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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实习心得(共5则范文)
编辑:眉眼如画 识别码:22-968963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0 14:57:5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庭审实习心得(共)

走进法庭,感受庭审

202_年10月15日,我有幸和法学院08级同学们一起参加了南岸区法院的一场庭审活动,“零距离”体会了法律的庄严与神圣。

上午9时,我来到了南岸区人民法院。走进高悬国徽的法庭,首先一个感觉就是“庄严”。从审判人员及检察员的着装,到所有人员严肃庄重的举止,立即让人感觉到现场氛围之不一般。说到法院庭审场景,以前只是在电影电视看到,现场旁听,在我还是第一次。能够如此近距离地接触法庭、了解庭审、接受现场法制教育,我感到激动不已。并且,为了取得良好的审判效果,南岸区法院还特别选择了一起和大家生活密切相关、当事人争议较大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作为教学案件。

我们先从程序的角度了解一下案件的整体发展:9点半,庭上的音箱里开始宣读法庭纪律,同时,大屏幕上也同步出现了字幕。这让我感觉十分新奇,在我们平时的模拟审判中,法庭纪律是由书记员负责的宣读的,而事实上,现在用机器来进行此类操作既能更好地达到宣读法庭纪律的效果,同时又节省了人力资源,可以说是一举两得。

随后,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旁听的人员应声而起,审判人员入场,随着审判长的法槌落下,案件正式开庭审理。庭审人员由南岸区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他们着装规范统一,严肃认真。审判长法槌一落,整个审判便严格按照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和最后陈述等诉讼程序有条不紊地进行着:

首先由审判长宣布开庭,详细交代庭审事由后,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详细告知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并询问其是否听清有关权利和义务,了解原被告代理人的权限,以及是否申请回避等诸项事宜;

法庭调查阶段,原方首先提出自己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请求,被告方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原告出示证据,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证,然后再由被告出示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随后的法庭辩论,审判长总结了之前法庭调查中的矛盾焦点,要求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原告、被告及各自辩护人通过分别发表辩论意见,各方围绕前期争议的有关问题及法庭需要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己的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在这个过程中我整体感觉审判长的态度不是很好,并在原告辩护人进行辩护时多次进行打断,当然审判长的目的是要求辩护人进行精简的陈述,但这显然给了我们一个不太好的印象。这是庭审中十分重要的一部分,原被告双方围绕案件焦点进行了激烈交锋。此时的庭审现场处在一种严肃紧张的气氛之中,整个庭审高潮迭起,我为这种气氛所感染,细心旁听现场审理,记录庭审程序,认真做好旁听笔记。案情虽然不像事先想象的那样错综复杂,但审判员认真履行的没一个程序,尤其是法庭辩论环节中原被告为了自己的切身合法利益而进行的激烈辩论都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也充分认识到法律对于公民权利救济的重要性。由于案件比较复杂,因此并没有在现场进行裁决,但此次旁听仍然使我们受益匪浅。

接下来让我们了解一下案件情况。本案是一个一房二卖的民事案件,原告方表示,在房屋还处于修建阶段时,原告就与被告达成了购房协议,并交纳了一定的预付款,但却因某些原因没有和被告签订正式的卖方合同。之后告原告曾反复联系被告,在多次打电话联系被告却无人接听的情况下,原告又寄出了快递催促

被告,并在庭上出具了快递回执单。为此,原告提出要求被告赔偿其因房屋转卖而损失的差价,并表示据其调查,被转卖的房屋价值已达到30万左右。然而被告则称,被告曾多次联系原告无果,在无法联系到原告的情况下,被告曾在某报刊上发布了公告,由于原告在期限内没有联系被告签订买卖协议,被告不得不单方撤销合同并将房屋转卖,同时,原告要求按30万来评估房屋是不合理的,由于被告转卖房屋时出售价格是18万,因此被告方只承认房屋价值为18万。

对于原被告方出示的证据和案件表述,双方达成一致的方面有:原告确实与被告达成过买卖房屋的合意;原告确实向被告交纳了一定的预付款;被告确实已经将房屋转卖。在这些方面原告均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也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此案之所以有复杂性主要存在于几个方面,这同时也是法庭辩论的主要方面:一方面是原告与被告未签订正式合同的归责问题,一方面是被告是否尽到了相应的通知义务,此外还有被转卖的那套房屋的价值。

关于本案第一个方面的问题,双方都不能出示相关的证据来证明过错方,讨论的焦点集中在了本案的第二和第三方面。关于被告是否尽到通知义务的问题,双方各执一词,原告出示了催促签订合同的快递回执单,被告则有发布公告的报纸作为依据。关于此问题,在我看来,原被告出具的证据在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方面应当是都没有问题的,我们可以相信双方都进行过相应的活动,但问题在于原告寄出快递催促被告的行为,可以肯定是能够到达被告方并为被告方所感知的,而被告在不知名报刊上发布公告,并不必然能使原告了解情况,且被告没有说明公告在报纸上所占的篇幅和所处的位置,我们有理由相信,被告有可能在报纸中缝等不易被发现的地方用极小的版面发布公告,而这样的公告能否达到尽到合理通知义务的标准,这是值得我们怀疑的。

