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关于胶州湾填海造地的生态补偿机制初探
胶州湾填海造地的生态补偿机制初探
宋文娟 侯怀洲 兰幸
(中国海洋大学经济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摘要:胶州湾是青岛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然而,过去的几十年里,无度的围填海工程使胶州湾面积急剧缩小,由此带来了一系列经济、社会问题。建立切实可行的填海造地的生态补偿机制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明晰界定填海造地生态补偿的内涵,确定补偿的主体与对象,制定切实可行的标准和补偿方式,探索并建立较为完善的填海造地生态补偿机制。这样,才能更快、更好的建设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加快青岛经济腾飞。
关键词:胶州湾;填海造地;生态补偿机制
1.研究背景
胶州湾被誉为青岛的“母亲湾”,是青岛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然而,在短短75年的时间里,胶州湾的面积缩小了35%,1928年,胶州湾的海域面积为535平方公里,而目前,胶州湾的总海域面积仅为367平方公里。无度的围填海工程是胶州湾面积缩小的主要原因。胶州湾海域面积的缩小,导致了水体对城市的净化和调节温度作用减弱,海域污染加剧,生态环境恶化等一系列严重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青岛的经济社会发展。要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建立切实可行的填海造地的生态补偿机制,调整相关利益各方生态及经济利益的分配关系,保证胶州湾的可持续发展。
2.填海造地生态补偿的内涵
20世纪70 年代美国经济学家塞尼卡和陶希格提出了从环境与发展关系方面考虑补偿问题的补偿发展论。他们认为,当生态环境成为“稀缺物品”时,在使用环境和资源时就必须付出越来越高的代价,作为对环境破坏和资源浪费的补偿,并且提出应该立法收取污染税解决环境问题。20世纪80年代 “可持续发展” 思想被提出来,基于可持续发展思想的生态补偿理论和思想得到长足发展,西方发达国家在生态补偿方面对补偿主体的行为与选择的问题,对补偿的经济原因、市场化的补偿途径、补偿的具体机制等做了细致地研究。
目前,国内外尚无公认的生态补偿的概念。本文认为,生态补偿是以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生态系统服务为目的,以经济手段为主,调节相关者利益关系的制度
安排。并将填海造地生态补偿的内涵概括为:为了达到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区域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功能,由填海造地活动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给 “受损者”,使填海造地的外部效应内部化。
3.补偿主体与补偿对象的确定
3.1补偿主体的确定
关于生态补偿主体的确定,目前比较公认的是“谁受益谁补偿”和“谁损害谁补偿”的原则。同时,考虑到生态补偿过程中的效率以及交易成本问题,又把补偿主体区分为责任主体和支付主体。责任主体即直接受益者或直接环境损害者;支付主体即政府。
具体运用到胶州湾填海造地的生态补偿实践中,责任主体确定为因填海造地而受益或因填海造地而直接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单位,如填海造地修建码头的企业,填海造地进行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等。考虑到实际运作过程中,由于补偿主体众多且复杂,实际支付以及监管必定是低效率且高成本的,而当地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可以充分发挥其优势,因此支付主体定为青岛市政府及环胶州湾各区(市)级政府。
3.2补偿对象的确定
填海造地生态补偿对象的确定,应该遵循“谁受损补偿谁”的原则。受损者又包括直接遭受损失者和间接遭受损失者。直接遭受损失者是指由于填海造地工程而迁居、丧失捕鱼等经济收入或遭受污染的单位和个体。间接损失者是指由于填海造地工程而引起间接经济收入变化或居住环境恶化的单位或个体。
4.补偿标准的制定
补偿标准是生态补偿的核心,关系到补偿的效果和可行性。目前,国内并没有统一的关于如何确定补偿标准的观点,尤其在填海造地生态补偿标准的制定仍是空白。
本文认为,胶州湾填海造地的生态补偿标准应该属于恢复和保护价值型标准,即为了让受补偿者恢复到先前的状态,而补偿其受到的损失或为保护生态环境而付出的代价。
具体补偿标准的合算应包括:(1)因迁居、失去收入来源等而带来的直接经济损失;(2)由于迁居、变换工作等放弃发展机会,带来的机会成本;(3)海
洋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效益,例如海洋的调节气候,净化空气等功能。但是在这方面的计算尚不成熟,计算方法应该在具体实践中加以摸索。
此外,制定补偿标准时还必须考虑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既不能过高也应该避免过低,因地制宜,给出恰当的标准。
5.生态补偿的支付形式
5.1直接资金或实物补偿
直接资金补偿是最常见的形式,是指作为支付主体的政府直接支付补偿金或补贴款给受补偿者。实物补偿是指政府对于填海造地受损失者给与相当于其损失的物质补偿,如对于迁居者直接补偿房屋等。
5.2 政策补偿
指政府利用政策资源、制度资给予受补偿者政策优惠。填海造地的受补偿者在一定的期限和区域内,享有一系列的政策倾斜待遇,以补偿其损失,同时促进该地区的生态经济建设。
5.3智力补偿
即技术补偿,是指政府给予受补偿者一定的技术支持。如政府对于因填海造地而失去经济收入或工作者,给予适当的技能培训,使其可以重新获得工作技能。
5.4 建设项目补偿
指政府将补偿资金转化为技术项目安排到受补偿方,帮助受损害区建立替代产业,形成造血机能和自我发展机制,使外部补偿转化为自我积累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
6.结论
202_年5月1日,青岛将正式实施《青岛市海洋环境保护规定》。《规定》对胶州湾的保护做出了专章规定,明确指出“严格保护胶州湾内的岸线,向填海造地说“不”,禁止一切破坏和擅自改变岸线的行为”。这充分体现了青岛市严格限制填海造地项目,切实落实“环湾保护、拥湾发展”战略的决心。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如何处理过去七十五年里胶州湾填海造地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仍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重要课题。生态补偿机制就为此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考方法。明确补偿的主体与对象,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采用恰当的支付形式,最大程度的减轻填海造地对青岛市经济、生态建设的影响,更好地打造山
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加快青岛经济腾飞。
参考文献:
1、刘洪滨,孙丽.胶州湾围垦行为的博弈分析及保护对策研究.海洋开发与管理[J].202_,(06)
2、贾怡然.填海造地对胶州湾环境容量的影响研究.硕士生学位论文, 20063、王 淼,段志霞.关于建立海洋生态补偿机制的探讨.中国渔业经济.202_,(03)
4、刘春江等.生态补偿研究现状与进展.环境保护科学.202_,(02)
第二篇: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理论思考
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理论思考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202_级
张征
【摘要】 本文介绍了生态补偿的概念及其理论来源,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面临的基本问题,重点探讨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途径和方法,最后分析了生态补偿机制在中国的现状。
【关键词】 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机制
一 生态补偿的定义和必要性
(一)生态补偿的定义
