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精品范文库 > 13号文库
湖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编辑:独酌月影 识别码:22-1111086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20 22:20:24 来源:网络

第一篇:湖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

案的通知

鄂政办发〔202_〕5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_年7月24日

湖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中的主渠道作用,全面提升全省行政复议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2_〕33号)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复议为民为宗旨,以公平效率为准则,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以提升行政复议能力为重点,全面履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为促进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总体目标

通过三年左右时间的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全省行政复议渠道更加畅通,行政复议工作流程更加科学,行政复议人员素质明显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条件明显改善,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明显增强,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更加突出。

三、主要任务

(一)规范行政复议受理工作。

1.规范权利告知。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行政机关要抓紧对现有行政决定文书格式进行全面清理和检查,没有载明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内容的,要尽快修订和完善。

2.规范行政复议场所。行政复议机关要设置行政复议接待场所,配备行政复议听证室、审理室和档案室。要制定、完善行政复议接待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接待工作。行政复议接待场所要放置、悬挂或张贴行政复议指南,公示行政复议申请条件、受理、审理程序等事项。行政服务大厅要设置行政复议收件窗口,代收行政复议申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信访接待中心设立行政复议收件窗口,为群众提供行政复议法律咨询服务。

3.规范受理环节。行政复议机关要向社会公开行政复议的范围、条件和程序,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采取设置行政复议窗口、网上申请平台等方式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乡镇、街道设置行政复议受理中心,配备行政复议联络员,接受行政复议申请,对简易案件先行调解,并提供行政复议咨询。行政复议机构

收到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范围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切实履行转送行政复议申请职责。

4.规范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联系。认真落实《湖北省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联系规则》,建立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在受理环节的协调配合机制,对群众诉求中属于行政争议性质的信访事项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向行政复议机构反映信访事项和信访处理问题的,告知当事人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诉或者转送信访机构办理。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湖北省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联系规则》,建立本级政府信访机构与行政复议机构工作联系制度。

5.规范对不予受理行为的监督。凡依法不予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要按照规定制发《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载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对是否属于受理范围、是否超过申请时效一时难以确定的,要先受理,再依法审理,并作出决定。上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要通过接受投诉、备案审查、重点抽查等方式,纠正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应该受理而不予受理的违法行为,确保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受理率达到100%。

(二)规范行政复议审理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答复书。被申请人要切实简化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的内部审批程序,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并按照目录顺序装订成册。逾期未答复或未提交证据材料的,要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行政复议答复书在证明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的同时,要针对申请人的特定诉求作出解释、说明。

2.规范审理方式。行政复议机构受理案件后,应依法指定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审理。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案件,可以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也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案件审查。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单位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要以提高行政复议权威性、专业性和公信力为目标,以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为主要内容,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探索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不断完善行政复议体制机制。

3.规范调查取证。对经书面审查发现案件存在事实不清、证据材料相互矛盾、双方争议较大以及其他需要调查取证情形的,应当实地调查核实证据。调查取证时,行政复议人员不得少于2名,重大、复杂或者专业性较强的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参与调查;相关政府或者部门的负责人以及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

4.规范审查期限。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案件受理、转送、审理等环节的办案时限规定。为确保行政复议决定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办案人员应当提前20日审查完毕,提出审查意见,起草审结报告;延期的案件应在延期届满前15日审查完毕。办案人员审查意见应提请行政复议机构合议或审议,合议或审议意见应有文字记录。

5.规范和解、调解。行政复议机关要以有效化解矛盾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力度,努力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确保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和解、调解应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原则开展,不得以和解、调解方式规避对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纠正,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三)规范行政复议裁决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文书格式。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印发的《行政复议办案规程与法律文书示范文本》制作行政复议法律文书,正确使用文书种类,保证内容完整性。

2.规范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妥善平衡利益,公正作出决定。同时,要增强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说理性,注重以法明理、以理服人。

对涉及影响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要多方面听取意见,认真开展法律论证,确保法律适用正确。

3.规范送达方式。送达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或公告送达等方式。直接送达应有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邮寄送达需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的形式寄出;留置送达须有2名以上见证人签字;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的,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公告内容应在当地公开发行的综合性报刊或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的门户网站上刊载。