关于本案第二个方面的问题,毫无疑问,房屋的价值是可以进行专业评估的,然而原告方表示,由于评估费用方面的问题,不愿意进行专房屋评估,同时又坚持要求按30万来确定房屋差价,而被告方在此问题上不愿进行妥协,并出具了房屋出售协议,表明只能按18万来进行差价赔偿。我们可以理解,房屋价格的变动是十分大的,或许原告在这个过程中有了很大的损失,但在不对房屋进行评估的情况下,我认为原告提出的30万的房屋价值是没有依据的,而被告所出具的房屋出售合同,是可以作为评定房屋价值的依据的。在这一点上我认为原告方如果要保障自己的获得赔偿的权利,是应该将房屋进行专业评定的,或许评定费用较高,但从市场价格来说,房屋的价值可能远远超过18万,而原告没有证据能证明其诉讼请求中的30万的价值认定,法院是不可能主动为房屋进行评估的,因此原告的损失可能将远远超过支付评定房屋的费用。

本案还存在一个复杂之处,即此次在南岸区法院审理的案件为可以说已经是第三次审理了。原告最初提起了确认购房合同有效的确认之诉,要求被告履行合同,并且胜诉,随后被告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此案中被告已经将房屋出售给善意第三人,不能追回,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合同的要求已经不能实现,建议原告提起因被告违反合同而造成损失的损害赔偿之诉,从而也就有了此次庭审。也因此,原告在提供证据时曾反复表示,证据已经在初审和上诉中均已被确认了,事后,原告辩护律师,西南政法大学的一位老师跟我们说,对于中级中级法院已经确认的包括预付款支票和快递回执单在内的系列证据都是不需要再进行质证的,而在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则称,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不受中级法院的影响,这一点上我认为,即使是经中级法院确认的证据,也仍旧是需要在新的诉讼中进行再一次的质证,证据是法官判案的依据,如果因为上

一级法院已经确认就不对证据进行质证的话,整个庭审都没有多大意义了,并且在本案中原告是再次起诉,提出了新的诉讼请求,并不属于只需要审查法律适用是否合理的情况,因此在本案中应当对原被告提供的全部证据进行质证和审查。

此次法院旁听我有了很多的收获,既熟悉了庭审的程序,亲身体验了正式庭审的严肃紧张的气氛,又巩固了我所学的民法尤其是其中房屋买卖部分的知识,并促使我对此次案件进行了深入的思考,希望将来能有更多的机会走进法院,亲临庭审现场。

第二篇:庭审心得

模拟法庭庭审心得体会

作为一名学习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不但要刻苦学习法律理论知识,还要刻苦锻炼法律实务工作能力,这两者缺一不可。为此,我校政法学院开设了模拟法庭这个活动,它为我们提高这方面的能力提供了现实的途径。我是第一次参加这样的模拟教学活动,以前只是在观看,这次亲身体验一番,才领会到他的真正的益处。

这次我们模拟的是一个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是关于原告诉其丈夫梁晓峰家庭暴力、包养“二奶”而引起的一起离婚纠纷案。开庭前我们进行了分组角色扮演,完全模拟法庭的审判程序进行。我们为这次活动作了精心的准备。通过这次实践教学,我了解了行政案件审理的基本过程,觉得关于行政案件方面的法律文书的格式和内容都记忆深刻。把理论付诸实践才能真正地理解所学的知识,并且融会贯通。这样的学习方法是很有效的。

模拟演练的时候,所有的同学都很认真,我感觉不是因为这个活动是个表演,真正吸引大家的地方是我们体会了一次自己喜欢的知识如何发挥实际的作用。与自己学过的、了解过的东西相关的活动,总是调动大家不自觉地去向更深层次挖掘和研究。我加深了对有关法律知识和我国司法实践的了解,法学思维和业务技能的得到基本训练,对所学课程的掌握程度以及专业知识水平认识和观察社会的能力进行了自我检测,用法学理论和法律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与创新意识有所提高,各方面感受很深。另外,模拟法庭结束后,我再看教材就有不同的感觉。

下面是我的一些庭审心得: 1.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上,长期以来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弊病,其实,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在“模拟法庭”中,我们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庭审前,让原、被告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开庭前,由书记员向旁听人员及双方当事人宣布法庭纪律,在庭审过程中,按照原告、被告的顺序进行了陈述、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询问、发表最后意见等,本次“模拟法庭”中,同学们投入的表现,营造了庄严的法庭氛围,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了庭审的顺利进行,也让我们更加了解了必要的庭审程序和规则。2.增加了我们学习的乐趣

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搞得非常成功,不论是法庭的布置上,还是法官的服饰上,都十分到位。因此要感谢学校为我们搭建了这样一个大舞台,为我们提供了一次难得的实践机会,让大家受益匪浅。在指导老师一丝不苟的指导下,在法官组、原告组、被告组全体成员的共同努力下,模拟法庭课程再现了我国现阶段真实的审判活动全过程,让准备从事法律工作的同学们,获得了一次难忘的实践经历。总之,通过这次模拟法庭的实践活动,提高了我们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加了我们学习的乐趣。3.对婚姻家庭法的一些感想

