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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编辑:流年似水 识别码:22-713517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3-09-25 04:00:17 来源:网络

第一篇: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年十一月六国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授权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依法授权予其他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执行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凡申请计量授权,承担计量授权任务及办理、管理计量授权,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实施计量法的需要,充分发挥社会技术力量的作用,按照统筹规划、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方便生产、利于管理的原则,实行计量授权。

第四条计量授权包括以下形式:

(一)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三)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或技术机构,承担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仲裁检定,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标准物质定级鉴定,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

第五条申请授权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计量标准、检测装置和配套设施必须与申请授权项目相适应,满足授权任务的要求;

(二)工作环境能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保证有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检定、测试人员必须适应授权任务的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知识和计量

检定、测试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四)具有保证计量检定、测试结果公正、准确的有关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申请授权应按以下规定向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申请建立计量基准、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定型鉴定的授权,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承担计量器具新产品样机试验的授权,向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对本部门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四)申请对本单位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的授权,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五)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授权,应根据申请承担授权任务的区域,向相应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申请授权应递交计量授权申请书,并同时报送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八条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接到计量授权申请书和报送的材料之后,必须在六个月内,对提出申请的有关技术机构审查完毕并发出是否接受申请的通知。

第九条计量授权申请被接受后,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按照以下规定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进行考核。

(一)申请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建立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二)申请建立计量基准、非本地区最高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承担计量器具产品质量监督试验,新产品定型鉴定、样机试验和对社会开展强制检定、非强制检定的,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第十条申请授权的单位,其有关计量检定、测试人员,必须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一条对考核合格的单位,由受理申请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相应的计量授权证书和计量授权检定、测试专用章,并公布被授权单位的机构名称和所承担授权的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被授权单位必须按照授权范围开展工作,需新增计量授权项目,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新增项目的授权。

违反上款规定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授权证书。

第十二条计量标准、计量认证、申请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技术考核,标准物质定级鉴定和仲裁检定的授权,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相应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指定的形式办理。

第十四条被授权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被授权单位的相应计量标准,必须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开展授权的计量检定、测试工作,必须接受授权单位的监督。

第十六条当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的情况下,由县级以上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或仲裁检定。

第十七条计量授权证书应由授权单位规定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被授权单位可在有效期满前六个月提出继续承担授权任务的申请;授权单位根据需要和被授权单位的申请在有效期满前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的,延长有效期。

第十八条被授权单位要终止所承担的授权工作,应提前六个月向授权单位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违反上款规定,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被授权单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经限期整顿仍不能恢复的,由授权单位撤销其计量授权。

第二十条凡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本行政区内不能开展的计量检定项目,需要办理授权的,应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计量授权应进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授权,应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申请计量授权的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技术考核、发证费。

第二十三条与本办法有关的计量授权申请书、证书、印章的式样,由国务

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计量管理办法

烯烃事业部计量管理制度

1.管理机构

1.1 烯烃事业部原辅料进厂、成品外送等计量工作成立以主管经理、计量中心及生产车间为重点的三级管理模式。

1.2计量中心在主管经理的领导下,成立以主任、专职计量技术员分区负责的管理网。

1.3一联合装置成立以主管主任、车间兼职计量员及班组兼职计量员具体负责实施的计量管理网。

1.4二联合装置成立以主管主任、车间专职计量员及班组兼职计量员具体负责实施的计量管理网。

1.5成品油车间成立以主管主任、车间专职计量员及班组兼职计量员及计量监装人员具体负责实施的计量管理网。

1.5.1 运行班管理网:运行班班长兼任班组计量员。负责该班组分罐、调合罐计量、外送油品的计量和对量及盘库等计量工作。

1.5.2火、汽槽计量监装班管理网:负责特种油品销售火、汽槽装车的监装工作,做好每批次外销产品的计量明细帐,配合专职计量员进行对量。

2.工作职责 2.1 计量中心

2.1.1 在主管主任的领导下负责烯烃事业部原辅料、管输料、成品油、特种油品外销等计量工作的管理与考核。

2.1.2 负责计量的技术性工作,业务上接受主管领导和上级主管业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2.1.3 宣传贯彻国家计量法规、法令和计量文件。2.1.4负责计量误差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发现计量误差及时与收方协调解决,协商不成的及时与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仲裁申请,并配合做好计量仲裁工作。

