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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模版)
编辑:风华正茂 识别码:22-1100097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1 22:52:58 来源:网络

第一篇: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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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操作规程内部文件

规章制度制订程序【202_】001号

第一章总 括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规章制度制订程序,使之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也为了提高公司的管理效能,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在制定涉及到员工重大切身利益关系的规章制度时,如员工福利待遇、员工奖惩、休假、考勤制度、员工守则等。

第三条、执行本制度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制定重大规章制度程序的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仅限于在公司最高管理层及人力资源部门内部公开。

第二章分 述

第五条、公司在制定《员工福利待遇》、《员工奖惩》、《休假》、《考勤制度》、《员工守则》等涉及到员工重大切身利益关系的规章制度时,应将前述各项《规章制度》的草案内容公示于公司公示板。

第六条、在公司公示板,应显示如下内容(附件1《公司规章制度草案征询意见书》示例):

一、题目:公司规章制度草案征询意见书

二、正文:

1、征询意见书说明

为了广泛听取员工对公司即将出台的《规章制度草案》的意见,任何员工均有对本《意见书》所涉及到的《规章制度草案》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自《意见书》发布/发出之日起三日内,员工均可向公司总经理递交,对《规章制度草案》不同意见的书面材料,并在书面材料上亲笔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日期。

发表不同意见的员工只能:

1)向公司总经理递交

2)三日内

3)必须是书面材料

4)亲自署名及日期

未全部做到前述四点的员工,不视为其向公司提出了对《规章制度草案》的不同意见,亦既表示其同意了公司草拟的《规章制度草案》。

对于已发表了不同意见的员工,公司的人力资源部门人员会代表公司与其充分协商、沟通,以期最终制订出员工与公司均满意的《规章制度》。

页脚联系方式什么的抬头

2、《规章制度草案》内容

三、落款及日期

1、落款: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注:张贴于公司公示板上时,须加盖公司公章)

2、日期:发布/发出日期

第七条、当员工对《公司规章制度草案征询意见书》无异议时,或虽有异议但经协商、沟通后,已达成一致,公司应以公司公示板张贴的方式向全体员工告知《规章制度》。

告知内容(附件2《公司规章制度公告》示例):

一、题目:公司规章制度公告

二、正文:

1、《公司规章制度公告》说明

经公司与员工协商,双方对《规章制度草案》达成一致,现将《规章制度》正式文本向全体员工公布。

2、《公司规章制度》内容

三、落款及日期

1、落款: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注:张贴于公司公示板上时,须加盖公司公章)

2、日期:发布/发出日期

第八条、在《公司规章制度》已经发布后入职的员工,应向其公示所有《公司规章制度》,并让其签署《已阅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回执表》。

第九条、本制度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

XXXXXXXXXXX有限公司(盖公章)

授权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页脚联系方式什么的

第二篇: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制度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保证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质量,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为规范公司(含分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保证企业有序、高效运转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性、反复适用性、权利与义务并存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公司和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种类主要包括: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规章。其中:

(一)基本管理制度是指由公司董事会、子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批准制定的对经营管理各个方面的原则性强、意义重大、覆盖面广的规章制度,一般称为“XX管理制度”、“XX规定”。

(二)具体规章是指公司、子公司的总经理办公会分别根据本单位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其他经理管理工作的需要,针对经营管理工作中某一具体环节、具体业务、具体岗位等而制定的规章制度,一般称为“XX管理办法”、“XX实施细则”、“XX操作规程”。

分公司认为公司本部的规章制度难以执行或不适应本单位管理需要的,可以在公司本部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再制定细化的管理文件,除《分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称“办法”外,其他一般均称为“实施细则”。

第四条

规章制度管理坚持体系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原则,不断健全规章制度体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废、改、立管理流程,统一应用规章制度格式模版及其他相关规范。

第五条

规章制度制定的基本流程:计划(立项)→起草→审核与审查→审批与发布。

第六条

规章制度分试行、暂行和正式三种版本,存续期间具有同等效力。

新建规章制度应当以“试行”或“暂行”版本发布,不得以正式版本发布。

试行的规章制度不设试行期,试行后取得经验、具备制定正式规章制度条件的,由起草部门修订后发布正式版本。

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制定试行的或正式的规章制度的,可以制订暂行的规章制度,并设1~2年的暂行期,暂行期满后,由起草部门修订后发布试行或正式版本。