就该次模拟法庭的案件,它现在已成为我们生活中常见的民事案件,现今社会中越累越多的人为了婚姻而烦恼。人民富了,生活水平提高了,房子越来越大了,楼越来越高了,世界越来越近了,但是人和人的心之间的距离却越来越远了。像本次模拟法庭中梁晓峰虐妻、“包二奶”这样的案子已屡见不鲜,这给社会、给家庭以及家庭的各个成员带来了很大的创伤。我想真正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不是通过法律途径,法庭审判的结果无疑是让一个一个的家庭破碎。现如今人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但是生活压力与日俱增,人们开始人浮于事,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客观现实,人们信仰和信任的缺失,感情的缺失,文化的缺失,是这个社会越来越浮躁,离婚率逐年升高的根本原因。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丰富,但人们的心灵家园却非常空虚。家暴、包二奶,这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更是一个社会问题,所以它不知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更要受到道德的约束,让道德成为人们生活行为准则,而法律成为约束人们行为的道德底线,让社会更温暖,家庭更和谐。婚姻不应该是两个人的契约,而是两个人的共同的幸福纽带。在此衷心祝愿天下所有家庭幸福美满。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通过模拟法庭这门课程,拉近了法律理论与实务之间的距离。使我的视野得到了开阔,能力得到了锻炼。同时也使我认识到自己距离一名合格的法律人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但既然选择了前方,就要风雨无阻地昼夜兼程… …(老婆,我爱你!辛苦你了,木啊木啊,爱你的呆瓜)

第三篇:庭审观摩心得

庭审观摩心得体会 202_年1月19日,我参加了本院组织的书记员庭审观摩学习培训活动。按照安排,我抽到的案件是一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案件,案件审理中,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

在案件开庭审理前,我首先根据案件材料理定自己的庭审提纲,在庭审中,带着自己的庭审提纲对整个庭审过程观摩学习,庭审结束自己写出审理报告。通过庭审观摩,自己体会都很深,大有收获。现就自己对这次庭审能观摩的学习心得总结如下:

1、对庭审的有关程序和过程及庭审纪律和礼仪有了一些了解,懂得了如何出庭,出庭应该做什么,如何做好,注意哪些事项等等。这些虽然是程序性模式的事情,但如果没有做好,或者做得不到位,也会影响到整个庭审的效率,特别是庭审的纪律和庭审前的准备工作尤为重要,要打有准备的仗。

2、庭审前应认真分析案件材料,对要审理的案件要有一个充分的了解,作好准备,抓好庭审的重点。在庭审中没有重点,就没有头绪,就不能引导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

3、在庭审过程中,要仔细的聆听双方当事人的辩论,理解他们的观点,把握他们的心理,认真分析案情,形成自己独特的观点,公正判案。这也是庭审的重要的环节,庭审前的好的准备

工作只是一种计划,而庭审的过程才是最关键的,而且是动态的,随时变化的。我们要在动态中比较、甄别、分析案件的全过程,判别谁对谁错,最后得出一个能让双方当事人都满意的公正的审判结果。这个过程也是对双方当事人和参与庭审的其他人员法制宣传教育的好时机,这也达到了庭审的目的。

要做到以上几点,我们必须努力学习,力求上进。具备一名书记员到法官所应有的基本素质和好的修养,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是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进行审判活动的思想观点、政治立场、及政策水平与素养。政治素质是胜任审判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没有良好的政治修养,就会失去工作的方向性和目标性。要做到司法为民、公平公正,势必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各种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努力学习各种先进的思想理论。

二是必须具备健康的心理素质。心理素质就是心理修养,在司法审判中我们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冷静的分析案情及审判过程,既要尊重人民赋予的司法权力,又要寓情与人民之中,正确处理好二者,那就要求我们不奢求别人给予,敢于伸张正义,刚正不阿,有大无畏的精神,不为世俗偏见所影响,不为权利、利益所动摇,正确理解和处理法与情理融合的尺度,关注弱势特殊群体,树立人民法官的良好的公众形象。

三是必须具备较好的业务素质。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

识,掌握了好实体法和程序法,对审判理论和实务有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才能更好地发挥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这就要求我们要不断地学习各种先进的审判理论和掌握各种审判技能,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增强自己的工作业务能力。202_年1月19日篇二:对202_年庭审观摩的总结与思考

对202_年庭审观摩的总结与思考

一、庭审概况 202_庭审观摩评比活动于9月1日开始进行至9月27日结束。共有15名法官、3名人民陪审员参加了庭审评比,案件类别涉及刑事、民商事共6起案件。本次活动采用了由各庭推荐案件参评的方式,由于是否进行必要的庭前准备由法官自主决定,因此实际庭审情况基本能够反映参评法官个人的庭审技能和水平,较为真实地反映了法官的庭审能力,也为全面了解、掌握、评价我院庭审水平提供了客观真实的素材。9位评委在观摩评比活动中,能够认真观摩庭审,准确讲评庭审的成功与不足之处,对提高参评法官的庭审技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次庭审观摩总体上达到了预期目的,庭审程序的设臵较为规范,庭审各阶段分明;法官的仪表姿态端庄,庭审驾驭能力总体较好,多数法官语言表达准确精炼,对案件的把握及庭审应变能力较强;部分法官的当庭认证、当庭调解水平反映了其深厚的理论功底及较高的庭审素养。参评法官吸取了历年庭审观摩评比所积累的经验,整体庭审水平基本上反映了我院多年倡导的“理性审判”思想,现代司法理念在多数法官的庭审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在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焦点的归纳及法庭调查重点的确定、质证的全面性及层次性、认证的说理性、正确处理职权发问与交叉询问的关系、主持庭审辨论的能力等诸方面,多数法官表现良好,体现了法官对当事人的尊重和司法活动的人文关怀,体现了庭审民主与效率的统一,基本实现了在庭审活动中体现新的司法理念这一庭审活动的主旨。

二、成功经验:

1、庭审程序的设臵规范合理。庭审程序的设臵符合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要求,能够按照法定的程序规定进行案件的审判,以往在庭审中所反映出来的重实体轻程序问题基本得以解决。在追求查明当事人诉争事实的基础上,法官注重了程序的完整性和规范性,使得庭审过程层次分明,将实体和程序有机地结合起来,较好地保障了当事人庭审中诉讼权利的实现。

2、现代司法理念贯穿庭审的始终。庭审的民主性加强,改革韵味浓厚;根据案件的具体特点,灵活多变,将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的庭审方式有机结合,在法官释明权的行使等方面体现了庭审民主与效率相统一的理性观念。

3、庭审的指导、引导与控制能力明显提高。基本能够准确地总结当事人诉争的焦点,精确地确定法庭调查的重点,并能够围绕法庭调查的重点控制庭审节奏、层次分明地开展法庭调查。对于庭审中涉及的相关法律概念、法律规定以及争议事项,能够根据当事人的诉讼参与能力,适时行使

法官释明权,保证了庭审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案件事实的查清,显现了法官对庭审的指导、引导与控制能力并重和协调发展的趋势。

4、举证责任划分得当、质证充分、认证准确。能够按照法律规定合理划分举证责任,结合法庭调查的重点指导、引导和进行有效的控制。在听取当事人的质证和辩论意见之后,进行当庭认证,且认证全面,证据采信与否的认证理由比较充分,认证过程的逻辑性较强。

5、交叉询问与职权发问的关系处理得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参与能力及案件特点,确定当事人陈述、交叉询问与职权发问的关系。在当事人诉讼参与能力较强的案件中注重庭审引导,控制职权发问的次数;在当事人诉讼参与能力较差的案件中,注重庭审的指导与控制,充分运用职权发问查清案件事实。通过正确处理上述关系,保障了庭审功能、庭审目的的实现。

6、人民陪审员履职到位。居于主导地位的审判长凭借深厚的法律知识的功底和娴熟的庭审技能,带动了人民陪审员,使人民陪审员在审理、调解过程中,较好地发挥了的其独特作用,排除了以往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状况,体现了人民陪审员作为“不穿法袍的法官”的风貌。

7、当庭宣判适当。当庭宣判的案件判决依据的事实清楚,论理充分,援引法条准确,判决主文表述正确。

三、存在的问题

1、有的法官法槌使用不规范。在观摩中出现了法官在庭审中不使用法槌及未能按照规定使用法槌的情况。

2、有的庭审割裂了讼争焦点与法庭调查、辩论之间的关系。法庭调查、辨论等不能围绕法庭调查重点来进行,法官归纳的法庭调查重点成为摆设。

3、庭审应变能力、驾驭能力有待于提高。对庭审中出现的预料之外的问题,有的法官不够沉着。庭审因法官的当庭思考、合议而中断。有的法官由于紧张等原因,对当事人或旁听人员违反庭审规则的活动全然不知或制止不及时,有失法庭应有的严肃气氛。

4、庭审的指导、引导与控制能力仍需加强。在已考虑到当事人诉讼参与能力的情况下,有的法官的庭审过分侧重于指导和引导,忽略对庭审的控制,导致当事人大量发表与案件事实或争讼焦点无关的意见,使庭审因冗长而显得失控;有的庭审过分依赖于控制,不能适当地使用庭审指导、引导措施,淡化了庭审的民主气氛。有的庭审调解阶段过于简单,法官的引导、解释等工作细腻程度不高。

5、有的法官庭审语言尚不规范。法言法语使用的不准确,口头语过多,如:较多地使用了“那么”、“好”等;有的法官庭审提问用语过长、表述不清。

6、当庭认证的论理性应当提高。有的庭审中当庭认证的说理性不强,结论与说理部分脱节,个别说理显得生硬,缺乏逻辑性和层次感。

7、合议庭作用的发挥尚待提高。个别庭审中,审判长与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配合衔接不够及时,有的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庭审技能展现不够大胆,时有依赖审判长主审的表现,在主动配合审判长掌握案件每一个小节,避免遗漏上有所不足。

四、需要思考的问题:

1、参评案件的选择问题。本次活动采用了各业务庭推荐案件参评的方式。也有的同志建议在以后的观摩中,采用评委随机选取、随时观摩的方法开展此项活动。采用此种方法,能否减少评委到场而法官因案件变化不能开庭的现象,能否降低因随机选取案件而产生的案件难易差别。对此,请各位法官根据工作情况提出自己的意见。

2、评比标准的设臵问题。本次活动设定了一个具体的标准,可能限制了法官庭审技能的发挥。在以后的观摩活动中,可否考虑设定一个较抽象的标准,鼓励法官在规范化和保证庭审质量的基础上,大胆进行审判方式的改革,降低庭审成本,提高庭审的民主与效率。篇三:庭审观摩实习报告

实习报告

实习名称: 系别: 年级专业: 学生姓名: 指导老师: x x 庭审观摩实习政法系 学 院

年 月 日 庭审观摩实习报告

实习时间:202_年11月20日至202_年11月23日

实习地点: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五号庭

听说又可以去法院庭审观摩时,心里是说不出的高兴。十一月二十日老师把这个令人兴奋的消息告诉了我们,并通知我们这次是民事案件的观摩,我们班将被分配到六个庭,但还不确定谁是分到哪个庭,每个庭的案件都是不一样的,所以当时我们也就只能将《民法通则》大致的过了一遍,直到第二天,老师又通知了大家分庭情况,我被分到了审理一桩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五号庭,于是我马上搜集并整理了一下与租赁合同纠纷有关的法律法规,但没想到的意外还在后头等着我。

