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劳动争议代理词2
劳动争议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段XX的委托,经其同意,特指派本人代理本案。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与被告二(深圳市XXX护卫保安服务公司)劳动关系真实存在,依据如下:
1、《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五条、第五十一条明确且强制规定,保安是一个特殊行业,能为其他单位提供保安服务的仅为保安服务公司,其他单位的保安仅能维护本单位的安全。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保安员所在单位组织培训,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可见,被告一(深圳市XX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根本不具备对外提供保安服务的资格,本身资格都不具备,怎么能得向正规的被告二(深圳市XXX护卫保安服务公司)提供保安服务。原告从事的特殊行业:保安工作,这一点被告二非常清楚。
2、原告的工作证。原告提供的三份工作证看,原告一直在被告二处从事保安公司工作,从纠察队长、副大队长、大队长职务,显然,这一工作证为被告二(深圳市XXX护卫保安服务公司)特作,职务应由其任命。原告的工作证被告
一、被告二均当庭承认其真实性。
3、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原告陈述其于202_年5月23日应聘到深圳
市保安服务公司工作,后在被告二深圳市XXX护卫保安服务公司,自始至终均没有离开被告二。原告也在被告二处领取工资,从事纠察队长、副大队长、大队长的工作,受处分也是被告二给予的,自始自终均不知道与被告一的关系。虽有签署空白合同,但从未收到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因此,原告认为自己一直在为被告二(深圳市XXX护卫保安服务公司)工作,是其员工,与被告一没有发生任何关系。从原告要求被告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的〈告知函〉,及给被告一回函也能说明这一点。
同时,原告每次均在被告二处领取工资,被告二给予的工资袋也证明这一点。关于工资袋的真实性,被告
一、被告二在庭审均予承认。
同时,被告
一、被告二在庭审中也承认:原告最初应聘的是保安公司,因国营企业内部改造问题,最初的保安公司不存了,但原告从应聘到被解聘均在被告二处(深圳市XXX护卫保安服务公司),由被告二进行日常管理。且被告一也并没有告知原告与是自己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没有给一份正式劳动合同给原告。
需要说明的事:被告
一、被告二提供的工资袋及劳动合同均为被告事后伪造、变造过。另外,被告提供的〈关于胡建军等同志职务任命及刘志斌等同志工作调动的通知〉时间是202_年12月15日,此文件中说原告被任何为二分部的大队长。而从被告承认的工作证上体现,原告早于202_年10月就是大队长了,并制作了工作证。显然,被告在伪造证据。
综上所述,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与原告建立劳动关系的是被告二(深圳市XXX护卫保安服务公司),而非被告一。
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离职工资及25%额外经济补偿金合情合理合法。
原告在202_年春节期间请假回家,一为母亲八十大寿,二为家里建房,这些请假的请求合情合理,且上级领导已经批准。因家里建房及母亲八十大寿,原告向上级续假至2月13日,上级领导也同意。原告于202_年2月14日准时到被告上班,却被告辞退,不给任何书面理由,且不发工资,不给任何补偿。
从被告在一审中提供的证据看,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关系是没有任何法律及制度依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被告已违法解除了与原告的事实劳动关系,应依据规定给予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被告在庭审中承认,被告支付给原告工资一部分为现金,一部份通过银行卡发放。现被告以原告给其造成损失为由不予支付工资,但被告在仲裁及一审中均未提供任何原告给被告造成损失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之规定,被告明显是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原告的请求工资及额外经济补偿金合情合理合法。
三、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2_年5月至202_年12月带薪年休假工资,原告认为合理。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202_年1月1日实施的,被告却一直不予在本单位内实施,原告知晓此条例也较晚。当时,在被告处工作,受制于人,怎敢向被告提出公司没有的假期,特别是在保安这一特殊行业,命
令就得服从。因此,被告不给予原告202_年5月至202_年12月期的带薪年休假过错在被告,而非原告。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带薪年休假第五条规定,被告应按原告日工资收入的300%向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四、关于要求被告补交202_年4月1日至202_年6月30日期间的养老保险的问题,被告应予补交。
依法缴纳是养老保险对原告均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对被告却是一项义务,对原被告均是一项强制性规定。但被告却在长达一年多时间内不给原告购买养老保险,极大的损害了原告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被告应予给原告补买。
可喜的是,被告在一审庭审中也承认没有为原告购买养老保险,也愿意补买。原告在此向法庭表示感谢。
综上所述,被告二擅自解除与原告的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不向原告说明理由,也不予支付原告应得的工资,极大的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法院依法公正裁决。
代理人: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万学作律师
联系电话:***
二○一二年七月八日
附法条:
1、《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2、《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保安服务是指:
(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中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统称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第十五条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设立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培训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申请保安服务许可证、保安培训许可证。本条例施行前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本条例施行前已经从事保安服务的保安员,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由保安员所在单位组织培训,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4、《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三条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6、《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第五条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二篇:劳动争议代理词