第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子公司(以下有时统称各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核、审查、审批、发布、解释。

公司党内规章制度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核、审查、审批、发布、解释,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八条

公司行政事务部是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各单位编制规章制度建设计划和督促落实;

(二)负责会同律师事务部定期组织检查规章制度在各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负责定期印制公司规章制度汇编文本,或负责在公司内部办公信息网建立规章制度资料库,并及时更新;

(四)负责规章制度的发文管理;

(五)负责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建设计划,起草、报批并发布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

(六)负责本部门起草发布的规章制度管理的日常工作。

(七)其他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第八条

公司律师事务部是规章制度的协管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按照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要求组织各单位编制和完善各单位规章制度体系;

(二)负责各单位起草的规章制度的合法性审核、合规性审核和有效性审核;

(三)负责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建设计划,起草、报批并发布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本部门起草发布的规章制度管理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协助行政事务部定期组织检查规章制度在各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

(六)其他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是其业务范围内规章制度建设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分工,配合建立规章制度体系,制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建设计划,起草、报批并发布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业务范围内相关规章制度发布前的专业性审核;

(三)负责本部门起草发布的规章制度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负责组织检查或配合行政事务部与律师事务检查本部门起草发布的规章制度在各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其他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第十条

子公司、分公司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工作,在公司行政事务部和律师事务部的指导下,履行相应的规章制度管理职责。

第三章

计划(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实行计划管理,各单位应将规章制度建设纳入计划(立项)管理,并于每年11月将下一拟起草、废止或修订的规章制度建设计划报公司行政事务部。

第十二条

公司行政事务部会同律师事务部在汇总、分析各单位提交的规章制度建设计划的基础上,根据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编制下一公司规章制度建设计划(立项),并于每年12月中旬前,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公司规章制度建设计划(立项)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公司行政事务部负责下发执行。

第十三条

各单位根据公司下发的规章制度建设计划(立项),将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建设计划(立项)分解、落实到季度计划和月度计划,确保按计划如期完成起草工作。

第四章

起草

第十四条

起草规章制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方针和政策;

(二)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xx水源公司有关规定;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文化,服务于企业使命和目标的实现;

(四)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文字简练、用语准确,并符合公司规章制度模版(见附件1)和编写规范的要求;

(五)职责和权限界定清晰、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

(六)相关规章制度之间边界清楚,相互协调,有机统一;

(七)规章制度中的数字或金额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第十五条

规章制度原则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目的、定义、管理原则、适用范围、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具体规范、违反规定的责任、批准机构、执行日期和解释部门等。

第十六条

规章制度分章、节、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单一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

章、节、条、款、项、目的序号,以及规章制度的标题、正文等的字体、字号、行间距等,执行公司公文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完成“征求意见稿”后,应当根据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是否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等情况,征求相关单位包括公司律师事务部的意见后,形成“送审稿”,报分管起草部门的领导审查。

第五章

审核与审查

第十八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在将“征求意见稿”在提交分管起草部门的领导审核前,应当提交公司律师事务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法律审核,其中基本管理制度还需要进行双重法律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合法性审核主要从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范性文件、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等角度进行审核,其中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送审稿”,需审查是否事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确保规章制度满足合法合规的要求;

(二)合规性审核主要从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本制度第四章的规定要求,与已有的规章制度在内容上有无交叉、重复和矛盾之处,是否符合规章制度模板和编写规范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核,确保规章制度符合规范;

(三)有效性审核主要从规章制度内容能否涵盖所规范业务的主要控制点,是否能有效控制风险等角度进行审核,确保规章制度满足公司内部控制及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

第十九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经办人根据律师事务部反馈的修改意见,修改形成“送审稿”,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起草部门的领导审查同意,形成“报批稿”,起草部门并据此编制议案或起草(修订)说明,属于公司本部的,一并提交公司行政事务部,属于各子公司、分公司的,一并提交本单位综合管理部门。

第六章

审批与发布

第二十条

公司行政事务部、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规章制度草案提交本单位的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其中:

(一)属于公司本部制定的基本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之前,由党群工作部提交公司党委会研究。

