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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大会上的讲话
编辑:星海浩瀚 识别码:22-1088232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8-02 02:38:19 来源:网络

第一篇:在全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大会上的讲话

同志在全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大会上的讲话(202_年5月27日)同志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对此十分重视,自去年9月份以来,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组织推进贯彻实施工作。今年1月6日,温家宝总理在国务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大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2月24日,洪虎省

长在全省行政执法工作会议上,又对我省贯彻行政许可法提出了要求;常务副省长王儒林在省政府全体会议上也做了题为“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的讲话;本月19日,市政府又召开了全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大会,常晓春副市长代表市政府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对全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进行了全面细致的部署。下面,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要求,就我县如何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讲几点意见。

一、全面准确理解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和精神实质行政许可,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有四个特征:一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性行为。行政机关确认民事财产权利和确认民事关系的行为则不属于行政许可,一般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经营组织颁发的资格、资质证也不是行政许可行为。二是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内部和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三是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而产生的行为。没有申请也就谈不上行政许可。四是行政许可是准于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某种资格或资质的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重要权力和管理方式。其功能主要表现在: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控制社会风险;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证明信誉、提供信息。行政许可同行政立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一样,都是行政机关的重要权力和管理方式,是我们行政机关要经常采取的管理手段。它所起的作用是其他管理方式所不能取代的。行政许可的种类很多,行政许可法主要划分了五类:一是普通许可。就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批准的许可。这是行政机关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二是特许。就是行政机关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的许可。三是认可。就是行政机关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事项的许可。四是核准。就是行政机关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事项的许可。五是登记。就是行政机关对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事项的许可。行政许可法认真总结了我国多年来实施行政许可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同时也集中了各地、各部门以及法律专家的意见。历经八年时间,经过了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讨论,全国九届、十届人大四次常委会审议,是一部社会广泛关注、广大群众普遍欢迎的法律。在这部法律中,共有八章83条,系统地确立了行政许可的六项主要原则和四项主要制度。这是行政许可法的核心内容。六项原则是: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监督原则。四项主要制度是: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制度、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制度、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充分反映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成果,体现了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意志和愿望,使行政许可法成为引导、规范和约束政府共同行为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

二、深刻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一种主要手段。202_年以前,县政府共有审批事项315项,经202_、202_年两次清理,到目前为止,全县共保留审批事项153项,使全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长期存在的行政审批过多过滥、程序繁琐、权责脱钩、监管不力等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改革开放特别是加入WTO后的新形势,就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无论是许可权利的来源还是许可的程序、依据都有了明确的规范,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第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将促进行政[1][2][3][4]下一页

第二篇:在全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大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对此十分重视,自去年9月份以来,通过召开会议、下发文件、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组织推进贯彻实施工作。今年1月6日,xx总理在国务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大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2月24日,洪虎省长在全省行政执法工作会议上,又对我省贯彻行政许可法提出了要求;常务副省长王儒林在省政府全体会议上也做了题为“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大力推进依法行政”的讲话;本月19日,市政府又召开了全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大会,常晓春副市长代表市政府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对全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进行了全面细致的部署。下面,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要求,就我县如何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讲几点意见。

一、全面准确理解行政许可法的内容和精神实质

行政许可,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有四个特征:一是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性行为。行政机关确认民事财产权利和确认民事关系的行为则不属于行政许可,一般的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经营组织颁发的资格、资质证也不是行政许可行为。二是行政许可是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行政机关内部和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审批,不属于行政许可。三是行政许可是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而产生的行为。没有申请也就谈不上行政许可。四是行政许可是准于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某种资格或资质的行为。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的重要权力和管理方式。其功能主要表现在:有利于合理配置资源;控制社会风险;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证明信誉、提供信息。行政许可同行政立法、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一样,都是行政机关的重要权力和管理方式,是我们行政机关要经常采取的管理手段。它所起的作用是其他管理方式所不能取代的。

行政许可的种类很多,行政许可法主要划分了五类:一是普通许可。就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批准的许可。这是行政机关运用最广泛的一种行政许可。二是特许。就是行政机关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事项的许可。三是认可。就是行政机关对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事项的许可。四是核准。就是行政机关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事项的许可。五是登记。就是行政机关对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事项的许可。

行政许可法认真总结了我国多年来实施行政许可正反两个方面的经验,同时也集中了各地、各部门以及法律专家的意见。历经八年时间,经过了国务院常务会议两次讨论,全国九届、十届人大四次常委会审议,是一部社会广泛关注、广大群众普遍欢迎的法律。在这部法律中,共有八章83条,系统地确立了行政许可的六项主要原则和四项主要制度。这是行政许可法的核心内容。六项原则是: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监督原则。四项主要制度是: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制度、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制度、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充分反映了我国法制建设的成果,体现了全党和全国人民的意志和愿望,使行政许可法成为引导、规范和约束政府共同行为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

