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深圳随迁入户需核实的计划生育材料
深圳随迁入户需核实的计划生育材料
随迁入户计划生育审核程序(由户籍拟迁入街道计生科出具计生证明)
(一)已婚未生育人员
1、结婚证
2、全家户口本
3、原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4、查环查孕证明(20—49周岁以下的女性由拟迁入户籍地街道计生服务站、所免费提供服务)
(二)已生育一孩人员
1、结婚证
2、全家户口本、双方身份证(迁入地工作站的意见)
3、原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4、独生子女证
5、查环查孕证明(20—49周岁以下的女性由拟迁入户籍地街道计生服务站、所免费提供服务)
6、收养子女的,还需提供收养证
7、非婚生育的,还需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和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8、没有采取上环节育措施的可与社区工作站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和区级以上医院的不适应上环的证明。
(三)已生育二孩(含双胞胎)人员
1、结婚证
2、全家户口本
3、原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4、申请生育二孩审批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如是户籍地计生部门的原因无法提供二孩审批表的,可由原户籍地村(居)委会、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区(县)计生局联合出具并说明生育二孩的政策依据。
5、节育证明。属于20—49周岁以下的女性,须查环查孕并持“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由拟迁入户籍地街道计生服务站、所免费提供服务);已落实结扎的,须做复核并换持“深圳市节育手术证”(蓝色卡片),具体检查在深圳市、区计生中心、市级医院。
6、病残儿生育二孩的,另需提供病残儿鉴定表(可提供复印件,由原审批计生部门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7、农业人口生育二孩的,提供农转非户口底册复印件(派出所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
8、再婚家庭生育二孩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9、双胞胎的,提供孩子与父母不同时期的合影照片或带小孩目测
10、收养的,提供收养证
11、其他特殊情况生育二孩的,提供生育时当地市级以上计生部门有关生育政策及相关证明材料。
材料说明:
1、请带齐原件及一套A4纸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2、对已生育二孩人员提供材料齐全并全属实的,自接受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其他特殊情况需进一步核实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其他情况即时办理。
3、凡提供虚假资料的,一旦查证属实,不再受理其随迁计划生育核实申请。
第二篇:深圳随迁入户
深圳随迁入户 深圳随迁入户,夫妻随迁入深圳户口
申请条件(以申请日为准):
1、夫妻一方是深圳市常住户口,另一方是非深圳市常住户口;
2、夫妻合法登记,分居时间满三周年;
3、申请迁入一方如果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必须是无业人员;
4、该户家庭内不能发生过被视为超计划生育的事实;
5、申请迁入一方如果有未成年的子女则必须携带,如果要求携带18周岁以上的子女,则其必须在高中以下教育阶段正式在校就读且不得超过20周岁;
6、本省生源的大中专院校在读学生户口未迁至学校,尚随本省户口父或母的,且随父或母一起申请迁入的,不受年龄限制,不受在读院校所在地限制;
7、申请人不得具有同时向我市其他政府部门申请(招调)迁入的情形。
申请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2份);
2、申请人及其配偶、携带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申请人及其配偶、携带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申请人及其配偶结婚证的其中一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携带子女的原始性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拟迁入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7、属非农业或已不区分户口性质的居民户口申请人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机构名义或其下属主管业务科办名义当年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1份);
8、属携带18周岁以上20周岁以下的子女,还须提供高中以下教育阶段正式在校就读证明(原件1份)
9、属携带收养子女的,须额外提供的材料为合法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办理收养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收养计生证明复印件加盖该机关核验章(如果当时未履行此程序性要求,现在才开收养计生证明或者是计生部门拒绝开具只出具随迁入户计生证明的情况较普遍,虽违反法定程序,但可以受理),生父母为送养人的还须提供生父母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复印件加盖收养登记机关核验章;在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孤儿及自行拣拾的弃婴童不需提供出生证明,但需提供入院审批手续;凡未按法定程序收养或公安机关认为有疑义的组织亲子鉴定(市公安局组织,根据情况追加其他子女参与鉴定)。
随迁,父母投靠子女随迁入深圳户口
申请条件:
1、老人双方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以上,必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一并提出申请;
2、老人双方身边均无子女;
3、凡多子女的申请人,根据其子女户籍地的情况,按“就近不就远、就小不就大”的户口迁移原则处理;
4、老人或被投靠子女在深圳有房屋产权。
(注:老人一方已迁入本市,另一方申请迁入必须按照夫妻随迁的条件和要求办理。)
申请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2份);
2、老人与全部子女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3、老人与全部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老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原件1份);
5、老人或被投靠子女名下的本市住宅用途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老人离婚后一方申请的提供有关离婚的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老人配偶已死亡的提供其死亡证明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随迁,子女随迁父母的情形
一种情况是,子女在父母入深户后出生的:
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我市办理出生户口登记: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婴儿出生时其父母双方或母亲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婴儿出生时父亲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母亲户口在外地(市),于1998年7月22日(含当日)以后出生的婴儿;