(二)对于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属于公司本部制定的,应当在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之前,由党群工作部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

属于分公司、子公司制定的,应当在提交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之前,由综合管理部门提交职工大会讨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设董事会的子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分别由各单位的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本单位董事会决策;未设董事会的子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在其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由执行董事决策。

公司及子公司的具体规章,分别由各单位的总经理办公会决策。分公司内部适用的细化管理文件,由其总经理办公会拟订,经分管该分公司的领导审查同意后,其中:《“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需报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其他实施细则需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的规章制度,由各起草部门负责办理发文手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修改意见的,由起草部门负责修改后,再由各起草部门负责办理发文手续。

子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分公司制定的细化管理文件的发文,由各子公司、分公司的综合部办理发文手续。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规章制度时,由规章制度起草部门作说明。

第二十四条

规章制度以带文号的正式文件的形式发布。

公司本部规章制度发文的文号为“苏水源X〔XXXX〕XX号”,其中第一个“X”内为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发文代号;发文标题一般为“南水北调xx水源公司关于印发《XX管理制度》(或《XX管理办法》的通知”,附件正文关于规章制度的完整名称一般为“南水北调xx水源公司XX管理制度(或XX管理办法)”。

各子公司、分公司规章制度发文的文号按其公文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办理,或参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五条

规章制度发布实施后,公司行政事务部、子公司和分公司的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其上传至内部办公信息系统进行公示;或每年定期编制《规章制度汇编》文本并发至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公司本部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需要上报审批或备案的,应当由公司指定的职能部门在公司决策程序履行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规章制度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履行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

根据分公司、子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公司、子公司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需要上报公司审批或备案的,应当由各子公司、分公司综合管理部门在其内部决策程序履行后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规章制度报送公司指定职能部门履行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

第七章

执行与检查

第二十七条

规章制度起草部门负责其业务范围内规章制度的执行督促。

第二十八条

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将及时向制度解释部门反馈,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制度。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务部应当将规章制度检查纳入工作计划,针对规章制度条款的有效性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第八章

修订与废止

第三十条

规章制度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应根据内外环境变化和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及时做好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工作。

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或废止:

(一)规章制度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上级主管部门管理要求等上位法已经修改或废止时;

(二)规章制度主要内容被有关上位法或者其他规章制度替代时;

(三)发生发展战略调整、组织结构调整、职能调整、管理模式调整或经营范围调整等情况时;

(四)规章制度本身不合理、不完善,对执行的有效性产生影响时;

(五)发现规章制度之间存在交叉、重复和矛盾之处时;

(六)其它需要修订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废止,由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按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履行决策程序。

规章制度修改、废止后,应当及时公布。

第九章

规章制度管理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

规章制度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内容主要包括: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培训、执行与管理成效,以及下一规章制度废、改、立计划、培训计划、检查计划等。

第三十四条

公司本部、分公司及各子公司的规章制度管理情况报告,由公司行政事务部会同律师事务部组织各单位分别编制后汇总成稿,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送公司总经理审阅。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负责起草并正在执行的规章制度按照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的要求进行梳理,对确实需要进行修订的,应当结合本制度的要求一并进行规范化的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事务部和律师事务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篇:企业规章制度制定的程序

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企业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为加强劳动管理,在本单位实施的保障劳动者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行为准则。这种行为准则对单位的全体人员都具有约束力。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应该遵守法定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是企业的一种内部“立法”行为,这是法律赋予企业的一项重大权利,用以体现和贯彻企业的管理意志。但是,企业规章制度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制定。企业如何制定和执行规章制度,才能最大限度地起到维护经营秩序的作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考虑:

一、企业职工民主参与

现代企业是以民主管理为基础的,它强调全员管理,充分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经营决策的准确性和透明度。而且,劳动规章制度只有在吸收和体现职工一方的意志,或者得到职工认同的情况下,才能确保很好地实施。但是,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不能作为劳动规章制度生效的要件,因为职工代表大会仅存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我国《公司法》只对国有股参股的公司要求有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股东、监事,而对非国有股参股的公司却没有规定。按照《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企业规章制度应通过以下程序:

(一)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企业工会参与制定;