生态补偿是目前比较热门的一个话题。德国1976年开始实施的Engriffsregelung政策,美国1986 年开始实施的湿地保护No-net-loss 政策等都体现了生态补偿原则,对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起到了良好的作用,这些可以看成是生态补偿的起源。
国内外对生态补偿有不少定义,但由于侧重点不同及生态补偿本身的复杂性,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如Cuperus 等将生态补偿定义为:“对在发展中对生态功能和质量所造成损害的一种补助,这些补助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受损地区的环境质量或者用于创建新的具有相似生态功能和环境质量的区域。”毛显强等将生态补偿定义为:“通过对损害(或保护)资源环境的行为进行收费(或补偿),提高该行为的成本(或收益), 从而激励损害(或保护)行为的主体减少(或增加)因其行为带来的外部不经济性(或外部经济性),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总的来说,在上世纪 90 年代前期的文献中,生态补偿通常是生态环境加害者付出赔偿的代名词;而 90 年代后期以来,生态补偿则更多地指对生态环境保护、建设者的一种利益驱动机制、激励机制和协调机制。到今天,生态补偿已经不是单纯意义上对环境负面影响的一种补偿,它也包括对环境正面效益的补偿,涉及的范围也不是单纯的项目建设,它包括到政策、规划、生态保护等多个方面。尽管生态补偿的定义没有统一,但其基本理论来源是一致的,即环境外部成本内部化原理,其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资源与环境保护领域的外部性问题,使资源和环境被适度、持续地开发、利用和建设,从而达到经济发展与保护生态平衡协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最终目标。
(二)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改革开放30 多年来,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年均GDP 增长接近10%。但是,这种快速发展是建立在大量消耗能源、资源和付出巨大环境代价基础之上的。目前,我国生态安全居国际倒数18 位。我国沙化土地面积高达174 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18.1%,影响着4 亿多人民的生产和生活。我国202_ 年的森林覆盖率为20.36%,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水土流失严重,每年流失土
壤50 多亿吨,其中202_ 年水土流失面积356.92 万平方公里,占国土总面积的37.2%。水土失加剧了山体滑坡、泥石流、洪涝、沙尘暴等自然灾害的频繁发生。这不仅带来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且还导致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下降,并直接危及着国家生态安全。
鉴于国内资源与生态环境面临的严峻形势,我国再也不能延续以牺牲资源环境和危及国家生态安全为代价来片面追求经济增长的发展方式。当然,在目前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既不能以停止发展的方式来保护生态安全,也不能以“生产第一主义”为借口放纵污染。经济发展是关系人类生活水平高低的问题,而环境则是事关能否生存的问题。面对这种局面,在经济发展中我们必须在确保经济平稳发展的同时,采取综合而有效的环境控制措施,特别是采取具有激励机制的经济措施,即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以确保经济与环境的协同发展。
二 我国现行生态补偿机制及其缺陷
(一)我国现行生态补偿机制
长期以来,中国的生态补偿机制,以“单中心”的政府补偿为主,其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
(1)纵向补偿为主,缺少横向转移
目前在中国生态补偿的财政转移支付中,中央对地方的纵向转移支付占主导地位。财政转移支付为生态补偿的实施提供了重要的资金支持,对生态保护地区因保护生态环境所牺牲的经济利益给予了相应的补偿。与此同时,西部集中了中国主要的生态环境屏障区,是生态环境的多数供给者,而中东部则是生态环境的受益者,生态环境的供给者和受益者在空间上的不对应导致西部生态环境供给者无法得到有效补偿,生态系统服务利益相关者之间缺少横向转移支付方式。
(2)补偿方式以项目工程为主,缺乏稳定性
目前中国以政府为主体的生态补偿多以项目工程方式进行。例如在生态补偿项目“退耕还林”和“退牧还草”中,在项目期内的5~8 年中,当地农户能够得到相应的补偿金额,从而他们会保护生态环境,限制自己的生产和开发行为。同时,当地农户需要调整生产和生活方式,不再过分依附土地进行生产活动。但目前农户能够成功实现转型的比较少,大多数还是依附土地进行生产活动。由此,如果农户的利益在项目期后无法得到补偿,为了生活和发展需要,他们就不会限制自己的生产活动,可能会引发新一轮的生态环境破坏。这种有明确时限的项目工程的组织实施方式给政策实施的效果带来较大的变数和风险。
(3)补偿标准偏低,难以激励生态补偿行为生态补偿标准关系到生态补偿行为的实施效果。过低的补偿标准导致生态补偿项目的实施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例如,在生态公益林补偿项目中,一些地区的补偿标准低于其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无法满足农户的基本生活需要,难以激励生态补偿行为。
(二)我国现行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难题
生态补偿的意义可以很清楚地被理解,但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是相当困难的,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需要解决的三个基本问题是:谁补偿谁,补偿多少,如何筹集资金补偿。这三个问题看似简单,但到目前为止尚未得到很好的解决。
第一个基本问题就是确定补偿者和补偿接受者问题。在解决这个问题时必
然会涉及到生态环境产权界定的问题,产权的界定是生态环境补偿的前提,只有生态环境的产权明晰了才能确定谁补偿谁的问题。但在资源和环境领域,产权界定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许多生态环境的产权往往是模糊和虚化的,甚至是不可能清楚界定的, 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地区,环境和资源的产权的内涵也不一致,这样在实践中往往使生态环境的权利和义务失去主体,导致无法清楚地确定补偿承担者和接受者。
第二个基本问题就是补偿强度问题。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必须对生态环境保护和重建的投入成本及效益进行科学的计算,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保护和重建行为的科学性。一般来说,对生态环境保护和重建的直接投入成本进行计算相对比较容易,可等同为将受到破坏的生态环境恢复到正常或预期的状况所需支付的费用。但是由于生态环境的公共物品特性,它的保护和改善对社会提供的服务以及它的破坏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比较容易感受,但是很难评价到底得到多少利益或受到多少损失,并且在不同地区及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人们对生态环境的评价值和需求是不同的,对生态环境影响的认识水平也是不同的,因而很难计算出间接成本或收益,从而无法科学确定补偿的强度。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面临的第三个基本问题是资金筹集问题。资金积累和筹措不足,是建立补偿机制面临的一个瓶颈问题,没有充分的资金来源,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设也就无从谈起。
除此之外,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还必须考虑到生态系统的自然特征;补偿手段实施的具体环境,包括经济状况、制度状况、政治状况等;公平性、可承受性和可操作性等多方面的因素。
三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途径