3、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婴儿出生时其父母双方均不是我市常住户口居民,在婴儿出生后其父母双方户口迁入我市,小孩在内地尚未入户,可以申请随父母补报出生入户。
申请材料: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4、政策内生育一孩(含双胞胎或多胞胎),母亲户口在广东省内的,需提供母亲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母亲户口在广东省外的,提供生育证或母亲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5、政策内生育二孩的,需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及二孩生育证明,同时提供其他子女的户籍资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6、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申请方式:
1、政策内生育一孩(含双胞胎或多胞胎),由派出所受理;
2、政策内生育二孩,由派出所受理后逐级呈报分局、市局核准。
办结时限:
1、政策内生育一孩(含双胞胎或多胞胎),所需证明材料、手续齐全的,由派出所受理后当场核准办理;
2、政策内生育二孩,所需证明材料、手续齐全的,55个工作日内核准办理。收费标准:
无收费项目。
办理之后:
经审核批准入户的,由派出所通知申报人父母持回执、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另一种情况是,子女在父母入深户之前出生的,办理时没有随迁过来,后面再办随迁的: 申请条件:
1、该子女系未成年人,如果超过18周岁,则其必须在高中以下教育阶段正式在校就读且不得超过20周岁;
2、该户家庭内不能发生过被视为超计划生育的事实;
3、全面审核后认为该子女户口曾因合理理由当年未随同父(母)迁入,现须投靠登记为深圳常住户口的父(母);
4、其父母户口均在本市但不在一户内的,按照规定应当并户的应先行并户,因客观因素暂不能并户的按母亲优先原则受理申请。
申请材料:
1、《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2份);
2、该子女及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3、16周岁以上子女及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拟迁入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5、该子女的原始性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6、提供该子女父母的结婚证;父母离婚的提供有关离婚的法律文书,父或母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7、提供父(母)迁入本市时的有关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8、非婚生子女投靠父母的,还须提供生父母另一方的户口簿、身份证、婚姻证件文书或当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未婚证明(境外人员只须提供身份证件,不是用中文签发的则自行在复印件上旁注翻译),被投靠人的婚姻证件文书或区民政部门未婚证明,支持本次申请的抚养权确认或变更的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属收养子女投靠养父母的,须额外提供的材料为合法办理的《收养登记证》、办理
收养时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的收养计生证明复印件加盖该机关核验章(如果当时未履行此程序性要求,现在才开收养计生证明或者是计生部门拒绝开具只出具随迁入户计生证明的情况较普遍,虽违反法定程序,但可以受理),生父母为送养人的还须提供生父母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复印件加盖收养登记机关核验章;在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弃婴、孤儿及自行拣拾的弃婴童不需提供出生证明,但需提供入院审批手续;凡未按法定程序收养或公安机关认为有疑义的组织亲子鉴定(市公安局组织,根据情况追加其他子女参与鉴定)。
第三篇:深圳随迁入户指南最新版本
深圳随迁入户指南最新版本,更新时间为202_年6月28日
一、随迁条件:
(一)老人双方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必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一并申请(老人一方系外籍居民、无国内户口的外国人、港澳台侨人员,或离异、丧偶的,不受“一并申请”限制);
(二)老人双方身边均无子女;
(三)凡多子女的申请人,根据其子女户籍地的情况,按“就近不就远、就小不就大”的户口迁移原则处理;
(四)老人再婚配偶与被投靠子女属继父母子女关系,须经被投靠人合法公证赡养后一并申请(被投靠人系申请人独生子女的,不受一并申请限制);
(五)老人或被投靠子女在深圳有经市规划国土部门登记备案的住宅用途产权或经军队有权部门发放的军产房产权住房;
(六)申请人无同时向我市其他政府部门申请迁入的情形。
二、申请材料
(一)《入户申请审批表》(原件一式1份,点击标题可下载);
(二)申请人及其全部子女的居民户口簿或护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三)申请人及其全部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或境外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四)申请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原件1份)(另附样表);
(五)申请人或被投靠子女名下的本市合法住宅用途房产证明或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原件)或军队有权部门发放的本市住宅用途军产房证明(房产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被投靠人父母离异的,还须提供离婚法律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被投靠人父母属市外户籍,且一方死亡的,还提供其死亡证明文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申请人再婚配偶属被投靠人继父母的,还须提供被投靠人同意赡养声明的公证书(原件1份,验原件);
(九)申请人配偶系港澳台居民或无国内户口的华侨、外国人的,须分别提供: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中国护照和在居住国的居留证件或签注或其他证明、外国护照(复印件1份,验原件,以上证件不是用中文签发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三、收费标准 :4元。
四、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或被投靠人携带入户所需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区公安分局或派出所受理窗口提出随迁申请并现场摄像,符合申请条件、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开具受理回执,自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上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审批;
被投靠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户籍在罗湖、福田、南山、盐田、光明、坪山六区的到公安分局户政窗口;户籍在宝安、龙岗两区的到公安派出所户政窗口)。
分局 地址 联系电话/投诉电话
福田分局 福田区福强路金地工业区106栋 82923357
罗湖分局 罗湖区湖贝路202_号二楼综合受理大厅 84460482 8446048
3南山分局 南山区深南大道10388号 84466097
盐田分局 盐田区沙头角官上路6号 84460803
宝安分局 宝安区前进一路139号 84456968
龙岗分局 龙岗中心城德政路6号 84468233
光明分局 光明新区牛山路2号光明公安分局大院内 88211303
