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怎么样办理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和需要提交的资料文件
咨询办理请见右上角:
中国-冰岛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英文:
Certificate of Origin used in FTA between CHINA and ICELAND 填写的资料:
1、填写出口人合法的全称、地址和国名。该出口人必须是在我局注册登记的公司,地址要求明确至街道或路名。
2、填写收货人合法的全称、详细地址和国名,地址必须详细到街道。最终受货人不明确时该栏可以填写“TO ORDER”。
3、填写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运输工具号不祥可简单打运输方式,如:“BY SEA” 或“BY AIR”。卸货港必须是冰岛港口。
4、备注栏填写需要备注的内容。
5、按顺序填写货号编号,最多不得超过20项。如货号多于20项,则应另申请一份证书。
6、填写包装上的运输唛头及编号。唛头上不得有境外制造的字样。不得填写“见提单”或“见发票”等。唛头是图案形式的可采取贴唛。将唛头复印粘贴到证书的第五到十一栏空白处,不能出边框,不能覆盖。一页贴不完可贴在第二页,依此类推。
7、列明每种货物的详细名称,并使其能与发票上的货名及证书H.S.编码相对应。注明包装数量及包装方式。货物无包装,应注明“散装(IN BULK)”或“裸装(IN NUDE)”。唛头上注明是挂装的衣物,可打总“件数(PCS)”;品名项数不得超过20项;
8、每项货物名称需注明对应的六位协调制度编码(H.S.编码);
9、注明申报货物享受优惠待遇所依据的原产地标准。完全国产:填写“WO”含有中国—冰岛双方原材料,由符合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填写“WP”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符合产品特定规则的规定:填写“PSR”
10、填写货物数量的计量单位。计量单位应依据发票所列的销售单位为准。如:“升”、“立方米”等。
11、填写实际发票号,发票日期。填制申报日期,申报员签名,加盖公章。
12、填制签署日期,由经授权的签证人员签名,签证机构加盖“FORM A”字样的签证机构备案印章。如后发证书,后发标记 “ISSUED RETROSPECTIVELY”字样加印于十二栏。
详情须知:
后发证书的签发
货物装运前申办的证书属正常证书;货物装运一年以内可以申办后发证书,申办要求同普惠制后发证书的签证要求,此时证书第十二栏加印“ISSUED RETROSPECTIVELY”字样。 更改证书的签发
证书签发后出口人发现证书错误可对证书进行更改申请。更改证书须提供原签发证书的正本,新旧证书应为同一批货物。新证的申报日期和审证日期应与旧证一致。旧证作废归档。 重发证书的签发
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出口人可办理证书重发。办理时需提供原证书正本的复印件或第二副本,同时提供相关的商业单证的复印件,如提单、报关单。除“出口商的申明”栏目、“签证当局的证明”栏目外,重发证书各栏内容应与原证书一致;重发证书签发日期为实际签发日期;重发证书申请日期为实际申请日期;审核通过的重发证书由签证系统自动标注在“备注”栏注明 “原产地证书正本(编号_____日期_____)经核准的真实副本”字样。
第二篇:关于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国质检通[2003]481号
关于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
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香港、澳门中检公司:
根据海关总署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有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简称《中国-东盟框架协议》)项下“早期收获”方案的公告要求,为使我国出口到东盟有关国家的“早期收获”方案项下的产品享受东盟给予的关税优惠待遇,自2004年1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现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签证管理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中国-东盟框架协议》“早期收获”方案项下所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即HS第1章至第8章产品。这些商品必须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见附件2)和签证核查程序(见附件3)。
二、凡申请办理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单位,必须预先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签证时,必须提交《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填制正确清楚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和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联运提单以及必要的其他证件。
三、凡经香港或澳门转运至东盟各国的上述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出口货物,在获得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后,申请人需持上述证书及有关单证,向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或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未再加工证明”。
四、根据海关总署2003年第78号公告的要求,凡经香港或澳门转运至内地的上述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货物向海关申报时,须提供香港中国检验有限公司或澳门中国检验有限公司签发的“未再加工证明”。
五、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采用规定的统一格式FORM E(见附件1),其主要填制要求见证书正本反面所列的填制说明。
六、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签证人员,必须为已向东盟各国海关注册备案的检验检疫机构签证人员。
七、后发证书应由检验检疫机构在第12栏填写“ISSUED RETROACTIVELY”。
八、如果已签发的证书正本遗失或损毁,申请单位可在产品出运后1年的期限内,持原证书第3副本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经检验检疫机构审查,同意重发时,应由检验检疫机构在第12栏加注:“CERTIFIED TRUE COPY”。签证时间应为原证书的签证时间。
九、证书第7栏中所指的进口国HS编码即为我国现采用的国际上协调统一的HS编码,要求填写四位数HS品目号。
十、签证印章加盖在证书第12栏,证书正本和3个副本均需加盖印章。
十一、其他填制要求,按照《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核查程序》执行。核查程序未列明之处,参照普惠制产地证签证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执行。
