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发表日期:202_年11月3日 【编辑录入:靳骞】
截至202_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文件,先后批准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等共计60个社会团体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后,捐赠人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享受全部或部分扣除优惠,其中可全额扣除的受捐团体有23个。具体的扣税情况如下:
一、通过向下列社会团体捐赠,可享受税前全额扣除: 1.中国红十字会(见注释)2.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3.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4.中华慈善总会
5.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6.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7.宋庆龄基金会 8.中国福利会
9.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0.中国扶贫基金会
11.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 12.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13.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14.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15.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6.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17.中国绿化基金会 18.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19.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 20.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 21.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22.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23.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个人捐赠的暂无规定)
注:(1)中国红十字会指一个系统,包括中国红十字总会和(部分)县级及以上红十字会;(2)地方财政和税务部门对地方性社会团体享受的优惠作出了具体规定的,参照具体规定执行;(3)以捐赠方向分类(相对于接收捐赠的社团而言),享受全额免税规定的还有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等几个方面的捐赠。
二、向下列社会团体捐赠,捐赠人为企业的可在企业年度所得税应纳税额3%以内据实扣除;捐赠人为个人的,可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30%以内据实扣除: 1.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2.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3.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明确企业3%)4.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5.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
6.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企业10%、个人30%)7.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8.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明确企业3%)9.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10.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 11.阎宝航教育基金会
12.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明确企业3%)13.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 14.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 15.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16.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17.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 18.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19.陈嘉庚科学基金会
20.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21.中国文学基金会 22.中国农业科教基金会
23.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 24.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 25.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26.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 27.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28.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29.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委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筹委会 30.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明确企业3%)31.希望工程基金会(明确企业3%)32.宋庆龄基金会(明确企业3%)33.减灾委员会(明确企业3%)
3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明确企业3%)35.全国老年基金会(明确企业3%)36.老区促进会(明确企业3%)
37.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明确企业3%)
第二篇: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
截至202_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下发文件,先后批准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等共计60个社会团体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后,捐赠人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享受全部或部分扣除优惠,其中可全额扣除的受捐团体有23个。具体的扣税情况如下:
一、通过向下列社会团体捐赠,可享受税前全额扣除:
1.中国红十字会(见注释)
2.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
3.孙冶方经济科学基金会
4.中华慈善总会
5.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6.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
7.宋庆龄基金会
8.中国福利会
9.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
10.中国扶贫基金会
11.中国煤矿尘肺病治疗基金会
12.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13.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
14.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15.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
16.中国华文教育基金会
17.中国绿化基金会
18.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19.中国关心下一代健康体育基金会
20.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基金会
21.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
22.中国光彩事业基金会
23.第29届奥运会组委会(个人捐赠的暂无规定)
注:(1)中国红十字会指一个系统,包括中国红十字总会和(部分)县级及以上红十字会;(2)地方财政和税务部门对地方性社会团体享受的优惠作出了具体规定的,参照具体规定执行;(3)以捐赠方向分类(相对于接收捐赠的社团而言),享受全额免税规定的还有红十字事业、农村义务教育、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以及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等几个方面的捐赠。
二、向下列社会团体捐赠,捐赠人为企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3%以内据实扣除;捐赠人为个人的,可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30%以内据实扣除:
1.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2.中国光华科技基金会
3.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明确企业3%)
4.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5.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
6.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企业10%、个人30%)
7.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
8.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明确企业3%)
9.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
10.中华国际科学交流基金会
11.阎宝航教育基金会
12.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明确企业3%)
13.中国高级检察官教育基金会
14.民政部紧急救援促进中心
15.中国金融教育发展基金会
16.中国国际民间组织合作促进会
17.中国社会工作协会孤残儿童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
18.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
19.陈嘉庚科学基金会
20.中国友好和平发展基金会
21.中国文学基金会
22.中国农业科教基金会
23.中国少年儿童文化艺术基金会
24.中国公安英烈基金会
25.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26.中国国际问题研究和学术交流基金会
27.香江社会救助基金会
28.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
29.第四届全国特殊奥林匹克运动会筹委会和第十届全国运动会筹委会
30.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明确企业3%)
31.希望工程基金会(明确企业3%)
32.宋庆龄基金会(明确企业3%)
33.减灾委员会(明确企业3%)
34.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明确企业3%)
35.全国老年基金会(明确企业3%)
36.老区促进会(明确企业3%)
37.中华国际医学交流基金会(明确企业3%)
38.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注:已因严重违规被撤销登记)
目前有关部门正在进一步研究调整已有的捐赠减免税政策,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合并方案的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相信后续政策还会陆续出台,税款抵扣政策中的接受捐赠社团范围还将进一步扩大。
