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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村民自治工作总结
编辑:轻吟低唱 识别码:22-777713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0-31 18:48:16 来源:网络

第一篇:2011年村民自治工作总结

2011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年终

工 作 总 结

一年来,我乡在巩固提高“村为主”基础上,紧紧围绕“一个自标”,认真贯彻“一法三规一条例”,充分发挥“三大作用”,抓住“四个关键”。在上级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在党委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全乡干部的共同努力下,采取分类进行指导、按月督查、按季考核的方式,使各村做到“四清”“五不漏”,积极稳妥地推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到目前止,我乡17个村已全部实现村民自治。全年工作情况如下:

一、切实加强以村为重点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网络建设,对部份村级领导班子作了调整和充实。设立了村计生专干,同时按照要求,各村均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建立了育龄妇女自管小组,并推选出一名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还为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落实了报酬,同时为进一步加强乡、村级协会建设,充分发挥协会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能作用,按要求做好协会评议计生的工作。

二、发动群众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对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和《村(居)民自治章程》及相关制度进行

1重新修订,并通过群众会议讨论通过。

三、坚持村务公开,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扩大村务公开的内容,增加透明度,实行举报制,从而使村民自觉地参与到计划生育管理和监督中来。

四、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力度进一步加大。一年以来,对流动人口进行了3次清理,基本做到个案到人,为流动人口建立了档案,同时村支两委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了《计划生育诚信合同书》,外出人员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重点人群外出时必须一名担保人签订《四代责任合同》,如外出重点人群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一律由担保人负责。

五、拓宽宣传教育渠道,提高群众知晓率。以协会为依托的宣传教育工作强化了“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主题,组织形式多样,内容丰富,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的文艺节目进行演出。大力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生产、生活、生育等方面科学知识,积极为广大育龄群众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提高广大育龄群众对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知识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的知晓率,以及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度,增强了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通过巩固和提高“村为主”,大力推进“村民自治”,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得到加强,经常性工作水平有一定提高,主要体现在:

一是权利下移到村,激励了村干部工作积极性。二是通过协会参与村民自治,群众直接参与管理和服务,信息反馈迅速准确,大大减少了以往在出生人口和落实节育措施及流动人口等方面的统计误差,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基本步入规范化管理轨道。三是由于开展村民自治,尊重了群众意愿,工作方式由“治民”转向“民治”,增强了育龄群众计划生育主人翁意识,形成了广大育龄群众积极关心、支持、参与计划生育的良好氛围,干群关系更加融洽。

我乡的村民自工作在全乡干部的共同努力下虽然取得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

1、人口底数还不够清,导致每次检查和督查都发现不同程度地存在流动人口漏报错报等问题。

2、对流出人口的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力,存在外出重点人群政策外生育和超生的现象,期内流出人口办证率不够高,距目标要求还有差距。

3、育龄群众对计生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知识的知晓率低。

4、“村民自治”工作的加强和巩固力度不够,工作水

平不高。由于跟踪管理不到位,导致部份村的工作出现一定程度的反弹现象,距“十条标准”还有一定差距。相关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和执行。

针对存在的问题,下步工作打算如下

继续巩固“村为主”,大力推行村民自治工作的进程。一是严格按照“村民自治”十条标准,狠抓落实,确保2011年工作目标的实现;二是加强以村为重点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网络建设,按照协会章程,对村级计生协会弱的村要求进行换届、调整、充实,并建立相关的工作运行机制,以充分发挥计生协会的“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五项职能。形成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管理新机制;三是在选好、用好育龄妇女自管小组长,明确其职责任务的同时,逐步按照上级要求解决报酬问题,并确保工作正常化。

继续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认真开展“三优五期”教育培训和术后随访等工作,为广大群众提供婚育、节育、生产、生活方面服务,提高育龄群众知晓率和满意度。

积极采取措施,综合治理人口问题。一是认真督促检查各村签订的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的落实情况,严格考核,兑现奖惩。二是加强计生与乡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并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信息异地通报机制,结合计划生育“村

民自治”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提高流动人口管理有效率。三是认真落实农村“两户”奖励扶助机制,认真兑现落实各项计生优先优惠政策及帮扶措施。

