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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静水流深 识别码:22-956961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3-22 01:06:45 来源:网络

第一篇: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_】100号被告人沈默,男,1979年10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万州嘉云健身有限公司法人,住万州区永嘉路291弄66号,因本案于202_年2月3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沈默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_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沈默于202_年8月,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保险。202_年10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沈默酒后驾驶牌号为渝F88851的奔驰CLK280型轿车在本区内环高架金沙江路外侧,发生单车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沈默通过周圣卿、肖冬找到史云红(均另处),由史云红顶替沈默作为事故车辆的驾驶员。事后被告人沈默给予了史云红好处费。同日,被告人沈默在事故认定后向平安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理赔数额人民币216800元。因平安保险公司对事故存疑而未予理赔。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沈默的供述和辩解

2.周圣卿、肖冬、史云红的供述

3.证人毛挺、沈恩国的证言

4.保单抄件、事故认定书、照片、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定损报告、修车发票等书证

5.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商业保险条款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默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向保险公司骗

取保险金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

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保险诈骗罪追

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是犯罪未遂比照既遂可减轻处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诉讼。

请依法判处

此敬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晓铭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附:

1.被告人沈默现羁押于万州区看守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1册

第二篇: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关于

重庆市万州区林业局关于 开展普法考试的通知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区森林公安局,各林业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重庆市林业局《关于开展全市林业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普法考试的通知》,渝林政法〔202_〕28号要求,区林业局决定开展一次普法考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组织形式

考试时间:202_年12月20日至25日。

参考人员:机关全体工作人员,各林业直属单位、各镇乡林业行政执法人员

考试方式:各镇乡在党政网上下载试题,由农业服务中心组织今年拟办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参考,并于12月25日之前将试卷电子版传到指定邮箱(916828087@qq.com)。林业各 直属单位到林业网上下载试题,由各单位负责组织执法人员参加考试,并于12月25日之前将考卷统一交到法规监察科。

二、相关要求及说明

(一)申领林业执法证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此次考试,否则不能领取林业行政执法证。

(二)本次考试试卷采用国家林业局统一下发的试题,见附件1,参考答案见附件2。

联系人:陈佳 联系电话:023-58569986 邮箱:916828087@qq.com

附件: 1、202_年林业系统普法考试试题 2、202_年林业系统普法考试试题参考答案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1 202_年林业系统普法考试试题

一、填空题(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分,共30分)

1.为预防,治理,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2.《防沙治沙法》所称土地沙化,是指主要因 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 被破坏,形成流沙及沙土裸露的过程。

3.国家在沙化土地,建立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 考核奖惩制度。

4.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 该土地沙化的义务。使用已经沙化的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 该沙化土地的义务。

5.国家支持防沙治沙的科学研究和 工作,发挥科研部门、机构在防沙治沙工作中的作用,培养防沙治沙专门,提高防沙治沙的科学技术水平。

6.在防沙治沙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 ;对保护和改善生态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应当给予。

7.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防沙治沙的面积和难易程度,给予从事防沙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资金补助、以及 等政策优惠。8.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防沙治沙知识的,增强公民的防沙治沙意识,提高公民防沙治沙的。

9.防沙治沙实行。从事防沙治沙活动,以及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循。

10.国务院 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水利、土地、等有关部门编制全国防沙治沙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11.防沙治沙规划应当与 规划相衔接;防沙治沙规划中确定的沙化土地用途,应当符合本级人民政府的 规划。

12.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土地沙化情况进行监测、统计和分析,并定期公布 结果。

13.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 制度,严格保护植被,并根据需要在乡(镇)、村建立 组织,确定管护人员。

14.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建设活动的,必须事先就该项目可能对当地及相关地区生态产生的影响进行,依法提交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应当包括有关 的内容。

15.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 的前提下,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的治沙活动。16.使用已经沙化的 的使用权人和 的承包经营权人,必须采取治理措施,改善土地质量;确实无能力完成治理任务的,可以委托他人治理或者与他人合作治理。委托或者合作治理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7.已经沙化的土地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流和水渠两侧,城镇、村庄、厂矿和水库周围,实行单位治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下达治理,由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造林种草或者采取其他治理措施。

18.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在自愿的前提下,对已经沙化的土地进行集中治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投入的资金和劳力,可以折算为治理项目的、,也可以采取其他形式给予补偿。

19.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 中按照防沙治沙规划通过 安排资金,用于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防沙治沙工程。在安排扶贫、农业、水利、道路、矿产、能源、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立若干防沙治沙子项目。

20.使用已经沙化的 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 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年限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1.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 和行政强制。22.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采用 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

23.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 与 相结合。24.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 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

25.查封、扣押限于 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 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

26.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臵。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 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

27.行政机关不得在 或者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28.行政机关依法作出 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 的数额。

29.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 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 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30.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或者 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二、不定向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31—40题,每题1分,共10分。)

31.编制防沙治沙规划,应当根据沙化土地所处的()、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条件及其所发挥的生态、经济功能,对沙化土地实行分类保护、综合治理和合理利用。

A、地理位臵 B、土地类型 C、植被状况

D、气候和水资源状况

32.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等措施,恢复和增加植被,治理已经沙化的土地。A.人工造林种草 B.飞机播种造林种草 C.封沙育林育草 D.合理调配生态用水

33.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防沙治沙法》和《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规定的,应当予以公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公示应当载明下列哪些内容()?

