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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编辑:尘埃落定 识别码:22-1006728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5-23 19:35:51 来源:网络

第一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学生、幼儿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202_版)

1.1 总则 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是主险合同的附加保险合同。主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2 受益人

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2保障内容

2.1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释义见4.1)进行治疗,保险人按下列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

(1)对于被保险人因每次意外伤害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符合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免赔额、赔付比例和门急诊限额根据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情况,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约定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以15日为限;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仍在住院(释义见4.2)治疗的,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长以90日为限。

(3)保险人所负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的责任以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保险金达到该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附加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2.2补偿原则

本附加保险合同适用补偿原则。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总和以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仅对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剩余医疗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3责任免除

2.3.1原因除外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导致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1)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4)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药物过敏;

(5)被保险人接受包括美容、整容、整形手术在内的任何医疗行为而造成的意外;

(6)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7)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

(8)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高原反应、中暑、猝死(释义见4.3);

(9)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细菌或病毒感染;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恐怖袭击;

(12)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整容、整形手术,以及因任何原因进行的美容;

(13)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视力矫正、为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假眼、假牙或者助听器等);

(14)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

(15)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

(16)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2.3.2期间除外

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责任免除的期间除外中约定的各种期间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2.4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附加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在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3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它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金给付通知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及明细清单/帐、诊断证明、病历、出院小结等;

(5)对于已经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应提供基本医疗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或其他第三方的医疗费用分割单或医疗费用结算证明;

(6)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本项申请相关的材料。

4释义

4.1 医疗机构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是指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机构:

(1)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2)设立的主要目的为向受伤者和患病者提供留院治疗和护理服务;

(3)有合格的医生和护士提供全日二十四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

(4)非主要作为康复医院、诊所、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类似的医疗机

构。

4.2 住院

是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疗机构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且入住医疗机构必须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疗机构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4.3猝死

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

第二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17414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监护人责任保险“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

尊敬的投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就保险合同相关的责任免除(即不能赔偿)内容明确说明如下:

一、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与其共同居住的成年家庭成员对被监护人的教唆;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二、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被监护人系精神病人所致的赔偿责任;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四)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列明的免赔额。

三、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五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六、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被保险人应加强对监护对象的教育与管理,认真履行监护职责,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八、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九、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十一、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损失清单、事故原因证明或裁决书、判决书、由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以及其他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三、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十四、被保险人的监护对象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十五、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

2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投保人声明:本人已收到保险人附贴于保单正本后的本保险合同的监护人责任保险条款,保险人已对上述责任免除条款(共十五项)进行明确说明和告知,本人对上述免责条款的内容、概念和法律后果均已明了,并已知悉《投保单》上的特别提醒内容,同意接受上述条款,愿意履行法律和条款规定的各项义务,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由本人负责。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签章_____身份证号码(或组织机构代码)_______

年月日 3

第三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18527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卡盗用保险条款(A)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合法持有有效信用卡的个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以同一被保险人的名义开立的多张信用卡,应分别投保。主卡和附属卡的持卡人应分别投保。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所涉及的下列术语,其含义为:

【信用卡】:是指发卡银行向个人发行的处于正常状态的、未被发卡银行撤销或禁止使用的信用卡(含贷记卡和准贷记卡),包括主卡和附属卡。

【特约商户】:是指与发卡银行签订受理卡业务协议并同意用信用卡进行商务结算的商户。

【家庭成员】:包括被保险人的近亲属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没有亲属关系但在同一家庭长期共同生活的人也视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家庭雇佣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事实雇佣关系、为被保险人提供家政服务工作的人。

【暂居人员】:是指在被保险人房屋内居住超过5天的人。【遗失】:指由于被保险人的疏忽导致信用卡丢失。【被窃】:是指信用卡被第三方窃取。

【抢夺】:是指乘被保险人不备,信用卡被第三方公然抢走。【抢劫】:是指被保险人在生命、健康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被迫当场交出信用卡,或被第三方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抢走信用卡。

