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XX县全程同步同步录像工作调研
**县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调研
自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同步录像工作以来,202_年10月至202_年10月25日我院已对45起职务犯罪案件66人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及时有力地固定了证据,规范了执法行为,确保了办案安全,保护了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了办案质量。我院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均被法院作有罪判决,全程录音录像工作对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提高案件质量发挥了很大作用。
一、同步录音录像在办案中运用的比例逐年提高。202_年我院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及贿赂案件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在突破案件以后,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录音录像固定证据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效果不错,不仅有效地固定了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的翻供也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庭审效果较好,应用比例在20%。202_年扩展到50%,202_年以后均为100%,所有反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全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已经形成反贪办案的固定程序。
二、运用效果和办案质量逐年提升。由于运用了先进科技手段固定证据,反贪案件质量逐年提升,撤案率、立案不诉率逐年减少,立案公诉率、有罪判决率逐年提高,促进了办案工作的跨越式发展。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生成的录制资料,录制正本经讯问人员、被讯问人员、录制人员当场核实签名后封存,副本交办案人员随卷移送。如果出现犯罪嫌疑人翻供或家属投诉等情况,经检察长批准后可以调取、出示 1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澄清事实,保护办案人员免受诬告陷害。202_年3月我院在办理查某受贿一案中,在法院开庭中,公诉检察官指出查某8起受贿事实,查某均不予承认,讯问笔录自己稀里糊涂地签了字,笔录所记内容与自己供述不一致。查某的律师也辩说讯问笔录有瑕疵,建议法庭不应采信。我院公诉人员提交了查某在我院侦查阶段的供述录音录像资料,清晰再现了嫌疑人的供述与讯问笔录一致,在“铁”的事实面前,查某无可辩驳地不得不承认了全部犯罪事实,受到了法律应有的严惩。
三、实时指挥,提高效率。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侦查部门主管领导在指挥室对办案人员的讯问活动实行监控,根据讯问活动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转变审讯方案。这种通过语音电话指挥办案人员,较之“先请示、再部署”的传统做法,提高了办案效率,转变了办案理念。如202_年底我院在办理嵇某贪污一案中,分管检察长亲自到指挥室现场监控,讯问过程中嵇某装聋作哑,故意拖延时间,为难讯问人员。检察长发现后,及时将新取得的同案刘某供述告知讯问人员,讯问人员及时调整突破口,向嵇某出示新的证据,步步深入,嵇某不得不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本院实践几年来,已经形成设施完备、人员到位、运转正常的良好局面,步入了规范有序的发展轨道。但与高检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的规范相比,实践操作中,在机制保障、人员素质和技术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庭使用率不高。近几年来的统计数字表明,我院查办的案件通过心理攻势,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悔过,积极退赃,在侦查阶段认罪态度较好,到了起诉阶段极少出现翻供翻证现象,所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司法实践中的实际利用率并不是很高。且录音录像的时间较长,即使法庭要采纳录音录像作为证据进行全程播放,所耗费的时间也较长。我院自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来,在庭审中公诉部门当庭播放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次数为0,公诉部门对录音录像资料大都不进行庭前审查,仍然停留在对书面证据进行审查判断上。这样以来,致使录音录像资料作为证据使用的优点无法发挥出来,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二)硬件设备不稳定,且笨重。该院的录音录像硬件设备共有两套,一件是移动式的,一件是固定式的。由于我国生产这些设备的厂家,研发能力有限,没能重视这样一个市场,对检察院的双录工作的性质和过程了解不够,导致开发出来的产品不够成熟,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不足。据该院技术人员反映,移动式设备很笨重,外出办案时提着一个大箱子,有几十公斤重,非常不便,且有时机器工作不稳定,会出现图像暂停等技术问题,如此一来,严重影响了讯问工作的进行,即不利于讯问效率的提高,也有违反严格区分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要求的嫌疑。
