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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名词解释
编辑:风月无边 识别码:22-1103955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14 19:20:58 来源:网络

第一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名词解释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委员会制: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委员会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负责制。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纵向分为基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02_年全国最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法律行为。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202_年全国最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社会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或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裁决行政争议的行为,行政司法中的法律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以行政机关的为一方,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抽象行政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电大专科形考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限国家机关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某种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情报公开制度: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对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均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被追偿人:是实施加害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行政法律关系: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行政合同的变更:是指现存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满足公益的需要而行使一定的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如出现不可抗力,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或限制。行政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所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管理行为。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谴责和警戒。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财产罚: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一般行政监督:又称一般职能的行政监督,是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行政监察: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审计监督:它是根据会计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议报告,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谦政建设的活动。65、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

力。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示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

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危险责任原则:该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行政先行原则: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行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如果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则请求权人方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救济: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司法机关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涉外因素是指行政案件的原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的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居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背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执行阻却: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导致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或者根本不能进行的特殊情况。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顺利执行,对有妨碍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执行回转:是指执行程序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依法被撤销,或者出现其他原因,又因执行人员采取措施,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执行回转是纠正执行错误的一项补救制度。再执行:执行程序结束后,因发生某些特殊情况需要再次执行的,称为再执行。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行争执,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电大专科形考行政诉讼被告:是指作出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司法机关的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市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集权制与分权制:集权制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或有自主权,一切均需按照上级机关的指示去办。分权制指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有自主决定权。上级机关对其权限内决定的事项不加干涉。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定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程序重新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调查:为了实现行政目的,由行政主体依据其职权,对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进行的,能够影响相对人权益的检查、了解等信息收集活动。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有公共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行政诉讼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出手公共目的,为满足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强制取得个人和组织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并给予合理补偿的行政行为。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行政程序: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应当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行政追偿:指国家行政机关向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或履行其他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时,要说明作出该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制度。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给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是指依法履行赔偿义务,接受赔偿请求,支付赔偿费用、参加赔偿诉讼程序的行政机关。.告知制度: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将有关事项告知相对人的制度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指法律规范对其范围、条件、标准、形式、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制度。比例原则: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目标可能对相对人权益造成某种不利影响时,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保存适当比例。行政监察:指国家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纪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进行监督纠举、惩罚违法、违纪行为的活动。行政相对人: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个当事人。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行政确认: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与合同无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为。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驶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和法律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解决当事人行政争议的程序。

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处罚事

项,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程序。执行罚:是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为他人代履行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可以新的金钱给付义务,以迫使其履行的强制执行。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即假定其合法有效,任何机关、组织、个人,未经法定程序,均不得否定其法律效力。行政处理: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任务根据行政相对人申请或根据职权依法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赔偿: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负责向受害人赔偿的制度。

第二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名词解释和简答题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 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 关系称为行政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 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简称法律事实。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行政管理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行政机关: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用权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

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 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行政相对方:在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虽然合法但不合理.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问答题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言之,行政诉讼法就是调整行政诉讼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顺利执行,对有妨害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行政判决分为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两种

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行政裁定与行政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资格许可:指行政主体应申请人的申请,经过一定的考核程序发一定的证明文书,允许其享有某种资格或具备某种能力的许可,如律师证等.一般来说,资格许可的同时也包含了被许可人的行为许可.要式行政行为: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首长制和委员会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简称首长制;而赋予委员会议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议负责制,简称委员会制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不是必须经过的审理程序,不具有审级的性质,是第一审、第二审以外的检验法院已结案件办案质量的一种监督程序。

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涉外因素是指行政案件的原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

层次制与职能制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

集权制与分权制集权制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或有自主权,一切均需按照上级机关的指示去办。分权制指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有自主决定权。上级机关对其权限内决定的事项不加干涉。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 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即我国公务员的范围限于在政府系统任职的国家公职人员,不包括各级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设置的,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行政法的法源的形式有哪些?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 简述行政许可的特征?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性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确认民事财产权利和确认民事关系的行为,不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质,因而不属于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对内部的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产生的行政行为,无申请则不产生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准予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实施行政许可的结果是,行政相对人获得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

简述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律特征?①必须是行政管理相对的一方行政相对人②必须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承担具体行政行为法律后果或受其影响③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的特征?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一特征将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区别开来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主要是指行政主体应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独立地对外发布决定和命令,独立采取行政措施等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4)行政主体一般由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提当

