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3号文库
江苏省文化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编辑:深巷幽兰 识别码:22-1043183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6-20 19:02:05 来源:网络

第一篇:江苏省文化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附件3:

江苏省文化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推动我厅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规范文化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厅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纳入各业务处室的年度工作总结和对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考核之中。

第四条 厅党组负责对各业务处室及其所属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评议考核工作由厅人事处、法规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各业务处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

(一)处室负责人重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组织本处室的法制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处室成员的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内部执法岗位职责明确,人员落实;

(二)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三)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四)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五)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七)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

(八)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

(九)做好与本处室职能有关的文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

(十)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在每年年终进行,可以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处室,在我厅组织的一切评优、评先活动中不能取得任何先进荣誉称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其公务员年度考核不能取得称职以上等次。

第七条 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业务处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厅人事处、法规处报厅党组同意后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苏政办发〔202_〕99号 二○○七年八月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关对评议考核对象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情况进行的检验、评价和奖惩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编制部门、监察机关、人事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共同组织实施本地区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实施。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承担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本部门的领导下,会同有关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本部门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评议考核机关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上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意见。

第九条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其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地方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考评结果抄告地方人民政府。

第十条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该部门上级管理部门的评议意见,考评结果抄告上级管理部门。

第三章 评议考核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主体、行政执法内容、行政执法程序、行政执法案卷质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等。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主体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设立,主体资格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人员经培训合格,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内容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行为符合执法权限;

(二)行政执法依据适用正确;

(三)认定事实准确,证据充分,证据、材料的收集和采用合法、规范;

(四)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自由裁量权运用适当;

(五)改变行政执法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

(六)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得到全面、有效实施。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程序情况主要包括:

(一)执行立案、受理有关规定;

(二)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

(三)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

(四)依法举行听证;

(五)依法履行回避义务;

(六)遵守法定时限;

(七)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行政执法文书;

(八)遵守其他法定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文书使用齐全、填制规范;

(二)行政执法案卷按要求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三)行政执法案卷内容体现依法行政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情况主要包括:

(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维持率;

(二)行政复议决定和行政诉讼判决的执行情况。

第四章 评议考核标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定量为主。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由通用标准和专用标准组成。通用标准应当依据规范行政机关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结合行政执法的共同要求确定。专用标准应当依据由本部门组织实施和参与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和岗位职责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确定。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省级通用标准,由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省级专用标准,由省级行政执法部门制定,报省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结合实际,依照省级标准,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具体标准,或者根据形势发展需要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对原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章 评议考核方法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可以采取组织考评、自查自评、互查互评等方法,做到日第二十二条 内部评议考核是指评议考核机关对评议考核对象组织的考核活动。内部评议常评议考核与评议考核有机衔接、内部评议考核与外部评议有机结合。

考核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汇报;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三)对执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

(四)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五)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

第二十三条 外部评议是指评议考核机关组织行政管理相对人、社会各界进行的评议活动。外部评议可以采取以下方法进行:

(一)召开座谈会;

(二)发放行政执法测评卡;

(三)设立公众意见箱;

(四)聘请行政执法监督员;

(五)设立行政执法测评点;

(六)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用百分制计分方式。其中,通用标准分值占百分之三十,第二十五条 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主动征求人大、政协、审判、检察等机关的意见,第二十六条 评议考核机关应当创造条件,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手段开展评议考核,提高评专用标准分值占百分之五十,外部评议情况分值占百分之二十。

必要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与评议考核。

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第六章 评议考核结果及其应用

第二十七条 根据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得分情况,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确定考核等次。考核得分与考核结果的具体对应办法,由考核机关确定。

第二十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与依法行政考核、目标管理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公务员考核等有机结合,避免对行政执法工作进行重复评议考核。相关考核涉及行政执法工作的,应当直接使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

第二十九条 对行政执法成绩突出,在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对在评议考核中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机构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要责成其认真分析原因,明确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对有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七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2_年08月10日 实施日期:202_年09月01日(地方法规)

第三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模版]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责任,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2_〕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_〕3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过程和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三条鼓励执法人员对其实施的执法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对于成绩突出的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与奖励。

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岗位职责与工作规程》为标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机关公务员考核的一项内容。

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考核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组织领导及工作机构

第七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成立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评议考核、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办公室)设在办公室,由相关部门人员组成。

第八条办公室负责评议考核、执法责任追究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工作。

(一)组织制定评议考核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日常评议、重点考核;

(三)向领导小组报告评议考核情况;

(四)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有关工作。

第三章评议考核范围与内容

第九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范围是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执法行为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执法人员。

第十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行政执法人员履行《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岗位职责与工作规程》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等;

(二)行政执法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结果;

(三)行政执法案卷质量;

(四)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情况;

(五)其他评议考核内容。

第四章评议考核方法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内部评议和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内部评议包括日常评议考核与重点评议考核。

第十二条日常评议考核实行个人评议考核与组织评议考核相结合。

个人评议考核由行政执法人员对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岗位职责与工作规程》进行自我评价,提交评议考核总结报告。

组织评议考核由执法人员所在科室对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十三条重点评议考核是指对确定的执法岗位或执法人员进行的不定期评议考核。重点评议考核的内容:

(一)根据局工作安排确定的部分执法岗位或人员;

(二)日常评议考核发现问题的执法岗位或人员;

(三)外部评议发现问题的执法岗位或人员;

(四)领导小组认为其他需要重点考核的情形。

第十四条重点评议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评议考核的执法岗位或人员;

(二)制定评议考核方案;

(三)办公室及相关部门人员具体实施评议考核,提交评议考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核;