(三)技术维护难以适应讯问工作。同步录音录像是一项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对录制人员的技术水平的依赖程度很高。在实践中,由于录制设备使用频繁,容易出现一些意想不到的故障。但是录制人
员只会操作、运用这些设备进行录制,对录制设备的构造、机理并不熟悉,一旦录制设备出现了故障,往往束手无策,只能等待专业人员来维修。从事维修工作的人员并不是检察机关的人员,而且多数时候都是从外地调来的专业技术人员来维修,很难随叫随到及时维修,而办案进程受到诉讼法定期限的限制,不能延长或中止。设备的“售后服务”直接影响到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作为基层院一般只配备一名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人员,讯问结束后资料如何快速固定、如何完整保存和如何安全保密涉及的制度规定相对专业,在实践操作是个问题。
三、改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对策
针对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结合**县院的工作实际,我们认为改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认清形势,加强指导,深化干警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思想认识。开展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需要起表率作用,采取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方法,对基层院开展这项工作加强针对性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发现研究解决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教育引导干警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从司法民主化和人权保障的高度,促使干警自觉地约束自己的执法行为,深化对推行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思想认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经常遇到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甚至诬陷干警诱供、逼供的情况。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方法,客观真实地将犯罪嫌疑人的供
述情况记录下来,既可以起到固定证据,有效避免犯罪嫌疑人翻供,同时又可以证实讯问过程的合法性,起到保护干警的作用。
(二)在队伍建设上,实现人力资源管理与检察改革有机衔接。推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应当同打造政治合格、素质过硬、装备精良的专业化侦查队伍相结合,要加大业务技能培训力度,着重在侦查技能和讯问策略上下功夫,提高侦查干警驾驭讯问工作水平和逐步适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能力。同时要在技术部门充实相关的专业人员,把有志于技术工作、熟悉业务、政治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到技术部门来,通过人员的合理配置,实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三)在技术规范上,制定统一的、细致的操作规范。全程录音录像应包括在讯问开始后,到讯问结束时犯罪嫌疑人在笔录上签字捺印的整个过程,录音录像应是连续不间断地进行,不能根据录制人员个人喜好任意取舍。同时要绝对禁止讯问结束后再进行补录。应保证画面清楚、音质清晰。讯问人员进人讯问室,应注意仪表,着检察制服,不要出现随意走动、接打手机、说笑等,更不要有抽烟行为,时刻保持检察干警的良好形象。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首先应吃透案情,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制定周密的讯问计划,列好讯问提纲,做好充分准备才开始讯问,就不会出现大量静止的画面,而且连续不断地发问,使犯罪嫌疑人来不及考虑,有利于案件的侦破。
(四)强化庭前审查,创新示证思路。针对当前录音录像资料法庭使用率不高的现状,侦查和公诉部门应积极转变办案模式,增强对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审查和运用,尤其是公诉部门,应做到对移送的每起职务犯罪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进行审查。这样,既可以发现制作录音录像资料存在的不足,不断提高制作水平,又能做到心中有数,为应对被讯问人临时翻供做好准备。当庭播放录音录像资料时,针对录音录像资料较多的情况,为强化示证效果,对讯问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可以通过对副本进行剪辑,形成较为明确的证据点,被讯问人临时翻供时先播放针对性强、时间较短的剪辑录制资料。如果被告人对剪辑资料存在异议,再调取播放原始资料。
总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查办职务犯罪中非常有潜力的一种侦查手段,对于规范执法行为、固定证据有着不可替代的功能。我院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细节要求,强化法制观念和人权观念,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发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优势,确保办案质量,推动查办职务犯罪的深入开展。
第二篇: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解决方案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解决方案