十二、自2004年1月1日起,《中泰蔬菜水果协议》并入“早期收获”方案中继续执行。海关总署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2003年第55号公告中公布的《中泰蔬菜水果协议》项下的货物临时原产地规则废止执行。
各地检验检疫局要及时组织签证人员学习《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签证核查程序》,保证签证质量,使我国出口至东盟成员国的特定产品享受关税优惠待遇。
总局已将各地检验检疫局授权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签证机构名称、地址、签证印模和签证人员手签笔迹向东盟各成员国主管部门备案。各局应保持签证人员的稳定性,如有人员变更,应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通关司原产地处备案。
二OO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第三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FORM E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FORM E
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国家和代码:105 文莱 Brunei、107 柬埔寨 Cambodia、112 印尼 Indonesia、119 老挝 Laos,PDR、122 马来西亚 Malaysia、106 缅甸 Myanmar、129 菲律宾 Philippines、132 新加坡 Singapore、136 泰国 Thailand、141 越南 Vietnam,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为HS编码中1-8章的农副产品,该项下的产品享受零关税待遇。
证书号:证书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
(证书号编定规则例如: ZJEA33121/050001)
(注:ZJ-浙江 E-《〈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A33121-公司注册号 05-2005年 0001-企业流水号)
证书的第1、2、3、5、6、9、10、11栏内容和填制要求参见本节1《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相应各栏的填制要求。
第4栏:官方使用
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待遇,进口成员国海关必须在第4栏作出相应的标注。
第7栏:货物名称和HS品目号
货物品名必须详细,以便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生产商的名称及任何商标也应列明;
HS品目号为国际上协调统一的HS品目号,填4位数HS品目号。
第8栏:原产地标准
——货物为出口国完全生产的,不含任何非原产成分,填写“X”;
——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未使用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写该国家成份的百分比,例如70%;
——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使用了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写中国-东盟累计成份的百分比,例如40%;
——货物符合产品的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第12栏:官方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日期。
检验检疫局签证人员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签证印章。
当申请单位申请后发证书时,需在此栏上应加注“ISSUED RETROACTIVELY”;
当申请单位申请重发证书时,需在此栏上应加注“CERTIFIED TRUE COPY”。
证书应由下列颜色的一份正本及三份复本组成:
正本——米黄色 交给进口商;
第一副本——浅绿色 检验检疫机构留存;
第二副本——浅绿色 交给进口商,货物在进口国通关后交还检验检疫机构;
第三副本——浅绿色 出口商留存;
附:
申请单位领证时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1.《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一份;
2.《〈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一套;
3.正式出口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如发票内容不全,另附装箱单;(盖章,不得涂改)
4.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必须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
5.签证机构需要的其他单据。
6.缴纳签证费40元。
第四篇: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E)填制说明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 E)填制说明
签发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书的国家和代码:
96文莱 Brunei、116 柬埔寨 Cambodia、360 印尼 Indonesia、418 老挝 Laos,PDR、458 马来西亚 Malaysia、104 缅甸 Myanmar、608 菲律宾 Philippines、702 新加坡 Singapore、764 泰国 Thailand、704 越南 Vietnam,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为HS编码中1-8章的农副产品,该项下的产品享受零关税待遇。
1、证书号:证书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
证书号编定规则 E08333333121000
1E-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08-2008年333333121-公司注册号0001-企业流水号
2、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出口商公司名称应与注册时相同。必须打上国名、地址。
例:ZHEJIANG NATIVE PRODUCE & ANIMAL BY-PRODUCTS I/E CORP.NO.368 NORTH ZHONGSHAN ROAD,HANGZHOU,CHINA3、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
此栏须填上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不可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此栏须打上国名。
4、第3栏:运输细节
根据证书要求如实填写出运日期、运输工具名称和装卸货港口
5、第4栏:官方使用
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待遇,进口成员国海关必须在第4栏作出相应的标注。
6、第5栏:商品顺序号
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分列“1”、“2”、“3”„„,以此类推。单项商品,此栏填“1”。
