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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制度
编辑:春暖花香 识别码:22-1103183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4 02:04:20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制度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制度

一、组织机构:

组长:王x

副组长:常x

技术员:田x

木锦云 胡x

冯旭峰 白x

监督员

各科室人员

回采队高x

掘进队贾x

维护队蒙x

开拓队刘x

机电队高x

运输队康x

通风队车x

瓦斯队高x

抽放队刘x

皮带队薛x

防尘队李x

二、每月至少一次全矿井系统的隐患排查工作,并将问题汇总提交有关部门、队组进行处理。

三、隐患排查领导小组负责对各队隐患问题的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考核奖惩。

四、每月在一通三防会议上对本月存在的隐患处理情况作出总结。

一通三防措施、规程制定审批贯彻制度

一、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有关一通三防工作的由通风科、机电科技术员联合编制,贯彻制度严格按三大规程的原则和行业标准进行编制,并具有可操作性、法规性、指导性、约束性。

二、所编制的规程措施,由通风、机电科长审核后,由技术、安全矿长签批,方能生效。

三、规程措施生效后,由编制技术人员向施工队长、工人进行贯彻,队长代班长签字后,方能施工作业。

四、规程措施要存档管理,以便后查。

第二篇: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本着通风无小事,及时发现和消灭煤矿一通三防问题隐患,有效预防煤矿一通三防事故的原则,我矿高度重视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成立了以矿长为组长,副矿长、总工为副组长,各科室为成员的“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机构,认真组织各单位,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制度,结合本矿实际,编制了“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事故发生。根据省局《山西省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煤矿瓦斯工作“十条禁令”等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制定了“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一通三防”隐患是指生产、基建矿井违反通风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一通三防”相关管理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通风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二章隐患认定

第三条“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

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矿井自身难于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一通三防”隐患认定依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和煤矿通风行业AQ标准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成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副矿长总工程师

成员:各副总工程师、一通三防科、生产科、安监科、基建科、机电科、调度室等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职责:

1、全面掌握通风系统、瓦斯管理、防灭火、防尘和监测监控等方面存在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数量、地点及现状,及时跟踪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

2、对“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组织优化通风系统、实施瓦斯治理、开展火灾治理、有效防治粉尘等工作。

3、对“一通三防”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制定整改方案,根据审批权限划分,审核治理措施,评价治理效果。

4、组织“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治理后的验收和注销工作。

5、切实履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一通三防”各类隐患。

5、建立健全“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一通三防”隐患。

6、对本矿井“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明确治理目标和任务、治理方法和措施、治理资金、治理负责人员、治理期限和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

7、在组织召开通风例会时要重点强调“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完善整改方案。

8、建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员工发现和排查“一通三防”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一通三防”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9、第四章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

第七条、要制定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八条、隐患排查治理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第九条、隐患排查治理,每周由矿采掘区(队)长对工作面进行一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排查内容:本工作面范围的通风设施、管路设施、监控探头、线路的完好状态,以及瓦斯、风流状况和员工通风技能等内容,并对下周隐患进行预测,提前制定预防措施,排查结果通报通风科;同时通风科进行一次全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由通风助理每月组织召开一次隐患

排查会议,分析隐患,并责成区队解决排查出的隐患,对于区队解决不了的,上报矿级会议研究解决。

第十条每月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一次全矿井隐患排查,从通风、防火、瓦斯、监测、井巷、人员等所有涉及“一通三防”的隐患进行立体网络式的全面排查,排查后矿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专题会议,对所有隐患进行分析、分类,排查治理;同时对下月隐患进行预测,提前制定预防措施。对于矿能解决的隐患,由矿限期进行解决;对于矿解决不了的隐患,上报能投公司解决。

第十一条隐患排查要进行建档管理。重大隐患向能投公司董事长、经理详细汇报,重大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建议。

第十二条、重大隐患必须详细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资金和物质的落实、负责治理的单位和人员、治理期限和要求以及相关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三条、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重大隐患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设置警戒,并向矿主要负责人和能投公司有关部门汇报。