随着我国社会不断发展、科技不断进步以及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社会对司法审讯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等有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罪犯行为和犯罪案件更加多样化、复杂化,高智商犯罪越演越烈,给新时期的检察院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利用科技的手段,实现案件的快速侦破,更好更快更准的打击犯罪是我们检察院等机关迫切需要解决的事情。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多次强调,要紧紧围绕业务需求,加强基础网络、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和数据库等电子检务工程项目建设,最大限度发挥信息资源的集聚、规模效应,为提升法律监督能力提供科技支撑。
司法审讯实行讯(询)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检察院适应新的形势,为提高犯罪侦查工作水平而做出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司法审讯在“科技强检”背景下,促进自身更好的履行法律职责,规范讯(询)问过程、提高讯(询)问办案效率,不断加强科技创新,深入推进数字化、信息化建设的重大举措。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 结合司法审讯数字化建设、侦查指挥审讯监控建设的业务需求,采用先进的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流媒体与集中存储技术、信息安全技术、计算机通信与控制技术、数据库技术而开发的一套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监控平台。该系统使用多级级联、数字高清、唇音同步、实时刻录等现代技术,能够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实时监控、电子笔录、远程指挥、卷宗管理、多重加密、数据报表等贴合实际需求的功能。
该系统功能齐全、技术先进、性能稳定可靠、人性化操作,能非常有效地为公、检、法等部门办案提供帮助。有效打击犯罪,杜绝犯罪嫌疑人无端指控办案人员刑讯逼供等现象,体现公、检、法等机关文明办案的形象。
系统解决方案
系统大致由审讯室、控制室和案件指挥中心组成。审讯主机单独放在控制室,有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操作控制。图像、声音、温湿度信息分别由安装在讯(询)问室中的摄像头、拾音器和温湿度传感器采集并传送给同步录音录像主机,主机对接入图像实现多画面合成、叠加温湿度时间信息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办案人员只需要通过办案电脑登陆客户端即可完成电子笔录、案卷管理、重点打标等功能操作。
系统还可以通过人员定位系统实现了对被审讯人的全程跟踪定位,并联动附近相关的摄像头进行同步录像。录像视频跟随案件信息一起打包,形成一案一打包。
后端指挥中心可配置平台服务器、存储阵列、数字矩阵、电视墙等设备。处于指挥中心的领导即可通过指挥客户端可以对发生在管辖下的任一讯(询)问室中的办案过程进行远程分析、实时指挥甚至直接接管。平台将进行统一接入管理所有同步录音录像主机、高清解码器和高清IPC,实现了集中存储,并具备多级级联应用,可实现市级、省级乃至全国审讯系统大联网管理,实现了案件卷宗信息资源的高度共享,极大提高了调取业务的效率的同时还能做到极强的保密设置,真正体现了“科技改变生活”。
第三篇:浅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存在问题及对策
一年来,我院对所办理的 件自侦案件全部实行了同步录音录像,确保了证据的可靠性、合法性,取得了办案数量上升、质量提高、时间减少的良好效果。但是由于经费及技术短缺、实际办案条件有限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也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现结合本院一年来的实践情况,谈谈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以供参考。
一、当
前的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办案人员思想认识尚不适应规范化要求。一些办案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作用的认识存在误区:一是认为同步录音录像万能。认为案件只要进行了同步录音录像就高枕无忧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不重视或者重视不够。二是认为同步录音录像无用。认为同步录音录像只是作为一种证据的固定方式,对职务犯罪事实认定起不了多大作用,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同步录音录像不仅解决不了问题,而且会成为侦查过程的累赘,过多的精力投入在录音录像上不仅会耗费大量人力和财力,还会影响侦查进程。于是,一些办案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操作不规范,导致质量不高、效果不明显。
2、侦查人员笔录制作能力尚未适应工作需要。目前许多讯问笔录所记载的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上所反映的内容存在有差异,如说得多记得少或记得多说得少,有的还出现了重大分歧。这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犯罪嫌疑人表述能力差,讲话逻辑性不强,条理不清,使得记录很费劲;二是记录人员对案件情况不了解、整体把握不够,书写时速度慢、归纳整理能力较差等。
3、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行为举止不规范。由于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时间较短,一些侦查人员未能及时转变传统方式下的讯问作风,存在着装随意、举止随意、言语不规范等现象。