加强会员培训,提高参与意识。村民自治的根本是村民的参与,计生协会参与村民自治,其效果体现在会员的参与程度上,但村民自治尚属新生事物,大部分村民和协会会员都不太了解,存在着一些模糊认识,严重影响着会员参与村民自治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因此,必须加强对协会会员和干部的培训,提高参与意识。

板贵乡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第二篇:村民自治工作总结

五福玛村2011年村民自治工作总结

2011年,我村村民自治工作,在上级党委、上级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会议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建立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基础上,依法大力推行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成立各种村民自治协会,充分发挥广大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村民自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近年来开展村民自治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坚持抓好民主制度的落实

1、民主决策。新一届村委会通过建章立制和健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凡涉及到全村和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都必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取得大多数村民的同意和支持。同时,通过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发挥了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

2、民主管理。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本届村委会加强了民主管理。一是在明确村委会成员职责分工的基础上,设立了经济、治安调解、计生等工作委员会,同时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团、妇、民兵、治安联防队、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务管理公开制度、村民代表议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加强服务,互相帮助,按章办事,依靠自己,共建文明民主的家园。各村依靠加强自我管理,基本上实现了一般事务不出村,大事不出村。近年来,全村的社会治安一直比较稳定,刑事治安案件呈下降趋势,没有发生过群体性的上访事件,经济发展有了良好的环境。

3、民主监督。村成立了村务监督小组,并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设有固定的村务公开栏,村委会对村民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及实施情况、财务开支、计生政策落实情况、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村干误工补贴等事项进行实事求是的公开,同时设立意见箱,收集村民对公开事项的反映和意见,接受群众的民主监督。每年年终村委会成员还要向村民代表大会述职并接受民主评议,发挥了很好的民主监督作用,极大地改善了干群关系,促进了廉政建设。

二、成立各类群众自治组织,有力推动村民自治效果。结合群众需求,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我村组建了志愿者协会,矛盾调解协会等6个村民自治协会小组,在处理矛盾纠纷,帮助群众致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在全村所有村小组建立了“一组两会”群众自治组织,实现了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目的,坚持了在党小组的领导下,群众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

三、在开展“村民自治”工作中妥善处理好几个关系

1、充分发挥党支部、党小组和党员的模范作用。首先,在贯彻执行《村委会组织法》的过程中,我村党总支、党支部、党小组在发扬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开展依法中发挥核心作用,努力带领群众社会主义富裕,文明、民主的新农村。同时充分发挥党员在发展经济、科技示范、扶贫济困和农村各项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在参与管理农村事务中取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2、妥善处理好村“两委”的关系。我村党支部、村委会这两个组织的全体成员,在村级重大事务决策和管理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沟通情况、商量事情、安排工作,同时实行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共同讨论研究村里的重大问题,保证了各项事务民主决策、集体决策。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重点和难点都在农村。农村基层的民主建设和村民自治工作再一次促进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农业经济结构的调整。为此,我们将继续开展好“村民自治”工作,并以此来推动我村经济不断向前发展。

第三篇:村民自治工作总结

××村村民自治工作总结

2011年,我村村民自治工作,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会议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建立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基础上,依法大力推行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成立各种村民自治协会,充分发挥广大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村民自治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近年来开展村民自治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坚持抓好民主制度的落实

1、民主决策。新一届村委会通过建章立制和健全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凡涉及到全村和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都必须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取得大多数村民的同意和支持。同时,通过村“两委”联席会议制度,发挥了党支部的领导核心作用。

2、民主管理。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本届村委会加强了民主管理。一是在明确村委会成员职责分工的基础上,设立了经济、治安调解、计生等工作委员会,同时在党支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团、妇、民兵、治安联防队、计生协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务管理公开制度、村民代表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村监事会等规章制度。加强服务,互相帮助,按章办事,依靠自己,共建文明民主的家园。我村依靠加强自我管理,基本上实现了一般事务不出村,大事不出村。近年来,全村的社会治安一直比较稳定,刑事治安案件呈下降趋势,没有发生过群体性的上访事件,经济发展有了良好的环境。