A.申请单位名称或者个人姓名

B.治理的沙化土地范围、四至以及面积

C.治理的沙化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情况,以及发放有关权属证书情况

D.治理方案的主要内容

34.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指导。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的要求,在下列哪些方面给予指导?()

A.有关防沙治沙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咨询 B.编制治理方案 C.编制作业设计 D.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

35.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A.20日 20日 B.30日 30日 C.45日 45日 D.60日 60日

36.出现下列哪种情形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A.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B.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C.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D.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37.下列哪些情形不适用行政强制法,而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A.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应急措施

B.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行政机关采取临时措施

C.行政机关采取金融业审慎监管措施

D.行政机关采取进出境货物强制性技术监控措施

38.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哪些情形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A.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B.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C.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D.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39.关于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听证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B.行政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公开举行听证 C.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对听证主持人可以依照规定提出回避申请

D.举办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与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40.关于行政许可公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

B.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C.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律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许可的内容应予以公告

D.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三、判断题(本部分含41—60题,每题1分,共20分)

41.()从防风固沙的实际需要出发,防风固沙林网和林带不能实行主伐,更不能实行大面积的皆伐,只能根据科学经营的需要进行小范围、低强度的抚育性质的采伐。

42.()在广大沙化土地地区,过度樵采,砍挖灌木、滥挖药材等固沙植物已经成为土地沙化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些行为防沙治沙法明确规定需要禁止。

43.()营利性治沙活动是指不具有沙化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以获取一定经济收益为目的,采取各种措施对沙化土地进行治理的治沙活动。

44.()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不得批准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已经开垦并对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的,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还林还 11 草。

4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益性治沙活动提供治理地点和有偿技术指导。

46.()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取得一定收益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有关税收。

4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防沙治沙资金使用情况实施审计监督。

48.()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从事破坏植被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9.()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未采取防沙治沙措施,造成土地严重沙化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治理;造成国有和集体土地严重沙化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收回国有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50.()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依照防沙治沙法的规定,享受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

51.()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 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52.()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5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强制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54.()法律、行政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55.()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应当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56.()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57.()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可以重复查封。

58.()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59.()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 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60.()冻结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者组织;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冻结存款、汇款。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冻结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四、简答题(本部分含61—64题,每题10分,共40分)

61.防沙治沙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62.国家根据防沙治沙的需要,组织设立防沙治沙重点科研项目和示范推广项目,并对哪些方面的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给予资金补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

63.防沙治沙法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预防土地沙化的措施有哪些规定?

6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附件二: 202_年林业系统普法考试参考答案

一、填空题(本部分含1—30题,每题1分,共30分)

1.土地沙化,沙化土地(《防沙治沙法》第一条)

2.人类不合理活动、植被及覆盖物(《防沙治沙法》第二条)3.所在地区,任期目标责任(《防沙治沙法》第四条)4.防止,治理(《防沙治沙法》第六条)5.技术推广,技术人员(《防沙治沙法》第七条)6.表彰和奖励,重奖(《防沙治沙法》第八条)7.财政贴息、税费减免(《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三条)8.宣传教育,能力(《防沙治沙法》第九条)9.统一规划,防沙治沙规划(《防沙治沙法》第十条)10.林业行政、环境保护(《防沙治沙法》第十一条)11.土地利用总体,土地利用总体(《防沙治沙法》第十三条)12.监测、监测(《防沙治沙法》第十四条)

13.植被管护、植被管护(《防沙治沙法》第十七条)14.环境影响评价,防沙治沙(《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一条)15.自愿,捐资(《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四条)

16.国有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五条)17.责任制,责任书(《防沙治沙法》第三十条)18.股份、资本金(《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一条)19.财政预算、项目预算(《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二条)20.国有,七十年(《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四条)21.措施、执行(《行政强制法》第二条)22.适当、非强制(《行政强制法》第五条)23.教育、强制(《行政强制法》第六条)

24.二十四小时、立即解除。(《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25.涉案的、违法行为无关的、生活必需品(《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

26.先行,追偿。(《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27.夜间、法定节假日(《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

28.金钱给付义务、金钱给付义务(《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29.查封、扣押,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30.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破坏自然资源(《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

二、不定向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至少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少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31—40题,每题1分,共10分。)

