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或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
被申请人: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职务:
请求事项: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纠纷,于年月日
向你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人即将提起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
产,特申请给予财产保全强制措施。
二、事实与理由:
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年月日 附: 有关证据及材料份
第二篇: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格式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纠纷,于× 年× 月× 日向你院提起诉讼(或
申请人即将提起诉讼)。由于被申请人有的可能,特申请给予财产保全强制措施。
请求事项:(写明要求保全的财产)
事实和理由:
地点及现状等。证据和证据来源:
写明能够证明申请请求的证据的名称、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九 天 考资应随同申请书一并递交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注意事项
115天之内要起诉
(1)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对抵押物、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对第三人到期债权:①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②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法院提存财物或价款。
三、二审前的财产保全(民诉意见103)(一审已经结束,二审还未开始)
二审前的财产保全由原一审法院来裁决,而不是财产所在地法院
二审前的财产保全是依职权还是依申请?——都可以
第三篇: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郭元宝,男,汉族,1971年6月9日生,住保定市依棉集团8号楼210室。
被申请人:张新英,女,汉族,1971年8月6日,保定市依棉集团8号楼210室。
申请事项:申请冻结张新英名下在工行的银行存款(卡号:***2490)。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诉被申请人离婚一案,已由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受理,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
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2_年3月11日
民事起诉状
原告:郭元宝,男,汉族,1971年6月9日,住保定市依棉集团8号楼210室。
被告:张新英,女,汉族,1971年8月6日,保定市依棉集团8号楼210室。
案由:离婚
诉讼请求:
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
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孩子郭晖(男,12岁)由原告扶养,被告承担抚养费。
4、诉讼费用由双方合理分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1993年11月19日结婚,婚后双方由于性格不合,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出现裂痕,更为过分的是从202_年2月20日至今,被告离家不归,也没有其娘家居住,双方的感情确已破裂,无法挽回,故向贵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依法判决,维持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2_年3月11日
第四篇: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湖里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与被告辛斌、厦门市鑫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钢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业已立案受理,并进行开庭审理。现已判决(202_)湖民初字第1282号,被告辛斌支付给原告李亚葛钢材款及利息共计270556.00元。现有迹象表明,被告辛斌可能在隐匿转移财产。为免使日后生效的判决书难以执行,特申请对被告辛斌在厦门市鑫地地有限公司辛斌东兴路危改房的承包款270556.00元,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经征得产权人同意,李亚葛愿提供私有房屋二套产权人:杨国强(位于集美区集源路98号305室,厦地房证第00267908号,产权人杨艺玲、杨鑫城、王金楼;开元区板尾路17号704室,厦地房证00149576号)担保。如若本申请错误而致被告辛斌经济损失时,本人愿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申请,恳请准许。
申请人:集美区集源路98号
202_年9月14日
担保书
湖里区人民法院:
李亚葛与辛斌合同买卖纠纷一案,贵院业已受理。诉讼期间李亚葛申请保全辛斌的财产,本人愿以房屋一套(开元区板尾路17号704室,厦地房证第00149576号,产权人:杨艺玲、杨鑫城、王金楼)作为李亚葛财产保全担保。如若李亚葛申请错误而致债务人辛斌经济损失时,本担保人愿承担责任。
担保人:
202_年9月14日
第五篇: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湖南鼎汇典当有限公司,住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寿昌路1号办公楼1楼
法定代表人:饶彬林
被申请人:邹汉文,男,汉族,1968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住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太兴村禾场岭组426号。
被申请人:陈波,男,汉族,1969年8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75X,住湖南省长沙县安沙镇双冲村大屋村组398号。
保全事项:
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邹汉文名下明城山庄A栋1622,金贸路290号501的房产;查封被申请人陈波名下领袖新城C栋801,A栋802及陈波妻子名下碧桂园水蓝天3街5号的房产。或者查封两被申请人价值7900000元的其他财产。
事实及理由:
202_年1月29日,被告一邹汉文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400万元。当日,双方签订了《典当借款合同》(合同编号为:湘鼎典字(202_)第01-29-01号)。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即202_年1月29日至202_年2月28日止。借款的月利率为2.4%,月综合费率2.4%。被告一邹汉文将湖南南托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的投标保证金壹佰壹拾万元的收据原件质押给原告,同时,被告二陈波自愿作为连带保证人,为被告一邹汉文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签署
保证承诺书。借款合同签订以后,原告向被告实际发放了400万元借款。
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曾多次催款并要求其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为防止被申请人将其有效资产予以变卖,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人愿意提供相应的担保并自愿承担保全错误的法律责任。
此致
长沙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湖南鼎汇典当有限公司
202_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