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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部门协调制度
编辑:清幽竹影 识别码:22-814237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11-27 19:10:33 来源:网络

第一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部门协调制度

伊敏河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

管理部门协调制度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调管理相关部门包括:计生、公安、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建设、土地、民政、财政、发改、扶贫、食品药品监督12个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公安部门

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办理暂住证时,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人口计生局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向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通报核查情况。

二、工商部门

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人口计生局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向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通报核查情况;在流动人口办理营业执照时,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三、人事劳动保障部门

在办理用工手续时,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人口计生局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向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通报核查情况;优先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信息等服务。

四、卫生部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针对流动育龄人口的生育、节育、不育、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技术服务;流动人口办理

卫生许可证时,查验生育证明,对无生育证明的及时通报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五、建设部门

在审批流动人口建房、购房手续时,要核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积极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检查外来施工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签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管合同书》。

六、土地部门:

在审批用地手续时,要核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已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积极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检查外来用地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签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管合同书》

七、民政部门:

在办理婚姻登记时,要核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有效的身份证明;严禁为不到法定年龄的人员办理婚姻登记,并每半年向人口计生局通报一次婚姻登记和收养情况,;在办理收养手续时,按照国家《收养法》的规定办理,八、财政部门:

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继续安排社会抚养费、苏木乡镇统筹费纳入财政预算的人口和计生事业费;苏木镇两级转移支付用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经费单独列

入财政预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村牧区落实长效节育措施奖励费按照自治区规定的标准,单独列入财政预算;苏木镇计生人员劳保待遇由财政拨专款予以兑现,九、发改部门:

将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服务设施、基本建设纳入全旗社会事业总体发展规划,逐年达到国家要求;切实抓住国家扩大内需的有利时机,会同人口计生部门,落实好基层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十、扶贫部门:

继续坚持利益导向和扶贫工作相结合,制定有利于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帮扶政策和措施,使计划生育户能够优先享受扶贫资金和项目帮扶;在劳动力转移培训、劳务输出、产业化扶贫、扶贫贴息贷款中对独生子女、双女结扎家庭实行优先优惠。

十一、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审批食品、药品经营有关手续时,要核查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已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禁止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 对非法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制度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有效地控制人口增长,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可能生育子女的已婚育龄人员(以下简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就业、卫生、房产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六条 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办理婚育证明。婚育证明的内容应当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七条 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婚育证明后,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的管理;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第八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其中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

第九条 有关部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等证件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条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二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并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向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通报。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也可以自行将其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三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报销。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负责任,未达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十五条 伪造、出卖或者骗取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王旗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双百”

推进工程实施方案

各村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破解流动人口工作难题,全面提升全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根据《省人口委关于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双百”推进工程的通知》(州人口委发[2011]139号)和我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双百”推进工程实施方案》精神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党政领导,靠实部门职责,整合社会资源,创新管理体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我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水平,为全乡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总体目标

以“掌握百分之百信息,提供百分之百服务”为主要内容,健全乡村服务管理网络,全面摸清流动人口底子,建立完整﹑准确的全员流动人口信息数据库;继续深化流动人口全国“一盘棋”,创新重点区域“一盘棋”,在双向协作和服务管理上不断探索,建立协作服务考评工作机制;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利益导向,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不断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制,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各项管理指标和服务指标向百分之百的目标推进。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提升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水平。各村社要将全员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全部纳入甘肃省流动人口管理信息

系统(GPL),与相关部门信息的互通、互通、共享。并做好个案信息及时采录、适时更新、定期对比、动态管理,并做到系统数据信息与人口实际一一对应。以信息管理为基础,准确、利用GPL和PADIS系统开展网络化协作,及时的提交和反馈流动人口协查信息,提高流动人口信息协查反馈率。方便、快捷的为流动人口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办证服务。

(二)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市民化待遇”的各项措施。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优生优育﹑生殖保健﹑药具发放等方面推进均等化服务全覆盖。

(三)全面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盘棋”。各村社要加强人口计生区域协作,深化协作内容,不断创新协作手段和方式。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信息协查反馈率,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情况,加强对流动人口的信息跟踪管理。

(四)积极推进基层人口、综治、公安部门力量整合。充分发挥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站智能作用,不断完善“以房管人”管理机制,将流入人口全部纳入属地化管理,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全面提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宣传率和政策知晓率,逐步提高流动人口符合政策生育率。

(五)深入开展流动人口“关怀关爱”活动。关注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家庭,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医疗服务﹑法律救助和贫困救助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努力提高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度。