简述一般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工作报告。检查。专案调查。审查。备案。批准。提出议案。改变或撤销。惩戒。

简述划分个人行为与机关行为的标准?①公务员的行为以所属机关的名义做出的,属机关行为,以自己名义作出的属个人行为②公务员的行为是在他的职责范围内做出的,属于机关行为,如果超越职责范围,必须结合第一标准和第三标准综合认定③公务员的行为是执行机关的命令或委托,不管机关的命令或委托是否超越权限,概属机关行为。被委托组织与被授权组织的区别是什么?①性质不同。被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被授权组织属于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活动②产生的依据不同。被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机关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产生③行为的后果不同。被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被授权组织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构成。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法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行政法律关系既然是一种权利义务关系,那么,由权利、义务构成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也是行政法律关系不可缺少的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1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除了必须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以外,还必须具有两个基本的条件: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2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3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消灭,从而使原行政法律关系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全部消灭,从而使原法律关系消灭

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是通过其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表现出来的。1)行政相对方的权利:提出申请的权利、参与行政管理的权利、听证的权利、了解情况的权利、申请行政法上的救济的权利2)行政相对方的义务:服从行政管理的义务、协助行政主体执行公务的义务、遵循法定程序要求的义务

国家行政机关的设置原则?适应需要原则、精简原则、高效率原则、依法设置的原则

简述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必须严格遵行行政法律规范的要求,不得享有行政法规范以外的特权,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无效;违法行政行为依法应受到法律制裁,行政主体应对其行政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政合法性原则包括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两方面的内容。违反实体法和违反程序法都是对行政合法性原则的破坏。实体法是指规定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行政法律规范。程序法则通常是为保证行为程序公正,没有偏私,从而保障实体权利得以实现的法律规范。行政程序合法包含三方面的内容:1)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执行这一原则的制度是回避制度。2)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纠纷时不能偏听偏信,应当给予当事人同等的辩论机会。3)决定对当事人不利的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当事人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这是指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限划分、行政专业部门与综合部门的权限划分、上级与下级的权限划分等都必须依据法律确立。各部门不能超过法律赋予的职权范围,否则即构成违法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就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仅应遵循实体法规范,而且应遵循程序法规范,两者不能偏废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行政合理性原则?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基于实际行政活动的需要而存在的。任何法律都是有限度的,尤其是规范行政活动的法律。主要表现在1)法律不可能规范全部行政活动2)法律对行政活动的规范,应留出一定的余地,以便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理。如果法律对行政活动规定得面面俱到,毫无裁量余地,则最终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束手无策。具体要求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行政职权的特征?1)强制性2)不可处分性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另外,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还享有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行政优先权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所享有的种种职务上和行为上的优先条件。行政优先权虽然不属于行政职权,但它与行政职权密切相关,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保障条件。行政优先权主要包括先行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和推定有效权。行政受益权是指行政主体从国家所享受到的各种物质优益条件。为了保证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提高行政效率,国家必须向行政主体提供各种物质条件,如财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公务员在法律地位上享有特点?享受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各种权利,同时履行宪法和法律要求公民履行的各种义务;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个人行为,但不能以国家名义从事公务行为,否则就是另外一种身分了;他的个人行为只代表他个人,不具有强制性,而且行为效果归属于他自己。公务员有资格作为国家的代表,以公务机关的名义从事公务行为;公务员享有行政职权,享有行政优益权,同时需要承担行政职责; 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具有强制性,公务行为所引起的效果,由所属公务机关承受;所属公务机关对公务员个人过错负连带责任。

行政法制监督的构成?行政法制监督是由主体、对象和内容三部分构成的。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和被授权的组织中的行使行政职权的工作人员。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监督国家公务员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1)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3)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4)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

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1)主体合法。是指作出行政行为的组织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2)内容合法:行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充分的事实根据;行为有明确的依据,正确适用了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必须公正、合理,符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3)程序合法:行政行为符合行政程序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的步骤和顺序。

行政立法的性质?行政立法既有行政的性质,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具有立法的性质,是一种准立法行为。应当结合这两个方面来认识行政立法。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质:行政立法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行政立法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及与行政管理密切关联的事务;行政立法的根本目的是实施和执行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实现行政管理职能。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质:行政立法是有权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活动;行政立法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行政立法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必须经过起草、征求意见、会议审查、通过、签署、公布等法定程序。