十一月二十二日,我们早早的集合来到了分别以久的邵阳中级人民法院,看着同学们又在那边留影不禁想起了大一时第一次来这,那个时候大家都好兴奋,个个精力充沛,在法庭呆了整整一天,把一桩大型贩毒案件听审完,看着那狡猾的毒贩,心里是说不出的憎恶,对审判长那飒爽的英姿心生敬佩,巾帼不让须眉。不知不觉,老师已带着我们按程序走进了神圣的法院大厅,兴奋还是好奇,总之就是期待民事审判的观摩,相信一定不会逊色于刑事审判。

我和三十来号同学带着高度的激情在老师的指引下来到了五号庭,在开门的那一霎那,我感到异常的激动,很急切的想要见识一下里面到底是些怎样的布置。门开了,映入眼帘的却只是个狭小的空间,没有刑事审判庭的那种宽阔以及那种遥不可及的庄重,但精简不失威严且紧凑的位置安排更是拉近了人与人之间的距离给人带来一种便于交流的亲近感。

一.案情简介

在我们入座不久后就正式开庭了。据了解案情如下:

上诉人: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南路2段103号。

法定代表人:邱巨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安萍,湖南银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刘辉强,男,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下岗职工,住邵东县两市镇衡宝路117号。

被上诉人:彭文斌,男,1970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邵阳市双清区高崇山短陂村2组606号。

上诉人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许安萍、被上诉人刘辉强以及被上诉人彭文斌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次审判案件事实如下:202_年7月28日,被上诉人彭文斌与上诉人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卲新公路第三合同段项目部签订了《邵新公路第三合同段部分结构物和防护及排水工程承包协议》,由彭文斌分包该项目的部分工程。202_年8月13日,项目部向彭文斌出具介绍信,介绍彭文斌向外租赁钢模、钢管架等设备,项目部担保租金支付及设备归还。202_年8月18日,被上诉人彭文斌持介绍信与被上诉人刘辉强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彭文斌租赁刘辉强的搅拌机和装载机用于工程施工,租金按月计算,搅拌机每台2200/月,装载机3600/月;刘辉强负责设备的操作和保养,由彭文斌每月支付劳动工资3600元。202_年9月3日原告依约定装运一台搅拌机到彭文斌指定的卲新公路第三合同段修建渡槽,202_年10月4日,刘辉强又装运一台搅拌机和一台装载机到其工地搅拌混凝土。后由于多方面原因,卲新公路第三合同段项目施工进度减缓,上诉人和彭文斌就结算问题发生纠纷。202_年12月初,刘辉强的设备停止使用摆放在项目工地上。202_年7月26日,彭文斌与刘辉强达成协议,约定:其中一台快速搅拌机作价5000元由彭文斌收购,其租金自202_年9月计算至202_年7月止;另一台搅拌机和装载机彭文斌保证在四个月内送回给刘辉强,并付清所有费用。期限届满后,刘辉强多次催促彭文斌履行义务,彭文斌以应由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为由予以拒绝,上诉人、被上诉人遂酿成纠纷。刘辉强与彭文斌签订的《协议书》及其后的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理应依协议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彭文斌逾期不支付租金及购买设备款,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书面承诺担保设备的租金支付及归还,且未约定担保方式,故对被告彭文斌逾期不支付租金的行为,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应依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十九条之规定做出彭文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辉强设备115400元,由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 任以及彭文斌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刘辉强购买设备款5000元的判决。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庭审过程 首先审判长询问双方是否收到副本等一系列程序问题,接着由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各自阐明各自的观点以及对对方所述中的异议。

上诉方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许安萍律师辩称出具的介绍信不是针对刘辉强出具,担保的范围也仅限于钢模、钢管架等设备而不包含搅拌机、装载机;介绍信虽有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公章及负责人签名,但并不是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该租赁合同亦不该由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责任而应由签署合同的当事人彭文斌承担,且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与彭文斌签订《卲新公路第三合同段部分结构物和防护及排水工程承包协议》,其中说明彭文斌所需的机械设备由其自行配备并负担费用,另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202_)宁民一出字第132号民事调解书证明经法院确认和调解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已与彭文斌结清了所有工程款,且实际支付完毕,并在一审时提交了证据,此时并无新的证据加入。

被上诉人刘辉强和被上诉人彭文斌对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并无异议,但刘辉强反辩介绍信是彭文斌持有并盖有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公章及负责人签字,强调为他们劳作多月至今未拿到应得报酬,租赁的装载机和搅拌机现仍停留在工地上,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出于上诉人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对介绍信的质疑将介绍信原件呈留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均无再补充时,审判长宣布休庭进行合议。过了片刻,审判长再次宣布开庭,但却宣称本次审判结果延期公布,最终休庭。

三.结语

我迷迷糊糊的跟着大伙出了法庭,心中还在思索着这个案件的最终宣判结果,脑中闪过刚刚在庭中的片段情景,留恋不舍的跟着带队老师上了回校的车,望着远去的法院,心中对它呐喊:我还会再来的!

