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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汇报
编辑:空谷幽兰 识别码:22-888122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1-27 00:50:06 来源:网络

第一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汇报

关于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

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汇报

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工作的通知》精神,7月7日-15日市人口计生委组织有关人员,组成3个评估组对全市县乡160个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进行了校验。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校验工作基本情况

现场校验工作按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要求,对服务机构的执业资格、执业范围、服务项目、新技术引进项目等进行了全面检查和审核。重点检查内容是:服务机构设置是否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要求;服务机构执业范围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要求;服务项目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技术项目评审基本标准

(一)和

(二)和省人口计生委四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评审基本标准》要求;新技术引入项目是否符合《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引 1

入实验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

根据校验的主要内容,设置了有关校验方案,每到一处都认真查看现场和有关资料,做好评审记录,填写有关表格,严格校验程序和标准。在现场校验时,评估组都对需整改的问题作出了反馈。通过检查和审核,总的情况看,近年来,全市各级加强了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标准化建设,市县乡普遍成立了标准化建设领导小组,制定了《服务站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加大了投入、高质量地新建或改建服务站157个。

全市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不断加强依法执业意识,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操作常规,建立和完善了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服务程序和服务行为,建立了全面的标准化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开展技术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手术质量,确保手术安全,减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事故的发生,近年来全市未发生重大手术事故。加强医疗文书的书写规范和档案管理,规范查环查孕的管理,建立相应的档案资料,严禁未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护士和上岗证等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目前,全市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共161个,其中市级1个,县级12个,乡镇148个;现有在编人员1690人,其中技术人员1563人,占92%,其中有高级职称的49人,中级职称的359人,初级职称的924人;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师364人,助理医师185人,护士264人,药师19人,其他731人,取得上岗证共1366人。

全市各级服务站从站容站貌、内部装修、科室设置、设备配置、技术人员配备、持证育龄妇女管理情况、病残儿夫妇再生育优生监护、优质服务和群众满意、数字化办公系统等方面,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标准要求,使全市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标准化建设迈上了新台阶,为全市人口计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技术服务保障。经审核,136个县乡计划生育服务站校验合格,重新换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在副本上做相应记录。

二、存在的问题

在取得成绩的同时,校验中也发现了部分县乡服务站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有的单位认识没真正到位。没有真正把服务站建设当作实事来抓,当作大事来管,主要表现在不符合标准化建设的要求。有的单位由于经济等多种客观原因未能实施新建或改建。二是个别服务站技术力量薄弱。有的人员配备达不到编制数量,技术人员执业比率低,有不少法人缺乏技术专业学历。三是还存在服务管理欠规范的问题。有的门诊记录、手术记录、科室记录、病历书写不正规;有的缺少B超执机人员签定的责任书;有的没有见到持两证育龄妇女签定的管理合同和乡镇实行包保的责任制;有的没有建立二胎优生监护、高危家庭档案和建立手术并发症及诊治档案。四是药具管理有待提高。有的专职药管员没有技术专业学历,有的没有药具专用室和药具仓库,有的缺消防、防鼠和安装空调等设备;有的药管员缺乏培训;有的帐本记录不及时等现象。五是内部管理差。有的存有科室设置不合理,卫生环境个别存有脏乱差现象,有的还存有技术服务和孕情跟踪不到位,群众满意率低等现象。

经过校验,暂缓发许可证的有24个乡镇服务站,其中,管理服务暂不符合标准的有6个乡镇,技术人员达不到比例的有7个乡镇,新服务站待搬迁的有6个乡镇,服务站正在建设的有2个乡镇,建议新建或改建的3个乡镇。上述乡镇经整改验收合格后发许可证。

三、建议与要求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基层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为群众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的主阵地,在有效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各县市区、各乡镇办要通过本次校验工作为契机,严格按照服务站标准化、规范化要求进行整改。发证的单位要进一步高标准、严要求,努力再上新水平。暂缓发证的单位要敢于正视问题,虚心学习先进单位经验,对整改中遇到的难点和困难,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汇报,以争取领导的支持和帮助。各级要加强领导,统一思想,理清思路,切实稳定机构和队伍,真正把服务站建设列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好,使之真正达到更加科学规范、安全温馨、为群众服务的场所。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第二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文档

