处理涉及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事务或裁决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争议时,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回避。

五、不单方接触

(名词解释)不单方接触,是指行政机关就某一行政事项要同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对人作出行政决定或行政裁决,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如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宴请,在家接待一方当事人等)和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

六、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

第五节 行政公开原则

(简答)行政公开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的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简答)行政公开原则的主要要求包括:(1)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2)行政执法行为公开;

(3)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4)行政信息、情报公开。第六节 行政效率原则

(多选)行政效率原则主要有下述三项要求: 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 行政机构组织精干;

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第二编 行政法主体 第4章 行政机关 第一节 行政机关概述

一、行政机关的涵义(名词解释)(08-4)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1)行政机关是国家机关,是由国家设置、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职能的机关。(2)行政机关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3)行政机关是依法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二、行政机关与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的关系(多选)(06-4)(04-4)行政法主体指行政法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组织和个人。(名词解释)行政法主体仅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而不是包括所有行政法律关系的参与人。(名词解释)(03-4)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各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以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单选)行政机关具有双重性质,·相对于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是执行机关;相对于行政相对人,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简答)(01-4)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比较,具有下述特征:(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

(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第二节 行政机关的分类 一、一般行政机关与部门行政机关

二、职能性行政机关与专业性行政机关(多选)(07-4)行政机关根据其管理的客体和内容,分为职能性行政机关和专业性行政机关。

三、常设性行政机关与非常设性行政机关

四、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

(单选)行政机关根据其行使职能的情况以及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分为专门执法机关与普通管理机关。

五、首长制行政机关与委员制行政机关

(多选)行政机关根据其决策和负责体制,分为首长制行政机关和委员制行政机关。

六、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多选)(03-4)在我国,省以下的地区、县以下的区、市或市区以下的街道不属一级行政区域,不设人民代表机关,故也不可能产生人民政府,从而其行政管理分别由省、县、市或市区人民政府的派出行政机关(地区行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三节 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

一、行政机关的一般职责

(简答)将行政机关的所有这些具体职责加以归纳、抽象,可以概括为下述一般职责:(1)保障国家安全;(2)维护社会秩序;(3)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4)保障和促进文化进步;(5)健全和发展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6)保护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

二、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

(多选)根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一般有下述7项:(1)行政立法权;(2)行政命令权;(3)行政处理权;(4)行政监督权;(5)行政裁决权;(6)行政强制权;(7)行政处罚权。

三、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

(简答)根据现代行政法的一些规定和现代行政管理的一般实践,行政机关运用的主要行政管理手段有下述10项:

(1)制定规范和发布命令、禁令;(2)编制和执行计划、规划;(3)实施行政许可;

(4)征收税费和给予财政资助;(5)调查统计和发布信息情报;(6)处理和裁决争议、纠纷;(7)采取行政强制措施;(8)实施行政制裁;(9)缔结行政合同;(10)提供行政指导;

(论述)第四节 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

1.中央行政机关

(多选)我国中央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和国务院的工作部门(部、委、行、署等)组成。2.一般地方行政机关。(多选)一般地方行政机关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一般地方行政机关通常分为三级: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县、县级市及市(直辖市和其他下设区、县的市)辖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

3.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

(名词解释)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民族乡的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民族乡不设专门工作部门)。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既是民族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也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机关。4.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

(单选)根据宪法的上述规定,我国已于1997年7月1日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和1999年12月20日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

第5章 依授权和依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 第一节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涵义(名词解释)(06-4)(04-4)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

(简答)

二、被授权组织的条件和范围

相应组织应与所授权行使的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2)相应组织应具备了解和掌握与所行使行政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知识的工作人员。(3)相应组织应具备所授行政职能行使所需要的基本设备和条件。(4)对于某些特别行政职能,被授权组织还应具备某些特别的条件。(简答)

三、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第二节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一、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涵义

(单选)受委托者实施被委托的职能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委托主体的名义进行,并且其责任亦归属于委托主体。(简答)

二、受委托组织的条件和范围

爱委托组织应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受委托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任务的工作人员。受委托组织履行受委托职能需要进行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其应 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三、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单选)(07-4)(03-4)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其行使一定行政职能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简答)受委托组织的主要权利有:(1)取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管理手段和工作条件;(2)依法行使被委托的职权和办理被委托的事项;(3)取得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经费和报酬;(4)请求有关行政机关协助排除其在履行职责中所遇到的障碍;(5)向委托行政机关提出变更委托范围和改进相应领域行政管理的建议。

第6章 国家公务员

(多选)(08-4)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的有: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

第一节 国家公务员概述

一、国家公务员的概念

(名词解释)国家公务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简答)

二、国家公务员的分类(1)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我国国家公务员分为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公务员和一般公务员。

(2)我国国家公务员还分为领导职公务员和非领导职公务员。(简答)

三、国家公务员的法律地位

(1)在外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代表行政机关,以所在行政机关的名义行使国家行政权,其行为的结果归属于相应行政机关。(单选)(02-4)(2)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既不能作原告,也不能作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3)在内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则可以以公务员的名义作为一方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发生法律关系。

(4)在行政法制监督法律关系中,国家公务员可以作为监督对象与监督主体发生关系,成为关系的一方当事人。(单选)(07-4)(06-4)(05-4)职位保障权是指国家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受到行政处分。

第二节 国家公职关系

一、国家公职关系的概念

(名词解释)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直接相对主体为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

(单选)国家公职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内部行政法律关系的一种。(多选)(02-4)

二、国家公职关系的发生 考任; 选任; 聘任; 调任。

三、国家公职关系的内容 1.人事管理关系

(多选)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管理主要有下述5项制度:(1)考核;(2)奖励;(3)惩戒;(4)晋升;(5)回避。2.特别劳动关系。

(多选)公务员与行政机关的特别劳动关系主要体现为下述三项制度: 工资; 福利; 保险。

四、国家公职关系的消灭

(多选)导致国家公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下述5项: 公务员退休。公务员辞职。公务员辞退。(单选)(04-4)公务员辞退可导致公务员法律关系消灭。公务员死亡。开除。

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概述

行政相对人的涵义(名词解释)(06-4)(02-4)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多选)

二、行政相对人的分类(1)个人相对人与组织相对人。(2)直接相对人与间接相对人。

(多选)直接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为的直接对象,其权益受到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如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的申请人,行政征收的被征收人,行政处罚的被处罚人,等等。(3)作为行为的相对人与不作为行为的相对人。(4)抽象相对人与具体相对人。(5)授益相对人与侵益相对人。

第二节 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

一、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多选)(07-4)(05-4)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主要表现在下述三个方面:(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

(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二、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多选)(08-4)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具体体现为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法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主要享有下述权利:(1)申请权。(2)参与权。(3)了解权。

(4)批评、建议权。

(5)申诉、控告、检举权。(单选)(06-4)(05-4)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作出的对其本身不公正的行政行为有权申诉,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控告或检举。陈述、申辩。申请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权。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

三、行政相对人的义务

(多选)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法理,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关系中主要应履行下述义务:

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 协助公务的义务; 维护公益的义务; 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

第三编 行政行为 第8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

一、行政行为的涵义(名词解释)(07-4)(单选)(07-4)(05-4)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1)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的行为。

(2)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单选)行政合同行为不具有单方性,从而不包括在狭义行政行为的范畴。

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多选)行政行为相对于民事行为和其他国家机关的行为,主要具有下述特征:(1)服务性。

(单选)从整体上说,行政行为的服务性决定了其无偿性。(2)从属法律性。

(单选)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从而必须从属于法律。(3)裁量性。(4)单方性。

(单选)行政行为的单方性是指无需与行政相对人协商和征得相对人的同意。(5)强制性。

(单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是国家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为所特有的,一切社会组织、团体的行为均不具有此种强制性。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多选)(08-4)根据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行为可以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单选)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多选)(05-4)(03-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其行为形式主要体现为具体行政决定,如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执行决定、授予相对人某种权益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决定,拒绝相对人某种申请、请求的决定,等等。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单选)(06-4)(04-4)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分为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名词解释)(07-4)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程序等作了较说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三、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单选)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而无需以行政相对人先行申请作为启动条件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四、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单选)行政行为以有无限制条件为标准,分为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单选)婚姻登记行为是无附款行政行为。

五、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单选)行政行为以有无法定形式要求为标准,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六、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单选)行政行为以其对行政相对人利益的不同影响为标准,分为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与合法要件

一、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多选)1.行政立法行为的成立要件;

(1)经享有相应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讨论决定。(2)经行政首长签署。(3)公开发布

(多选)2.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1)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2)行政决定已送达行政相对人。(3)行政决定文书已为行政相对人受领。

二、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可以概括为三大类: 1.行为主体合法。

(多选)行政行为合法首先要求主体合法。主体合法的具体要求包括:(1)行为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为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3)应通过一定会议作出的行为通过了相应会议的讨论,并且相应会议有法定人数出席、相应决定有法定票数通过。2.行为内容合法

(多选)行政行为内容合法包括下述要求:(1)行政行为有事实根据,证据确凿。(2)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3)行为目的合乎立法目的。3.行为程序合法

(多选)程序合法的要件主要有:(1)行为符合法定方式。(2)行为符合法定步骤、顺序。(3)行为符合法定时限。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效力

(多选)(04-4)(02-4)行政行为的效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对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本身以及对所有其他组织、个人所具有的法律上的效力,主要包括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一、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单选)(06-4)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任何机关、组织、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

二、行政行为的确定力

(单选)某工商局任意改变了其所颁发的营业执照中确定的营业范围,从行政法理论上说,该工商局违反了行政行为效力的确定力。

三、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名词解释)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指导行政行为生效后,作为行政相对人的所有个人、组织都要受该行为的约束,履行该行为确定的义务,不得作出与该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有关要求的行为。(单选)(08-4)“行政主体已经命令某公司停业整顿,该公司即不得再行开工营业”,这体现了行政行为的拘束力。

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

(简答)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与拘束力紧密相连的:(1)拘束力是执行力的前提,行政主体作出的没有拘束力的行为不可能强制执行。只有其行为具有了拘束力,当事人才必须履行相应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在当事人不履行时,行政主体才能对之予以强制执行。(2)执行力是拘束力的保障,行政行为如果没有强制执行力,其拘束力就是一句空话。

第五节 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

行政行为的无效

(多选)1.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 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单选)(06-4)(5)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属于无效的行政行为。

(6)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多选)2.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

行政相对人可不受该行为拘束,不履行该行为为之确定的任何义务,并且对此种不履行不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相对人可在任何时候请求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

有权国家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因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具有公定力和确定力。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相应行为从行政相对人处所获取一切(如罚没款物等)均应返还相对人;所加予相对人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人所造成的一切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二、行政行为的撤销(简答)(08-4)简述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

(1)相应行政行为通常自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之前仍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引起的,且相应行政行为是授益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也可不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

(3)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应追溯到自行为作出之日。

第9章 行政立法 第一节 行政立法概述

一、行政立法的涵义(名词解释)(08-4)(04-4)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

(简答)

二、行政立法的性质

行政立法既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从属性立法行为(准立法行为),又具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

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表现在:(1)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人们遵守的行为规则。(2)行政立法所立之法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3)行政立法必须遵循准立程序。

行政立法的“行政”性主要表现在:(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2)行政立法的客体是有关行政管理事务;(3)行政立法的目的主要是执行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简答)

三、行政立法的分类(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单选)(07-4)职权立法是行政机关直接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授权,为执行相应法律、法规,或为行使其相应行政管理职权,而进行的行政立法。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单选)行政立法依其内容不同可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

第二节 行政立法体制

一、行政立法体制与我国现行立法体系(单选)我国现行立法体系在纵的方面分为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的两大层级。

(单选)我国现行立法体系在横的方面分为权力机关立法(人民代表机关立法)和行政立法(行政机关立法)两大系统。机力机关立法系统包括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多选)(06-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统称“地方政府规章”,它们同属于地方行政立法。

二、行政立法权限划分与我国整体立法权限配置 1.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限。

(单选)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可以就下列事项制定行政法规:(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2)宪法第89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2.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限。

(单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三、行政立法位价与我国立法阶系列

(多选)要明确行政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必须考察我国整个立法的位阶系列。(1)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位阶。

(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规章的效力范围。(3)法律规范冲突规则。(单选)(08-4)(07-4)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三节 行政立法程序

一、立项

(单选)行政法规的立项报国务院审批。

(单选)规章的立项报本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起草

三、听取公众意见

(多选)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四、审查

(多选)起草部门在报送送审稿时,应同时报送下述材料:送审稿的说明、国内外的有关立法资料、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考察报告等。

五、决定与公布(单选)《立法法》规定,行政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

第四节 行政立法效力

一、行政立法效力的涵义

(名词解释)行政立法的效力主要指行政立法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拘束力、执行力以及对于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和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适用力。

(论述)

二、行政立法对于国家机关、组织、个人的效力(1)行政立法对于行政机关的效力。

行政法规和规章一经发布,既不仅对于行政相对方的个人、组织发生拘束力,也对行政机关本身发生拘束力,对于合法有效的行政立法,任何行政机关在实施相应具体行政行为时都必须予以遵循和适用,而不得违反。

(2)行政立法对于其他国家机关的效力。

对于行政机关就行政管理发布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其他国家机关也有遵守的义务。国家权力机关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撤销违法的行政法规、规章。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也有不适用违法行政法规、规章的权力。但是对于合法的行政法规和规章,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还应予以适用和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3)行政立法对于组织的效力。

任何社会组织和企事业组织,包括外资、合资企业,只要在中国境内,就必须遵守中国行政立法,行政立法均对之有拘束力。

(4)行政立法对于个人的效力。

行政立法的效力范围总的来说及于全国公民(不论其在境内还是在境外),也及于处在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但就每一个具体的行政法规、规章来说,其效力决定于颁布机关的管辖权限和立法内容。

三、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改变或撤销法律、法规、规章的权限(单选)(07-4)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变通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规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单选)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第五节 行政法规、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与效力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涵义

(名词解释)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社会实施管理,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发布的规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令。(简答)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种类

(1)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国务院的工作机构发布的行政规范文件;(3)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10章 行政处理概述

第一节 行政处理的概念和类型

一、行政处理的概念(名词解释)(03-4)行政处理,又称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决定,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任务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或根据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写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行政处理的效力

(多选)行政处理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多选)

三、行政处理的类型 1.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

(1)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概念。(名词解释)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或称被动性行政处理行为、消极行政处理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多选)(2)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程序:

①提出申请;②审查;③审核;④批准;⑤对不予批准的救济程序。2.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

(名词解释)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或称主动性行政处理行为、积极行政处理行为,是指依据行政机关所具有的法定行政职权,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即可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二节 行政处理的特征

(简答)

一、行政处理的一般特征(1)法定性;

(2)行政处理的主体是行政主体;(3)行政处理的对象特定;

(4)行政处理的内容直接影响特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是具体行政行为;(5)行政处理是要式行政行为,一般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6)行政处理导致侵权时具有可救济性;(7)行政处理的形式具有广泛性和多样性。(简答)

二、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特征

(1)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是以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为前提的;(2)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是授益性行政行为;(3)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的目的具有限定性。(简答)

三、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的特征(1)强制性;(2)主观能动性;(3)及时、迅捷性。

第三节 行政命令

一、行政命令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命令的概念。

(名词解释)行政命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意思表示,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论述)2.行政命令的特征。

(1)行政命令的主体是行政主体。行政命令体现国家的意志,是国家命令之一。由行政主体发布,它不同于由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发布的命令。(2)行政命令是一种意思表示行为。行政命令表现为通过指令相对人履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而实现行政目的,而不是由自己进行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3)行政命令是一种设定义务性行为。行政命令的实质是为相对人设定作为义务或不作为义务,而不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权利。(4)行政命令的实质是为行政相对人疫定行为规则,且大多是具体规则,表现为在特定时间内特定事项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规范。(5)行政命令以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执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命令。(6)行政命令是依职权行政行为。行政命令无须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而是由行政主体依职权直接作出。(7)行政命令适用特定的程序。与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相比较,行政命令所适用的程序呈现出较强的特殊性,如大多数行政命令具有即时性。

二、行政命令的范围和种类 1.行政命令的分类(单选)(07-4)《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是作为命令的典型。2.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多选)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概念有别。(2)性质及内容不同。(3)形式不同。(4)角度不同。

第四节 行政确认

一、行政确认的概念和特征(名词解释)(06-4)1.行政确认的概念。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简答)2.行政确认的特征:

(1)行政确认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2)行政确认行为的内容或者目的,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确定或否定。(3)行政确认权是国家行政权的组成部分,行政确认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4)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5)行政确认是羁束性行政行为。

二、行政确认的形式种类和概念

(多选)行政确认的内容可分为两个方面,即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单选)(08-4)某市国土局确认某块土地的使用权人为张某,该行政行为属于行政确认。

第五节 行政规划

行政规划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规划的概念

(名词解释)行政规划,也称行政计划,是指行政主体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首先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事前制定出规划蓝图,以作为具体的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为实现该综合性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活动。(多选)2.行政规划的特征:(1)方针政策性;(2)综合性;(3)法定性;(4)广泛的裁量性。

第六节 行政奖励

一、行政奖励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奖励的概念。(单选)(07-4)(05-4)行政奖励,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表彰先进、激励后进,充分调动和激发人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为国家、人民和社会做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给予物质的或精神的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简答)2.行政奖励的特征:

(1)实施行政奖励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政奖励的目的在于表彰先进,激励和推动后进,调动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3)行政奖励的对象是对国家、人民和社会作出突出贡献或模范地遵纪守法的个人和组织。(4)行政奖励的内容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这两种奖励,既可单独进行,又可合并实施。(5)行政奖励是具体行政行为。(6)行政奖励行为是单方行政行为,但不具有强制执行力。(7)行政奖励是一种法定的行为。(简答)

二、行政奖励的基本原则(1)依法奖励、实事求是的原则。(2)奖励与受奖行为相当的原则。(3)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4)公正、合理、民主、平等的原则。(5)及时性、时效性和稳定性原则。

第七节 行政给付

一、行政给付的概念 1.广义的行政给付。(单选)(04-4)广义上的行政给付包括供给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2.狭义的行政给付

(单选)狭义上的行政给付仅指社会保障行政。(简答)

二、行政给付的特征

(1)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向行政相对人给付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2)行政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行政相对人。(3)行政给付是一种依申请行政行为。(4)行政给付是依法作出的行政行为。

三、行政给付的类型

(单选)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给付行为赋予给付对象一定的物质上的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多选)(02-4)(单选)(07-4)(03-4)综合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将行政给付的形式概括为以下几种:(1)抚恤金;(2)特定人员离退休金;(3)社会救济、福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

第11章 行政许可

(多选)(08-4)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注销手续的是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一节 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名词解释)(05-4)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

(简答)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3)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确保财政收入。(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类型

(简答)

一、对行政许可的学术分类(1)一般许可和特别许可。

(多选)持抢许可、烟草专卖许可属于特别许可。(2)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

(多选)专利许可、商标许可、烟草专卖许可,属于排他性许可。(3)独立证书许可和附文件许可。(多选)(04-4)附文件许可,是指必须附加文件予以说明被许可的活动内容、范围、方式、时间等的行政许可(如专利许可、商标许可、建设许可、对动植物及其产品入境的海关许可等)。权利性行政许可和附义务的行政许可。

(5)依行政许可目的的分类。(6)依许可领域的分类。

(多选)