仲裁员:
受被申请人某某公司的委托,本代理人依法出席今天的仲裁活动,根据刚才庭审时,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所查明的事实,针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项,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本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请仲裁员参考。
一,关于事实部份的二点意见
一、申请人至今没有举证证明其实施了加班或加点的事实,只是想当然的认这被申请人
实施的是每周工作六日制。其实从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看,已明确载明被申请人执行的是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退一步说,即便被申请人执行了每周六日工作制,但只要没有超过周工作40小时的上限,也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每周工作时间严格按照工作时间40小时的规定。
二、申请人因自身能力原因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而请求离职的,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结合申请人系主动提出,且离职原因明确系自身能力不济的事实,申请人的此项请求与法无据。
二、关于程序部分
申请人仲裁的请求第1、2、3、4、6项,因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内,没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根据《安徽省劳动争议证据规则》第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了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料,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对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显然,申请人对上述五项请求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三、关于情与理部分
对于申请人的第5项请求,仲裁庭请慎重考虑本案申请人曾作为被申请人的员工时,其工作的特殊性,结合法律从业人员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维护委托人利益的职业道德准则,再根据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综合评定。下面本代理人针对劳动者的合同义务以及法律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展开论述。
劳动者的义务是指劳动法规定的对劳动者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权利和义务是密切联系的,任何权利的实现总是以义务的履行为条件,没有权利就无所谓义务,没有义务就没有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者有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而劳动者一旦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就必须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其中最主要的义务就是完成劳动生产任务。这是劳动关系范围内的法定的义务,同时也是强制性义务。劳动者不能完成劳动义务,就意味着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
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作为劳动者的起码条件。宪法规定遵守劳动纪律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其意义是重大的。劳动纪律是劳动者在共同劳动中所必须遵守的劳动规则和秩序。它要求每个劳动者按照规定的时间、质量、程序和方法完成自己应承担的工作。劳动者应当履行规定的义务,不断增强企业主人翁责任感,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地劳动,保质保量地完成规定的生产任务,自觉地遵守劳动纪律,维护工作制度和生产秩序。职业道德是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应当遵循的道德。
职业道德是在职业生活中形成和发展,调节职业活动中的特殊道德关系和利益矛盾,它是一般社会道德在职业活动中的体现,其基本要求是忠于职守,并对社会负责。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是保证生产正常进行和提高劳动生产率的需要。现代社会化的大生产,客观上要求每个劳动者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以保证集体劳动的协调一致,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保证产品质量。劳动者在维护企业和自身利益的同时,还要就自己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向用人单位负责、社会负责,这是现代社会法律要求劳动者必须履行的义务。
具体到法律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即要求其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本案中,申请人系被申请人聘任的法务人员,具体从事的工作为合同起草、审核等法律事务。具体的劳动义务即帮助被申请人完善与规范各项制度,合理的防范规避各项法律风险的发生,努力减少被申请人的法律纠纷,把被申请人的损失或风险降到最低限度。这些既是申请人的合同义务也是其法定义务。因此,现申请人就在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出现的问题,而且还是其工作义务内出现的问题进行仲裁,无论从工作的岗位职责、专业知识、过错程度等方面考察,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数月工作期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来看,责任或者说优势均不在被申请人一方。其
一、从客观事实方面来看,申请人作为公司的法务专员,与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的人事专员,虽属同事,但业务上具有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所有涉及到法律方面的问题及合同的规范性与否,均与申请人的指导有关;其
二、从情理方面设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工作具有关联性,长期合作共同共事,不但具有较深的同事情朋友情,而且基于此还产生了彼
此的较高的信任度。这种基于特定人身属性的高度信任所产生的影响力,常常会超越一般的规章制度。当人事专员拿着合同要求具有法务专员身份的申请人签订时,申请人只要随便找一个借口拖延,人事专员也不会怀疑,更不会想到这是申请人故意留下的一个事后离职的伏笔;其
三、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法务人员,其具有向被申请人指正、纠正其违法行为,提出法律意见的义务。针对被申请人如申请人所说的拒不续签劳动合同的行为,申请人有能力更有责任进行纠正,必要时可以依法维护自身的权利,而不必象今天庭审中所说的,需要忍气吞声,委曲求全,等到离职后再秋后算帐。综上三点,完全可以看出没有续签订劳动合同的真实原因了。申请人是有能力有义务来规范并要求被申请人与其签订合同。之所以出现了今天的纠纷,至少可以说明申请人没有遵守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尽责的职业道德义务。因此,只有一个解释,即申请人蓄意不履行职责,不遵守职业道德。从而人为的制造纠纷,进行恶意诉讼达到其不正当的获利目的。
以上代理意见,请仲裁庭给予采纳为感,谢谢!