(三)如果既未召开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也未设立工会,则应通过适当方式,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使员工有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并且员工的建议和意见应充分反映在规章制度的制定过程中。

值得注意的,企业在采取上述方式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保留职工大会、工会或者员工参与制定规章制度的证据。

二、规章制度的公示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本企业的全体职工和本企业行政的各个组成部分,所以它必须为企业的所有成员所知悉。《劳动合同法》对此已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的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目前,在我国的一些企业中,仅将劳动规章制度写在员工手册里就作为正式公布,这是不妥当的,此种方式仅是使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为员工所知晓,而不是对劳动规章制度的正式公布。企业对规章制度进行公示的时候,要注意保留已经公示的证据。通常,以下方法可以达到这样的效果:

(一)将规章制度交由每个员工阅读,并且在阅读后签字确认。阅读规章制度的签字确认,可以通过制作表格进行登记,也可以制作单页的声明由员工签字,内容包括员工确认“已经阅读”并且承诺“遵守”;

(二)在厂区将规章制度内容公告,并且将公告的现场进行拍照、录像等方式的记录备案,并可由厂区的治安、物业管理等人员见证;

(三)召开职工大会公示,并以适当方式保留证据;

(四)委托工会公示,并保留证据。

三、规章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备案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体现了国家法律、法规、劳动政策的执行,因此各国立法都将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置于国家的监督之下。在我国,因为不能将职工代表大会的通过作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生效要件,所以,报送备案就显得更为重要。报送备案的环节能够及时发现和解决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过程_叶t可能存在的问题,预防违法行为的发生,以此保障劳动规章制度内容的合法性,保护全体职工的利益。但是,企业在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的过程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企业规章制度生效及生效时间,应以是否符合规章制度生效要件为准,是否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不影响规章制度的效力;

(二)遇到劳动纠纷需要适用企业规章制度时,如果证明规章制度生效的三个要件存在一定困难,那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的程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证明和使规章制度合法化的作用。

因此,如果企业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规章制度提供审查和备案服务,建议企业在规章制度制定后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

第四篇: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办法制度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办法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保证规章制度质量,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规章制度”,是指为规范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保证公司有序、高效运转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性、反复适用性、权利与义务并存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规章制度种类主要包括: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规章。其中:

(一)基本管理制度是指由公司董事会批准制定的对公司经营管理各个方面的原则性强、意义重大、覆盖面广的规章制度,一般称为“X管理制度”“X规定”。

(二)具体规章是指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根据基本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其他经理管理工作的需要,针对经营管理工作中某一具体环节、具体业务、具体岗位等而制定的规章制度,一般称为“X管理办法”、”X实施细则”、“X操作规程”。

第四条规章制度管理坚持体系化、规范化、标准化的原则,不断健全规章制度体系,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废、改、立管理流程,统一应用规章制度格式模版及其他相关规范。

第五条规章制度制定的基本流程:计划(立项)→起草→审核与审查→审批与发布。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规章制度的计划(立项)、起草、审核、审查、审批、发布、解释。违反本制度制定的规章制度无效。

第二章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

第七条X部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各单位编制规章制度建设计划和督促落实;

(二)负责定期组织检查公司规章制度在各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负责定期印制公司规章制度汇编文本,或负责在公司内部办公信息网建立规章制度资料库,并及时更新;

(四)负责规章制度的发文管理;

(五)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建设计划,起草、报批并发布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

(六)负责本部门起草发布的规章制度管理的日常工作。

(七)其他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第八条法律事务部(公司律师事务部)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协管部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负责组织编制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

(二)负责规章制度的规范性审核、合法性审核和内部控制审核;

(三)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建设计划,起草、报批并发布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

(四)负责本部门起草发布的规章制度管理的日常工作;

(五)其他规章制度管理工作。

第九条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是其业务范围内规章制度建设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部门的职责分工,配合建立规章制度体系,制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建设计划,起草、报批并发布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规章制度;

(二)负责业务范围内相关规章制度发布前的专业性审核;

(三)负责本部门起草发布的规章制度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计划(立项)