第五章隐患整改效果分析

《《第十四条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隐患整改效果分析评价制度。

第十五条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一通三防、安全、生产、机电、安监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隐患整改效果分析评价组,对隐患整改效果进行分析评价。

第十六条隐患整改效果分析评价要提出《隐患整改效果分析评价报告》,相关人员签字,并报能投备案。

第六章隐患注销

第十七条凡是出现“一通三防”隐患,只有同时达到以下两个条件方可认定为隐患治理完毕,可以进行注销:

1、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确定的工程量(工作量)全部完成;

2、治理效果评价达到预期效果和目标,不会导致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一般隐患由煤矿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确定为隐患注销。重大隐患现由煤矿组织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上级组织验收、注销,注销结果上报能投公司一通三防部。

第七章考核

《《第十九条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安全绩效工作挂钩,实行月度、季度考核。

第二十条凡每月“一同三防”隐患排查考核90分以上的矿井,为“一

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先进单位。

第二十一条重大“一通三防”隐患未按期治理完成,每延续一个月,加罚1000元。

“一通三防”隐患认定办法

“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隐患认定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和煤矿通风行业AQ标准等相关规定,结本矿实际,将容易导致事故的27条隐患列为重大隐患。具体“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认定如下:

一、重大隐患:

1、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无反风设施的;其中一台维修、检修没有制定安全措施的;制定了措施没按规定上报审批的;

4、主要通风机单回路供电的;或虽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段的;

5、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实行分区通风的,或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6、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新水平开拓延伸、采区准备,没有形成正规通风系统开掘其他巷道的;

7、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存在无风、微风作业的、局

部通风机循环风的;临时停工的地点、停风的;

8、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9、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无连锁和声光报警的;

10、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却换、风电闭锁、瓦电闭锁装置;

11、未按规定对盲巷、窒息区进行封闭管理的;没有按规定进行巷道贯通作业,或者没有严格执行巷道贯通措施的;

12、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13、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仪器仪表过检定期的;

14、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空班漏检、假检的;

15、井下瓦斯积聚、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16、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地点放炮时未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17、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监控机房没有专职值班员24小时值守的,出现瓦斯报警未及时汇报的。

18、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19、超层越界开采,没有退出进行防密闭隔绝的;

20、开采容易自然和自然地煤层时,未编制防治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

设计组织生产的;

21、开采容易自然和自然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22、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回采工作面结束后超过45天没有进行永久性封闭的;

23、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器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24、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25、矿井未建立防尘洒水系统或矿井洒水系统管路不到位组织生产的;

26、存在煤尘堆积的;(厚度超过2毫米,连续长度大于5米的)

27、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一通三防安全隐患。

二、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之外的隐患均为一般隐患。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考核评分表

序号

考核内容

检查方法

得分

评分办法

煤矿安全生产隐

查阅相关资

未建立不得分、内容

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不明确、不符合要求有一项扣一分

煤矿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组织机构建立情况

查阅相关资料

机构未建立的、不得分建立不完善的,有一处扣一分;

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

查现场和相关资料

制度未建立不得分,内容缺项或不完善有一项扣一分,相关制度未按规定贯彻落实的,不得分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落实情况

查现场、查记录

未排查或有重大隐患未发现的,不得分,排查有一项不符合规定扣2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查现场、查阅相关文件和记录

一项重大隐患无方案扣5分,不按方案要求执行,有一项扣2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的整改

现场抽查,查阅相关资料

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扣2分扣完小项

治理落实情况

和记录

分为止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上报工作情况

现场抽查,查阅相关资料和记录

发现一次不按时上报扣3分,上报内容不符合要求,有一处扣一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台帐建立情况

查阅相关资料和记录

无台帐不得分,一处不符合要求,扣一分

“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治理

现场抽查

重大隐患治理工作一项未落实,扣1分,月度治理进度未完成,扣1分,季度进度未完成扣5分

“一通三防”隐患治理效果

现场检查、查记录

未按期治理,扣10分;因管理不善,造成瓦斯超限或一氧化碳泄出或出现无计划停风1小时以上,有一次扣10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一通三防”隐患举报奖励制度的建立情况