四、具体要求

(一)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双百”推进工程,制订符合乡镇实情的具体方案。县人口局成立以副局长刚加措为组长,纪检组长赵艳红为副组长,县流管办主任林菊萍、县计生服务站副站长赵红艳、县流管办干事王永军为成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双百”推进工程领导小组,林菊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双百”推进工程的组

织实施和统筹协调,加强对各乡镇的督查指导。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组织实施“双百”推进工程,在探索、创新、提高上下功夫,确保推进工程取得新成效。

(二)强化管理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各乡镇要继续坚持流入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全员包干责任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彻底淘清流入人口底子,特别是尼玛镇要加强对两个社区的检查与督查力度,划片包干管理流入人口,及时准确采集、更新流入人口各类信息,严格落实“以房管人”工作责任制,确保流入人口服务管理更上水平,提倡上门办证,开展跟踪服务,做到随时清理,随时登记,随时建档,对所有流入人口都要建立全员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个案信息采集表,一人一档,一户一帐,切实提高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管理(GPL)系统数据质量,两个社区要及时录入、更新系统信息,确保流动人口纳入管理率、数据准确率达到98%以上,数据更新率达到100%。做到GPL与(P&WIS)系统流动人口数据库的完全一致,完善流动人口网格化管理。充分利用GPL系统开展流动人口信息协作协查,各乡镇要坚持每天以乡级用户名登录浏览GPL系统,对各类协查信息一周之内必须接收、核实、回复,对紧急协查信息,当天之内必须接收、回复,做到即接收即处理,有接收必反馈,确保重点信息协查反馈率达到95%以上,“一孩生育登记服务”和“避孕节育通报”网络化协作通报接收率达到100%。

(三)落实目标责任,严格考核奖惩。今年,县上已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双百”推进工程纳入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严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各乡镇要靠实工作责任,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县上将加大对“双百”推进工程专项督查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乡镇人口计生工作综合考核的评估依据。县上随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进展缓慢的乡镇将在全县通报。

第四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王旗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双百”

推进工程实施方案

各村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甘肃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办法》,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稳定低生育水平,进一步破解流动人口工作难题,全面提升全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水平,根据《省人口委关于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双百”推进工程的通知》(州人口委发[2011]139号)和我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双百”推进工程实施方案》精神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胡锦涛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进一步强化党政领导,靠实部门职责,整合社会资源,创新管理体制,建立较为完善的流动人口均等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我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水平,为全乡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总体目标

以“掌握百分之百信息,提供百分之百服务”为主要内容,健全乡村服务管理网络,全面摸清流动人口底子,建立完整﹑准确的全员流动人口信息数据库;继续深化流动人口全国“一盘棋”,创新重点区域“一盘棋”,在双向协作和服务管理上不断探索,建立协作服务考评工作机制;创新管理方式,强化利益导向,推进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均等化;不断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机制,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各项管理指标和服务指标向百分之百的目标推进。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提升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水平。各村社要将全员流动人口基础信息全部纳入甘肃省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GPL),与相关部门信息的互通、互通、共享。并做好个案信息及时采录、适时更新、定期对比、动态管理,并做到系统数据信息与人口实际一一对应。以信息管理为基础,准确、利用GPL和PADIS系统开展网络化协作,及时的提交和反馈流动人口协查信息,提高流动人口信息协查反馈率。方便、快捷的为流动人口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办证服务。

(二)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市民化待遇”的各项措施。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优生优育﹑生殖保健﹑药具发放等方面推进均等化服务全覆盖。

(三)全面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盘棋”。各村社要加强人口计生区域协作,深化协作内容,不断创新协作手段和方式。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信息协查反馈率,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情况,加强对流动人口的信息跟踪管理。

(四)积极推进基层人口、综治、公安部门力量整合。充分发挥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站智能作用,不断完善“以房管人”管理机制,将流入人口全部纳入属地化管理,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全面提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宣传率和政策知晓率,逐步提高流动人口符合政策生育率。

(五)深入开展流动人口“关怀关爱”活动。关注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家庭,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流动人口在就业﹑医疗服务﹑法律救助和贫困救助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切实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努力提高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度。

四、具体要求

(一)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各乡镇要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双百”推进工程,制订符合乡镇实情的具体方案。县人口局成立以副局长刚加措为组长,纪检组长赵艳红为副组长,县流管办主任林菊萍、县计生服务站副站长赵红艳、县流管办干事王永军为成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双百”推进工程领导小组,林菊萍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双百”推进工程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加强对各乡镇的督查指导。各乡镇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组织实施“双百”推进工程,在探索、创新、提高上下功夫,确保推进工程取得新成效。