二、深刻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一种主要手段。XX年以前,县政府共有审批事项315项,经XX、XX年两次清理,到目前为止,全县共保留审批事项153 项,使全县审批制度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但长期存在的行政审批过多过滥、程序繁琐、权责脱钩、监管不力等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按照xx届三中全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改革开放特别是加入wto后的新形势,就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实施,无论是许可权利的来源还是许可的程序、依据都有了明确的规范,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第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将促进行政机关管理理念的更新。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原则和建立的一系列法

律制度,对行政机关产生的深远影响,首先是观念的冲击和更新,将促使行政机关树立现代的行政管理理念。行政机关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权,来自于法律的授予。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是对相对人的“恩赐”,而是对申请人行使权利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一种核实和认可。行使行政权要权责统一,不能只要权力,不负责任,不受监督,违法行政要承担法律责任。行使行政权既要遵守法律的实体规定,又要遵守法定程序,忽视法定程序,就难以保证实体的公正,也是一种违法。这些行政管理理念的确立,对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证行政权的正确行使将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将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许可作为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长期以来,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存在着许可事项过多、过滥问题。在某些领域,一讲管理就要审批,审批就要发证、年检,行政机关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好的事情,行政成本付出很多。行政许可法严格限制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规定了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在政府管理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关系上,确立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优先的原则;在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的关系上,确立了市场优先的原则;在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上,确立了社会自律优先的原则。这些制度和原则对防止公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和公民个人生活的过度干预,培育社会自律机制,发挥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三,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将有力地推进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针对行政机关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不予行政许可、权责脱钩、监督不力以及忽视、剥夺公民对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问题,行政许可法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制度,明确规定行政权的行使必须与责任相统一,向社会公开行政管理的主体、依据、内容、过程及结果,规定了行政许可听取意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和举报投诉制度等。这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有利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并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

第四,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将进一步提高行政管理水平。行政管理分为事先、事中和事后。行政审批是事前管理,还有事中和事后管理。过去行政机关往往只重视事前管理,而忽视事中、事后管理,管理方式陈旧落后,管理成效差,群众有意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行政机关要将事前行政许可与事后严格监管、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加强管理与提高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利用间接管理手段、动态管理机制和事后监督检查,加强对经济和社会事务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同时,许可法规定的一系列方便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制度和程序,以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制度,对行政机关树立服务意识、改进作风有着重要的作用。

第五,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将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过去,在某些条例和规章中,只规定了从事某种活动应向行政机关申请许可,但没有规定具体标准和条件、许可期限及法律救济措施,全凭行政机关某些人意愿、感情审批,这就给某些工作人员谋取私利提供了可乘之机。行政许可法规定必须事前公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

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人可以不到现场,而通过信函、邮件提出申请,以及对某些许可事项采取招标、拍卖、统一考试、实地检测等方式作出决定,这就极大地增加了许可的透明度,减少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当事人的私下接触机会,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许可过程中暗箱操作、滥用权力、权钱交换等现象的发生。

三、抓紧做好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行政许可法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要全面正确地贯彻实施,必须充分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现在距这部法律正式施行还有1个月的时间,还有大量的很细致、很复杂的工作要做。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认真谋划,精心组织,加大力度,确保在7月1日以前完成各项准备工作。

第一,乡镇和部门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行政许可法,成为遵守和执行行政许可法的模范。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的意义十分重大,但对于各级行政机关来说,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削弱了权力,触动了利益,加重了责任。各乡镇和各部门领导干部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通知的要求,从践行“xxxx”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提高对行政许可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带头认真学习这部法律。领导干部学习行政许可法,最重要的是要吃透其基本原则和精神,要理解其“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明晰其“有限政府,守法政府和责任政府”的价值目标追求。同时,作为乡镇和部门领