针对如何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有一些学者对此进行了探讨,但很少见有系统论述的文章。一般来说,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应该从解决三个基本问题入手,综合考虑其他因素进行。
(一)环境资源产权界定
环境产权界定应该是对环境归属、环境质量及环境侵权程度,从质和量、近期和长期、局部和整体上的,权威性、可操作性的行为规定和使用约束。环境产权的界定可尝试通过以下途径进行: 第一,强化社会经济主体的环境产权意识,把环境资源视为环境资源资产,逐步将其划入资产领域进行有效管理,将环境产权界定和资产的管理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如对于矿产、土地、水体、森林等可明确界定产权的自然资源,给予其法律依据,明确产权责任主体,而对于诸如空气、水质等难以界定产权的生存质量资源,必须通过强有力的措施和机构使其利用得到有效的监督管理,做到利用透明化、公开化、规范化。
第二,通过政府的示范作用,推进环境产权的明晰化和规范化。如在重大工业污染的控制和治理、自然资源的开发和利用项目中,政府可以确定自己的主导地位,通过自己的监测、治理系统把环境资源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通过政府的示范作用,逐步在全社会推广。
第三,建立相应的经济激励机制,完善资源税制,建立环境资源代价共担机制。通过经济激励机制,使环境产权所有者在担当风险的同时能够得到有效的回报,从而促进环境产权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通过对不同资源、不同税种税率的科
学测定,制定切实可行的、便于监督与操作的资源税种税率及环境污染测定指标,迫使资源破坏者在自身利益和所付代价中进行权衡,以有力度的惩处措施遏制破坏生态、危害环境产权主体利益的行为。
第四,通过市场机制建立环境产权的作用和流转机制。目前资源和环境保护的较大缺陷是管理机制和压力机制过多而利益驱动机制和动力机制缺乏,市场机制作用缺乏。如可以在环境立法中确定环境产权的中心地位,通过市场机制使环境产权的流转及环境财富的生产和“负生产”、交换、分配及使用各有自己的利益机制自动地加以调节,从而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第五,加强国际合作,建立跨国、跨省、跨地区的环境资源保护组织,形成网络化、国际化的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协调机制解决涉及到不同国家或地区间的环境利益和损害纠纷问题。
(二)生态补偿中资源环境价值的评估
目前对资源环境价值评估的方法论述比较多,比较常见的方法有以下几种:(1)效果评价法
这种方法主要是根据环境资源提供的环境效果, 计算出效果的定量值。如森林资源的环境价值,可以通过森林资源每年涵养水源的吨数、每年制造氧气的吨数等,再根据市场货物代替非市场货物法,求出森林环境效益的“影子价格”。(2)收益损失法
这种方法主要是从环境资源效益的损失角度评价环境资源的效益。如森林保护土壤的效益评价,可根据因土壤退化而放弃使用的机会成本来计算森林在减少土壤侵蚀方面的价值。(3)旅行费用法
这种方法主要是建立旅行费用—游憩需求模式将某一旅游地的旅游者所支付的旅行费用作为内涵价格,其主要适用于具体旅游地的评估,它是目前世界上尤其是发达国家中应用最广泛的一种游憩价值间接评价方法。(4)随机评估法
通过访问或发放调查问卷直接询问消费者对环境商品的最大愿意支付量,以获得环境商品的个人价值,进而推出环境商品的经济价值。在生态补偿机制的实践中,往往要综合几种方法来确定环境资源的价值,从而确定出科学的补偿金额及补偿形式。
(三)生态补偿资金的来源
生态补偿资金可以从以下途径进行筹集:(1)生态补偿费与生态补偿税
政府可以征收生态补偿费和生态补偿税,建立生态补偿基金,作为生态补偿资金的一个重要和稳定的来源。
(2)生态补偿保证金制度
如1977年,美国国会通过的《露天矿矿区土地管理及复垦条例》规定:任何一个企业进行露天矿的开采,都必须得到有关机构颁发的许可证;矿区开采实行复垦抵押金制度,未能完成复垦计划的其押金将被用于资助第三方进行复垦;采矿企业每采掘一吨煤,要缴纳一定数量的废弃老矿区的土地复垦基金,用于复垦实施前老矿区土地的恢复和复垦。英国1995 年出台的环境保护法,德国的联邦矿产法等也都作了类似的规定。这种形式的生态保证金制度可尝试在其他行业和部门逐步推广。
(3)各级财政生态专项补偿
目前进行得较多的是国家财政专项补偿,但这种单一的补偿渠道离实际需要相差甚远,今后要逐步建立起起国家财政补偿同区域内财政补偿及部门补偿相结合的补偿机制。在补偿方式上可以以间接的方式进行,如对于有利于资源保护的经济行为可以通过减免税费的方式补偿,如对农民减免农业税、特产税、教育附加费等等,都可以起到鼓励正确的环境行为方式的作用。
(4)优惠信贷
优惠信贷是以低息贷款的形式向有利生态环境的行为和活动提供一定的启动资金,解决资金缺乏问题,鼓励当地人从事有利生态环境的行为和活动,同时贷款还可以刺激借贷人有效地使用贷款,提高行为的生态效率。
(5)其他途径
建立市场机制促进补偿,如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促进企业之间的相互补贴;建立生态补偿捐助机构,接受来自社会的各种捐赠;发行生态补偿彩票等,多方位进行资金筹措。一般来说,生态补偿规模越大,涉及的利益相关方就越多,协调他们共同行动的成本也就越高,开发和实施的难度和复杂性就越高。没有任何一种策略对所有地区都有效,真正起作用的补偿机制应该是因地制宜的,需要发挥多种补偿机制的优势综合进行。
四、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生态补偿的基本思路以及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生态补偿的基本思路
1.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一是让保护者得到合理的补偿。这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核心。二是政府主导。无论是生态补偿范围和标准的确定,还是有关补偿资金的筹集、分配和使用,都需要发挥各级政府的主导作用。三是以经济补偿为主。发挥生态作为资本的属性,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资金短缺、重要生态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严重落后、人民群众生计困难等问题。四是要逐步实现生态领域的全覆盖。要从目前的森林、流域、草原生态补偿,逐步拓展到包括湿地生态补偿等在内的所有生态领域,并逐步过渡到以区域生态补偿为主体的生态补偿体系。五是要分层次推进。实行国家、省区、流域和局部地区等多层次的生态补偿。六是循序渐进。要从关系国家生态安全的重点地区,特别是国家确定的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开始,逐步推进。
2.生态补偿的基本框架。一是对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补偿,包括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地、有特殊价值的自然遗迹所在地和文化遗址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补偿等。二是对限制开发区域的生态补偿,包括水源涵养型、水土保持型、防风固沙型和生物多样性维护型生态功能区的补偿等。三是对重点和优化开发区域的生态补偿。重点开发区域和优化开发区域,是未来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重点区域,但区域内的一些次区域要发挥生态功能,对这些次区域也应该建立以地方为主的生态补偿机制。
3.生态补偿的标准。一是对各类生态建设成本的补偿。对以生态效益为主的林业和生态建设工程,所给予的补偿应该能够支付工程建设的所有支出;同时,还应该有合理的经济回报。二是对生态环境保护成本的补偿。主要是各类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等为保护生态所付出的补偿。三是可能破坏生态环境、必须进行生态建设的补偿。包括各类矿山开采、工程建设等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要对破坏后恢复的成本进行合理核算,按照“谁破坏、谁赔偿”的原则收
取破坏者的赔偿费用。四是对生态环境提供者为保护生态而放弃发展的机会成本的补偿。要作为计算财政转移支付的重要因素加以考虑。