现场询问员工、查相关记录

无制度(办法)或有制度(办法)未运行不得分,运行不符合要求有一项扣1分,扣完小项分为止

合计

第三篇:“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制度

编制:通风防治水队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隐患是事故的前奏,消灭隐患就是消灭事故,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发现和消灭煤矿事故隐患,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制度,结合本矿实际,编制了“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一通三防”隐患是指矿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一通三防”相关管理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二章 隐患认定

第三条 “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矿井自身难于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 “一通三防”隐患认定依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通风行业AQ标准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本矿成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

组长: 总工程师

成员: 分管副矿长、通风科、工程科、安全管理科、机电科、调度室等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职责:

1、全面掌握通风系统、瓦斯管理、防灭火、防尘和监测监控等方面存在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数量、地点及现状,及时跟踪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

2、对“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组织优化通风系统、实施瓦斯治理、开展火灾治理、有效防治粉尘等工作。

3、对“一通三防”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制定整改方案,根据审批权限划分,审核治理措施,评价治理效果。

4、组织“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治理后的验收和注销工作。

5、确实履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一通三防”各类隐患。

5、建立健全“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一通三防”隐患。

6、对本矿井“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明确治理目标和任务、治理方法和措施、治理资金、治理负责人员、治理期限和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

7、定期组织召开“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例会,对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完善整改方案。

8、建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员工发现和排查“一通三防”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一通三防”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四章“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

第七条 要制定的“一通三防”重大排查治理工作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八条 隐患排查治理要确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第九条 隐患排查治理,每周由矿通风(队)长对主、副斜井进行一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排查内容:本工作面范围的通风设施、管路设施、监控探头、线路的完好状态,以及瓦斯、风流状况,并对下周隐患进行预测,提前制定预防措施,排查结果通报通风科;同时通风科进行一次全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由通风科长每周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会议,分析隐患,并责成区队解决排查出的隐患,对于区队解决不了的,上报矿解决。

第十条 每月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一次全矿井隐患排查,从通风、防火、瓦斯、监测、井巷、人员等所有涉及“一通三防”的隐患进行立体网络式的全面排查,排查后矿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专题会议,对所有隐患进行分析、分类,排查治理;同时对下月隐患进行预测,提前制定预防措施。对于矿能解决的隐患,由矿限期进行解决;对于矿解决不了的隐患,上报集团公司解决。

第十一条 隐患排查要进行建档管理。重大隐患向集团公司负责人详细汇报,重大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二条 重大隐患必须详细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资金和物质的落实、负责治理的单位和人员、治理期限和要求以及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三条 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重大隐患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设置警戒,并向主要要负责人和公司有关部门汇报。

第五章 隐患整改效果评价

第十三条 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 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第十四条 煤矿成立以总工程师为组长,一通三防、安全、生产、机电、安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组,对隐患整改效果进行评价。

第六章

隐患注销

第十五条 凡是出现“一通三防”隐患,只有同时达到以下两个条件方可认定为隐患治理完毕,可以进行注销:

1、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确定的工程量(工作量)全部完成;

2、治理效果评价达到预期效果和目标,不会导致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

一般隐患由安检科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确定为隐患注销。重大隐患现由煤矿组织预验收,验收合格后上报集团公司生产部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九条 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安全绩效工作挂钩,实行月度、季度考核。

“一通三防”隐患认定办法

“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隐患认定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和煤矿通风行业AQ标准等相关规定,结本矿实际,在原有的重大隐患基础上,将容易导致事故的14条隐患列为重大隐患。具体“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认定如下:

一、重大隐患:

1、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3、主要通风机单回路供电的;或虽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段的;

4、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实行分区通风的,或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掘进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8、未按规定对盲巷、窒息区进行封闭管理的;

9、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10、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11、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12、井下瓦斯积聚、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13、掘进工作面及其他地点放炮时未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14、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监控机房没有专职值班员24小时值守的,出现瓦斯报警未及时汇报的。