(四)规范行政复议指导监督工作。

1.规范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强化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的监督,建立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反馈制度、责令限期履行制度,确保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对拒不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为实行问责制。

2.规范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适用。行政复议期间,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违法行政行为和行政管理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通过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或建议书的方式及时予以纠正,并督促做好善后工作,提出相关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行为的建议。加大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落实督促力度,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反馈落实情况的,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机构应予以通报。

3.规范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行政复议机构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下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政府和部门工作的绩效考核体系。

4.规范行政复议决定书备案制度。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在作出涉及人数众多、法律关系复杂、矛盾纠纷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后,应在20日内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接受备案的行政机关要加大备案审查力度,强化对行政复议个案的监督,发现存在问题的,要责令行政复议机关纠正。

(五)规范行政复议基础工作。

1.规范机构设置。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政府法制机构内设立相应的行政复议办案机构。

2.规范人员配备。行政复议机关要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公安、人社、国土、住建、工商、质监等行政复议工作任务重的部门,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加强专职行政复议人员的配备。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

3.规范经费保障。行政复议机关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将行政复议经费列入本机关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依法予以保障。行政复议经费包括案件办理经费、宣传指导经费和其他业务经费。

4.规范制度建设。行政复议机关要根据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度、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告知行政首长制度、专家论证制度、证据制度、调解制度、听证制度、案件审理专题会议制度、办案质量评查制度、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制度、案件统计制度、个案分析和情况通报制度,并与人民法院和信访机构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5.规范统计报告。行政复议机构要及时准确报送行政复议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时效性。在每年报送统计数据的次月,还必须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本地或本部门的行政复议情况分析报告。

6.规范档案管理。要加强行政复议档案的科学管理,按照《湖北省行政复议案件档案

管理规定》的要求,实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立卷归档和档案管理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政府法制机构要定期开展案卷评查活动,可以采取自查、抽查、交叉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7.规范办案条件。除常规的办公条件以外,行政复议机关要保障行政复议机构现场调查、调解纠纷的办案用车,并配备电脑、打印机、复印机、录音笔、照相机、摄像机等办案专用设备。

8.规范宣传培训。要广泛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宣传行政复议工作。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的门户网站要设置行政复议栏目,及时刊登行政复议动态等内容。行政复议机构要定期开展行政复议培训活动,加强典型行政复议案例的研究,统一同类型案件的审理标准。行政复议人员每年参加脱产培训不少于一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培训工作,将行政复议法律知识作为公务员依法行政知识考试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的重要内容。

9.规范信息化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工作,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提供组织、物质、网络和人力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强化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紧抓好。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研究落实本实施方案,认真解决各类实际困难和问题,扎实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

(二)细化方案,扎实推进。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头绪多、任务重、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统筹规划、分清主次、细化方案,于202_年8月正式启动,202_年7月前基本完成,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实现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总体目标;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根据本实施方案分项制定实施标准、进度、完成时间和具体措施,落实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各项部署。

(三)明确责任,加强指导。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量化指标体系,明确考核主体、考核程序及责任主体,每年开展一次考核评查,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日常指导与督促,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不断取得实效。

第二篇: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探析

俗话说:“不立规矩,不成方圆。”规范化建设是法制部门开展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实践证明,开展工作规范化建设,对于促进行政复议工作质量、提高工作效率是大有裨益的。行政复议是法定的一种权利救济途径,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研究,对全面提高行政复议人员队伍素质,整体推进复议工作发展,更有力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关键就是要建立一套符合政府工作大局、复议工作职能要求、职业特点和复议人员队伍构成的机制,确保行政复议人员的管理、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和业务的运作都应当按照既定的程序、制度、规则进行,减少人为主观因素,追求规范管理和操作,不以领导个人的意志变化而变化,不以服务对象的不同而不同。前段时间,我办行政复议工作在规范化建设上进行了一些探索,获得了一些宝贵经验。结合这些工作,笔者试对行政复议工作的规范化建设作一探析。

