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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许可法实施的调研报告
编辑:雾花翩跹 识别码:22-978508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4-28 01:00:0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关于行政许可法实施的调研报告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行政许可法》实施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存在问题。一是实施《行政许可法》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形式主义,不考虑各地具体情况,一哄而上搞行政服务中心建设,浪费资源,膨胀机构,加重财政负担。对于比较大的城市,设立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行政许可,无疑对群众办事提供了很大方便。但对于城区面积不大的区、县(市),一律要求建设行政服务中心,尤其是新建服务中心办公大楼,弊大于利,应当慎重。二是行政服务中心定位适当。行政服务中心是政府服务群众的窗口,在服务中心办理许可的部门为管理相对人提供服务,服务中心作为事业单位既不是许可实施主体,也不是许可监督主体,但在实际运行中,有的行政服务中心不当干预许可部门依法实施许可,例如,有的行政服务中心擅自取消交通部门依法实施的接送学生车许可(客运服务的一种方式,依法应当经许可部门审批),造成一定程度上的管理混乱。

(二)一些部门和地区行政许可清理工作不够彻底。由于行政许可清理工作不是自上而下进行,而是在国务院和省、市、县各级政府平行推开的,事先并未制定统一标准,致使行政许可清理工作进展不够平衡,不够彻底。主要表现为:一是由于对哪些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哪些属于行政审批事项,标准不明确、不统一,致使各级政府保留或取消的某些行政许可事项不一致,给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带来实际操作上的困难;二是由于某些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有效监管机制尚未完全建立,以及经调整由另一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移交工作不主动,导致有的部门对某些已取消行政许可的事项仍按照原方式实施或造成管理空白。

(三)配套制度建设不尽完善,制度执行尚有不足。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多数制度都是行政许可实施部门根据各自的情况制定的,效力层次不高,不利于外部监督;二是由于法律没有具体规定,加上相互之间缺乏沟通,制度建设缺乏统一性;三是有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虽制定了一整套行政许可工作制度,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未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

(四)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还存在违法行为。一是有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不合法。有的企业行使行政许可权;有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许可权;有的下级部门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实施上级部门下放的行政许可权。二是有的实施行政许可存在随意性。有的部门违反法律规定,任意增设行政许可条件,增加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负担;有的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把关不严,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情况下,做出准予许可决定;有的部门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不具体,缺少准予许可的法律依据和准许申请人活动的具体内容;也有个别部门不按照法定期限实施许可或不按规定受理许可申请。三是有的程序不合法。有的部门受理后不出具受理决定书;有的部门行政许可文书印章使用不规范;有的部门行政许可文书送达没有送达回证;有的部门没有按规定使用新的行政许可文书。

(五)后续监管仍有薄弱环节。《行政许可法》实施前,重许可轻监管的问题较为普遍,一些许可部门对许可实施情况监督不力,致使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疏于维护,设定行政许可的目的难以很好地实现。《行政许可法》实施后,虽然有些行政许可实施部门认识到了这一问题,而且也加强了行政许可后续监管工作,但从总体上看,后续监管仍显薄弱,重许可轻监管的状况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目前,一些部门很少开展对被许可人实施许可情况的监督检查,有些部门虽进行了监督检查,但未按《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并建立档案,一些部门没有将监督检查情况按照法律要求进行公示,监督检查工作透明度不够。

(六)某些行政许可事项存在收费依据不合法、经费难保障的问题。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除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收费的以外,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目前由于上级有关部门对行政许可项目的收费未作明确界定,致使我市一些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时,仍然依据省、市物价部门的收费许可证收费,实际上存在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此外,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已经公布取消的行政许可收费项目,有的部门仍然在收取。

二、解决问题的建议

要解决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积极推进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和管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合理设置行政服务中心或“一站式”服务大厅。切实加强对各级行政服务中心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和服务行为,使之成为政府服务人民和服务社会的有效载体。

(二)继续做好行政许可清理工作。在理顺各部门执法职能的基础上,对照国务院、省政府已经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明确我市政府实施