4、专业技术人员缺乏,侦查人员替代比较普遍。由于缺乏技术人员编制,引进的专业人士又少,难以满足办案工作需要,有时只好由侦查人员自行摄录。
5、检察机关办案硬件设施配套尚不能完全适应同步录音录像的需要。现行的摄录设备配置多为组合配置,系统的稳定性、清晰度、灵敏度远不能适应工作要求,音响效果较差。一旦系统出错或更换光盘操作出错,光盘内所录取内容就不能达到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要求。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1、执法理念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所要求的执法理念有一定的差距。一些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很少、突破能力不高,使得在办案时急于求成,总希望能办成窝案、串案。在这种理念的驱动下,大家往往不会太注意执法行为的规范。
2、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初衷、精髓,侦查人员认识不到位,理解不透彻。因为有不少侦查人员在理解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个规定时,片面地、主观地认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个规定就是“卡”侦查人员,是给侦查人员出难题。
3、侦查人员专业水平不够。因为绝大部分的侦查人员没有受过专业侦查技能的学习,造成对犯罪侦查缺乏深厚的功底,初查往往难以达到理想的要求。
4、经费紧张,重视不够。基层检察院经费紧张的状况比较普遍,导致审讯、监控设备缺乏、老化。
三、对策及建议
1、领导重视,办案人员从思想上提高认识,是正确执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关键,同时也是帮助办案人员消除畏惧心理的良药。如果只有领导重视,办案人员不提高认识,执法规范将难以得到正确执行;如果只有办案人员提高认识,而领导不重视,那仍然不能达到执法规范的正确执行。所以领导的重视和办案人员从思想上提高认识是相辅相成的。
2、政府重视、财政支持,多方面解决经费问题。要让政府相关领导了解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意义和价值,从思想上给以重视,再经费上给以支持。
3、引进法律和侦查方面的专业人才。只有多引进法律、侦查方面的专业人才,才能让大家尽快适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4、从细节着手,强化和细化初查。一要对获取的各种涉案信息进行系统分析,有成案可能的重点线索详细收集相关信息资料,选准讯问的突破口,夯实外围。二是每次讯问前熟悉此次讯问需要的各种材料,牢记在讯问过程中应该告知的各种事项。
5、加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技巧培训。加强对办案人员和检察技术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帮助干警消除思想顾虑。
第四篇: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关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通知
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现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实施中有何问题、意见及建议,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二月四日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
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工作,依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技术规范(试行)》制定本流程。
第二条 检察技术部门在接到办案部门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通知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执行,并制作《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
第三条 录制人员在接受录制任务后,应当做好录制准备工作,对讯问场所及设备进行检查和调试。因特殊原因无法录制的,应当及时告知办案部门。
第四条 录制的起止时间,以被讯问人员进入讯问场所开始,以被讯问人核对讯问笔录、签字捺印手印结束后停止。
第五条 在固定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应当以画中画方式显示,主画面反映被讯问人正面中景,全程反映被讯问人的体态、表情,并显示同步录像时间,辅画面反映讯问场所全景。
在临时场所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使用不具备画中画功能的录制设备时,录制画面主要反映被讯问人,同时兼顾讯问场所全景,并显示同步时间。
第六条 对参与讯问人员和讯问室温度、湿度,应当在讯问人员宣布讯问开始时以主画面反映。对讯问过程中使用证据、被讯问人辨认书证、物证、核对笔录、签字和捺印手印的过程应当以主画面反映。
第七条 录制人员应当监控录音录像系统设备的运行,因更换存储介质需要暂停录制时,应当提前告知讯问人员。因技术故障等客观原因需要停止录制时,应当立即告知讯问人员。排除故障继续录制时,应当在录音录像中反映讯问人员对中断录制的语言补正。
第八条 录制人员应当及时填写《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中有关录制工作的内容,客观记录讯问过程的录制、系统运行、技术人员交接,以及对使用光盘编号等情况。本人签名后,交讯问人员按要求安排填写,在录制资料副本移交时收回归档。
第九条 录制结束后,录制人员应当将录制资料的正本交讯问人员、被讯问人确认,当场装入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密封袋,由录制人员、讯问人员、被讯问人三方封签,由被讯问人在封口处骑缝捺印手印。