(二)强化管理措施,明确目标任务。各乡镇要继续坚持流入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全员包干责任制度,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彻底淘清流入人口底子,特别是尼玛镇要加强对两个社区的检查与督查力度,划片包干管理流入人口,及时准确采集、更新流入人口各类信息,严格落实“以房管人”工作责任制,确保流入人口服务管理更上水平,提倡上门办证,开展跟踪服务,做到随时清理,随时登记,随时建档,对所有流入人口都要建立全员流动人口管理信息系统个案信息采集表,一人一档,一户一帐,切实提高全员流动人口信息管理(GPL)系统数据质量,两个社区要及时录入、更新系统信息,确保流动人口纳入管理率、数据准确率达到98%以上,数据更新率达到100%。做到GPL与(P&WIS)系统流动人口数据库的完全一致,完善流动人口网格化管理。充分利用GPL系统开展流动人口信息协作协查,各乡镇要坚持每天以乡级用户名登录浏览GPL系统,对各类协查信息一周之内必须接收、核实、回复,对紧急协查信息,当天之内必须接收、回复,做到即接收即处理,有接收必反馈,确保重点信息协查反馈率达到95%以上,“一孩生育登记服务”和“避孕节育通报”网络化协作通报接收率达到100%。

(三)落实目标责任,严格考核奖惩。今年,县上已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双百”推进工程纳入人口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严格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各乡镇要靠实工作责任,确保完成目标任务。县上将加大对“双百”推进工程专项督查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乡镇人口计生工作综合考核的评估依据。县上随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工作进展缓慢的乡镇将在全县通报。

第五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制度

(一)基本管理制度

1、乡(镇)应对拟外出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流动人口管理的相关规定、计划生育科普知识等的宣传教育。

2、乡(镇)应在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为其免费进行一次孕情环情检查。

3、乡(镇)应在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前为其免费落实一项有效避孕节育措施。

4、村、社区居委会应为拟外出的已婚育龄妇女免费办一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5、村、社区居委会应与拟外出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一份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

6、村、社区居委会应明确一名联系人,负责与流出人员的定期联系,督促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寄回《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二)档案管理制度

1、户籍地对流出人口应分男性、未婚成年女性、已婚育龄妇女三类建立计划生育档案。

2、未婚成年女性档案有:《流出未婚成年女性登记表》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

3、已婚育龄妇女的档案有:《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登记表》、《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申请表、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合同书、外出前孕情环情检查证明、定期寄回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或者复印件)粘贴附表。每人一档,每村一卷。

(三)政务公开制度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要通过政务公开形式公开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2、乡(镇、街道)要利用计划生育服务大厅公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相关内容,管理相关规定,《婚育证明》免费办证程序、办证条件。

3、行政村要利用政务公开栏公布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相关内容,管理相关规定,《婚育证明》免费办证程序、办证条件,成年流动育龄妇女结婚、怀孕、生育、节育、社会抚养费征收、办理——《婚育证明》情况等。

(四)巡查登记制度

1、乡(镇)应对辖区内流出人口每两个月进行一次,行政村每月进行一次巡查登记。

2、及时掌握流出人口底数(男性、未婚女性、已婚育龄妇女三类人员)及结婚、怀孕、生育、节育变动情况;成年流动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情况;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合同签订情况;合格《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寄回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等。

3、对漏管人员及时建立档案、纳入管理,录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系统。

4、对有计划生育信息变更的流动育龄妇女及时更新信息,并录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系统。

(五)维权服务制度

1、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或故意拖延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服务登记和再生育审批等相关软件。

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对流动人口乱收费、乱罚款。

3、不得随意改变《婚育证明》使用时限。

4、不得随意增加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孕情环情检查次数。

5、不得强迫已寄回现居住地全国统一的、合格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的已婚育龄妇女,回户籍地参加孕情环情检查。

6、不得跨省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点开展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并收取费用。

7、不得无正当理由不落实流动人口应享有的奖励优惠待遇。

(六)优先优惠政策落实制度

1、为流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免费技术服务。

2、为流动人口独生子女家庭若是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为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落实奖励扶助资金。

4、为流动人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落实特别扶助资金。

5、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留守儿童提供入托、入学等方面的服务。

6、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留守老人提供养老服务。

7、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提供生产服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部门协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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