二、对行政许可的法律上的分类(1)特许;(单选)(05-4)某公司经审核取得了“天然气经营许可”,这种许可是行政法上的特许。(2)一般许可;(3)认可;(4)核准;

(5)登记(备案)。

(简答)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许可法定的原则

二、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的原则

(单选)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的原则是行政许可制度走向现代化、科学化的基础和保障。

三、行政许可平等的原则与先申请主义和通知利害关系人的原则

四、行政许可均衡、比例、适度和责任的原则

五、行政许可的效率与时限原则

六、行政许可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与诚信的原则

七、行政许可合理收费的原则

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合理化问题

一、行政许可的作用

(简答)1.行政许可在现代国家中的积极作用。

一般认为,行政许可在现代国家中的积极作用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实现从直接管理到间接管理的过渡,协调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关系。

(2)有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及公民的权益,制止不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3)有利于保护并合理分配和利用有限的国力资源,保持生态平衡,避免资源、财力及人力的浪费。

(4)有利于控制进出口的贸易,发展民族经济,保持国内市场的稳定。在当今世界,随着世贸组织影响力的不断增强,经济全球化、全球一体化逐渐成为人们的共识,各成员方的许可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受到WTO规则的约束。

(5)有利于消除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因素,保障社会经济活动有一个良好的环境。2.行政许可制度的某些消极作用。

二、行政许可的合理化

(名词解释)行政许可的合理化,就是要充分发挥行政许可的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追求社会资源的有效和合理配置,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维持的相关因素,以便实现政府的有效管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滥用裁量权的可能性,推进廉政建设。

第12章 行政征收

第一节 行政征收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征收的概念

(多选)行政征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征收包括行政征收、行政征用和行政征调等;狭义的行政征收不包括行政征用和行政征调。(名词解释)(03-4)狭义的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根据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向个人和组织强制地、无偿的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名词解释)(05-4)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于公共目的,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取得个人和组织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的行政行为。

(名词解释)行政征调,亦称公用征调,是指行政主体等为了公共利益,在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或者紧急需要的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征用和调集个人和组织的财物或劳务,并给予相应补偿的行政行为。(多选)(07-4)(04-4)

二、行政征收的特征(1)强制性;(2)无偿性;(3)法定性;(4)选定性和固定性。

第二节 行政征收的特征

一、税收 1.税收的概念。

(名词解释)税收,简称税,是国家税收机关为了实现国家和社会经济目标,而凭借其行政权力,依法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2.税收的种类。

(多选)按照征税对象的不同,可分为流转税、资源税、收益(所得)税、财产税和行为税五种。

二、各种社会费用征收 1.各种社会费用的概念。

(名词解释)各种社会费用,简称费,是指一定行政机关凭借国家行政权所确立的地位,为个人和组织提供一定的公益服务,或授予其国家资源和资金的使用权而收取的代价。2.各种社会费用的种类。(多选)(06-4)(05-4)(03-4)目前,我国的各种社会费用主要有公路运输管理费、车辆购置附加费、公路养路费、车辆通行费、港口建设费、排污费、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和教育费附加等。

第三节 行政征收的基本原则(简答)行政征收的基本原则 行政征收法定的原则;

行政征收公平负担与受益者负担的原则; 行政征收公平、公开、公平的原则; 行政征收效率的原则; 确保财政收入的原则;

尊重个人和组织财产权的原则。第13章 行政处罚

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

(名词解释)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为达到对违法者予以惩戒,促使其以后不再犯,以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目的,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

(简答)

二、行政处罚的特征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据法定权限。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

(2)行政处罚是针对有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即对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财产、名誉或其他权益的限制或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3)行政处罚的目的既是为了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对违法者予以惩戒和教育,使其以后不再犯。

(4)行政处罚是对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的制裁(第7条第2款)。

(论述)(08-4)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类型

一、警告

(单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警告裁决书必须向本人宣布并送交本人。

二、罚款

(单选)罚款的数额应由具体的行政法律规范规定,一般是规定最高额和最低额。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业(单选)《行政处罚法》规定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可适用听证程序,以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单选)(06-4)(04-4)(02-4)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是一种行为罚或称能力罚,指限制或剥夺违法者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处罚形式。

六、行政拘留(单选)(07-4)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特别是治安管理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处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劳动教养。

(单选)劳动教养的期限为1-3年,必要时可处长1年。2.驱逐出境、禁止进境或出境、限期出境。3.通报批评。

(单选)通报批评,属于申诫罚。(论述)(03-4)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1)处罚法定的原则。

①处罚设定权法定。②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③被处罚行为法定。④处罚的种类、内容和程序法定。

(2)处罚公开、公正的原则。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4条第3款);处罚程序必须公开。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4)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

保障相对人权利的原则实质上是由保障相对人陈述权、申辩权的原则和无救济便无处罚的原则构成的。

(5)职能分离的原则。

①行政处罚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相分离。②行政处罚的调查、检查人员和行政处罚的决定人员相分离。③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除依法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④行政处罚如举行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名词解释)(02-4)(6)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①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24条);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予以人身自由的处罚(第22条);③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处罚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第28条)。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多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或称当场处罚程序)、听证程序和一般程序(或称为普通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名词解释)(08-4)简易程序,也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项,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

二、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简答)听证程序的特征:

(1)听证是由行政机关主持的并由有关利害关系人参加的程序。(2)听证公开进行。

(3)听证程序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但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者可以适用听证程序。(多选)(08-4)在行政处罚正式作出之前,行政相对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类型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

(4)听证程序的适用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才组织听证。(5)组织听证是行政机关的法定义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三、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1.一般程序的概念。(名词解释)一般程序,或称为普通程序,是指除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和听证程序的以外,行政处罚通常所应适用的程序。(多选)2.一般程序的步骤:(1)立案。(2)调查。(3)决定。(4)拟制处罚决定书。(5)说明理由并告知权利。

(多选)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1条)。(简答)(04-4)简述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处罚中的权利。

申请回避权、申辩权、陈述事实、提出证据权,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等。(6)当事人陈述和申辩。(7)正式裁决。(8)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

第五节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一、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概念

(名词解释)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保证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当事人的义务得以履行的程序。

(多选)

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原则(1)申诉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2)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原则。(简答)

三、行政处罚执行程序的内容 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

(1)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遵循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和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的原则。罚款的收缴由法定的专门机构负责,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罚款都由专门机构收缴。(2)专门机构收缴罚款的程序:①通知送达。②催交。③收受罚款。2.当场收缴罚款。

(1)当场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①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②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③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2)当场收缴罚款的程序:①出具罚款收据。②罚款的缴付。3.强制执行。(1)执行措施。(2)强制执行的例外。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14章 行政强制

第一节 行政强制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强制的概念

(名词解释)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通过依法采取强制手段迫使拒不履行行政义务的相对方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的状态;或者出于维护社会秩序或保护相对人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需要,乃至为了获得行政上信息的需要,而对(私人)相对方的人身或财产采取紧急性、及时性或临时性强制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单选)(03-4)公安机关对在公共场所酗酒滋事的人进行人身拘束,该行政行为的性质是行政强制。

(名词解释)(04-4)行政调查,是指为了实现行政目的,由行政主体依据其职权,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能够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活动。

二、行政强制的特征(简答)(07-4)1.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1)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应履行的义务,是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2)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义务的履行。(4)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具有广泛性和法定性。(5)在行政强制执行中不得进行执行和解。(简答)2.即时强制的特征:

(1)即时强制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2)即时强制是行政主体在情况紧急时直接基于法律、法规的规定而采取的强制措施。(3)即时强制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法律、法规所确立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状态,同时也具有保障义务履行、保护个人和组织权益的一面。(4)即时强制的程序性规范相对而言不很严格。

(简答)3.行政调查的特征:

(1)行政调查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2)行政调查是行政主体的职权行为,具有命令性、强制性和执行性。(3)行政调查的对象是行政相对人。

(4)行政调查的根据是规定调查职权的法律规范、规定调查对象应当遵守的法律规范或应当执行的行政决定、命令。

(5)行政调查的内容是对相对人一定情况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行为。(6)行政调查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益。

(7)行政调查的目的在于掌握和了解有关信息,以采取合法、合理且有效的行政管理手段,确保圆满地实现行政目的。

第二节 行政强制的类型

(简答)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1.根据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可分为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执行、对行为的行政强制执行和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执行三种。

2.根据行政强制执行是否由强制执行机关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一般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两种。

(1)间接强制。

(多选)间接强制又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二种。(单选)(06-4)城建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某拆迁公司拆除违章建筑的行为属于代执行。(名词解释)(08-4)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力主体,科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单选)(05-4)税务机关收缴滞纳金是对纳税人的执行罚。(2)直接强制。

(多选)直接强制可分为人身强制和财产强制两类。(多选)

二、即时强制的种类(1)对人身及人身自由的强制。(2)对住宅、生产、经营场所等进行的强制。(3)对财产的强制。

三、行政调查的种类

(多选)行政调查首先可以分为特定调查和一般调查。

(多选)行政调查还可以分为经常性调查、临时调查和具体案件调查。(多选)行政调查也可分为非强制调查、强制调查和间接强制调查。(简答)第三节 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

(简答)

一、行政强制法定原则

(1)依法强制执行的原则;(2)依法即时强制的原则;(3)依法进行行政调查的原则。

二、行政强制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行政强制与预防相结合的原则

四、行政强制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五、行政强制比例原则和适当原则

六、行政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七、行政强制效率原则

八、行政强制协助执行的原则

第15章 行政裁决

第一节 行政裁决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裁决的涵义(单选)(03-4)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简答)

二、行政裁决的特征

(1)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争议是民事性质的,且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这是行政裁决的前提。(2)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

(3)行政裁决程序通常依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以协商或调解为前置。(4)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决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5)行政裁决具有不可变更力。

(多选)一般行政行为都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

第二节 行政裁决的类型

一、专门行政机关的裁决和一般行政机关的裁决

(多选)根据主持行政裁决的主体不同,行政裁决可以分专门行政机关的裁决和一般行政机关的裁决。

1.专门行政机关的裁决。

(名词解释)专门行政机关的裁决,是指对那些由特定行政机关管理职权内的事项所引起,涉及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民事纠纷,法律、法规授权该管理部门承担的裁决。2.一般行政机关的裁决。

(名词解释)一般行政机关的裁决,是指有关民事纠纷在涉及到国家或集体资源的归属、牵涉到一般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政策时,法律、法规授权一级人民政府承担的裁决;以及有关民事纠纷的发生与基层政府的管理职能密切相关时,法律、法规授权相应的基层人民政府承担的裁决。

二、权属纠纷的裁决、侵权纠纷的裁决和损害赔偿纠纷的裁决(多选)(07-4)(06-4)(04-4)根据行政裁决对象的不同,行政裁决可以分为权属纠纷的裁决、侵权纠纷的裁决和赔偿纠纷的裁决。

(简答)第三节 行政裁决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裁决法定原则;

二、行政裁决公开、公正、平等的原则;

三、行政裁决客观、准确、便民的原则;

四、行政裁决效率原则。

第16章 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第一节 行政指导

一、行政指导的概念和特征(多选)(05-4)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内,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协商、示范、制定导向性政策、发布有关信息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多选)行政指导具有下列特征:(1)行政性。(2)非强制性。(3)依据的特殊性。(4)表现方式的灵活性。(简答)

二、行政指导的种类

(1)根据是否有法律依据,行政指导可以分为有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和无法律依据的行政指导。(2)根据对象是否特定,行政指导可以分为抽象的行政指导和具体的行政指导,也有人称之为宏观行政指导和个别行政指导。

(3)根据功能不同,行政指导可以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和促进性行政指导。(4)根据对相对人权益影响的不同,行政指导可以分为助成性行政指导和限制性行政指导。(简答)(06-4)

三、行政指导的意义和作用

(1)行政指导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管理方式的一种理性选择。(2)行政指导是对行政法治的一种补充和配合。(3)行政指导是协调政府与公众关系的有效手段。

第二节 行政合同

一、行政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名词解释)行政合同,也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或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简答)(05-4)(03-4)行政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行政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或者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单选)(3)行政合同属于一种双方行政行为。

(4)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享有优益权。由于行政合同具有社会公益性,其目的是为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5)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行政合同发生的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有关规则,通过行政法上的救济途径(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予以解决。(简答)

二、行政合同的作用(1)有利于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

(2)有利于调动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行政合同使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明晰,如果发生合同争议,当事人可以据此寻求法律保护或救济,保证合同争议得到解决。

三、行政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多选)(07-4)行政主体的权利。(1)选择合同相对一方当事人的权利。(2)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和指挥权。(3)单方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权利。(4)制裁权。

四、行政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多选)(02-4)订立行政合同通常采取招标、直接磋商和拍卖等方式。

第三节 行政事实行为

一、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

(名词解释)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基于行政职权的行使而实施的,不以设定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为目的,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论述)

二、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的关系 行政事实行为不同于行政法律行为,其主要区别在于:(1)二者产生法律效果的原因不同。

(2)法律调整的重点不同。对行政法律行为而言,法律调整的重点在于意思表示与行为后果;行政事实行为则不同,由于其直接表现为行为主体的客观活动,法律调整的意义只在于行为自身或其结果,在其违法时可能发生行政主体或行政工作人员的责任问题(如赔偿责任、惩戒责任等)。(3)对外界的影响方式不同。行政法律行为是一种意效行为,产生设权效果,在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采取实际行动之前,往往只表现为法律上的某种可能性;而行政事实行为则直接表现为主体的动作,并以该种行动对外界产生直接作用,引起物理或生理变化,诸如房屋的拆除、人身的拘束、财物的销毁等。

行政事实行为与行政法律行为也存在密切的联系。行政事实行为大多数情况下要依赖于行政法律行为而实施,这种依赖表现为以下三种情况:

(1)有的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的辅助行为。

(2)有的行政事实行为构成行政法律行为的前置或后置程序。(3)有的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的衍生行为。(案例分析)(08-4)(1)刘某的行为属于行政事实行为。原因在于:刘某的行为与行政职权相关,不以设定李某的权利义务为目的,并且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李某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原因在于: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属于国家赔偿范围。

第17章 行政程序 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和特征(名词解释)(05-4)(单选)(04-4)(02-4)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为方式、步骤构成了行政行为的空间表现形式,行为的时限、顺序构成了行政行为的时间表现形式。所以,行政程序本质上是行政行为空间和时间表现形式的有机结合。(简答)行政程序具有下列特征:(1)行政程序具有法定性。(2)行政程序具有多样性。(3)统一性与分散性的结合。(简答)

二、行政程序的分类

(1)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与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这是以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为基础的分类。

(2)内部行政程序与外部行政程序。这是以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的划分为基础的分类。(3)强制性程序与任意性程序。这是以法律规定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对所遵循的程序是否可以自由选择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4)事先行政程序与事后行政程序。这是按照行政程序适用的时间顺序不同所作的分类。

(5)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司法程序。这是根据实施行政行为时形成法律关系的特点不同所作的分类。

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制度

(多选)

一、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1)程序法定原则。(2)相对人参与原则。(3)公正原则。(4)效率原则。(论述)(多选)(08-4)

二、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必须遵循的重要程序制度,是行政程序基本原则的具体化。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表明身份制度。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进行调查或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行为之始,应当向相对人出示履行职务的证明,表明其有权从事该项活动的制度。

(2)告知制度。这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将有关事项告诉相对人的制度。

(3)调查制度。这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一项决定或裁决前,应当查明事实、收集证据的制度。(4)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然后根据经双方质证、核实的材料作出行政决定的一种程序制度。(名词解释)(06-4)(5)说明理由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要说明作出该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制度。其作用主要在于:①促使行政机关对自己作出的决定作充分的考虑,使自己的决定有充分根据。②使相对人行政决定的内容有充分的了解,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违法、不当的行政决定对其合法权益的侵害。

(6)辩论制度。辩论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裁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时,应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在行政机关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就有关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对质的一种法律制度。

(7)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决定和处理其管理范围内的各种事项或裁决相应争议时,其工作人员若和所处理的事项或裁决的争议有某种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公正处理或裁决时,应主动回避或应当事人的申请而回避的制度。

(8)职能分离制度。职能分离制度是为了加强对权力的制约,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和滥用权力,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将行政机关的某些相互联系的职能加以分离,使之分属于不同的机关或不同的工作人员掌管和行使的制度。

(9)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应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让相对人知晓有关行政活动的情况及有关信息资料。

(10)不单方接触制度。不单方接触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理两个以上相对人的、具有相互排斥利益的事项时,不能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单独与另一方当事人接触,听取其陈述、接受其证据材料的制度。

(11)时效制度。时效制度是指行政行为的全过程或其各个阶段受到法定时间限制的程序制度。(12)行政救济制度。这是指在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时,法律应为其提供申诉或申请复议以获得救济的途径与机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法定行政机关对原行政决定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第三节 行政程序法

一、行政程序法的概念

(名词解释)行政程序法是关于行政程序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即规定行政行为的方式与步骤的所有法律规范。

二、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和结构模式 1.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

(单选)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是指行政程序法根据所需要达到的目标而形成的总体特征。(多选)从世界范围来看,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主要有以下两种:(1)效率模式。(2)权利模式。2.行政程序法的结构模式。

(单选)行政程序法的结构模式是指一国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的结构样式。(多选)行政程序法的结构主要有两种模式:(1)统一式,(2)分散式。统一式是指一国制定一部统一的、适用于所有行政领域的、规范各部门、各类别行政行为基本程序的行政程序法典。

分散式指一国行政程序法规范分散规定于各单行法律、法规之中,不制定统一适用于各行政领域、各部门、各类别行政行为基本程序的专门行政程序法典。

第四编 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

第18章 行政救济与行政法制监督概述 第一节 行政救济

一、行政救济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救济的概念。

(名词解释)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相对方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相关的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机关提出申请,有权机关依法解决纠纷,给予权益补救的法律制度。(简答)2.行政救济的特征:

(1)行政救济通常是事后的救济,一般不存在事前救济。

(2)行政救济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非经当事人申请,有关机关不能主动为之。

(3)行政救济中争议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平等,一方是代表公权力的国家机关,另一方是普通公民,除在行政诉论之中外,大部分纠纷在行政机关内部解决,双方地位不一样。(4)行政救济是一种直接的救济,即能直接给受害方提供权利救济。

二、行政救济的类型(简答)(07-4)(05-4)我国现行行政救济类型有以下几种:(1)行政复议。(2)行政诉讼。(3)信访制度。(4)行政赔偿。(5)行政补偿。

第二节 行政法制监督

一、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和特征 1.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

(名词解释)广义的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以外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遵纪守法的行为的监督。

(单选)狭义的行政法制监督,仅指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管理活动实施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不包括国家机关以外的个人和组织所实施的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2.行政法制监督的特征。(多选)(03-4)(02-4)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简答)简述行政法制监督不同于行政监督。二者的联系是:(1)两种监督的总体目的相同。无论是行政监督还是行政法制监督,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秩序,都是为了行政法治目标的实现。(2)两种监督的主体有部分交叉。行政法制监督包含行政机关自身的监督,而行政机关监督分为一般监督和专门监督。其中一般监督的主体同时是行政监督的主体。二者的区别在于:(1)监督的主体不同。(2)监督的对象不同。(3)监督的内容不同。(4)监督的方式不同。

(简答)