一、有关政策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这里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社会团体包括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二)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计算程序和方法
为便于享受这项政策的纳税人计算税款,现将具体计算程序明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
1、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入企业的所得额;
2、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捐赠扣除额;
3、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当期发生的捐赠不足所得额3%的,应据实扣除。
例:某企业在“慈心一日捐”活动中,通过省慈善总会向公益事业捐赠100万元,企业当年调整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900万元(企业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率,不考虑其他因素)企业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1、调整所得额:1900+100=202_(万元)
2、计算法定捐赠扣除额:202_×3%=60(万元)
3、计算扣除捐赠后的应纳税所得额:202_—60=1940(万元)
4、计算应纳税款:1940×33%=640.2(万元)
因该企业捐赠的100万元已超过所得额的3%,只能税前扣除60万元;如果企业的捐赠数额不超过所得额的3%,可全额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二)个人所得税
允许扣除的捐赠额=应纳税所得额×30%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捐赠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例:王某202_年5月份工资、薪金应税收入为3000元,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当月向慈善机构捐赠100元。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应纳税所得额=3000-800=2200元
允许扣除的捐赠额=2200×30%=660元
应纳个人所得税额=[2200-100]×15%-125=190元
因王某捐赠的100元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所以允许全额据实扣除;如果捐赠数额已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则只能按30%进行税前扣除,超出部分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办理税收优惠的程序、方法
对于纳税人向慈善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所得税前扣除,这项优惠政策不需要税务部门的审批,纳税人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可以直接按国家规定扣除。但纳税人应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供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出具的向公益事业捐赠的合法凭据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第三篇:公益捐赠享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公益捐赠享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许多市民十分乐于参与公益捐款,国家为了鼓励个人和机构的慈善行为,也出台了一些鼓励措施,但力度与国外相比明显不够。
据国家出台的政策规定,企业和个人对公益事业进行捐赠,都能享受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前者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后者可减免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企业捐赠款物的金额如果超过企业当年税前利润的3%,超额部分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样就有可能从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企业捐赠的积极性。而根据中国现行的税制设定,减免的所得税本应为地方财政所有。因此,地方政府往往并不愿意企业捐赠,因为每次捐赠,都意味着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地方政府势必不会鼓励甚至是会采取措施抑制企业的慈善捐款。此外,捐赠实物也不享受税收减免的政策。第三,目前,我国有资格接受税收减免捐赠的社会团体数量只有20多家,这个数字相对于全国几十万家公益性、救济性社会机构而言相去甚远。由此引发的问题是,民政部自202_年倡导经常性社会捐赠活动以来,日常发生的大批量、小金额、社区性的企业捐赠难以获得减免税凭证,这直接对个人、中小企业和社区性公益机构的捐赠和募捐行为产生了一定制约。
要解决这些问题,还需要国家出台更为优惠和详细的政策,只有优惠足够大,我们或许就会发现中国的富人也是有同情心的。
第四篇:税收优惠政策
互联网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收集日期:202_-07-23【编辑录入:】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互联网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渝府发(202_)47号)文件规定互联网企业可享受以税收下优惠政策,(一)鼓励支持互联网企业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电子商务企业认定,通过认定的互联网企业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二)积极开展互联网企业认定试点工作,经认定的互联网企业,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全额征收3%的营业税。具体认定管理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委、市地税局另行制定。
(三)经认定的互联网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四)对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互联网企业,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第五篇: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九)—促进残疾人就业30条
索 引
KC038-K1200-202_-009
号:
文件编
号:
生成日
202_-2-
2期:
公开日
202_-2-
5期:
发文机
仪征市地方税务局 构:
仪征市地方税务局税收优惠政策汇编
(九)—促进残疾人就业30条
1、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财税[202_]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三条)
2、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注:财税[202_]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四条)
3、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基本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中度以上(一、二、三级肢残,一、二级盲残,一级低视力,一、二、三级智力残,一、二、三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全年应纳税所得税额不超过202_元的,减征比例为100%;超过202_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50%;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注:苏政办函[202_]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
4、残疾人的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根据残疾程度分别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残疾程度为轻度(四级肢残,二级低视力,一、二、三、四级听力语言残,四级智力残,四级精神残)的残疾人;二等乙级以下(不含二等乙级)的转业、复员、退伍的革命伤残军人,其其全年应纳税所得税额不超过202_元的,减征比例为50%;超过202_元至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25%;超过10000元的部分,减征比例为0%。
(注:苏政办函[202_]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个人所得税减征有关规定的复函》)
5、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注:财税字[1999]2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6、安置残疾人的单位,提供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每人每年3.5万元限额减征营业税。
(注:“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享受条件:①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②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③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④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⑤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注:财税[202_]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7、兼营财税[202_]92号文件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内不得变更。
(注:财税[202_]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8、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军转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注:财税[202_]9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第一条)
9、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
10、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项所称企业安置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六条)
11、特殊教育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只要符合条件,即可享受财税[202_]92号文件规定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享受条件: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或者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可以享受财税[202_]92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注:财税[202_]92号第六条第(二)项)
12、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从业人员总数1.5%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均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应缴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数*1.5%-已安排从业残疾人数)*本地区上职工平均工资
(注:扬地税发[202_]196号《扬州市地方税务局 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