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浅析如何加强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
浅析如何加强基层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
我国三十多年来推行计划生育的成就是举世瞩目的。但是长期以来,有国策无国法,控制人口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决策难以落实,计生部门也因无法可依难于开展更广泛的工作。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须由国家立法予以规范和调整。
一、具有加强普法懂法教育的必要性是新形势下,顺应潮流,与时俱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具体体现;是以人为中心,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的工作思路。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生工作中的主人翁地位,确立了以人为本,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与规范公民生育行为,以及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的有机统一,结束了长期以来主要依靠政府和地方性法规开展人口与计生工作的局面。
二、具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必要性正确认识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与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三者之间的关系。在计划生育依法行政过程中,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做到合法、合理、公平、公开。开展服务,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三、具有合理调整广大育龄群众生育、节育行为的必要性群众是计划生育工作的主人,人民群众既有按有关法律和政策履行计划生育......(加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就是把社会主义法制的内容和要求运用到计划生育工作中,各级计划生育部门以及工作人员严格依照法律和法规,管理计划生育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切实保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这既是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根本需要,也是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提高计划生育依法政水平的必然要求。
一、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重要性
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新秩序,对于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一)加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计划生育是依法治国、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依法治国首先必须做到依法行政,它要求行政运行主体在行使其权力时必须具有完善的制度化机制,即做到行政工作的法制化、行政行为的程序化和行政程序的规范化。在这种大趋势下,计划生育工作如不能很好地适应这一要求,其行政运行就难以发挥作用,各项工作的开展将面临很大的困难,这就要求必须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依法管理计划生育,自觉维护人民群众在生育方面的合法权益,服务群众,保障公民权利。
(二)加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国家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内在要求。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宏伟目标和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决策。目前,人口过多依然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人口结构不尽合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将会进一步加剧。目前,我国生产力水平较低,地区发展不平衡,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健全,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还将长期存在,实现计划生育仍有相当难度。任何政策的偏差、工作的失误以及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都可能导致生育率的回升,加之大多数地区的低生育率主要是依靠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实现的,当前的低生育水平并不稳定,相当一些地方的计划生育工作还
很不规范,这就要求在建立利益导向机制、重视教育、加强服务的同时,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注重用法律来引导和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保护广大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依靠法律的规范性来解决行政管理中的主观随意性、盲目性;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行;同时,要用法律来明确和调整相关部门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职责,以实现对人口问题的综合治理,稳定低生育水平。
(三)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是维护社会稳定、密切党群关系、创建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经过三十多年的艰苦努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已初步构建了以《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基本法律,以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为主体,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相配套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体系框架,将计划生育全面纳入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优质服务的轨道,实现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由依靠政策到依靠法制的重大转变,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稳定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一些基层政府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为了加快工作进度,完成上级分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习惯于靠行政手段和强迫命令推行计划生育,甚至滥用手中权力,损害群众利益,这势必将脱离群众,败坏计划生育的声誉,严重损害党群关系,影响社会稳定。因此,必须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从法律和制度上对计划生育行政行为加以规范。只有坚持正确执法、文明执法,才能赢得广大群众对计划生育的支持和参与,才能创建和谐计生、和谐社会,使人民群众真正投入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去。
(四)加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是法制建设的客观需要。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是指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管理计划生育事务,严格依法办事。计划生育工作要纳入法制管理轨道,在行政管理方面也必然要求贯彻遵循依法行政原则。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中严格遵守依法行政原则,对保证计划生育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一些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却发生违反有关行政法律规范、损害国家利益、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这与依法行政的要求不一致,也与党和人民的利益需求相矛盾。因此,必须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用法律法规规范计划生育行政行为,保证计划生育工作能够依法行政。
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存在的突出问题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几年来,广大计生工作者依法行政意识大为增强,工作行为更加规范,有力地推动了计生工作开展。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依法行政的理念不强。个别地方不坚持依法行政,而是依据个人的情感,情绪,以及依据和管理人的“关系”等因素开展工作,执法随意性比较明显。相当一部分群众不懂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既不认为自已超生等行为是违法的,也不懂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二)计划生育执法水平不高。由于习惯依靠行政强制手段来管理人口与计