二、行政法制监督的分类(多选)(1)以监督是否具有直接法律效力为标准,将行政法制监督分为国家机关的监督和社会监督。(多选)(2)以监督的时间为标准,将行政法制监督分为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多选)(3)以监督的对象为标准,将行政法制监督分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对国家公务员的监督。(多选)(08-4)(4)以监督主体为标准,将行政法制监督分为立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国家机关系统外的公民和组织的监督。

三、我国的行政法制监督监督体系(单选)(08-4)某省人大常委会撤销了本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行为属于权力机关监督。(多选)(07-4)专门行政监督主要指行政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19单 国家权力权关对行政的监督 第一节 权力机关监督行政概述

一、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概念

(名词解释)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的监督,是指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的监督。

二、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根据

(多选)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根据是民主原则、法治原则。

三、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特征

(多选)在我国当前制度框架内,相较于司法监督而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规范意义上应该是更具权威性和全面性的。

第二节 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内容

(简答)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具体内容(1)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

(2)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命令的制定;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财政预算的制作和执行、(4)各级政府组成人员的选举、任免;

(5)权力机关决议、决定的执行以及权力机关议案、建议和批评意见的办理。

(简答)第三节 权力机关监督行政的方式和程序

一、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二、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

三、审查政府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

四、质询和询问

(单选)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的质询案。

五、视察、检查和调查

六、处理公民申诉、控告和检举

七、对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

第20章 国家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 第一节 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概述

一、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概念

(名词解释)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对一般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对公务人员(包括公务员、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施行的法制监督。

二、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特征

(多选)相较于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一个比较完善的行政系统内部监督有以下特征:(1)监督内容更具全面性;

(2)监督方式、手段更具多样性;(3)监督程序更具时效性。

(多选)

三、行政系统内部监督的分类(1)一般监督;(2)专门监督。

第二节 一般监督 一、一般监督概述

(单选)行政系统内部的一般监督,因主要建立在行政组织层级隶属关系基础之上,故也称也层级监督。

(简答)

二、一般监督的层级分类

(1)国务院对所属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的监督。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各部门以及下级人民政府实行的监督。(3)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相应职能部门实行的监督。(4)行政机关对其自身或者其所属公务人员实行的监督。三、一般监督的主要方式

(多选)在我国,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法制实践,行政系统内部一般监督可以归纳为以下方式:(1)审查批准;(2)备案;(3)听取、审议工作报告;(4)实施执法检查;(5)行政复议;(6)信访;(7)惩戒。

第三节 行政监察

一、行政监察概述

(名词解释)行政监察,是指国家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纠举、惩戒违法、违纪行为的活动。

二、行政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权限(多选)(04-4)法律为保障行政监察机关行使监察职能,授予其调查权、建议权、决定权三类权力。

三、行政监察权的运作程序 1.检查程序。

(多选)2.违纪案件调查审理程序:(1)立案;(2)调查取证;(3)审理;(4)期限。

(单选)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结案。3.监察建议、监察决定程序。

(单选)监察对象对监察建议有异议,可以自收到监察建议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监察建议的监察机关提出。

4.申诉处理程序。

第四节 审计监督

一、审计监督概述

(名词解释)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核、稽查的活动。(简答)审计监督的特征在于:(1)其是对行政机关使用经费情况的审核。(2)其目的不仅在于促进廉政,亦在于保障公共行政的效益。(3)其审核的材料主要是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政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而不是行政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多选)

二、审计机关履行职责的权限(1)调查权;(2)强制措施权;(3)建议权;(4)出具审计意见和作出审计决定权。(论述)

三、审计监督权的运作程序

(1)立项。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的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审计项目计划。(2)实施审计。①成立审计组。②送达审计通知。③审计调查。

(3)审计结论。①制作审计报告、征求意见。②报送审计报告。③审定审计报告、作出结论。(4)执行。被审计单位或者协助执行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审计机关。审计机关应当自审计决定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检查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第21章 行政复议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

一、行政复议的涵义 1.行政复议的概念。(名词解释)(04-4)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简答)(08-4)2.行政复议的特点:(1)行政复议由法定的行政主体进行;(2)行政复议是依申请的行为;(3)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裁判行为;

(4)行政复议同时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5)行政复议按照特定行政程序进行。(论述)(02-4)

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1)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在行政复议的过程中,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和行政复议机关的一切活动都应当遵循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这一原则包括:①主体合法。②复议的依据合法。③程序合法。(2)公开原则。“公开”,包括行政复议依据、范围和复议的过程公开,以及行政复议中的证据材料依法向当事人公开。

(3)公正原则。

公正就是要求复议机关在进行复议时应坚持对行政行为合法性与合理性同时审查的原则。(4)及时裁决原则。

及时是行政效率原则的具体要求。及时,是指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作出复议决定。

(5)便民原则。

该原则的基本精神要求复议机关应尽最大可能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为复议当事人特别是申请人提供便利的条件,从而保证复议合法、有效的开展。(6)一级复议原则。

行政复议机关对当事人申请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的,不得再行提出复议申请。

(7)书面复议原则。

书面复议原则是指复议机关的进行复议时,原则上以当事人书面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进行裁决。

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可以申请复议的范围

(多选)行政行为可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单选)(08-4)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情形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二、不可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多选)(07-4)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第三节 行政复议机关

一、行政复议机关的概念

(名词解释)行政复议机关是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多选)

二、行政复议机关的功能(1)行政管理功能。(2)行政司法功能。

三、行政复议机构

(名词解释)行政复议机构是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承办复议事项的办事机构,在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承办具体的复议案件,其自身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只能以复议机关的名义进行复议、审理,以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复议决定,而且也只有以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才具有法律效力。

(单选)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应设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中,或与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合署办公。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管辖

一、行政复议的管辖的概念

(名词解释)行政复议的管辖是指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解决的是某个具体行政复议该由哪一个行政机关复议的问题。

二、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规则

(单选)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复议,由申请人选择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

第五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多选)(03-4)行政复议的参加人,是指与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参与行政复议的复议当事人,以及与复议当事人法律地位相类似的人,复议当事人通常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某些情形下,还包括第三人。

一、申请人

(名词解释)申请人是指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有关规定,以自己的名义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被申请人(名词解释)被申请人是指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主体。被申请人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三、第三人(单选)(01-4)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复议机关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

一、行政复议的概念

(名词解释)行政复议申请,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依法向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理,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一种意思表示。

二、申请期限

(单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申请方式

(多选)复议申请应当载明以下内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也就是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的名称和地址。(3)申请复议的理由。这一部分是复议申请的主要内容。(4)提出复议申请的时间。

第七节 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的受理

(名词解释)行政复议的受理,是指复议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期限提出复议申请后,经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活动。

第八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

一、行政复议的审理 1.审理的方式。(单选)(06-4)(04-4)《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2.审理依据。

(多选)行政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3.审理的期限。(单选)(08-4)(03-4)《行政复议法》第31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行政复议决定

1.行政复议决定的概念和特征。

(名词解释)行政复议决定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清复议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事实和法律,就有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所进行的裁决。(多选)2.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1)维持决定。(2)履行决定。(3)撤销、变更或确认决定。(4)一并赔偿决定。第九节 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与执行

一、行政复议决定的送达

1.行政复议决定送达的概念及特征。

(名词解释)行政复议决定送达是指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复议参加人的一种法律行为。

(简答)行政复议决定送达具有以下特征:

(1)送达主体是复议机关,送达是复议机关实施的一种法律行为;(2)送达的对象是复议当事人及其他复议参加人;(3)送达的程序和方式要依法进行;(4)送达的文书是复议法律文书。2.行政复议文书送达的方式。

(多选)行政复议文书送达的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名词解释)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是指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拒不履行复议机关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时,有关国家机关责令或者强制其履行的活动。

第22单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

(名词解释)(03-4)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一、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简答)(08-4)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须符合下列条件:(1)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造成的。

(2)国家负责赔偿的损害必须是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造成的。(3)损害必须是违法行为造成的。

(4)损害必须是现实已经产生或必然产生的,不是想象的;是直接的,不是间接的。(5)赔偿是法律规定的。(简答)

二、行政赔偿的特征

(1)赔偿义务机关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赔偿范围是特定的。(3)赔偿的途径是多渠道的。(单选)(02-4)行政赔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害承担的赔偿责任。而行政补偿是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行为造成的损失给予的补偿。二者的引发原因不同,行政赔偿是违法行为引起的,而行政补偿是合法行为(如征用等)引起的。性质也不同,行政赔偿是普通的违法行政引起的法律责任,而行政补偿例外的,具有一定民事责任性质的行政法律责任,并不具有对国家行政行为的责难。此外,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在适用范围、标准、方式等方面也有不同。

(简答)

三、建立行政赔偿制度的意义

(1)建立行政赔偿制度是落实宪法的需要。

(2)建立行政赔偿制度有利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建立行政赔偿制度可以有效地监督和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

一、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单选)(07-4)(04-4)我国国家赔偿法适用的是违法归责原则。

二、违法归责原则的理解和适用

(单选)违法归责原则中的“法”是广义的法,既包括实体法,也包括程序法,既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包括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第三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

一、对侵犯人身权的行政赔偿(单选)(06-4)(03-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公民人身权的保护主要是人身自由权和生命健康权。(简答)《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侵犯下列人身权的行为,受害人有权要求赔偿,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1)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简答)(04-4)

二、对侵犯财产权的行政赔偿

(1)对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侵犯财产权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行政赔偿。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受害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单选)(08-4)吴某申请公安机关保护个人财产未得到保护而遭受的损失可以纳入国家赔偿范围。(简答)

三、国家不予赔偿的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多选)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主要标准是:行为的时间、地点、名义、与职务的内在联系,与个人感情、利益的联系等。

(2)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一、行政赔偿请求人

(简答)行政赔偿中,有权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有以下几种:(1)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选)(04-4)《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及未能辩识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当他们的权益遇到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损害时,他们的监护人(包括父母、兄弟、姐妹、成年子女、配偶、近亲属等)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可代他们请求赔偿,但赔偿请求权人仍为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本人。(多选)(02-4)(2)受害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也可以成为赔偿请求人。(3)受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二、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名词解释)(06-4)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接受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

第五节 行政赔偿程序

(名词解释)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受害人提起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的步骤、方法、顺序、形式等。

一、行政赔偿请求的提出

(单选)受害人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首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二、行政追偿程序(名词解释)(07-4)(05-4)行政追偿,指国家行政机关向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履行其他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

第六节 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一、赔偿方式(多选)(03-4)(单选)(02-4)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赔偿的方式有三种:(1)金钱赔偿;(2)返还财产;(3)恢复原状。

二、赔偿计算标准

1.人身自由损害的赔偿标准。(单选)(05-4)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日平均工资计算。

2.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单选)《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对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的赔偿原则,是以赔偿直接损失为原则。(单选)(03-4)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的费用开支。

3.赔偿请求时效。(单选)(03-4)《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

第23章 行政补偿 第一节 行政补偿概述

一、行政补偿的概念与特征 1.行政补偿的概念(单选)(07-4)(05-4)行政补偿,是指行政相对人由于行政主体的合法活动而遭受损失,由国家给予补偿的制度,或者说由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合法的行政活动,使无责任之特定人的合法权益遭受特别损失,由国家(有时为第三人)依法对受损害人承担补偿义务的法律制度。(简答)2.行政补偿的特征:

(1)行政补偿所需弥补的损失是由合法行政引起的。这是发生行政补偿的前提,是行政补偿首要的最基本的特征。(2)行政补偿须以无义务之特定人遭受特别损失为前提。(3)行政补偿既可以是先有损失后有补偿,也可以是在损害发生之前先行补偿,有时还要求必须先行予以补偿,否则不得对管理相对加以损害。(4)行政补偿的责任主体主要是国家,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国家以外的其他组织或公民。

(论述)

二、行政补偿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

(1)二者相似之处在于:

①二者都是由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其职权的过程中发生的,都是行政管理产生的后果。②二者都是行政救济的手段,都属行政救济的研究范畴。③二者都是国家向受害人负责任。(2)二者的区别在于:

①法定条件不同。②构成要件不同。③对损失进行弥补的时间不同。④补偿和赔偿的范围不同。⑤补偿或赔偿的主体不一定相同。⑥行政赔偿事后可能有追偿程序,或可能追究国家机关公务员的责任,行政补偿则没有这方面的问题。⑦行政补偿由于是合法行政所引起,一般先由行政程序解决,由当事人与行政机关协商补偿数额等事项,协议不成再由有关行政机关裁决或寻求司法救济;而行政赔偿可以直接向法院寻求司法解决。⑧行政赔偿的方式以金钱赔偿为主,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为辅。

第二节 行政补偿依据

一、行政补偿的理论依据(1)既得权利保护说;(2)恩惠说;(3)结果责任说;(4)特别牺牲说;(5)公共负担平等说。

第三节 行政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一、行政补偿的范围(简答)(06-4)行政补偿的适用范围:

(1)政府采取的社会、经济措施,造成个别或一部分人特定损失的,国家应予补偿。(2)国家合法采取的强制性行为。

(3)公务合作者遭受损害,国家应予补偿。

(4)因无过错危险事故造成的损害,国家应承担补偿责任。(5)其他间接行为所致损害。

二、行政补偿的方式和标准

(多选)行政补偿的方式多种多样,除金钱给付外,还包括土地替代,拆迁还建,安置人员,解决户口,享受公费医疗,减免法定义务等方式。

第四节 行政补偿的救济途径

一、行政补偿的义务主体

(多选)行政补偿的实质主体应为国家或社会受益人。

二、行政机关救济程序

(多选)行政程序一般应有以下几个步骤:(1)申请。(2)协商。(3)调解。(4)裁决。(5)复议。

第五编 行政诉讼 第24章 行政诉讼概述 第一行 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涵义(名词解释)(04-4)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单选)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主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行政诉讼是解决一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1)人权理讼。

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法治理论。

与人权理论并行、且为一个国家法律制度充分保障人权提供规范性原则的是法治理论。(3)权力分立与制衡理论。

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

一、行政诉讼法的涵义

(名词解释)行政诉讼法,是指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以及法律监督机关进行行政诉讼活动,调控他们之间在诉讼过程中相互间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简答)

二、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

(1)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2)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

第三节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

一、行政诉讼基本原则的涵义

(名词解释)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对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者主要过程具有规范作用的,调整行政诉讼行为的基本准则。(简答)这一概念有以下三层涵义:

(1)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由行政诉讼法予以规定的。

(2)行政诉讼基本原则对行政诉讼活动整个过程或者主要过程具有规范作用。(3)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调整行政诉讼行为的基本准则。(简答)

二、行政诉讼与民事、刑事诉讼共有的原则(1)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单选)(07-4)(06-4)(03-4)在行政诉讼领域,该原则由《行政诉讼法》第3条第1款予以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原则。(4)当事人诉讼法律地位平等原则。(5)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6)辩论原则。(7)检察监督原则。

三、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原则(单选)(06-4)(04-4)《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25章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简答)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及性质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它规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主体行为的监督范围,规定着受到行政主体侵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范围,也规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标志着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可得性。(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意味着行政相对人诉诸法院的可能性。(3)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意味着对当事人资格的确定。(简答)

二、制约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

(1)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状况及自我约束状况。(2)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

(3)公民权利意识和自主意识发展的程度。(4)行政法治背景。

第二节 我国现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框架

(简答)

一、确定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原则(1)适当扩大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2)正确处理行政权与审判权的关系。(3)正确处理必要性和可行性的关系。

二、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律规定(单选)(08-4)孙某对公安机关的行政拘留决定不服可以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多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单选)(06-4)(04-4)(03-4)行政不作为属于可诉行政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三、我国现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理论边界

(单选)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事实上取决于三个因素。

第三节 可诉性行政行为(含不作为)的特征

(简答)

一、可诉性行政行为的特征

(1)可诉性行为是拥有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组织所实施的行为。(2)可诉性行政行为是与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行为。

(3)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实际影响的行为。(4)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在现实情况下有司法审查可能性的行为。(5)可诉性行政行为,是具有司法审查必要性的行为。

二、可诉性不作为的特征

(简答)可诉性不作为具有以下特征:(1)可诉性不作为是被认为违反作为义务的行为。(2)原则上与可诉性不作为相对应的作为必须具有可诉性。与国家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终局裁决行为相对应的不作为不具有可诉性。(3)可诉性不作为须涉及公民的财产权和人身权,涉及政治权利的不作为暂时不具有可诉性。(4)可诉性不作为是超过法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而不实施一定行为的行为。

第五节 几类特殊行为的可诉性问题

一、行政裁决行为

(多选)行政机关以第三者身份所的裁决,主要有3种类型:(1)确权。(2)有关损害赔偿方面的裁决。(3)是行政机关对业已发生的争议居间仲裁(如合同仲裁,劳动争议仲裁等)。

二、准行政行为

(多选)行政法上的准行政行为通常指以下四种行为: 受理行为、通告行为、确认行为、证明行为。

第26章 行政诉讼管辖 第一节 行政诉讼管辖概述

一、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名词解释)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也就是说,管辖解决的是各级人民法院或同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职权范围的划分,明确它们相互之间审理案件的具体分工的问题。1.管辖与主管。

(名词解释)行政诉讼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一定范围的行政案件的权限,它主要解决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处理行政争议的分工和权限问题;行政诉讼的管辖,则是在确定了主管后,解决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审理行政案件的分工与权限问题。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基础和前提,管辖是主管的体现和落实。2.管辖与主审。

(单选)管辖是解决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不同法院之间受理行政案件的分工与权限问题;主审则是解决在某一人民法院取得对某行政案件的管辖后,在该人民法院内部由哪一个审判庭及其合议庭审理该行政案件的问题。管辖是主审的前提,主审是管辖的具体落实。(简答)

二、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1)以管辖是由法律明确规定还是由法院决定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单选)(04-4)《行政诉讼法》第13条至第16条规定的级别管辖、第17条至19条规定的地域管辖,都属法定管辖。

(2)以管辖是由法律强制规定还是任意规定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专属管辖和选择管辖。

(3)以诉讼关系的不同为标准,可以将行政诉讼的管辖分为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简答)

三、确定行政诉讼管辖的原则

(1)考虑案件性质和法院工作负担均衡性的原则。(2)便于当事人诉讼的原则。

(3)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原则。(4)稳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节 级别管辖

(名词解释)级别管辖是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多选)(02-4)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4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第三节 地域管辖

(名词解释)地域管辖是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要限公工。一、一般地域管辖

(名词解释)一般地域管辖也称普通地域管辖,是指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以被告所在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二、特殊地域管辖

(名词解释)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来确定管辖的法院。特殊地域管辖是相对于一般地域管辖而言的,其目的在于弥补一般地域管辖的不足。(多选)(06-4)针对一些特殊情况,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以下两种特殊地域管辖:(1)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共同地域管辖

(名词解释)共同地域管辖简称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节 裁定管辖

(名词解释)裁定管辖,是指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或决定来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多选)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三种。

一、移送管辖(名词解释)移送管辖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而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单选)(08-4)A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已受理的行政案件应归B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遂将该案件移送到B市中级人民法院;这种行为属于移送管辖。(单选)《行政诉讼法》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指定管辖

(名词解释)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一定情形下,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行政案件指定由某一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多选)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2条的规定,指定管辖有如下两种情况:

(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报它们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的转移

(简答)管辖权的转移与移送管辖不同,其区别在于:(1)管辖权的转移发生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形式;移送管辖一般发生于同级人民法院之间,是地域管辖的一种补充形式。(2)管辖权的转移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将案件管辖权移交给原本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使其获得对该案的管辖权;移送管辖是指无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把已经受理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行政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3)管辖权的转移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移送管辖无需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第27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概述