4.生态补偿的资金筹措。一是向生态环境的受益者收费。生态环境的受益者应该向生态环境的提供者付费。对涉及国家生态安全的大江大河源头地区、防风固沙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受益范围是整个国家乃至世界,国家应向服务提供者付费。对区域性受益的生态项目,应该由受益区域按照一定比例共同付费。二是向破坏生态环境者收费。对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等会造成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物多样性减少的,要对其行为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进行合理评估,并按照重置成本由破坏者给予赔偿。三是向生态环境的使用者收费。良好的生态环境,还具有休闲观光、科学考察等多重功能,可以对这些使用者合理收费。四是向社会广泛筹集资金。通过推行生态产品标识、设立生态补偿基金等方式,鼓励社会各界自愿为推进生态补偿作出贡献。
(二)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 1 完善生态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快完善法律法规, 使生态补偿进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是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前提和基础。目前, 我国开展的生态补偿试点, 主要是依据有关行业法律法规中的有关条款, 而在执行这些条款时又缺乏统一的法律法规及细化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 影响实际工作效果。要按照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战略部署和基于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生态补偿框架, 尽快制定综合性的生态补偿法律法规, 对我国生态补偿的基本原则、补偿对象、补偿标准、资金筹措、工作分工及职责、监督评估等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同时, 各地各部门要依据国家的综合性法规, 研究出台本地本部门的实施办法和规章, 形成一整套分工明确又相互衔接的规章制度体系, 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照章办事。
发挥财税政策在生态补偿中的主导作用。要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 加大生态因素在均衡性转移支付中的权重, 充分考虑成本差异, 不断完善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办法, 加大各级财政对重要生态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对生态重要区域的转移支付, 既要能够弥补地方政府为保护生态环境所支付的费用, 还要考虑地方政府因限制经济发展而付出的机会成本。要充分发挥税收杠杆调节和政策导向的作用, 加大对生态环境有负面影响的经济活动主体的税收征收力度, 逐步建立有利于减轻生态环境损坏、促进生态环境改善的税收制度。完善现有生态建设工程的投入政策。对以生态效益为主的生态公益项目建设, 投入资金应该全部由政府分担;对于有一定经济效益的生态建设项目, 要按照生态效益所占比例的大小, 合理确定政府投入比例。3 尽快建立生态效益指标和监测体系。这是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国家有关部门要尽快开展生态效益测算的专项研究工作, 包括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物质量和价值量的核算方法, 资源开发和工程建设活动等的生态环境代价核算方法, 合理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等;与此同时, 还要加强对生态环境情况的动态监测, 建立科学的生态环境监测和生态效益指标评价体系, 为科学合理地开展生态补偿提供理论支撑和科学依据。
加强对生态补偿工作的组织管理。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目的是为了充分调动各有关方面开展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积极性, 使我国生态环境状况能够得到明显改善。目前, 我国生态建设中重建设轻管理、边建设边破坏等问题还相当突出, 部门分割、分业监管等体制矛盾依然存在。建议配合国家生态补偿机制的
建立, 理顺国家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的管理体制, 变多头监管为统一管理, 为生态补偿机制的实施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五、主要结论和建议
针对生态环境的利益相关者所面临的激励因素,通过构建多元补偿主体和多维权力向度,构建一种多中心的生态补偿机制即突破政府机制、市场机制和自主机制“非此即彼”的单一僵化的制度设计,可以成为解决生态补偿问题的新思路。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补偿机制
进一步加大财政对生态补偿的支持力度,加大对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脆弱区的保护和投入力度,增强各种资源税(费)的生态补偿功能,进一步区分中央与地方在生态补偿实施中的控制范围,积极探索区域间生态补偿模式。
(二)积极探索市场补偿机制积极探索资源使用权、排污权交易等的市场化生态补偿模式。逐步实现区(流)域内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有偿调配机制,逐步建立政府监管下的排污权交易模式及机制。引导鼓励生态环境保护者和受益者通过自愿协商实现合理的生态补偿。
(三)逐步建立自主补偿机制政府要加大宣传生态补偿的重要意义,逐步提高民众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鼓励民众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活动。鼓励建立非政府类环保组织,多渠道筹集社会闲散资金投入到生态补偿项目中。逐步转变政府在生态补偿中的角色,构建一个对个人参与者开放的制度环境和市场,促进社会自治组织发展,鼓励社会自治组织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生态补偿。
参考文献 [1]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2_.[2]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制度激励与可持续发展:基础设施政策透视[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2_.[3]麦金尼斯.多中心治道与发展[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2_.[4]麦金尼斯.多中心体制与地方公共经济[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2_.[5]陈艳敏.多中心治理理论:一种公共事务自主治理的制度理论[J].新疆社科论坛,202_,(3).[6]罗文君.论政府在环境公共物品供给中的角色[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2_,(3).[7]肖建华,彭芬兰.试论生态环境治理中政府的角色定位[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_,(2).[8]杜常春.环境管理治道变革———从部门管理向多中心治理转变[J].理论与改革,202_,(3).[9]高有福.环境保护中政府行为的经济学分析与对策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202_.[10]郭建卿,靳乐山.中国生态补偿研究综述[J].林业经济问题,202_,(4).[11]林燕.生态补偿中的政府主导作用研究[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202_.
第三篇:生态补偿
关于生态补偿工作情况的汇报
长期以来,生态环境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环境无价、资源低价、商品高价"的价格体系,助长了资源开发者把开发造成的生态破坏的外部不经济性转嫁给社会,原料生产与加工企业凭借对环境资源的无偿或低价占有获得超额利润,环境资源的利用或破坏却没有得到相应的补偿。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生态环境退化和破坏日益加剧,已逐渐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近年来,国家和地方层面不断探索和实施生态补偿机制与政策,不断增加财政投入,扩大试点范围。我省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方式和管理模式,开展了有关生态补偿需求及政策研究等相关工作。