划生育工作,少数计生执法者无视计生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追求工作的效率,违反程序执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干部重政策、轻法律,重实体、轻程序,重义务、轻权利,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执法行为不规范。部分计划生育行政管理人员把执法权异化为特权,其表现为:一是以“人情”作为执法的尺度;二是权钱交易。有些执法人员难以抵制金钱的诱惑,把职权蜕变为个人私权,并将其作为筹码进行交易,使得违反计生法规者逃避了法律的追究;三是滥用权力。以权谋私、武断专横、拖延履行职责、该罚不罚、处罚程序和征收社会抚养费标准随意而定,甚至因个人恩怨而刻意报复等现象层出不迭。
(四)计生执法队伍不稳定、人员错位、素质偏低。近年来各级计生部门对乡镇计生执法人员进行了法规知识培训,并为其办理了行政执法证件,但乡镇工作头绪多,机构也多,人员极不稳定,有的计生工作人员刚刚熟悉计生工作却又被调入其它单位,而新调入人员又缺乏工作经验和计生法规知识,难以尽快进入角色,形成恶性循环,导致人员错位,工作素质偏低,这些情况都严重制约着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顺利开展。
三、加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也是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实践“三个代表”,坚持依法行政,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我们的工作目标和努力方向。
(一)继续贯彻执行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为: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国家干部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农村也要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困难,经过批准可以间隔几年后生育第二个孩子。在少数民族中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要求和做法由各自治区或所在省决定。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主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地方计划生育法规来进行管理。2001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从此我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正式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1998年国务院批准颁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2001年6月国务院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是我国的两部计划生育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控制人口过快增长、规范人们婚育行为、引导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推行计划生育依法管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因此,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必须稳定我国现行的生育政策,要继续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并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配套的法律法规。
(二)全面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逐步健全和完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颁布施行,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我们必须全面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加快制定完善配套的法规、规章,逐步形成比较完备的计划生育法律体系,以保证计划生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意识。一是加强对各级党政领导计划生育法制宣传教育,使他们熟悉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法决策和领导该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二是加强计划生育系统队伍的法制宣传教育,使计划生育部门的广大干部和职工认真学习宪法、基本法和计划生育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计划生育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熟练掌握和运用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法律、法规;三是加强对广大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既要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又要依法保障自己在生育和生殖健康方面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计划生育法制队伍建设,坚持依法行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健全计划生育法制机构,建立一支思想素质好、业务水平高、公正廉洁的计划生育行政队伍,是实现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的前提条件。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要求,加强培训,定期考核,持证上岗,打造一支知法懂法、操行高洁、能力高强、思想高尚、追求高远的计划生育行政执法队伍是计划生育工作的关键。
(五)健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保证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健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机制是保证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有效措施,主要健全五个方面的监督机制:一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各级人大常委会坚持每年对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执法检查;二是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通过受理计划生育行政诉讼案件,对计划生育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理,做出判决;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实行监督;三是行政机关的监督,上级计划生育行政机关通过受理计划生育行政复议案件和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检查,对下级计划生育行政机关的执法监督和各级计划生育行政机关通过行政监察、审计活动对机关内部和行政执法监督;四是社会监督,人民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协会以及各民主党派的监督;报纸、广播、电视等舆论的监督;基层计划生育政务(村务)公开、群众举报和信访监督等;五是党的监督,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和党的组织是否模范执法和守法实行全面监督,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做出党纪处分等。通过对计划生育行政行为的全面监督,可以逐步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的法制化管理进程。
(六)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促进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近年来,许多地方在农村基层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实行计划生育“村级自治,依法管理”,组织群众参与讨论、研究、决定本社区内计划生育工作;组织群众民主制定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进行民主法制教育,引导群众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等,这些有益的探索使基层民主管理计划生育的机制不断完善,有力地推进了计划生育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
第二篇: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自查报告(本站推荐)
镇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自查报告
自开展依法行政以来,在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计生局的精心指导下,严格按照年初签订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和依法行政重点工作安排要求,认真落实目标责任制,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坚持依法行政,以便民维权为载体,通过抓启动、进万家、促深化,认真落实依法行政各方面的工作,现将依法行政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党委政府重视。
