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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文书公证程序
编辑:无殇蝶舞 识别码:22-467512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5-15 04:03:02 来源:网络

第一篇:香港文书公证程序

香港文书公证有哪些?

“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即为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委托公证人制度,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 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实行这一制度,是基于香港和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办理公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办证程 序和效力不同而设置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核心是为了确保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委托公证人制度实行于1981年,二十多年来,这项 制度解决了内地和香港不同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下公证文书相互使用的问题,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有效防止商业欺诈,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公证文书:

是指在香港签发的文件、用于内地。在香港发出的文件,要在内地使用,必须公证,即是公证必须找中国委托公证人签章,否则无效。

中国区办事处:

香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天津、厦门、杭州、宁波、大连、青岛、南京。

企业法人公证:

香港公司、企业文书公证、CEPA证明书、商业或经济交易事务,如房地产、合资投资。

个人事务公证:

授权书.委托书.收养.继承遗产.赠与.亲属来港.经济交易事务,如房地产。

中国公证文书具体内容:

.同内地人士结婚声明书

.内地亲属来港声明书

.继承遗产声明书

.办理结婚声明书

.回内地收养子女声明

.出国读书经济担保声明

.个人委托书

.赠与书

.公司委托(授权)书

.公司注册(登记)证明书

.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书

.房地产买卖合同

.房地产抵押合同

.CEPA「香港服务提供者」

中国公证文书分类:

.声明书

.证明单方签署法律文书

.证明法律事实

.证明文件原本及复印本

.证明双方签署法律文书

中国公证文书个人证明:

.证明身份

.国籍证明

.护照资料证明

.身份证资料证明

.出生证明

.结婚证明

.证明物业业主

.证明企业东主

.证明股东

.证明董事

.证明收入

.银行资信证明

.经济情况证明

.书面单据证明

.已签经济合同

.购房协议证明

.贷款协议证明

.担保合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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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香港文书公证

香港文书公证

中国委托公证人“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即为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委托公证人制度,即香港居民回内地处理法律事务所需公证书须由司法部任命的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才能发往内地使用。实行这一制度,是基于香港和内地之间法律制度不同,办理公证证明所依据的法律、办证程序和效力不同而设置的一项特殊法律制度,核心是为了确保香港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委托公证人制度实行于1981年,二十多年来,这项制度解决了内地和香港不同社会制度和法律体系下公证文书相互使用的问题,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有效防止商业欺诈,维护两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中国公证文书

是指在香港签发的文件,用于内地。在香港发出的文件,要在内地使用,必须公证,即是公证必须找中国委托公证人签章;否则无效。

中国区办事处•香港

•北京

•上海

•厦门

•杭州

•大连

•青岛

•南京

企业法人公证

香港公司、企业文书公证、CEPA证明书、商业或经济交易事务,如房地产、合资投资。

个人事务公证

授权书.委托书.收养.继承遗产.赠与.亲属来港.经济交易事务,如房地产。

中国公证文书具体内容

•同内地人士结婚声明书

•内地亲属来港声明书

•继承遗产声明书

•办理结婚声明书

•回内地收养子女声明

•出国读书经济担保声明

•个人委托书

•赠与书

•公司委托(授权)书

•公司注册(登记)证明书

•公司董事会决议证明书

•房地产买卖合同

•房地产抵押合同

•CEPA「香港服务提供者」

中国公证文书分类

•声明书

•证明单方签署法律文书

•证明法律事实

•证明文件原本及复印本

•证明双方签署法律文书

中国公证文书个人证明

•证明身份

•国籍证明

•护照资料证明

•身份证资料证明

•出生证明

•结婚证明

•证明物业业主

•证明企业东主

•证明股东

•证明董事

•证明收入

•银行资信证明

•经济情况证明

•书面单据证明

•已签经济合同

•购房协议证明

•贷款协议证明

•担保合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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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公证文书格式

公证文书格式

(一)合同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当事人×××、×××(应写明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民族等内容)于×年×月×日来到我处(或者某地点),在我的面前,自愿在前面的《×××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同时应写明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签订日期、生效日期等主要内容)。

经审查,×××、×××(当事人姓名)所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和《××××条例》(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列出名称及条款)第×条之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二)合伙企业资格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企业名称)系×××、×××和×××(姓名、身份证号码)按照协议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合伙企业,已于××××年×月×日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工商××字第××号《营业执照》。