15、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16、超层越界开采,没有退出进行防密闭隔绝的;

17、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地煤层时,未编制防治自燃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18、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燃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19、有自燃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20、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器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21、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22、矿井未建立防尘洒水系统或矿井洒水系统管路不到位组织生产的;

23、存在煤尘堆积的;

24、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一通三防安全隐患。二、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之外的隐患均为一般隐患。

第四篇:6、一通三防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隐患是事故的前奏,消灭隐患就是消灭事故,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发现和消灭煤矿事故隐患,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制度,结合本矿实际,编制了“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一通三防”隐患是指基建矿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一通三防”相关管理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二章 隐患认定

第三条 “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矿井自身难于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一通三防”隐患认定依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和煤矿通风行业AQ标准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本矿成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 组 长:总工程师

成 员:分管副矿长、一通三防科、技术科、安监处、机电设备科、调度指挥中心、地测防治水中心等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职责:

1、全面掌握通风系统、瓦斯管理、防灭火、防尘和监测监控等方面存在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数量、地点及现状,及时跟踪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

2、对“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组织优化通风系统、实施瓦斯治理、开展火灾治理、有效防治粉尘等工作。

3、对“一通三防”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制定整改方案,根据审批权限划分,审核治理措施,评价治理效果。

4、组织“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治理后的验收和注销工作。

5、确实履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一通三防”各类隐患。

6、建立健全“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一通三防”隐患。

7、对本矿井“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明确治理目标和任务、治理方法和措施、治理资金、治理负责人员、治理期限和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

8、定期组织召开“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例会,对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改进措施,完善整改方案。

9、建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员工发现和排查“一通三防”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一通三防”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四章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

第七条 要制定的“一通三防”重大排查治理工作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八条 隐患排查治理要确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第九条 隐患排查治理,每周由矿一通三防科副区长对主、副斜井进行一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排查内容:本工作面范围的通风设施、管路设施、监控探头、线路的完好状态,以及瓦斯、风流状况,并对下周隐患进行预测,提前制定预防措施,排查结果通报一通三防科;同时一通三防科进行一次全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由一通三防科长每周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会议,分析隐患,并责成区队解决排查出的隐患,对于区队解决不了的,上报矿解决。

第十条 每旬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矿长组织一次全矿井隐患排查,从通风、防火、瓦斯、监测、井巷、人员等所有涉及“一通三防”的隐患进行立体网络式的全面排查,排查后矿组织召开一次隐患排查专题会议,对所有隐患进行分析、分类,排查治理;同时对下月隐患进行预测,提前制定预防措施。对于矿能解决的隐患,由矿限期进行解决;对于矿解决不了的隐患,上报公司解决。

第十一条 隐患排查要进行建档管理。重大隐患向公司负责人详细汇报,重大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二条 重大隐患必须详细制定治理方案,治理方案应当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资金和物质的落实、负责治理的单位和人员、治理期限和要求以及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内容。

第十三条 在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重大隐患治理前或治理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设置警戒,并向主要要负责人和公司有关部门汇报。

第五章 隐患注销

第十四条 隐患注销:凡是出现“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只有同时达到以下两个条件方可认定为隐患治理完毕,可以进行注销:

1、隐患治理方案、措施确定的工程量(工作量)全部完成;

2、治理效果达到预期效果和目标,不会导致事故发生。第十五条 一般隐患由矿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确定为隐患注销。重大隐患先由矿组织预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公司组织验收、注销,注销结果上报集团公司。

第六章 考 核

第十六条 矿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与安全绩效工作挂钩,实行月度、季度考核。

第七章 “一通三防”隐患认定办法

“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隐患认定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和煤矿通风行业AQ标准等相关规定,结本矿实际,在原有的重大隐患基础上,将容易导致事故的14条隐患列为重大隐患。具体“一通三防”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认定如下:

一、重大隐患:

1、矿井超通风能力生产的;

2、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3、主要通风机单回路供电的;或虽有两个回路,但取自一个区域变电所同一母线段的;