针对我镇的实际情况和上级要求,我镇组织分管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及计生办工作人员,学习传达了国务院及省、市有关行政执法的相关文件精神,强调了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中一定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事,任何人不得超越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以人为本,文明执法,理性执法,杜绝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和恶性案件的发生。并结合当前实际,安排部署了当前的计划生育工作,要在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理性执法的前提下抓好抓紧计划生育工作,提高机关效能。
二、生育政策、生育类别、政策执行情况。
生育政策我镇都严格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再生育的夫妇,计生办认真审核后全部报送区计生局审核批准,没有出现徇私枉法、弄虚作假的现象。生育类别的执行也是严格按照批准的生育类别执行,没有擅自改变生育类别。都是经区计生局严格审核批准后再生育,没有出现过错批乱批的现象。
三、违法生育案件的处理。
利用自查契机对我镇辖区内的违法生育情况进行了专项清理整治。通过清查我镇机关党员干部中没有违法生育的现象发生。对于村、社区违法生育的处理,我镇计生办都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查清一件处理一件,做到了早发现、早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坚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准确,执法文书规范整洁,没有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引用法律条文不准确的现象。
四、社会抚养费征缴。
我镇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坚持征收标准,严格把握政策。对违法生育的夫妇讲清缴纳社会抚养费是违法生育应尽的义务。视其家庭情况,尽量一次缴纳不留遗留问题。已征收的社会抚养费按规定全部足额上缴区计生局专户,没有出现坐收坐支、载留挪用的事件发生。
五、再生育审批。
对要求再生育的夫妇,严格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列》第十八条、十九条的规定,按照程序严格审核,收集相关的档案材料,然后报区计生局批准后再通知本人。
六、公民妊娠期间权利义务行政告知制度。
凡符合生育第壹个孩子或再生育条件的,在办理《生育登记单》时,都由计生办工作人员口头告知其权利和义务。对于违法生育的夫妇都外出躲藏,无法告诉本人的,计生办工作人员只能告知其家属,请家属转告本人妊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七、计划生育便民维权活动开展情况。
我镇于2011年5月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了计划生育便民服务窗口,方便了群众的办事和咨询,对计生奖励扶助,再生育的审批、违法生育的调查处理等,做到随时咨询、办理随时受理,热情服务,满意回答。
八、对群众来信来访反应的突出问题处理情况。
自开展依法行政活动以来,我们认真排查重点人群及时化解矛盾。对在办理计划生育手续时情绪激动的重点对象耐心解释、热心服务,并由计生办主任亲自过问即时处理。对于群众来信来访反应突出问题,都能及时有效的解决,未出现过越级上访案件。对在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中、高考加分、病残儿鉴定以及手术并发症矛盾冲突的问题都能很好的处理,做到防患于未然,杜绝越级上访现象发生。
2012年上半年,开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稳步推进,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贯彻落实各项优先优惠政策和免费服务项目,但工作中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如社会抚养费征收难,足额征收不到位,该收的收不上来,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我们继续努力,扎实工作,更需要区计生局领导的指导和大力支持,力争在工作中攻坚克难,使开发区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做得更好。
以上即我镇开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情况的自查报告,如有不妥,请上级批评指正。
计生办
2012.7.5
第三篇: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
意 见
(2012年4月12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党工委和管委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进一步加快推进“十二五”期间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根据河南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的意见》(豫人口[2011]48号)的要求,结合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现就加强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1、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增强广大人口计生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提高制度建设质量,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为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2、工作目标: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阶段性工作目标,即: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履行基本到位;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基本形成;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体制基本实现;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比较完善且规范运行;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观念、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到2015年底,全县所有乡镇全部创建成为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并建成一批国家、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示范乡镇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
(一)进一步强化干部群众依法办事的意识
1、深入开展人口计生法制宣传教育。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将法制宣传纳入宣传教育规划,协调有关部门精心组织“六五”普法活动,不断提高“一法三规两条例”(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计划生育技术服管理条例》、《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等涉及人口计生法规的普及率,提高群众依法生育和依法维权意识,增强公民依法参与监督人口计生事务的能力。
2、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知识培训制度。行政机关工作
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要将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纳入各级各部门主要学习内容,每年根据重大决策需要或新的重要法律颁布情况,组织至少3次集体学习。人口计生系统工作人员每年集中学法和接受法律知识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0小时。人口计生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要积极参加县级专业法律知识轮训,每年参加法律知识和执法业务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5天。对持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考试,考试不合格的,暂停行使执法和执法监督资格,待补考合格后重新上岗。
(二)进一步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明确行政执法主体。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是我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主体。县、乡两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相对稳定的执法队伍,依法行使行政执法权。执法人员从事人口计生行政执法工作,必须持县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亮证执法。作出行政决定的主体必须是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确需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征收社会抚养费或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的,实施个案委托后方可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县级人口计生委对受委托实施的征收、处罚行为,进行全面监督。