第二篇:县人大关于《行政许可法》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县人大关于《行政许可法》实施情况的调研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是一部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重要法律,于去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解该法在我县的贯彻执行情况,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按照年初工作

要点的安排,我们于本月中旬开展了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的调研,本次调研一是到政府办和法制办了解了全县贯彻实施情况;二是先后到政务中心、国土局、建设局、文化局、环保局和交警大队等行政执法单位进行调研,听取他们情况汇报,查看行政许可案卷材料,并进行座谈交流;三是召开被许可人座谈会,听取他们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四是在“祁门人大网”论坛开设“行政许可法调研”专题,听取和收集社会上的意见和建议(累计共有50人次浏览了论坛专题,共收到8条意见和建议)。下面将本次调研活动了解掌握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主要做法

1、广泛宣传、狠抓培训

县政府高度重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工作,把此项工作作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改善政府形象及优化投资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成立了领导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召开动员会,核拨专项经费,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和宣传活动,加强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初,结合领导干部的春训工作,对全县乡镇科级干部进行了培训,此后,县委组织部、政府法制办和人事局共举办五期《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对全县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进行了全面的轮训;把《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纳入“四五”普法规划,重点宣传,并制定了验收标准;同时,在〈黄山政府法制〉开设了祁门专刊,对我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进行大力宣传。各行政机关内部还结合本部门特点组织了专门的学习讨论,一是邀请法制办同志对机关干部开展《行政许可法》讲座,仅郑任凡主任一人就到各部门授课20余次;二是派员参加省市相应部门组织的《行政许可法》培训,如建设局、文化局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省厅举办的《行政许可法》培训班;三是机关组织各类培训班,如文化局先后组织文化市场从业人员法制培训班9期。据统计,去年以来,我县共培训领导干部和执法人员1000余人次,发放各类宣传材料1500余份。

2、全面清理、依法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合理与合法、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对有悖于《行政许可法》规定,明显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许可项目和实施主体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全县共对行政许可实施主体73个、行政许可实施项目270项进行清理,最终确定保留行政许可实施主体64个,取消了9个,确定保留行政许可实施项目250项,取消了20项,并以政府第一号令和祁政办字()60号文件向社会公布。国土局在清理工作中,废止了与《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一份,取消行政许可收费项目5个,如对农村居民住宅用地,除收取工本费外,其他费用全部取消(仅此一项,每年免收费用30万,让农民得到了实惠)。

3、配套制度、政务公开

一是去年8月县政府转发了市政府五项配套制度,即: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监督检查办法、听证程序规定、实施程序若干规定和公开规定。二是各实施机关均制定了相应的配套制度或工作程序。如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制度、首问责任制、ab岗工作制度、限时办结、办事公开制度、听证制度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明确了各个环节的程序和承办人、审批者的责任。各实施机关均能在办公场所采取公示栏、会议、简报等不同方式,公示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大大方便了申请人,提高了工作效率。

4、“一口对外”、集中审批

政务中心是政府为了方便群众办事,促进政府提高行政效率,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办事程序的重要阵地。它直接折射政府的工作作风,反映政府的行政形象,是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最直接的体现。目前,我县政务中心共有13家窗口,可办理68个审批事项,今年1—9月共受理行政审批9075件,统一收费824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增加了17%和7%,群众满意率达95%。政务中心的功能在逐步显现。

二、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通过调研,我们感觉我县实施行政许可法一年多来,总的情况是领导重视,措施得力,实施顺利,效果良好,但也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需要在今后的实践中引起重视:

1、法律学习培训缺乏持续性和制度化,特别是对被许可人的宣传明显不够。不少人对行政许可法还存在一些模糊认识,个别领导干部和政府部门的思想观念仍然没有完全转变,工作上仍习惯于传统的行政管理和审批方式,出现“说起来按法办,事实上按习惯办”、重结果、轻程序”现象时有发生。

2、各项配套制度虽然

建立了不少,但真正得到落实的不多。有些配套制度过于原则,针对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如某些执法主体不规范,行政许可的听证举行的不多,“书面告之少、口头告之多”,责任追究制度几乎是空白等等。