4、掘进工作面未按规定实行分区通风的,或违反规定串联通风的;

5、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

6、掘进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7、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8、未按规定对盲巷、窒息区进行封闭管理的;

9、使用3台(含3台)以上的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或使用一台局部通风机同时向2个作业的掘进工作面供风的;

10、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11、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12、井下瓦斯积聚、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13、掘进工作面及其他地点放炮时未按规定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的:

14、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监控机房没有专职值班员24小时值守的,出现瓦斯报警未及时汇报的。

15、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16、超层越界开采,没有退出进行防密闭隔绝的;

17、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地煤层时,未编制防治自燃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18、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燃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置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性灌浆或者全部充填、注惰性气体等措施的;

19、有自燃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并继续生产的; 20、使用非阻燃皮带、非阻燃电缆,采区内电器设备未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

21、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鉴定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

22、矿井未建立防尘洒水系统或矿井洒水系统管路不到位组织生产的;

23、存在煤尘堆积的;

24、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其他重大一通三防安全隐患。二、一般隐患:

重大隐患之外的隐患均为一般隐患。

第五篇:煤矿“一通三防”隐患排查 第三章

二、矿井通风系统的隐患排查

矿井通风系统实施隐患排查的重点:①通风系统的完善性。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有完备的进回风系统。②通风系统的可靠性。矿井必须供给井下足量新鲜空气,保证井下风流连续、稳定、可靠。③矿井通风管理的有效性。矿井通风管理应满足矿井安全生产的要求。

1、矿井通风系统完善性的排查

排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况,发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要停止矿井生产: ⑴无主要通风机,采用自然通风。

⑵用局部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⑶无独立进回风系统。

⑷主要通风机无独立双回路供电,经常停电。⑸主要通风机无管理制度,经常停开。

2、矿井通风系统可靠性的排查

排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况,发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要停止矿井生产: ⑴主要通风机供风量小于井下需风量。

⑵2台以上通风机并联运转不匹配,造成1台抽、1台吸;主要通风机在不稳定区域或其附近工作。

⑶风流不稳定,无风、微风或风流反向。⑷不符合的串联通风。

检查方法:①地面检查。主要查看通风系统图,分析风路间的关系;查阅测风记录、风量分配记录和通风瓦斯月报,计算总用风量,如计算值超过报表风量时,可能存在串联通风;根据瓦斯报表分析用风地点通风是否满足要求,检查通风仿真系统解算结果。②通风机房检查。查看主要通风机实际工况、风量和风压特性曲线。③井下检查。检查风流路线、流向,测定风速和瓦斯浓度,分析供风量否充足、风流是否稳定,通风巷道状态是否完好,整体评价通风可靠性。

3、主要通风机的排查 排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况: ⑴风机状态及其变化。⑵电压、电流的稳定情况。⑶风机故障情况。⑷有无同能力的备用风机。⑸有无反风能力。

⑹是否双回路供电,电气保护装置是否齐全、可靠。

检查方法:①在主要通风机房查看负压计。②用风表测量风速。③根据负压值在风机特性曲线上查找工况。④检查运转记录。⑤听通风机运转声音。⑥检查电压表、功率表、功率因数表。

4、矿井通风设施的排查

矿井通风设施主要检查反风设施、风门、风桥、测风站、密闭墙,重点是风门和密闭墙。

检查方法:①分析反风设施的可靠性。检查反风设施操作和维修记录,查阅矿井反风演习报告。②根据通风系统图,分析通风设施的设置是否合理,数量是否齐全。③根据有关设施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实际检查。

5、矿井漏风检查 排查矿井内部和外部漏风,漏风率超过规定时要查明原因。

检查方法:①地面检查。仔细查阅通风旬报和通风月报,并进行计算。②井下现场测算。

6、矿井通风系统管理的排查

主要检查的内容:一是通风资料、牌板、管理制度、记录、通风旬报和月报表:二是通风测定报告,包括阻力测定报告、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反风演习报告;三是通风管理机构。