2、严格按程序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细化执法流程,明确执法步骤、环节和时限;健全行政执法取证规则,规范取证活动,杜绝违法取证行为。要严格规范裁量权的行使,减少行政执法的随意性。建立听取当事人意见制度,做出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告知当事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切实维护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依法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或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指定机构缴纳。全面推行行政案件的调查、审核和决定分离制度。
3、坚持“七六五”工作模式。在行政执法时,坚持“七个必须”: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一案一审核,杜绝集中办案;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的行政负责人逐案签署,并加盖县级人口计生委的行政公章;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行政处罚的案件必须运用“河南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管理系统”,建立纸质案卷;计划生育行政案件实行网上办理,必须先审批后征费(罚款),做到发现一例,办理一例,不得集中办理;所有征收案卷,必须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法制机构统一编号,案卷原件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归档保存;社会抚养费必须依法确定征收数额,实事求是征收,所征数额全部上缴国库,收支两条线;强制执行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做到“六不许”:不允许乡(镇)人民政府未经委托征收;不允许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征收;不允许村干部或其他不具备征收主体资格的单位和非行政执法人员征收;不允许无省财政厅印制的统一收据进行征收;不允许坐收坐支;不允许返还或按比例给乡村分成所
征社会抚养费。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五缓收”:夏秋农忙时缓收;逢年过节时缓收;家有危重病人时缓收;家庭特别困难时缓收;家有丧葬嫁娶事宜时缓收。对有缴付能力而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进一步开展便民维权活动。县、乡人口计生部门必须建立人口计生服务大厅,开展一站式办公,为群众办理人口计生事宜提供优质服务。县、乡(镇、区)、村(居)人口计生部门要建立并积极推行代理服务制度。免费提供人口计生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在再生育审批、各类证件发放、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等行政执法中,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押金、保证金、管理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
5、落实利益导向政策。县、乡人口计生部门要积极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扩大奖扶等优惠政策,劳动部门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进行养老金补贴;进一步完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打造国家、省、市、县、乡、村优惠政策措施的组织链条,形成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各时间段都能享受到一定的优先优惠政策的时间链条,健全奖励、优待、减免、帮扶、保障、救助计生家庭的政策链条,落实各项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促进计生家庭发展与幸福。
7、广泛深入开展依法行政示范乡镇创建活动。各乡镇
要按照《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示范乡镇标准》,制定具体措施,规范执法行为,创新工作机制,强化执法监督,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对已创建的市级依法行政示范乡镇要争创省级示范乡镇,对已创建的省级依法行政示范乡镇争创国家级示范乡镇,同时,再争创2个市级依法行政示范乡镇,以点带面,全面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8、继续深入开展“三项治理”活动。根据省委组织部等15部委局《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措施的意见》(豫人口„2008‟16号),分类指导,深入开展以治理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为重点的城镇居民、落后乡村、流动人口违法生育专项治理活动(简称“三项治理”活动)。
(三)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
1、加强人口计生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每年要开展行政执法检查。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自查、检查和抽查,对不合格的案卷应当及时纠正。每年要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结果作为行政执法人员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之一。
2、广泛开展“阳光计生”行动,继续推进人口计生政务公开。严格按照《河南省阳光计生工作规范》规定的内容、程序和方式,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将人口计生的各个工作环节、程序、政策、措施、结果等公开,增加透明度,公开、公平、公正运作。进一步推进人口计生基层
群众自治工作的开展,保障公民对人口计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3、严格实施行政问责。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健全行政问责配套制度体系。坚持把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和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作为问责重点,做到有错必纠、有责必问。严肃查处问责案件,对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严格实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重大行政侵权违法案件的“一票否决”,并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组织领导和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县、乡人口计生部门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每年要安排部署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确定工作计划和重点任务,及时研究解决依法行政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得到落实。
(二)完善工作机制。各乡镇要结合实际,确定切实可行的工作目标和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做到五年有规划,有安排。加强对不同乡镇的分类指导,加强对重点工作的监督检查,落实依
法行政目标责任制考核,加大对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要将依法行政情况纳入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考核,列入基层单位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将考评结果作为奖惩的依据,对违法违纪予以追究责任,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三)加强队伍建设。稳定和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制工作机构,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德才兼备的干部充实到法制工作机构。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各乡镇计生工作人员要提高新形势下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和助手。
第四篇: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培训提纲
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培训提纲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必由之路。是进一步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探索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途径。
一、依法行政的含义