代理人:
5月1日
第三篇:代理词(劳动争议)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接受被申请人长沙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申请人孙XX与被申请人长沙XX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仲裁代理人。通过查阅该案的案卷材料,调查了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参加了本案的庭审全过程,现就本案事实和争议焦点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申请人的工资标准是否为3500元/月;
二、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公司人力资源负责人,工作失职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是否需要再为此支付申请人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三、申请人是否因被申请人未为其购买保险、拖欠其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
四、申请人要求支付加班工资是否有事实依据;
现针对以上争议焦点并结合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申请人按照双方约定按时、足额向申请人支付了工资,被申请人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没有事实依据
申请人于202_年6月入职,工资发放标准是双方明确约定后执行的,且被申请人公司其他成员也严格按照公司约定发放工资。被申请人每月按约定向申请人支付了202_-4000元/月不等的工资和补贴,月平均工资达到了3400元/月。10月24日,申请人主动提出辞职,在没有进行任何工作交接的情况下离职,删除了需要交接的工作成果,对被申请人工作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延迟了工作进度。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基本工资3500元/月的标准支付工资没有事实依据。要求支付所谓的拖欠工资更是没有事实依据。
二、申请人孙XX作为人力资源负责人,因工作严重失职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还要求我司支付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也违背公平原则
申请人孙XX自202_年6月入职,负责被申请人公司运营及人力资源工作,被申请人公司CEO在公司例会上曾多次提出要求其准备人事制度和劳动合同,并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202_年9月份,被申请人公司CEO在公司例会上再次提出要求其将人事制度和劳动协议落实到位,并将相关内容记入了会议记录,但是申请人孙XX工作失职,不能完成工作职责,给被申请人造成了极大的法律风险隐患。申请人孙XX身为被申请人的人力资源负责人,明知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存在极大的法律风险,但其不履行岗位职责或故意利用自己的便利条件,损害被申请人利益,谋求个人的利益。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同时,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现申请人严重失职不履行岗位职责,还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其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也违反公平原则。
三、申请人主动提出离职,现已被申请人未购买社保、拖欠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通过微信、邮件多次向被申请人CEO提出辞职,202_年10月24日再次提出离职时,并没说明其辞职是因为公司未为其购买社保或是所谓的拖欠工资,在其发给被申请人合伙人的辞职信里明确表示:“一直干下去挺拖你们后腿的,也不想消耗公司资源,所以辞职了……”。现又以被申请人未购买社会保险费,拖欠工资而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被申请人要求支付国庆期间加班工资没有事实依据
被申请人CEO于202_年10月1日发送了一封邮件,邮件内容大意是商量工作安排,同时也发给了公司其他两位员工,邮件中没有明确工作分工,也没有明确工作完成时间,更加重要的是,申请人没有提交任何答应接手该工作安排的回复或提交相关工作成果,仅以一份工作安排商量邮件就主张国庆期间加班工资显然没有实事依据。
五、被申请人要求补齐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仲裁委员会应裁定不予受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于该条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答记者问中阐明:“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于社保问题,欠缴和未缴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仲裁委员会应裁定不予受理。
综上,请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定驳回申请人的1、2、3、4项仲裁请求、不予受理第5项仲裁请求。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芳
二O一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四篇:劳动争议仲裁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我们是××的××,我们接受申请人××的委托,参加其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庭前我们仔细翻阅了案件的资料,查找了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代理人我们根据案件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作为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申请人自××年××月入职××有限公司从事××工作,工资通过银行卡转账发放,提交的银行流水予以证明。而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并未依法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支付申请人共计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
二、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未依法为申请人缴纳五项社会保险费,申请人曾多次主张但均无结果。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主张经济补偿金。
三、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
申请人自××年××月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期间,申请人从未享受过年休假,被申请人也未支付过年休假工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五条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
四、关于缴纳社会保险
申请人××年××月入职被申请人处,××年××月因多次交涉社会保险等事宜未果被迫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依法未申请人缴纳××年××月至××年××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代理人:
第五篇:劳动争议案件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的委托,指派***律师代理其与原告********一案一审诉讼代理人。在开庭前代理人对本案情况做了详细的了解,通过庭审,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经劳动仲裁委庭审已调查清楚并认定被告是在原告工地干活,原告是承包了***有限公司的工程,而后分包给了***,但***属于没有安装资质的个人,被告在干活时不慎摔伤,原被告及第三人都承认上述事实。经过庭审中证人****也证实他们都是为原告工作,负责安装彩钢板,**年**月**日,因雪大影响施工,故原告指挥被告到彩钢板上面扫雪,导致摔伤,原告对已被告受伤事实没有提出异议,即表示认可,且事后医药费也是原告所承担。因原告未为被告提供工作服,发放工作证,故被告只能提供相关的证人证言证实双方的劳动关系。根据被告提供的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已存在。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2_】12号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故原被告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劳动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二、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故***劳动争议仲裁委有管辖权。
被告是在原告承包的****有限公司工地工作,合同履行地为***,且被告已参加***市劳动争议仲裁委的庭审,未向***市劳 1
动争议仲裁委提出管辖异议,原告已认可***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本案,故其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中,劳动仲裁委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之规定,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仲裁裁决。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贵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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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 年***月**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