第十条 技术部门应当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录制资料正本存放于专门的录制资料档案柜内,长期保存,并做到防尘、防潮、避免高温和挤压,以磁介质存储的资料要存放在防磁柜内。
录制资料副本应当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时移交委托录制的办案部门签收。
第十一条 根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需要技术处理的,经检察长批准,检察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办案部门提交的《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技术处理(复制)单》,以录制资料副本作为信号源,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进行技术处理。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制作录制资料复制件的,经检察长批准,检察技术人员应当按照办案部门提交的《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技术处理(复制)单》,以录制资料副本作为信号源,在办案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复制。
第十三条 案件侦查终结后,技术部门应当将本案《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受理登记表》、《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说明》等文书材料制作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协作卷宗予以保存。
第十四条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协作卷宗编号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一案多人多次讯问的,在卷宗编号后加编被讯问人号和讯问次数,作为录制编号。每次讯问一个录制编号,当次讯问涉及的全部文书材料及录制资料均对应此编号。
第十五条 法庭需要对录制资料正本当庭启封质证的,技术部门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档案调用单》后,将录制资料正本移交公诉部门签收。
第十六条 技术部门收到公诉部门返还的录制资料正本后,应当核实签收,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询问证人需要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参照本流程执行。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
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
本规范是人民检察院建设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参照标准,适用于规范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固定场所录音录像系统和临时场所录音录像设备。
一、系统构成及要求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可由模拟与数字混合或全数字音视频监控系统构成。系统一般由前端、传输、控制和记录显示四部分构成。
1.前端部分:包括彩色摄像机及与之配套的辅助设备或球形一体化摄像机。
2.传输部分:包括视频同轴电缆、音频屏蔽电缆、通信控制电缆或光缆、网线、光纤传输设备、无线传输设备和基于网络的数字传输设备。
3.控制部分:包括音视频切换器、云台镜头控制器、操作键盘、调音台、各类控制通信接口、电源以及与之配套的控制台等硬件设备和能够实现以上功能的软件。
4.记录显示设备:主要包括数字硬盘录像设备、光盘刻录设备、监视器和显示屏等。
(一)总体要求
1.系统在长时间不间断的情况下能稳定运行。
2.系统在录像过程中,支持多路音视频同步输入、输出。
3.录音录像资料压缩方式应采用国际标准MPEG-2、MPEG-4 AVC/H.264或国内标准AVS,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704×576。基于上述标准下的企业标准,应在光盘输出时,集成自动播放软件,使录音录像资料回放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经网络实时传输的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352×288,帧频应不低于25帧/秒。
4.系统支持双份光盘同期刻录生成。
5.系统应预留网络接口,具有相应的可扩展性和兼容性。
6.便携式设备应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功能性参数设计应具有一定的开放性。
7.摄像机应能清晰采集到现场的图像,图像质量应达到四级(GB50198-94表4.3.1-1图像质量主观评价的五级损伤制评定)以上。对于环境干扰特别恶劣的现场,应采取必要的抗干扰措施,并保证其图像质量不低于四级。
(二)前端部分要求
1.固定场所安装的摄像机可选用带有自动光圈定焦镜头和自动光圈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对于装有电动变焦镜头的摄像机应配有可以实现水平与垂直转动的万向云台以及相应的控制解码器。也可选用内置控制解码器的球形一体化摄像机。
2.视频采集设备应能适应现场的照明条件,照明光源应采用三基色冷光源。
3.固定场所各类线缆应用暗敷方式,计算机网线与音视频信号线、电源线应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分开布线,有效隔离。在做吊顶、墙面和地板前,预先做好音频、视频、空调、照明等各种管线的预埋。音视频设备线缆应做接地处理,避免与其他信号线相互干扰。
4.讯问室要做隔音吸音处理,通风管道或通风口应采取软体管道或加装消声器。