导干部还要带头遵守、执行行政许可法,在领导本乡镇、本部门运用行政许可方式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时,要切实防止由于对行政许可法理解不深不透而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现象,防止某些机关和工作人员可能出现的消极和抵触情绪,确保行政许可法顺利实施,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同时,按照上级要求,县政府还将在近期举办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具体培训方案已经印发,并且还要在会上传达,但我还要重点强调,各乡镇、各部门必须要高度重视这次培训工作,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此次培训,不能利用任何借口推辞、敷衍、躲避培训。对不积极组织报名参加培训的乡镇和部门,县政府将派督查组进行专项督查,确保此次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清理和规范行政执法主体。行政许可法确定了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明确了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资格、条件。我们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县政府将对本县所属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各类机构进行认真、全面的清理,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查,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对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或者组织,要通过县电视台向社会公布。对保留下来的执法主体,财政要保证其经费的正常开支。同时,还要对现有审批项目进行一次集中清理。这两项内容的清理、确认和公布要在7月1日行政许可法正式施行前完成。这里我要特别强调:各部门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的高度,按照清理方案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县法制办要代表县政府对行政执法主体、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最后集中清理,人事、监察、财政等部门要积极配合。此次清理是依法清理,清理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许可法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对行政机关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包括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和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如果因不负责任甚至消极抵抗而不按要求进行清理,造成清理后仍有不合法的项目或者实施主体,县政府将责成有关部门依法处理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三,健全和完善行政许可程序。要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健全各项制度,完善实施行政许可程序。行政许可法按照公开、效能与便民的原则,规定了一系列程序,包括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的程序,确保行政机关及时、公正地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和做出决定的程序以及实施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今年,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级行政许可机关要全面建立健全实施行政许可的各项制度。主要包括:行政许可集中办理制度、行政许可信息公开制度、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制度、行政许可听证制度、不予许可说明理由制度、告知当事人法定权利制度、行政许可收费公示制度、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等。对于以上这些制度要求,全县各审批机关和单位必须要认真组织建立并不折不扣的执行,以切实保护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强化政府法制监督,确保权力正确行使。政府法制监督作为行政系统内部层级监督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新形势下要进一步强化监督职能。

一是要完善并认真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违法必纠。其次,要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检查和清理工作,县政府将加强对各部门和各乡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检查和清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再次,要建立申诉举报制度。人民群众认为政府或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都可以向法制部门反映,法制部门要对反映的问题认真审查,发现确实违法的,责成制定发布机关纠正,拒不改正的,报告本级政府处理。

二是全面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xx届三中全会强调,“实行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这是在总结已有经验的基础上对执法和监督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省政府早在1999年初就制定了《吉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和《吉林省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办法》两部规章,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制,并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实施。我县的一些乡镇和部门贯彻得比较好,制度推行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也有的乡镇和部门还没有认真推行这两项制度。有的只停留在口头上、纸面上。今后,行政执法责任制和

过错追究制的建立推行情况要作为依法行政考评的重要内容,来衡量一个行政执法机关执法和监督工作规范化的程度,来衡量一个地方正确政绩观贯彻落实的好坏。下一步工作,一方面是要做到全面推行。各级行政执法机关都要根据本机关的执法职能和工作特点,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另一方面是要做到科学考核。考核标准要客观、具体、明确,考核方式要科学,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保证考核结果的及时、公正。

三是加强对行政许可法实施情况的监督。行政许可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作了明确规定。今后,确保行政许可法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是政府法制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在监督制度上要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制度,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对违法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行政许可统计制度等,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行政许可行为。在监督内容上,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

四是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需要清理完善行政许可的有关制度,规范行政许可主体和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行政许可的监督。这些工作的法律性很强,需要有一个熟悉法律和行政管理的机构具体办理。县政府法制办作为协助本级政府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必须承担起这项重要责任。各乡镇和各部门应当充分发挥司法和法制机构的作用,积极支持司法和法制机构的工作,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有关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工作。法制机构本身也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自身素质,履行好这项职责。

我们要抓住振兴老工业基地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努力创新,迎头赶上。这是一次新的创业,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而这项工作中最首要的是要解决环境问题,最关键的是软环境问题。我们不能一方面千方百计,千辛万苦地去招商引资,

而因为我们的软环境建设跟不上招致外商抱怨、投诉,以至撤资。今后,凡是因为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执法过程中违法行政而遭投诉的,各地、各部门一把手必须亲自出面解决,杜绝在招商引资过程中的“前恭后卑”现象。只要不违法,只要对扶余经济发展有利,只要能给扶余人民带来真正的实惠,什么项目都可以招来,在审批过程中一定要快批、批好、服务到位。

同志们,行政许可法作为一部完整地规范行政许可的专门法律,带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与时代特征。它的颁布实施将产生极其深远的影响,是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建设法治政府的过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我们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锐意进取,开拓创新,努力开创全县依法行政工作的新局面。

第三篇: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自查报告

行政许可法》的公布与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行政许可法》公布后,我厅高度重视,及时组织学习、宣传活动,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全面推进全省建设系统的依法行政。现将前一阶段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情况报告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加强培训工作《行政许可法》于去年8月公布后,我厅及时组织全厅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统一购买了《行政许可法》学习读本,做到人手一册,并要求认真通读,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全面、准确把握其全部内容。今年2月,省政府召开了贯彻《行政许可法》报告会,邀请了国务院法制办汪永清副主任作《行政许可法》学习报告,我厅领导和各处(室)负责人聆听了报告会,参加报告会的领导和同志们一致反映,报告会对于准确理解《行政许可法》的内容以及今后如何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提供了非常有益的帮助,使与会同志受益非浅。为检验学习效果,我厅按照要求组织全省建设系统500多名行政执法人员参加了建设部开展的《行政许可法》知识竞赛活动,厅领导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带头参赛,亲自查阅资料答题。我厅还加强了《行政许可法》的培训工作,先后派出人员参加了国务院和建设部举办的《行政许可法》培训班,3次组织厅机关业务处室及行政审批办证中心工作人员参加省政府法制办举办的《行政许可法》培训班。为培训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的骨干力量,我厅于去年12月举办了全省建设系统《行政许可法》培训班。各设区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共100余人参加了为期2天的培训。培训期间,邀请了省政府法制办领导讲授《行政许可法》,对该法实施前建设系统的法律、法规清理工作作了布置。全省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都按照省厅的要求,结合自己实际,组织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为该法今年7月1日正式实施制造了条件。