一、国家开展生态补偿政策
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主要针对区域性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是一项具有经济激励作用、与“污染者付费”原则并存、基于“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付费”原则的环境经济政策。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采取财政转移支付或市场交易等方式,对生态保护者给予合理补偿,是明确界定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权利义务、使生态保护经济外部性内部化的公共
制度安排,对于实施主体功能区战略、促进欠发达地区和贫困人口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对于加快建设生态文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_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首次提出,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同年国务院印发了《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2_‟39号)明确要求尽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发改委、水利部等部门开始酝酿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政策。202_年国家环境保护部印发的《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求地方逐步推动建立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矿产资源开发和流域等四个领域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十二五”规划纲要就建立生态补偿机制问题作了专门阐述,要求研究设立国家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推行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加快制定实施生态补偿条例。
202_年以来,国务院每年都将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列为工作要点,并于202_年国家启动了生态补偿立法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研究制定生态补偿条例。202_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2_]35号),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和国家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扩大生态补偿范围。202_年中央1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建立水生态补偿机制”,国务院办公厅在落实202_年中央1号文
件政策措施分工中明确,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研究提出落实意见。202_年12月国务院发布《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指出生态补偿作为今后一种重要的环境经济政策,需要逐步完善。党的十八大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明确要求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202_年,我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由省财政厅联合林业局印发了《湖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暂行)》(鄂财农发[202_]54号),在全省范围内施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202_年,省委湖省政府发布了《建设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的决定》(鄂发[202_]16号),提出按照政府补偿与市场机制补偿相结合的原则,制定完善生态补偿政策。202_年,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鄂发[202_]25号)要求建立健全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长效机制,完善有利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经济政策和严格绩效考核等。根据省政府批复的《梁子湖生态环境保护规划(202_—202_年)的通知》(鄂政办发[202_]95号),提出在梁子湖流域建立梁子湖生态补偿机制,促进湖泊环境生态保护。202_年省政府印发的《湖北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完善生态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推行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完善生态补偿考核指标体系和资金筹措机制。探索转移支付、对口支援、专项补贴、生
态移民、异地开发等多样化的生态补偿方式。202_年湖北省印发了《湖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鄂政发[202_]106号), 明确各功能分区的定位和边界、发展目标和方向、开发和管制原则等,为建立健全我省生态补偿机制提供了空间布局框架和制度基础。
三、国家及地方实施生态补偿工作情况
根据中央精神,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大力实施生态保护建设工程的同时,积极探索生态补偿机制建设,在森林、草原、湿地、流域和水资源、矿产资源开发、海洋以及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领域取得积极进展,生态补偿机制建设迈出重要步伐。
1、在森林方面。202_ 年财政部和国家林业局制定了《关于森林生态效益补助资金试点工作的意义》,要求将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纳入补助的范围,公益林管护的费用由国家公共财政支出,建立了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根据森林法的有关规定,财政部、林业局先后出台了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在森林领域率先开展生态补偿。目前补助范围已达18.7亿亩,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从202_年的10亿增加到202_年的133亿元,累计安排549亿元。截至到202_年,已有27个省(区、市)建立了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用于支持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保护,资金规模达51亿元。
2、在草原方面。202_年财政部会同农业部出台了草原生态补偿制度,对禁牧草原给予补助,对落实草畜平衡制度的草场给予奖励,同时对人工种草良种和牧民生产资料给予补贴,对草原生态改善效果明显的地方给予绩效奖励。截至
202_年年底,草原禁牧补助实施面积达12.3亿亩,享受草畜平衡奖励的草原面积达26亿亩。草原生态奖励补助资金从202_年的136亿元增加到202_年的150亿元,累计安排286亿元。内蒙古自治区多渠道筹集国家草原生态保护奖补配套资金;202_年落实配套资金10.3亿元,甘肃省对草原分区实行差别化的禁牧补助和草畜平衡奖励政策;青海省在三江源试验区率先开展草原生态管护公益岗位试点,建立了三江源保护发展基金。