一、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

(多选)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多选)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简答)

二、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

(2)与行政案件有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

第二节 原告

一、行政诉讼原告的概念和资格 1.行政诉讼原告的概念。(名词解释)行政诉讼中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行政诉讼程序发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行政诉讼原告的资格。

(简答)享有原告资格的法定条件有三:(1)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3)原告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在外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国家机关和公务员。(单选)(08-4)外国法院对我国公民的行政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我国法院对之实行对等原则。

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转移(多选)我国法律目前主要规定了两种情形:

(1)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2)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继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节 被告

一、行政诉讼被告的概念 1.行政诉讼被告的概念。

(单选)行政诉讼被告是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2.被告的资格。

(简答)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的资格要件包括:(1)必须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

(2)必须实施了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3)必须具有行政诉讼权利能力,并以自己的名义应诉。

二、几种特殊情况下被告的确定(单选)(08-4)当事人对行政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的不作为提起诉讼的,被告是行政复议机关。

第四节 第三人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

(名词解释)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因而参加他人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答)

二、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特征

(1)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即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2)在本诉已经开始,但尚未作出的终审判决前参加进来,这是时间上每三人参加诉讼的特征。(3)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依赖于原告,也不依附于被告,可以单独提起上诉。

(4)第三人可以自己申请参加到诉讼中来,也可以经人民法院通知后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简答)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诉讼地位 在行政诉讼中,第三人既不同于被告,又不完全等同于原告,而是具有特定诉讼地位的诉讼参加人。表现在:(1)第三人享有当事人具有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同时也承担当事人的各种诉讼义务。(2)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3)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有权提出上诉。

第五节 共同诉讼人

一、行政诉讼共同诉讼人的概念

(名词解释)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或同一类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简答)

二、共同诉讼的成立条件

(1)当事人双方至少有一方为两人以上。

(2)须有相互独立的诉讼存在,共同诉讼是诉讼合并,独立的诉讼的存在是诉讼合并的前提。(3)各个诉的诉讼标的是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是同一类具体行政行为。(4)各个诉均由同一人民法院管辖。

三、必须共同诉讼人

(名词解释)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

第六节 诉讼代理人

一、行政诉讼代理人的概念、特征(单选)(06-4)行政诉讼代理人是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接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简答)代理人有如下特征:(1)他们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2)诉讼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3)在同一诉讼中,只能代理当事人一方,而不能同时代理当事人双方。(多选)

二、行政诉讼代理人的种类 1.法定代理人。

(简答)简述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

在行政诉讼中,法定代理人的诉讼地位相当于原告,但又不完全等同于原告。这是因为,(1)法定代理系全权代理,法定代理人代理当事人为全部的诉讼行为,行使被代理人的全部诉讼权利,有权依法处分被处理人的实体权利;(2)法定代理人与原告之间仍然是代理关系,法定代理人不得为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限时,行政诉讼只能中止,而非终结,但如果原告死亡的,诉讼可能终止。2.委托代理人

(简答)委托代理人的特点是:

(1)委托代理人的代理基础在于其与诉讼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没有诉讼当事人的正式委托,委托代理人不得代为进行诉讼行为。

(2)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范围一般由委托人自行决定,并由委托代理人同意后确定。

(3)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活动一般在委托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后开始。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范围,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解除委托的,必须书面报告人民法院。

第28章 行政诉讼证据 第一节 行政诉讼证据概述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涵义 1.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性质。

(名词解释)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行政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多选)行政诉讼中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必须具有以下性质:(1)客观真实性。(2)关联性。(3)合法性。(简答)2.行政诉讼证据的特征:

(1)证明对象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行政诉讼的被告在证明活动中负有特别的法律义务。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

(多选)1.学理上的证据分类:(1)本证和反证。

(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3)原始正据和派生证据。(单选)(08-4)张某在行政诉讼过程中提供了某起交通事故的证人证言,该证据属于原始证据。2.立法上对证据的分类(多选)《行政诉讼法》第31条规定我国行政诉讼证据分为以下7类:(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

第二节 行政诉讼证据和提供和举证责任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提供

(简答)根据有关现行法律,行政诉讼证据提供规则可以概括如下:(1)诉讼当事人享有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权利。

(2)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和证人有拒绝向自行收集证据的被告提供证据的权利。

(3)当事人、有关行政机关和其他公民、组织,有向调取证据的人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4)法定鉴定部门或经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有应人民法院要求对有关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并向人民法院提供鉴定结论的义务。

二、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简答)(06-4)(单选)(04-4)简述行政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1)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2)被告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3)法律规定被告负举证责任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诉讼程序上的反映。(简答)(05-4)(多选)(07-4)原告应当承担的举证事项有: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是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案例分析)(08-4)(1)违法。原因在于:行政处罚要求遵循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中没有态度不好而加罚的规定。

(2)交通拟法部门。原因在于: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并且本情况不属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

(3)违法。原因在于: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行政诉讼过程,被告及其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第三节 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 1.行政诉讼证据收集的概念。(名词解释)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是指人民法院和诉讼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依法取得证据的制度。2.被告的证据收集权。(单选)(07-4)(05-4)在行政诉讼过程,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二、行政诉讼证据的保全 1.行政诉讼证据保全的概念。

(名词解释)行政诉讼证据保全,是指行政诉讼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采取保护性措施的制度。(多选)2.证据保全的程序:

(1)诉讼参加人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2)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保全措施。(3)证据保全措施的实施。

(多选)物证的保全方法有封存、扣押、摄影、录像等。

第四节 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和采用

一、行政诉讼证据审查和采用的概念和原则

(名词解释)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采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法定程序对证据进行审核、查对,认定其效力,采用为定案根据的制度。(论述)

二、采用证据的规则

行政诉讼中证据采用主要遵循以下规则: 1.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1)下述证据不得采用为定案根据:①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②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③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程序中没有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二审法院撤销或者变更一审裁判的根据。

(2)下述证据不能作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根据:①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②被告严重违犯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2.七种法定证据的采用规则是:(1)关于书证。(2)关于视听材料。(3)关于证人证言。(4)关于当事人陈述。(5)关于鉴定结论。(6)关于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7)物证。

第29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一节 行政诉讼程序概述

一、行政诉讼程序的涵义(名词解释)(08-4)行政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解决当事人行政争议的程序。(多选)

二、行政诉讼程序的特征(1)强化庭审功能;

(2)保障行政管理的有效性、连续性;(单选)(06-4)第一审的审限,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单选)第二审时效,人民法院审理上诉行政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3)加强原告的诉讼地位。

第二节 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简答)(07-4)(多选)(04-4)原告要使起诉被司法机关接受,必须符合下述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起诉的程序规则:

1.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2.起诉时效。

(1)直接起诉的时效;(单选)(06-4)(05-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2)经复议的案件的时效;(3)起诉时效的延长;(4)专门的时效规定。

二、受理

1.受理的概念。

(名词解释)行政诉讼的受理,是人民法院根据法定条件接受起诉人的请求,开始审理程序的行为。2.受理的程序规则。

(单选)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接到起诉状7日内立案。

(单选)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接到诉状之日起7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

3.起诉人对不予受理的裁定,可以提起上诉。

第三节 第一审程序

一、第一审程序的概念

(名词解释)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进行初次审理的程序。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必经程序,是实现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职能的中心环节。

二、审理前的准备

1.通知被告应诉和发送诉讼文书。(单选)(08-4)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

2.审查诉讼材料和调查收集证据。3.确认、更换和追加当事人。

(单选)更换或追加被告后,如果原告不同意更换或追加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

三、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对有关事项的处理(单选)(04-4)刘某诉工商局违法和押其货物,在诉讼期间,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不停止执行,除非工商局认为需要停止执行。

四、开庭审理

(多选)开庭审理的程序分以下6个阶段:(1)庭审准备。(2)宣布开庭。(3)庭审调查。(4)法庭辩论。(5)合议庭评议。(6)宣告判决。(单选)(08-4)刘某在行政诉讼中,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刘某的行为可以视为申请撤诉。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名词解释)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下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判,依法提起的上诉案件的程序。

二、第二审程序的提起和受理 上诉的提起。(1)上述人。

(多选)可以提起上诉的人包括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2)上诉对象。

(3)上诉时间和方式。

(单选)对判决不服的上诉期限为15日,对裁定不服上诉的期限为10日。(4)上诉途径。

三、对上诉案件的审理

(多选)现将有关第二审程序的特殊问题说明如下:(1)第二审可以实行书面审理。

(2)第二审合议庭全部由审判员组成,不实行陪审制。(3)第二审审理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

(4)在第二审程序中,行政机关不得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5)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6)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判时,应当撤销、部分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判决维持、撤销或者变更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7)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须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五节 再审程序

一、再审程序的概念

(名词解释)行政诉讼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律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简答)

二、再审案件的审理程序

(1)人民法院决定案件再审,应作出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再审案件原来是经第一审程序裁判发生法律效力的,按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再审。(3)再审案件原来是经上诉审理程序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再审。(4)上级人民法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第六节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

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名词解释)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又称为法院对行政案件与民事案件的一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处理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裁决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时,根据民事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

第三篇:自考生理心理学串讲笔记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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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生理心理学串讲笔记第二章

第二章感觉生理心理学

1.神经生理学将感觉系统分为特异感觉系统和非特异感觉系统。

2.视觉的产生:①清晰地投射到视网膜上;光感受机制是将在激发视网膜上光生物化学和光生物物理学反应,实现能量转换的光感受功能,产生视感觉信息。3.神经反射:调节反射是一种较为复杂的反射活动,既包括不随意性自主神经反射,又包括眼外肌肉的随意性运动反应。意义:视轴、晶体曲率和瞳孔同时变化的反射活动就是调节反射,是保证外界景物在视网膜上清晰成像的重要生理机制。

4.眼睛的随意性运动的方式及在视觉中的意义

(1)①眼睛的运动有许多方式,当我们观察位于视野一侧的景物又不允许头动时,两眼共同转向一侧。两眼视轴发生同方向性运动,称为共轭运动。②正前方的物体从远处移向眼前时,为使其在视网膜上成像,两眼视轴均向鼻侧靠近,称为辐合。③物体由眼前近处移向远处时,双眼视轴均向两颞侧分开,称为分散。④辐合与分散的共同特点是两眼视轴总是反方向运动,称为辐辏运动。⑤辐辏运动和共轭运动都是眼睛的随意运动。

(2)意义:人们在观察客体时,有意识地使眼睛进行这些运动,以便使物像能最好地投射在视网膜上最灵敏的部位——中央窝上,从而得到最清楚的视觉。

5.非随意性眼动(感受器的适应现象及观察复杂物体时眼球快速微颤的生理心理学意)

(1)感受器的适应现象:①感受阈值,即刚能引起主观感觉或细胞电活动变化的最小刺激强度。各种特异感觉系统均有自己的适宜刺激,对其感受阈值最低,即对其感受最灵敏。②感受器的适应:随着刺激物长时间持续作用,感受灵敏率下降,感受阈值增高,这种现象称感受器的适应。

(2)生理心理学意义:①在观察一个复杂的客体时,眼睛会很快进行扫视,在两次扫视之间,眼球不动,称注视。②注视期间,眼睛并非绝对不动;事实上此时眼睛发生快速微颤。③微颤运动保证视网膜不断变换感受细胞对注视目标进行反映,从而克服了每个光感受细胞由于适应机制而引起的感受性降低。6.两类光感受细胞①视杆细胞——产生明暗视觉信息的基础②视锥细胞——产生颜色视觉的基础

7.视网膜上有哪几种细胞?排列方式及电传导方式。①视网膜分为内、外两层。外层是色素上皮层,由色素细胞组成,由此产生和储存一些光化学物质。内猎学网-为学员提供最优质的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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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是由5种神经细胞组成的神经层,从外向内依次为视感受细胞(视杆细胞和视锥细胞)、水平细胞、双极细胞、无足细胞和神经节细胞。②细胞联系的一般规律:几个视感受细胞与1个双极细胞联系,几个双极细胞又与1个神经节细胞相关。因此,多个视感受细胞只引起1个神经节细胞兴奋,故视敏度较差;但在视网膜中央凹部只有视锥细胞,每个视锥细胞只与1个双极细胞相联系,而这个双极细胞又与1个神经节细胞相联系。因此,中央凹视敏度最高。③由视感受细胞、双极细胞和神经节细胞形成神经信息传递的垂直联系;由水平细胞和无足细胞在垂直联系之间进行横向联系,1个神经节细胞及与其相互联系的全部其他视网膜细胞,构成视觉的最基本结构与功能单位,称之为视感受单位。④视网膜中央凹附近的视感受单位较小,视敏度大;而周边部分视网膜的感受单位较大,视敏度差。⑤水平细胞、无足细胞和光感受细胞、双极细胞间的信息传递都是以级量反应,是缓慢的电变化,不能形成可传导的动作电位,但可发生时间和空间的总和效应。只有神经节细胞的信息传递才是全或无的数字化过程,产生单位发放,对刺激强度按调频的方式给户神经编码。

8.视觉的传导通路:①眼折光成像功能的神经基础:视神经、外测膝状体、视皮层、上丘及顶盖前区。外测膝状体——视觉中枢;顶盖前区——瞳孔反射中枢。②外侧膝状体细胞发出的纤维经视放射投射至大脑皮层的初级视皮层(V1),继而与二级(V2)、三级(V3)和四级(V4)。等次级视皮层发生联系。V1区——简单视感觉;V2区——图形、客体的轮廓、运动感知;V4区——颜色觉。9.视网膜神经节细胞的感受野呈同心圆式。其中心区和周边区是拮抗的。外侧膝状体神经元的感受野与神经节细胞基本相似,形成中心区和周边区相互抗拮的同心圆式的感受野。

10.感受野,视皮层感受野的类型及特点:

(1)①感受野:某一感受系统神经细胞对某一范围的刺激最为敏感,因此把有效地影响某一感觉细胞兴奋性的外周部分,称为该神经元的感受野。②如果把微电极插在视觉中枢的某个神经元上,记录其电活动,凡能引起电活动显著变化的视野范围,就是该视觉神经元的感受野。③神经元对自己的感受野中的适宜刺激感受阈值最低,感受最灵敏。

(2)视皮层神经元的感受野分三种类型①简单型感受野:面积较小,引起开反应和闭反应的区分均呈直线型,两者分离形成平行直线,但两者可以存在空间总和效应;②复杂型感受野:呈长方形且不能区分出开反应与闭反应区,可以是由直线型简单感受野平行移动而成,也可以是大量简单型皮层细胞同时兴奋而造成的;③超复杂型感受野:它的反应特性与复杂型相似,但有明显的终端抑制,即长方形的长度超过一定限度则有抑制效应。总之,简单型的细胞感受野是直线形,与图形边界线的觉察有关;复杂型和超复杂型细胞为长方形感受野,与对图形的边角或运动感知觉有关。

11.听觉生理心理学:①人所能听到的频谱大约是20-16000赫兹的各种振动波,对400-1000赫兹的声波最敏感。②频率——音高、振幅——音强、频谱——猎学网-为学员提供最优质的教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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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色。③听觉通路:耳蜗核-外侧丘系-下丘;耳蜗核-上橄榄核、斜方体-下丘;下丘―内侧膝状体-颞叶的初级听皮层(41区)和次级听皮层(21区,22区,42区)。④音高的神经编码理论:听觉共振假说、位置理论、频率理论、行波学说。其中行波学说有美籍匈牙利学者贝壳西提出,获得了若贝尔奖金。⑤内耳音高编码的两种方式:细胞分工编码、频率编码。⑥音强的神经编码:级量反应式编码、调频式编码、细胞分工编码。⑦声源空间定位编码:锁相-时差编码、强度差编码

12.①味觉通路——孤束核、前岛叶(高级味觉中枢)。②嗅觉通路——前梨状区、杏仁核、海马回沟皮层。

13.①躯体感觉皮层区——顶叶中央后回一级区(3-1-2区)和二级区(5区、7区)(顶叶——躯体感觉的高级中枢)②浅感觉——内侧丘系、脊髓丘系、脊髓丘脑侧束、脊髓丘脑前束。③深感觉——丘系交叉、稧束核、稧束、薄束核、薄束、后跟。④痛觉的重要中枢——旁束核、板内核。⑤三叉丘系是专投射头部的感觉区。

14.躯体感觉模式的种类和神经编码规律?

(1)躯体的感觉模式的种类:①浅感觉:包括触觉、压觉、振动觉、温度感觉等,这些感受细胞都分布在皮肤中。②深感觉:是对关节、肢体位置、运动及受力作用的感觉,它们的感受细胞分布在关节、肌肉、肌腱等组织中。深感觉模式可分为:位置觉、动觉和受力作用觉三类。③内脏感觉:一般情况下内脏感觉并不投射到意识中来,分布在脏器、血管壁之中,受到牵拉或触压会引起痛觉。

(2)躯体感觉神经编码的基本规律:①躯体感觉神经编码是对各种刺激模式进行细胞分工编码,这些细胞又以不同空间对应关系分布;②刺激强度是以神经元单位发放频率的改变进行编码;③躯体内外的各种刺激,按其刺激性质引起相应感受细胞的兴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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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自考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串讲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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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政治制度串讲笔记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政治制度和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一、政治制度的含义

[多选]政治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历史性;(2)稳定性;(3)强制性;(4)合法性。

二、政治制度与社会经济、文化制度的关系

[单选]在社会各项制度中,根本性的、起决定作用的制度是社会的经济制度。

[单选]思想文化意识对政治制度主要起导向作用,任何政治制度都是在一定的思想文化意识指导下建立起来的。

三、当代中国政治制度的主要内容

[多选]当代中国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单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第二节坚持和完善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一、坚持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

[单选]完善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途径就是在不改变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前提下对政治体制进行改革。[多选]我们政治体制改革总目标是:(1)巩固社会主义制度;(2)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3)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

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完善当代中国政治制度

[简答]政治体制改革以来,我们取得的主要改革成果有:

(1)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建立了干部离退休制度,实现了干部队伍的年轻化、革命化、专业化、知识化,保持了党和国家的活力。(2)实现了党政职能分开,调整了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构。(3)加强了社会主义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建设。(4)实施公务员制度。

(5)转变政府职能,根据高效、精简、统一的原则,进行了行政机构改革。

(6)调整和规范中央和地方的政治经济关系,更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7)提出依法治国方略,加快人大立法速度,完善人大立法制度。(8)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基本方式。

(9)进一步加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

(10)按照依法治国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司法机关和司法制度。

[多选]我国要想加强制度建设,就要着重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第二章当代中国国家制度

第一节当代中国国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一、当代中国国家制度的建立

[单选]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是新民主主义社会。[单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在建国初期具有临时宪法作用。

[多选]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具有制定国家法律、监督法律执行、任免最高国家机关负责人、订立对外条约等权力。同时它又行使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的某些职能。

二、当代中国国家制度的发展

[多选、简答]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政治制度大体上经历了三个主要发展时期:(1)1956—1966年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2)1966—1976年“文化大革命”时期;

(3)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新的历史时期。

[多选]1982年,党的十二大胜利召开,至此党中央形成了中央书记处、中央政治局和政治局常委会三个层次的领导体制。第二节当代中国的国体

一、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单选]国家的实质是阶级统治的工具。

[多选]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都是经济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为了维护经济利益,通过制定法律和制度,以确定其政治统治权的。而社会主义国家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实行统治的工具。

[单选]人民民主专政是当代中国的国家制度,它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中国革命过程中所创造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政权形式,是无产阶级专政在中国的具体形式。

二、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

[简答]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中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2)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中居于领导地位。

(3)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和适应性,把新民主主义革命任务和社会主义革命任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任务有机联结起来。

(4)人民民主专政具有广泛的民主性和群众基础,能够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结成广泛的统一战线,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保证社会主义事业胜利发展。

第三章当代中国国家形式和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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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当代中国国家形式

一、国家形式的含义

国家形式,主要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政体,也包括国家结构形式,即国家政权的区域组织形式(单一制、复合制)和国家治理形式(集权制、民主制)。

[单选]在国家本质与国有形式的关系即国体与政体的关系上,国体决定政体,政体为国体服务。国家形式在根本上是由国家的阶级本质、社会的经济基础、阶级关系决定的。

[多选]君主立宪制分为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和议会制君主立宪制。[多选]国家结构形式主要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两种形式。

[多选]决定一个国家采用单一制还是制合制的主要因素是国家利益、经济发展、历史传统、民族问题和宗教因素等。[简答]什么是国家结构形式,它分为哪几种形式?