(四)公布评议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重点评议考核可以采取听取汇报、开座谈会或者个别谈话、评查行政执法案卷等方式。

第十六条外部评议可以采用召开行政相对人座谈会、发放评议卡、设置意见箱、开通评议电话、聘请评议监督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

外部评议情况应当及时报告领导小组,并作为最终考核意见的重要根据。

第五章评议考核结果

第十七条日常评议考核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由部门负责人督促责任人员及时纠正。

第十八条重点评议考核、外部评议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由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评议考核中发现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依照《青海省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处理。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机关公务员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考核有机结合,对表现突出、成绩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予以表彰与奖励。

第四篇: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范文模版]

中国人民银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信息分类: 执法依据 发布日期: 202_-12-03 10:45:56 信息索取号:D00650-0701-202_-0255

文件编号: 银办发〔202_〕1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责任部门: 办公室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推进人民银行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通过内部评议考核和外部评议对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和执法成效进行评价,并对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实施有效监督的一种方式。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职能部门,是指依法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内设职能部门。

本办法所称执法人员,是指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 实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由本行监察部门、法律事务部门、人事部门和内审部门组成评议考核小组进行。监察部门具体负责评议考核小组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人民银行上级行认为必要时,可以依照前款规定组成评议考核小组对下级行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二章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方式、内容和标准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采取内部评议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 内部评议考核是指在人民银行系统内进行的评议考核,包括个人自我考评和组织考评。

个人自我考评是指执法人员对本人在执法工作中的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价。

组织考评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评议考核小组通过审查本行执法职能部门的执法工作总结和本行执法人员的执法自我考评报告,评查执法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等方式,对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工作进行的评议考核。

第九条 外部评议是指人民银行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充分听取有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地方人民政府对人民银行执法工作的意见和评价。

外部评议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情况调查表、设立公众意见箱等方式进行。

第十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职能部门指派的从事执法工作的人员是否具有执法资格;

(二)执法人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

(三)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是否在法定权限内行使执法职权;

(四)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是否严格遵守和执行法定程序,全面履行公示、告知等义务;

(五)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承办执法事项时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准确;

(六)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承办的执法事项是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七)行政执法决定是否合法、适当,以及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被提起行政诉讼的结果;

(八)执法案卷是否完整、规范;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规章规定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标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没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并且在执法工作中受到有关单位的好评,或者其创新的执法工作方法使执法质量和执法效率显著提高的,或者在执法工作中有其他突出成绩并得到评议考核小组认可的,评议考核为优秀。

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没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评议考核为合格。

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虽然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但已经及时纠正,并且没有造成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损失的,评议考核为基本合格。

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并且没有及时纠正的,或者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引起行政争议的,或者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给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评议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评议考核小组对执法职能部门评议考核的结果,应当作为执法职能部门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执法人员评议考核的结果,应当作为执法人员公务员考核或者行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执法人员被评议考核为不合格的,其考核等次不能评定为优秀。

第三章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程序

第十三条 个人自我考评应当由执法人员对本人的执法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向执法工作期间所在的执法职能部门提交个人自我考评报告。

第十四条 执法职能部门应当根据执法人员提交的个人自我考评报告和本部门执法工作的情况以及本部门外部评议的结果进行总结,并向本行评议考核小组提交本部门的执法工作总结和本部门执法人员的自我考评报告以及外部评议的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外部评议应当由执法职能部门在本部门的执法工作总结前进行。

第十六条 评议考核小组应当根据本行执法职能部门提交的执法工作总结和外部评议材料,及时组织对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考评工作。

评议考核小组成员应当对执法职能部门的执法工作总结和外部评议反映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及时对执法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和执法成效作出评价,提出评议考核意见。

评议考核小组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评查执法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等方式,对执法职能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质量和执法成效进行评议。

第十七条 评议考核小组对有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执法职能部门或者执法人员已经立案调查,但尚未结案的,只对执法职能部门或者执法人员进行评议,待结案后再确定考核等次。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应当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九条 人民银行下级行的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银行的监察部门报告本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情况,接受上级行的监督。

第二十条 人民银行上级行应当加强对下级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并将下级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结果作为对下级行考核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附

第二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的监察部门应当在每年二月底前将本辖区上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监察局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参加评议考核的执法职能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情况,内部评议考核和外部评议的情况,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况,改进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建议,以及其他有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议。

第二十二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6年6月1日起实施。

第五篇:镇江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深入开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本市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政委托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主管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主管本系统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情况;

(二)法制学习、宣传情况;

(三)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情况;

(四)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五)实施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情况;

(六)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工作情况;

(八)行政执法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六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分为日常评议考核与评议考核。

第七条日常评议考核是指评议考核机关组织有关人员对被考评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日常评议考核应当以监督检查具体行政行为实施情况作为重点内容。

第八条评议考核是指评议考核机关按照所制定的评议考核具体标准对被考评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的评议考核。

评议考核机关一般于每年年底组织对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评议考核。

第九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方式:

(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汇报;

(二)检查或者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行政执法案卷;

(三)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四)现场检查行政执法情况;

(五)处理行政执法投诉情况;

(六)评议考核机关确定的其他评议考核方式。

第十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范围,作为评价行政执法机关全面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百分制的形式。得分在90分以上并且名列前二十名的单位,由市政府授予其“行政执法工作先进单位”称号;评议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当年参评综合考核奖、“法治镇江合格单位”和“法治镇江建设示范点”的资格。

评议考核结果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各辖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1998年11月18日颁布的《镇江市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江苏省文化厅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