【挂失】:是指被保险人首次向发卡银行报案。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信用卡遗失、被窃、被抢夺或被抢劫后,自向发卡银行办妥挂失手续前24小时内,未经被保险人本人同意,被他人通过特约商户销售终端(POS)发生信用消费,对被保险人仍需向发卡银行偿还的信用卡消费额,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挂失时间由发卡银行信用卡中心认定,如报案回执或情况说明中挂失时间与实际有出入,以发卡银行信用卡中心出具的补充说明为准。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将信用卡委托、出租、转借或以其他方式交由第三方使用;

(三)被保险人未在信用卡卡片背面签名;

(四)通过自动柜员机(ATM)、银行柜台、互联网络和通信网络进行的盗用;

(五)需输入密码进行验证而发生的盗用;

(六)由伪造、变造的信用卡通过被保险信用卡账号盗用;

(七)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或遭黑客、病毒袭击;

(八)被保险人的信用卡被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用;

(九)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十)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十一)因火灾、爆炸、地震、火山爆发、海啸、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所促发的盗窃、抢夺或抢劫。

第七条 下列损失或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利息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罚息、信用卡年费、会员费、挂失费、补发新卡费、对账单查询工本费等以及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或费用;

(二)依法应由发卡行、受理行承担的任何赔偿责任;

(三)任何形式的信用卡附加功能的损失;

(四)因制卡、读卡、验卡设备原因造成的损失;

(五)任何诉讼费用、仲裁费用、律师费以及事故处理费;

(六)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 算的免赔额。

第八条 被保险人的信用卡在保险期间内办理销户后,或因违反信用卡章程被发卡银行停用、冻结帐户期间,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条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责任限额是保险人在一个保险内对每张信用卡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

第十一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合同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九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八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所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九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 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妥善保管信用卡和密码。信用卡遗失、被盗窃、被抢劫后,应迅速向发卡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对因未立即挂失而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信用卡遗失、被盗窃、被抢劫后,应:

(一)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否则,对因未及时报案而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 提供下列经发卡银行盖章确认的书面单证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和索赔申请书;

(二)被保险人申领信用卡时的签名;

(三)出险信用卡的挂失时间证明、挂失记录;

(四)发卡银行提供的信用卡对账单(包括发生消费的对账单和还款后的对账单),发生盗用消费的消费凭单以及签名;

(五)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回执(报案材料中须注明被盗用事件和所遭受损失);

(六)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七)被保险信用卡在发卡行所在地以外遗失、被盗窃、被抢劫或抢夺的,还需提供被保险人的交通、住宿的票据等外出证明;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受损标的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保险人提出书面赔偿申请后,一个月没有追查到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或虽追查到责任方但资金无法全部或部分追回的,保险人在约定的责任限额内,根据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给发卡银行的信用卡还款金额扣除免赔额后予以赔偿。

第二十六条 保险人在核定赔款数额时,有权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被保险人在保险人向其赔偿保险金后,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任何款项或财物,在保险人的赔偿金额范围内,应及时移交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以从追回款项或财物的价值中扣除。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一次或累计赔偿的金额达到保险合同载明的该卡责任限额时,保险人对该卡承担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二十八条 若保险事故损失涉及外币,保险人将按照被保险人损失交易当日的发卡银行外汇兑换基准汇率使用人民币进行赔款支付。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 本保险合同的每张信用卡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每张信用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第四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

赔款支付方式确认书

尊敬的客户:

贵单位投保的车牌号为:,保险单号为:,出险日期为年月日,在地出险。经公司查勘定损后,为方便贵单位领取赔款,请按照规定选择赔款支付方式并如实填写以下信息,并将经确认的“赔款支付方式确认书”和其他理赔单证一起交我公司,赔款结案后我公司将以短信形式通知被保险人,同时根据贵单位选择的支付方式将赔款汇至指定帐户,并将赔款计算书、收据联(被保险人联)按确认书上的地址邮寄给您,若有不明确的事项请致电95518。被保险人为法人单位的赔款,根据《现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公司将一律办理转账支付,请填写以下项目,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确认:

被保险人开户银行:被保险人邮寄地址:

被保险人开户名称:被保险人联系电话:

被保险人银行账号:被保险人邮政编码:

被保险人单位盖章:

如果被保险人需要将赔款进行权益转让的,权益转让只能由被保险人转让至法人单位,请填写以下项目:

赔款权益转让书

由于等原因,单位(被保险人)现要求将保险单号为号,出险日期为年月日,在地出险,保险赔款由,由此转让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无涉。被授权人开户银行:计算书及赔款收据邮寄地址:

被授权人开户名称:被授权人联系电话:

被授权人银行账号:邮寄邮政编码:

被保险人单位盖章:被授权人单位盖章:

-------------------------

授权人声明

1、本授权书所列内容为授权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有任何虚假由授权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被授权人在贵公司赔款收据以及其他索赔单证上的签字均代表授权人,其效力与授权人加盖公章或财务章相同。

3、因授权人与被授权人之间产生的任何问题或因被授权人的原因,致使贵公司所赔付的赔款未交付给授权人,贵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4、因授权人的疏忽、过失以及对于被授权人的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贵公司误支赔款的,由授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实习报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实习报告

财务管理081班黄宣东学号:0723200345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PICC,简称“中国人保财险”)是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保监会批准,于202_年7月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的、目前中国内地最大的非寿险公司,注册资本111.418亿元。其前身是1949年10月20日经中国人民银行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批准成立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今年暑假,我有幸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公司江南营销服务部进行了为期一个月的财务岗位实习,在这一个多月的实习中我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和书本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真正的接触到了财务知识在具体实践中的应用,收获良多,受益匪浅。现在对这这一个多月的实习进行一下小结,以及分享一下实习经历。

主要实习内容:

中国人保财险目前最主要的业务就是车险,车险几乎占了人保财险91%以上的业务,简单的销售业务,也带来了比较简单的财务工作,除了数字不同之外,每天接触的基本都是相同的东西。重复,繁琐,这就是财务工作。

这一个月的实习中,主要进行了填写报销清单、pos机商务银联对账单与系统凭证、发票核对、核销发票、查询发票在系统备查表、协助清查固定资产等等日常具体的财务工作。当然,也做了很多盖章、跑腿之类的杂活。财务实习工作是繁琐的,需要用心和细心,办公室的准同事们很关照我,给了我很多指引和帮助,让我在弄懂细节事项的同时提高了工作效率,并且减少了很多错误。

填写报销清单,主要用于列支保险业务员的费用,类似与提成。保险业务员的费用率根据不同险种大概按6%-14%不等比例来提,每月一般结两次,好的保险业务员一个月可以得到几万甚至几十万的费用,我看到江南营业部在7月份的11天的结算期内最多的拿到了3万多的税后费用,相当令人羡慕啊。我主要负责的就是寻找办公费用、电子设备运转费、业务招待费、燃油费、公杂费、绿化费等项目的具体物品项目来报销部门的每月几十万的业务员费用,并填写报销清单,贴票等,至于为什么通过这些项目来报,我不是很清楚,应该是惯例吧。通过这些填写,也懂得了金额必须顶着人民币符号¥之类的细节。

银联对账单与系统凭证、发票核对,也是每天必须做的工作。人保财险已经实行了非现金收付。各项收付都是通过刷或者转账经行,每天得上商务银联网站下载部门的pos机对账单来一笔一笔的跟公司系统以及发票等凭证进行核对、分类,看看有没有什么错漏或凭证不全。这个工作还是比较轻松的,每天花一个小时左右,江南营销服务部每天通过pos机进来的账估计有50笔,50万保费左右。转账部份不是我负责,不是很了解。可以看到公司的详细收支,还是比较兴奋的。

核销发票,发票和保单批单等都是由保险出单员每天拿回财务

部,然后我进行分类整理核对并盖章,对符合要求的发票以及作废的发票进行排序,在核销表上核销,并交给财务主管签字。有时候这些单据比较乱,或者不是缺这就是缺那,也挺令人费心的。多问,多做,没有什么解决不了的。

查询发票在系统备查表,相当繁琐的一项工作,起码花了我实习的2/3时间,通过发票印刷号,从系统中查询出凭证号,日期等信息做成备查账。由于积累了很多没查,我以每小时约100多条的效率天昏地暗地查了一万两千多条记录,连用了多少天我都记不清楚,反正已有空闲就查,查到我实习结束前两天才完成。这项最能考察人的耐心了,反正有时候查的眼睛很痛,腰很累,但我还是坚持,也不断发现和使用了很多技巧去完成。这样换来了财务主管对我的认可和赞许,并多次提醒我注意休息。