(1)国家结构形式,是指国家政权的区域组织,即国家的整体和部分、中央和地方之间权力关系的形式。主要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联邦制)两种形式。

(2)单一制,是指由若干行政区域组成的单一主权国家,实行统一的中央集权,具有统一宪法和国籍,全国只有一个立法机关、一个中央政府。

(3)联邦制,指由共和国、州、省、邦等联邦成员组成的联邦制国家。

二、中国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单选]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制度的实质和核心内容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按照法律的规定,通过一定的途径和形式参加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三、中国国家结构形式

[论述]中国实行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原因:(1)中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2)中国是以汉族为主体的多民族国家。

(3)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各族人民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需要。(4)采取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是中国独立完整的保证。

(5)我国的单一制形式基于历史和现实的状况,有自己的特点。第二节当代中国国家机构

一、国家机构的含义

[单选]政府职能变化是国家机构变革的根本依据,而政府职能是由社会需求产生的。

二、国家机构的分类

[多选]自国家产生以后,任何国家其国家职权主要分为三部分:议事立法权、行政管理指挥权、司法权,并依此设立三大国家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

[多选]国家权力机关(或立法机关)有一院制和两院制两种基本组织形式。[单选]社会主义国家元首,一般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产生。

[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是国家机构的一部分,从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三、中国国家机构概况

[多选]我国国家机构系统,按其性质和职能可以分为五部分: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军事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

[单选]中国国家军事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它是全国武装力量的领导机关。

四、中国国家机构的设置原则

[多选]中国国家机构设置主要遵循三个原则: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议行合一的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第四章当代中国选举制度

第一节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一、选举和选举制度

[单选]自由选择是选举的关键,选举与自由、民主相联系,是自由民主制度的重要体现和组成部分。

[多选]选举程序包括建立选举机构、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与确定、计票方法、确定当选等。

二、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单选]第二部选举法颁布后,根据选举实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第二部选举法,分别于1982年、1986年、1995年、202_年进行了四次修正。

[单选]第四次修正规定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第二节当代中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普遍原则 [多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是否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只受到两个条件的限制,一是年龄条件的限制,必须年满18周岁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是政治条件的限制,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选举的平等原则

[单选]选举的平等原则首先表现在“一人一票制”上。[单选]《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市级人大代表、县级人大代表中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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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原则

四、秘密投票的原则

[多选]我国选举法规定了投票的四种类别:“选举人对于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三节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单选]中国县级和县级以下(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

一、主持选举的机构 [单选]《选举法》第7条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选区划分

[单选]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基数为120名,每5 000人可以增加一名代表。

三、选民登记

[简答]选民登记的主要工作是:

(1)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2)对选民经登记后迁出原选区的,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3)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

(4)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多选]下列人员准予行使选举权利:

(1)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2)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其行使选举权利的;(3)正在取保候审或者被监视居住的;(4)正在被劳动教养的;(5)正在受拘留处罚的。

[单选]选民登记后,选举委员会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选民名单。

四、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与确定

[多选]直接选举人民代表时,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1)按选区推荐候选人。(2)确定代表候选人。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公布。(3)介绍代表候选人。[多选]《选举法》规定可以提名代表候选人的:(1)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2)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五、投票选举和当选

[单选]获得过半数选票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法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

[单选]另行选举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第四节间接选举的组织和程序

一、主持选举的机构 [单选]《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及分配

[单选]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必须是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

[单选]中国人民解放军参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解放军单独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

[单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直辖市每2.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但是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 000名。

三、全国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确定和正式选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向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代表,也可以在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但是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介绍。

[单选]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选举法》规定的比例,可以进行预选。第五节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职权及监督、罢免

一、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职权及保障

[单选]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如对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多选]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1)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2)县级以上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可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3)对代表参加活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在其执行代表职务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简答]人大代表的义务有:

(1)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2)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3)密切联系群众和原选举单位,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二、对人大代表的监督、罢免及人大代表的辞职和补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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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2.对于县级人大代表,原选区选民50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县级人大常委会将罢免要求和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3.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提出罢免案有两种方式: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在人代会闭会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1/5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或在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或主任会议将申辩意见印发会议。

4.对县、乡级代表提出的罢免要求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对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或主任会议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5.罢免人大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罢免县级和乡级人大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罢免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代会选出的代表,须经各该级人代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或者须经该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依法被罢免的代表,如果在人大担任职务的,其职务也被相应撤销。

第五章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上)第一节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当代中国 的根本政治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确立

[单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由选民或代表依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选举代表,组成全国及地方各级权力机关体系即全国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其他国家机构,行使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力。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相适合的政权组织形式。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广泛的代表性,从政治上和组织上保证全体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3.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议行合一的原则设置国家机关,可以有效地保证国家权力机关的决定得到迅速执行,人民的意志得到有效实现。[单选]人民民主专政是中国的国体。第二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组成、任期

[多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我国的政治法律地位是: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它在国家权力机关中处于最高地位。

(2)中央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单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由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中国人民解放军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组成。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多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1)立法权;(2)决定权;(3)任免权;(4)监督权。

[多选]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单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重要方式是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多选]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程序:(1)会议准备工作;(2)预备会议;(3)全体会议;(4)代表团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多选]主席团会议决定下列事项:(1)副秘书长人选;(2)会议日程;(3)表决议案的办法;(4)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5)其他需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多选]立法程序:(1)提出议案;(2)审议议案;(3)表决与通过;(4)公布。[多选]选举或决定任命的程序:(1)候选人提名;(2)候选人介绍;(3)选举或者决定任命。

[单选]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的人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人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人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提名,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单选]国务院总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第三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地位、组成、任期

[多选]全国人大常委会由下列人员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

[单选]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5年,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多选]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广泛的权力,一共有21项职权,可以归纳为5个方面:(1)立法权;(2)决定权;(3)任免权;(4)监督权;(5)行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多选]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权可分为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制度 1.委员长会议

2.常务委员会会议

[单选]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合议制机关,实行集体讨论、集体决定的集体领导制度。规定由委员长主持常委会的工作,召集常委会会议。[单选]全国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常委会全体组成人数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会议。常委会委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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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的程序(立法程序)1.提出议案包括法律案。

[单选]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议案的有:委员长会议;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2.审议议案。

3.法律草案的审议。4.对议案的表决。5.公布。

[单选]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五、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其他国家机关实行工作监督的程序 1.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的程序。2.提出质询案的程序。

[单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单选]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

六、全国人大常委会机构 1.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2.办公厅。

3.工作委员会。

[多选]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多选]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委员会有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第四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一、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多选、简答]《宪法》第70条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和全国人大认为需要设立的其他专门委员会。

[多选]十届全国人大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共设立了9个委员会: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简答]

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议案;

2.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3.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规章,提出报告;

4.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的时候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

5.对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第六章当代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第一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地位、组成、任期 [单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单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即地方立法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地方人大有:

(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

(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可行使审议、决定、任免、监督等15项职权,可以归纳为下列5个方面:

(1)在本行政区域,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2)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情。(3)组织国家机关。(4)监督权。

(5)维护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权利。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单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过1/5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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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1)预备会议。(2)全体会议。[多选、简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1)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2)提出和审议、表决议案;

(3)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决定和选举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领导人;(4)向本级人大及常委会提出工作方面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5)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6)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和询问。

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和审议议案程序

[多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和 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决定任免的程序 1.候选人提名。

[多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30人以上书面联名,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代表20人以上书面联名,县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可以提出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2.候选人名额的确定。3.正式选举和决定任命。

第二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法律地位、组成、任期

[单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届任期同本级人大每届任期相同,即每届任期五年。它行使职权至下届本级人大选出新的常委会为止。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1.地方立法权。

[单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单选]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根据本市情况的需要,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2.其他职权:(1)保证权。

(2)领导、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大会议。(3)重大事项决定权。(4)监督权。

(5)人事任免权。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会议和工作程序 1.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和人大常委会会议。

[多选]主任会议的主要职责:负责召开人民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负责召集人大常委会会议。

[多选、简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内容主要有: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决定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有关人员的任免;审议和通过议案;受理质询案等。2.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多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3.听取国家机关的专题工作汇报;听取人大各有关机构报告。

4.对其他国家机关和下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建议有关机关予以纠正。5.质询案的提出和答复。

[多选]在常委会会议期间,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机构 1.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2.综合办事机构。3.工作机构。

4.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地区设立工作机构。第三节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地方各级 人大专门委员会

一、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产生和组成 [单选]县级人大一般不设立专门委员会,而只设立工作委员会。

[单选]人大主席团或者1/10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二、县级以上(不包括县级)地方各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1.提出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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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本级人大主席团或本级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提出报告。3.审查政府工作报告。4.审议质询案。

5.审议政府决定、命令、规章和下一级人大的决议案。6.提出立法意见,起草法规和决议草案。

7.检查监督与本委员会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的贯彻实施情况,必要时可提出报告。8.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听取意见和建议。

9.对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交付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组织讨论,提出修改意见,综合上报。10.办理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事项。第四节乡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乡级人大的任期

[单选]202_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由3年修改为5年。

二、乡级人大的职权 1.保证权。2.决定权。

3.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实施计划。4.选举权、任免权。

5.听取和审查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6.维护公共利益权。

三、乡级人大的工作机构

[多选]乡级人大的工作机构有: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多选]《地方组织法》规定,乡级人大主席、副主席的职责是:

(1)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2)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第五节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西方议会制的主要区别 1.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不同。

2.法律地位不同(与其他国家机关关系不同)。3.与政党关系不同。

4.人大代表和议员的区别:

(1)在选举方式上,西方国家议员大多通过竞选产生,而我国人大代表是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差额选举产生。(2)人大代表和议员的阶级基础不同。5.组织形式、组织机构不同。

[论述]

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1.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认识,自觉地维护国家的这一根本制度。

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执法监督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具有立法权,可以制定全国性法律或地方性法规。3.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国家监督。

4.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制度建设。5.加强和改善党对人大的领导。第七章当代中国国家元首制度

第一节当代中国国家元首制度的演变

[简答]世界各国国家元首行使的职权虽然有很大的差别,但从大多数国家的情况看,基本职权有下列八项:(1)公布法律权。(2)发布命令权。(3)召集议会权。(4)外交权。(5)统帅武装力量权。(6)任免权。(7)赦免权。(8)荣典权。第二节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职权

一、国家主席的产生、任期 1.国家主席候选人资格

[多选]我国对国家主席候选人资格的规定:一为政治条件,即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二为国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三为年龄条件,要年满45周岁。

2.国家主席的提名、选举、任期

[单选]1954年和1982年《宪法》都规定中国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单选]202_年3月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胡锦涛为国家主席,曾庆红为国家副主席。

[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和副主席都缺位的时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在补选以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主席的职位。

3.国家主席的法律地位

[多选、简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是独立的国家机构,它在整个国家机构中的地位是:它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定行使职权。

二、国家主席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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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对内方面职权:(1)公布法律。(2)任免国务院总理和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3)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4)发布特赦令。(5)宣布进入紧急状态。(6)宣布战争状态。(7)发布动员令。[多选]对外方面职权:

(1)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

(2)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

(3)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单选]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与外国政府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须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或废除,再由国家主席予以批准或废除。第八章当代中国中央行政制度

第一节国务院的法律地位、组成和任期

一、国务院的法律地位

[单选]在国际交往中,国务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名义出现,代表整个国家。

二、国务院的组成和任期

[多选]按照1982年制定的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组成。

[单选]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的任期相同。”第二节国务院的职权

一、国务院的职权

[多选、简答]1982年《宪法》规定国务院的职权有18项,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1)立法权;(2)提案权;(3)领导权;(4)监督权;(5)人事权;(6)决定紧急状态权;(7)其他权力。[多选]国务院的领导权表现在:(1)经济领域。(2)社会领域。(3)国防领域。(4)行政区划领域。(5)外事领域。

二、国务院职能转变

[多选]国务院的职能具体表现为:(1)健全宏观调控体系。(2)加强市场监管。(3)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4)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多选]政府正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转变职能:(1)依法界定政府的管理职能。(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3)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第三节国务院机构设置

一、建国以来国务院机构设置的沿革

1.计划经济时期国务院机构的设置

[多选]我国政府机构的设置遵循以下四个主要原则:需要原则、统一原则、精简原则和效能原则。2.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国务院机构的设置

[单选]1993年的机构改革,按照政企职责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力求在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

二、现阶段国务院机构设置 1.国务院组成机构。

2.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3.国务院直属机构。4.国务院办事机构。

5.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6.部委归口管理的国家局。

第四节国务院领导体制和会议制度

一、行政首长负责制

[多选、简答]总理负责制的具体内容包括:(1)全面领导权。(2)最后决定权。(3)人事提名权。(4)行政首长负全面责任。

二、国务院会议制度 1.国务院全体会议

[多选]国务院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2)部署国务院的重要工作;(3)通报国内外形势。2.国务院常务会议,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由总理召集和主持 [多选]国务院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1)讨论决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2)讨论法律草案、审议行政法规草案;(3)通报和讨论国务院其他事项。

三、国务院工作规则

1.国务院工作的指导思想; 2.推进依法行政;

3.推进政务公开制度; 4.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5.加强行政监督。

第九章当代中国一般地方行政制度 第一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组成和任期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法律地位

[单选]我国是单一制的多民族社会主义国家,行政体制的基本特点是中央政府统率全国各级地方政府,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实行垂直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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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和任期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

(1)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2)乡、民族乡的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任期

[单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第二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一、地方政府职权的规定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职权:(1)执行权。(2)地方行政立法和制令权。(3)管理权。(4)领导与监督权。(5)保障权。(6)关于乡、民族乡、镇的建置的决定权和区域划分权。2.地级市人民政府的职权:(1)执行权。(2)制令权。(3)管理权。(4)领导与监督权。(5)保障权。3.县级市人民政府的职权:(1)执行权。(2)制令权。(3)管理权。(4)领导与监督权。(5)保障权。4.乡级人民政府的职权:(1)执行权。(2)保障权。(3)其他职权。

二、地方政府职能的转变 [论述]省级政府作为最高一级地方政府,当前重点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1)加强法规制定与规划引导,强化宏观经济管理职能。(2)实行有进有退,弱化微观经济管理职能。

(3)完善政府社会管理体制,转变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4)加强宏观指导,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5)理顺省级政府与市县级政府的关系,提高行政效率。

[简答]从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角度看,县乡政府在新农村建设中的职能包括三个方面:(1)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基本的公共管理服务。

(2)落实中央提出的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的目标,促进县城范围内的公共事业的发展。

(3)把握辖区的社会经济走向,特别是区域的比较优势及其变化,并通过制订新农村建设规划和提供政策指导,为区域比较优势的发挥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三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和领导体制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

[单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政府机构设置

[多选]依据人口、面积、工农业总产值及预算内财政收入等指标,将县一级政府分为四大类:经济发达、人口众多的县;经济比较发达、人口比较多的县;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数量居中的县;经济贫困、人口较少的县。3.乡级政府机构设置

[多选]自1993年以来,我国确定了有关地方政府的分类办法,依据人口、工农业总产值、土地面积等指标,可将乡镇分为三类:经济发达、规模大的乡镇;经济发展水平和规模大小居中的乡镇;经济不发达、规模小的乡镇。4.地方政府机构改革

[多选]地方机构改革的重要任务,是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简机构设置,精简人员编制。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体制和会议制度 1.地方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多选、简答]我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就是明确各级行政首长在本级人民政府的全部工作中负有“三权一责”,即:(1)全面领导权。(2)最后决定权。(3)人事提名权。(4)行政首长负全面责任。

2.会议制度[简答]政府会议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运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主要是因为:(1)政府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通常是本级地方政府的行政首长。

(2)政府会议的参加人都是本级政府的成员,他们熟悉自己经管部门的情况,掌握一定的实权,他们发表的意见有很大程度的代表性。(3)政府工作的重大问题经由政府会议讨论决定,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单选]政府行政会议又叫“行政首长办公会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行政首长为处理日常工作,召集本级政府有关成员出席,并邀请有其他人士列席的会议。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规则

[多选]地方政府的行政原则包括: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加强行政监督以及推行政务公开等。[多选]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1)依法公开。(2)真实公正。(3)注重实效。(4)有利监督。[多选、简答]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是:

(1)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和企业、事业单位办事。(2)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依法管理。

(3)强化对行政权力运行的监督,有效遏制消极腐败现象。(4)进一步落实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第四节当代中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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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的概念及实质

[单选]中央和地方关系是建立在一定利益基础之上的国家利益和地方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关系,其核心是中央政府代表的国家利益和地方政府代表的地方利益两者之间的利益均衡问题。

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的三种模式

[多选]我国的中央和地方关系是比较复杂的,在实践中有三种模式:中央与普通行政区域关系模式;中央与民族区域自治地区关系模式;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模式。

三、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的基本原则 1.利益原则和法制原则。2.发挥两个积极性的原则。

3.应当明确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和责任原则。

四、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关系现状 1.中央和地方的政治关系

[单选]我国是单一制国家,政府体系是一元的,中央政府处于核心地位。中央和地方之间是一种领导和被领导关系。2.中央和地方的人事关系(1)实行党管干部原则。

(2)干部人事管理的组织体制。我国的干部人事管理的组织体制,主要由各级党委的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管理部门构成,实行分部分级管理的原则。

(3)实行统一的公务员制度。3.中央和地方的法律关系(1)立法主体多元化。(2)法治的统一化。4.中央和地方的经济关系(1)财政关系的重要性。

(2)1992年以后的财政关系——分税制改革。(3)加强税收管理,防止税源流失。5.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关系

第十章当代中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第一节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中国社会主义时期的民族问题

[单选]民族问题不等于阶级问题,因为民族与阶级、民族矛盾与阶级矛盾是既有联系,又不等同的历史范畴。民族和民族矛盾作为历史范畴,其存在比阶级和阶级矛盾更加稳定、长久。

[单选]当代中国依然存在民族问题,但它基本上是各族人民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的具体内部矛盾。

二、中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

[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中国共产党根据中国的社会、历史情况,采取了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简答]

三、中华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制定的客观依据 1.我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2.在中国,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关系从来不是一种殖民关系。

3.在国际上还存在着民族分裂主义和其他敌对势力的情况下,为了防止与抵御它们可能的分裂、渗透、颠覆,维护祖国的统一、独立与安全,更需要居住在广大边疆地区的少数民族人民团结、统一于一个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单一制社会主义国家。4.中国历史上长期以来实行中央集权制度。