坪山分局 坪山新区龙坪路1号 84443018
(二)市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根据每年市政府下达的人口机械增长指标按申请类别、受理时间先后顺序审批,在三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申请人接到通知后持受理回执和身份证到指定机关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并在《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内回户口所在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在《迁移证明》有效期内,携带身份证、户口簿、《准予迁入证明》、《迁移证明》、结婚证、办理二代身份证相片回执、一张二代证标准照片等相关材料,到拟入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并现场摄像。成年申请人入户需本人办理,居民身份证须一并申请。申请人根据入户地选择情况需分别提供结婚证、配偶户口簿、相应房产证核验。其中,提供《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的,须户主或业主同时到场确认;
(四)申请人虚假申报或骗取、伪造证件、证明材料的,不予审核(批),纳入城市征信系统,两年后方可重新申请。
备注:可先填写网上受理表,再到派出所办理。(非必要。)
网上受理地址:http://203.91.43.52:8081/Default.aspx
五、办理时限
按入户申请的受理时间顺序安排审批,从受理之日起,五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根据市政府每年下达的指标数办理准迁,如当年入户指标使用完毕,须顺延至下一办理。调查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证件名称及有效期限审批同意迁入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一次性40天内有效。
六、受理状态查询
网址:http://203.91.43.52:8081/Search.aspx
七、有效期限:
审批同意迁入的,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一次性40天内有效。
第四篇:深圳随迁入户准备材料
一、夫妻随迁入户
(一)须符合下列条件
1、夫妻分居满三年,深户入户满三年;
2、申请随迁人员必须是无业人员,不属在职干部、职工;
3、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二)须如实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A4纸)
1、结婚证;
2、双方户口簿和身份证
3、拟迁入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相当复杂,请见第二项);
4、申请人属非农业(居民)户口的,提供户口所在地镇或街道办事处当年出具的无业证明;
5、夫妻随迁同时携带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供子女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
二、迁入地街道办开“计划生育证明”
1、查环查孕报告单(3个月有效)及复印件。(拿相关证件先去居委会开介绍信)
2、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女方结婚证复印件,且复印首页登记机关);
3、独生子女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没有,也相当复杂,N个章)
4、“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页全部复印,定期盖章)
5、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女方户口首页及本人,男方全部);
6、“婚育状况证明”原件。(深圳领表,女方居委会、计生部门盖章)
7、居委会开具的“计生生育证明”原件(未超生)。
以上资料全部盖章后签字。
三、申请程序
准备好以上第“一”项资料后,由申请人向拟入户地所在辖区派出所人口管理科提出申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当年入户指标数统一排队候批(约半年)。审批下来,派出所会及时通知。
四、迁出地办迁移证:
持深圳接收单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女方身份证、户口本,到迁出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
五、回深落户:
持“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入。需出示以下证明:迁入人《居民身份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迁入的提供《结婚证》;迁入人(16周岁以上)两张近期一寸正面免冠光纸黑白大头标准照片。办身份证顺便提供照片回执。
需要准备的材料有:结婚证、双方户口簿和身份证、拟迁入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如申请人属居民户口,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镇或街道办事处当年出具的无业证明;如同时携带未成年子女,需提供子女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备齐上述材料后,到拟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咨询、申请。
第五篇:202_年深圳随迁入户须知
202_年深圳随迁入户须知
一、夫妻随迁入户
(一)须符合下列条件
1、夫妻分居满两年;
2、申请随迁人员必须是无业人员,不属在职干部、职工;
3、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二)须如实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A4纸)
1、结婚证;
2、双方户口簿和身份证;
3、拟迁入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申请人属非农业(居民)户口的,提供户口所在地镇或街道办事处当年出具的无业证明;
5、夫妻随迁同时携带未成年子女的,需提供子女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
二、老人随子女入户
(一)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必须双方同时符合条件一并提出申请;
2、老人身边无子女。
(二)须如实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A4纸)
1、老人及所投靠子女双方户口簿和身份证;
2、老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子女情况和双方关系证明;
3、老人或被投靠人在深圳的房产证明。
三、子女随父母入户
(一)须符合下列条件
1、未成年子女(含成年子女仍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学生);
2、父母双方或一方已是本市常住户口居民;
3、未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二)须如实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提供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A4纸)
1、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
3、拟迁入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4、父或母迁入深圳时的批准证明材料;
5、超过十八周岁的成年子女,须提交在校证明。
四、申请程序
由申请人向拟入户地所在公安分局人口管理科提出申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根据市政府下达的当年入户指标数统一排队候批。
深圳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