依法行政,是指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法律是国家意志和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依法行政就是运用法律的权威和国家的强制力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推行计划生育要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而最重要、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制。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要求我们必须通过依法行政来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公民依法规范生育行为,从而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1、职权法定原则
它包含三层含义:(1)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可为。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必须在法律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2)越权无效。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权限,否则无效。(3)失职违法。对行政机关而言,法定职责必须履行,不得放弃,也不得随意变通,否则就是失职或不作为。
2、程序优先原则
法律、发挥、规章规定的程序,不得违背。违背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包括执法文书的不规范,与违反法律实体内容的行为一样都是错误和无效的。
3、公开、公正原则
所谓公正,指对任何人,不论其地位、身份高低都必须平等适用 法律;凡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都必须回避;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从执法中获取利益好处。公开是指政务信息、行政活动过程、行政决定必须公开,让公众了解,从而接受监督。未经公开的行政决定,不对公民、法人产生效力。
4、权利救济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可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提出并要求解决。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权利的救济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一旦确定行政机关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此外,还可以通过申诉、信访、新闻舆论、行政监察、人大监督等渠道反映意见,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现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1、“一法三规两条例”
通常,我们把现行的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称之为“一法三规一条例”。
“一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它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是对宪法原则规定的具体化。是省制定条例的依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三规”: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条例》。
“两条例”:即《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 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审议通过,以第64号公告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主要政策
(一)生育节育政策。【①我国现行生育节育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②河南省对生育节育政策的具体规定。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第十九条 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
第二十条 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凭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证。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办理。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批准生育的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二)技术服务政策
(三)奖励优惠政策
(四)限制处罚政策。【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常用到的处罚政策主要有: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第四十六条 溺婴、弃婴、虐待婴儿致残、致死的,除按 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不再发给生育证。
第四十七条 故意为不符合本条例生育规定的公民提供条件造成生育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四、2010年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工作
1、继续深入开展“一学三讲五进”活动。(即:“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一是继续抓紧抓好“一学三讲五进”活动这个载体,调动各方面的宣传资源,全面开展学习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活动,切实加强法制教育和培训,教育广大群众知法、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二是教育广大计生干部树立法律之上意识,自觉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工作中依法行政。三是倡导社会各界广泛监督,严禁以言代法、法外施权、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甚至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行为,发生严重问题的,严格追究责任。
2、继续深入开展“三项治理”活动。(即:以清查党员、干部及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为重点,集中对城镇居民、流动人口、落后乡村违法生育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加大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人员的惩处,进一步优化生育环境,稳定低生育水平。对清理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要严格按《条例》足额征收;该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积极协同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给予党政纪处理;在媒体上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营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氛围。逐步建立党员、干部特别是科级党员干部生育情况档案,建立长效监督机制。
3、强力推行依法行政网上办案。网上办案主要是在全省启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管理系统”软件。该软件根据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和行政处罚两个重点工作环节,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文书、行政处罚文书样式,制成统一的电子文档模板,实现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的网上审批和办理。有五个特点:一是规范了执法程序,可实现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件中的连申请、处罚决定、结案报告等程序的网上审批,有效地严格规定执法主体,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二是规范了执法文书,调查询问笔录等采用规范用语,避免了执法人员询问时相关内容的遗漏,各个程序的执法文书依据法规进行格式化设定,有效地严格规范了执法文书;三是提高了办案效率,通过网络传输,减少了传统审批时间,大大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四是提高了办案质量,由于功能完备,数据统计更加方便快捷,了做到案件办理程序化,规范执法程序,节约行政成本,规范执法文书,为有效提高依法行政质量提供了软件、硬件的保障;五是便民维权,由于规范了执法程序、文书,有效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主要任务:各县(市、区)要固定一台配置高、运行速度快的电脑作为服务器;执法人员要有固定电脑工作并安装宽带,需要打印电子印章,要同时配备彩色打印机,需要实现证据上传,要同时配备扫描仪或数码照相机。要在2010年第一季度完成系统的安装、测试、人员培训和试运行工作,第二季度起全面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件网上办案。届时省人口计生委将组织抽查,发表未按规定时间推广使用该系统的,要通报批评。这项工作要求各乡镇(街道)将已经上报的政策外生育对象所有相关文书准备齐全,做好网上办案的所有前期准备工作。
4、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严格落实“七不准”规定,严格 “六统一”、“五不许”、“四缓收”、“三不交”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规范。【“七不准”:
1、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
2、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