2.1.5 发现与实际不符的计量数据有权拒绝签字,对签字的计量数据负责。

2.1.6根据各装置及车间提供的计量旬、月报表,定期填报旬、月计量报表并上报相关单位。

2.1.7 对所签证的计量数据负责。2.2 一联合装置

2.2.1 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装置所需辅料的计量工作。2.2.2 负责辅料月盘库工作,并按时上报月报表。2.2.3 建立健全相关的计量台帐。业务上接受计量中心的监督和指导。

2.2.4 对所签证的计量数据负责。2.3 二联合装置

2.3.1 配合主管部门做好原油进装置的计量工作。2.3.2 配合主管部门做好装置所需的辅料计量工作。2.3.3 负责原、辅料及罐存的旬、月盘库工作,并按时上报旬、月报表。

2.3.4 负责部分特种油品外销装车、计量工作。

2.3.5 建立健全相关的计量台帐。业务上接受计量中心的监督和指导。

2.3.6 对所签证的计量数据负责。2.4 成品油车间

2.4.1负责油品计量的日常工作。包括各罐的收支检尺计量工作;火运、汽运外销计量;送供销火运、老罐区及江边的质量流量计抄表计量记录;

2.4.2 负责部分自销油品装车监装、计量等工作。2.4.3 协助主管部门对计量误差进行调查和处理。2.4.4定时填报计量旬报、月报表。业务上接受计量中心的监督和指导。

2.4.5 对所签证的计量数据负责。3.工作内容及程序 3.1 原油计量

3.1.1 当原油罐需要检尺计量时,由当班调度通知公司计量所、供销及计量中心的计量技术员所检原油罐的罐号及时间,同时通知二联合及分析人员按时到指定的原油罐。

3.1.2 各方人员应按时到达指定原油罐进行计量。3.1.3 检尺前,计量中心计量技术员应同时查看相关罐的钢带读数,以便与人工检尺量核对,减少计量误差。检尺后,计量中心计量技术员和供销计量站的计量人员在公司计量所的记录本上共同签字确认被检罐的罐尺及温度。如需采样时,计量人员应告知分析人员该罐的油高,以便按国标要求采样点数来采样。

3.1.4 收油罐所采的原油计量样,由分析中心分为三份,每份不少于500ml。其中一份分析中心进行原油评价,另两份由公司计量所计量人员负责封样,其中一份送往研究院分析密度和水含量,一份作为留样封存。

3.1.5 每罐原油采样后应及时与公司计量所有关人员联系,记录该罐的密度和水分,并及时算出该罐的收油量。

3.1.6 每月底进行原油结算,每月底的前三天9:00为结算日。同时作出原油月收入报表及原油出入库报表。

3.2 碳四碳

五、丙烯、丙烷、返碳四送供销;干气送环己酮事业部;干气送热电事业部的计量

3.2.1 由计量中心专职计量技术员负责计量。

3.2.2 每旬9:30,按时抄一次表和二次表的计量数据,并与公司计量所相关的计量员核对旬量,并做出旬报。

3.2.3 每月底与公司计量所及供销计量站的有关人员进行管输物料结算,每月底的前三天的9:30为结算日,同时作出月报表。

3.2.4 发现仪表故障,应通知公司计量所及事业部机动能源室进行维修,并汇同相关部门查明原因及时找回差量。当月的差量问题应及时解决。

3.3 油浆送隆兴公司的计量 3.3.1由计量中心专职计量技术员负责计量。

3.3.2 当班调度通知计量中心计量技术员和隆兴燃料化工厂计量员检油浆罐的时间,同时通知二联合相关人员及时前往油浆罐。

3.3.3 计量中心计量技术员、隆兴燃料化工厂计量员、二联合检尺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被检罐的罐尺及温度。