202_-202_年XX医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报告 我院自202_至202_以来在太仓市妇幼保健所及我院各位领导的大力支持和正确领导下,为了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保证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按照太仓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实施细则,我院认真做好避孕节育知识宣传,严格执行各项计划生育手术操作规范,依法执业、持证上岗,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为医院赢得了信誉和效益。

目前,我院有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人员6名,其中中级职称2名,初级职称4名,具有计划生育手术资格证4名,1名因特殊情况未换证,新入工作人员1名,均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我院现开展避孕节育知识宣传、免费发放避孕节育工具(避孕套、口服避孕药、外用避孕药膜等),开展人工流产、药物流产、上环、取环、中期妊娠引产等手术。202_年,我院人工流产手术410例、上环手术169例、取环手术190例、药物流产280例、中期妊娠引产9例;202_年,我院人工流产手术450例、上环手术241例、取环手术176例、药物流产156例、中期妊娠引产8例;202_年1至10月份,我院人工流产手术381例、上环手术203例、取环手术198例、药物流产114例、中期妊娠引产1例,所有中期妊娠引产均具有计划生育手术证明或具有医学证明。3年来,无重大差错事故发生。

今后我们将在上级主管部门和院长的正确领导下,不断加强学习和培训,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更好的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XX医院202_年11月

第三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一次性告知单样表 2

附件2

机构执业证核发一次性告知单存根

告知时间:领取人姓名: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核发一次性告知单

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现场勘查—考试—评审--审批—注册--发证

承诺时限:材料齐全受理后10个工作日(不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查、现场勘查、考试、评审时间)

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报条件: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提交材料:

1.申请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1)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口委窗口领取(也可从市人口委网站下载)并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一式两份);

(2)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份);

(3)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一份);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2.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提供以下材料:

(1)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人口委窗口领取(也可从市人口委网站下载)并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一份);

(5)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一份);

(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7)设备清单(一份);

(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一份)。

第四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中医医院计划母婴保健规章制度

一、妇产科门诊工作制度

1、坚持首诊负责制,做到举止庄重,衣帽整齐、态度和蔼。热情地向服务对象问好,使服务对象感到舒适和放松,明确服务对象来访的原因,营造和谐的氛围,保守秘密。使用开放性问题,探究服务对象的需求、风险、性生活、社会背景及周围的环境,了解服务对象的观点和感觉,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开放式提问等形式咨询,为决定服务对象的需求提供有效帮助。

2、积极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普知识,开展避孕节育措施的知情选择。服务人员针对服务对象可能做出的各种决定,探究每一个决定的后果,使服务对象有权做出自己的选择,真正拥有性与生殖健康的权力。

3、建立健全门诊服务、咨询登记制度,不同服务对象填写相应的《门诊咨询登记本》、《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登记本》、《人工流产手术登记本》,项目填写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并签全名。

4、对受术者,交代术后注意事项,一般应观察2小时,若无异常情况,方可出具手术证明离站(所),对重症、急症服务对象应提前安排就诊。

5、门诊各科室内外环境应坚持每天清扫,定期消毒,保持整洁,不断改善侯诊环境,卫生设施齐全。

二、手术室工作制度

1、手术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消毒灭菌原则,执行手术各项规章制度和职责,保持室内肃静和整洁。进入手术室必须穿戴手术室的清洁鞋、衣、帽及口罩。

2、手术室的药品、器材、敷料,均应有专人负责保管,放在固定位置,并经常检查,以保证手术正常进行。手术室器械、药品未经站长同意一律不得外借。麻醉药与剧毒药应有明显标志,加锁保管,根据医嘱并经过仔细查对方可使用。

3、手术室内应有无菌物品存放柜,放置有序,每周进行灭菌处理,标明物品种类及消毒日期,消毒过期、未消毒和无标志的物品严禁使用。

4、手术前后必须详细清点手术器械、敷料等数目。使用手术包前应查对灭菌有效日期及灭菌标准,灭菌物品有效期7天。手术完毕后及时清除污物,洗刷地面,清洗手术器械、手套、敷料,消毒手术室。