5.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需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四、中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形成、发展和基本特点

[单选]1950年5月,成立了第一个民族区域自治的县级自治区——甘肃省天祝自治区(1955年7月改名为天祝藏族自治县)。

[简答]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也是一种新型的政治制度,是新中国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具有如下特点:

(1)实行区域自治的各民族自治地方都在单一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内,不具有独立或半独立的联邦行政区域性质。(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根本大法和依据,各民族自治地方必须遵循。

(3)各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权,都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是以工农为主体的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具体形式。

(4)各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体现了民族自治和地方自治的结合,是一定的政治形式同一定的民族形式相结合的地方政权。

(5)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起来的,适应了我国民族大杂居、小聚居的状况,能充分满足少数民族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要求。第二节中华民族自治区域的自治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

[单选]盟设在自治区与自治县之间,是作为上级国家机关的派出机构而存在的,其行政地位与地区行政公署一致。[多选]中国的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二、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性质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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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性质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也是中央政府解决民族问题,确保民族地区在稳定中发展,与其他地区平衡、协调的重要保证与工具,中央政府及上级政府的决策通过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转变为与少数民族相适应的执行方案,从而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简答]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任务

(1)必须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2)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3)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4)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5)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6)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三、自治机关的组成及自治权 1.人民代表大会

[单选]民族立法是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重要表现和任务。2.人民政府

[单选]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管理体制与一般地方人民政府基本一致,但是由于自治权,使其管理体制具有特殊性,突出地体现在财政管理体制上。3.自治权

(1)立法权。

(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权。(3)人事权。

(4)治安管理权。(5)经济管理权。

(6)草场和森林的所有权和使用权。(7)自然资源开发及地方基本建设权。(8)对外贸易权。(9)财政权。

(10)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管理权。(11)流动人口及计划生育管理权。(12)环境保护权。

四、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单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员。[单选]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处理案件。[论述]

五、民族区域自治的优越性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保障少数民族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事务的权利。(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国家的统一。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第十一章当代中国特别行政区制度 第一节特别行政区制度概述

一、特别行政区制度是“一国两制”构想和方针的具体体现 [简答]“一国两制”的基本内容包括:(1)坚持“一个国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2)坚持“两种制度”。(3)高度自治。

[多选]特别行政区是地方的政权,除在外交、国防等方面服从中央政府外,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

二、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

1.特别行政区是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

(1)特别行政区是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2)特别行政区是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基本保留原有法律,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特别行政区。

(3)特别行政区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地方行政区域,它享有高度自治权,不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般地方行政区和民族自治区。[简答]2.中央人民政府对特别行政区行使下列权力(1)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2)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3)任命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4)对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备案。(5)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

(6)有权解释和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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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制定和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职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三、特别行政区享有的高度自治权

[多选]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主要是指立法权、司法权、行政管理权。第二节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

一、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

[多选]行政长官的法律地位:(1)规定“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2)规定“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二、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和产生方式 1.任职资格

[简答]行政长官的任职资格要满足四方面的条件:(1)国籍条件:必须是中国公民。

(2)居住年限条件:通常在香港、澳门居住连续满20年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3)年龄限制:必须年满40周岁。

(4)有无外国居留权的限制:在香港无外国居留权是参选行政长官的前提条件,只有在外国无居留权的人才能担任行政长官,而在澳门无外国居留权不是行政长官参选的条件,只是行政长官任职的条件,也就是行政长官在任职内,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2.产生方式

[多选]行政长官产生须经两个法律程序:(1)由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2)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三、行政长官的任期、辞职和代理

[单选]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任期为5年,可以连续任一次。[多选]行政长官必须辞职的情形:

(1)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2)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3)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四、行政长官的职权 [简答]《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分别规定行政长官行使13项和18项的职权,归纳起来主要有:(1)领导权。(2)执行权。

(3)行使部分立法权。(4)批准决定权。(5)人事任免权。

(6)行使部分司法权。(7)有权解散立法会。

五、行政长官决策的咨询机构 [单选]《香港基本法》规定:除人事任免、纪律制裁和紧急情况下采取的措施外,行政长官作出的重要决策、向立法会提交法案、制定附属法规、解散立法机关,都要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

[多选]行政会议(行政会)的成员由行政长官从政府主要官员、立法会议员和社会人士中委任。第三节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制度

一、行政机关的设置、职权与主要官员的任职资格 1.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机关的设置(1)“三司”(即政务司、财政司、律政司)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第一级政府机构。(2)“局”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第二级政府机构。(3)香港特别行政区除了设置“司”、“局”之外,还设置“署”、“处”等政府机构。2.特别行政区政府机关的职权

[简答]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享有以下六项主要职权:(1)制定并执行政策;(2)管理各项行政事务;

(3)办理《基本法》规定的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的对外事务;(4)编制并提出财政预算、决算;

(5)提出法案、议案、草拟行政法规;

(6)委派官员列席立法会会议听取意见或代表政府发言。3.主要行政官员的任职资格 [多选]《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主要官员由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单选]澳门特别行政区主要官员的任职资格与香港的基本相同,但《澳门基本法》没有规定主要官员不得具有外国居留权。

二、廉政公署和审计署是独立工作的政府部门

[多选]廉政公署的主要职责是调查一切违反各项条例规定的贪污舞弊案件,并立案检举或进行处分,其反贪污的主要对象是政府部门、还有公共机构和私人公司。

[单选]审计署的职责是审核政府账目,确保政府的财政和会计账项正确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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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别行政区公务员制度的主要内容 1.公务人员的任职资格

[多选]担任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者,原则上必须为特别行政区的永久性居民。但《基本法》也规定某些公务员职位也可由非永久性居民和其他人担任,主要是:(1)被香港特别行政区留用的原香港政府的公务人员;原在澳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包括警务人员和司法辅助人员。(2)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聘请担任顾问和专业技术职务的英(葡)籍或其他外籍人士。2.公务人员的晋升

[多选]香港公务人员的晋升有四个条件:(1)行为良好;(2)能力足够;(3)经验丰富;(4)学历相称。3.公务人员的薪金与福利 [多选]在香港,“津贴”是公务员薪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津贴”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与工作或职务有关的津贴,如额外职务津贴、超时工作津贴、署任津贴等。另一类津贴与职务和工作无关,包括预支津贴、家庭器具津贴和子女教育津贴等。第四节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一、立法会的职权

[多选、简答]按照《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有权行使下列主要权力:(1)制定法律方面的职权。(2)财政、税收方面的职权。

(3)对行政长官提出弹劾案的职权。(4)监督权。

(5)对《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6)立法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二、立法会主席及议员的权利和义务

[多选]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主席行使的职权主要包括:(1)主持会议;(2)决定议程和开会日期;(3)在休会期间召开特别会议;(4)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可以直接召开紧急会议);(5)立法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多选]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依法行使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权。为了保证立法会议员依法行使权力,《基本法》规定立法会议员在任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主要有:(1)质询权。(2)立法提案权。(3)豁免权。

[多选]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经立法会决定,即丧失其立法会议员的资格:(1)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2)担任法律规定不得兼任的职务;

(3)未得到立法会主席同意,连续5次或间断15次缺席会议而无合理解释者;(4)违反立法会议员誓言;

(5)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内或区外被判犯有刑事罪行,判处监禁30日以上。第五节特别行政区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制度的基本原则

[多选、简答]根据《基本法》,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主要原则是:(1)独立审判原则。

(2)遵循先例原则(香港)。(3)陪审制度原则(香港)。

(4)保留普通法的诉讼原则(香港)。

二、法院体系

[多选]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体系为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

三、法官制度

[单选]担任香港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澳门终审法院法官,必须是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单选]香港高等法院和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任用、澳门终审法院法官的任用,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的同意,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律师制度

澳门的律师分为大律师和律师两类。大律师,即执业律师,是有资格独立开业,在法庭上为当事人代理或辩护,独立处理日常律师业务的法律专业人士。律师则被称为律师助理或法律代办,是协助执业律师处理律师业务的法律专业人员。在澳门,律师公会是律师的专业组织。第十二章当代中国司法制度

司法工作制度则包括审判制度、检察制度、侦查制度、执行制度、律师制度等。第一节当代中国审判制度

一、审判制度的含义和性质

[单选]审判制度具体说是法院审理和裁决案件的制度,是国家对因社会冲突而引起的纠纷案件的审理和裁决,是国家权力在冲突解决领域最集中的体现。

[单选]审判制度作为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是由国家的性质决定的,亦即有什么性质的国家就有什么性质的审判制度。

二、审判制度的原则和内容

[多选]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原则:(1)独立审判原则。(2)依法审判和未经审判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3)平等审判原则。(4)民主审判原则。

[多选]我国审判制度的基本内容:(1)两审终审制。(2)公开审判制度。(3)合议制度。(4)回避制度。(5)陪审员制度。(6)审判监督制度。

三、人民法院的职权和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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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的职权

[多选]我国人民法院拥有如下职权:(1)审判权。(2)司法解释权。(3)指导权。(4)司法行政权。(5)司法建议权。2.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多选]我国的法院有普通法院与专门法院之分,普通法院包括由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组成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多选]专门法院根据特定的组织系统或按照审判案件的特殊性质而设置,目前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森林法院。由于我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没有设置专门的行政法院。3.人民法院的内部组织体系

[多选]各专门审判庭审理案件由法定的审判组织具体承担。我国法定的审判组织形式有独任庭、合议庭、审判委员会三种。

四、法官制度

1.法官制度与法官职责

法官的职责包括: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2.法官任职条件 [简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9条规定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23周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

(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多选]《法官法》第10条明确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提任法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开除公职的。3.法官职务的任免

[单选]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4.法官的培训与考核

法官的考核由所在人民法院组织实施,考核内容包括:审判工作实绩、思想品德、审判业务和法学理论水平;工作态度和审判作风等。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作为对法官进行奖惩、培训、免职、辞退以及调整工资和等级的依据。第二节当代中国检察制度

一、检察制度的含义和性质 1.检察制度的含义

[多选]我国的检察制度,具体而言,是指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依法定的职权,对法律的统一实施进行专门监督的一种司法制度,它包括公诉制度、审判监督制度、侦查监督制度、执行监督制度和对公职人员实行法律监督的制度。[单选]《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二、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和活动原则 1.检察机关的领导体制

[多选]在我国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检察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的领导体制。[多选]2.检察机关的活动原则:(1)法制原则。(2)检察独立原则。(3)双重领导原则。

三、检察机关的职权和组织体系 1.检察机关的职权

[多选]我国检察机关的职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审判监督权。(2)侦查监督权。(3)执行监督权。(4)立案侦查权。(5)公诉权。(6)民事、行政诉讼参与权。2.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

[多选]人民检察院的机构划分为两种:一种是发挥检察职能的组织,一种是发挥行政政管理职能的机构。[多选]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检察组织,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等构成。

[单选]检察委员会在检察长的主持下,采取民主集中制的方式,讨论和决定重大案件和重大问题。但是,检察长如果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检察委员会中多数人的意见,可以就有关问题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这是检察委员会与审判委员会在运作上的根本区别。

四、检察官制度 1.检察官的含义 [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

[多选]检察官的级别分为12级: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为首席大检察官,2至12级检察官分为大检察官、高级检察官、检察官。[多选]检察官的等级的确定,以检察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检察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2.检察官的职责

[多选]检察官有以下职责:依法进行法律监督工作;代表国家进行公诉;对法律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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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检察官的任职条件 4.检察官职务的任免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人民检察院的助理检察员由本院检察长任免。第三节当代中国侦查制度

一、侦查的任务 1.搜集证据。

2.查明案件事实。3.查缉案犯。

4.追缴赃物、赃款,收归国库或归还给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5.防止和减少犯罪。

二、侦查的程序(或侦查行为)1.讯问犯罪嫌疑人。2.询问证人、被害人。3.勘验、检查。4.搜查。

5.扣押物证、书证。6.鉴定。7.通缉。

三、侦查的强制措施

[多选]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强制措施有以下四种:(1)拘传。(2)取保候审。(3)监视居住。(4)拘留。第四节当代中国律师制度

一、中国律师制度的沿革

[单选]修改后的《律师法》自202_年1月1日起施行。为我国律师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二、律师资格及执业范围 1.律师的从业资格

律师的从业资格,首先必须满足国籍条件和政治条件。其次,必须满足专业要求。2.律师执业资格

《律师法》第8条规定:“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1)具有律师资格;(2)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3)品行良好。”

[多选]有下列情况的人员,即使具有律师资格,也不予颁发执业证:(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2)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除外;(3)被开除公职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3.律师执业证的注册和管理

根据司法部颁发的《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证每年经司法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注册一次。注册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

[多选]注册的具体程序是:由律师本人总结一年来的工作量和工作效果及平时表现,由律师事务所审核、签署是否同意注册的意见。4.执业律师的种类 [多选]《律师法》第13条以及司法部有关文件精神,规定以下人员不得担任律师:(1)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现职人员;(2)各级党委、纪检委、政法委的现职人员;(3)各级人大主任、副主任及专职工作人员;(4)公证机关公证员;(5)监狱、劳教部门的现职人员;(6)工矿企业的保卫干部;(7)现役军人;(8)所在单位不允许从事兼职律师活动的人员。

三、律师的管理体制 [单选]《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多选]根据《律师法》第40条的规定,律师协会的任务有:(1)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2)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3)组织律师进行业务培训;(4)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5)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6)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7)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律师事务所 1.律师事务所的设立 [多选]《律师法》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4)发起人必须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验,并在申请之日前3年的执业活动中未受到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2.律师事务所的年检

[多选]律师事务所应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以下年检材料:律师事务所执业情况报告、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经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事务所及律师的纳税凭证等。3.律师事务所的责任 4.律师事务所的种类

[多选]在我国,律师事务所有四种形式:国资律师事务所、合作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所以及个人律师事务所。

五、律师的法律活动及其权利义务

[简答]根据《律师法》和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律师在执业中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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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阅卷权。

(2)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3)调查取证权。

(4)拒绝辩护或代理权。

(5)有得到法院适当的开庭通知的权利。(6)在法庭审理阶段的权利。(7)代行上诉的权利。(8)代理申诉或控告权。

(9)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障的权利。(10)获取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

(11)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或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简答]根据《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律师有以下义务:

(1)应当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2)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当事人的财物。(3)必须依法纳税。

(4)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5)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并履行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6)曾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律师,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两年内,不得提任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7)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8)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9)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

(10)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11)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代理。

(12)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不得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13)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实情或威胁、利用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实情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14)不得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裁决活动的正常进行。第五节当代中国公证制度

一、公证与公证协会

[多选]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单选]全国设立中国公证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公证协会。中国公证协会和地方会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

二、公证业务范围

[多选、简答]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

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纪录;公司章程;保全证据;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

三、公证员执业资格

[多选、简答]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公证机构实习二年以上或者具有三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一年以上,经考核合格。

四、公证程序

[多选]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五、公证效力

[单选]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第六节当代中国法律援助制度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

[单选]1996年3月17日通过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首次将“法律援助”明确写入法律,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二、法律援助机构

目前,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已基本形成了四级组织的架构:

1.在国家一级,建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对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指导和协调。[单选]1997年5月26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北京正式成立。

2.在省级地方,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所辖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指导和协调。

3.在地、市(含副省级)地方,建立地(市)法律援助中心,行使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双重职能。4.在具备条件的县、区级地方,建立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本地的法律援助工作。

三、法律援助条件和专业实施主体及资金来源

[多选]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申请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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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中国法律援助的三个专业实施主体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

[多选]中国法律援助有三个基本的资金来源:政府出资、社会捐赠及行业奉献(主要指义务办案)。第十三章当代中国军事制度 第一节军事领导体制

一、中央军事委员会

[单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多选]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单选]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

[单选]中央军委每届任期五年,与中共中央委员会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二、中央军委总部机关 1.总参谋部。2.总政治部。3.总后勤部。4.总装备部。

三、中央军委军兵种领导机关 1.军种领导机关

陆军、海军、空军领导机关是中央军委领导管理陆、海、空军的业务部门,又是陆海空部队院校等单位的领导机关。2.兵种领导机关(1)炮兵司令部。

(2)装甲兵领导机关。(3)工程兵领导机关。(4)防化学兵部机关。(5)通信兵部机关。

(6)第二炮兵领导机关。

(7)铁道兵领导机关和基建工程兵。

四、军区领导机关 1.大军区领导机关。2.省军区领导机关。3.军分区领导机关。4.人民武装部。

五、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简答]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除了担负内卫执勤任务的武警内卫部队和担负边防保卫任务的武警边防部队外,还有执行着不同任务,被称为“金、木、水、火、土”的5支特殊部队,它们分别是黄金部队、森林警察部队、水电部队、消防部队、交通部队。

六、国防部

[单选]国防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的军事工作部门,隶属于国务院。第二节军队干部制度

一、军衔制度

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条例》设三等十级:(1)将官:上将、中将、少将;(2)校官:大校、上校、中校、少校;(3)尉官:上尉、中尉、少尉。

[单选]平时现役军官军衔晋级的期限:少尉晋升中尉3年,中尉晋升上尉、上尉晋升少校、少校晋升中校、中校晋升上校,各为4年。[多选]士兵亦有军衔,士兵军衔按兵役性质分为志愿兵役制士兵和义务兵役制士兵。

二、军官服役

[多选]只有以下4种人才能任现役军官:(1)军事院校毕业的学员;(2)在中央军委批准开办的培训机构受训后,经考核适合任军官职务的士兵;(3)高等院校、中等学校毕业的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4)军队的文职干部和个别接受的非军事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多选]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1)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2)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3)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高等院校毕业的学生;(4)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员、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5)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节兵役制度

一、兵役制度的含义

[多选]兵役制度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公民在军队中服现役;在军队外服预备役;在校学生接受军事训练。

二、中国兵役制的沿革

[多选]现行《兵役法》规定: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三、新兵役制的基本内容

修改后的《兵役法》进一步完善了兵役制度,内容丰富:(1)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2)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3)民兵和预备役相结合;(4)军事训练。

四、现役的平时征集和战时动员 1.平时征集

[多选]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的唯一劳动力或者是正在全日制学校就学的学生,可以缓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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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应征公民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单选]从1999年开始,陆军、海军、空军和武警部队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一律改为2年。2.战时兵员动员

[多选]为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而采取的特殊措施有:(1)现役军人停止退役,休假和探亲的军人立即归队。(2)预备役人员准备应召服役,得通知准时报到。

(3)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组织本单位被召的预备役人员适时报到。(4)交通运输部门优先运送军人或预备役人员。第四节军队政治工作制度

一、军队政治工作的地位、内容和原则

[多选、简答]军队政治工作内容丰富,主要包括:

(1)组织部队学习马克思主义,三大纪律八项注意,抵御消极的不良思潮。(2)管理军队中基层党组织的思想工作和组织工作,发挥党组织核心作用。(3)进行军事训练和战时政治工作。

(4)管理干部工作,按德才兼备的原则选拔干部。(5)加强法制和防特保密教育等。

[多选]人民解放军的政治工作坚持实事求是,贯彻官兵一致,军民一致,瓦解敌军的三大原则,是人民军队政治工作的基本原则。

二、军队政治工作制度 1.党委工作制度 [多选]《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在团以上部队和相当于团以上的单位,设党(中国共产党)的委员会,它是该部队统一领导和团结的核心。