3.3.5 在统一公司的结算日与隆兴燃料化工厂进行油浆结算,如遇双休日,可适当提前结算。同时做出油浆月报表。

3.3.6 二联合装置应作好相应的计量台帐。3.4 辅料计量

3.4.1 由计量中心专职计量技术员负责计量。

3.4.2 按生产计划室计划员通知的进厂辅料的种类及数量计量。将已办好进厂手续的送货车辆带入指定地点,要求供销事业部的送货装卸人员按标准堆放整齐,进厂辅料的数量与物质调拨单上的数量核对无误后签字,并留下第三联(购货单位)作为计量依据。同时要求车间专(兼)计量员到场验收。

3.4.3 每月底前三天的10:00由计量中心计量技术员与装置及车间的计量员一起对全厂的辅料进行月盘库,与计划员及财务室有关人员进行核对后作出辅料月报表。

3.4.4辅料出入库单由计划员开票,计量技术员按出入库单做好该月的原辅料月盘库表。

3.5 碱渣计量 3.5.1接到当班调度碱渣外送通知后,当拖碱车第一次进装置时,计量中心计量技术员与二联合指派人员一起同车前往汽车衡,称出拖碱渣的空车皮重,装满后称出该车的毛重,最后计算出碱渣净重,并在称重票上三方签字确认。该重量作为以后拖碱渣的数据。

3.5.2 二联合负责每车碱渣的具体装车操作,并在每一车的装车票上签字。

3.5.3计量中心计量技术员根据装车票累计每一批的外送碱渣量并及时与对方结算。

3.5.4 计量中心对固定碱渣车的拖碱量进行不定期抽检。3.6 油泥浮渣的计量程序

3.6.1当二联合装置油泥浮渣需外送时,由二联合装置告知销售中心。

3.6.2 由销售中心负责的计划员通知计量中心、纪检、安环、财务相关人员一起前往二联合油泥浮渣池,由二联合派人进行检尺,核定该批油泥浮渣的量,销售中心、计量中心、纪检、安环、财务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3.6.3 客户持销售出库单前往二联合装置装车。3.6.4 二联合负责油泥浮渣外送的装车确认工作。3.6.3 计量中心及时做好油泥浮渣外送量的上帐工作。3.7特种油品计量

3.7.1 成品油车间特种油品外销计量程序 3.7.1.1 销售中心及时将每天外销的品种及数量告知调度室。3.7.1.2 调度室告知车间做好装车的准备工作。具备装车条件后,车间负责告知该车间监装人员。

3.7.1.3 计量技术员接销售中心的出库单后,检查是否有财务收款章和财务收款员的签字。一般情况下,只能见财务章和财务收款员的签字方可发货。特殊情况下(如:节假日),出库单上如无财务收款章,应盖有销售中心的公章并加上主管经理或销售中心主任亲笔签字担保并核实后方可发货。销售中心应在正常上班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将手续补齐。

3.7.1.4 成品油特种油品的装车由供销事业部的汽装班负责,成品油车间监装人员负责监装并向计量技术员报告每车的前后表码数。

3.7.1.5 计量技术员负责抄表码或过磅,并按质量流量计表码量或过磅净重量在销售出库单上填写实发量。装完油品的出库单上应有计量技术员、成品油监装员及客户三方的签名。

3.7.1.6 销售出库单为一车一票,其有效期限是当天有效,过期不与发货。

3.7.1.7计量技术员负责出库单票据的保管。3.7.2 二联合装置特种油品外销计量程序

3.7.2.1 销售中心及时将每天外销的品种及数量告知调度室。3.7.2.2 调度室告知车间做装车的准备工作。

3.7.2.3 计量技术员接销售中心的出库单后,检查是否有财务收款章和财务收款员的签字。一般情况下,只能见财务章和财务收款员的签字方可发货。特殊情况下(如:节假日),出库单上如无财务收款章应盖有销售中心的公章,加上主管经理或销售中心主任亲笔签字担保并核实后方可发货。销售中心应在正常上班的第一个工作日内手续补办齐。

3.7.2.4 客户将装油空车开至磅房过空磅后,计量技术员在出库单上签字确认已过空磅或开出装车小票。装油车持票前往二联合装置装车,装油后二联合装车人员在相关票据上签字(出口装有流量计的写上所装油品的体积数),装油车返回磅房称满车重量。计量技术员、过磅员、客户三方在过磅单上签字。同时计量技术员按磅单量在销售出库单装填写实发量。装完油品的出库单上应有计量技术员、二联合装车员及客户三方的签名。