31.(ABCD)(《防沙治沙法》第十二条)32.(ABCD)(《防沙治沙法》第二十三条)33.(ABCD)(《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十条)34.(ABCD)(《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十六条)35.(B)《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36.(ABCD)(《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37.(ABCD)(《行政强制法》第三条)38.(ABCD)(《行政强制法》第六十一条)39.(ACD)40.(AC)

三、判断题(本部分含41—60题,每题1分,共20分)41.(√)(《防沙治沙法》第十六条)42.(√)(《防沙治沙法》第十七条)43.(√)(《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二条)44.(×)(《防沙治沙法》第二十条)45.(×)(《防沙治沙法》第二十四条)46.(√)(《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三条)47.(√)(《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七条)48.(√)(《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八条)49.(×)(《防沙治沙法》第三十九条)50.(×)(《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第十九条)51.(√)(《行政强制法》第二条)52.(√)(《行政强制法》第二条)53.(√)(《行政强制法》第八条)54.(×)(《行政强制法》第十条)55.(×)(《行政强制法》第十六条)56.(√)(《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57.(×)(《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58.(×)(《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59.(×)(《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

60.(×)(《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四、简答题(本部分含61—64题,每题10分,共40分)

61.防沙治沙工作应当遵循哪些原则?(《防沙治沙法》第三条)(1)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坚持区域防治与重点防治相结合;

(2)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3)保护和恢复植被与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相结合;(4)遵循生态规律,依靠科技进步;

(5)改善生态环境与帮助农牧民脱贫致富相结合;

(6)国家支持与地方自力更生相结合,政府组织与社会各界参与相结合,鼓励单位、个人承包防治;

(7)保障防沙治沙者的合法权益。

62.国家根据防沙治沙的需要,组织设立防沙治沙重点科研项目和示范推广项目,并对哪些方面的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给予资金补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防沙治沙法》第三十六条)

(1)防沙治沙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项目;(2)沙区能源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项目;(3)沙生经济作物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项目;(4)节水灌溉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项目;(5)防止草原退化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项目;(6)沙地旱作农业方面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项目等等。63.防沙治沙法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预防土地沙化的措施有哪些规定?

(《防沙治沙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1)在防沙治沙规划期内不具备治理条件的以及因保护生态的需要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应当规划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实行封禁保护。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范围,由全国防沙治沙规划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沙治沙规划确定。

(2)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3)禁止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安臵移民。对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的农牧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迁出,并妥善安臵。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尚未迁出的农牧民的生产生活,由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主管部门妥善安排。

(4)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同意,不得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

(5)因保护生态的特殊要求,将治理后的土地批准划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批准机关应当给予治理者合理的经济补偿。

64.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三篇:重庆市万州区教育科学研究所

重庆市万州区教育科学研究所

关于转发“重庆市教育学会学习指导专委会 第六届优秀论文评选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

202_年上半年,重庆市教育学会学习指导专委会将举行教学论文(教案、案例)评选活动,请你们按照以下“通知”要求,予以宣传。凡愿意参加者,学校统一将其文章、评审费于202_年4月25日前报送万州区教科所科研室(联系人:蒋毅,电话:58252323),我所将参评文章统一送交重庆市,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第六届优秀论文(教案、案例)评选活动的通知”

万州区教育科学研究所 二00九年三月三日

重庆市教育学会学习指导专业委员会

关于举行重庆市教育学会学习指导专业委员会 第六届优秀论文(教案、案例)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区县教研室(教科所、进修校),各位会员:

为了进一步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教育创新的精神,深化教育改革,扎实推进新课程改革的实施,并通过学术活动活跃本专委会的学术气氛,按专委会章程规定,每两年举办一次论文、教案评选。经专委会理事会研究决定并经重庆市教育学会批准,特举行重庆市教育学会学习指导专业委员会第六届优秀论文(教案、案例)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1、参评文章文体包括论文、教案、教育叙事(案例)等,专委会将分类进行评选,对各单项设一、二、三等奖。

2、论文、教案、教育叙事类的主题(1)新课程改革背景下教学方式转变的研究(2)新课程改革背景下学习方式转变的研究(3)创新课程教学策略研究

(4)教与学中情感、态度、价值观的形成(5)学习指导中外比较研究、历史研究(6)学生学习指导研究(7)学生学习策略研究(8)学生学习行为规范及矫正

(9)学习型学校、学习型社区、学习型社会理论与实践研究

3、凡已获专委会级以上奖励的论文、教案不再参评。

二、申报办法及要求

1、每人限提交论文(或其他文体文章)一份,缴纳评审费50元。

2、由各区县教研室(教科所、进修院校)组织收取之后,统一报送学习指导专委会。

3、参评论文一式一份,并注明作者、单位、邮箱、地址等联系方式。

4、提交论文时间:202_年4月25日——202_年4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三、表彰、奖励办法和时间