行政强制的特征?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即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没有权力直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强制,但行政强制的主体并不因此而变成人民法院,行政强制也未因此改变其行政的性质。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相对方的财物和人身自由。由于相对方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或对社会秩序及他人人身健康和安全可能构成危害或其本身正处在或将处于某种危险状态中,而导致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强制行为。行政强制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

行政强制执行具有以下特征?行政强制执行以行政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进行执行和解 行政合同有如下特征: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行政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行政合同的双方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 行政指导有以下特征:行政指导是非权力行政活动;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行为;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属于单方行为;行政指导是一种适用较大幅度的弹性的管理领域;行政指导适用法律优先的原则;行政指导是一种外部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也就是说,行政处罚不是在个人或组织不履行法定义务时,促使义务人承担义务的措施,而是对个人或组织不履行法定义务或不正当行使权利时的一种制裁,促使其不再重犯。行政处罚的这一特征使其与行政强制执行区别开来。

论述追偿制度与赔偿制度的关系?1)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其赔偿范围是: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殴打或者以其他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违法使用武器、警具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的;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违法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侵犯财产权造成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2)行政补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因合法的行政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由国家依法予以补偿的制度。他们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为调整对象不同,前者为行政机关及其成员的违法行为,后者为合法行为。两者的范围也不同,后者比前者更广。行政补偿和行政赔偿都可以适用调解,但是,公民因与行政机关对行政补偿不能达成协议而起诉的,适用一般的行政诉讼。

论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1)通报批评,即由有权机关在一定范围采取的一种书面形式的批评措施.2)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即由承担行政责任行政主体本身向相对方采取的一种事后悔过措施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即由承担行政责任行政主体或其他有权机关在一定范围采取一定的方式对相对方采取的一种事后补救措施4)返还权益,恢复原状.针对违法和不当的剥夺权益,侵害财产的行为采取的恢复措施5)停止违法行为6)撤销违法决定7)撤销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8)履行职务.即针对行政主体不作为行为而采取的继续履行职责一种方式9)纠正不当.对不当的行政行为及时纠正10)行政赔偿.由于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给相对方造成损害的要给予经济上的赔偿.2、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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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6、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7、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

9、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

1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13、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行政职责随行政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15、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者,称为首长负责制。n17、委员会制: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委员会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负责制。

18、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纵向分为基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

20、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1、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02_年全国最

22、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法律行为。

23、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24、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n25、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n26、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27、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202_年全国最

28、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29、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社会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或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

"Y30、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裁决行政争议的行为,行政司法中的法律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以行政机关的为一方,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

31、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

32、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

33、抽象行政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35、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电大专科形考

36、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限国家机关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37、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某种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

38、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

39、情报公开制度: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对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均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

40、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41、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42、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43、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45、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46、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47、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48、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49、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50、被追偿人:是实施加害行为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和个人。

51、行政法律关系: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2、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53、行政合同的变更:是指现存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满足公益的需要而行使一定的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如出现不可抗力,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或限制。

54、行政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55、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所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管理行为。

56、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57、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谴责和警戒。

58、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59、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

60、财产罚: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

61、一般行政监督:又称一般职能的行政监督,是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

62、行政监察: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63、行政监督: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

64、审计监督:它是根据会计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议报告,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谦政建设的活动。65、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66、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67、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68、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69、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70、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72、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

76、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78、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示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79、危险责任原则:该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80、行政先行原则: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行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如果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则请求权人方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

81、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82、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83、行政机关救济: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84、司法机关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86、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87、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88、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89、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90、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91、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

92、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涉外因素是指行政案件的原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

93、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

94、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95、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96、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的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

98、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99、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居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背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已的合法权益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101、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

105、执行阻却: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导致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或者根本不能进行的特殊情况。

106、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顺利执行,对有妨碍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执行回转:是指执行程序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依法被撤销,或者出现其他原因,又因执行人员采取措施,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执行回转是纠正执行错误的一项补救制度。

108、再执行:执行程序结束后,因发生某些特殊情况需要再次执行的,称为再执行。109、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110、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

: ~ m.[4 ?-s1 f3 ]!e电大专科形考作业答案|电大本科形考作业答案|07年电大作业答案|电大形考作业答案|免费电大历届试题答案|免费电大复习资料111、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