3.7.2.5销售出库单为一车一票,其有效期限是当天有效,过期不与发货。

3.7.2.6 计量技术员负责出库单的保管。3.8 成品油车间计量 3.8.1 组分罐计量程序

3.8.1.1 组分罐收送料计量工作由当班班组计量员组织本班班员进行。

3.8.1.2 记录并统计本班组分罐收入和支出量及其相对应的时间。

3.8.1.2.1组分油换罐前1小时,运行班应预先通知调度室,并配合做好收油换罐前的准备工作。

3.8.1.2.2 收油罐改罐后,沉降1小时检后油尺、水尺,同时记录好钢带液位。

3.8.1.2.3 将收油量、收水量上帐(用后罐存质量、水量减去前罐存质量、水量,即得到收油量和收水量)。

3.8.2 调合罐计量

3.8.2.1 调合罐收送料计量工作由当班班组计量员组织本班班员进行。

3.8.2.2 调合前半小时,运行班人员做好调合前的准备工作。3.8.2.2.1组分油罐调合完毕后,组分支出罐沉降0.5小时后检油尺、水尺同时记录钢带液位。

3.8.2.2.2将支出的油量、水量上帐(用后罐存质量、水量减去前罐存质量、水量,即得到付油量和水量)。

3.8.2.2.3成品油罐调合完毕后,对成品油罐按规定进行循环,循环后的油品,充分沉降稳定后按工艺操作规程要求检后油尺、水尺,同时记录钢带液位。

3.8.2.2.4将收入的油量、水量上帐(用后罐存质量、水量减去前罐存质量、水量,即得到收油量和收水量)。

3.8.2.3上帐后将调合支出量与收入量进行对量,当汽油调合差率超过±5‰,柴油调合差率超过±5‰,当班班长必须及时向车间计量人员汇报,同时积极在本班查找原因,将查找情况记录在差量调查记录本上并签名。3.8.3 脱砷、倒罐计量。

3.8.3.1 脱砷、倒罐计量工作由当班班组计量员组织本班班员进行。

3.8.3.1.1脱砷、倒罐前半小时,做好脱砷、倒罐前的准备工作,计算出罐内油、水量并上帐。

3.8.3.1.2 脱砷、倒罐完毕,支出罐沉降0.5小时,收入罐沉降1小时后分别检油、水尺,同时记录钢带液位。

3.8.3.1.3 将收付油、水量上帐(用后罐存质量、水量减去前罐存质量、水量,即得到收、付油量和水量)。

3.8.3.2 将脱砷或倒罐的支出量与收入量进行对量,差率超过±5‰,当班班长必须及时向车间计量人员汇报,同时积极在本班查找原因,将查找情况记录在差量调查记录本上并签名。

3.8.4 油品送供销计量。当油品外销对量时出现≥1%的差量时,应立即通知调度、车间领导和专职计量员及时查明原因。在原因未查明时,油品不能出厂。

3.8.4.1 未明确由计量监装班完成的工作内容均由运行班完成。

3.8.4.1.1 成品罐付油前1小时,运行班人员检前油尺、水尺,同时记录钢带液位。

3.8.4.1.2 计算出罐内油、水量并上帐。

3.8.4.1.3 成品罐付油后0.5小时,运行班人员检后油尺、水尺,同时记录钢带液位并通知主操。3.8.4.1.4 将付油量、水量上帐(用前罐存质量、水量减去后罐存质量、水量,即得到付油量和水量)。

3.8.4.2 送供销火槽计量。

3.8.4.2.1 每装一批火槽,车间当班班组对大罐检尺量与表量。确保装车误差率控制在±5‰内。若超过误差范围,当班班长必须及时向调度和专职计量人员汇报,同时积极再本班查找原因,将查找情况记录在差量调查记录本上并签名。专职计量员再向计量中心和相关部门汇报。加强对火运质量流量计运行状况的监控,发现问题及时通知主管部门。

3.8.4.3 送供销江边计量及管输石脑油计量。

3.8.4.3.1每一批油品送江边,车间当班班组对大罐检尺量与表量。确保误差率控制在±5‰内。若超过误差范围,当班班长必须及时向调度和专职计量人员汇报,同时积极在本班查找原因,将查找情况记录在差量调查记录本上并签名。专职计量人员再向计量中心和相关部门汇报。