二、依法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前的有关清理工作《行政许可法》进一步规范了政府行政许可行为,对行政许可的规定及程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就要求各级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依照其规定认真做好现行的与《行政许可法》内容不一致的行政许可工作的清理。自去年底开始,我厅就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审改办的要求,对有关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以及我厅目前正在实行的21项行政审批项目和实施主体,逐一进行对照清理,并上报了自查报告。经过认、真的自查,我厅21项行政审批项目除房地产中介服务二级以下资质核准是依据建设部的规章设定的外,其余20项都是依照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而设定的。没有与《行政许可法》要求不一致的行政许可项目: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规范,均为省建设厅;没有委托其它机构或以内设机构实施行政审批项目的情况。各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正在按要求对规范性文件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清理。

三、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准备工作遇到的问题在行政许可项目及其实施主体的清理工作中,我厅及时与建设部政策法规司进行了联系。我们感到,因为个别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是依据建设部的规章和文件设定的,是否保留尚待确定,希望建设部政策法规司能及时加强对各地清理工作的指导。

四、下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工作安排为做好对下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工作,我厅党组高度重视,专门召开了党组会议,集中学习了《行政许可法》,并就下一步如何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了研究和布置:提出了如下几点意见:

1、继续抓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拟利用我厅网站,快报等形式进一步在本系统大力宣传《行政许可法》。举办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培训班,专门培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增强其对贯彻实《行政许可法》重要性的认识,帮助其进一步理解和把握《行政许可法》的内容,以推动基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好《行政许可法》。

2、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的后续工作。继续加强与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和省政府法制办的联系,及时汇报和反映清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好清理工作的衔接与完善工作。在清理工作结束后按照要求及时向社会公布我厅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3、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创新行政审批制度。《行政许可法》规定中许多内容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我厅将认真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严格依法行政,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坚决取消,同时推进行政审批工作的创新,优化行政审批办证窗口服务,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第四篇: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上的讲话

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上的讲话

刚才,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华建敏同志作了重要讲话,对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作了全面、深刻的阐述,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作了全面部署,对如何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讲话很深刻、很全面,非常重要,希望大家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落实。下面,我根据建敏同

志的重要讲话精神,就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进一步提高政府法制工作水平,讲几点具体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对政府工作产生的重大影响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行政许可的费用、对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的规定。这部法律的贯彻实施,对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都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

(一)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将加快政府职能的根本性转变

行政许可法通过确立行政许可的立法政策,严格限制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规定了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在政府管理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关系上,确立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优先的原则;在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的关系上,确立了市场优先的原则;在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上,确立了社会自律优先的原则。这些制度和原则对防止公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和公民个人生活的过度干预,培育社会自律机制,发挥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都具有重要作用。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强化市场的统一性,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重要任务。行政许可法通过对行政许可权作出规定,相对集中了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级人民政府外,包括国务院部门在内的其他国家机关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还规定,地方不得设定有关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不得通过设定许可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这些规定有利于从源头上改变行政许可过多、过滥的状况,打破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社会信用建设,政府守信尤为重要。行政许可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信赖保护原则,明确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要求行政机关对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要保持稳定,不得擅自撤销和变更已经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给老百姓以明确的预期;行政机关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改变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要依法予以补偿。这对增强行政机关的信用,密切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将有力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依法行政是政府运作的基本准则。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须赔偿,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对行政机关来说,行使权力的过程,也是履行职责的过程,权力与责任是统一的,享有多大的权力,就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行政许可法对行政机关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申请该受理的不受理,该予以行政许可的不予行政许可,不该予以行政许可的乱予行政许可,只许可不监督以及监督不力的行为,都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这对确保权力与责任的统一,强化政府责任,提高政府责任意识,尽心尽职履行职责,具有重要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求政府机关向社会公开行政管理运作的过程,包括行政管理的主体、依据、内容、过程以及结果,使公众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开原则和设定行政许可听取意见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制度、不予行政许可的说明理由制度以及听证制度,监督检查中的举报投诉制度等,有利于保障公民对行政管理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管理,促进政府严格依法行政。