[单选]中国人民解放军在长期斗争中形成党委和军政双首长领导的制度,即党委领导下的首长分工负责制,是根本领导制度。2.政治委员制度

基本内容有:在团以上单位设政治委员,营级设政治教导员,连级设政治指导员。3.政治机关制度

[单选]团或团以上的单位设政治机关,政治机关是中国共产党在部队中管理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的机关。4.军内民主制度

[多选]政治民主、经济民主和军事民主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建设中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5.党支部建在连队的制度

[单选]连队是我军战斗序列编制的基本单位,是部队政治工作和军事管理的基础。第十四章当代中国政党制度

第一节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中的核心领导地位

[多选]现代各国政党制度多种多样,但按其实质来分,主要有资本主义国家政党制度和社会主义国家政党制度两种最基本的类型。

一、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

1.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是中国近百年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历史和人民的选择。

2.中国共产党的性质、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决定了她在我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事业中的核心领导地位。

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

[多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组织领导和思想领导。第二节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制度、组织体系和机构

一、组织制度

[单选]党的根本组织制度是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简答]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内选举、党内工作制度等方面的体现:

(1)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的产生,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2)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对同下级组织有关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时,在通常情况下,要征求下级组织的意见。

(3)有关全国性的重大决策问题,只有党中央有权作出决定,各地方的党组织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议,但不能擅自作出决定和对外发表主张。

(4)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组织体系及机构

[多选]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包括: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党的基层组织。

1.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全国代表会议;党的中央委员会;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党的中央书记处;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

2.中国共产党的地方组织: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党的地区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委员会的组织。

[多选]3.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三、党组

[多选]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单选]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的委员会的领导。

四、党的纪律和纪律检查机关 1.党的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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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选]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单选]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

[单选]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2.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1)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2)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权。

[单选]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第三节加强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提高 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

一、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单选]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最重要的就是要按照执政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和人民团体的关系。

二、发展党内民主

[单选]发展党内民主是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基础,是实现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保证。

三、改革党的干部人事制度

[多选]中国共产党不断改革干部人事制度,努力推进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进程:(1)建立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机制。(2)推行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制度。(3)完善党委对干部选拔作用的民主决策机制。第四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

一、多党合作制的形成与发展

[多选]多党合作必须坚持的四项重要原则: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

二、多党合作制的特点和优势

1.我国的多党合作是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前提的。

2.各民主党派是与中国共产党共同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亲密友党,是参政党,而不是反对党或在野党。

3.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执政地位与各民主党派作为亲密友党和参政党地位,决定了我国多党合作制度的实质是团结合作。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是以人民政协为主要政治形式和组织形式的。

三、多党合作制是我国长期实行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论述]多党合作制是我国长期实行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1)它是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保持国家长治久安的一项重要措施。(2)它有利于加强执政党自身的建设,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监督体系。

(3)它有利于发挥各民主党派的优势和特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4)实行多党合作,可以有力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5)实行多党合作,有利于维护港澳繁荣稳定和推动祖国统一大业。第五节中国的民主党派

一、各民主党派的建立和早期活动

[简答]中国的民主党派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台湾民主自治同盟。

二、各民主党派的性质、组织机构、参政方式 1.民主党派的性质 民主党派是:

(1)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2)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

(3)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2.各民主党派的组织机构

[多选]各民主党派的组织机构一般由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部分组成。3.各民主党派的参政方式(1)参政议政。(2)政治协商。(3)民主监督。

第十五章当代中国政治协商制度

第一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一、政治协商制度是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形成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二、政治协商会议的历史发展

第一阶段,1949年9月-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召开前的人民政协,代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

第二阶段,1954年9月-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发生前,一届全国人大召开后人民政协成为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组织。第三阶段,1966年5月-1978年2月,文化大革命发生后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是人民政协陷于瘫痪时期。

第四阶段,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时期,人民政协步入历史的新时期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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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性质、职能和任务

一、人民政协的性质

[多选]人民政协的性质,被确定为“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二、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 1.政治协商。2.民主监督。3.参政议政。

三、人民政协的主要任务

[简答]人民政协的主要任务:

(1)要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揽政协工作。

(2)要坚持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要求开展工作,积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贡献力量。(3)要切实做好各方面的团结工作,不断壮大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4)要推进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5)要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的自身建设。第三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组织 原则和组织机构

一、人民政协的组织原则

二、人民政协的组织机构

1.政协全国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行使的主要职权

[单选]每届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全国委员会主席会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单选]政协全国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2.政协地方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以及行使的职权

[单选]根据《人民政协章程》规定,政协地方各级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单选]政协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第十六章当代中国基层民主制度 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职权、工作机制、工作机构

[单选]在中国,职工在企事业单位中享有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主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来实现。[多选]根据《职代会条例》和《企业法》的规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五项职权:(1)审议建议权。(2)审查同意权。(3)审议决定权。(4)评议监督权。(5)民主选举权。

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不同类型企业实行多种职代会管理的形式

(1)在国有独资公司和公有制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企业、由公有资产控股企业进行托管、兼并、收购的企业,或由政府划转给大集团、大企业改制成为全资、控股的子公司的企业以及教科文卫等事业单位,继续坚持职代会制度。(2)在股份合作制企业,实行职工股东大会制度。

(3)在公有资产参股比例较小或不参股的公司制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可以实行职代会制度,也可以建立员工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等制度,组织职工实行民主管理。2.正确处理职代会与“新三会”的关系

(1)职工代表大会和股东会的关系,是相互支持、相互配合,但又各有侧重、各尽其职的关系。

(2)职工代表大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关系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职工代表大会有权对董事会作出的决策实施监督。(3)职工代表大会与监事会之间既互相配合又监督的关系。第二节村民委员会

一、村民委员会的发展、性质

[单选]我国的村民委员会是在人民公社解体后由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

[单选]根据《宪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基层群众民主自治组织,是村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制度,目前已成为当今中国农村扩大基层民主和提高农村治理水平的一种有效方式。

二、村民委员会的组成、选举及职权、工作制度

[单选]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连选连任。[多选]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单选]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三、村民会议的组成及职权

[单选]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单选]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单选]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四、村民委员会与农村基层党组织、乡镇基层政府、驻农村单位、企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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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2.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第三节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

一、社会居民委员会的性质和组织 [单选]《城市居委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单选]居民委员会的建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多选]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还可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

[单选]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原则和工作方式是:居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1.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

[简答]城市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1)以人为本、服务居民。(2)资源共享、共驻共建。(3)责权统一、管理有序。(4)扩大民主、居民自治。(5)因地制宜、循序渐进。2.城市社区建设的主要任务(1)就业服务。

(2)社会保障服务。(3)救助服务。

(4)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5)文化、教育、体育服务。(6)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7)安全服务。

三、加强领导,推进城市社区建设 [论述]加强城市社区建设:(1)要加强组织领导。(2)加强社区服务工作队伍建设。(3)加强社区服务的统筹规划和政策指导。(4)加强对社区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篇:自考企业形象与策划笔记串讲

企业形象与策划 第一章 企业形象概述

第一节 企业形象内涵 一,企业形象的概念

1.形象:按《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能引起人的思想或感情活动的具体形状或姿态”。

2.企业形象:就是社会公众对企业的一切活动及其表现的总体印象和评价。

二,企业形象要素

(1)企业形象的无形要素包括:

企业理念、企业制度、企业信誉以及员工素质等方面。

1.企业理念:指企业的指导思想或经营哲学,是企业倡导并形成特有的经营宗旨、经营方针、企业价值观和企业精神的总称,是企业形象的核心内容。

2.企业制度:是建立在企业理念基础上的,企业的管理者和一般员工都应遵守的各项规定、准则及行为规范。3.企业信誉:

4.员工素质

(2)企业形象的有形要素包括:

产品及其包装、生产经营环境、生产经营业绩、社会贡献、员工形象等。

三,企业形象的特征:

(1)主观性与客观性(2)整体性与层次性(3)稳定性与动态性(4)对象性与传播性(5)独特性与创新性

第二节 企业形象的形成 一,企业形象的形成过程

(1)形象传播

大众传播媒介:印刷媒介、电子媒介、户外媒介(2)公众印象

公众印象形成大致经过引起注意、产生兴趣、作出判断、形成记忆四个阶段。(3)公众态度

态度由三种心里因素即认知因素、情感因素和行为因素构成(4)公众舆论

公众舆论:是社会公众对企业实态及特征的基本一致的评价,是企业形象形成的最后阶段 1.知名度:是评价企业形象的量的指标,它是一个企业被公众知晓和了解的范围和程度。2.美誉度:是评价企业形象的质的指标,它是一个企业被公众信任、赞许和肯定的程度

二、良好企业形象的作用 ⑴在内部管理方面的作用:

①有利于企业文化的建设;

②有利于增强企业实力;

③有利于企业多角化、集团化、国际化经营。⑵在对外经营方面的作用:

①有利于企业生产经营资源的增长;

②有利于获得消费者的认同,扩大产品销售能力;

③有利于企业公共关系的处理。

第二章CIS的内涵及功能

第一节 CIS的内涵 一,CIS定义

CIS是英文Corporate Identity的缩写,就字面可以直译为“企业识别”或“公司识别”。企业识别系统(CIS):统一而独特的企业理念和以企业理念为指导的行为活动及视觉设计所构成的展现企业形象的系统。

二,理念识别系统(MIS)

(1)理念识别

理念识别是指设计、策划、实施统一独特的企业理念并为公众所认知、认可的过程。(2)理念识别系统

理念识别系统构成要素:企业使命、经营宗旨、经营哲学、经营战略、经营方针、行为准则、企业价值观 企业使命:是企业行为的原动力,它含有两层意思:功利性和社会性。

企业经营哲学:就是企业的指导思想,是指导企业上下左右、决策及活动的工具。

企业价值观:是指企业及所有员工对其活动意义、作用的认识、判断及由此而决定的行为趋向。企业价值观:

三,企业行为识别系统(BIS)四,企业视觉识别系统(VIS)

企业视觉识别系统(VIS)是由体现企业理念和业务性质、行为特点的各种视觉设计符号及其各种应用要素所构成。五,MIS,BIS,VIS的关系

(1)三者关系: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不可分割;三者功能各异、相互配合、缺一不可。(2)没理清CIS系统中MIS、BIS和VIS三者关系主要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1.错把VIS当CIS 2.CIS内部不协调 3.CIS有设计,无实施 六,CIS的特征

1.客观性 2.统一性 3.一贯性

4.独创性 5.社会性 6.战略性

第二节 CIS的功能 一,CIS的内部功能:

①凝聚功能:是企业从事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保证;

a吸引人才,提高生产力; b激励士气,提高工作效率; c目标一致,树立团队精神;

②规范功能:CI手册,规范手册,完善企业的内部管理系统,简化作业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③整合功能:建立客观的约束机制,使各个子公司各部管理

协调配合,充分利用资源达到1+1>2的效果。二,CIS的外部功能:

①传播功能:

a有效的传播;

b经济、便捷地传播;

②识别功能:独特性、统一性,良好的企业形象,为了消费者的识别(语言、图像、色彩方面);

③感召功能:

a容易筹集资金;

b能增强投资者的好感和信心,缓解危机;

c能扩展企业的供销渠道; d能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

e会得到社会各阶层人士的支持。

第三章 CIS历史沿革与现状

29.CIS最早产生于美国随后传播到欧美日各国,经过日本的发展和完善,CIS变得更为系统和完整。我国于80年代导入CIS.第一节 CIS兴起与传播 一,CIS的兴起

一、CIS为什么先在美国兴起?

CIS首先在美国兴起,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文化因素和社会经济环境。

(1)企业多角化、集团化、国际化经营需要;

(2)车辆文化的社会背景;

(3)为了提高广告感染力和冲击力;

(4)工业设计学的兴起。

二、美国CIS模式有何特点?

(1)美国的CIS主要是对公司形象加以包装的宣传战略。

(2)美国的CIS偏重于企业理性管理制度的建设上。

(3)美国的CIS具有便于操作的优势。二,CIS的传播

(1)CIS在日本的导入

一、日本导入CIS原因

自70年代,经济发展迅速,产品不断丰富。A、改变旧形象的需要。B、国际化竞争的需要。C、为了消费者识别的需要。

二、日本采用CIS的发展过程: 第一阶段--印象新颖和标准化。

第二阶段—企业观念和经营方针的刷新。第三阶段—意识变革、体制改善。

第四阶段—确立新企业开发和企业形象战略。第五阶段—确立企业生存意义,制定企业理念。

三、简述日本的CIS特点。1.更具有整体性、系统性。

2.由于特别注重企业文化和经营理念的培养,因而,日本式的企业形象设计贯穿人性管理的思想,整个企业形象设计规划偏重于以人为本。

3.日本式的CIS注重前置性的企业实际调查研究。以及企业开发经营与发展等未来趋势的策略制定,因而企业形象策划耗费的时间较长。(2)CIS在中国的导入

一、CIS在中国兴起的原因: 1.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2.消费者识别的需要 3.居民消费行为的变化

4.我国面临着加入世贸组织的挑战

5.我国企业处于经营体制改革的重大历史变革时期。

二、CIS在我国的推广 1.政府与学术界的重视 2.各行业都增强了CIS意识,纷纷导入CIS。3.CIS知识得到了普及 4.企业形象策划队伍不断扩大 第二节 CIS的现状与前景

一、CIS的现状

一,CIS国外现状:

1.企业面临的竞争更为激烈 2.消费者消费行为的改变 3.信息社会商品的新价值 4.企业文化的兴起

二、CIS中国现状

(1)中国在引入CIS存在问题:

①部分拥有专营权的国有企业缺乏CIS意识;

②企业不能整体引进CIS,往往顾此失彼;

③我国的部分外贸公司没有竞争意识,缺乏优良的企业形象和名牌产品;

④我国的部分上市公司不重视形象设计;

⑤我国大多流通企业对CIS认识肤浅;

⑥我国的旅游业、餐饮连锁业也忽视塑造自己的形象;

⑦一些企业在进行企业形象策划时,缺乏个性,缺乏差异性。二,CIS发展前景

一,中国企业导入CIS应遵循以下思路:

①我国的企业形象设计应当以人为本,以人带物;

②我国的企业形象设计重在建设企业理念;

③CIS实施应重在企业管理。

第四章 CIS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CIS与管理理论 一,CIS与管理学原理

法越尔的五种只能论:计划、组织、指挥、协调、控制

可利克的七种职能论:计划、组织、人事、指挥、协调、沟通、控制、1)计划:A、策划 B、决策对于计划的要求主要有: ①先进性与科学性 ②稳定性与严肃性 ③系统性与可操作性 ④灵活性与适应性 2.组织:

组织设计中应遵循的原则: A、目标任务原则。B、分工、协作原则。

C、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D、权责对等原则。E、精干原则。3.控制

控制应按以下原则进行: 1)预见性原则 2)实事求是原则 3)全局性原则

4)经济性原则 5)例外原则。

(二)CIS与现代管理思想

一,现代管理思想主要体现以下方面: 1)人本管理的原理 2)系统管理理 3)动态原理

二、CIS与战略管理

(一)CIS与战略内涵

所谓企业战略,是指企业以超越对手、发展自己为目的,以争夺顾客、争夺市场为主要内容,所展开的一系列带有全局性、根本性和长远性的谋划。

1)企业战略是计划性的、属于计划范围的概念。

2)企业战略是一种带有全局性、长远性和根本性的并经系统设计的计划。3)企业战略是一种使适应环境和超越对手为主要特征的抗争性计划。

(二)CIS与战略管理内容

通过以下六点理解企业战略管理的性质

1)企业战略管理的目的,直接目的是为实现企业的持续生存和不断发展;终极目的体现为实现企业宗旨所体现的社会价值。

2)企业战略管理的对象是对企业发展全过程的管理,是对企业整体全方位的管理。3)企业战略管理的方法,理性方法、非理性方法。

4)企业战略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是寻求企业资源能力和外部环境的动态平衡。、5)企业战略管理首先是企业家的战略管理,同时也是广大员工积极投入、参与的战略管理。6)企业战略管理取得成功的关键是创新。

(三)CIS与程序战略策划

战略规划的基本程序包括以下主要步骤: 1.环境分析 2.相对优势分析 3.制定战略。

4.评估、选择战略方案

5.方案实施及其实施效果评估

(四)CIS与企业形象战略 1.形象推销

A、传播宣传。B、开展有特色的专题活动。

2.形象维护。A、防御性模式。B、维系型模式 C、进攻性模式 3.形象矫正 4.形象检测 5.形象调整

三,CIS与组织行为学

组织组织行为学,是将组织管理学与行为科学综合而成的新兴学科。它是研究一定组织中人的心理和行为规律性的学科。

(一)CIS与人性理论。

组织行为学中关于人性的理论主要有: 1.社会人假说:

a、企业员工是“社会人”,除了追求经济收入之外,还有社会、心理方面的需求;

b、企业中除了正式组织,还有非正式组织,c、生产率的高低主要取决于员工的士气,而员工的士气则取决于家庭和社会生活,以及企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2.X—Y理论。

3.不成熟——成熟理论

(二)CIS与激励理论 A、人的需要层次论(马斯洛)B、双因素理论(赫茨伯格)

C、成就需要理论(麦克里兰极其学生)D、强化理论(美国心理学家斯金纳)

(三)CIS与群体行为理论。

1)群体组成四要素论。心理学家霍曼斯提出。活动、相互作用、思想 情绪、群体规范。

2)群体动力论。美籍德人库尔特.卢因提出

3)群体凝聚力八因论。A、成员的共同性。B、群体规模的大小。C、群体与外部的关系。D、成员对群体的依赖性。E、群体的地位 F、目标的达成。G、信息的沟通 H、领导的要求与压力。

(四)CIS与领导行为理论。

A、两维理论,是指企业领导者必然要处理的两项工作。一是关心生产,抓好组织。二是关心人,处理好人际关系。B、“领导的四种管理模式”理论。a、专权独裁式 b、开明独裁式 c、协商式 d、参与式 C、“领导方式连续统一体”理论 D、“有效领导的权变模式”理论。E、领导的生命周期理论 5)CIS与组织变革理论(哈得.莱维特)

A、结构 B、任务 C、技术 D、人群

4、CIS与企业文化 四,CIS与企业文化

1)企业文化的内涵。1982年由狄尔和肯尼迪合著的《企业文化》一书。

企业文化作为企业管理的一种新观念,是指企业等经济实体在生产经营中,伴随着自身的经济繁荣而逐步形成和确立并深深植根于企业每一个成员头脑中的独特的精神成果和思想观念,是企业的精神文化。企业文化的功能: 1)教育功能 2)凝聚功能 3)约束功能 4)协调功能

2)CIS与企业文化的区别和联系。CIS与企业文化相比,前者的范围更为广泛,内容更为丰富,后者是前者的核心内容之一,对前者整体效能发挥有着重要的辅助作用。企业文化的作用,A、对企业内部而言,是提高企业凝聚力的重要手段。

B、企业文化对企业外界环境的作用,则是有利于塑造企业形象。著名企业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员工能够接受并执行企业的价值观。

第二节 CIS与营销理论 一,CIS与市场营销

1、CIS与市场营销 1)CIS与营销观念。

以市场营销观念作为自己策略导向的公司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宗旨: A、顾客是中心 B、竞争是基础 C、协调是手段 D、利润是结果 2)CIS与营销组合

