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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合集5篇)
编辑:雨雪飘飘 识别码:22-1086424 13号文库 发布时间: 2024-07-31 20:35:57 来源:网络

第一篇:意外伤害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案例求解释

案例1

A用橡皮擦弹纸团造成路人B右眼巨大裂孔性视网膜脱离,共花医疗费10000元,B凭平安保险公司合同获得理赔款8000元,之后,B又要求A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25000元,A以B已获得保险理赔,应当抵消自己的赔偿而拒绝,****年**月,B诉讼到人民法院,要求A赔偿医疗费护理费25000元。法院会如何判决?理由如何?

分析

从理论上来说,法院的判决时A赔偿B19000元【25000-(10000-8000)】,因为此处B是右眼受伤,经过治疗,已经恢复,而意外伤害险只有在出现残疾或者死亡者这种无法进行货币计量的损失时,适合保险中的给付原则,受害人获得施害人赔偿不受其他赔偿途径限制,对于可恢复性受伤,适合保险中的补偿原则,只需要进行医疗费用补偿,弥补受害人的损失即可,否则,就会出现受害人因为购买了保险而获利的情况,易引发道德风险。

但是实务判决上,可能根据举证的不足,或者其他因素,可能判决结果与理论结果不一致。案例 2

19**年5月,湖北省*县矿产公司为本单位全体驾驶人员向保险公司投保“司机人员意外伤害保险”,人均保额3000元,同年9月15日,驾驶员唐某驾车发生事故,当场死亡,保险公司根据约,定于同年11月给付人身保险金3000元,由单位领取,归单位所有。4年后,唐父以被告人(矿产公司)为其儿子投保人身意外险是赌博行为,其受益是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人身保险的有关规定,保险金理应原告继有为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矿产公司在给单位员工投保时,召开职工大会,宣布是以单位全体职工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人身意外险

分析

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雇主为雇员投保商业保险时,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是被保险人的近亲属,如果没有填写受益人的,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作为遗产由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所以唐父的做法是有法可依的。

参考:《新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第二篇:意外伤害

学生在学校意外受伤、没有他人责任的(学生互相打架受伤,由伤害他人一方承担医药费),门诊如何走医保报销程序如下(如果住院直接刷医保科刷医保卡,就没有报销了):分校区向大队部备案,在学生完全治疗好后提供以下材料,可以报销医保卡学校意外伤害险,其他保险没有。提供材料:

1、孩子病例

2、发票原件

3、用药清单

4、医保卡

5、治疗全部完毕班主任提供情况证明,并盖学校公章。资料齐全后必须家长亲自到区医保办办理(地址:洪楼历城区中东南侧南侧胡同)情况说明模板(可手写可手写):证明

202_年4月日,级班同学在课上活动时,自己不慎,与他人无关。特此证明。

济钢鲍山学校请请各班主任、年级组长留存此资料!发生意外伤害后不要慌张,首先与家长联系,及时给学生治疗,如果家长需要了解报销情况可以提供以上方案,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其他保险学校就没有了,如果属于打架行为,请查清原因后由伤害一方承担医药费!(医保办电话:66899159)

第三篇: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第一条为保障对施工人员意外伤害实施救济,分散企业(项目)风险,促进企业(项目)安全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综合办公室是办理员工意外伤害险的职能部门,承担项目施工人员意外险的办理工作。

第三条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

第四条保险的保险期限为本合同段整个工程工期,因延长工期的,及时办理保险顺延手续。各施工队离场后,即终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所发生的工伤事故均不属保险范围。

第五条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第六条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第七条保险费列入工程费用,不列入安全生产经费。由财务部门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第八条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

第九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

时,必须在事故发生2小时内通知综合办公室,并保护好现场,再由综合办公室及时上报有关保险部门。事故处理完后,代办人员应将保险单、单位证明、交费凭证、给付申请书及所需证明等,收齐后交项目部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第十条被保险人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致残或死亡的,不认定为意外伤害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自杀或自残的;

(三)醉酒导致伤亡的;

(四)斗殴伤亡的;

(五)保险义务人或.被保险人的其他故意行为;

(六)保险条款规定的其他无效赔偿情况。

第四篇: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为了使从事工程施工的职工因遭受工伤事故后,能够获得及时的救治和经济上的保障,解除广大职工及项目部的后顾之忧,提高公司安全保障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特制定本制度。

1.工程项目开工前,公司为施工作业和管理的人员办理建筑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范围覆盖工程项目。已在企业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从事现场施工时仍可参加建筑意外伤害保险。

2.保险期限涵盖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因延长工期的,及时办理保险顺延手续。

3.最低保险金额要能够保障施工伤亡人员得到有效的经济补偿。

4.保险费列入工程费用。由财务部门和保险公司双方应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根据各类风险因素商定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率,提倡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差别费率可与工程规模、类型、工程项目风险程度和施工现场环境等因素挂钩。浮动费率可与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状况等因素挂钩。

5.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完投保手续。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工艺流程中各工种调动频繁、用工流动性大,投保实行不记名和不计人数的方式;投保人办理投保手续后,将投保有关信息以布告形式张贴于施工现场,告之被保险人。

6.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应规范和简化索赔程序,搞好索赔服务;凡被保险人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施工伤亡人员能够得到及时、足额的赔付。

7.选择能提供建筑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事故防范等安全服务和有保险能力的保险公司,以保证事故后能及时补偿与事故前能主动防范。

8.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9.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

