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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申请书样本
编辑:春暖花香 识别码:22-984603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02 18:42:53 来源:网络

第一篇:管辖异议申请书样本

管辖异议申请书

原告王小毛诉我离婚纠纷一案,现我提出管辖异议。我户籍地虽在海淀区,但自202_年2月至今,我一直在娘家居住,地址为西城区4号楼502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西城区应为我的经常居住地,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此无管辖权,该案应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大丽

202_年1月5日

第二篇: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因_________一案,向你院提出管辖异议。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第三篇:管辖异议申请书

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营口环渤海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昌存 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钢铁村

申请人因与余元壁人才引进合同纠纷一案向营口市老边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请求

请求营口市老边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余元壁因劳动人事争议一事向贵委提出的仲裁申请,告知由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一、申请人与余元壁合同纠纷一案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 案范围。

202_年6月30日,申请人与余元壁签订了《人才引进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工资、福利、双方权利义务、双方的违约责任等。从合同签订的形式、约定的内容均符合《合同法》中技术服务类合同的规定范围,并且双方除此合同之外没有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因此,营口市老边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人才引进合同》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受案的依据是错误的。

二、申请人与余元壁签订的《人才引进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争

议诉讼管辖地为人民法院。

根据双方签订的《人才引进合同》第六条规定:“争议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依法起诉,由营口市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意识自制”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即使贵委认定依据该合同可以确立劳动合同关系,也应当尊重双方自愿订立其他合同条款的规定。因此,营口市老边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依合同驳回余元壁因劳动人事争议一事向贵委提出的仲裁申请,告知由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营口市老边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应依法驳回余元壁因劳动人事争议一事向贵委提出的仲裁申请,告知由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营口市老边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2_年9月12日

第四篇:管辖异议申请书

管辖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郑州怡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建平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科技市场信息中心 法定代表人:冯新杰 职务:主任 申请事项:管辖权异议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认为,该案件应当由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人郑州怡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郑州铁路局下属企业,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豫高法[202_]47号文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指定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范围的规定〉》第一条规定:“郑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铁路部门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或职工为一方当事人的下列民事、商事纠纷案件”第一款规定:“各类合同纠纷案件”。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对上列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在不违反法律和本规定的情况下,案件一般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该案件一方当事人属于铁路部门,根据以上有关规定,该案件应当由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该案

此致 金水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郑州怡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日期:202_年3月29日

第五篇:管辖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清龚 职务:董事长

地址:新乡市小冀镇中央大道69号。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

地址:新乡市红旗区新飞大道正阳花园f1楼1单元1号。

被申请人:田卫杰,男,汉族,1966年11月9日出生,现住长垣县孟岗乡田石头庄村。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田卫杰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案(【202_】红民初一字第627号),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具体本案,河南省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驻新办事处依据法律规定不具有独立的诉讼权利能力,更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应列为第二被告。申请人才是本案适格被告,其住所地在新乡市小冀镇中央大 1 道69号。根据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由申请人所在地新乡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新乡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河南奥威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清龚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2篇二: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x x x,男,196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 a a 县 c c c 镇镇府路46号。电话:xxxxxxxxxx。申请人因y y y 诉申请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_)建民初字第000377号】,依法向你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申请事项

1、请求你院将本案移送至 b b 县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住所地虽为 a a 县 c c c 镇镇府路46号,但申请人于202_年7月在 b b 县 d d d 镇租房经营超市并居住至今,至原告y y y 起诉时已超过1年(即申请人经常居住地为 b b 县 d d d 镇)。《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

所以根据法律规定,y y y 对申请人提起诉讼,应由 b b 县人民法院管辖。故,申请你院依法将此案移送 b b 县人民法院。特此申请,请予准许。

此致

辽宁省 a a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_年 月 日篇三: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按《中国律师文书范本》编写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划横线部分为可替换部分,参照中国律师文书范本制作,绝对准确、正版。)申请人:李某某,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xx财经中心某号楼某单元某某室,电话:81971xxx,13661057xxx 申请事项 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孙某在19xx年上半年经人介绍认识,19xx年12月6日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结婚后一直居住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xx财经中心某号楼某单元某某室,且双方户口所在地均为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并未在海淀区居住满一年,孙某起诉时的租赁合同显系伪造。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

事实和法律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请贵院就此依法做出公正裁定。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伟 年 月 日 申请人:李篇四: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

镇黄花路xx号,联系电话:xxxx 委托代理人:姚xx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xxxx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大

托乡披塘村湖南钢材大市场x栋1单元xx号。法定代表人:徐xx 申请人因被申请人长沙xx不锈钢有限公司诉申请人买卖合同纠

纷案([202_]天民初字第535-2号),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请求事项:

确认贵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并依法裁定将此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

县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

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第三条规定,口头购销

合同纠纷案件,不得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根据以上规定,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

被告的住所地现已变更为长沙县黄花镇黄花路xxxx号,因此,本案应 由“被告住所地即长沙县人民法院管辖,恳请贵院依法裁定将此案移

送至长沙县人民法院审理。

此致

申请人:长沙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202_年4月7日篇五: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张锦屏 民族:汉 性别:女 年龄:51 委托代理人:徐xx 职业:律师 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陇西里97号105房 申请人因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依法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事项:将本案移送至越秀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于202_年3月10日收到贵院已受理原告许国庆诉申请人诈骗一案的应诉通知书。现就管辖问题,提出异议,申请人认为本案应由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

首先,虽然本人的户口所在地是广州市海珠区陇西里97号105房,但是在1996年底下岗后一直在越秀区大新西路连元街25号后座和文张念祖母戚伍莲双亲同住生活。现有现在大新西路连元街道部门的梅爱东、何志华、陈秀珠等给予的证明为证,证明本人确实居住此址。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诉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海珠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并无管辖权。

综上,申请人按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特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移送管辖,交由申请人经常居住地的越秀人民法院。请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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