112、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行争执,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114、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电大专科形考

115、行政诉讼被告:是指作出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16、司法机关的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市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

117、集权制与分权制:集权制指行政权力集中于上级机关,下级机关没有或有自主权,一切均需按照上级机关的指示去办。分权制指下级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有自主决定权。上级机关对其权限内决定的事项不加干涉。

118、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第三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

3.行政法的法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4.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所有当事人。

6.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7.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指权利义务。

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

9.行政合法性原则:也就是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要依据法律,不能够与法律相抵触。10.行政合理性原则:就是说行政机关的决定不仅要合法,而且要行为要合乎法律的精神、公平正义。

11.行政主体: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12.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13.行政职责: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14.国家行政机关:自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选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15.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国家行政机关各个要素的排列组合的方式。

16.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责都赋予一人承担的制度。

17.委员会制:委员会议集体决定并承担的制度。

18.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指政府组织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19.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划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范围大体相同。20.公务员:指在各级国家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21.行政职务关系:公务员基于职务同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22.行政授权: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行使的法律行为。23.行政委托: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24.行政相对方: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主织。

25.行政法律监督: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为所进行的监督。

26.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27.行政行为的内容: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法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

行政立法行为:国家行政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订规章和法规的活动。29.行政执法行为:国家行政主体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到实际生活的活动。

30.行政司法行为: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来裁决双方纠纷的活动。

31.要式行政行为:必须根据法定方式、形式进行才能产生生效的行为。32.不要式行政行为: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33.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34.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主体有明显或者重大违法的情形,自始自终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36.行政行为的撤消: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有一般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况下,申请后,被有权机关撤消的活动。

37.行政行为的废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因为某种法定情形而被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的活动。38.行政立法: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情报公开制度: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和对于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不涉及到国家秘密,任何公民都是可以去了解的制度。40.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法,可以制订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政机关。

41.行政立法程序:行政立法主体依照法定的权限制订行政法规和规章所必须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42.行政许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行使某项权利,获得某种资格和能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43.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行使行政许可权并且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主体。

44.代执行: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45.执行罚: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46.行政强制: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自由等采取的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47.行政强制执行: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48.间接强制执行:指行政住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49.直接强制执行: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50.即时强制: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的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51.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主治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便跟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52.行政合同: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照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者消灭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3.行政合同的变更:行政主体对于现有的合同主体、客体或者内容所作出的相应的修改、限制的活动。

54.行政合同的解除:在合同尚未履行或者完全履行的情况下,作为当事人提前结束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的活动。55.行政指导:指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56.行政处罚: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诫罚: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精神上的谴责和警戒。58.人身罚: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处罚形式。59.行为罚: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处罚形式。60.财产罚: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与的剥夺财产的处罚形式。

61.一般行政监督:又称一般职能的行政监督,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

62.行政监察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63.行政监督: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64.审计监督: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于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的客观评价和报告的监督活动。

65.行政违法: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66.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67.行政责任:制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68.行政救济: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69.行政机关救济:行政相对方提出申请,作为有关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行政主体的行为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的救济途径。

70.司法机关救济:行政相对方提出申请,作为人民法院对于行政主体的行为予以纠正并追究其责任的救济途径。

71.行政复议: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72.复议申请人: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3.复议被申请人: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74.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76.行政复议管辖: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分工。

77.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78.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79.危险责任原则:又称无过错原则,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是侵犯了向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80.行政先行原则:指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81.行政赔偿:行政主体及其行政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82.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83.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参加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4.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用以指导整个行政诉讼活动或者行政诉讼主要阶段的活动的基本准则。

85.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人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87.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88.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89.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90.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91.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92.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93.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94.行政诉讼当事人:事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95.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96.行政诉讼被告:是指作出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97.起诉:事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98.执行阻却: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导致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或者根本不能进行的特殊情况。

99.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提出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程序。

100.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101.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到实现的活动。

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103.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顺利执行,对有妨害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104.执行回转:是指执行程序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依法被撤消,或者出现其他原因,又由执行人员采取措施,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

105.再执行:指执行程序结束后,因发生某些特殊情况需要再执行的,称为再执行。106.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107.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

108.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体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109.撤诉:就是在法院判决或者裁定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放弃其起诉权的活动。110.诉讼中止: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发生某种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人民法院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