1、除评选一、二、三等奖外,将把获奖论文(教案)择优出版。

2、将于202_年6月组织评比,7月公布评奖结果并颁奖。

重庆市教育学会学习指导专委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日

第四篇:202_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提出意见。

202_年主要工作

202_年,市检察院在市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正确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带领全市检察机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市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精神,紧紧围绕“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和“五个重庆”建设,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切实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的成效。

一、以“扫黑除恶”为重点,全力推进“平安重庆”建设

全市检察机关按照维护稳定是第一责任的要求,依法履行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等职责,充分发挥“平安重庆”建设主力军作用。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21723人、起诉28839人,同比分别上升16.7%和7.4%。

(一)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犯罪。黑恶势力是严重侵蚀社会肌体、危害经济秩序的毒瘤。根据中央总体部署和市委工作要求,全市检察机关将扫黑除恶作为推动平安建设的重要抓手,全力以赴参与专项斗争。一是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为了稳准狠打击黑恶犯罪,市检察院及时出台专项斗争工作意见和打击“保护伞”、确保案件质量、严格工作纪律等“1+3”措施,提出了“坚决果敢、严谨周密、准确指控”的工作要求,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对重大涉黑案件,市检察院统筹协调、挂牌督办,分院牵头主办,三级检察院协同配合。二是严格依法、不枉不纵。相继抽选300余名侦查监督和公诉骨干组成检察机关打黑专案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数月来,参战干警发扬团队精神,夜以继日、连续奋战,审查案卷1376册,准备法律文书和出庭预案970余万字。办案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正确区分罪与非罪、“黑”与“恶”、黑恶犯罪与其它刑事犯罪、“保护伞”和一般职务犯罪的界线,不拔高不压低。三是打黑反腐同步推进。在扫黑除恶斗争中,市检察院专门设置职务犯罪信息情报组,汇集分析办案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指定管辖、异地办案,确保打“保护伞”、查办职务犯罪与摧毁黑恶势力同步推进。去年6月深入开展专项斗争以来,批准逮捕涉黑涉恶犯罪嫌疑人1176人,起诉78件782人。对陈明亮、陈坤志、龚刚模、王天伦、岳村等30个涉黑团伙依法批捕起诉,有力地整治了社会治安,促进了社会管理,提升了人民群众安全感。立案查办扫黑除恶斗争中揭露出来的职务犯罪87人。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市公安局原副局长彭长健等12名厅级干部涉嫌犯罪落入法网,彰显了市委市政府强力反腐的决心。

(二)正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该严则严、当宽则宽,既有力打击犯罪,又减少社会对抗。积极投入打击街面犯罪、缉枪治爆、破案攻坚综合整治等专项行动。批准逮捕杀人、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抢劫、盗窃、抢夺等多发性侵财犯罪,毒品犯罪嫌疑人11090人,起诉13691人。对银河电子游戏城聚众斗殴致5人死亡案,罗登贵连环抢劫强奸案,“兰源”洗脚城拐骗迫害36名少女案等重大恶性案件,组织精干力量快速办理、及时惩处,打击了犯罪分子嚣张气焰。在依法严惩严重刑事犯罪的同时,对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的轻微犯罪和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犯罪依法实行宽缓刑事政策。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必要的,决定不批捕1747人;对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判处刑罚的,决定不起诉1147人。对482件因邻里亲属纠纷引发,嫌疑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损失、取得受害人谅解的轻微刑事案件,促进双方自愿和解后,依法不起诉,确需起诉的建议法院从轻判处,努力修复社会关系。

(三)认真处理涉法涉检信访。着眼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入开展“信访积案化解年”和“干部大走访”活动,组织干警走村进户,贴心听诉求、尽心解难忧、倾力化矛盾,息诉涉法申诉1749件。姜某不服法院正确判决,反复申诉长达44年,第一分院办案检察官多次到福利院答疑解惑、心理疏导,最终使其服判息诉。对清理出的120件重点涉检信访案件,逐案落实包案领导、责任部门、调处方案、办结时限,现已息诉118件。对重大刑事申诉、刑事赔偿、重点信访案件,上级检察院下沉一级研究定案,有错必纠、该赔就赔,受理不服检察机关不捕不诉决定的刑事申诉案件32件,依法纠正9件,对错误逮捕的8名当事人给予国家赔偿。建立检察环节司法救助制度,协调有关方面对35名生活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救助,体现司法人文关怀。

(四)扎实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营造知法守法的社会环境,积极投入“百镇千村平安建设示范工程”,主动送法进乡村、进社区、进工厂、进学校。依法保障未成年人权益,对748名未成年被告人分案起诉,深入学校、家庭回访帮教,大渡口区检察院开设电话热线和谈心室,帮助失足青少年改过自新、回归社会。为遏制再犯罪、防止脱漏管,扎实开展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监督纠正脱漏管监外执行罪犯507人,建议收监执行129人。注意分析治安舆情和犯罪动态,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防控建议,促进增强社会治安稳控能力。