3、在湿地方面。202_年,财政部会同林业局启动了湿地保护补助工作,将27个国际重要湿地、43个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86个国家湿地公园纳入补助范围。天津市安排专项资金,对古海岸与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集体或个人长期委托管理的土地进行经济补偿。山东省对实施退耕(渔)还湿区域内农民给予补偿。黑龙江省、广东省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用于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苏州市将重点生态湿地村、水源地村纳入补偿范围,对因保护生态环境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
4、在流域和水源地方面。202_ 年国家启动了实施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保护等中央生态补偿机制试点,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因加强生态保护建设造成的利益损失开展补偿试点工作,通过一般性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对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拨付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在重点流域国家不断的通过中央财政支持施行生态补偿试点。202_年3月,国务院批复了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对口协作工作方案,支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区的北京市、天津市对水源区的湖北、河南、陕西等省开展对口协作。同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出台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并正在
研究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同时,各地积极开展流域横向水生态补偿实践探索,形成了多种补偿模式。浙江省在全省8大水系开展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对水系源头所在市、县进行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江西省安排专项资金,对“五河一湖”(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和鄱阳湖)及东江源头保护区进行生态补偿。江苏省在太湖流域、福建省在闽江流域分别开展了流域生态补偿。
5、在矿山方面。从202_年起,国家设立矿山地质环境专项资金,支持地方开展历史遗留和矿业权人灭失矿山的地质环境治理。202_年,国务院批准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试点;同年,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原环保总局出台了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202_年,国土资源部出台发展绿色矿业的指导意见等。逐步形成了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制度。矿山地质环境专项资金从202_年的1.7亿元增加到202_年的47亿元,累计安排237亿元。到目前为全国已有30个省(区、市)建立了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80%的矿山缴纳了保证金,累计612亿元,占应缴总额的62%。山西省从202_年开始进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试点,对所有煤炭企业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转产发展资金。
6、在重点生态功能区方面。202_年开始,国家发改委组织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202_年正式发布。202_年,财政部出台了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通过提高转移支付补助系数的方式,加大对青海三江源保护区、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地等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力
度,同时中央财政对禁止开发区给予补助。从202_年的61亿元增加到202_年的371亿元,累计安排1101亿元。江苏省对自然保护区、重要湿地和水源涵养地等地区给予生态转移支付。江西省从202_年起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设立省级自然保护区奖励制度。福建省安排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资金,采取补助和奖励相结合的方式,支持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增强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广东省安排专项财政资金,支持26个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的县开展生态修复和改善民生。
7、在海洋方面。202_年财政部联合国家海洋局印发《海域使用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海域使用金纳入财政预算,主要用于海域整治、保护和管理。从202_年开始,利用中央分成海域使用金38.8亿元,开展海洋保护区和生态脆弱区的整治修复。山东、福建、广东等省在涉海工程建设中开展海洋生态补偿试点,施行征收生态补偿费用于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修复、保护、整治和管理,要求项目开发主体对工程建设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补偿等。
四、目前湖北省生态补偿工作有关情况
202_年开始,我省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开展生态补偿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2_]130号),先后组织开展了神农架林区、丹江口水库、三峡水库、武陵山区、大别山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补偿机制体制研究工作,黄冈大别山生态补偿研究报告于202_年3月份通过国家专家组评审。202_年,我厅积极争取省政府设立了具有生态补偿性质的湖北省生态文明建设以奖代补资金,连续三年每年安排1亿元资金对生态建设成交显著的地区予以补助。
(一)神农架林区生态补偿研究
神农架林区是湖北省首个启动生态补偿试点的地区。湖北省从202_年开始在神农架林区启动生态补偿试点,探索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为其增加1万亩退耕还林指标,并按照每亩每年500元标准予以补助,补偿资金超过1000万元。这是湖北首次由省财政统筹向生态资源丰富地区提供生态补偿。
(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生态补偿研究 1.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生态补偿研究
202_年承担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对水源区的社会经济环境影响及生态补偿需求研究,参与生态补偿的政策框架、补偿标准及实施方案的制定,形成了《南水北调中线水源补给区生态补偿方案子课题研究报告》(课题编号:2008ZX07633-03-08)。
2.汉江中下游生态补偿研究
202_年经省政府批准,由省财政厅、省南水北调办、省环保厅组织汉江中下游地区各相关部门开展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对汉江中下游生态环境影响及生态补偿政策研究,形成了切合汉江中下游实际的研究成果《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对汉江中下游生态环境影响及生态补偿政策研究》。研究对我省进一步争取国家高度重视汉江中下游生态环境影响问题,及早采取生态补偿措施,提供有力的理论和技术支撑。