营销组合,就是指企业针对目标市场的需要对自己可控制的饿各种营销因素(4P)的优化组合和综合运用。美国营销学家E.J麦卡锡把营销手段分为:产品、价格、分销、促销。3)CIS与市场定位

A、市场定位,就是勾画企业产品在目标市场上即在顾客心目中形象,使企业所提供的产品或劳务具有一定特色,适应顾客的一定的需要和偏好,并与竞争者的产品或劳务相区别。B、企业的市场定位工作一般包括三个步骤:

①调查研究影响定位的因素。②选择竞争优势和定位战略。③准确地传播企业的定位概念。二,CIS与广告 CIS与广告 广告先于CIS产生,因而有关广告的基本原理和成功做法构成了CIS的基础。同时广告又是CIS的有机组成部分。1)CIS与广告创作。广告创作应遵循艺术性、真实性、民族性、思想性的原则。广告中的具体原则同样也适应于CIS设计:

A、焦点:广告作品的焦点就是明确广告的主题。B、简洁:留有空白 C、魅力:吸引离、刺激力 D、统一 E、平衡 2)广告与CIS 的一致性。

体现:A、广告所展现的企业形象要同CIS所展现的企业形象一致。B、广告所展现的产品想象要同CIS设计的产品形象相吻合。

C、广告中有关的标识、文字、色彩等要同CIS手册中设计相吻合。D、广告的媒介选择有利于CIS的推行和企业形象的实现。

E、广告的总体策划要同CIS的总体策划相交叉。三,CIS与公共关系学

3、CIS与公共关系。

现代公共关系建立在“双向对衬”的基础之上。公共关系的本质就是组织与公众间的信息的双向交流和分享。公共关系三大要素:

1.公共关系的主体——社会组织。2.公共关系的媒介——传播沟通 3.公共关系的客体——公众。

公共关系认为组织形象有以下六个特点:

多层次性、社会性、相对稳定性、可改变性、可传播性、相对脱离性。公共关系的程序主要包括形象调研、形象与公关企划、公关实施、效果评价等四个步骤。着同样也是CIS导入的主要步骤。

公共关系的沟通技术与方法主要包括人际沟通、媒介沟通、组织沟通、群体沟通,这同样适用于CIS的实施。

第三节 CIS与传播学、心理学、美学 一,CIS与传播学

1)传播是CIS的核心。

传播即是信息的双向沟通、传递或传达,是信息共同分享的过程。A、传播模式。

a传统的线性传播模式:5W模式 b新控制论传播模式。B、传播的类型。

a人际传播 b大众传播 c组织传播 d、群体传播

C、传播的方式:a直接传播 b间接传播 C循环传播 d螺旋形传播

传播是实现CIS的重要手段,也是CIS的核心。以上传播的基本内容构成了CIS的基础。2)CIS与传播技术。传播技术的合理利用,对于企业的CIS实施 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A、传播媒介的种类:

a大众传播媒介 b人际沟通媒介:语言媒介、非语言媒介、实物媒介。二,CIS与社会心理学 1)CIS与公众心理

社会心理学是以科学的方法研究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群体、个人与文化之间的关系,借以了解个人的经验与行为的一门科学。2)CIS与消费者心理

消费心理研究的内容是CIS设计的基础,对试图实施CIS的企业来说,只有透彻了解消费者的心理活动的一般规律,整个CIS规划才能找准方向,达到目的,而不是玩弄视觉符号游戏。

消费者心理活动的内容十分丰富,对于企业实施CIS战略,应着重关注以下几点: A消费者购买行为。

复杂型购买:卷入程度高,品牌差异大的商品。和谐型购买:卷入程度小,品牌差异较小的商品。多变型购买:品牌差异大,卷入程度较低的商品。习惯型购买:卷入程度低,品牌差异小的商品。

B、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因素:环境因素;刺激因素;消费者的个人及心理因素 3)CIS与心理研究方法:观察法;问卷法;访问法;投射法 三,CIS与技术美学 技术美学可以分为:

劳动美学(对CIS设计有指导作用)、设计美学、商品美学

第五章 CIS策划程序

策划是指对某一活动进行事先计划于具体组织实施的过程。第一节 CIS导入的确立

一,CIS导入动机

(一)自觉完善企业内部 1.加强内部管理

2.塑造企业文化,加强企业内部凝聚力 3.提升企业形象与知名度。4.强化产品竞争力 5.引优秀人才 6.提高广告效果。

(二)适应外来各种挑战

1.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2.迎接加入“世贸”的挑战 3.增强投资者的好感与信心 4.消费者的挑战 5.社会责任的挑战

二,CIS导入的具体时机

1.新公司成立,合并成企业集团

2.企业扩大经营范围,朝多角化方向发展 3.创业周年纪念

4.新产品的开发与上市

5.进军海外市场,实施国际化经营 6.经营出现危机,要消除负面影响 7.公司上市

8.企业高层领导人更换

9.组织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时

三、CIS导入发起人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广告公关部门、销售部门、宣传设计部门;专业公司

四、CIS导入机构 最好由三种人组成:企业内部人员、企业外的CIS问题专家、专业公司的人员

四、CIS导入机构

(一)(二)建立CIS导入机构应遵循的原则: 1.自身原则、2.各组织联系的原则、3.外界协调原则

(三)CIS导入机构的组成方式:计划团体型,部门负责型

(四)CIS导入机构人员构成方式:上位管理型、活力型、混合型

第二节 CIS形式调研

一、企业环境调研

1、市场需求调研

2、市场竞争调研

3、社会文化调研:大文化背景的调研和具体目标市场的文化和亚文化的调研

4、政策法规调研。

二、企业营运状况调研

1、生产状况分析(集中在生产效率和生产能力上)

2、营销状况分析(目标市场、4P)

3、财务状况分析(企业偿债能力、盈利能力和抵抗风险能力。进行比较分析和因素分析,最基本的是比较分析法)

4、人力状况分析

5、管理状况分析

三、CIS的现状分析 1.理念识别系统分析 2.行为识别系统分析 3.视觉识别系统分析

四、企业形象调研

1、自我评价。

2、公众评价。

第三节 CIS企划与设计

一、CIS企划

(一)企划原则

1.系统原则 2.创新原则 3.书面原则

(二)企划书写作 1.标题

2.提案的目的与企业导入CIS的背景说明 3.导入CIS的计划方针 4.具体作业方案

5.CIS项目的费用预算

(三)CIS预算(方法):销售提成法、项目作业综合法、平均发展速度预算法

二、CIS设计

(一)CIS创意技法。

1)头脑风暴法。又称智力激励法,创始人是美国BBDO广告公司经理奥斯本。这是一种调动集体智慧,集体协调的创作技法。它采取小型会议的形式,相互激发灵感,产生创造性思维。准备→“热身”→明确问题→重新表达问题→畅谈→筛选 比较适用于总概念的企划,企业命名或商标品牌设计等。2)德尔菲法。又称专家意见法。3)稽核取向法。4)形态分析法。5)类比法

(二)设计原则

CIS的设计中应遵循原则: 1.战略性原则 2.民族化原则 3.个性化原则 4.社会化原则 5.系统性原则 6.同一性原则 7.规范性原则 8.操作性原则

第四节 CIS的实施

一、CIS的推行

(一)CIS的传播 1.CIS对内传播: 内部传播的内容:

1.CIS导入的意义和原因 2.本企业的CIS计划 3.宣传新理念 4.企业标志说明 5.设计应用说明 6.行为识别准则

7.统一对外的CIS说法。

2.CIS对外传播(内容、主要对象、媒体形式)

(二)MIS推行

MIS推行通常采用以下几种方法。1)重复加强

2)阐释体会和认识 3)环境物化

4)仪式、游戏等活动 5)树立模范

(三)BIS推行。(对内、对外)

(四)VIS推行。集中于基本要素和应用要素的设计和应用上,突出规范性和个性)

二、实施控制

1、实施督导:(对实施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对实施中的不足进行改进)

2、效果评估:企业内部;外部环境;根据企业营运资料进行的CIS效果评估。目标检讨。

3、调整改进

第六章 CIS形式调研

第一节 调研程序与调研计划

一、调研程序

1、确定问题

2、制定调研计划

3、搜集信息

4、分析信息

5、报告结果

二、调研计划

1、确定调研目标

2、确定资料来源(一手资料、二手资料)

3、选择调研方法。

观察法:参与观察、非参与观察、磨损观察调研

专题讨论法:通常用于在进行大规模调研之前所进行的试探性调研中,样本规模太小,很难具有完全代表性。问询法:面谈法、电话询问、邮寄调研、留置问卷; 实验法:

4、制定抽样方案。

1)随机抽样。简单随机抽样、分层抽样、分群随机抽样、2)非随机抽样。随意抽样、估计抽样、配额抽样

5、行动方案

6、调查预算

7、监督控制:调研方案比较法、调研人员试访、问卷控制与调研控制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节 调研队伍的设计与管理

一、设计调研队伍

(一)调研队伍目标,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调研重点

2)对象选择 3)资料搜集 4)信息服务

(二)调研队伍策略 1)观察法者

2)一个调研人员对一群被调研者 3)一个对一个

4)一个小组对一群 5)调研人员讨论会

(三)调研队伍结构 1)地区型调研队伍结构 2)对象型调研队伍 3)资料型调研队伍 4)复合型调研队伍

(四)调研队伍规模

(五)调研队伍报酬

二、调研队伍管理

通过对调研人员进行招聘、挑选、培训、指导、和监控,对调研队伍进行有效管理,从而确保调研队伍顺利实现。

第三节 分析与报告

一、资料分析

1、整理。审核、分类、编码、汇总、编制统计表

2、统计分析。包括:识别性问题、同一性问题、形象值侧重问题、知名度与美誉度问题、形象管理的有效性问题、二、报告写作

1、报告结构。标题、导言、正文、结尾:

正文三个部分:企业环境状况、企业营运状况(生产状况、营销状况、财务状况、人力状况、管理状况)、企业行象识别系统(认知度、企业基本形象与特殊形象、设计因素)

2、报告写作原则: 1)真实性原则 2)明晰性原则 3)可操作性原则 4)重要性原则

第七章 MIS策划

第一节 企业理念开发

理念并非是企业决策者的主观臆想,或是某人所倡导的一句简单的口号。它是企业的主客观情况,并遵循一定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来开发设计的。

一、理念开发的依据

1、时代特征。

2、民族特征

3、行业特征

4、业者偏好。(业者偏好是理念开发的直接依据,它再现了企业领导者的个性特征和对企业特色的理解或希望,是领导者对企业在市场中的定位。

二、理念开发原则

1、个性化原则。

2、社会化原则。理念的个性化,必须为社会所认同。

3、简洁性原则。

4、人本原则

5、市场原则

三、理念开发程序

1、检讨调研报告

2、激发理念创意。

3、比较筛选创意。(1)语句合乎语言规范; 2)语言明确,含义清楚 3)体现产品及行业特点。4)新颖独特,防止千篇一律。

4、构筑理念内涵。1)首先要从字面上给予科学合理的解释。

2)可通过联想与比喻,使其内涵延伸,以便与树立理念的真正目的相吻合。

3)针对理念的要求,明确企业的发展战略、管理者的职责和员工的子行为准则等。

第二节 企业理念定位

一、定位模式

1、目标导向型。企业将其理念规定或描述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要达到的目标和精神境界。它可分为具体目标型和抽象目标型。

2、团结凝聚型。企业将团结奋斗作素质;学历水平;工作经验;业务为企业理念的内涵,以特定的语言能力 表达团结凝聚的经营作风。

2、选聘原则:

1)因事设职,因人设职 2)从严挑选;

3)同一任命在不同时期不同地域可能需要不同的人选 4)综合考虑应聘者的长处和短处 5)尽可能多的了解应聘者的背景

二、员工考评

员工的工作热情、口号、标语并通过标准色、标准字主动性;员工的开拓性和创造能力;体将企业理念的内涵予以表达。员工的协调能力;原工的日常履行

1、表述开发。是在理念定位的基础行为准则的情况;员工的工作效率上进行的。和所完成的工作成绩。具体事项及要求。

1)理念字体的考评方法:自我评价法、民意调查设计。2)标准色的选择。

3)标法、直接应试法、实践检测法、工语口号。作行为评价法。

2、表述原则:

美学原则、传播学原考评员则:事前性。参与性。公正则、简明原则、独特性原则 性。规范性。奖惩性。同一性。细微性

第三节 企业理念实施

微性。可靠性。实用性。企业理念实施是将理念渗透于企业

三、员工培训

员工的观念和行为之中的过程。是企业导入BIS的直接体现,也是从企业主动倒入CIS来看,企业理BIS设计的重要内容。

念实施主要包括理念传递、理念解

1、培训内容

2、培训方法

3、释、理念教化、理念应用四个阶段。培训原则:

1.事先应制定完备的培训计划 2.高度重视对新职员的全面培训 3.注意对员工的目标激励 4.注重实践 5.注重反馈

四、员工激励。

1、激励方式

2、激励原则:

1.实际出发,以员工的基本需求为基础 2.坚持物质和精神激励统一 3.奖罚要分明

五、员工行为

1、一般行为

2、岗位行为

六、决策行为

七、领导行为

1、领导者的素质

2、领导作风。美国社会心理学家录理念的传递方法同时也就是理念的音把领导者的工作作风分为三类:解释方法。还有测验法、游戏法、专制作风、民主作风、放任自流作讨论法、培训法、等。

3、理解的障风。大多数领导者的工作作风往往碍及其克服。属于三种类型之间的混合型。1)解释方式欠当,员工根本不

3、领导的艺术。待人的艺术、办事能准确掌握企业理念的内容。2)解的艺术、管理时间的艺术。释语言使用不当。

八、内部沟通

3)使用专业术语过多。4)知

1、沟通渠道:正式沟通(下向沟通、识背景差异。上向沟通、横向沟通)非正式沟通

三、理念的教化和接受

2、沟通的原则:

真实性原则、完整性原则、纪实性原则

第四节 完善企业市场行为为

创新行为、交易行为、竞争行为、服务行为、促销行为

第八章 BIS策划

第一节 建立行为识别系统的原则与程序 一,建立行为识别系统的原则(一)以理念为导向(二)以市场为中心(三)以效率为目标(四)以统一为特征(五)以创新为工具

二、建立行为识别系统的程序 建立行为识别系统程序主要包括: 1.建立企业理念 2.制定行为准则 3.行为准则的传递 4.行为准则的贯彻 5.规范性行为的习俗

第二节 科学构建行为主体

一、决定企业的组织形式

企业组织形式主要有:个人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

二、设计组织机构

(一)组织机构类型

总体上来看,组织分为: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 企业组织机构有以下原则 1.直线制 2.职能制

3.直线—职能制 4.矩阵管理制 5.事业部制 6.多维立体制

(二)组织机构设计的原则 1.目标一致原则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3.专业化原则 4.相互协调的原则 5.权责对等原则 6.有效性原则

7.集权与分权相结合原则 8.稳定性与适应性相结合原则

三、划分部门

四、确定管理幅度与层次

(一)管理幅度的确定

确定管理幅度需考虑的因素: 1.计划制定的完善程度 2.工作任务的复杂程度

3.企业员工的经验和知识水平4.完成工作任务需要的协调程度 5.企业信息沟通渠道状况

(二)管理层次的确定

企业的管理层次可分为三层: 1.上层 2.中层 3.基层

五、授权

(一)授权的原则 1.权利和职责的对等 2.责任的绝对性 3.命令的统一

(二)集权与分权程度 分权程度因素影响 1.企业自身状况 2.企业的管理特点 3.企业外部环境

第三节 规范企业内部行为 第四节 完善企业市场行为

第九章 VIS策划

第一节 VIS基本要素的设计 一,企业的名称及标志设计

一,企业名称:即企业的名字,是用文字表现的识别要素,是一个企业的第一人称。二,设计企业名称须考虑的因素

1.企业所在行业的特点 2.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特点 3.企业应有的独特个性

三,企业标志是指代表企业特征、个性和形象的特定造型、图案、符号、色彩或其他设计,是企业的代表和象征,借此人们可识别、区别企业。(出现频率最高者,首推企业标志。)四,简述企业在设计企业标志时应注意的问题以及应遵循的原则。(1)设计企业标志应注意的问题:

①识别性;

②造型延展性;

③系统性。

(2)企业标志设立原则:

①以MI为核心的原则;

②人性化设计原则;

③习惯性原则。

(3)企业标志设计的程序

在设计企业标志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调查分析、主题开发、设计完稿、精细化作业、标准作图。

三,标准字

标准字,又称组合字体,是指将某种事物、组织、团体的名称进行整体组合之后所形成的字体。(1),标准字的特点

和企业标志一样,标准字也具有识别性、延伸性和系统性的特点,同时还有自身的特点: 1.协调性 2.易读性(2)标准字的种类:

1.企业标准字 2.产品名称标准字 3.标题标准字

(3)标准字体的设计程序:

1.调查分析

2.对企业标准字的具体造型 3.字体的错觉和校正(4)标准字的功能:

1.使企业名称形象化

2.能充满情感地将企业的形象予以传送 3.能体现企业的整体经营风格

五、标准色

企业标准字:是指企业指定某一特定的色彩或一组色彩系统,运用在企业的视觉传达设计的媒体上,通过色彩的视觉刺激和心理反应,以表现企业经营理念、组织结构和经营内容等物质。

(1)标准色的功能:

1、传播功能

2、识别功能

(2)标准色的设计程序 1.前期调查分析阶段 2.管理实施阶段 六,标语、口号

标语和口号:是通过对企业经营理念进行凝练和抽象,用简短的语句来表明企业的经营目标、经营战略、营销策略及文化理念的辅助识别要素。二,品牌与标志的设计 一,品牌

品牌往往是一个企业的拳头产品名称 企业通过树立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产品品牌,来保持或扩大市场占有率,不断传播企业的优秀形象。

品牌开发过程应注意以下几点:

1.要易于发音或易认 2.要易于记忆

3.最好能与好的东西,积极的事物联系起来 二,商标

商标是经过注册受法律保护的产品的名字,用于鉴别最初发明或生产的商品,并将其与其他商品区别开来。商标功能:

1.保护商标所有人的经营免受不正当竞争的侵害 2.保护消费者免受冒牌商品的欺骗 3.具有广告宣传的作用 第二节 VIS基本要素的应用

一,VIS在工作设施、器具上的应用:

1、企业建筑;

2、环境规划;

3、陈列、展示

4、交通工具;

5、办公用品;

6、旗帜、招牌;

7、衣着、服饰 二,VIS在市场营销中的应用: 产品、包装、广告、公共关系 三,CI手册

(一)CI手册的功能

第一,CI手册是进行管理的理论依据 第二,CI手册是企业实施CIS的指导手册

(二)CI手册的结构一般以下五个层次 1.引言介绍 2.基本要素系统 3.基本要素组合 4.应用项目要素 5.一般准则

(三)CI手册设计的原则:

1、CI手册的设计要传达企业理念

2、CI手册中的各种要素设计风格一致

3、可操作性

4、系统性

(四)CI手册的设计程序:

1、对目前企业所使用的形象传播手段进行市场调查和效果测试

2、在调查基础上,确定各种基本要素及其禁例。

3、根据各种不同功能的媒体的需要以及企业自身的特点,确定视觉识别的应用要素,制作规范的指导,具体运用的原则与方法

4、作出对各种要素的必要解释,制定出基本要素的样本

5、提出对要素使用的具体规定

自考英语(一)串讲笔记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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