5、冲洗器具、注射器、手术器械、手术包等必须做到一人一包一器,用过后进行消毒灭菌,一次性物品消毒后毁形处理。

6、每日手术前打开门窗通风30分钟,用消毒液擦洗床面、台面、灯具及地面。

7、手术室应每周彻底清扫一次,定期作细菌培养(包括空气、洗过的手、消毒后的物品)。

8、手术室对施行手术的人员应作详细登记,做好统计工作。

9、手术室内禁放各类私人物品,如茶杯,书报等。

10、受术者进入手术室应更换清洁鞋,并核对姓名、年龄、手术名称、部位等,防止差错。

11、凡与手术无关人员不能随意进入手术室,如确需进入及参观、学习人员,应经手术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入,听从手术室人员安排,不得影响手术人员的工作。

三、妇产科治疗室制度

1、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及口罩,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

2、经常保持室内清洁,每做完一项处置,要随时清理。每天消毒一次,定期采样做空气培养,结果要有记录。

3、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及时请领,上报损耗,严格交接手续。

4、各种药品分类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毒、限、剧药,贵重药应加锁保管,严格交接班。

5、各类器械用品、消毒液到期及时彻底消毒、更换。

6、无菌物品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者重新灭菌。已用过的注射用具、器械等要及时清理、清点,不得与消毒物品混放。

7、各种治疗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在处置过程中,要严格观察服务对象反应,发现意外及时处理并报告。

四、检验科工作制度

1、检验科保持清洁整齐,检验人员应认真执行各种技术操作规程,确保检验质量,定期检查试剂和校对仪器的灵敏度,加强质量控制。

2、采取和收集标本时严格执行查对制度,查对姓名、年龄、性别、检验目的、标本数量等。标本不符合要求,应重新采集。

3、普通检验,一般应于当天下班前发出报告。急诊检验标本随时做完随时发出报告。

4、认真核对检验结果,填写检验报告单,作好登记,签名后发出报告。检验结果与临床不符合或可疑时,主动与临床科联系,重新检查。发现检验目的以外的阳性结果应主动报告。对不能立即检验的标本,要妥善保管。

5、检验结束后及时清理器材、容器,被污染的器皿应高压灭菌后方可洗涤,标本和污物应立即消毒,妥善处理,对可疑病原微生物的标本应于指定地点焚烧。

6、采血必须一人一针一管,严格无菌操作,防止交叉感染。

7、剧毒试剂、易燃、易爆、强酸、强碱及贵重仪器应指定专人严加保管,定期检查,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五、特殊检查室工作制度

1、特殊检查包括超声、心电图、X光等。

2、需作检查的人员,由医生填写申请单,检查前应详细阅读申请单,了解服务对象是否按要求做好准备。危重病员检查时应有医护人员护送或到床边检查。需预约时间的检查应详细交待注意事项。发现有患传染病患者,应排于最后检查,检查完毕严密消毒仪器和用具。

3、及时准确报告检查结果,遇疑难问题应与临床医生联系,共同研究解决。

4、严格遵守操作规程,认真执行医疗器械管理制度,注意安全,定期保养、维修,并对机器进行检测。

5、各种检查记录应保管好,建立档案,经过批准和登记手续后才能借出。

6、超声科内需张贴或悬挂“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警示语。

六、药品、器械管理制度

1、必须对药品采取必要的冷藏、防潮、防虫等措施,按照药品性质分类保管,保证药品质量。对医疗器械应注意养护,延长其使用寿命。

2、药房药师一律凭处方发药。收方后应仔细查对处方内容,核对药品、剂量、用法、写明和交待用药事项,外用药应注明“不可内服”字样。确保用药安全,杜绝差错事故发生。

3、进药过程中,保证《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齐全;购置医疗器械必须从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的医疗器械。