⑴检查矿井是否有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示意图、通风网络图、避灾路线图。

⑵检查矿井通风图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情况,重点检查风流方向、用风点风量、通风设施位置等。主要图件要求每季绘制,按月补充修改。

⑶检查矿井是否具备局部通风管理牌板、通风设施管理牌板、通风仪表管理牌板;牌板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采用井上下对照的方法进行检查。

⑷查阅通风管理制度及其执行记录。

⑸检查通风记录、报表,采用井上下对照的方法进行检查。

⑹检查通风测定报告,主要检查报告中的测定时间和数据的可靠性;矿井至少每10天进行一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根据实际的需要随时测风。

⑺按有关规定检查通风管理机构与管理人员。

7、主井(提升井)兼作回风井的隐患排查 1)主井(提升井)兼作回风井存在的隐患分析

⑴主井(提升井)兼作回风井,在主井检修时,必须停止主井主要通风机运转,增加了潜在隐患。⑵主井(提升井)兼作回风井,增加了对提升设备的腐蚀。

⑶漏风严重。主要体现在主井塔及提升部位存在漏风,并且很难降低外部漏风率。

2)主井(提升井)兼作回风井的隐患排查内容

⑴主井(提升井)兼作回风井时,井上下装卸载装置和井塔必须有完整、可靠的封闭措施,其漏风率不得超过15%,并应有效果较好的防尘设施。

⑵安装有带式输送机或矿车提升的斜井兼作回风井时,斜井中风速不得超过6m/s,且必须安设甲烷断电仪。

二、掘进通风隐患排查内容

掘进通风隐患排查的重点:一是通风系统的完备性。掘进通风必须具备完备的通风系统,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或全风压通风,禁止扩散通风。二是通风系统的可靠性。重点是检查局部通风机的安全可靠运转和风筒管理。排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通风方式检查

⑴检查通风方式是否符合《规程》规定,掘进巷道必须采用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风、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⑵检查掘进工作面采用混合通风时是否符合下面要求:

①无论岩巷、煤巷或半煤剧场巷的掘进,采用混合式局部通风时,应制订专门的通风设计说明书,并列入掘进作业规程。在瓦斯喷出区域或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岩层中,掘进通风不得采用混合式通风。

②掘进巷道的混合式通风,必须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得采用风障通风。③掘进巷道采用混合式通风时,压入式风筒的出风口或抽出式风筒的吸风口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应分别在风流的有效射程或有效吸程范围内。抽出式风筒的吸风口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不得大于5m;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工作面,抽出式风筒的吸风口应安设瓦斯自动检测报警断电装置,保证吸入风流中的瓦斯尝试不超过1%;除尘风机或抽出式局部通风机必须与压入式局部通风机自动停止运转;当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时,抽出式局部通风机闭锁,不能先启动;抽出式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经国家检定单位对防爆和防摩擦火化检验合格的抽出式局部通风机;除尘风机、抽出式局部通风机和位于掘进工作面附近100m范围内的压放式局部通风机,其噪声不应超过85dB,并安设配套的消声器。

2、局部通风机的排查

⑴风机是否为低噪声,或安设消声器。

⑵风机有无整流器、高压垫圈及吸风罩,入风处有无风流净化装置。

⑶风机是否安设在进风流中,具巷道回风口是否大于10m。⑷风机吸风量是否小于全风供给该处的风量,是否产生循环风。⑸风机吊挂是否结实。

⑹安装在底板的风机是否加垫,垫高是否大于300mm,是否牢靠。⑺风机是否有“三专二闭锁”装置,装置是否有效使用。

⑻风机是否有人管理,保持正常运转,停风时是否撤出人员,切断电源。⑼风机并联运转是否做到风量风压匹配。

3、风筒的排查

⑴检查是否使用抗静电阻燃风筒。

⑵风筒是否环环吊挂,做到“两靠一直”(靠帮、靠顶、平直)。⑶风筒末端距工作面的距离是否不小于5m。⑷风筒分叉处有无三通,拐弯是否平缓。⑸风筒间接头是否不漏风,风筒有无破口。⑹检查风筒修补记录,现场观察风筒运行状况。