返校后才发现我们五庭居然是最后散庭的,亏我还在抱怨五庭审理的太快让我有好些东西都没弄清楚。经过这次实习,我深深地感受到法律在我们生活中的重要作

用;同时,在法学专业知识方面也获益匪浅。平时都只将法学知识运用于书面题目之中,很难得有机会这么直爽爽地运用于解决实际问题,自然也很难发现纸上谈兵与实际作战的区别。在学校这个纯洁的地方,我们很难有机会接触到纠纷需要用到法律来解决的,这让我们的学习之路变得无比枯燥、乏味,但通过实习之后,大家就好像看到了自己的未来一样,似乎远远地自己就坐在庭上为那些需要帮助的人进行辩解,朦胧中又有个人坐在审判席上慈祥又不失威严,呵呵,原来是实习给了我们梦的方向。

在庭审观摩中,我跟着审判的脚步一步一步地前行,在前进的路途中伴随着坑坑洼洼我发现了不少问题。其一,现代人们的法律意识还不够强,法律基础知识掌握的还不够;其二,城乡受教育水平差距悬殊,普通话普及程度还不够广;其三,庭中公共物品,例如椅子等,维修不及时。针对这诸多问题,我给出以下建议:

首先,政府应该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增强人民的法治意识,让他们知法、守法、更懂法,懂得利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次,坚持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加大对教育的投资力度,尤其是乡村和边远山区;再次,在社会上可以有条件的开开成人普通话学习班,或者义务演讲以及下乡传播普通话的重要性;最后,公共场所应加强维修保障,同时,我们要提高保护公共财物的意识,不仅是自己,对身边人也应该加以提醒。

希望以上建议对我们以后的生活、建设会能起到好的作用,感谢党、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邵阳学院以及邵阳学院政法系的各位领导老师们给我们一次这么好的实习机会,更加的感谢我们的带队老师以及慈祥的审判长对我们的体贴、关照。相信,我一定会通过自己的努力到达我最想要去的地方——成就自己,回报社会。篇四:法庭观摩报告 实验报告 指导教师:

学生姓名:

学 号:

专业、年级:实践地点: 北京海淀法院

实践时间: 202_年 04 月 17日至 202_ 年 04月17日

评定成绩: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

庭审观摩报告

整理和总结;对司法实践状况的认识;法学专业学习应注意的问题等方面展开。2.观后心得部分不少于500字,可附页。篇五:庭审观摩实习报告

庭审观摩实习报告

实习时间:202_年11月22日———星期三

实习地点: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名称】

湖南省湘平路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涉案人员

起诉人: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被起诉人:刘辉强、彭文斌

审判人员:汤松柏、马代亮、肖丽娟

工作人员:书记员

每个学期,系里都会组织我们法学班去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旁听,目的是为了增强我们对法律的认识和了解。这一次,我们旁听的是好几个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因为我们这学期开了《民事诉讼法》这门课,民诉这门课程比较难理解,只有结合具体的案件才能更好的进行学习,加强理论上的认识。不仅如此,我们旁听民事案件的审判也有利于我们对民法分论的学习,这学期我们对民法进行具体的学习,所以也要结合实践学习。

一、案件介绍

这是一宗租赁合同纠纷案件,202_年4月17日邵东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在202_年6月15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2_年7月10日作出判决。但是作为被告的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起诉到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该案件的具体情况如下:202_年8月18日,彭文斌作为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职员持有该公司的介绍信到刘辉强处租赁搅拌机和装载机,并与刘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所有机器归还刘时,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应该付清刘的租金。但协议期限届满后,刘多次催款未果,而彭文

斌又推托由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故,刘辉强在催款未果后,将彭与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决他们付还租金。邵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是:“被告彭文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辉强设备租金115400元,由被告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就有了202_年11月22日的二审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二、开庭 202_年11月22日八点三十分,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法官进入法庭,法官宣布开庭。

三、法庭调查

为了使案件更加清晰,法官进行了法庭调查,但由于所有的证据都在一审审判中呈供完毕,所以双方当事人都无新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观点事实。不过,上诉人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的代理人请求二审法庭撤销原判决,租金由彭文斌独自承担,两被上诉人则希望维持原判决。

四、法庭辩论

在无新的证据呈供,法庭进行了新一个阶段——法庭辩论。法庭辩论能提高审判工作的透明度,提高人民法院的公信度。同时又是充分司法民主化,保障司法“公正与高效”的前提。法官就本次纠纷案件总结出本庭的争论焦点:(1)介绍信是否针对机器租赁;(2)介绍信能否认定为给被上诉人刘辉强的一个担保;

(3)介绍信是否具有效力;(4)上诉人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彭文斌欠被上诉人多少租金。双方当事人就这四个焦点展开激烈的辩论。刘辉强主张湖南省湘平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和彭文斌负连带责任,因为之前签订的协议是有效的。而上诉人则辩称该介绍信没有效力,彭文斌是无权代理,所以上诉人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在双方都无新的观点之下,法庭辩论宣布结束。

五、法庭宣判

在上一阶段结束后,法官询问双方是否同意调解,但双方当事人都不同意调

解。所以,法官宣布,该案件的判决结果择日宣判。

六、心得体会

本学期开了《民事诉讼法》这门课程,因为民诉法涉及到的理论较多,较乏味枯燥,难以理解,所以我学起来很吃力,对很多概念都不能理解。这次老师组织我们去中院旁听,且是关于民事纠纷的案件,故我们可以结合课本进行学习。我所旁听的是一起上诉案件,是关于租赁合同纠纷,该案件涉及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不存在了原告与被告。开始,我有点犯晕,分不清双方当事人是哪方阵营。后来,在案件的审理中,我才逐渐梳理清晰。