4、合理作出药品、器械购置计划,坚持先进后出的原则,由专人负责定期盘库,进行监督。

5、定期学习有关药品、器械的法律、法规知识,对监督结果进行总结分析,提高药品、器械的质量管理水平。

6、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做到专人专管,严格登记制度,符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要求。

7、非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药房。

七、避孕节育随访制度

1、妇产科向服务对象提供本服务机构咨询电话,对服务对象可采取约定、电话等形式确定下次随访方式。

2、对采取不同避孕方法措施的服务对象,按照避孕节育随访服务工程的要求进行规范服务。

3、一年以内,对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主要进行2次B超检查,对使用避孕药(针)的主要进行血压、月经、血色素等2次医学检查。

4、一年以后,每年对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进行1次B超检查,对使用避孕药(针)的进行血压、体重等1次医学检查

5、五年以上服药、针剂、皮埋使用者,定期检查血脂、血压、肝功、体重等的医学检查。

6、指导安全使用避孕措施并及时更换措施;指导更年期生殖保健;健全不孕症档案,开展服务。

7、随访服务与不良反应的信息应定期上报、反馈与利用。

八、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监测制度

l、建立健全避孕节育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及转诊制度。

2、正确指导和帮助育龄夫妻选择和使用避孕药具。

3、加强避孕节育随访服务,认真收集、分析信息,通过育龄妇女管理信息系统→避孕节育全程服务信息系统→避孕节育健康系统→生殖健康监测系统,逐步完善服务信息化管理。

4、坚持不良反应主动监测和被动监测相结合,发现副反应、不良反应及时处理、上报,对严重者及时转诊,分析不良反应严重程度和发生率,定期将信息准确上报县卫计局、县妇幼保健院。

九、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技术统计报表制度

1、严格按照省级要求认真、及时、准确填写各种技术统计报表。

2、每月根据服务工作量,分类填写《技术服务统计过录表》,每月底录入微机,核对无误后于次月 5 日前传送卫计局,每季度、半年、全年汇总成季报、半年报、年报。

3、认真做好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工作,定期了解群众知情选择服务效果。

4、妇产科妇幼组每月定期,做好服务随访工作。、妇产科妇幼组要对各种技术服务报表进行阶段性汇总、分析。

十、妇幼宣传教育制度

1、以党和国家的计划生育方针政策《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为主要宣传教育内容,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帮助群众树立新的婚育观念,及时编印、发放满足育龄群众需求的宣传资料。

2、以医院患者及家属为对象,利用有线广播、墙报、板报等宣传形式,办好孕妇学校,进一步更新、深化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增强广大群众知法、守法,实行计划生育自觉性。

3、充分利用重大节日、重要纪念日,抓好社会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宣传教育的广度、深度和力度。

4、多层次、多渠道抓好计划生育宣传员培训,造就一支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过硬的计划生育干部队伍。

5、定期为重点对象(下岗、待业、流动人员中的育龄妇女等)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指导。

十一、禁止非法使用超声诊断技术鉴定胎儿性别的管理制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和《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2.医院应加强超声诊断技术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凡从事超声诊断的工作人员均应接受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法律法规教育并向医院作出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书面承诺。3.医务人员应严格掌握使用超声诊断技术,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如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当事人应出具市(地)以上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证明,并准确记载其简要情况、适应症、检查结果,并由检查人员签名。

4.在超声诊断工作场所的醒目处挂贴 “禁止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标示。

5.在使用超声检查孕妇时,必须经医院领导批准,并需有两名工作人员在场,无关人员不得围观;在场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孕妇示意胎儿性别,医院必须记录在案。

6.任何人员不得要求超声诊断工作人员进行非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7.医院设立举报电话(),对检举揭发的有关情况应及时调查,如发现本单位人员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写出书面材料,报区卫计局依法处理,知情不报的应追究领导责任。

第五篇: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一)许可(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第三十二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308号令,202_年6月20日)

第三十五条: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办法》(1999年4月15日通过,202_年7月29日修正)

第二十八条:实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母婴保健法》规定的业务。

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从事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必须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4、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1995年8月7日,卫妇发第7号)

第七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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