3、民主监督。村成立了村务监督小组,并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设有固定的村务公开栏,村委会对村民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及实施情况、财务开支、计生政策落实情况、救灾救济款物发放、村干误工补贴等事项进行实事求是的公开,同时设立意见箱,收集村民对公开事项的反映和意见,接受群众的民主监督。每年年终村委会成员还要向村民代表大会述职并接受民主评议,发挥了很好的民主监督作用,极大地改善了干群关系,促进了廉政建设。

二、成立各类群众自治组织,有力推动村民自治效果 结合群众需求,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我村组建了志愿者协会,矛盾调解协会等6个村民自治协会小组,在处理矛盾纠纷,帮助群众致富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全村所有村小组建立了“一组两会”群众自治组织,实现了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目的,坚持了在党小组的领导下,群众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

三、创新思路,探索支部加业主委员会工作路子

近年来,我村积极探索推行“支部+业主委员会”的农村社区化管理服务机制,焕发出前所未有的活力,发生着令人称奇的变化:集中小区幢幢民居拔地而起,数条沥青道路贯穿小区每个角落,花红柳绿,全村上下人心思齐、勤劳致富,成为全市远近闻名的环境优美示范新村。

(一)延伸了村级组织管理服务群众的链条,缓解了农村基层干部的工作压力。通过将小区具体日常事务,交由小区业主委员会管理实施,切实解决了村组干部人手少、具体事务可能处理不及时的矛盾问题,把村“两委”的工作计划和安排更加落到了实处。

(二)强化了农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观念,促进了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环境卫生整治、社会治安管理、道路绿化建设等涉及面宽的事,在以前,不少村民总认为,是上头安排的,是干部管的事,跟自己无关。同时,由于没有充分调动村民的积极性,有的村民总觉得干部办这些事,多半会有什么“猫腻”,即便村组干部下了很大决心,百般解释,也会因为推行难度大,而半途而废。通过实行“支部+业主委员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民意暗访员作用,直接把小区具体事务,与群众面对面商量,具体怎么办都在小区群众大会上沟通落实,而且说好就办,办起来特别顺利。比如,现在我村实行的农户门前“三包”规定和小区安全巡逻队员工资由村民自筹等事项,都是经过干部、党员、群众共同商定。对此,村党支部书记××深有感触:“我们通过推行这

种工作模式,把以前村上想办好又不好办、群众参与积极性不高的事办好了”!

(三)增强了农村群众主动发展、加快发展的意识,促进了特色新村的建设。围绕打造“扬船城风帆、建经济大县”,“兴建宜居宜游生态重龙”,村小区业主委员会根据村党支部决定,积极组织动员村民配合实施“六进村”基础工程,实现了“经济实用、风貌统一、居住设施基本城市化水平”,成为全县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的成功典范。带领群众走发展水果、干果、蔬菜等高效特色农业路子,实现了农民增收致富。

第四篇:村民自治

2011年胡杨社区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工作总结我胡杨社区共有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人。近几年来,在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指导下,我们积极应对;综合改革的形式,抢抓机遇,迎难而上,按计划有步骤地推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初步形成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良好工作局面,推动了计划生育工作的上层次上水平。我们的主要做法和体会是:

一、加强队伍建设,为推行计划生育居民自治提供组织保证。

今年来,我办事处高度重视社区工作网络建设,把能否承担起计

生工作的担子,基层计生工作网络建设,把能否党员和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作为检验社区基层党组织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健全社区

党支部、社区居委会、社区计生协会三位一体的管理服务体系。

优化社区计生工作队伍,全面推行社区计生工作人员管理制度、考核奖惩制度和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社区干部服务计划生育工作的能力。着力夯实基础积极推进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抓思想到任,统一思想认识,让大家明确开展居民自治是计生工作的内在要求。抓责任落实,建立分工明确,责任一致的计生工作责任机制,明确开展计划生育居民自治的工作职责和经济奖惩措施。

二、转变角色,让居民们说话算数

社区的发展关键是让党的政策,温暖落实到实处,解决的居民们生活中发生大问题。让居民和代表们针对社区中存在的问题发表意见和决定问题整改。

在日常的生活中,居民代表们协助调解居民纠纷,积极参加全国

文明城区迎接工作,在环境卫生清洁工作,爱护绿化,及时对受损的绿化进行补救等工作中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三、宣传教育、发动群众