二、主动服务发展第一要务,着力保增长保民生

全市检察机关紧紧围绕“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惠民生”等重大政策措施,综合运用打击、保护、监督、预防等职能,积极主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一)切实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促进内陆开放高地建设,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非法经营、逃税骗税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嫌疑人755人、起诉673人。张忠文等人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600余万元,梁平县检察院依法批捕起诉,使其受到了法律惩处。针对非法制售发票犯罪多发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打击,批准逮捕113人、起诉112人。为促进解决执行难问题,对16名拒不执行法院裁判、情节严重的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进一步加强与工商、税务、质监等行政执法部门的衔接,建议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人员593人,同比上升58.1%。

(二)努力促进各类企业创业发展。着眼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内部管理,查办国有企业改制和生产经营活动中损公肥私、中饱私囊的职务犯罪124人;起诉民营企业员工职务侵占、收受回扣等犯罪162人;对135件盗割电线电缆等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在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从有利于企业生存发展、有利于保障员工生计出发,慎重适用拘留、逮捕和扣押、冻结等措施;办理企业经营管理者或关键岗位人员犯罪案件,及时与主管部门或企业领导沟通。第五分院查办某国有企业负责人犯罪窝案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通报情况,注意办案方式方法,尽量避免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倾力服务和保障民生。紧紧抓住关系民生的突出问题,加大执法办案力度,依法保护群众合法权益。一是坚决惩治危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着眼于让群众吃得放心、用得安全,坚决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等直接危害群众生命健康的犯罪,徐守华等人销售788.5吨假冒碘盐,胡波涉嫌向药店销售200余万元假药,颜其贵向超市销售14吨劣质香肠,均被依法批捕起诉。着眼于促进惠民利民政策的落实,在医疗、教育、后期移民安置补偿等民生领域查办职务犯罪161人;坚决打击侵吞骗取医保、低保、养老保险等社保资金的犯罪,第四分院从快起诉了廖贤权等28人涉嫌诈骗新农合资金429万元案。二是加强对群众的法律服务。办理侵害农民工和农村留守妇女儿童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案件960件,如九龙坡区检察院办理的朱世芳等8人涉嫌利用虚假务工合同诈骗139名农民工案。对涉及农民工的“欠薪”案件,依法支持提起民事诉讼并胜诉463件,追回工资556万余元,聂诗礼等128名农民工被建筑公司拖欠工资5年之久,长寿区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帮助追回了“血汗钱”。通过民事行政检察与法律援助衔接机制,各级检察机关和法律援助中心共同为493名打不起官司的困难群众提供了法律帮助。三是不断丰富便民利民措施。建设以法律监督网为支撑的三级检察院门户网站,搭建“阳光检务”平台,推行网上举报申诉、网上法律咨询、网上案件查询,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开通12309举报电话,统一受理举报、控告、申诉、投诉、咨询和查询;城口县、武隆县、綦江县、荣昌县检察院探索建立乡镇、社区检察服务站,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方便群众反映诉求。

三、坚决惩治和积极预防职务犯罪,切实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全市检察机关坚持反腐败斗争工作格局,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强力推进反腐倡廉建设。立案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1027人,同比上升29.2%。其中贪污贿赂案828人,渎职侵权案199人;贪污贿赂10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0万元以上的451人;处级干部178人,厅级干部20人。

(一)围绕重点热点领域开展专项查处活动。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继续推进查办涉农职务犯罪、治理商业贿赂、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三个专项行动。在农村征地拆迁、高山移民、退耕还林、种粮直补以及农村社会事业建设等涉农领域查办职务犯罪313人,其中村社干部104人;在工程建设、商业购销等领域查办商业贿赂犯罪369人;在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查办非法批准征用土地、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渎职犯罪71人。加大打击司法腐败的工作力度,根据有关部门移送、群众举报、检察机关案中挖案,严肃查办了市高法院原副院长张弢等涉嫌职务犯罪的司法人员107人,其中公安机关66人、审判机关19人、司法行政机关10人、检察机关9人、国家安全机关3人。

(二)着力加强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认真负责地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了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全面落实审议意见要求,从提高认识、健全机制、加强协调等方面狠抓整改,渎职侵权犯罪立案人数同比上升49.6%。为促进依法行政,在国土、林业、税务等部门查办不作为或乱作为的行政执法人员75人。为促进安全生产,主动配合监察、安监、煤监等部门,同步介入重大事故调查,在依法批捕起诉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领域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同时,查办事故背后涉嫌玩忽职守、纵容违法违规生产等渎职犯罪41人。新闻媒体报道奉节“楼裂裂”事件后,检察机关及时跟进调查,立案查处了2名国家工作人员涉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案。