3.8.4.4 汽槽外销计量。

3.8.4.4.1运行班计量员(即班长)将大罐检尺量与过磅量进行对量,确保误差率控制在±5‰内,若超过误差范围,运行班计量员(即班长)汇同车间计量员查找原因,将查找情况记录在差量调查记录本上并签名。

3.8.5 计量台帐的记录程序。

3.8.5.1每一种油品外送前,必须准确记录质量流量计的前表码;付完油后,记录后表码,并计算出该次的油品外送量上帐。因油品外送为间断操作,运行班应按公司计量所的要求每2小时准确记录一次质量流量计的表码。发现有跳码的现象,应及时记录并向计量中心汇报。

3.8.5.2 检尺基础数据必须在1小时内录入计量信息化管理系统。

3.8.2.3当班如遇一罐向多处付油或边进边出的情况,在本班内完成的应将每一方向的油品量及时记录在石油产品收支存台帐上。如在本班未完成的,应向下一个班交代清楚。当下一个班完成时应及时将数据记录在石油产品收支存台帐上并录入计量信息化管理系统。

3.8.5.4 计量信息化管理系统上的旬、月报由车间计量员按时生成并审核。

3.8.6 盘库工作内容及报表上报时间。

3.8.6.1 车间除日常工作外,还应进行旬、月盘库的工作,及时做成各类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由车间计量员核对,月报表由车间主管领导签字后,上报计量中心。计量中心专职计量技术员协助、监督盘库工作。

3.8.6.2旬盘库:每月9、19日9:00进行旬盘库。计量中心专职计量技术员将每旬的成品油外送量与成品油专职计量员核对。

3.8.6.3月盘库:每月底的前三天的9:00(小月为28日,大月为29日,二月平月为26日,二月润月为27日)。

3.8.6.4 报表格式及传输方式:旬报在电脑上查询;月报成品油车间按生产室规定的统一报表格式填写出一份成品油月储运报表,在月盘库日的当天下午14:00前发出邮件(如有特殊情况应电话告知计量中心),并在月盘库的第二日另交一份由车间领导审核的书面月报表与计量中心。

本规定由计量中心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生效,原计量管理规定同时作废。

第三篇:计量管理办法

计量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计量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计量检测工作在生产、经营管理和科学研究中的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任务是保证计量单位制的统一;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方法,提高计量水平;依法对计量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三、质量技术监督局为计量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全局的计量工作。

四、主要职责是:(一)贯彻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工作的方针政策。(二)协调、监督、指导计量工作。

(三)组织编制计量工作计划,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四)确保量值统一和计量检测数据准确可靠。(五)协调处理企业内部和涉及企业外部的计量纠纷。(六)负责计量器具及人员的管理。

五、为了保证产品或过程监视正确性和有效性,各单位应配备满足生产、经营、科研需要的的计量器具。

六、购置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必须满足以下要求:(一)具有国家或地方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制造的计量器具许可证》及其标志、产品合格证书。(二)实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应持有产品质量认证书。(三)新购置的计量器具,必须进行检定或校准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七、引进国外计量器具,要求供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八、对计量器具实行A、B、C分类管理和彩色标识管理。对A类计量器具的采购、更换、报废实行备案审批制度,B、C类计量器具由基层单位自行管理,分别建立计量器具台帐。台帐应齐全、准确,做到物、帐、检定证书相符。封存、报废的计量器具应在台帐和器具上有标识。

九、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应申请强制检定或申请委托检定。

十、各种计量器具、计量检测设备的使用,必须遵循操作规程。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未经校准或经校准不能满足要求的专用计量器具及计量检测设备,一律不能使用。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具有保护、保养计量器具的责任和义务,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计量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拆卸、变动参数,防止损害计量器具的准确度。

十一、检定、校准、比对、在用、停用、封存、报废等标识,采用分类管理、计算机管理、标志管理等先进的管理方法,提高计量器具的管理水平。

十二、对于使用频率不高,保管条件好的非强验计量器具,可适当延长检定周期。

十三、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计量器具的在用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和抽查制度。