4、掘进通风管理排查

⑴是否有完整的局部通风设计。

⑵局部通风机是否指定专人负责,保证正常运转。⑶局部通风机停风时,是否立即撤出人员。⑷局部通风机北联运转时风量风压是否匹配。

检查方法:查看局部通风设计和现场观察测试。检查循环风时,测定风机吸风口与巷道回风口间风筒和风速,风流正常且煤巷风速大于0.25m/s,岩巷风速不于0.15m/s时,可认为不存在循环风。

检查掘进通风管理:查阅掘进作业规程、局部通风机运转记录、停风记录和进行现场实际检测。

二、矿井风量分配不合理隐患排查内容

引起矿井风量分配不合理的原因很多,如矿井漏风、通风机安装、通风阻力等。

1、矿井漏风

矿井产生漏风隐患的原因很多,主要是由于漏风区两端有压力差并有漏风通道。如果井下控制风流的设施不严密,采空区顶板岩石冒落后未被压实,煤柱被压坏或地表有裂缝,都能造成漏风。

1)外部漏风(或称为井口漏风)

外部漏风:地表附近,如箕斗井井口、地面主要通风机附近的井口、调节闸门、反风装置、防爆门等处的漏风。具体排查内容如下:

⑴地面主要通风机的风硐、反风道的质量及附近风门的气密性。

⑵为减少塌陷区和地表之间的漏风,应及时充填地面塌陷坑洞及裂隙。地表附近的小煤窑必须查明,标在巷道图上,相关的通道必须修建可靠的密闭,必要时填砂、填土或注浆。

⑶为了减少井口的漏风,对于斜井可多设几道风门并加强其工程质量,对于立井应加强井盖的密封。此外,也应防止反风装置和闸门等处的漏风。

⑷为了减少箕斗井井底贮煤仓的漏风,应使贮煤的存煤保持一定的厚度。2)内部漏风(或称为井下漏风)

内部漏风:井下各种通风设施、采空区、碎裂的煤柱等的漏风。具体排查内容如下:

⑴为了防止井下通风设施的漏风,通风设施安设位置、类型及质量必须规范化、系列化,保证工程质量。通风设施不应设在有裂隙的地点,压差大的巷道中应采用质量高的通风设施。

⑵检查煤柱尺寸是否符合《规程》要求。⑶往采空区注浆、洒水等,可以提高其压实程度,减少漏风。⑷采空区和不用的通风联络巷必须及时封闭。

2、封闭煤仓、矸石仓

检查是否对废弃的煤仓、矸石仓进行处理。封闭废弃的煤仓、矸石仓时,先将煤仓下口封闭,然后向煤仓充填河砂、白泥、氯化镁等进行封闭。

3、采掘工作面的串联通风隐患检查 ⑴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

⑵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上下相连的2个同一风路的采煤工作面、采煤工作面与其相连的掘进工作面、相邻2个掘进工作面,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在制定措施后,可采用串联通风,但串联的次数不能超过1次。

⑶采区内为构成新区段通风系统的掘进花痴或采煤工作面遇到地质构造成重新掘进巷道,布置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其回风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面,但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且串联通风的次数不超过1次;构成独立通风系统后,必须立即改为独立通风。

⑷采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时,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装设甲烷断电仪,且瓦斯和二氧化碳的浓度不得超过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都应符合《规程》的规定。

⑸开采有瓦斯喷出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4、阻力分布不均

由于老旧矿井通风系统复杂,总回风巷服务年限长,巷道有冒落、底鼓等现象,容易造成通风断面变小,增加矿井通风,阻力分布不均,主要通风机负压加大,所以在服务年限较长的进、回风巷道中隐患排查主要检查对巷道进行维护的情况,巷道通风断面是否符合要求。

5、局部通风机安装不合理

安装局部通风机就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和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得小于10m;全风压供给该处的风量必须大于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