一、加强复议人员队伍素质建设是开展规范化建设的关键

由于复议工作的法律性和专业性极强,因此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复议人员队伍,是开展规范化建设的关键。

一是要加强思想教育,端正指导思想。行政复议工作是政府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行政复议人员的一言一行代表着政府的形象。因此对行政复议人员应当深入开展思想教育,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行政复议人员也应端正指导思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通过加强思想教育,打牢“复议为民”的思想根基。

二是要加大培训力度,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在抓好思想教育的同时,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通过健全和完善培训机制,加大培训力度。按照国家的相关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教育培训工作体系,使培训工作制度化、日常化、规范化。

三是要加强机构建设,充实人员力量。目前,各地区开展复议工作不很均衡,工作质量参差不齐,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机构弱,人员少。加强机构机构建设,充实人员力量,是复议工作良性发展的客观保障。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从推动依法行政的高度出发,立足长远,真正把加强复议机构建设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在保障在机构建设和人员力量建设上狠下功夫。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是开展规范化工作建设的基础

没有良好的制度,就没有规范的工作。要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就应当将行政复议的各个环节都制定较为严密的制度,使行政复议工作的全过程都有章可循,依章办事。

一是应建立完善行政复议接待制度。在行政复议接待中工作人员与方方面面的来访人员打交道,是代表政府形象的一个“窗口”。接待人员应当注意对来访人员的研究,态度热情,语言规范,要少用感情色彩较浓的用语,避免给当事人以错误信息,产生不必要的争议。要加强对接待工作的记录,确保不激化和外推矛盾,力争创造和谐气氛。

二是实行案件审理合议制。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合议制,是保障案件质量的重要制度。复议案件受理后,应当成立案件合议组,指定一人主审,其他人员辅助,明确各自的责任,共同负责审理。建立这个制度,通过发挥集体智慧,可以尽量减少和避免失误,增强复议案件的公正审理。

三是复杂案件应当建立听证制度。案情重大、情况较复杂的复议案件往往是复议工作中的难点,经办人要投入大量精力来办理,如果只进行书面审理,效果有时不是很理想。通过建立复议案件听证制度,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组织争议双方质证、辩论,向有关组织和人员查清事实,并将审理过程公之与众,就弥补了行政复议书面审理方式的不足,可以确保审理公平、公正、透明。

四是制定疑难案件专家咨询制度。复议工作中的经常容易出现一些把握不准的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仅凭办案人员自己的力量,很难保证案件定性准确。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吸取社会各界专家学者的力量,集思广益,将会使案件的审理更加公正、高效。

五是建立实施复议决定跟踪问效制度。行政复议决定的兑现,是行政复议能否取信于民的重要环节,体现了政府的权威。应此制定行政复议决定履行跟踪问效制度,要求当事人特别是被申请人——行政机关要及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要求。

六是建立文件档案管理制度。复议机构应当加强对文档实行分类管理制度,严格收发文登记制度,有条件的要建立专人、专柜、专室的建设,以便工作研究和查找,保障工作开展的连续性。

随着工作形势发展,还可以试行行政复议错案追究制度、按时结案归档制度、复议权力义务风险告知制度等等一系列制度,以丰富复议工作制度体系。

三、提高案件质量是开展规范化工作建设的核心

应当说复议案件质量是开展规范化工作的核心之一,直接体现了复议机构的工作水平。按照法律规定,对行政复议案件要严把立案审查观,调查取证关、审查决定关、及时送达关。首先要应当建立健全案件承办人制度,加强案件承办人的责任心,把好立案后案件办理的第一关。其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坚持以案件合议组办理案件的主体,集中力量对案件进行攻坚。第三,要坚

持疑难和重大案件集体研究,定期召开案件合议会议,集思广益。第四要加强对典型案件的研究,定期召开业务研究会,指导工作规范发展。第五要加强审核督导把关。可以设立专门核稿人,加强对案件的法律和文字把关。通过以上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就可以保障案件的质量。