十四、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和科学研究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计量器具及计量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的计量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使用条件、配备数量,应符合有关计量法规、计量标准范围或技术合同的要求。

十五、处理计量检测数据不一致发生计量纠纷时,应遵循发下原则:(一)局内计量检测数据不一致时,由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调解、仲裁。(二)局外单位计量检测数据不一致时,由局技术质量监督局组织调解、仲裁,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测数据为准。

十六、有计划地培训计量人员(是指从事计量管理、计量检定、计量校准、计量操作、计量器具维修等工作人员),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以适应计量工作发展的需要。新增加的 3

计量人员,应具有中专或高中发上的文化程度,并经过计量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

十七、计量器具检定、校准、修理的收费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或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建标考核、复查、计量认证、检定等费用列入本单位管理费用。计量人员培训费用,列入教育经费。

十八、对执行本办法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一)在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二)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做好计量监督工作事迹突出的;(三)检举、揭发计量违法行为,为企业挽回重大损失的;(四)检举、举报计量监督执法人员违法行为有突出贡献的;(五)在计量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

十九、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处罚:(一)违法使用非法规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二)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三)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送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校准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200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500元罚款。(四)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

造数据,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本办法由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执行上级有关规定。

第四篇:计量管理办法

计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公司计量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计量检测工作在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科学研究中的作用,提高公司整体经济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辽宁省计量监督条例〉、〈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计量管理办法〉和〈辽河石油勘探局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贯彻国家计量法律、法规、保证计量单位制的统一;依靠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现代管理方法,提高计量水平;依法对计量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 依照《计量法》的规定,公司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技术监督委员会是公司计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集团公司计量法律、法规和有关计量工作的方针政策。

(二)统一管理、审批、决策公司计量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三)协调、监督、指导计量工作。

第六条

技术监督中心为计量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公司的计量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有关计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统一管理本单位的计量工作。

(二)组织编制、实施本单位计量工作计划,并对实施 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确保量值统一和计量检测数据准确可靠,为本单位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提高管理水平和平效益,提供可靠的计量保障。

(四)协调处理公司内部和涉及公司外部的计量纠纷。

(五)负责公司的讲师监督和器具及人员的管理。

(六)负责对计量工作考核综合统计工作。

(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计量工作任务。

第七条

公司所属单位设一名领导分管本单位的的计量工作,并在各基层单位设置1—2名专(兼)职计量员,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公司讲师工作安排和要求,负责本单位各项计量管理工作。

(二)建立并管理本单位A、B、C三级计量器具台帐,对台帐的齐全、数据准确性负责。

(三)制订本单位计量器具检定计划,并按时组织送检,管理检定证书和彩标使用,保证在用计量器具均在有效期内。

(四)负责落实本单位计量器具,满足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需要。建立重点计量设备档案。

(五)按要求向计量主管部门报送季报和年报,对新购进的计量器具,必须在使用前进行检定,及时送计量主管部门备案。对上报数据的准确性负责。

(六)完成上级交给的各项计量工作。

第三

章计量器具的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为了保证产品或过程监视和测量正确性和有效性,各单位应配备满足本单位生产、经营、科研需要的的计量器具。

第九条

公司购置的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石油专用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有国家或地方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制造的计量器具许可证》及其标志、产品合格证书。

(二)实行产品质量认可证制度,应持有局颁发的产品质量认可证书。

(三)新购置的计量器具,必须进行检定或校准验收,合格后才能交付使用。

第十条

引进国外计量器具,要求供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办理有关手续。引进石油专用计量标准器具和批量专用计量器具,需经局技术质量监督站审查。未经国务院和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引进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讲师器具。

第十一条

公司计量器具的购置,由所用单位提出计划,构成固定资产的器具,报公司财务资产部审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器具,责成供应站采购、发放。发放到各单位的器具,供应站每月以报表的形式上报计量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对计量器具实行A、B、C分类管理和彩色标识管理。公司技术监督中心对A类计量器具的采购、更换、报废实行备案审批制度,B、C类计量器具由基层单位自行管理,分别建立计量器具台帐。台帐应齐全、准确,做到物、帐、检定证书相符。封存、报废的计量器具应在台帐和器具上有标识。

第十三条

对用于安全防护和环境监测方面,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应申请强制检定或申请授权自行检定。