第十条公司规章制度建设实行计划管理,各单位应将规章制度建设纳入计划(立项)管理,并于每年11月将下一拟起草、废止或修订的规章制度建设计划报公司

X部。

第十一条公司X部会同法律事务部在汇总、分析公司各单位的规章制度建设计划的基础上,编制下一公司规章制度建设计划(立项),并于每年12月中旬前报公司总经理审议。

公司规章制度建设计划(立项)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公司X部负责下发执行。

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根据公司下发的规章制度建设计划(立项),将本部门的规章制度建设计划(立项)分解、落实到季度计划和月度计划,确保按计划如期完成起草工作。

第四章起草

第十三条起草规章制度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符合公司有关规定;

(三)结构严谨、逻辑严密、文字简练、用语准确,并符合公司规章制度模版(见附件1)和编写规范的要求;

(四)职责和权限界定清晰、科学合理,管理流程可操作性强;

(五)相关规章制度之间边界清楚,相互协调,有机统一。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原则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目的、定义、管理原则、适用范围、组织管理体系与职责分工、具体规范、违反规定的责任、批准机构、执行日期和解释部门等。

第十五条规章制度分章、节、条、款、项、目结构表达,内容单一的也可直接以条的方式表达。章、节、条、款、项、目的序号,以及规章制度的标题、正文等的字体、字号、行间距等,执行公司公文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完成“征求意见稿”后,应当根据规章制度的适用范围以及是否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等情况,征求相关单位包括法律事务部的意见后,形成“送审稿”,报公司分管领导审查。

第五章审核与审查

第十七条各单位起草的规章制度“征求意见稿”在提交公司分管领导审核前,应当提交法律事务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法律审核,其中基本管理制度还需要进行双重法律审核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合法性审核主要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角度进行审核,其中对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送审稿”,需审查是否事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确保规章制度满足合法合规的要求;

(二)合规性审核主要从规章制度与已有的规章制度在内容上有无交叉、重复和矛盾之处、是否符合本制度第四章的规定要求、是否符合规章制度模板和编写规范要求等方面进行审核,确保规章制度符合规范;

(三)有效性审核主要从规章制度内容能否涵盖所规范业务的主要控制点,是否能有效控制风险等角度进行审核,确保规章制度满足公司内部控制及全面风险管理的要求。

第十八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经办人根据法律事务部反馈的修改意见,修改形成“送审稿”,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查,形成“报批稿”,起草部门并据此编制议案或起草(修订)说明,提交行政事务部。

第六章审批与发布

第十九条X部根据规章制度起草部门的要求和《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将规章制度草案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其中:

(一)属于基本管理制度的,应当在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之前,提交公司党委会研究。

(二)对于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在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之前,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讨论。

第二十条基本管理制度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决策;具体规章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策。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的规章制度,由X部负责办理发文手续。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提出修改意见的,由起草部门负责修改后,再由X部负责办理发文手续。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规章制度时,由规章制度起草部门负责人作汇报说明。

第二十三条规章制度以公司正式文件的形式发布,文号为“单位简称X〔

X〕X号”,其中第一个“X”内为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发文代号。

第二十四条规章制度发布实施后,公司X部应当及时将其上传至公司内部办公信息系统;或每年定期编制《公司规章制度汇编》文本(电子并版)发至全体人员。

第二十五条省国资委(或股东单位)要求上报审批或备案的,在公司决策程序履行后7个工作日内,由公司指定职能部门将相关规章制度报送省国资委(或股东单位)履行决策审批或备案程序。

第七章执行与检查

第二十六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负责其业务范围内规章制度的执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规章制度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将及时向制度解释部门反馈,以便适时修改和完善制度。

第二十八条X部应当将规章制度检查纳入工作计划,针对规章制度条款的有效性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

第八章修订与废止

第二十九条规章制度建设实行动态管理,各部门应根据内外环境变化和公司经营、管理的需要,及时做好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完善工作。

第三十条当发生以下情况时,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应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或废止:

(一)规章制度所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上级管理要求等上位法已经修改或废止时;

(二)规章制度主要内容被其他规章制度替代时;

(三)公司组织结构调整、部门职能调整、管理模式调整等情况;

(四)规章制度本身存在不合理、不完善之处,对执行的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时;

(五)发现规章制度之间存在交叉、重复和矛盾之处,导致执行混乱时;

(六)其它需要修订的情形。

第三十一条规章制度的修订和废止,由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按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履行决策程序。