所以,我从这次案件的审理中理解到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概念,大概了解了二审的程序。一般基层法院的判决,原被告不服可上诉到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重新审判,而这时的当事人也应该要改名称了。

结合我本身的问题,我从这次合同纠纷案件中认识到在课堂上学习专业知识的重要性,只有跟着老师的引导和指导,我们才能u理解透彻法学专业知识。在学习中我们不能盲目,要请教专业老师,解决问题。同时,我也想提出一些建议,我们可以经常举行此类活动,参与实践活动,加强我们的专业知识。比如,庭审观摩,法律宣传,法律服务等等。同学们在旁听,帮助他人的过程中去更好的完善自己。

我也从这次旁听中知道证据的重要性,事实的不可争辩。法官要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冲突去全面考虑,在依据法律审判的基础,作出公平的判决。从这次旁听中,我学到了很多知识,也理解了部分概念,扩大了我的视野。

七、自身完善

通过这次旁听,我意识到自身的不足。在这次纠纷案件中,我分不清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概念,是我自己上课不认真和基础不扎实导致的。本案涉及到了很多的我以前学到的知识点,比如代理,时效,合同的效力等等。因为我功底不实,所以在判断这些问题时我感到很吃力,感觉这些很陌生,我知道这很危险。当我的理论知识参与到实践中,我的理论知识能否指导我的实践活动,这很关键,决

定我学法律有用和无用。法庭上法官缜密的思维和律师环环相扣的辩论使我感到自己所学知识的不牢固,经不起实践的检验。我意识到这些问题后,我需要使自己的基础更牢固,加强自己的专业知识,虚心学习,多参与实践,积累经验。把专业学好,把基础打牢,为今后的工作创建更好的舞台。

第四篇:法院庭审心得

庭 审 心 得

202_年10月15日 ,我们来到了南岸区人民法院,参加了由学院组织的认识实习。通过这一次对庭审亲身体验,我体会到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中的重要性,这将有利于我们今后对法学的学习。

一、案情简介

此次我们参与旁听的是一房二卖的民事案件,主要案情为:

原告方是一对普通的居民夫妇,被告方是一房地产开发商。双方于202_年6月签订了一份房屋预售协议,售价12万元。原告方签合同时预先交付了20%部分价款,房屋动工后又预交了20%的房款,前后两次共4万余元。202_年2月,原告方通过函件、特快专递等形式请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结果得知房屋已经售予他人。被告方称,房屋建成后,由于原告方没有及时来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经多方通知无果后,于202_年7月将房屋售予他人,售价为18万元。原告方认为此举违反了合同义务,遂要求原告方交付房屋。经多次协调无果后,原告方将该房地产商诉至南岸区人民法院,要求原告方继续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一审法院认为,由于房屋已经经过合法的手续售予第三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原告方不服,遂上诉至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被告方履行合同,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同时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二审判决后,原告方已无继续上诉的机会,故改变了诉讼请求,于202_年起诉至南岸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方赔偿原告方17万余元的损失或提供给原告方相同面积,相似价款,同一地段的房屋。经过双方的法庭辩论后,合议庭将本案的焦点认定为:1.原告是否可以请求被告补偿其承担的二审诉讼费用;2.202_年6月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预售协议后,未及时签订正式协议书的规则问题,即房屋建好之后,被告方是否履行了通知原告方的义务。经被告方的陈述,由于双方签署合同时,原告方没有留下详细的通讯地址,唯一的联系方式只有电话号码。但被告方称,多次拨打电话,原告方均无人应答,之后才选择在重庆晚报上登报进行公告,但是经过广告期间后,仍然不见原告方前来签订正式售房合同后,才按照预售合同中的相关约定将房屋售于他人。而原告方辩称,他们没有接到被告方任何形式的通知,也没有接到原告方的电话,被告方也没有证据证明他们已经打过电话。至于登报公告,原告方没有必要也无义务时刻关注报纸上面的公告信息;3.原告要求被告赔偿17万余元的要求是否合理,原告方经过自行调查得知,目前以重庆市的房价,相同的房屋价格已经上涨到至少30万元,但原告方只是普通退休工人,无法支付如此高的房价,鉴于被告方一开始但现在一直拒绝原告方的诉讼请求,故本次原告方请求被告方赔偿被告方经济损失17.465万元和诉讼费用及误工费等各项费用5000元。;4.原被告的关系是否属于内部职工或亲属。

二、庭审流程 在旁听庭审的过程中,我又一次对民事诉讼的整个流程进行了学习。整个案件的具体审理流程如下:上午九点正式开庭,首先由书记员宣布了法庭纪律,并核对了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相关信息。然后是法官入庭,全体起立。在法官的组织下,由原告代理人宣读诉讼请求,由被告进行陈述。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后,法官对双方所陈述的事实进行了认定。之后是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法官对双方提交的证据就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了认定和审查。在此阶段,原告方提交的证据有:1.商品房预售合同书;2.交款收据;3.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书;4.要求被告履行的函件的送达回执单。双方提交完各自证据后进入法庭辩论阶段,双方辩论的焦点是:被告方是否履行了应有的通知义务以及目前房屋价款的计算方法是否合理和误工费用等其他费用的计算。在庭辩论结束后,由双反进行最后的陈述。原告方再次陈述了自己的要求,而被告方则以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简单结束了他们的陈述。由于原告方不愿调解,故本案将休庭择日再审。