本公证书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三)机关(事业)法人资格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单位全称)于××××年×月×日经××××(批准机关名称)批准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条之规定,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是××(职务)×××(姓名),法人住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四)企业法人资格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单位全称)于××××年×月×日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取得工商××字第××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定代表人是××(职务)×××(姓名),注册资金××元,法人住所在××××××,其经营范围是_______,经营方式是××××。〕

本公证书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

(五)继承公证书

()××字第××号

被继承人:×××(应写明姓名、性别、生前住址)

继承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与被继承人的关系)

继承人:×××(同上,有几个继承人应当写明几个继承人)

经查明,被继承人×××于××××年×月×日因×××(死亡原因)在×××地(死亡地点)死亡。死后留有遗产计:×××(写明遗产的状况)。死者生前无遗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和第十条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名单)共同继承。(如果有代位继承的情况应当写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如果放弃继承,应当写明谁放弃了继承,放弃部分的遗产如何处理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六)收养公证书

()××字第××号

收养人:×××(应写明姓名、性别、住址)

收养人:×××(应写明姓名、性别、住址)

被收养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址)

兹证明被收养人×××的生父母自愿将×××(被收养人姓名)送给他人收养,收养人×××、×××愿意收养×××为养子(女)。

经审查,该收养关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条的规定,其收养关系自公证之日起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七)遗嘱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和现住址)于×年×月×日在×××(地点或者公证处),在我和×××(可以是其他公证员,也可以是见证人)的面前,立下了前面的遗嘱,并在遗嘱上签名(或者盖章)。

经查,遗嘱人的行为和遗嘱的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八)出生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写明调查的材料,包括档案记载、知情人证明等)兹证明×××,男(或者女),于×年×月×日出生。×××的父亲(或者养父)是×××,母亲(或者养母)是×××(如果是养父母关系应注明收养登记证或者收养公证书的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九)死亡公证书

()××字第××号

根据××××(写明调查的材料,包括档案记载、知情人证明等)兹证明×××,男(或者女),于×年×月×日在××××(地点)因××(死亡原因)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十)遗赠抚养协议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遗赠人××(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与扶养人××××(单位全称)的法定代表人(男或女,××年×月×日出生,现住××省××市××街××号)于××年×月×日自愿签定了前面的《遗赠扶养协议》,并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协议上签名(盖章)。

××与××(单位名称)的代表人××签定上述协议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

(十一)强制执行公证书

()×××字×××号

根据债权人××××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申请,经查,债权人××××与债务人××××于×月×日签订了《×××××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公正书编号()××字第××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应于××××年×月×日将××××(标的名称、数量)偿还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尚未把欠款(或物品)全部偿还给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的规定,特证明:债务人××××应于××××年×月×日前,将欠款本金×币×××元、利息×币×××元,合计×币×××元

(或××物品)偿还给债权人××××。

  

 

逾期不付,债权人××××可持本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十二)提存公证书

()××字第××号

兹证明债务人×××(应写明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内容,如果是法人单位应当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因××××(债务依据及无法履行给付的原因),于××××年×月×日将债务标的××××(标的名称、数量、金额)提交我处。从即日起,债务人×××所欠债权人×××(应写明姓名、年龄、住址,如果是法人单位应当写明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的上述债务已经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十三)强制执行公证书

()×××字××号

兹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年×月×日在××(地点)签订了《××××合同》,并经×××××公证处公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书编号()××字××号〕;根据上述合同的规定,债务人××××应于××××年×月×日前,将××××(标的名称、数量)偿还给债权人××××。现债务人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逾期未付〔或尚余×××(标的名称、数量)逾期未付〕。

应债权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正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特出具此证书。债权人××××可持本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标的为:×币××元,合计×币××元(或××物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

××××年×月×日

第四篇:香港律师公证

香港律师公证

一、个人的证明类别:

香港律师公证证明身份,包括国籍、护照资料、身份证资料、出生证明、结婚证明等;

证明为物业之登记业主或企业之东主、股东或董事;

及证明收入,银行资信,经济情况,书面单据,已签订之经济合同、购房协议、贷款协议,担保合同及其它有关个人之资料等

二、企业证明书类别:

香港律师公证证明有限公司情况,包括注册地址、注册编号、股东、董事、议决书、注册资本等资料;

证明无限公司中独资东主或合资股东情况、成立日期及商业登记号;

及提供公司出具之书面单据,会计报告,银行资信,拥有物业证明,按揭状况,已签订之合同包括担保文件及其它有关企业之资料等。

三、申请办理涉港经济合同公证:

香港律师公证香港人士或在港注册公司处理国内事务时,可采取授权委托方式,由受托人在国内处理事务.申请办理涉港经济合同公证,应向公证机关提交下列公证文件:

企业登记注册证明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证明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企业年检表;企业纳税单;办理内地授权委托书;个人及企业证明书香港人士或在港注册公司处理国内事务时,可采取授权委托方式;由受托人在国内处理事务。

四、普遍采用授权委托事宜包括:

香港律师公证买卖、租赁、按揭国内房地产、土地使用权登记或进行转名手续;在国内成立办事处;与内地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签订如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补偿贸易合同、货物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房产买卖、租赁合同、工程承包、企业承包合同等;参加国际招标;签与诉讼;及申请商标、外观设计及发明注册;办理内地授权委托书收费包括;公证文书正本;附件;代支杂项。

五、身份证件资料包括:

香港律师公证港人申请独资(个体工商户)经营港人申请独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身份确认资料包括两部份;经营者身份证件;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及回乡证(来回内地通行证),或香港特区护照;及身份核实文件,即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对经营者身份证件的核实文件。

六、联系我们

如需进一步查询,请联系香港电话:852-27826888,传真:852-34262391;中国 联系人:南昌:钟先生 0791-88176109 传真:0791-88176208

电话:86-755-82143181,传真:86-755-82143182

mailtannet@21cn.com,MSN: service@tannet.net。

网址:

;E-mail:

第五篇: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强制执行全过程指引

一、依据

(一)结论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如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

(二)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

第四条: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债权人可以向原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

第七条:债权人凭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二、向谁申请执行(管辖)

(一)结论

在地域管辖方面,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在级别管辖方面,应当参照诉讼案件级别管辖的规定来确定。以北京为例,级别管辖方面的规定主要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

因此,北京应根据上述两个规定按照金额不同向区、县人民法院及中级法院申请执行,高级法院不再受理执行实施案件。另经咨询北京法院法官,提请注意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公证书中对执行法院的管辖进行约定,而其约定并不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执行案件地域管辖的规定。该类约定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应属无效,不能以其约定来确定执行法院。

(二)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北京市三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及高院执行案件的通知》

一、基层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高级法院管辖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高级法院不再受理执行实施案件。

三、不能晚于何时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间)

(一)结论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二)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申请执行需要提交的材料

1、一般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①申请执行书 ②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③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④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⑤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⑥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应包括:公证机关出具的赋予该公证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

2、北京市的规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材料要求的规定(试行)》)①申请执行书

②申请执行人主体资格证明和完整的身份信息

若申请执行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向法院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或证明该组织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及职务证明 ③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应当提交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申请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的,应当提交原公证书及公证机关出具的赋予该公证书强制执行效力的执行证书

④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或被执行财产的线索的确认材料。⑤委托书等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具体委托事项,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代理人为律师的,还应提供律师事务所所函。

五、法院执行(程序及期限)

(一)结论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五日内提出。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具体程序及期限如下:

(1)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2)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3)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①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②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4)执行中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5)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6)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7)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8)此外,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或中止执行的期间、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限。

(二)法规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承办人。

第三条 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第四条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第五条 承办人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

第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第七条 执行中采取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第八条 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第十二条 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第十三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 2.暂缓执行的期间; 3.中止执行的期间;

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委托执行的案件,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办理完委托执行手续,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委托函件后三十日内执行完毕。未执行完毕,应当在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一)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

(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第五十条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

六、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是否受理

(一)结论

1、是否受理

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何为确有错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

(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

3、向哪里提起债权争议诉讼

经咨询北京法院法官,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的,管辖法院同普通诉讼案件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规定。

(二)法规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

(一)公证债权文书属于不得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

(二)被执行人一方未亲自或者未委托代理人到场公证等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公证程序的;

(三)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与事实不符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

(四)公证债权文书未载明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同意接受强制执行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被裁定不予执行后,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债权争议提起诉讼。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依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对该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就争议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七、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交纳

(一)结论

执行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待实际执行到案款后再依法予以收取;在案件执行中需要实际支出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应将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一并向被执行人执行。

(二)法规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规定,关于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的收取: 《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申请费和破产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之外直接向被执行人收取,破产申请费由人民法院在破产清算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执行收费制度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执行案件在立案时,人民法院一律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申请执行费,待实际执行到案款后再依法予以收取。

人民法院在案件执行中需要实际支出的费用,由申请执行人预交,不得减交和免交。

第二条规定,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人民法院应将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一并向被执行人执行。

4、《北京市法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与执行公开指南》

第五十三条规定,案款执行到位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先行扣除案件受理费、申请保全费、执行申请费、评估费、鉴定费、公告费、保管费等因诉讼、仲裁或执行所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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