(三)深入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加强对重点领域的职务犯罪预防,与31个市级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共商预防措施。积极参与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普遍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提供查询1036次,其中有行贿犯罪记录的20个单位被招标单位取消投标资格,促进工程优质、干部优秀、资金安全。强化预防法制宣传教育,市检察院从全系统选拔50名检察官,组建预防职务犯罪宣讲团,围绕“五个重庆”建设中工程招投标、物资采购、资金管理使用等重点环节,到有关部门举办法制讲座,主动跟进预防。促进发案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结合办案提出检察建议244件,得到采纳221件,渝中区、云阳县、酉阳自治县检察院关于加强对医疗设备采购、新农合资金、涉农资金监管的建议,得到当地党委政府采纳。

四、切实强化诉讼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全市检察机关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不断加大诉讼监督力度,切实增强司法公信力。

(一)加强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未立案的督促立案240件,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督促撤案129件,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的追捕357人,应当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追诉410人,同比分别上升71.4%、148%、104%和36.2%。立案监督、追捕追诉人员中,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18人,无期徒刑3人,死缓1人。对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决定不批捕905人、不起诉107人。对202_年以来存疑不捕案件专项清理,督促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后重新提请逮捕289人。扎实开展刑事审判法律监督专项检查,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90件,同比上升45.2%,法院审结62件,其中改判34件、发回重审13件。对135件刑期折抵计算有误的刑事案件提出纠正意见被法院采纳。为加强对司法裁量权监督,积极探索量刑建议制度,起诉时根据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提出刑罚适用建议。

(二)加强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法律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提出抗诉221件,同比上升20.1%,法院审结172件,其中改判62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4件、调解结案78件,如黄某与他人利用虚假诉讼恶意逃避债务,第三分院依法抗诉后,法院再审改判,为民营企业挽回经济损失446万元。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87件,法院启动再审155件,改变原审裁判114件。对180件执行超期、执行对象错误、超出标的执行或违反法定程序执行的案件提出纠正意见得到法院采纳,促进解决执行乱问题。

(三)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法律监督。为切实防止罪犯逃避刑罚执行,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和监管秩序,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监狱“清查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监管”专项活动,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429人,监督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1018件;督促处理在监室内恃强凌弱、寻衅滋事的牢头狱霸,消除监管安全隐患146起。

五、大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

全市检察机关坚持把队伍建设作为战略任务常抓不懈,按照严格、公正、文明、廉洁的要求,努力造就高素质的检察队伍。

(一)强化思想政治教育。各区县检察院扎实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入开展“西部领先、全国一流,我怎么做”大讨论,进一步明晰了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思路。涌现出一批先进模范人物,树立了“全国模范检察官”、“重庆市优秀共产党员”、“中国五四青年奖章”获得者、巫山县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侦查一科原科长罗东宁这个全国政法系统的先进典型,大力弘扬“不怕苦、勤学习、拒腐蚀、敢碰硬”的罗东宁精神;深入开展“唱读讲传”活动;通过大讨论提炼出“忠诚廉明、守护正义”的重庆检察精神,进一步提振了队伍精气神。

(二)深化检察业务大练兵。着眼于优化知识结构、提升专业化水平,市检察院举办了16期培训班,对领导干部、业务骨干和新进人员集中培训1814人次。依托检察视频专线网络,对职务犯罪侦查和公诉干警进行了岗位素能培训。按照检察业务门类,建立了6类业务人才库,在全市检察机关选拔了233名业务骨干入库,有重点的进行培养和使用,着力打造业务带头人。紧贴办案实践,通过案件研讨、庭审观摩、法律文书评析、组织专案攻坚等实战练兵活动,持续加强能力建设,案件质量进一步提高,公诉案件无无罪判决,撤回起诉率、职务犯罪案件撤案率、刑事抗诉改变率、民事行政案件抗诉改变率和再审检察建议采纳率等主要业务质量指标均进入全国前七位。

(三)狠抓纪律作风和自身反腐败建设。坚持从严治检,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廉洁从检教育,开展“廉政文化示范院”创建活动。突出重点,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开展“严格执法、规范办案”专项活动,着力解决扣押处理涉案款物、办案安全等环节不规范的问题。坚持内部审计和巡视制度。对群众举报和办案中暴露出的检察人员职务犯罪,坚决依法查处。共查处违纪违法干警17人,其中9人被追究刑事责任、3人被调出检察机关。如第一分院原副检察长毛建平涉嫌受贿犯罪被依法查处。认真吸取深刻教训,围绕立与不立、捕与不捕、诉与不诉、涉案关键数额确定等检察权运行环节,制定了《关于对执法办案重点环节进一步加强内部监督的规定》,规范检察官自由裁量权。

(四)深入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牢固树立固本强基、面向基层的思想,围绕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扎实开展规范化检察院创建活动。争取区县党委支持,对24个区县检察院50名班子成员进行了交流。统一招录159名大学生充实基层,选派17名业务骨干上挂下派。狠抓执法保障建设,将国家和市级财政提供的1.19亿元专项资金用于基层检察院建设,重点配置办案装备和信息化设备等。建立结对共建机制,强化“一圈两翼”检察院的互助合作,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全市基层检察院有17个集体和26名个人受到市委、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部委的表彰,渝北区、沙坪坝区和巫山县检察院被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