三、体会

关于案情本人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此案中均存在责任,特别是在双方没有签订正式售房合同这个问题上。原告方首先在预售合同上没有留下足够多的能够确保联系到自己的联系方式,仅仅留下了电话号码,这是对自己的交易行为不负责任的体现,应对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在此之后,被告方发现电话无法联系到原告,仅仅采用了普通广告的形式予以通知,并没有穷尽其他通知手段,显然不符合商业行为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对此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除此而外,关于17万余元的经济赔偿的问题。我认为,原告方的计算方法缺乏法律依据。他在诉状中提到的经济赔偿的组成部分并没有有效的法律依据,仅仅为自己估算,法院因不予以全部支持。

从这次庭审看来,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是任何诉讼的核心任务,民事诉讼的证明是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用证据向法官说明和表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活动,其目的是满足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需要。受人的认识能力的非至上性、有限性及证据灭失后的无法恢复性等因素的影响,当事人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需要的满足是相对的和有限的。在当事人提供有限的或不完整的证据的前提下,由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做出裁决时,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对诉讼结果将产生关键性影响。当事人承担争议事实的证明责任 ,就意味着在诉讼中与对方当事人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而该证明责任以何种程度的确定性加以满足即证明标准,如何确定不仅影响着民事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性,也关系着当事人诉讼平等的贯彻落实。

通过旁听此次庭审,我深刻的体会到了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实际意义。这次的认识实习在为我今后的学习指明了方向的同时,也为我提供了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思路,令我受益匪浅。

第五篇:庭审心得

庭审心得

0710902

LD 根据学院安排,我们迎来了本学期的认识实习,由于上学期的认识实习旁听庭审是在数字法庭进行的,加之当时审判长及原被告都是操重庆方言说话,导致很多听不懂重庆话的同学不能领略那次庭审的真谛!对于这次去渝北区法院听庭审,我们显得异常兴奋。

庭审过后,感慨万千!首先来回顾下这个案件,这是一个由房屋买卖合同引起的给付之诉。整个庭审在审判员的引导之下紧张有序地进行。当听完原告代理人的陈述及被告代理律师的答辩之后,案件逐渐变的清晰:原告与被告曾经是婆媳关系,后因被告与原告的儿子离婚,原告以20万的价格将房屋卖了被告,而被告只支付了5万元,至今仍有15万元未支付,故原告提起诉讼。

回首整个案件及庭审现场的情况,我有以下几点感受: 一.法庭判决案子是绝对严格按照证据来的。这个案子中原被告都没有很充分的证据去证明自己的观点。原告提交的证据证明了他们二者签有房屋买卖合同且被告曾经支付了5万元的房款,被告承认了原告的证据。后被告先称他们的成交价为5万元,后又称被迫承认了20万的 成交价但是已经付清了全款,但是没有任何证据,仅仅为被告的代理律师在庭上的一面之词。我们在庭下进行了种种猜测,谁说的到底是真话,但是审判结束之后审判长的一席话让我们觉得自己很不专业,在法庭上,我们必须把自己置于中间位置,一切按照证据说话,虽然有时候证据不能证明事情事实,但是我们必须按照证据能够证明的情况做出合理定夺,也许对于案件的真相来说是不公平的,但是这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

二.我们应该拥有扎实的专业基本功。在这个案子中,有一个焦点是双方成交价到底是多少,合同中写的20万,但是被告代理律师主张合同无效,辩称20万是房管所的估价,而双方达成的协议为5万,而为了顺利过户,双方才在合同中写的20万。乍一看,其辩护理由合理,但是我们仔细思考下,会发现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无权干涉所有权人对标的物的处分。也就是说,对于房屋的成交价,只是由买方与卖方决定,即由本案中的被告和原告决定,第三人无权干涉,由此我们可以认定房屋的成交价就是合同中签定的20万,而非被告代理律师口中所称的5万,且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除此之外,被告代理律师主张合同无效的另外一个理由是合同中只写明了成交价,并未写明交付时间,交付方式等,而原告说双方口头约定钱款付清就进行房屋交付,但是这并没有证据支持,而且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说法,所以法庭没有采信原告的说法,而是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没有约定交付时间,交付方式而主要条款具备的合同,我们认为其有效,而且卖方可以随时要求买方支付。再则,一般民事纠纷以调解为主,而由于被告代理律师只是一般代理权限,被告又不在现场,则不能代表被告进行调解,法院则无法组织现场的调解!以上的种种,如果没有扎实的基本功,没有严谨的法律思维,我们是无法正确地解读与审理案件的!

三.审判长如何掌控全场是一门艺术。本案中的原告代理人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士,其法律素质相对较低,一开始审判长用法律术语表述了让她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的时候,她没有听懂,仍然又一次介绍了原告的基本情况,后审判长用直白的语言说介绍你自己,她才听懂!后来在法庭辩论阶段,原被告多次远离了争议焦点而进行辩论,审判长一次次委婉地打断,才把他们拉入了正题!表面看来,这有点可笑,其实在司法实践中,参与庭审的人员并没有很高的法律素养,需要审判长进行及时恰当的引导,才能保证案子的顺利开展。这不是我们能在书本上学到的,必须经过大量的实践才能培养出的一种能力!

本次庭审案情简单,证据并不复杂,只审判了半个多小时就结束了,当时真的意犹未尽,不过现在看来还是回味无穷!此次庭审最大的感受就是自己的法律之路任重道远!

庭审实习心得(共5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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