(三)大别山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生态补偿研究 202_年5月,黄冈市政府、湖北省环保厅委托环保部环
境规划院主持开展大别山试验区生态补偿政策课题研究,形成了《黄冈大别山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发展试验区生态补偿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202_年3月顺利通过国家专家组评审。专家称,黄冈开展区域性生态补偿政策课题研究,在全国尚属首家。目前《报告》已提交省政府等待批复。
三、我省生态补偿存在的不足之处
就整体而言,目前,我省没有系统完整的生态补偿体系,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尚未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民生改善对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要求很不适应。一是目前我省现有生态补偿主要以政策调控手段为主,缺乏有效的法律体系,林业、环保、水利、财政、发改委等不同部门均根据部门的职权和利益开展生态补偿实践,导致生态补偿政策多,大部分是从某一种生态要素或为实现某一种生态目标而设计的政策,这些生态补偿政策普遍带有较强烈的部门色彩。二是生态补偿侧重研究,针对具体地区、流域的实践探索较少,生态补偿范围的确定缺乏明确的方法和标准,相关者的权利、义务、责任界定不明确,缺乏经过实践检验的生态补偿技术方法与政策体系,生态补偿缺乏具体的操作性。三是投融资渠道单一,难以保障生态保护与补偿的持续进行,补偿方式简单,难以解决生态破坏的底层问题。四是监督机制缺位严重,政策效果不明显,目前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与生态保护的效果没有直接挂钩,没有建立补偿资金的生态保护效果评估机制与监督机制,也没有相应的奖惩措施。
四、下一步工作建议
生态环境的要素包含较多,涉及的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域
范围较为广,因此需要政府各部门密切协作,合理推进生态补偿机制建设。从短期来看,应加强部门内部和行政地域内的生态补偿工作,在现有生态补偿试点基础上,整合有关生态补偿监管的内容,对于跨部门和跨行政地区的生态补偿工作,上级部门应给予协调和指导。积极争取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支持,并逐步扩大支持范围,加大支持力度。从长远来看,省政府应设立生态补偿领导小组,负责生态补偿的协调管理,领导小组由发改委、财政部分、环保部、国土部分、水利部门、农业部门等相关领导组成,行使生态补偿工作的协调、监督、仲裁、奖惩等相关职责,通过在重点领域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标准体系、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补偿渠道、补偿方式和保障体系,指导各地按照中央的总体部署,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确保生态补偿政策落到实处。同时,建立一个由专家组成的技术咨询委员会,负责相关政策和技术咨询。
第四篇: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相关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座谈会,就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相关工作听取代表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结合办理代表建议继续推进生态补偿机制法律文件起草工作浏览字号:小 中 大日期: 202_-02-20【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图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座谈会,就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相关工作听取代表意见。
中国人大网讯 202_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交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继续牵头追踪办理。
其中,关于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问题,202_年3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起草工作小组会议,认真讨论修改了《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若干意见》初稿。202_年3月,分别组织召开了西、中、东三个片区座谈会,广泛听取各省(区、市)的意见和建议;202_年4月,组织召开咨询专家座谈会,征求了中国工程院院士等资深专家的意见;202_年5月后,多次书面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目前,《意见》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待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上报国务院。
关于制定生态补偿法律制度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起草了《生态补偿条例》基本框架和思路,并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202_年10月,会同亚洲开发银行在四川省雅安市召开生态补偿立法与流域生态补偿国际研讨会,202_年11月,在江西省九江市组织召开生态补偿立法与湿地生态补偿国际研讨会。针对《条例》起草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结合代表们在建议中提出的相关意见,又组织相关部门同志和专家学者分成九个调研组,分赴16个省(区、市)进行实地调研;根据调研掌握的实际情况,逐一解决相关问题。目前,《条例》草稿已经形成。
下一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大工作力度,全力推进相关工作,争取《意见》和《条例》早日颁布实施,确保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真正落实到位。(简仪初)
来源: 中国人大网 202_年2月20日责任编辑: 余晨相关文章中卫市二届人大六次会议议案建议办理情况良好襄阳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建议办理情况
第五篇:生态补偿机制的概念及做法
浅谈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内容与做法
摘要: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主要针对区域性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是一项具有经济激励作用、与“污染者付费”原则并存、基于“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付费”原则的环境经济政策。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工作的顺利开展,我们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意识;加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组织领导;加强建立健全财政转移支付中生态补偿的力度;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的立法工作;加强生态补偿程序公开透明等为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打下基础。关键词:生态补偿机制;基础理论;做法
水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水土保持是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也是广大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推动环境保护工作实现从以行政手段为主向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的转变,有利于推进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实现不同地区、不同利益群体的和谐发展。