3、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产抵缴计划外生育费。
4、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
5、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它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6、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7、不准组织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六统一”: 统一登记立案。全县计生案件统一到县人口计生委登记立案,杜绝办私案、人情案,有效解决了重复办案;统一法律文书格式。严格按照全省统一 规定制作法律文书、执法卷宗,做到执法文书格式统一、内容严谨、证据链条完整。统一审查和下达行政决定书。统一使用正规票据。杜绝打白条和不开票,凡发现不使用正规票据的,从严追究责任。统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统一案卷管理。由县人口计生委法法制科对查处终结的案件,一案一卷,立卷归档,并按规定制作文书,保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的完整规范。“五不许”: 社会抚养费征收要做到“五不许”:不允许坐收坐支;不允许未经委托由乡镇征收;不允许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征收;不允许村干部或其他不具备征收主体资格的单位和非行政执法人员征收;不允许返还或按比例给乡村分成。“四缓收”: 春秋农忙时缓收、逢年过节时缓收、家有病人时缓收、家庭特别困难时缓收。“三不交”: 征收社会抚养费时,群众享有“三不交”的权利:行政执法人员没有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的不交;不按法定程序征收的不交;没有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征费收据的不交。】严格落实法制工作十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执法主体正确、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标准公平公正。要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在人口和计生工作中违法行政,侵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5、广泛深入开展基层群众自治“三级联创”合格村、示范村活动。按照国家、省的部署,今年要加强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和“四议两公开”的结合,创新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群众自治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五、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1、明确行政处罚的罚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象的不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四十四、四十五、四十七条规定的是行政处罚对象和标准;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象和标准,不要混为一谈。
2、严格征收标准。社会抚养费首征到位率不低与75%。标准严格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标准。计生委法制科已经将各乡应征标准发下去了,各乡要按照标准完善各类文书、资料。
3、加强 沟通,加大执法力度。要充分利用法院强力部门,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力度。
4、做好迎接省检查准备工作。今年省检查对社会抚养费征收一项要求有变化,要求登记全乡分行政村填写本乡调查时限内政策外出生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因此,一是各乡镇(街道)自己按照省登记表将去年以来上报的政策外生育对象分村登记出来。二是将这些对象逐人核查,看案卷是否齐全规范、征收是否到位、票据是否正规齐全、财务资料是否一致。三是征收标准全乡是否一致。四是认真核对微机、报告单及其他档案资料,看是否有不一致、漏登、漏报、漏完善案卷的政策外生育。五是做好其他应对措施,防范出现意外。
思考题:
1、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2、我省于 起全面实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件网上办案。
3、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主要政策有、技术 服务政策、、。
4、名词解释:依法行政
第五篇: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培训提纲
人口和计划生育依法行政工作培训提纲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必由之路。是进一步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探索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重要途径。
一、依法行政的含义
依法行政,是指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据法律规定行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法律是国家意志和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依法行政就是运用法律的权威和国家的强制力实现、维护和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推行计划生育要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而最重要、最根本的还是要靠法制。贯彻依法治国方略,要求我们必须通过依法行政来保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公民依法规范生育行为,从而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
1、职权法定原则
它包含三层含义:(1)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可为。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活动,必须在法律授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2)越权无效。即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权限,否则无效。(3)失职违法。对行政机关而言,法定职责必须履行,不得放弃,也不得随意变通,否则就是失职或不作为。
2、程序优先原则
法律、发挥、规章规定的程序,不得违背。违背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包括执法文书的不规范,与违反法律实体内容的行为一样都是错误和无效的。
3、公开、公正原则
所谓公正,指对任何人,不论其地位、身份高低都必须平等适用 法律;凡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都必须回避;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从执法中获取利益好处。公开是指政务信息、行政活动过程、行政决定必须公开,让公众了解,从而接受监督。未经公开的行政决定,不对公民、法人产生效力。
4、权利救济原则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可向有权受理的国家机关提出并要求解决。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权利的救济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是一旦确定行政机关的行为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要承担国家赔偿责任。此外,还可以通过申诉、信访、新闻舆论、行政监察、人大监督等渠道反映意见,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现行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1、“一法三规两条例”
通常,我们把现行的与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称之为“一法三规一条例”。(一法四规:“一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四规”即: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它是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域的一部基本法律。是对宪法原则规定的具体化。是省制定条例的依据。【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三规”:即《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条例》。
“两条例”:即《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11月30日审议通过,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 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河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条例》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6年9月29日审议通过,以第64号公告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2、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主要政策