111.诉讼终结:在诉讼过程中,发生某些无法克服和难以避免的特殊情况,作为人民法院暂时停止诉讼程序的进行。

112.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

113.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114.行政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

115.维持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的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116.撤消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作出的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

117.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

118.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背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

第四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侵权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或者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行政法: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而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行政法的法源:在我国具体的法律规范表现形式的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正式(有权)法律解释中都包含有行政法律规范,它们共同构成行政法部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规定或批复、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协定以及习惯法、法理也是行政法的渊源。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和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享有行政法上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行政合法性原则:又称依法行政原则或行政法治原则。就是说所有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并执行行政法律的规定,一切行政活动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任何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得享有法外特权,越权行为是无效行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导致相应的法律后果,一切行政违法主体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行政合理性原则: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行政职权:是指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是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是各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其权能。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职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设置的、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也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法最主要的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的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

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的称首长制。

委员会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委员会集体承担者,称委员会议负责制。

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指政府组织从纵向分为若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不同,各对其上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职能制:又称分职制,指行政组织同一层级横向划分为若干个部门,每个部门业务性质和基本职能相同,但互不统属、相互分工合作的组织体制。

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授权:指行政组织内部上级机关把某些权力授予下级行政机关或职能机构,以便下级能够在上级的监督下自主的行动和处理行政事务。

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职责范围内依法将其行政职权或行政事项委托给有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受委托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管理行为和行使职权,并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一方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言的权利、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

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行政执法:就是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将法律、法规和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组织,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得以实现的活动。行政司法: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行政争议和某些民事纠纷所作的司法性裁决。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一定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

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是指行政行为具有明显的、重大的违法行为,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有权国家机关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某种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告失去法律效力。

情报公开制度:具体问题所需要的特定知识和信息予以公开的制度.

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

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性管理行为。

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许可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代执行: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发行法定义务,并向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

执行罚: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

行政强制: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和行为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行政强制执行: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发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发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直接强制执行:是指法定义务人不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执行机关依法对其人身、财产实施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执行措施。

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行政合同: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利与义务的协议。

行政合同的变更:指现存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行使一定的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如出现不可抗力,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或限制。

行政合同解除:指合同尚未全面履行时,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的管理行为。

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

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谴责和警戒。行为罚:以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

财产罚: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

一般行政监督:以称一般职能的行政监督,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

行政监察: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行政监督:是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

审计监督:是根据会计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议报告,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的活动。行政违法: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救济: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各救济途径。司法机关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

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复议被申请人: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具体行政行为:是批行政机关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的决定。

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为。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

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危险责任原则:以称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行政先行原则: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如果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则请求权人方可提赔偿的诉讼程序。

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制度。

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行政诉讼法基本原则:是指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行政诉讼的主要过程,对行政诉讼活动起支配作用的基本行为准则,对行政诉讼活动有拘束力。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法院起诉。

司法变更权:是国家权力机关以法律的形式赋予人民法院的职权,是国家权力的具体配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

行政诉讼管辖:是指法院上下级之间和同级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它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裁定管辖三类,其中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以合称为“法定管辖”。裁定管辖:是指在特殊情况下,由法院移送、指定等行为确定的管辖。

级别管辖: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参加行政诉讼的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行政诉讼被告:是因原告认为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通知参加应诉,并受人民法院终局裁判拘束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起诉: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断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

第二审程序:是指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的程序。

行政案件的执行: 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行政裁定、行政赔偿判决和行政赔偿调解以及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行为。执行阻却:在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情况的发生,使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或者无法进行,或者无需进行,这种状态称为执行阻却。

行政诉讼强制措施:人民法院对有妨害行政诉讼正常进行行为的人,依法采取的一种司 法行政制裁手段。执行回转:又称再执行,是指在案件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执行机构对已被执行的程序重新采取执行措施,恢复到执行程序开始前的一种救济制度。再执行:执行程序终结后,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需要再次执行称为再执行。

举证责任: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都没有明确规定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一次出现了举证责任这一概念,一般认为,举证责任是法律假定的一种后果,特指承担该责任的当事人必须对自己的主张举出主要的事实根据,以证明其确实存在,否则将承担败诉后果。

撤诉:即原告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放弃其起诉权的诉讼行为。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

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特定情形,使诉讼程序不能继续进行下去,或者失去了继续进行的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的实体裁判。