(三)传输部分要求
1.信号传输电缆应有防泄露措施,无线及微波传送应有加密措施。
2.网络传输时系统应具备网络传输接口,能满足远程图像、语音、数据传输的要求。
3.需要专线网络传输,应依托检察专线网并符合高检院有关安全保密标准。
4.信号传输应保证图像质量和控制信号的准确性。本地模拟传输时,图像质量不低于四级;网络远程传输时,图像分辨率不低于352×288,帧频不低于25帧/秒,且不能有马赛克效应。
(四)控制部分要求
1.控制设备应放置在独立的机房内,以方便操作,保障安全。
2.摄像机、镜头和云台等操作应能够远端控制。在网络条件下,系统应实现授权、录制、播放和备份的远程操作控制。
3.系统应能手动切换或编程自动切换,对所有的视频输入信号在指定的监视器上进行固定或时序显示。
4.图像应有同步的时间码显示。
5.系统应具有前端与控制端音视频交流和指挥功能。
6.系统应在前端与控制端具有文字传输功能。
7.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应能对前端音视频信号进行监测,并可对每一路音频信号进行滤噪和放大处理,可对每一路视频信号的亮度、色度和对比度等参数独立控制。当音视频信号丢失时,应能及时发出报警,并能给出信号丢失的报警信息。
8.系统应在市电中断时具有记忆功能,能对所有编程设置、摄像机号、时间和地址等信息予以保留。
9.系统可以通过局域网或检察院专线网实现实时传送录音录像资料,具有文字传输等功能。
10.根据要求设置相应级别口令的操作权限,用户可以通过局域网和检察专线网调阅录音录像资料。
11.系统其他功能配置应满足使用要求和冗余度要求。
(五)记录显示部分要求
1.系统应能清晰显示摄像机所采集的图像。
2.系统存储的原始数据文件应全程加密,具有不可更改性;文件输出到光盘时应集成自动播放软件,使录音录像资料回放具有通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系统应具备将加密数据格式转换成.WMV、.AVI、.ASF、.MPEG、.MOV或.RM等通用存储格式的功能。
3.系统存储过程中应具有重点标记功能。
4.光盘集成的自动播放软件可以在计算机上实现资料自动回放,并应具备连续快进快退功能、任意时间点检索播放功能、重点标记检索功能和时间进度显示功能。
5.在所有音视频通道处于记录状态下,单路监视、回放图像画面中的信息不应有明显的缺损,物体移动时图像边缘不应有明显的锯齿状、拉毛等现象。
6.声音回放效果应与视频信号实时同步,回放任意时间段的音视频记录,不应有明显的不同步现象。回放的声音要反映原声,音质不失真。
二、系统设备配置与相关技术参数
(一)前端设备:
摄像机可选用数字摄像机,如:3CCD摄像机、单CCD摄像机,或超高清晰CMOS摄像机。临时场所使用的摄像机可参照固定场所摄像机的要求,也可使用摄录一体机。
1.摄像机的主要技术指标:
视频标准: CCIR PAL
有效像素:42万以上
分辨率:>470线
照度:2.0Lux(F1.4)
白平衡:自动/手动可切换
信噪比:>50dB
输出阻抗:75Ω
自动电子快门补偿
2.控制解码器的要求:
云台控制:除了基本控制外,还应具有变速控制、预置位设定功能
镜头控制:变焦、聚焦、光圈预置位设定功能
接口:RS422/485或RS232/485
3.拾音器的技术指标:
采用电容式或驻极体式拾音器。灵敏度在-80dB到-30dB之间、频响范围不低于20Hz-20kHz之间的指向性或全向拾音器。
(二)传输部分:
在前端设备和中心控制端设备之间,应选用视频同轴电缆、音频屏蔽电缆和信号控制电缆联接。
1.视频同轴电缆应达到如下指标:
特性阻抗:75±2Ω
衰减特性:2.2dB/100m 最大5MHz
低烟、无卤、阻燃。
在电缆敷设中不允许有中间接头;电缆过墙/楼板要开孔,在电槽井/墙内须有防火隔障。
2.控制电缆应达到以下指标:
最大DC环路阻抗:110Ω/km
最大衰减:2dB/100m
最小串音衰减:60dB/100mm
低烟、无卤、阻燃。
3.供电电缆技术指标:
线径:2×1/1.75
电阻率:7.5Ω/km
护套:双护套,绝缘厚度0.6,护套厚度0.7
低烟、无卤、阻燃。
采用全数字化视频监控的系统时,应使用计算机标准网线,在传输距离较远、传输容量较大、传输信号要求较高的情况下,可选用光纤传输。
(三)控制部分:
可选择包括视频切换器或矩阵式视频切换器、调音台、大屏幕控制器、云台及镜头控制器等设备。
1.视频伴音矩阵切换/控制系统
全矩阵视频伴音切换,音视频同步。
矩阵系统中任一组输入可以切换至任一组输出。
所有功能模块全部采用插卡结构。
系统为中文显示,可以通过矩阵前端和后端字符叠加,为操作员提供系统信息。
通过建立双向视频干线实现矩阵间的视频共享。
矩阵必须有足够的均衡带载能力,以确保切换图像信号不损失。
所有切换在切换时或切换后不产生图像滚动、线性失真、同步信号丢失、变色和色差。
2.云台、镜头控制操作键盘
通过RS-232与系统控制主机相连,完成音视频切换、控制及其辅助功能。
人工选择摄像机和监视器;LED或LCD显示相应号码。
可同时开/关多个不同摄像机组。
控制多个预置位,并有多级变速控制。
输入摄像机号码可自动预选监视器。
控制云台、开关灯等功能。
控制自动光圈镜头和电动光圈镜头切换。
3.调音台
多路输入通道和多路输出的全自动数字调音台。
32位内部处理的24位AD/DA转换器,动态范围不低于110dB。
LCD屏幕显示。
(四)显示部分:
1.显示设备可以是带音视频输入端子的电视机、监视器、投影机、液晶或等离子大显示屏等。
2.显示设备的配置数量应符合音视频输入输出的配比关系,配置数量和屏幕尺寸应满足对前端设备的监视和管理要求。
(五)记录部分:
新建、改扩建的录音录像系统应满足数字化、网络化的需要。
1.硬盘录像
多工功能:录像、放像、显示、网络四工同步操作。内置硬盘总容量应支持多路同时记录240小时。
单路可以进行实时记录,硬盘图像记录速率达25帧/秒以上,图像分辨率应不低于704×576。
主显示输出应为16,700,000种颜色或256级灰度,其全屏显示时的最小分辨率为640×480像素。
能够通过屏幕菜单选择正常情况下录像的图像质量或压缩比。
硬盘或磁光盘都可以分成多个存储区,以保护录像区不被擦写。
具有十六路摄像机视频图像切换显示功能,显示方式为全屏幕、四分屏、九分屏或十六分屏。同时应内置有图像显示顺序切换器。
报警触发记录对应摄像机(组)报警之前和报警之后的图像。
具有多级密码保护。
技术参数
视频标准:CCIR PAL
分辨率 640×480像素以上
音频标准:模数转换采样频率不小于32kHz,码流带宽不低于32kbps
视频输入:16×BNC端子1Vp-p/75Ω
视频输出:16×BNC端子1Vp-p/75Ω(环路输出)
音频输入:16路端子-10dB,22KΩ(与视频同步)