(三)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将促进行政管理方式的改进和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

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要将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动态管理与静态管理、事前行政许可与事后严格监管、加强管理与提高服务有机统一起来,充分利用间接管理手段、动态管理机制和事后监督检查加强对经济和社会

事务的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改变经济社会事务中一出现问题就求助于行政许可来管理的现状,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改变管理方式,创新管理机制。

行政许可法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规定的一系列方便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的制度和程序,简便、快捷的行政许可审查程序,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和办理行政许可的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

理制度,有利于行政机关树立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四)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将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行政许可法通过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的公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事前公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申请人可以不到现场而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对行政许可事项相应采取招标拍卖、统一考试、实地检测等方式作出决定,增加透明度,减少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申请人之间的私下接触,有利于防止行政许可过程中的暗箱操作、滥用权力,增强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透明度。

行政许可法通过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原则上不收费,实施行政许可不得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确保权力与利益脱钩;通过对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全过程各个环节的严格监控,有利于预防和制止行政机关利用行政许可“设租”、“寻租”,从源头上、制度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二、准确把握行政许可法确立的重要制度

行政许可法针对现行行政许可存在的问题,总结实践经验、特别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经验,参考、借鉴国外好的做法,按照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总体思路,把制度创新摆在突出位置,确立了一系列重要制度。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

行政许可的设定,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创设行政许可的行为。它属于立法行为的范畴。行政许可的设定问题,是行政许可法制定过程中争议最多的问题之一。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哪一级国家机关有权通过什么形式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哪些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经反复研究论证,针对行政许可实践中存在的行政许可设定范围不清、设定权限不明确的问题,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和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⒈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

明确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是行政许可法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之一。所谓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就是在立法上什么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什么事项不能设定行政许可,以及按照什么原则设定行政许可。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妥善处理政府管理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主决定的关系,政府管理与市场竞争机制的关系,政府管理与社会自律的关系,行政许可方式与其他行政管理方式的关系等。对此,行政许可法从三个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的一般原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规律,是事物发展的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是经济和社会充满活力、特别是创造力的直接动因。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有利于这两个方面合乎逻辑的发展,而不是背道而驰。这一规定也表明,行政许可同其他行政管理方式一样,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律相比,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相比,始终是第二位的,是起补充作用的,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

二是,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必须充分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人民授权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职责的根本原因和根本目的,在于他们需要政府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行政机关只有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才能真正并且从根本上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才能不辜负人民的期望,不失自己的职守。这一点,正是设定行政许可的出发点和目的。

三是,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这里既包括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三者之间的协调发展,也包括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各自内在的协调发展。比如,经济发展,既包括不同地区之间协调发展,也包括城乡之间协调发展,还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协调发展。社会发展的核心,是人与人之间的协调发展以及人们之间各种矛盾和纠纷的妥善解决。设定行政许可,无论是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有利于发挥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还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最终都是要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这是设定行政许可的最根本的价值取向。

第二,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

在对我国现行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参考借鉴国外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并认真听取国内外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行政许可事项的性质、功能和适用程序,行政许可法规定以下六类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是,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主要包括:()直接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活动;()基于高度社会信用的行业的市场准入和法定经营活动;()利用财政资金或者由政府担保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贷款的投资项目和涉及产业布局、需要实施宏观调控的投资项目;()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品、物品的生产、销售等活动。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法律对这类事项没有禁止,但一般都附有条件;设定许可的目的主要是防范危险和保障安全;这类许可一般没有数量限制;这类许可与被许可人的自身条件有关,一般不能转让。

二是,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一般都涉及资源配置;一般都有数量限制;申请人取得许可一般应当依法支付一定的费用;这类许可可以依法转让。

三是,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有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涉及向公众提供服务并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或者行业,从事这类职业往往需要具备通过学习、培训方能获得的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一般要通过考试、考核并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给予认可;一般没有数量限制;这类许可与申请人的身份密切联系,不能转让。

四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需要事先公布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然后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审定有关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一般没有数量限制;这类许可与许可事项的自身条件有关,不能转让。

五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这类许可事项的特征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某种活动,即属违法;其作用是具有证明性或者向社会提供某种信息;一般没有数量限制;登记本身就是确认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主体资格的许可,不能转让。

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也就是说,法律、行政法规可以对上述五类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设定行政许可。

第三,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

对上述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应当设定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下列四类情况可以不设行政许可:

一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项。在现代社会,尽管人们的相互依存度很高,但保留属于自己活动范围的自主权,仍然是社会进步的基本动因。如何确定这个自主范围,一直是政治学和法学非常关注并且常论常新的命题。但是,其中最基本的一个共识是,只要是作为社会成员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事情,都应该留给他们自己去做主,不仅政府不要去干预,自律组织也不要去干预。这应当成为现代政治文明的一个标准。诸如家庭雇请保姆、企业负责人聘用秘书之类的事项,都是完全能够自主处理好的事情,就没有必要由政府去管理。