(一)生育节育政策。【①我国现行生育节育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②河南省对生育节育政策的具体规定。第十四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子女,禁止生育第三个子女。
女方年满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男方年满二十五周岁以上初婚为晚婚;女方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经县级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鉴定,报省辖市计划生育医学鉴定组织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经鉴定患不育症,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三)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或回本省定居的港、澳、台同胞,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烈士的独生子女的;
(五)夫妻一方连续从事矿区井下采掘作业五年以上,只有一个女孩,且继续从事井下采掘作业的;
(六)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十八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除适用第十七条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要求生育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只生育一个女孩,家庭又确有困难的;
(二)男到有女无儿的家庭结婚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的(若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三)在深山村定居五年以上,并继续定居的;
(四)夫妻双方为少数民族的。
户籍原在城镇,后转入农村或农村居民被聘用为国家工作人员的,不适用前款规定,但因依法结婚从城镇转入农村的除外。
第十九条 对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的,仍鼓励和提倡只生育一个子女。
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女方应有四年以上生育间隔时间,但二十八周岁以上者除外。
第二十条 实行生育证制度,持有生育证的夫妻方可生育。
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夫妻,凭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到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登记,领取生育证。符合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办理。
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规定要求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向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女方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办理。批准生育的签订计划生育合同书,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已领取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奖励,发给生育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生育证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免费发放。】
(二)技术服务政策
(三)奖励优惠政策 “《》第四十六条
男二十五周岁以上、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二十四周岁以上的已婚妇女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职工实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础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实行晚育的,在法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
职工在婚假、产假、护理假期间按出勤对待,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
职工达到晚婚年龄而未婚的,与已婚者享受同等住房待遇。
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七条 夫妻双方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其子女为独生子女。独生子女父母经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自领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六周岁止,凭证每月领取不低于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或者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为其办理独生子女人身健康保险,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或者办理独生子女人身健康保险,由独生子女父母自愿选择。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决定。
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在该单位的福利基金或者福利费中开支,由夫妻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列入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财政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或者办理。
第四十八条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一方已绝育的双女户,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各级人民政府出台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四十九条 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四千元的奖励,所需费用在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计划生育经费中列支。
第五十条 独生子女未满十八周岁发生意外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自年满四十九周岁起,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特别扶助的规定,按月给予生活补助。
第五十一条 农村独生女父母年满五十五周岁,独生子和双女户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不低于六十元的补助金,所需资金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城市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补助金。补助金发放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参照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具体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具体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条 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子女在本省初中升高中和初中升中专时,在同等条件下给予适当照顾,家庭有困难的给予经济扶助。
第五十三条 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凭施术单位证明,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的假期视为出勤,原工资、奖金和补贴照发。农民和城镇其他人员因接受节育手术的误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补贴。
夫妻一方在接受节育手术期间,经施术单位证明,确需另一方护理的,给予五天的护理假。
第五十四条 按照政府引导、农民自愿的原则,在农村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的父母推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农村独生子女户或者双女户的父母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应当给予优先、优惠照顾。
第五十五条 在基层专职从事计划生育工作满十年、二十年、三十年的,分别由县(市、区)、设区的市、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物质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四)限制处罚政策。【我们在实际工作中经常用到的处罚政策主要有: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不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不按规定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生育证管理规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5 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男女双方的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三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三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三个以上子女的,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男方和女方所在地上一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六倍征收社会抚养费;个人实际收入高于所在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一倍以上的,按其实际收入的六倍计征社会抚养费。