显示输出:主显示为256级灰度SVGA显示器,辅助显示为BNC端子1Vp-p/75Ω
光盘刻录方式:多路画面支持多组双光盘同期刻录
平均故障间隔时间(MTBF):连续工作18,000小时
2.声音回放效果要求
频响范围:300Hz-300kHz
加权信噪比不低于54dB,不加权信噪比不低于51dB
电压谐波失真不低于0.6%
声音衰减不低于60dB
放音效果不低于75dB
三、系统其他要求
(一)电源
1.供电范围
包括系统所有的设备及辅助照明。
2.交流电源
系统设备的供电应采用220V、50Hz的单独电源,空调、照明等大负荷用电装置不得与该系统同路供电。
3.稳压电源
交流电源电压范围超过±10%时应采用稳压电源供电,稳压电源应具有净化功能,其标称功率应大于系统使用总功率的1.5倍。性能符合GB/T15408的规定。
4.备用电源
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并能进行自动切换,切换时不应引起系统的误动作。备用电源容量应至少能保证系统正常工作时间≥30min。
5.电源适应能力应符合GB/T9813-2000中4.5的要求。
6.电源安全要求
电源应具有防雷和防漏电功能,具有安全接地措施。
(二)安全性、可靠性等
1.音视频设备应符合GB16796和相关标准的安全要求。
2.安全性应符合GB/T9813-2000中4.4的要求。
3.噪声应符合GB/T9813-2000中4.6的要求。
4.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B/T9813-2000中4.7的要求。
5.环境条件应符合GB/T9813-2000中4.8级别1的要求。
6.可靠性应符合GB/T9813-2000中4.9的要求。
第五篇:009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保密隐患及对策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保密隐患及对策
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检察机关推进司法民主的一项重大举措。近年来,特别是202_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以来,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得到了很大的发展。但是,随着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不断深入,“严格保密”作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必须坚持的四项基本原则之一,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保密隐患的存在直接制约了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优势的充分发挥。本文在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保密隐患的引发原因作出分析的基础上,试就如何加强同步录音录像保密工作作一些探讨。
一、引发保密隐患的原因分析
1、缺乏规范,密级没有定义
造成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保密隐患的根本原因是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对保密要求没有具体的规定。虽然高检院提 1 出,同步录音录像坚持严格保密原则,必须加强各个环节的保密工作,严防录音录像资料泄漏、流失。但是:如何保密、涉密岗位如何操作并没有具体规定;哪些是秘密、是什么级别的秘密,也没有科学定义。另外,高检院关于保密工作出台的《检察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中的保密规定》和《关于确定检察机关工作秘密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对举报初查、立案侦查、批捕起诉等环节的保密工作做了详细的规定,但因颁布时间较早,对同步录音录像环节的保密工作并未作出规定。这就造成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的保密问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2、保密意识不强,保密业务不精
人员的保密意识不强。实践中发现,有的技术人员对于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哪些涉密哪些不涉密认识不足,甚至有的技术人员认为保密是自侦部门的事情,与己无关,因而思想上轻视,常在不经意间泄露秘密。有的办案人员,在侦查、批捕、起诉等环节中,通常只注意纸质案卷材料的安全保管,而忽视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资料的保密,例如:在办公室有其他人的情况下就随意播放同步录音录像光盘,殊不知这一播放很可能就将案件信息无意间泄露了。
人员的保密业务不精。根据高检院规定,同步录音录像的录制原则上由技术人员负责,光盘制作工作原则上在固定的审讯场所完成。但由于基层院技术人员编制不足,实践中同步录像工作也由其他非技术人员兼职,又由于经常要异地羁押审讯,不能同步刻录的,只能先将录像资料拷贝到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上,带回本单位后再制作录像光盘。实践中发现,有的录制人员不认为将存有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移动硬盘插入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上进行后期录像光盘的制作会发生泄密事故,有的录制人员错误地认为只要将移动硬盘里的录像资料都删除了,那么即使把这个移动硬盘在连接互联网的电脑上使用也不会泄密。这些都是由于人员对高速发展的信息网络技术缺乏了解、掌握不够,没有接受正规的保密业务培训、保密业务不精造成的。
3、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没有到位