7、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填具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的唛头一致;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地区和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原产地字样(例如:MADE IN TAIWAN,HONG KONG PRODUCTS等);如货物无唛头应填“N/M”。如唛头为特殊文字、图形等无法输入的字符,则打上(SEE THE ATTACHMENT),用附页填打所有唛头(附页的纸张要与原证书一样大小),在右上角打上证书号,并由申请单位和签证当局授权签字人分别在附页末页的右下角和左下角手签、盖印。附页手签的笔迹、地点、日期均与证书第11、12栏相一致的。
注意:有附页时,请在申请书备注栏注明“唛头见附页”,否则计算机退回。
8、第7栏:包装数量及种类,货物名称和HS编码。
货物品名必须详细,以便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生产商的名称及任何商标也应列明;
HS编码为国际上协调统一的HS编码,一律填前6位数。
9、第8栏:原产地标准
——货物为出口国完全生产的,不含任何非原产成分,填写“X”;
——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未使用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写该国家成份的百分比,例如70%;
——货物在出口成员国加工但并非完全生产,使用了原产地累计规则判断原产地标准的,填写中国-东盟累计成份的百分比,例如40%;
——货物符合产品的特定原产地标准的产品,填写“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
10、第9栏:毛重或其他数量
注:此栏应以商品的正常计量单位填,例如“只”、“件”、“双”、“台”、“打”等。例如:3200 DOZ.或6270 KGS.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只有净重的,这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NET WEIGHT)。
11、第10栏: 发票号码及日期
注:此栏不得留空。月份一律用英文(可用缩写)表示,例如:PHK50016 Apr.6,2005此栏的日期必须按照正式商业发票填具,发票日期不得迟于出货日期。
12、第11栏:签证当局的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日期,例如:HANGZHOU CHINA APR.6,2005检
验检疫局签证人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签证印章。
注:此栏日期不得早于发票日期(第10栏)和申报日期(第12栏),而且应早于货物的出运日期(第3栏)。
13、第12栏:官方证明
此栏填打签证机构的签证地点、日期。
检验检疫局签证人员经审核后在此栏(正本)签名,盖签证印章。
当申请单位申请后发证书时,此栏上应加注“ISSUED RETROACTIVELY”;当申请单位申请重发证书时,此栏上应加注“CERTIFIED TRUE COPY”。
第五篇:关于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急件国质检通函〔2008〕654号
关于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
证明书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为使我国出口到新西兰的产品能够享受《协定》项下关税优惠待遇,自2008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开始签发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现将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有关签证要求通知如下:
一、《协定》项下产品的原产地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CTC)为主,区域价值成分(RVC)和加工工序等标准为辅,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表(见附件1)中包含全版本海关税则HS编码第1-97章所有产品相应的原产地标准。凡申请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出口产品,必须符合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操作程序(见附件2)和表中所列原产
地标准。
二、凡办理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的申请人,必须预先在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申请签证时,必须提交《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按规定填制的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出口商品的商业发票副本及必要的其他单据。
三、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明书采用统一规定的格式,其填制要求见证书正本背面所列的填制说明(见附件
3)。
四、证书第7栏所列产品项目不得超过20项。
五、证书第10栏中所指HS编码填写我国现采用的国际协调统一的六位HS编码。
六、证书第15栏加盖FORM A签证印章,证书正本和两份副本均需加盖签证印章。
七、如原产地证书被盗、遗失或损毁,在出口商或制造商确信此前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正本未被使用的情况下,可签发经核准的原产地证书副本,并在重发证书上注明 “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__ dated ___”。
八、其他填制要求按照《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签证操作程序相关规定执行。
各地检验检疫局要及时组织签证人员学习《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操作程序》,广泛向企业宣传自贸区优惠贸易政策,使我国出口至新西兰的产品享受《协定》项下关税优惠 — 2 —
待遇。有关原产地规则具体操作辅导材料,请登陆总局内网下载。总局已将各直属检验检疫局的签证机构名称、地址和签证印模向新西兰海关备案。各局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向总局通关司备案。
附件:1.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特定产品原产地标准表(电
子版)
2.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规则及签证操作程序
(中译本节选)
3.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书样本及其填制说明
(抄送单位无附件)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九日
主题词:签发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明书通知 抄送:存档(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2008年9月22日印发 录入:王侃校对:王炜玮—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