我胡杨社区社区充分利用宣传栏、标语、发放资料等形式,广泛深入宣传计划生育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并通过村、社两级会议宣传到户,切实做到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并贯穿整个计划生育村民(居民)自治的始终。

四、尚需加强和深化的居民自治

居民区的居民自治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作为居委会还需加强居民自治工作,和深化常任制工作机制,如何将行政事务和居民自检进一步的区分,如何发挥居民小组、居民代表参政议政,积极参与社区发展、创建工作和自治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尚需加强。

目前的工作实践中,往往遇到百姓、百姓一百条心,要将思想逐步统一,居民代表的话语权和工作实效相匹配,建立及时,准确,公正处理某些问题,还有待在工作实践中,逐步总结、逐步深化和建立内容深刻和富有实效的工作机制。

通过今年的工作,我们深刻认识到,社区大家的事,大家做,相信我们在总结今年工作的基础上,在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在发展社区的建设中,将居民自治工作深入进行下去,为构建和谐的和平居民区作出积极的努力!

三道坎街道办事处胡杨社区

第五篇:村民自治

贵州省计生协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

“三级联创”活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我省计生协在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中的生力军作用,促进人口计生综合改革、推进“两个统筹”,进一步建立完善“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依法建制度、群众做主人”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机制,省计生协决定自2010年至2014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三级联创”活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意见》(黔党发[2007]13号)精神,按照《人口计生委 民政部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加强和完善村级计划生育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意见》(国人口发〔2004〕85号)、《国家人口计生委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6号)和《国家人口计生委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9〕83号)等文件要求,将推进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纳入到整体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之中,坚持国家指导与群众自愿、行政指导与群众工作相结合,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实行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积极贡献。

二、主要目标

通过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三级联创”活动,进一步加强村(居)人口计生网络建设和阵地建设,促进村(居)自治制度、自治能力建设。到2014年,全省90%以上的村(居)要达到合格村标准,创建先进村(居)1000个以上,争创全国示范村(居)300个以上(见附表一)。

三、抓点示范

按照“国家创示范村、省地创先进村、县乡创合格村”的“三级联创”要求,各地要统筹规划、分类推进、抓好试点,进一步建立完善“两委负总责、协会当骨干、依法建制度、群众做主人”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机制。

省计生协带头抓点示范,地、县级计生协要确定试点村,2010年全省县以上各级计生协明确的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试点村要达到100个以上。通过抓试点,以点带面,2011年全面推开。

四、创建标准

(一)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居)评估标准:

1、领导重视,组织健全。村(居)“两委”重视人口计生工作,严格执行人口计生政策与法律法规,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优惠政策。按照“三基本”建设要求,强化基本网络、明确基本职责、提升基本能力;充分发挥村级服务室、人口学校、“会员之家”等作用,经常开展活动。

2、依法行政,制度规范。计划生育村民公约或自治章程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现大多数村民的意志;村民知情自愿与村民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或协议,其内容合法、合理、互约,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没有违法收费和罚款。

3、计生公开,民主评议。全面、真实、及时公开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及落实情况等重大事项;群众参与民主评议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情况,群众参与和监督渠道畅通,群众参与率达70%以上。

4、宣传教育,知晓率高。经常组织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服务活动;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的知晓率达到70%以上。

5、诚信计生,效果明显。人口计生基本信息清楚,近三年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上级要求;无出生漏报、瞒报;政策外多孩出生控制好;组织开展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重点帮扶、救助活动;没有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无溺、弃女婴事件;无大月份引产。

6、文明建设,群众满意。人口计生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相结合,社会主义价值观深入人心;能及时妥当处理村民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问题;近三年无因计划生育问题引起的村民集体上访和严重违法事件;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满意率达70%以上。

(二)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先进村(居)评估标准:

1、领导班子抓得实。村(居)“两委”重视计生协工作,将计生协工作摆上议事日程,严格执行人口计生政策与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各项奖励和优惠政策,维护群众在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奖励扶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并有一定经费保障。