违法收养子女的,按前款规定处理。第四十六条 溺婴、弃婴、虐待婴儿致残、致死的,除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不再发给生育证。
第四十七条 故意为不符合本条例生育规定的公民提供条件造成生育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并给予行政处分。】
四、工作要求
1、继续深入开展“一学三讲五进”活动。(即:“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一是继续抓紧抓好“一学三讲五进”活动这个载体,调动各方面的宣传资源,全面开展学习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活动,切实加强法制教育和培训,教育广大群众知法、守法,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二是教育广大计生干部树立法律之上意识,自觉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工作中依法行政。三是倡导社会各界广泛监督,严禁以言代法、法外施权、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甚至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行为,发生严重问题的,严格追究责任。
2、继续深入开展“三项治理”活动。(即:以清查党员、干部及社会公众人物违法生育为重点,集中对城镇居民、流动人口、落后乡村违法生育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加大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人员的惩处,进一步优化生育环境,稳定低生育水平。对清理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党员、干部和社会公众人物,该征收社会抚养费的要严格按《条例》足额征收;该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积极协同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给予党政纪处理;在媒体上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案例,营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氛围。逐步建立党员、干部特别是科级党员干部生育情况档案,建立长效监 督机制。
3、强力推行依法行政网上办案。网上办案主要是在全省启用“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管理系统”软件。该软件根据计划生育行政征收和行政处罚两个重点工作环节,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文书、行政处罚文书样式,制成统一的电子文档模板,实现行政执法和行政处罚的网上审批和办理。有五个特点:一是规范了执法程序,可实现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案件中的连申请、处罚决定、结案报告等程序的网上审批,有效地严格规定执法主体,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二是规范了执法文书,调查询问笔录等采用规范用语,避免了执法人员询问时相关内容的遗漏,各个程序的执法文书依据法规进行格式化设定,有效地严格规范了执法文书;三是提高了办案效率,通过网络传输,减少了传统审批时间,大大提高了行政执法效率;四是提高了办案质量,由于功能完备,数据统计更加方便快捷,了做到案件办理程序化,规范执法程序,节约行政成本,规范执法文书,为有效提高依法行政质量提供了软件、硬件的保障;五是便民维权,由于规范了执法程序、文书,有效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主要任务:各县(市、区)要固定一台配置高、运行速度快的电脑作为服务器;执法人员要有固定电脑工作并安装宽带,需要打印电子印章,要同时配备彩色打印机,需要实现证据上传,要同时配备扫描仪或数码照相机。
4、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要严格落实“七不准”规定,严格 “六统一”、“五不许”、“四缓收”、“三不交”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规范。【“七不准”:
1、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
2、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家庭的财产、庄稼、房屋。
3、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产抵缴计划外生育费。
4、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
5、不准因当 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它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6、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7、不准组织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六统一”: 统一登记立案。全县计生案件统一到县人口计生委登记立案,杜绝办私案、人情案,有效解决了重复办案;统一法律文书格式。严格按照全省统一规定制作法律文书、执法卷宗,做到执法文书格式统一、内容严谨、证据链条完整。统一审查和下达行政决定书。统一使用正规票据。杜绝打白条和不开票,凡发现不使用正规票据的,从严追究责任。统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统一案卷管理。由县人口计生委法法制科对查处终结的案件,一案一卷,立卷归档,并按规定制作文书,保证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文书的完整规范。“五不许”: 社会抚养费征收要做到“五不许”:不允许坐收坐支;不允许未经委托由乡镇征收;不允许超越委托权限和范围征收;不允许村干部或其他不具备征收主体资格的单位和非行政执法人员征收;不允许返还或按比例给乡村分成。“四缓收”: 春秋农忙时缓收、逢年过节时缓收、家有病人时缓收、家庭特别困难时缓收。“三不交”: 征收社会抚养费时,群众享有“三不交”的权利:行政执法人员没有出示《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的不交;不按法定程序征收的不交;没有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征费收据的不交。】严格落实法制工作十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执法主体正确、执法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标准公平公正。要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在人口和计生工作中违法行政,侵害群众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的责任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5、广泛深入开展基层群众自治“三级联创”合格村、示范村活动。按照国家、省的部署,今年要加强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和“四议两公开”的结合,创新计划生育群众自治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群众自治在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中的重要作用。
五、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
1、明确行政处罚的罚款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象的不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四十四、四十五、四十七条规定的是行政处罚对象和标准;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是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对象和标准,不要混为一谈。
2、严格征收标准。社会抚养费首征到位率不低与75%。标准严格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不得随意降低标准。计生委法制科已经将各乡应征标准发下去了,各乡要按照标准完善各类文书、资料。
3、加强 沟通,加大执法力度。要充分利用法院强力部门,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力度。
4、做好迎接省检查准备工作。今年省检查对社会抚养费征收一项要求有变化,要求登记全乡分行政村填写本乡调查时限内政策外出生对象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因此,一是各乡镇(街道)自己按照省登记表将去年以来上报的政策外生育对象分村登记出来。二是将这些对象逐人核查,看案卷是否齐全规范、征收是否到位、票据是否正规齐全、财务资料是否一致。三是征收标准全乡是否一致。四是认真核对微机、报告单及其他档案资料,看是否有不一致、漏登、漏报、漏完善案卷的政策外生育。五是做好其他应对措施,防范出现意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