六、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

全市检察机关牢固树立监督者更应接受监督的意识,不断完善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执法办案活动严格依法进行。

(一)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深入贯彻监督法及实施办法,市委第三次人大工作会议后,市检察院制定了进一步强化接受人大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全市检察机关向各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专项工作78次,召开代表座谈会121次,邀请代表视察71次。市检察院党组成员到基层调研邀请当地人大领导和人大代表座谈,将区县人大的评价作为考核基层检察院的重要指标,还通过邀请区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向代表送阅资料、书面汇报情况、邀请观摩出庭公诉等方式,虚心听取意见,切实改进工作。市检察院办理市人大代表书面建议6件、口头反映事项2件,满意率100%;办理市人大有关部门交办信访案件2件;依法提请市人大任免检察官74人次。

(二)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认真落实市委第三次政协工作会议精神,完善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制度,邀请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座谈,在检察决策和执法办案中充分听取意见、接受监督。市检察院办理市政协提案5件,口头建议1件,满意率100%。将新闻媒体作为倾听民声的重要渠道,主动接受舆论监督,对网民提出的500多个问题及时处理回复,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将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拟不起诉和撤案的59件职务犯罪案件全部提交监督,其中3件案件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拟处理意见,检察机关予以采纳,外部监督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三)自觉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坚持把加强内部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位置来抓。通过网上办案系统加强流程管理和动态监督。严格执行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和撤案、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制度,完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推行检务督察制度,对17个区县检察院履行职责、执行纪律、接待来访等进行明察暗访,检查结果全市通报、责令整改。建立对分院的目标考核制度,坚持分院检察长向市检察院述职述廉,强化对分院的监督管理。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改革要求,从去年7月起,全市检察机关在全国率先开展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上提一级改革试点,促进了规范执法,加强了质量监管。

一年来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是各级党委正确领导,人大有力监督,政府、政协和社会各界关心支持的结果。在此,我代表全市检察机关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有的检察机关落实科学发展观、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觉性不强,在创新检察工作、适应人民群众新需求、全面认识和把握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等方面存在明显差距。二是有的检察机关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的问题还未得到根本解决。三是少数检察人员存在特权思想、霸道作风,个别领导干部和执法干警以权谋私、索贿受贿。四是边远贫困地区检察院在稳定人才资源等方面存在困难。这些问题我们将认真加以解决。

202_年工作思路

202_年,全市检察机关将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以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为载体,强化法律监督,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强化高素质检察队伍建设,努力为落实“314”总体部署和“五个重庆”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一,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性侵财犯罪和毒品犯罪;把扫黑除恶作为常态工作任务,坚持“露头就打、打早打小”、打黑反腐同步推进,促进构建长效机制,始终保持对黑恶势力的高压态势。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社会矛盾化解贯穿执法办案始终。坚持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涉检信访。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帮教管理,进一步加强监外执行和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探索建立普通刑事犯罪微罪不起诉与社区帮教衔接机制,加强未成年人犯罪和刑满释放人员再犯罪预防工作;依法打击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促进网络虚拟社会的管理;加强社会治安动态及对策研究,推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

第二,着力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围绕城乡统筹、打造内陆开放高地、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等部署,更加注重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密切与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衔接,坚决打击走私、骗税等经济犯罪,特别是传销、集资诈骗等涉众型经济犯罪;更加注重保障政府投资安全,依法查处危旧房和棚户区改造、康居工程、园区建设、房地产开发、招商引资、银行信贷审批等资金、项目密集领域的职务犯罪;更加注重保障民生,严厉打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犯罪,严肃查办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移民补偿、抢险救灾、医疗卫生、招生考试、安全生产等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加强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保护;更加注重“司法护农”,切实加强涉农检察工作,加大村镇干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力度;更加注重改进执法方式方法,妥善处理涉及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案件,为经济建设提供良好法律服务。

第三,着力保持惩治腐败工作力度。反腐倡廉关系发展稳定和人心向背。按照中央和市委的部署,严肃查办领导干部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案件,严肃查办商业贿赂案件,严肃查办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腐败案件,严肃查办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等领域的案件,严肃查办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案件。加强职务犯罪预防,认真研究职务犯罪发案规律,推动形成检察预防与纪检监督、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的合力。

第四,着力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公正廉洁是司法公信力的生命线。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加强对立案、侦查、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防止放纵犯罪和冤及无辜;进一步加大民事审判法律监督力度,重点监督纠正涉及民生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错误裁判;加强对侵犯在押人员合法权益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监督,促进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部署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要求,探索建立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继续探索对民事执行、司法调解的法律监督和督促起诉、民事公益诉讼等工作;强化对立案监督、存疑不捕、抗诉案件和检察建议的跟踪监督,增强监督实效。