第十四条

各种计量器具、计量检测设备的使用,必须遵循操作规范。未经检定或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一律不准使用。未经校准或经校准不能满足要求的专用计量器具及计量检测设备,一律不能使用。使用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具有保护、保养计量器具的责任和义务,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有关计量管理部门,不得擅自拆卸、变动参数,防止损害计量器具的准确度。

第十五条

各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按照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建立计量器具及计量检测设备的文件化管理程序和检定、校准、比对、在用、停用、封存、报废等标识,采用分类管理、计算机管理、标志管理等先进的管理方法,提高计量器具的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对于使用频率不高,保管条件好的非强验计量器具,可适当延长检定周期。进口设备随机带来和计量器具,拆卸确有困难,可在设备检修时进行检定。

第十七条

公司技术监督中心对计量器具的在用情况各管理情况实行监督管理和抽查制度。

第四章

计量保证和计量数据监督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生产建设、经营管理和科学研究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计量器具及计量检测设备。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的计量准确度等级、测量范围、使用条件、配备数量,应符合有关计量法规、计量标准范围或技术合同的要求。

第十九条

处理计量检测数据不一致发生计量纠纷时,应遵循发下原则:

(一)公司内部及局内计量检测数据不一致时,由单位计量管理部门组织调解、仲裁。

(二)局外单位计量检测数据不一致时,由局技术质量监督站组织调解、仲裁,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检测数据为准;石油专用计量器具检测数据不一致时,以集团公司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或工作计量标准器具的检测数据为准。

第二十条

为保证供方的产品满足要求,各单位应审核供方的质量(或计量)管理体系,评价其计量器具或检测设备的检定(或校准)情况、能力,以确定其各项测试数据的有效性。

第五章

计量人员

第二十一条

计量人员是指从事计量管理、计量检定、计量校准、计量操作、计量器具维修等工作人员。计量人员的管理,按照,辽河石油勘探局计量人员考核发证管理办法》(油技质监发[2000]第4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计量主管部门根据计量工作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培训计量人员,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以适应计量工作发展的需要。新增加的计量人员,应具有中专或高中发上的文化程度,并经过计量专业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二十三条

各级计量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六章

计量经费

第二十四条

购置批量计量器具,更新改造计量检测设备等构成固定资产的,应列入单位经营费计划。购置零星计量器具、修理计量器具及配件费用,列入生产成本。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内部计量器具检定、校准、修理的收费标准,按照当地物价部门批准的或双方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第二十六条

建标考核、复查、计量认证、检定等费用列入本单位管理费用。计量人员培训费用,列入公司教育经费。

第七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执行本办法取得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

(一)在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

(二)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做好计量监督工作事迹突出的;

(三)检举、揭发计量违法行为,为企业挽回重大损失的;

(四)检举、举报计量监督执法人员违法行为有突出贡献的;

(五)在计量科学研究等方面取得突出成绩的。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处罚:

(一)违反上级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使用非法规定计量单位的,责令其改正,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属于强制检定工作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或超过检定周期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送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校准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200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500元罚款。

(四)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公司赞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五)直口计量器具,未经省级经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而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封存计量器具,并处销售额10%到50%的罚款。

(六)检定机构有责任和义务保管好送检的计量器具。公司各单位送检的计量器具发生损害或丢失的应令检定机构按价赔偿,并承担由于损坏或丢失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七)凡超出本办法处罚范围,给国家或单位造成重大损失,触及刑律的由司法部门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公司技术监督中心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第三十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执行上级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自2003年01月10日发布实施,原《恒泰利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计量管理办法》恒泰利技监发(2002)3号文件同时作废。

第五篇:计量管理办法

计量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深入推进我队的内部市场化管理工作,进一步对三级、四级市场主体进行细化、量化考核,使每个班组、每位职工对当班完成的工作量、当班在生产经营中所带来的各种消耗都能准确掌握,不断提高职工的市场意识和效益意识,经区队领导研究,制定计量管理办法。