二是,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事项。市场竞争机制是解决诸多经济问题的首选手段,它公平、迅速而且成本低廉。市场竞争可以产生很多机制,比如,利益机制、信誉机制等,这些机制对于维护市场自身运转、解决市场经济中的问题具有根本意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应当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发挥市场竞争机制解决问题的功能。

三是,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自律管理实际上是一种来自市场、又超越市场的信誉和利益机制。自律管理带有一定的公共性,但这种公共性是建立在自律组织成员共同的利益和自愿的基础上的,其发挥作用的机制是利益和信誉。因此,自律管理一般成本比较低、效率比较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许多资质、资格的许可、产品质量的许可等,将退出行政许可的范围,由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来替代。

四是,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事项。行政管理的方式多种多样。行政许可作为一种事前监督管理的方式,其主观性强,运作的成本高,其管理有效性的风险也较大。因此,即使需要政府管理的事项,也应当优先考虑采取事后监督管理的方式。

⒉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哪一级国家机关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以何种形式设定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有哪些限制以及设定行政许可需要遵循哪些规则,这是行政许可法需要解决的又一个重要问题。经过反复研究论证,行政许可法对此作了四个方面的规定:

第一,设定主体,就是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国家机关。

行政许可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一律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第二,设定形式,就是什么样的规范性文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第三,行政许可设定权限。

一是,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二是,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三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通过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四是,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地方性法规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受到以下四个方面的限制:()不得对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设定行政许可。()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五是,对于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因行政管理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四,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规则。

针对行政许可设定中存在的问题,为了提高设定行政许可的合理性、可行性,行政许可法对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规则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二是,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级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三是,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于随着形势的发展不再需要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同时,行政许可法还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向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行政许可的实施制度

行政许可的实施,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办理行政许可的行为。针对行政许可实践中存在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混乱、缺乏程序约束以及实施行政许可乱收费等问题,行政许可法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程序以及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费等作了明确规定。

⒈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就是谁有权具体办理行政许可以及如何办理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实施行政许可主体的一般规定。

行政许可权是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决定了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应当是行政机关。行政许可法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三是,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并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负责监督,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而且不得再委托。

第二,集中办理行政许可的制度。

为了体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方便群众,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许可法对集中办理行政许可作了三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针对实践中对某一事项的管理往往需要经过多个部门、多个环节进行许可的情况,借鉴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经验,行政许可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这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改革行政许可的实施体制,奠定了制度基础。

二是,“一个窗口”对外。在实践中有的行政许可事项需要由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申请人往往要在同一部门的不同内设机构之间来回奔波,实际上将实施行政许可的内部程序外部化。针对这一问题,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三是,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者集中办理。在过去的实践中,对从事某一项活动可能需要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的部门分别实施行政许可的情况,申请人跑完一个部门后,再去跑另一个部门。这样,既增加了申请人的负担,又拖延了取得行政许可的时间。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⒉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

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指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从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到作出决定的步骤、方式和时限。实施行政许可的程序是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防止滥用权力、保证正确行使权力的重要环节。行政许可法按照公开、效能与便民的原则,规定了一系列的程序。

第一,有关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许可的程序。

为了体现行政许可便民的原则,行政许可法作了六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行政许可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格式文本。

二是,允许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不必事事都亲自到行政机关去申请。

三是,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对公示内容有疑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说明、解释,并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四是,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五是,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六是,提倡行政机关发展电子政务,方便申请人通过网站了解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行政许可申请。

第二,有关确保行政机关及时、公正地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和作出决定的程序。

为了体现行政许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行政许可法作了七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明确规定对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审查程序,既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又有利于提高办事效率。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并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是,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是,规定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根据“先来后到”的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五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六是,对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或者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许可事项,规定了听证程序,并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七是,除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原则上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实施行政许可的特别程序。

不同种类的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具有共性,例如,申请与受理等。这些都适用于一般程序规定。同时,不同种类的行政许可在性质、功能、适用条件方面各不相同,这就决定了它们在实施程序上各有特点,仅有一般程序还不能完全适应正确实施行政许可的需要。因此,在总结实践经验,并借鉴国外通行做法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行政许可法对不同种类的行政许可规定了相应的专门程序:

一是,对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等赋予特定权利的行政许可,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决定;行政机关违反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对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应当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应当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三是,对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依法进行检验、检测、检疫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检验、检测、检疫所得出的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需要对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进一步技术分析即可认定设备、设施、产品、物品是否符合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行政机关根据检验、检测、检疫结果,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四是,实施登记事项的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当场予以登记。

⒊实施行政许可不得收费的规定。

针对行政机关利用行政许可乱收费的问题,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除非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即使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要收取费用的,也要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执行,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并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