2、网络阵地建得实。按照“三基本”建设要求,强化基本网络、明确基本职责、提升基本能力;村级计生协“组织健全,结构优化,素质提高,活力增强”,以“便于组织、方便活动”为原则,建立会员小组;按照“五有”标准,建立“会员之家”。

3、依法办事抓得实。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制定《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体现大多数群众意志,实行合同管理。计生制度规范,公开人口计生事项,民主评议人口计生工作,自觉反映群众诉求、接收群众监督,群众参与率达80%左右,无违法收费和罚款。

4、宣传教育抓得实。开展“双建双汇”活动,通过“建会员之家、建村级文艺宣传队、汇编人口文化作品、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汇演活动”,活跃基层计生协工作,促进人口文化建设;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的知晓率达到80%左右。

5、工作效果抓得实。人口计生基本信息清楚,已婚育龄妇女综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80%左右,政策外多孩出生控制好,无出生人口漏报,无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无溺、弃女婴事件,无大月份引产。开展“三结合”、“生育关怀行动”和“万千才富行动”等活动,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进行重点帮扶、救助,效果明显。

6、文明建设抓得实。人口计生工作与新农村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相结合,社会主义价值观形成风尚。对村(居)民通过各种渠道反映的人口计生问题及时妥善处理,近三年无因计划生育问题引发的村(居)民集体上访和严重违法事件,群众对人口计生工作满意率达80%以上。

(三)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示范村(居)评估标准:

1、组织建设好。村(居)委会人口计生组织网络健全,责任分工明确;计生专干或协会秘书长、小组长(中心户长、育龄妇女小组长、会员小组长)等职责清晰,待遇落实;服务宣传活动阵地建设达标。

2、制度规范好。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公约、协议、承诺书等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 并体现大多数村(居)民的意志;协议、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等,无违法收费和罚款。

3、村(居)务公开好。全面、及时公开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及计划生育事务;定期组织村(居)民代表和协会会员评议计生工作;群众参与和监督的渠道畅通,群众参与率达80%以上。

4、宣传服务好。宣传服务活动经常,育龄群众对人口计生法律法规政策、生殖健康知识知晓率达80%以上;社区集体资源的分配、使用能优先优待计生家庭;生育关怀活动扎实有效。

5、计生诚信好。社区基本人口信息清楚;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基本落实,近三年已婚育龄妇女综合节育措施落实率达80%以上,无大月份和选择性别引产;无出生瞒报、漏报;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80%以上,无政策外多孩生育。

6、文明建设好。人口计生工作与社会主义新农村、文明幸福家庭以及和谐村(居)建设相结合,邻里互助、尊老爱幼、性别平等、遵纪守法、移风易俗形成风尚;近三年未发生因计划生育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村(居)民集体上访。

(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五、活动规划

“三级联创”活动时间为2010-2014年,分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2010年):制定方案,抓点示范。

1、制定、印发《实施方案》,采取宣传动员、先行试点、逐步推进的工作方式,启动“三级联创”活动。2、2010年下半年,调研指导全省各地开展“三级联创”活动,开展分级培训,评估、审核第一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

(二)第二阶段(2011年-2012年):树立典型,全面推进。1、2011年,建章立制,指导、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三级联创”主题活动,评估、审核第二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2、2012年,召开全省计生协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三级联创”活动经验交流会,评估、审核第三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

(三)第三阶段(2013年-2014年):理论研讨,表彰先进。1、2013年,召开全省计生协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理论研讨会,进一步推进“三级联创”活动。评估、审核第四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2、2014年,全面总结“三级联创”活动,评估、审核第五批先进村(居),申报国家示范村(居),对在“三级联创”活动中涌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参加全国万村(居)示范活动总结大会。

六、评估验收

1、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居),由各市(州、地)计生协按照《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的通知》要求进行评估验收,具体申报、评估和验收办法由地级计生协制定。

2、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先进村(居),由各市(州、地)计生协于每年11月30日前填写《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先进村(居)申报表》(见附表二),报省计划生育协会机关群工部。