二、管理小组

组 长:何正鸿 黄茂庆

副组长:荣红非 赵 阳 张建伟

夏吉学 张松涛

成 员:赵士忠 王新付 姬春甫 陈军平薛 阳 耿 博

三、职责

1、统一组织宣传和贯彻区队《计量管理办法》和有关集团公司方针政策,对区队各个生产班组执行各项计量管理制度情况实施监督。

2、横向协调区队各班组的计量工作,纵向从业务上领导各班组的计量实施工作。

3、统一组织计量实施信息传递网络,建立计量标准管理资料库。

5、监督各个班组将计量数据用于统计、考核、估算、评选先进。

4、核算员要定期总结计量工作,并向有关领导汇报计量工作现状,提出整改意见。

5、负责建立健全计量组织机构,领导小组对区队各生产班组的工作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深人实际检查工作解决问题,协调工作,保证班子团结,人员稳定,有计划地培养计量人员。

四、工作量计量管理

1、每月初根据矿下达我队的生产经营计划并根据各班组人员在册、人员技术素质等情况将各项指标合理分解到各个班组,并对各班组的各项生产经营指标进行预算,预算结果在区队会议室进行公示。

2、区队根据当月各生产地区的实际条件,在月初制定出各工作地点各类工种的计分标准(价格),各班验收员对当班各地点完成的工作量按照计分标准进行以量计分。

3、验收员在对工作量计量时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掘进头的迎山、戗度、扎脚、中线、腰线、棚距、棚向、联网、锚杆及锚索安装等都要上量具,细心测量,对当班完成的进尺、巷高、巷宽、道轨轨距、枕距都必须认真测量,据实记录原始数据。

4、各班跟班副队长、班组长下井时都必须随身携带测量工具,在工作中要随时对各地点的施工质量和技术指标进行测量,发现不合格工程及时进行整改。

注:当班掘进进尺由验收员进行统计,下班后及时报送到区队月底与技术科进行核对;月吨煤产量由调度室进行统计,当月工作量的完成情况跟所施工地区的地质条件,人员出勤率都有很大的关系。

五、材料计量管理

1、三班在井下各工作地点安排兼职材料管理员,负责当班材料的收发记录工作,并在下班后及时向区队汇报材料收支及结存情况。

2、各地点材料管理员要做到认真负责,对当班领用的各种材料分类登记清楚,当班未用完的材料掘进头组长要安排专人退还到材料管理员处。

3、材料消耗以供应科的出库单位为本单位的计量单位。

六、电力计量管理

1、各班组要在各施工地点安排一名机电工负责抄录当班电力消耗数量,并在上井后及时向区队核算员汇报。

2、负责抄报电表数据的机电工要认真负责、忠于职守,确保抄报准确,数据真实、可靠。

3、电力计量公式:(交班时抄表数-接班时的抄表数)×电流比×电压比

注:计量器具应有专人抄写,与产量挂钩,超罚,节奖,月底进行兑现。

七、仲裁

当计量器具检定后发生争议时,计量人员应根据争执双方的意见,对计量器具作出仲裁检定,必要时可送上级计量技术部门检定。

八、奖罚办法

1、当班布置的任务(包括单项工程)没有完成的,当班跟班副区长和班长没有落实的罚跟班副区长50元,扣班长50元。

2、验收员验收工作量不实,一次罚验收员50元。验收员验收中有不按验收制度扣分的,一次罚验收员50元。

3、验收员要求班长处理的工程质量问题,班长不安排人员处理的,一次罚班长100元。情节严重的验收员有权扣减当班得分,并汇报区队,做出说明。验收员在班组未施工完毕就离开现场,一次罚验收员100元。

4、如出现机电设备故障,验收员应注明每班机电设备影响原因及时间,否则,每次罚30元。

5、当班布置任务及单项工程完成情况下班后本班班长必须到区队向值班人员汇报清楚,否则每次罚班长20元。

6、验收员每班必须把下井人员及工作内容登计清楚,否则每次罚验收员20元。

7、材料管理员对当班材料收发记录不准确,一次罚款20元;下班不及时向区队汇报各种材料消耗数量及料场存料数量,一次罚款20元。

8、负责抄报电表的机电工抄报数据不准确,一次罚款20元;下班不及时向区队汇报当班抄报数量,一次罚款10元;发现电表运转不正常不及时向区队汇报,一次罚款20元。

开一队 2010.01.01

计量授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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