3、政务中心功能和作用仍发挥不够。一是中心的场地有限、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能模糊、手段不强,监督协调工作力度还不够。二是很多部门的窗口不能全

套进入(进入率仅1/4),窗口直接办结率低,有的窗口办事人员只是在收件、接件、登记、颁证或者答复,一定程度上只起到“收发室”或“咨询处”的作用;三是入驻单位重建轻管,授权不够,除直接办理少量“即到即办件”以外,没有直接行政审批权限,往往造成群众来回跑。四是在行政管理体制上如何实施“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和集中办理以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方法不多,力度不够。

4、变相收取行政许可费用以及“搭车收费”现象仍然不少。各种名目的收费令被许可人苦不堪言,如:个体协会收取的会员费每年480元,不交就不给年检;文化市场从业人员法制培训费60元和120元,不交便给予处罚;本县农运车进城有文件规定不交费,但现在要交10元/次;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取的“检测费”有时高的离谱(新买的200元的秤“检测费”要300元);办理消防许可时要搭售300多元的光盘(虽说是自愿,但谁敢不买呢?)等等。

5、执法力量薄弱影响了部分行政许可工作的开展。如政府法制办只有3人,与其应承担的责任不大相配,环保监察大队虽已挂牌成立,但是没有一名专职执法人员(全部由局机关干部兼),建设局和国土局各股室均只有1-2人,很难抽调人员充实政务中心“窗口”,ab岗制度往往也因为人员不够不能落实等。由于执法力量薄弱,使得我县相当一部分(大约50%)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工作没有开展,如建设项目的环评、夜间燥音许可、道路修理和挖掘许可等没有开展,以文化局为例,该局共有许可项目28项,真正开展的大约只有10项左右,其他部门也有类似的情况。

三、几点建议

1、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性。要继续做好学习和宣传工作,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为长期工作来抓,切实转变政府管理理念、增强公务员的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加快推进依法行政进程,打造全新的服务型政府,加大对公民的宣传教育力度,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拿起这部法律武器,维护和实现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有效监督政府的行政权力,以求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具体规定。

2、不断完善各项制度,进一步加强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建议政府尽快建立健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制度体系,如行政效能、行政投诉制度、行政首长问责制、行政许可违法责任追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和行政许可公示制度等,确保行政许可法的全面贯彻实施。创新管理体制,探索逐步集中行政许可工作制度,逐步实现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积极推进部门综合行政许可,彻底清理规范与实施行政许可相关的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尽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3、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不仅要从思想上重视、转变观念,而且要增强服务意识,不断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更要把建设高效、廉洁的行政执法队伍作为重要工作来抓,改进工作作风,规范工作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提高行政许可的质量和执法的水平。要充实行政执法队伍力量,合理分配公务员人力资源。对于违法许可的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加强廉政建设,杜绝借许可吃、拿、卡、要和“搭车收费”等现象,树立公务员勤政廉洁、干净干事的形象。

4、把规范政务中心建设作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突破口。政务中心是政府为了方便群众办事,促进政府提高行政效率,转变政府职能,建立廉洁高效政府,改善投资环境,规范办事程序的重要阵地。因此,政府要在现有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政务中心规模,将尽可能多的行政许可部门纳入其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提高行政效能,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的行政服务体系。要进一步完善以人为本,简化许可程序,将行政许可权的审批权真正下放到窗口。建立“一口对外”、联合办公制度。对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统一送达;依法由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为此,应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作,建立联动机制,解决目前各自为政,信息不沟通、资源不共享、协作机制不健全的状况,促进资源共享和资源整合。在此基础上建立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工作机制,以适应行政许可法的要求,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要在中心规格、人员配备、运行体制等方面进行大胆的革新,真正建立“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的新格局。