总之,在当今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的新形势下,面对各种矛盾、问题和困难,加强规范化建设是推进复议工作健康良性发展的有效途径,对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篇:《湖北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湖北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txt爱情是艺术,结婚是技术,离婚是算术。这年头女孩们都在争做小“腰”精,谁还稀罕小“腹”婆呀?高职不如高薪,高薪不如高寿,高寿不如高兴。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9号

《湖北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已经202_年8月1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_年10月1日起施行。省 长 罗清泉 202_年8月17日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积极化解行政争议。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注重依法运用调解手段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实行行政复议行政首长负责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 行政机关对在行政复议中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当分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完善制度,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第二章 行政复议机构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省、市(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是本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构。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领导和支持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履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职责,积极开展行政复议工作。

第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行政复议人员,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九条 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行政复议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重视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对行政复议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积极推进行政复议队伍职业化建设。

第十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以及有条件的省、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建立行政复议专家组制度。行政复议专家组成员由行政复议机构从熟悉法律、经济等事务的专家学者中选聘。

第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行政复议机构提供必要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场所和工作条件。

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行政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四条

对地方人民政府依法组建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或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上一级人民政府设立了相应的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或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的,也可以选择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提供方便。

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当场制作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电子邮件等电子文本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也可试行在互联网上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受理,不得推诿。

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可以督促其受理。经督促仍不受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受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复议告知行政首长制度。

在受理重大复杂、群众关注的行政复议案件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

第四章 证据规则

第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公正地审核证据。证据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行政复议案件用以定案的证据应当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第二十条 被申请人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由被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

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活动,应当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在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证明曾经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未履行的事实材料;

(二)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补偿请求的,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事实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人员根据办案需要,有权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可以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向有关人员进行询问。需要现场勘验的,可以进行现场勘验。被调查单位和人员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期间涉及专门事项需要鉴定的,当事人可以协商委托法定鉴定机构鉴定。协商不一致的,由行政复议机构委托或指定法定鉴定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但是可以作为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根据。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查阅、摘抄、复印与申请行政复议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构不得拒绝。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印有关证据材料提供场所和其他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五章 审理和决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根据案情采用书面审理,也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构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查。

简易程序主要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由具体承办人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行政复议机关领导签批。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可以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第二十九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举行听证:

(一)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适用依据争议较大的;

(二)案件复杂、疑难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后,行政复议人员认为案件符合举行听证情形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查决定是否举行行政复议听证。行政复议机构也可以自行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

被申请人应当指派与行政复议案件内容相关的负责人参加听证,以利证据质证和查清案件事实。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听证的程序进行,并作好听证笔录,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当事人应当围绕案件的焦点问题,就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和辩论。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争取依法调解处理,增进有关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信任。

第三十三条

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之前,要积极为当事人自行和解创造条件。

第三十四条 对不适宜调解和当事人通过调解达不成协议以及当事人不愿意和解的案件,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维持、责令履行、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行政复议决定,以及决定行政复议案件的中止、终止或驳回复议申请,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书面提出,但不影响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行政复议机关对本机关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改正的,应当由本机关行政首长决定。

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已经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发现确有错误需要改正的,可以责令下级行政机关限期改正。

第六章 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上级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实地调查、召开会议等形式了解掌握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及时指导、回复、解决下级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建立经常性的复议工作联系制度,通报复议工作动态、研究复议实践问题、搭建相互交流的平台、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建立错案分析制度,通过典型案件的剖析,对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应当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整改建议。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质量评查活动每年定期开展,采取自查、抽查、交叉评查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

第四十条 将行政复议工作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相结合,完善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行政复议机构。

第四十三条 拒绝或者阻挠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_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篇:XX总段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自检自查报告

XX总段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自检自查报告

XX总段为了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工作,深入贯彻落实《XX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及时印发了《XX总段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积极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确保一旦发生复议案件就能够按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要求及时开展复议工作,确保行政复议工作在化解行政争议,维护单位和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能够得到充分发挥。经过努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对照《XX总段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指导标准》,将自检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明确

总段领导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根据行业工作实际印发了《XX总段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明确了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在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中,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社会和谐为目的,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规范行政复议工作,建立健全总段行政复议机制。通过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使行政复议在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工作中,开展行政监督、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 1