1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基本理论 1.1 概念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是专门针对水、土地资源以及其他自然资源(植物、矿产资源等)的使用者对其造成的水土流失及由此导致的资源损坏、生态环境恶化、土地水土保持功能降低和丧失的行为应支付的代价,简言之就是土地使用者为水土流失治理者和被损害方作出的经济补偿。从社会公平性、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出发,通过政策和经济的手段,旨在解决区域内或区域间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问题,激励全社会共同参与水土保持和生态环境保护,实现资源和环境永续利用和可持续发展。1.2 理论基础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源于生态补偿,比生态补偿更具有针对性,是专门针对因水土流失导致资源损坏、生态环境破坏的区域而言。生态补偿是指由人类社会经济活动给生态系统和自然环境造成的污染的补偿、恢复、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主要针对区域性生态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领域,是一项具有经济激励作用、与“污染者付费”原则并存、基于“受益者付费和破坏者付费”原则的环境经济政策。它的理论基础是建立在环境资源价值理论、生态学理论、环境经济学理论的基础上,根据资源价值理论,资源、环境是有 价值的,利用资源和环境就要给予相应的补偿。根据生态学理论,应将流域作为一个整体系统来研究。通过建立水土保持补偿来协调和理顺系统内各要素的关系。改善系统的物质能量流向,促进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实现整个流域生态系统的最优化。根据环境经济学理论,商品可分为生产成本、使用成本和外部成本,其中外部成本是指商品生产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产生的损失。生产者一般只承担了生产成本,而没有承担或部分承担使用成本和外部成本,即生产者只承担了影响者有利的影响,为促进内外平衡,行为人还应承担所造成的对受影响者不利的影响的后果。人类作为生产者和消费者,不断对水资源、土地资源以及其他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没有承担其在资源开发利用后对开发区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给受害者带来的损失。为协调二者的平衡关系,要建立和实行水土保持生态补偿。
2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做法
为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一些地区积极开展工作,研究制定了一些政策,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生态补偿涉及到复杂的利益关系调整,目前对生态补偿原理性探讨较多,针对具体地区、流域的实践探索较少,尤其是缺乏经过实践检验的生态补偿技术方法与政策体系。因此,有必要通过在重点领域开展试点工作,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标准体系,以及生态补偿的资金来源、补偿渠道、补偿方式和保障体系,为全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提供方法和经验。2.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意识
针对人们生态价值的模糊认识,要加大宣传力度,向全社会灌输环境有价的理念,大力提倡“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全面提高领导层、企业和公民的生态环境意识,增强生态功能区居民和领导的维权意识,增强受益地区干部和群众进行生态补偿的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生态环境不是免费的观念,从而为建立和实施生态补偿机制奠定浓厚的舆论基础。2.2 加强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组织领导。
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是一项开创性工作,必须有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应理顺和完善管理体制,克服多部门分头管理、各自为政的现象,加强部门、地区的密切配合,整合生态补偿资金和资源,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生态补偿机制的加快建立。要积极借鉴国内外在生态补偿方面的成功经验,坚持改革创新,健全政策法规,完善管理体制,拓宽资金渠道,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生态补偿机制。2.3 加强建立健全财政转移支付中生态补偿的力度。
建立有效的财政补偿转移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发放,并加强对实施情况的监督,以防止生态补偿不到位的现象产生。通过建立生态转移支付制度并由专门机构统一支配是解决区域性生态服务有效供给的重要途径,它通过财政资源在特定区域内由经济发达地区向贫困地区横向转移,使生态受益者和提供者在成本和收益的分担与享受上趋于合理,从而激发贫困地区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形成生态补偿与环境保护的良性互动关系。建立“有偿使用、全民受益、政府统筹、社会投入”的生态补偿机制,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生态效益“多数人受益、少数人负担”的状况,逐步确立“谁受益、谁负担”的生态补偿机制。
2.4 加强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的立法工作。
加强生态补偿立法工作,从法律上明确生态补偿责任和各生态主体的义务,为生态补偿机制的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依据。建议尽快修订《水土保持法》,并将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纳入法律条文。同时,国家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和制度,把生态补偿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成为人们普遍认可的社会制度。2.5 加强生态补偿程序公开透明。
让生态补偿程序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需要高效的管理体制作为支撑。应适时建立统一的协调机构,设立必要的监督机构,建立生态补偿鉴定评估机构,建立确保公众参与的机制以及严密的生态补偿申请、管理、补偿和评估程序,使生态补偿的金额和程序透明、公开,真正让保护地的老百姓感受到保护生态给自己的生活带来的转变。
结束语
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必须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为主线,以体制创新、政策创新和管理创新为动力,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因地制宜选择生态补偿模式,不断完善政府对生态补偿的调控手段,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动员全社会积极参与,逐步建立公平公正、积极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努力实现生态补偿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作者简介:常 伟,男,汉族,邯郸县水利局,助理工程师。
张晓辉,女,汉族,邯郸县水利局,技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