行政裁定:诉讼期间,人民法院针对行政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判,称为行政裁定。

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

维持判决: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作出的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撤销判决:即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作出的速写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超越职权:即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

滥用职权:即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内,但背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宗旨。

涉外行政诉讼: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第五篇: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1.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行政法律事实:是指由行政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或事实。3.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4.行政法律关系: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5.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也称行政主体或行政法律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6.行政法律关系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7.行政法律关系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8.行政法律关系变更:是指行政法律关系要素的变更,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更和内容变更。9.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

10.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主义等法律理性。行政合理性原则中的“理”是指体现全社会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的法理。

11.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12.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权能。

13.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任何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职责。行政职责职权的产生、变更或消灭而在相应变化。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

14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根据其统治意志,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国家权力、组织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15.国家行政机关的结构:是指构成国家行政机关各要素的排列组合方式。

16.首长制:凡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一人承担着,称为首长负责制。

17.委员会制:政府组织法定的最高行政决策权力和责任赋予委员会集体承担者,称为委员会负责制。

18.层次制:又叫层级制、分级制,是指政府纵向分为基干层次,每个层次所管业务性质相同,各对其上层负责,但其管辖范围随层级下降而缩小。

19.职能制:又叫分职制,指政府组织平行分为若干部门,每个部门所管业务内容不同,但所管范围大体相同。20.公务员:是指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21.行政职务关系:是指公务员基于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力义务关系。

22.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将行政职权及行政职责的一部分或全部授给非行政机关的社会组织形式的法律行为

23.行政委托: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将某项行政职能委托给某一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办理的行为。

24.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25.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行为所进行的监督。26.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27.行政行为的内容:是指某个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方的权力、义务等产生的具体影响。28.行政立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29.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或被授权的社会组织执行或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使法律、法规或规章在实际生活中得以实现的活动。

30.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作为第三方,裁决行政争议的行为,行政司法中的法律关系是三方法律关系,以行政机关的为一方,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各为一方。

31.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根据法定方式进行或者必须具备法定的形式才能生效的行为。

32.不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具备特定形式或特定程序,只需行为人口头意思表示就可生效的行政行为。

33.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34.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组织作出的影响其权益和义务的单方行为。35.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36.行政行为的撤销:是指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发现其违法或不当,由权限国家机关予以撤销,使其失去法律效力。

37.行政行为的废止: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因某种法定情形而依法宣布失去法律效力。

38.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是不属于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

39.情报公开制度:与行政立法有关的情报、资料以及对行政立法计划的解释、说明等,凡事不数以法律规定为国家机密的情况,公民均有权向行政机关了解。

40.行政立法程序:是指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的步骤、方式和顺序。41.行政立法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立法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

42.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或批准、登记、认可等方式,允许其从事某项活动。

43.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是行政许可行为的实施者,是指基于相对人的申请,对相对人的申请进行审查从而决定是否准许或者认可相对人所申请的活动或资格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它是行政主体概念在行政许可活动领域中的具体表现形式。

44代执行: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者第三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强制执行措施。45.执行罚:是指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拒不履行不作为义务或不可替代的作为义务的义务主体,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执行措施。

46.行政强制: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保障行政管理的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方的人身及财产等采取强制性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总称。

47.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48.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政强制措施。

49.直接强制执行:是指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人身或财产施以强制力,直接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或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相同状态的一种强制执行措施。

50.即时强制:是指因情况紧急,为了达到预期的行政目的,行政主体不以相对方不履行义务为前提,即对相对方的人身自由和财产予以强制的活动或制度。

51.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之间,行政主体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的目的,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确立,变更或消灭相互权力与义务的协议。

52.行政合同的变更:是指现存合同基于行政主体的权力如为满足公益的需要而行使一定的裁量权或其他法律事实,如出现不可抗力,在不改变现存合同性质的基础上,对涉及合同主体、客体或内容的条款作相应的修改、补充或限制。53.行政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尚未履行或尚未全面履行是,当事人提前结束约定的权力义务关系的行为。

54.行政指导:是指行政机关在其所管辖的事务范围内,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或者法律原则,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用非强制性的方法或手段,取得该行政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有效地实现一定的行政目的的主动管理行为。55.行政处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给予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56.申诫罚:又称精神罚、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谴责和警戒。57.人身罚:也称自由罚,是指特定行政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58.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59.财产罚: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给予的 剥夺财产权的处罚形式。