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总段公路养护管理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总段积极响应XX州政府办公室的要求,从202_年开始,力争用5年左右的时间,通过不懈努力,使总段行政复议渠道更加畅通,行政复议工作流程更加科学,行政复议人员素质明显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条件明显改善,行政复议权威性和公信力明显增强,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成效更加显著。

二、建立健全了行政复议组织机构

总段根据规范化建设的内容和要求,成立了总段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XX……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研究、落实推进总段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各类实际困难和问题,确保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顺利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办公室设在总段法规科,主任由副总段长XX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总段法规科科长XX同志担任,公安派出所所长XX担任。办公室成员:XX。联系电话:XX。

三、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复议受理工作

一是规范了行政复议接待工作,畅通行政复议申请渠道。总段法规科为行政复议接待场所,由法规科负责日常接待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条件、程序等事项,提供行政复议申请书格式文本。建立和完善行政

复议接待制度,规范行政复议接待行为,为行政相对人提供更为方便、快捷的行政复议申请渠道;二是规范了申请行政复议权利告知制度;三是规范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四、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和复议决定

一是规范了办案程序;二是规范行政复议答复工作;三是规范了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工作;四是规范和改进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五是规范了行政复议案件和解、调解工作。六是规范了政复议决定;七实规范了增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自觉性;八是规范了行政复议决定文书质量;九是规范了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的适用等。

五、进一步规范了行政复议基础工作

一是规范了行政复议宣传工作。将行政复议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常转不懈。做到有目标、有计划、有步骤,点面结合,广泛宣传和深入宣传相结合;二是规范行政复议培训工作。每年选送复议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省、厅、局组织的各种培训,力争行政复议人员每年脱产培训不少于一次。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培训,通过培训使领导干部熟悉行政复议法律知识,增强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自觉性。将行政复议法律知识作为总段依法行政知识考试和行政执法人员考试的重要内容;三是规范了行政复议统计工作;四是规范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工作。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强化管理,为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提供组织、人员、资金保障。

六、工作难点和存在的问题

由于XX总段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效避免和化解了与行政处罚相对人之间的矛盾。XX总段至今还没有发生过一起行政复议案件,因此,行政复议的规范化建设还没有经过实际工作的检验。还属于纸上谈兵的阶段。由于没有发生过复议案件,行政复议还没有任何经验可以借鉴。

七、今后的工作和努力方向

一是结合“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的有关精神,在治理超限运输工作过程中进一步加大行政复议工作的宣传力度。

二是积极探索行政复议工作新机制,努力发挥主渠道作用。建立健全行政争议和解调解、实地调查、公开听证、专家咨询等行政复议工作新机制。

三是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硬件基础条件建设,随时做好行政复议各种准备。

四是进一步争取领导重视支持,搞好复议领导小组人员的脱产培训各种,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的全面素质。

五、加强学习交流,争取有行政复议案件的单位进行参观学习。

XX总段

202_年10月19日

第五篇:“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临夏市供排水公司开展“规范化机关”创建工作

实施方案

根据临市创先办发[202_]7号《关于印发〈临夏市开展“规范化机关”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了促进公司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推动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在公司开展 “规范化机关”创建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开展“规范化机关”创建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五中全会以及市委十二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发展战略、发展思路和发展布局,围绕“科学管理、保障供水、优质服务、创新发展”的企业宗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公司的各项工作的全面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创建目标

通过开展“规范化机关”创建工作,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职工加强自身建设的内在动力和党员干部创先争优的热情,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水平,推动公司各项工作更好地开展。

三、创建标准

1、创建学习型机关

树立“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终身学习”、“团队学习”的学习理念。采取科室集中学和个人自学相结

合的方式,学习贯彻省、州、市有关文件精神,认真开展“五个一”学习活动,不断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

2、创建实干型机关

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司日常工作制度,实行效能考核制度,建立岗位责任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使工作到位、责任到人,保证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努力形成快节奏、高效率的工作局面。

3、创建创新型机关

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敢于突破传统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模式,以发展的眼光和视角分析思考各种新情况、新问题,树立新观念,提出新思路,实现新突破。各股所认真总结推广工作实践中积累的好经验、好做法,使工作在创新中得到提高。