⑵高瓦斯矿井、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瓦斯矿井中高瓦斯区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配备安装同能力的备用局部通风机,并勇自动切换、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专用变压器最多可向4套不同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供电。备用局部通风机电源必须取自同时带电的另一电源,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故障时,备用局部通风机能自动启动,保持掘进工作面正常通风。

⑶使用局部通风机供电的地点必须实际“风电闭锁”,保证当正常工作的局部通风机停风后能切断停风区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同时供风的,2台局部通风机都必须同时实际“风电闭锁”。

二、通风设施隐患排查内容 为了保证通风系统的稳定,通风设施的位置必须选择合理,严格按标准进行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减少漏风,杜绝风流短路。

(一)检查矿井风门

1、风门建造的技术标准要求

⑴矿井风门包括永久风门、永久调节风窗、临时风门3种。服务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称为永久风门,在6个月以下的称为临时风门。

⑵永久风门的墙垛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建筑,机电硐室的防火门、墙垛、门扇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制作;临时风门可用木板建筑。

⑶控制风流的风门每组不少于两道,并装有闭锁装置。通车风门间距不少于一列车长度,行人风门间距不小于5m。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中,必须砌筑永久性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闭锁的正向风门和两疲乏反向风门。

⑷通行机车风门的安设位置由矿技术负责人确定。风门安设的中心线和轨道中心线应一致,机车突出部分至风门框的距离要符合《规程》规定。

⑸风门能自动关闭,有机车通行及斜巷运输的风要设置声、光报警信号装置,否则要设专人负责看守,并设置躲避硐室。

⑹永久调节风窗的调节位置必须设在墙垛的上方,墙垛上方无空位时,可设在墙垛的两侧。调节风窗的规格应根据配风需要来确定,但必须满足设计要求。调节风窗必须成矩形,挡板长度要封闭整个调节窗口。

2、风门建造的质量标准要求

⑴矿井石门揭穿突出煤层、防突采掘工作面及爆破作业巷道中建造的风门,墙体四周要掏槽(砌碹巷道破碹后掏槽,锚网巷道破网后掏槽),并与煤(岩石)接实。岩石巷道掏槽深度不小于0.2m,煤层巷道掏槽深度见硬帮、硬底后再深入实体煤不小于0.5m,墙垛采用砖、料石或混凝土构筑,厚度不小于0.8m。构筑混凝土门墙时要由巷道埋置引入墙体直径25mm钢筋。有风筒穿过的风门需要设置防逆流装置,使用钢性风筒穿墙。

非突出巷道中建造的风门,掏槽深度不小于0.5m,墙垛厚度不小于0.8m。墙体表面用水泥砂浆抹面,严密不漏气。

⑵矿井石门揭煤、防突采掘工作面及爆破作业巷道中建造正、反向风门门扇,门扇施工采用双层木板,中间加衬布,门扇厚度不得小于50 mm,且反向风门门扇必须加筋或包铁皮。门扇衬布采用柔性风筒、帆布或胶皮等材料,严禁有空洞或破口,保证门扇严密不漏风。门扇搭接门框的宽度不小于50mm,门扇必须用3根角钢作连接筋。

⑶风门要包边沿口,门扇有垫衬,四周接触严密(以不透光为准,通车门底坎出外),门扇平整不漏风,门扇与门框不歪扭。墙垛必须平整(10m内凸凹不大于10mm,料石勾缝除外),无裂缝(雷管脚线不能插入)、重缝和空缝,严密不漏风(手触无感觉,耳听无声音)

⑷风门门框外缘与墙体周边距离不小于0.5m。

⑸风门建造必须先在巷道支护完好、无片帮、冒顶的位置。无杂物、积水、淤泥。

⑹永久风门水沟要设反水池,通车风门要设底坎,穿过墙体的管、线必须从钢管中穿过并堵严。

⑺采用木板建造的临时风门,立柱要掏不小于200mm的柱窝,门框木板鱼鳞式搭接。风门墙垛必须圈边,所圈的木板边鱼鳞式搭接,圈边木板必须与帮顶接触严密,墙面勾缝或水泥砂浆抹面,确保严密不漏风。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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