5、以电子政务为载体,加快网上审批工程的进程。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提高行政许可的效率,开展便民服务,提供了良好的技术手段,政府应以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快网上审批工程的进程。根据“互联互通,数据共享”的原则,建立电子政务在线审批服务平台,作为统一对外的窗口,每个审批项目的审批权限、条件、标准、程序、时限全部上网公开,设置流程查询、表格下载、在线填报、批复信息反馈等项服务功能,实现时限监督、流程控制等项管理,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在线服务,增强政府审批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三篇:浅析行政许可法实施问题

《行政许可法》施行以来,政府法制部门和许可实施部门在《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培训、许可清理、许可公示、许可监督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力的促进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落实,但在实施中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不利于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影响法治政府的建设。

一、行政许可清理工作不理想。由于行政许可清理工作不是自上而下进行,而是在国务院和省、市、县各级政府平行推开的,因无统一标准,致使行政许可清理工作不彻底。主要表现为:一是由于对哪些属于行政许可事项,哪些属于行政审批事项,标准不明确、不统一,致使各级政府保留或取消的某些行政许可事项不一致,给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带来实际操作上的难度;二是由于某些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有效监管机制尚未建立,导致某些已取消行政许可的事项仍按照原方式实施或造成管理空白。尤其需要引起重视的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严重滞后,造成许可项目虽然清理了,但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没有废止的情况,给《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工作造成很多障碍。

二、行政许可公示不够充分。有的行政机关公示的审批依据不具体,只列出了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名称,没有注明具体条款和条款内容,有的没有将申请书示范文本在办公场所公示。有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没有依照规定给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载明申请人、申请事项、受理机关、受理时间、承诺时限、经办人、投诉和监督电话。相当一部分行政机关没有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将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予以公开,供公众查阅。

三、许可实施主体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有的企业在行使行政许可权;有的行政许可实施部门以内部处室的名义对外行使行政许可权;个别部门安排未取得行政许可工作资格人员从事行政许可工作;有的许可实施部门在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情况下,通过内部文件将许可权下放给下级部门实施。

四、行政许可程序方面的问题比较严重。一是多数部门没有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仍然按照《行政许可法》实施之前的方式办理许可事项,穿新鞋走老路,普遍没有使用行政许可文书,《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只是停留在纸上,没有落实到具体工作中,距离依法行政的要求还有相当的距离。二是救济权利、救济途径的告知不明确。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但实践中,存在着行政机关均不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和陈述、申辩权利的问题,有的行政机关虽然履行了告知义务,但告知的内容不正确或者不具体。三是有的部门在许可期限方面存在问题。个别行政机关承诺的审批期限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承诺的审批期限超过二十日。有的行政机关还存在实施许可超过法定期限的情况。不按照法定期限实施许可,损害了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与国务院《纲要》确定的高效便民的基本要求相违背。四是行政许可决定方面存在一定问题。有很多部门做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没有具体的内容,只是很笼统的写上“准予你单位行政许可”。正确的做法应当是在许可决定书中明确做出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和准予申请人活动的具体内容。有的部门行政许可印章的使用不够规范。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二款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行政许可专用章只能用于行政许可办理过程中,许可实施部门出具的行政许可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对于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许可,应当在证件上加盖行政机关印章,也就是公章,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五、重许可、轻监管的旧弊仍未得到克服。《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前,行政机关普遍存在重许可、轻监管或只许可、不监管的问题,把实施行政许可视为行使权力的手段,欠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而行政许可事项多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公民生命财产安全等重大利益,如缺乏有效监管,将使上述重大利益受到损害,使国家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目的不能完全实现。为根除这一弊病,《行政许可法》以专章规定了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职责,其中第六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记录。但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行政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责,公示监管工作方面并不尽如人意,普遍没有公示监管情况,导致监管工作脱离社会监督。监督检查工作是行政许可的延续,一定要依法进行,既不能过于频繁,干扰