3、省计生协组织人员,对各地上报的先进村(居)进行检查验收,并从中选取典型先进村(居)向中国计生协申报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全国示范村(居),并择时召开全省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工作会议,推广典型经验。

4、对非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先进村、示范村,要采取综合措施,进行重点帮扶指导,力促转化升级。

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以及《中国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精神,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根据国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计生协《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推进“两委负总责、专干抓落实、协会做骨干、家庭为中心、群众当主人”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组 织 领 导

第三条

各地应当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作为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内容之一,纳入新农村新家庭建设的工作规划。

第四条 市、县级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协会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开展本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建立健全全市、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领导机构,做好本地区基层群众自治工作规划、指挥协调和督查指导作用:

(一)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合格村(居)、示范村(居)检查考核评估办法,并纳入到整体工作考核中;

(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其他需要完成的工作。

第五条 乡级负责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具体部署、指导、检查、监督工作:

(一)采取各种形式广泛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高干部群众参与自治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制定本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实施细则、检查监督办法及奖励约束措施;

(三)对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的村、社区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指导村(居)制定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公约或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等,做好既符合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要求,又符合村(居)情民意;

(五)其他需要乡级完成的工作。

第六条 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建立两委会、计划生育干部、计划生育协会、计划生育群众共同参与的村(居)民自治组织网络。第三章 民主 管 理

第七条 建立健全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组织机构。村(居)党支部、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领导村(居)计划生育工作。配备计划生育干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建立村(居)计划生育协会,经常性地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活动。积极吸纳计划生育家庭参与到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网络队伍,配合计划生育干部履行宣传倡导、信息采集、民主监督、服务管理等职责。

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由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乡级以上政府的指导意见,结合本村(居)实际,提出人选方案,由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基层群众自治工作的发展。第八条 民主决策计划生育事务。完善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定,定期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专题研究计划生育工作,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提高村(居)民直接参与计划生育的民主管理水平

第九条 以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形式,集体研究、民主讨论决定及村(居)民切身利益的计划生育事项:

(一)制定、修改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公约或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

(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公约或计划生育村(居)规民约的落实情况;

(三)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其他优惠政策和待遇的对象确定;

(四)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再生育对象确定;

(五)协助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对象的调查和处理;

(六)利用集体资源或经济收入实施计划生育基层设施建设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

(七)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活动;

(八)落实计划生育日常工作、协会工作经常经费;

(九)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举措;

(十)其他计划生育重大事项。

第十条 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的程序:

(一)提出议案。由村(居)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人数的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联名提出议案;

(二)征求意见。对需要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计划生育事项,应及时向村(居)民公告,广泛征求意见;

(三)讨论决定。召开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议案内容;

(四)公布结果。会后应及时公布表决结果。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要形成书面记录并妥善保存。

第十一条 重要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事项可以“一事一议”。计划生育“一事一议”由计划生育干部或委托计划生育协会,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提交村(居)民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除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其他紧急情况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形成的有关计划生育的决策事项不得随意更改,如因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要更改的,应当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或公约是实行村(居)民自治的基本规则。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村(居)委会和村(居)计划生育干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

(二)村(居)计划生育协会的组织和活动;

(三)村(居)委会和村(居)民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

(四)违反计划生育自治章程或公约应承担的责任;

(五)民主管理和监督村级计划生育事务的主要内容和实现途径;

(六)村(居)实施有利计划生育的奖励优惠措施;

(七)对流出、流入人口进行服务管理的内容;

(八)其它应当由章程或公约规定的内容。

计划生育村(居)民自治章程或公约应当权利和义务对等、程序和内容合法、从实际出发、简明具体、可操作性强。

第十四条 制定或修改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章程或公约的程序:

(一)调查征询。村(居)委会根据本村(居)的实际情况,针对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和村(居)民普遍关心的事项以及与本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密切相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询村(居)民意见,提出自治章程或公约需要规定的内容和解决的问题;

(二)拟定草案。在乡级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村(居)民提出的问题组织有关人员起草章程或公约草案;

(三)征求意见。征求计划生育协会以及本村(居)民对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四)上报审查。草案修订后报乡级人民政府进行合法性审查;

(五)表决通过。经审查后的草案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审议表决,以到会人数的过半数通过;