第五,着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认真落实市委三届六次全委会精神,以领导班子建设为核心、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为重点、“西部领先、全国一流”争创活动为载体,努力建设一支管得住自己、镇得住坏人、帮得了百姓、人民信任的检察队伍。深入开展“恪守检察职业道德、提升执法公信力”和“忠诚为民”主题教育,大力弘扬重庆检察精神;把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制定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监督的若干规定,提高推动科学发展的能力;持续开展岗位练兵和分类培训,提升检察队伍的法律监督能力,注重从司法实践中发现和培养业务领军人物;严格执行“十条禁令”,对自身队伍中的腐败行为绝不护短、绝不手软,强化自我排毒功能。坚持严管厚爱,关心干警身体健康。完善结对帮扶、示范带动等措施,加大对贫困地区基层检察院的支持力度,筑牢执法为民的一线平台。

第六,强化对检察权运行的内外监督。针对去年查处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发现的监督管理薄弱环节,探索建立不批捕案件、有认识分歧的不抗诉案件、变更强制措施、出具自首立功证明材料、起诉环节不予认定的犯罪事实等审查审批制度。严格规范检察官与律师和当事人的关系,严禁为案件当事人推荐、指定律师,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吃请、钱物、娱乐性消费,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危害司法公正。坚持涉检信访责任倒查,落实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更加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认真落实监督法及实施办法,完善代表工作联系人、分院接受监督、代表约见负责人等制度;更加自觉接受政协民主监督,认真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的意见建议;更加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监督,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外部监督作用。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全市检察机关将认真贯彻本次会议精神,牢记使命、锐意进取,努力做好各项检察工作,为重庆社会和谐稳定、经济持续发展、人民安居乐业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五篇:重庆市万州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重庆市万州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

创先争优活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激活中心党支部、党员干部积极投身重庆第二大城市建设,我中心紧紧围绕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市委三届十次全会和区委三届十二次全会精神,把力量聚集到万州区未来五年发展的奋斗目标: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奋力实现“331”目标。缩小“三个差距”、促进城乡共同富裕等中心任务,进一步增强全体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稳步推进创先争优活动,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为总目标,深化认识、深化行动。

二、活动内容

以创先争优活动为抓手,认真开展向张朝全同志学习活动、开展党员干部创先争优公开承诺,继续深入开展“一讲二评三公示”、“三亮三比三评”等主题活动。

三、活动范围

万州区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党支部、中心全体党员干部、下属企业东部农业公司聘用职工。

四、活动时间及安排 1、202_年1月10日—2月7日,开展向张朝全同志学习活动,学习他的先进事迹和崇高精神,引导中心党支部和全体党员干部在学习先进中争当先进、赶超先进,进一步焕发出加快把万州建成重庆第二大城市的强大精气神和“缩差共富”的持久动力。要求每人撰写学习心得一份; 2、202_年2月8日—2月29日,组织学习政隆书记在区四次党代会上作的《坚持科学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奋力谱写重庆第二大城市建设新的辉煌篇章》报告,结合报告精神,继续加大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力度,积极推进“地票”交易,全面落实“民生10条”、“共富12条”; 3、202_年2月1日—12月31日,全年开展以“亮标准、亮身份、亮承诺,比技能、比作风、比业绩,领导点评、党员互评、群众评议”为主要内容的“三亮三比三评”活动,进一步展示中心党支部和党员风采,激发党组织和党员创争激情,提升群众满意度,推动创先争优活动深入开展。4、202_年1月4日—12月31日,继续深入开展“一讲二评三公示”活动,每两月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开展一次讲评活动,并将评选结果张贴在公示栏,激发职工创先争优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创先争优领导小组和“书记亲自抓”的责任体系,结合“一讲二评三公示”中的领导班子点评,开展党员领导干部、创先争优领导小组成员与下级谈心谈话活动,加强日常工作中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加强宣传。一是组织党员干部带头参与“唱读讲 传”,大力宣传全区推进重庆第二大城市建设、缩小“三个差距”和开展“三项制度”、“三项活动”、“三项治理”、“唱读讲传”、“扫黑除恶”等重大活动所取得的成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要把中心党支部和党员干部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情况纳入“一讲二评三公示”承诺、讲述、点评的内容。二是认真抓好区第四次党代会召开前后、202_年“七一”前后和十八大召开前后等重要时段创先争优的宣传工作。充分运用报纸、简报、手机短信等宣传手段,把创先争优的声音叫得更响,深入挖掘、广泛宣传。

(三)加强公开承诺。要把创先争优与推进基层党建工作创新结合起来,建立健全创先争优长效机制。按照“两承诺、四公开”的要求,开展中心党支部和党员公开承诺、志愿服务等活动,推动中心支部履职尽责争先进、广大党员立足岗位创优秀。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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