60.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即行政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的法律监督,以及行政系统内部设立的专门监督机关的法律监督。

61.行政监察:是指国家各级行政监察机关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纠举、惩戒,具有行政法律效力的专门活动。

62.审计监督:它是根据会计记录等有关经济资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由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核和稽查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经济效益和财政法纪的遵守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审议报告,以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谦政建设的活动。

63.一般行政监督:又称一般职能的行政监督,是指根据行政隶属关系,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所进行的监督,各级人民政府 所属工作部门的监督。

64.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而依法须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65.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66.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因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违反其法定职责和义务而应依法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

67.行政救济: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有权的国家机关依法对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行为实施纠正,并追究其行政责任,以保护行政管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

68.行政机关救济:是指行政管理相对方依法向有权的国家行政机关请求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纠正或追究其行政责任的一种救济途径。

69.司法机关救济:也就是行政诉讼,是指作为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接受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诉讼请求,依照法定的审判职权和诉讼程序,通过处理和裁决行政争议,纠正行政违法,维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

70.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的活动。71.复议申请人:是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收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依法以自己的名义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72.复议被申请人:是指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73.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主体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74.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主体针对不特定的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的行政行为。75.行政复议管辖:是指不同行政复议机关之间受理复议案件的权限和分工。76.行政复议机构: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内设置的专门负责复议工作的机构。

77.追偿:是国家向行政赔偿请示求人支付赔偿费用以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公务员、受委托组织和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

78.危险责任原则:该原则又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了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失的,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国家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79.行政先行原则:在行政赔偿请求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之前,应先向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由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理。如果行政处理未能解决争端,则请求权人方可提起赔偿的诉讼程序。

80.行政赔偿:即行政侵权赔偿。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了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81.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82.行政诉讼法:是指有关调整人民法院和诉讼残疾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行政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所形成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83.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是指由《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用以指导整个行政诉讼活动或者行政诉讼主要阶段的活动的基本准则。84.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相对方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85.司法变更权:是指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经过审理后改变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86.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并审理行政争议的范围。

87.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88.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以裁定的方式确定行政案件的管辖法院。89.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90.级别管辖:是指在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91.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

92.行政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93.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执,以自己的名义到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法律裁判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94.行政诉讼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而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95.行政诉讼被告:是指作出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96.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权益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人民法院通过行使通过行使审判权,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

97.诉讼阻却:是指由于某些特定的原因,使诉讼过程中段或者不能按正常程序进行审理和裁判。

98.第二审程序:是指一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根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提起的上诉,对下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行政判决或者裁定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99.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依法对案件再次进行审理和程序。100.行政案件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到实现的活动。

101.执行组却: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导致执行程序暂时不能进行或者根本不能进行的特殊情况。

102.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保证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和人民法院裁判的顺利执行,对有妨害诉讼秩序行为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手段。

103.执行回转:是指执行程序完毕后,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依法被撤销,或者出现其他原因,有因执行人员采取措施,恢复到执行前的状况,执行回转式纠正错误的一项补救制度。

104.再执行:执行程序结束后,因发生某些特殊情况需要再次执行的,称为再执行。

105.资格许可:作为一种行政管理制度,是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中的一种控制手段,通常称它为“行政审批”。106.行政不当:也叫行政失当,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执行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107.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108.举证责任:又称证明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应由自己举证的事实加以证明,否则便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诉讼后果的诉讼法律责任。

109.涉外行政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理和执行其有涉外因素的行政案件所适用的诉讼程序。涉外因素是指行政案件的原告、第三人或者被执行人是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或者外国组织。

110.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告判决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诉的行为。申请撤诉,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后,进行宣判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要求。

111.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中途停止的一种法律制度。

112.诉讼终结:是指在诉讼进行中,由于出现特定情形,是诉讼程序不能继续进行下去,或者失去了继续进行下去的意义,从而结束诉讼程序的。如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113.行政判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审理终结的行政诉讼争议,作出的实体裁判。114.行政裁定: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针对行政诉讼程序问题作出的裁决。115.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对诉讼中遇到的特殊事项作出的裁决。

116.维持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审理,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确认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宣告予以维持的判决。117.撤销判决: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的否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

118.超越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超越了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

119.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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