(六)公布备案。章程或公约通过后,应当在村(居)范围内予以公示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五条

村(居)委会可以接受乡级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的委托,根据工作需要,与村(居)民签订计划生育实施合同。合同必须自愿签订和依法制定,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途径等,不得违法增加村(居)民义务。不得设定任何形式的押金、保证金、违法收费和罚款条款,违约金总额设定不得超过500元。

第十六条 村(居)计划生育基层自治组织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自主自治开展计划生育有关宣传教育和服务活动,引导群众参与本村(居)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管理、决策和监督等事务,提高村(居)民参与的积极性。第十七条

积极创造条件设立村(居)世代服务室、人口学校、协会会员之家等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阵地。村(居)世代服务室应当充分发挥宣传倡导、服务管理、信息采集、药具发放、人员培训、生育关怀等综合功能。

第四章 民 主 监 督

第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村(居)务公开制度。凡是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监督的计划生育事项都应当公开。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与村(居)民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包括:现行生育政策及再生育条件;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和相关优惠政策和规定;免费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社会抚养费征收主体、标准、程序;其他相关规定。

(二)与村(居)民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计划生育办事程序,包括:再生育申请审批程序;病残儿医学鉴定程序;计 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申领程序;《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领程序;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程序;其他相关办事程序。

(三)需要村(居)民监督的计划生育事项,包括:申请再生育村(居)民名单;享受计划生育各项奖励、扶助和优惠待遇人员名单及落实情况;违法生育处理及社会抚养费缴纳情况;需要村(居)监督的计划生育其他事项。

(四)需要村(居)民知晓的计划生育事项:计划生育群众工作纪律;计划生育工作投诉举报和维护电话;需要村(居)民知晓的计划生育其他事项 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应当注意保护村(居)民隐私。第十九条 计划生育村(居)务公开的主要形式:

(一)需要村(居)民监督和知晓的计划生育事项,应当在设立的村(居)务公开栏中定期、随时予以公示,并根据事项的变化及时变动公布内容。

(二)与村(居)民权利和义务相关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和办事程序既可以在村(居)务公开栏,也可以在村(居)人口学校或方便群众观瞻的地方设立规范、固定的宣传栏中长期予以公示,同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宣传品等其他有效形式公开。

村(居)委会应当设立1-2处固定的、防风雨、便于群众观瞻的村(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布相关内容。张榜公布的内容应当规范,字迹清晰,格式统一。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民主评议计划生育工作制度。村(居)委会每年应当向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计划生育工作,由村民代表进行评议。

第二十一条 计划生育民主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村(居)党支部、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干部每年履行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情况;

(二)计划生育目标完成情况;

(三)计划生育开支情况;

(四)计划生育事务公开情况;

(五)本村(居)民奖惩政策兑现情况;

(六)村(居)委会干部带头实行计划生育情况;

(七)听取群众意见及工作改进、群众参与程度和满意度情况;

(八)计划生育工作中有无弄虚作假情况;

(九)其他需要评议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民主评议工作在乡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实施,主要采用村(居)民委员会向村(居)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走访座谈、问卷调查、设立意见箱、公开电话、社区网站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村(居)应当设立意见箱。村(居)民对村(居)计划生育事务以及计划生育民主评议工作有异议的,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居)两委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组织和人员投诉和质询。

村(居)两委会、计划生育干部、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及时做好村(居)民投诉和质询的登记和调查研究工作,提请村(居)委会在一定的期限内及时解决和反馈,并将办理情况向村(居)民公示,了解群众对办理结果的满意情况。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民主评议的结果应当作为乡级对村(居)计划生育工作评估的重要依据,村(居)民的满意度应当作为衡量村(居)委会主要成员和计划生育干部落实计划生育职责情况的重要标准。

第二十五条

计划生育协会应当认真履行民主参与、民主监督职能。通过理事访问、会员小组活动、民主听证等多种渠道及时了解和反映村(居)的需求和建议,广泛参与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代表村(居)民监督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计划生育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未经村(居)会议或村(居)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利用集体经济收入实施的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项目和活动,村(居)民有权拒绝参与,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由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2011年村民自治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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