第三十二条规章制度分试行、暂行和正式三种版本,存续期间具有同等效力。新建的规章制度应当在标题后缀以“(试行)”两字,不得以正式版本发布。试行的规章制度不设试行期,试行后取得经验、具备制定正式规章制度条件的,由起草部门修订后发布正式版本。紧急情况下来不及制定试行的或正式的规章制度的,可以制订暂行的规章制度,并设1~2年的暂行期,暂行期满后,由起草部门修订后发布试行或正式版本。

第九章规章制度管理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公司规章制度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内容主要包括:公司规章制度体系建设情况、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规章制度培训情况、规章制度管理成效,以及次年规章制度废、改、立计划和培训计划等。

第三十四条公司规章制度管理情况报告由公司X部组织各部门编制,报送公司分管领导和公司总经理审阅。

第五篇: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程序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制(修)订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修)订程序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修)订要求,保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修)订质量,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持续合规性、充分性、有效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以下简称制度和规程),是指公司安环部按照职能和规定程序单独或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的,涉及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依据的文件。

公司制度和规程的制定、起草、审核、批准、发布、解释、修订、废止和评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遵循法规统一、依照职权和程序、职权与责任相一致、民主和公开、适用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公司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予以签发批准。

第十一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程序包括制定计划、起草、合规性审核、征求意见、审查、集体审议、领导批准、发布、评审、修订和废止。

第十二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计划、起草、合规性审核、征求意见、审查、集体审议、领导批准、发布、评审、修订和废止由安环部负责管理。

第十三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职权时,应当由有关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以安环部为主,其它部门配合进行。

第二章 制定

第十四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应当包括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名称、制定目的、依据、必要性,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

第十五条 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以国家法律、法规、标准为依据;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的范围内活动的规定,不得与相抵触;

(三)贯彻民主集中、公开发布原则;(四)从公司的安全管理实际出发;(五)既注重配套完备,又防止繁琐过滥。

第十六条 安环部每年要制定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修

要明确制定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管理制度和方式、管理程序、施行日期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逻辑严密,具有可操作性;文字应当准确、规范、简洁。

第四章 审 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分管安全领导负责审核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文件草案。主要进行合规性、适用性和有效性审核,并对草案内容进行修改后形成送审稿。未经公司分管安全领导审核确认的送审稿,不得提请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和发布。

第二十五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文件审核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办法;

(二)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矛盾;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部门和员工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符合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的要求;

(五)需要审查的其它方面。

第二十六条

分管安全领导对初次报送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文件草案,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退回补充修改完善后再次报送的草案,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意见。安环部与相关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安环部应当在上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草案时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三十二条 安环部对征求的意见应当予以研究处理;意见合法合理的,应当采纳;有较大分歧意见的,应当进行协商;协商后不能统一的,安环部应当将征求的意见、分歧的原因、处理建议等形成书面材料,报请公司领导组织协调。

第六章 签发和公布

第三十三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文稿经审查通过后,由安环部提交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决定。

第三十四条 经审议通过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由公司主要负责人签署发布或者主要负责人委托的分管负责人签署发布。

第三十五条 经签署发布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在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发放到所有相关岗位。未经公布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得作为实施管理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可以确定自公布之日起一定期间后施行。

第七章 解释、评审、修订、废止和汇编

第三十七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安环部。但是,对于其他部门涉及具体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内容,可以授权有关部门进行解释。

第四十四条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实施过程中,如果情况发生变化,安环部应当根据需要将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予以评审、修订和废止。

第四十五条 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至少每2年评审和修订一次,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发生以下情况时,应及时对相关的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进行评审、修订:

(1)当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程、标准废止、修订或新颁布时;

(2)当公司归属、体制、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时;(3)当生产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时;

(4)当工艺、技术路线和装臵设备发生变更时;(5)当上级安全监督部门提出相关整改意见时;(6)当安全检查、风险评价过程中发现涉及到规章制度层面的问题时;

(7)当分析重大事故和重复事故原因,发现制度性因素时;

(8)其他相关事项。

第四十六条 安环部可以报请公司领导进行评审、修订和废止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报请评审和修订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应当提出评审、修订意见;其他部门认为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具有应当予以评审、修订和废止的其他情形,要求评审、修

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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