同步录音录像系统技术性强、专业化高,本身需要严格的保密措施,在目前还没有统一规范的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下,许多院都把建设的重点放在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录制功能的实现上,而忽视了更为重要的“严格保密”问题。例如:有的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带有诸如无线网卡、蓝牙模块等无线 3 装置,在录制人员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外联,可能导致病毒的传入或者录像资料等案件信息的泄漏;审讯室没有设置保安防盗设施,监控室没有设置安全防护门禁系统,可能导致无关人员随意进出监控室,甚至可能发生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资料被盗事故;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出现故障时连同存储介质一起送修,或者设备报废时随意丢弃或变卖,没有经过消磁等专业化处理,为录像资料的保密留下隐患;用于移动录音录像的便携式计算机被用于其他用途,甚至接入互联网使用,这有办案人员保密意识薄弱的因素,也有办案硬件设施落实不到位的因素。
二、加强同步录音录像保密工作的对策
1、制定规范,解决同步录音录像保密工作法律层面的问题
鉴于同步录音录像保密工作无法可依的现状,高检院应专门制定针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保密规定,以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密级作出科学界定,对保密原则、保密制度、保密责任以及录制、移交、使用、保管和归档等重要环节的安全保密管理做出明确规定,对涉密系统、存储载体的采购、建设、制作、保管以及维护、销毁等进行具体规定,对所有 4 接触录音录像资料的涉密人员,违反规定泄露秘密的要依法严肃追究责任;组织技术专家对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的保密技术进行研究和总结,并制定相应的保密技术规范,以加强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在视频编码、远程指挥传输、防复制、防篡改等方面的保密技术。
2、加强培训,解决同步录音录像保密工作人员方面的问题
这里的人员包括负责同步录音工作的技术人员及案件侦查、批捕、起诉、审判过程中涉及的所有办案人员。
首先,解决同步录音录像技术人员的编制问题,确保录制人员的岗位专职性和稳定性,避免录制人员的随意性。技术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保密技术知识和相关技能的专门培训,进行保密教育,培养保密意识,并签订保密协议,严禁技术人员谈论案件审讯相关内容,严禁技术人员私自复制、存储、传输、删除、剪辑、更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其次,通过培训教育,提高相关办案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的保密意识,做到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同步录音录像光盘资料和其它书面案卷材料一样安全保管,在有案外人员在场的情况下严禁播放同步录音录像光盘,在连接互联网的 5 电脑上严禁播放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3、加大投入,解决同步录音录像保密工作基础设施方面的问题
加大投入,完善同步录像基础硬件设施建设。一是要明确监控室、审讯室为保密要害部位,及时安装防盗门、窗,将监控室与休息室完全独立隔开,并设置安全门禁管理系统及其他相关的保密设施。二是在同步录音录像工程建设招标过程中,要严格限制企业参与合作准入门槛,规定参与投标企业必须有一定的涉密系统集成资质,并签订保密协议,以确保系统保密质量。三是确保同步录音录像设备未安装任何无线网卡、蓝牙模块等无线装置,并在审讯系统所在区域设置防止电磁泄露的屏蔽、干扰设施。四是购买碎光盘机用于粉碎录制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光盘,购置专门的移动存储设备用于必要时存储录像资料,添置专门的便携式计算机用于移动审讯录像,添置专门的不接入任何网络的电脑用于事后审讯光盘的制作,购买专门的光盘存储柜用于安全、妥善存储录像光盘,并在所有的专用设备上贴上“涉密设备严禁上网、严禁他用”等红色标签,起到提醒、警示作用。
4、健全制度,解决同步录音录像保密工作管理方面的 6 问题
建立完善的同步录音录像保密工作的内部管理制约机制,按诉讼阶段进行流程管理,分割秘密,确定责任;建立保密工作有关部门协作制度,形成工作合力。第一,完善录音录像资料在保管和流转过程中的保密管理,在侦查、批捕、起诉和审判等环节相互移交录像光盘时,严格履行相关手续,对移交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要注明特征、数量、录制起止时间等情况,由移交人、接收人签字确认,接收人对录像资料应按保密要求安全保管、合法使用。第二,完善涉密设备维修和报废制度,与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维保单位签订保密协议,严禁将携带涉密存储介质的设备送修,涉密设备报废时,应按照保密规定进行彻底消密,必要时将设备销毁。第三,成立保密工作委员会,强化监督,定期对同步录音录像保密相关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5、应急预案,解决同步录音录像保密工作泄密应急处理的问题
进一步完善同步录音录像泄密应急处理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指挥调度机制,加强泄密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秘密传播的载体和方式也发生了改变,7 借助现代信息技术的网络传播方式在传播范围和速度上都远远超过了“人——人”这种传统的秘密传播方式,因此,在切断秘密传播路径时,应根据不同的传播方式,制定有效的应急处置预案。另外,加强应急支援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尽量缩小秘密传播的速度和范围、降低泄密事故带来的损失和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