(三)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

针对行政许可实践中存在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重事前许可、轻事后监管或者只许可、不监管,不该准予许可的乱许可或者该许可的又不许可等问题,行政许可法确立了行政许可的监督与责任制度。

⒈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许可法对实施行政许可规定了两个方面的监督检查制度:一是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二是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第一,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

行政许可法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行政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行政许可法围绕创新监督检查机制,强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在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方面主要规定了四项制度:

一是,书面检查制度。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制度,通过核查反映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情况的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原则上都要采取书面监督的方式。这样既可以保证监督的效果,又可以防止监督扰民。同时,行政许可法要求行政机关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归档,供公众查阅。这对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促进被许可人诚实守信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实地监督检查制度。在一些情况下,通过书面监督方式难以达到监督效果时,需要进行实地检查、核验、检测,如对电梯运行状况是否符合要求的检查,就要进行实地检测。对此,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

三是,属地管辖制度。一般来说,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负有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但是,如果被许可人在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作出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就不便对其直接进行监督。为了明确监督责任,防止行政机关互相推诿,以实施有效监督,行政许可法规定,被许可人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被许可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抄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

四是,举报制度。对被许可人的监督不可能通过行政机关的“人盯人”来实现,而必须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对此,行政许可法规定,个人和组织发现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有权向行政机关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这里,需要着重说明的是,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被许可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许可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⒉法律责任制度

行政许可法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行政机关违法设定、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方面:

第一,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比如,该公示有关材料的不公示,该履行告知义务的不履行,该说明理由的不说明,等等。

二是,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三是,违反法定条件实施行政许可,比如,对该许可的不许可,对不该许可的乱许可,等等。

四是,违反行政许可收费规定,比如,对不该收费的乱收费;对应该收费的,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等。

对以上违法行为,行政许可法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行政许可法还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实施许可后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法律责任。

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行政许可法在明确规定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的同时,对行政许可申请人和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认真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准备工作

保证行政许可法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并以此促进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机关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国务院各部门法制机构,作为本级政府和本部门领导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和助手,要高度重视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积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和本部门作好各项具体工作。上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除了要协助本级政府、本部门作好各项准备工作外,还要积极督促、指导下级政府法制机构和政府部门法制机构做好相关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一)认真组织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是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其所确立的原则和一系列制度,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与创新。行政许可法的政策性、专业性很强。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都要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切实提高对行政许可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带头学习这部法律,准确理解、正确把握、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转变不适应行政许可法精神的思想观念。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作为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在政府法制方面的参谋和助手要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的统一领导下,结合本地方、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抓紧拟订学习、宣传行政许可法和人员培训的具体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同意后认真组织实施。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对办理行政许可权事项的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许可法的专门培训,使他们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运用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互联网等各种舆论宣传工具,采取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行政许可法,使广大人民群众熟悉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了解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充分行使这些权利,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并明确自己承担的义务,增强履行这些义务的自觉性。

(二)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

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有关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的规定都要进行清理。清理的内容包括与行政许可法规定不一致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各地方、各部门法制机构要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的高度,按照国务院通知的要求,抓紧对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法制办组织清理;国务院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国务院各部门法制机构组织清理;省级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省级政府法制办组织清理;较大市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由较大市的政府法制办组织清理。为了便于对清理结果的处理,国务院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都应当在明年月底前完成清理任务,并将清理结果送国务院法制办。清理结束后,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⒈行政法规在法律已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中增设行政许可或者增加行政许可条件的,要予以修订。

⒉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确需保留的,经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同意,抓紧制定或者修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一时不能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报请国务院发布决定;国务院部门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增加行政许可条件、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程序不一致或者许可期限长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都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⒊地方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确需继续实施的,要及时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增设行政许可事项、增加行政许可条件、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许可程序不一致或者期限长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都要予以修改或者予以废止。

⒋其他行政机关制定的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自行政许可法施行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关行政机关的文件与行政许可法不一致的规定,都要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及时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

(三)依法清理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实施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第五篇:在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这次会议主要是传达贯彻国务院召开的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我省的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进一步推进我省依法行政,加快政府管理创新和职能转变,努力建设法治政府。刚才,政文秘书长传达了xx总理的重要讲话精神。我们一定要按照家宝总理的要求,把这项工作摆上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切实抓紧抓好。关于我省贯彻实施工作,堆相副省长还要作具体部署。下面,我先讲四点意见。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大意义