第四篇:行政许可法贯彻情况报告

漳清县交通局关于《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情况报告今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为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具体体现,严格遵循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认真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切切实实抓好贯彻落实。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学习宣传到位。一是局主要领导在班子会议及中层以上干部会议上认真分析目前交通系统中个别执法人员执法不公、“吃拿卡要”、刁难群众、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问题,带头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教育全县交通执法队伍彻底摒弃与实施行政许可法不相适应的传统观念,树立与法制政府建设相适应的行政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二是加强培训考核。组织运管所运管股、维修股、稽查队、派驻行政服务中心交通窗口和地方海事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共6人分三期参加省交通厅组织的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学习;组织系统92名交通执法人员参加省政府行政执法资格考试,全部获得通过,使人人都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组织46名中层以上执法干部参加市、县组织的行政许可法培训考核,并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举办了一次行政许可法培训班,编制《行政许可法》学习材料,邀请市运管处法制科、县政府办法制科法律专业人员集中授课,统一考试,将考试结果作为年终工作考核的依据,局领导、机关全体干部职工、法制工作人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共98人参加了学习,使他们熟悉理解、掌握、遵守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三是加强行政许可法的宣传,由局分管领导组织有关职能部门、民评办人员结合《道条》宣传贯彻活动,编制宣传材料5000份,到全县各乡镇运管站、车站、运输企业、维修企业和县城区主要交通路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横幅标语等舆论工具,采取多种宣传形式,深入群众、深入基层,宣传交通法律法规的重大实施意义、立法宗旨和主要内容,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晓行政许可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了解并充分行使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同时明确自己承担的义务,增强履行这些义务的自觉性。

二、抓好行政许可项目、规定和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一是继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决落实上级交通主管部门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要求,搞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实施行政许可法的衔接。认真对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逐项进行清理,并提出处理意见。凡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坚决予以取消,依法确需保留的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严格进行规范。二是配合县政府搞好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在行政许可项目审核处理的基础上,对涉及交通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全面进行清理。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布上墙。三是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主体清理工作。对现行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依法进行清理,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明确实施机关,对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及时得到纠正。撤消了与县运输管理所的行政许可委托关系,依照《道条》有关规定直接授权;重新明确了与县路政管理所、麦埔公路通行费征收站的行政许可委托关系。

三、建立健全与行政许可相配套的有关制度,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一是全面履行职能。我局新任**局长三月份上任以来,在继续加强交通运输市场和建设市场监管职能的同时,更加重视履行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真正促进交通行业管理部门由“审批型部门”转向“服务型部门”,切实把管理职能转到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二是继续推进交通行政管理方式的创新。本着合法、高效、公正、便民的原则,在运管股、维修股、规费征收股等部门集中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办公,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审批、税费征收等大部分交通行政许可事项的基础上,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进一步把各项交通行政许可全部放在窗口受理、审批。对全县各基层运管站和各职能管理部门涉及群众利益的行政审批项目、依据、程序、收费标准等行政许可事项都进行上墙公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增强办事透明度,真正成为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交通管理部门。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执法程序制度,严格依据《行政许可法》、《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时效等规定,规范运政法律文书使用填写,加强对交通执法人员的执法培训力度,提高交通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按章办事,按程序办事,确保交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策符合法定程序,确保行政执法人员遵守法定程序履行执法行为,杜绝执法的随意性。四是成立专门机构,切实加强内部执法管理。及时取得县委编办的支持,成立法制股,配备专业素质较高、组织协调能力较强的人员,加强对全系统行政许可行为、规范性文件的实施落实情况的跟踪、管理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止违法行政。对违法和越权设立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切实重视和做好行政复议工作,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我局在党总支书记、局长**同志的高度重视下,全体干部职工进一步加强学习,切实提高自身

第五篇: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情况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年四至五月,按照市人大常委会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方案的要求,执法检查组分八个小组通过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察看、个别走访、调阅文书档案、发放问卷调查表等方法,对市人民政府及36个相关单位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执法

检查。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评价检查表明,市人民政府和各相关单位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具体表现为:

(一)组织宣传教育。市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普遍开展了行政许可法宣传、教育。202_年9月,市人民政府邀请湖南大学教授给近千名处级以上干部做了行政许可法辅导报告。市交通局组织全市运管所、公路管理所的干部职工开展了为期一周的封闭式培训,并对学员进行了闭卷考试。市建设局将行政许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汇编成册,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各单位在组织机关干部学习的同时,结合实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学习、宣传,提高了干部、群众对该部法律的认知水平。

(二)开展许可清理。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行政许可权的单位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行政许可项目目录的决定》的规定,对行政许可的项目、实施主体、许可依据等进行了认真清理。共清理了行政许可项目1307项,取消801项,建议保留506项,经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同时,废止违背行政许可法的规范性文件158份。市政府撤消了湖天开发区,开发区建设、规划等行政许可主体回归各职能局。

(三)建立配套制度。市政府法制办积极指导和帮助有关单位制订了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和责任追究办法,并对其进行备案审查。大多数市直行政机关根据本部门的工作实际,积极建立相关行政许可工作制度。如市公安局建立了行政许可质量考评办法、市林业局制定了行政许可工作管理办法,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局等部门相继制定了问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许可公示制、一次性告知制、过错责任追究制。这些配套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较好地规范了行政许可行为。

(四)提高许可效率。各行政许可单位按照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原则,结合本单位的业务工作特点,积极改进行政许可方式方法,推行多种便民措施,提高行政许可工作效率。如市工商局于行政许可法实施当日启用了注册登记大厅,所有行政许可登记全部在大厅一站式办理,方便了群众办事,提高了行政许可效率。又如市发改委实施行政许可审批提速,凡符合产业政策、申请资料完备的,自申报之日起,项目建议书2个工作日完成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5个工作日完成审批,需要上报省里审批的3个工作日完成上报。

二、存在问题

(一)部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不具备主体资格。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法定,行政机关委托行政许可,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其他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许可;事业单位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不得从事行政许可。我市行政许可主体不符的现象表现在:一是部分事业单位没有法律法规授权从事行政许可。二是行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许可。检查发现市经委将黄金开采许可委托其二级机构黄金办办理,市教育局将高中阶段学历教育民办学校方面的行政许可,委托给二级事业单位市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办理。三是越权许可。如县(市、区)公路局没有行政许可权,却从事了本应由省公路管理局行使的行政许可权。

(二)程序违法现象比较突出和普遍。第一,程序缺失。突出表现为许可缺公示、受理缺凭证、送达缺回执、听证缺资料。一是个别单位许可没有公示或公示不全。如市人防办有5项行政许可,只公示一项,其余4项没有公示。公示的这一项也没有将许可条件、程序、期限、依据等内容全部公示完备。二是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三个单位行政许可的受理均无受理凭证,无从确定受理日期和办理期限;个别单位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未制作法律文书告知诉权。如运管处对行政许可的申请不予受理,没有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仅作内部台帐了事。该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客观上剥夺了申请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救济权利。三是多数单位行政许可档案里缺少送达回执,无从体现许可决定书和许可证书是否送达被许可人。四是不少单位该组织听证未组织听证,应告知听证权利的未告知听证权利,有的以协调会的形式替代听证会。第二,程序倒置。市水利局在办理会同山益水电有限公司取水许可中,先许可后审查。在受理的当天告知了申请人缺少4项资料,且不是当场就能作补正的,但市水利局在当天就作出了行政许可决定。而通知专家评审时间却在许可决定之后。第三,程序错位。如市商务局对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许可,按照许可法的规定,对县里的企业项目应由企业报县商务部门,经县商务部门初审后,再报市商务部门许可。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是以县商务部门的名义申报,市商务部门许可决定也下达给县商务部门,这样,县商务部门作为初审机关却变成了最终的申请人,造成了程序上的错位。第四,时限超期。市广电局在审批新晃、芷江两县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行政许可中,审批日期长达2个多月,而依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许可期限应为20天,最长不超过30天。第五,擅自降低许可条件。市教育局对设立民办学校审批公示了十四项法定许可条件,但在审批过程中对申请人的申请部分没有达到法定办学条件的溆浦鸿志、麻阳松竹园两所学校予以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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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许可法实施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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