协助固定资产清查,这是一个偶然吧。是公司上面派人下来清查的,主管王向星让我负责协助清查,主要清查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贵重财产。我协助搬移、抄写了所有所需的固定资产的品名、规格、序列号等,并请使用人签字。最后进行与原始的固定资产表核对填写,那个是相当痛苦的事,很多都是对不上或者颠倒审计记录不清,但要求我在上面填改,十分崩溃。完成修改后我依旧做了一份新的清楚的固定资产表给清查负责人,负责人很满意,感到很欣慰。

也做了很多其他工作、杂事。撕发票、保单、盖章等,也是蛮有趣蛮费神的事,每次去总部领发票,500份,一式四联,哪个撕啊盖啊,两千个章,并且是有点坏的章,盖到手都发痛,难得一次盖那么

多章。核算工资的时候最令人提神,竖着耳朵听,瞪着眼睛看,薪水嘛,不论是谁的,都相当的感兴趣啊。

实习过程中,每天的穿正装,上下班,我体会到了一种上班的状态,一种职场人的感觉。令人欣慰的是跟公司的人相处的还很不错,工作表现也得到了他们的认可。这一个月真的收获很多。

这一个月的实习,不仅锻炼了我的动手能力,对财务实际工作有了新的认识,也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一些不足。这次实习工作相对还是比较简单的,并没有用到一些比较深入的财务知识,但对于计算机等方面的综合技能反而用到很多。财务日常性工作虽说不难,但工作必须用心、细心、耐心。这次实习也让我对财务工作有了更加深刻、切实的体会。

实习小缩影:

实习第一天,刚到人保财险江南营业部,第一感觉是,好多人啊,办公室里坐的地方都没有。后来才知道,她们大多都要去4S店驻点的。很容易地找到了部门财务主管王向星,很年轻,很好说话,很亲切,都没位置坐了还安排个座位使劲叫我坐,感动。周一,大家都很忙,基本没空闲安排东西给我做。韦姐,应该没听错吧,他们都叫她小韦,财院毕业的,还在试用期,主动的跟我聊天,从学校到工作。可能因为都是新人,比较照顾。看薇姐弄那些财务系统的东西,怎么说呢,它们不认识我我也不认识它们。干坐着不怎么舒坦啊,呵呵„等的有点心痒痒„

大概等了差不多有一个小时吧,我实在等不住了,就问星哥,安排点我能做的事给我做吧,别人都在做事我干坐着总不是回事啊。哈哈,终于,主动点,总有事情可以做的,帮韦姐盖章,核对银行日记账数目,不外乎盖上“附件”、拨动日期的“收讫”。毕竟是第一件事,不敢大打出手,认真问了韦姐好几次,重复按了好多遍计算器。几十份,许久,完成,整理,还好。

休息一会,星哥教我填报销单,认真听,依葫芦画瓢,还算简单。噢噢,难道太久没拿笔了,笔不好写?字好丑啊,悲哀,只有阿拉伯数字还算清楚,鄙视,鄙视自己,强烈鄙视。虽然简单,20份左右,还是比较费时间的,细心点噢。财务工作就是这样吧,比较繁琐。弄完交给星哥看,应该没出错吧,祈祷!

下午,星哥教我用公司的财务系统(叫net term)查询流水号、凭证号、日期等copy到excel表上。听的时候感觉挺难的,把步骤记到了稿纸上,做的时候发现还是挺容易的。可是,好多,真的好多„一直弄到下班,也仅仅完成少部分,明天继续„„

实习收获:

1、对财务工作有深刻、切实的认识,对财务工作所需要的细心、耐心有了更深的领悟,更明确了自己的不足之处以及努力方向。

2、对保险行业内部有了一定的了解,对企业运行也有了初步的认识,更加明确了自己的职业选择以及职业规划。

3、锻炼了自己的职业技能、交际能力以及其他综合能力,给自己的人生历程提供了一次宝贵的经验。

4、多勤学好问,做事认真,细心负责,吃苦耐劳,积极上进的工作态度、人生态度有更加深刻的理解。只有努力了,才能被接受,被认可。

5、只有专业技能还是远远不够的,企业需要的是综合能力强的人才,只有不断提高自己各方面的技能,才能发挥自己真正的用武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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