4、创建节约型机关

大力倡导勤俭节约的良好习惯,办公室无人办公时做到不开灯、不开电暖气、不开电脑,杜绝能耗空放现象。提倡双面用纸,注意打印纸、复印纸的再利用;本着节约的原则领取、使用办公用品,平时注重保管爱护。水厂、污水厂要在确保净水处理、污水处理正常运作的前提下,注意做好节约用电,节能减排工作。

5、创建和谐型机关

班子领导之间,领导与中层管理人之间、领导与干部职工之间,中层管理人员与干部职工之间要经常谈心,在公司内部形成相互帮助、团结共事的和谐工作环境。

6、创建服务型机关

树立“用户第一、服务至上”的服务理念,广泛开展抄表员、收费员岗位培训,提高员工服务技能。从业务知识、文明用语、规范收费等方面对抄表员、收费员进行业务培训,规范服务行为,完善服务制度

五、创建时间及创建措施

创建时间:202_年4月至12月

创建措施:

集中利用9个月的时间,通过及时传达精神,搞好广泛动员;认真组织实施,创建“规范化机关”;组织实施评议,建立长效机制几个阶段逐步推进“规范化机关”创建工作。

(一)及时传达精神,搞好广泛动员

召开动员大会,明确职责分工,制定出台实施方案。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省、州、市有关“规范化机关”创建工作的文件精神,引导广大干部职工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和规范,按照《实施方案》要求,以科学的态度、创新的精神、务实的作风,扎实开展“规范化机关”创建工作。

(二)认真组织实施,创建“规范化机关”

严格按照《临夏市供排水公司开展“规范化机关”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确定的指导思想、目标原则,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清正廉洁、作风过硬的队伍。

一是建立和完善学习长效机制,强化对广大党员、干部、职工的培训和教育。公司坚持采用集中学和个人自学相结合的方式组织职工学习党的各项政治理论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认真学习省、州、市有关文件精神,广泛开展业务技

术培训和岗位练兵活动,进一步提高干部职工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二是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修订完善公司职工考勤、劳动纪律、住院费报销、内退及对外服务管理规定等各项管理制度。规范中层管理人员聘任制度,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员工进行表彰奖励,对在工作中服务态度差、用户投诉较多的员工,公司将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警告处罚,最大限度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

三是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接受群众监督。设置收费公开栏,将用户普遍关心的我市现行的物价部门批复的供排水收费标准、水表校验、维修收费标准等内容,及时进行公开。用户办理交费业务时,抬头看看便一目了然。同时,将各股所主要负责人、每位收费员信息、照片、职责进行公示,接受市民监督。通过政务公开,增强供水工作透明度,强化监督约束机制

四是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形象。对用户推行“跟踪处理”服务和“温馨提示”服务,安排监察室负责对用户用水情况的回访工作,每天分早晚两次对用户进行回访,并填写回访记录,对存在的问题积极上报公司领导,逐步安排解决。同时,在各小区张贴“温馨提示”,用户在用水过程中遇到难题时可通过抢修热线、监督热线、以及与联络员联系,公司将想法设法逐步解决。通过推行“跟踪处理”、“温馨提示”等服务,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形象。

(三)组织实施评议,建立长效机制

邀请市上领导、有关部门领导、服务对象代表对我公司“规范化机关”建设工作进行评议。召开“规范化机关”创建工作总结会,认真总结“规范化机关”创建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建立健全机关规范化建设长效机制。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成立由公司经理陕冬晖同志任组长,分管经理王勇、冯平、赵发前任副组长,各股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临夏市供排水公司“规范化机关”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马辉生同志兼任主任,明确责任,开展各项具体工作,确保“规范化机关”创建工作有序进行。

(二)狠抓落实,注重实效。“规范化机关”创建工作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工程。从公司班子到下属各股所负责人要率先垂范带好头,要求大家做到的,自己首先要做到,以自己的模范行动树立好的榜样。全体干部职工要积极有为、锐意进取,讲求效率,维护大局、团结互助,高效率、高质量做好本职工作。

湖北省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