行政许可,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行政审批,是行政机关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手段。行政许可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一部规范行政许可的专门法律,它在总结近年来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经验的基础上,从设定到实施对行政许可作了全面的规范和监控。这部法律的出台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合法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便民原则,救济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监督原则等六项基本原则以及一系列制度、措施,不仅是对行政许可本身的规范和重大改革,也是对整个政府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必将有力地促进政府对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第一,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集中体现。人民政府的本质是为人民服务。所谓忧民所忧、乐民所乐,就是要求我们的政府要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诚心诚意为人民办实事、办好事。行政许可法遵循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对简化行政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提供优质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对行政许可法律责任和监督作出了严格规定。这些规定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有利于促进各级政府为民办事,便民服务,从而使政府工作更好地实现和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第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根本途径。政府管理权覆盖政治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政府行为的法治化,直接影响和决定着国家的法治化进程,它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规范许可行为就是建设法治政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近年来,我们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比如抓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处罚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使我省的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有了良好的开端。相比较来讲,这次行政许可法的出台,对政府行为的规范和影响,都要比以往几部法律大得多,在许多方面又有实质性的突破。希望大家认真贯彻实施好这部法律,促进政府工作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从而加速建设法治政府的进程。

第三,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举措。行政许可是一种很重要的行政权力。行政许可法从调整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公权力与私权利的关系出发,严格控制行政许可设定权,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这有利于减少和限制不必要的行政许可事项,改变传统的管理方式,减少对经济社会生活的直接干预,防止公权力对社会经济生活和公民个人生活的过度干预,促进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上来,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第四,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为各类经济主体及其经济活动创造宽松环境,加快经济发展的迫切要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资源的配置主要是通过市场发挥基础性作用,当然,也离不开政府通过许可的方式配置有限资源。目前存在的问题是,政府对经济生活干预得过细过多,会遏制企业的活力;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导致了部门分割和地方封锁。行政许可法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划定许可范围,作出禁止性规定,目的就是要革除生产和流通领域中一切人为的障碍,降低行政机关的管理成本,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创造宽松的环境,促进商品流通和服务市场化,加快经济发展步伐。

第五,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公共权力滥用的有效手段。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过去行政审批随意性强,监督制约不力,是滋生腐败的一个重要原因。近年来查处的政府工作人员腐败案件,许多都与滥用行政审批权有关。行政许可法既对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作了规定,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强化了监督制约,有利于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止权力滥用和权钱交易。

总之,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执政为民、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把贯彻实施这部法律,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切实抓出成效。

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行为规范的法治政府

法律的基本作用之一就是限制和规范私权利及公权力的行使及运用,而法治政府的核心在于政府要受法律的约束和控制,重点在“治官”,其基本的意义在于“治国者先受治于法”。政府不依法行政,就无法要求被管理者守法。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这是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新形势下,应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对政府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为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而作出的重大决策,标志着我们的政府职能转变和改革工作已进入了实质性的攻坚阶段。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适应行政许可法对政府工作的新要求,努力建设行为规范的法治政府,首先要在思想上牢固树立“六个理念”。第一,牢固树立法治政府是服务政府的观念。要在建设忧民所忧、乐民所乐的服务政府上下工夫。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真正把人民的满意程度作为政府服务质量好坏的评定标准,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加快政府机构改革,合理配置行政权力,提高行政效能,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第二,牢固树立法治政府是责任政府的观念。政府服务于人民,核心是负责。对人民的承诺,要说到做到,坚决兑现。要勇于克服困难,敢于接触矛盾,善于化解矛盾。必须解决和纠正层层审批、推责揽权以及利用权力谋取小团体和个人利益等官僚主义行为,以及重许可轻监管、只许可不监管的问题,把权力与责任挂钩,依据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正确履行职责。第三,牢固树立法治政府是有限政府的观念。要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一定要管住、管好;对属于企业、事业单位管理的事项,或者应属社会中介组织和群众自律组织管理的事项,应大胆地放手,让他们去管理,不要去干预、插手,更不能去摊派或附加其他先决条件。第四,牢固树立法治政府是“阳光”政府的观念。政府的行政行为要公开、透明,要便于接受社会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行政管理事务的知情权,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进程。第五,牢固树立法治政府是诚信政府的观念。要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强化政府的公信力,解决好目前在行政许可中存在的缺乏稳定性、统一性和可预期性问题,稳定政府作出的各项政策措施,切实做到取信于民。第六,牢固树立法治政府是廉洁政府的观念。要在建设廉洁清明的政府上下工夫。政府班子成员要牢记“两个务必”,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的工作人员,管好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管,使权力与利益脱钩,保证行政许可权的规范运行,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对少数徇私枉法、权钱交易、执法犯法、严重损害政府形象的工作人员,要严肃处理,努力把各级政府建设成为人民群众满意的廉洁政府。

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立法是基础,执法是关键,监督是保障。要通过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把我省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大大提高一步。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政府管理要坚持严格依法办事。政府一切工作都必须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进行。要消除政府特权思想,保证政府带头遵守执行法律法规及规章,一切行政行为都不得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有效防止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现象。

第二,加强政府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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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县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大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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