第五篇: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由于意外原因造成身体伤害或导致残废、死亡时,保险人按照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的给付,通常包括丧失工作能力给付,丧失手足或失明的给付,因伤致死给付,以及医疗费用给付。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具有人身保险合同的许多共性,诸如:均以人的身体或身体利益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均为自然人;原则上均属于定值保险;均禁止权利代位等。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与普通人寿保险合同的区别在于,伤害保险合同针对的是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或因伤害引起的残疾或死亡。与健康保险合同的区别在于:伤害保险合同更重视外部原因导致的身体伤害,健康保险合同侧重在被保险人内在原因而导致的疾病,即身体健康的变化。

“意外伤害”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因素:

1.伤害必须是人体的伤害

这里的“身体”,是指人的天然躯体。人工装置以代替人体功能的假肢、假眼、假牙等,不是人身天然躯体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对象。

2.伤害必须是意外事故所致

意外事故,既是伤害的直接原因,也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主张保险给付的根据。所谓“意外事故”,是指外来的剧烈的偶然发生的事故。只有同时具备“外来”、“剧烈”、“偶然”三个条件,才能构成该合同的保险事故。

所谓“外来”,是指伤害纯系由被保险人人身外部的因素作用所致。如因交通事故、不慎落水、遭雷击、蛇咬、煤气中毒等等。如果伤害由自身疾病而起则不属意外事故;所谓“剧烈”是指人体受到强烈而突然的袭击而形成的伤害。如果伤亡系由被保险人长期操劳或磨炼所致,如地质勘探作业、运动员多年运动致腰及关节损伤等,就不是意外事故;所谓“偶然”,是指被保险人不能预见、不希望发生的事故。

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特征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一)承保危险的广泛性

只要是意外的、外来的、剧烈的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的结果,都是保险人的责任。而且,若经过当事人之间的特约,或者由保险人提供伤害商业保险的特殊品种,可以将一般伤害保险中所不保之危险包括在内,例如特定旅行期间线路或工具内的以外伤害事故,以及电梯危险、失火危险、公路危险都可以列

为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二)保险期间的短暂性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般采取短期保险方式,期限限定在一年以下。因为某些危险应考虑被保险人的变动情况,例如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中团体的成员的聘用一般是短期合同,旅行、短期航程等也属于短期行为。

(三)危险结果的可推定性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都规定,被保险人于合同有效期限内遭受外来之突发意外事故,致使身体可能受到伤害或死亡,但未发现本人踪迹,在户口登记中记载失踪之日起满一年仍未发现下落,保险人将依照伤害致死的条款先行垫付保险金,即采用推定死亡的办法。这与人寿保险和健康保险一定要见到生死凭证大不相同。

(四)被保险人职业及行为的限定性

是指从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出发,对于被保险人从事职业和行为加以约束,以减少遇到意外事故的几率的一种合同约定。就职业而言,若发生职业变动,在合同续签时应向保险人声明;就行为而言,应避免从事危险性活动,使约定的事故发生在预料之中。

三、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种类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大体可分为三类: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一)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又称“一般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或称“日常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是指被保险人以日常生活中可能遭受意外伤害为保险事故而与保险人订立的合同。普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期限一般以一年或不到一年为期。其特点是保持传统的个人投保方式,向居民提供一种安全保障。

(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这是一种以各种社会组织为投保人,以该社会组织内的在职人员为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残废、死亡为保险责任范围,而订立一份保险合同的伤害保险。

(三)特种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这是一种保险责任范围仅限于某种特种原因造成意外伤害的合同。其中最主要的是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

险合同。

(1)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这种合同以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因意外事故遭受伤害为保险事故。保险人一般对约定的旅行路线和旅行期间保险事故承担责任。如飞机失事或船舶碰撞而致旅客的伤害即是。这种保险合同,又可细分为国内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国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2)交通事故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主要针对交通工具遇到交通事故给被保险人造成的伤害、残疾和死亡,而且赔偿范围扩大到交通工具之外的等候场所。它所承保的危险有:①作为乘客的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行驶、飞行过程中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②作为乘客的被保险人在交通工具搭乘场所(候车、候机、候船)时所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③作为行人的被保险人因遭受空中物体坠落而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④被保险人被交通工具所撞,或因交通工具发生火灾、爆炸所遭受的意外事故。

(3)电梯乘客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指被保险人乘电梯时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伤残或死亡时,由保险人付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投保人是置办电梯或者安装电梯的社会组织或经济单位,被保险人是使用电梯的乘客,保险责任仅限于在专门载乘顾客的专用电梯内的意外事故。

四、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保险责任

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包括:爆炸、雷击、触电、碰撞、倒塌、烫灼、淹溺、中毒、扭折、冻伤、中暑、窒息、坠跌、被人兽袭击、车祸、翻船、飞机失事、以及工伤事故等。对上述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依照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除外责任

下列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自杀、自伤身体、犯罪所致死伤及支出的医疗费;

(2)被保险人故意的不必要的冒险行为;

(3)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4)被保险人因疾病引起的死亡和残废;

(5)战争或军事行动引起的意外伤害;

(6)原子、原子核爆炸、灼伤、辐射或核污染所造成的伤害。

3.保险金额

意外伤害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只能采用定值保险。具体由保险人结合生命经济价值、事故发生率、平均费用率、以及当时总体工资收入水平,确定总保险金额,再由投保人加以认可。目前在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5000元;在个人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10000元。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在特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保险金额一般由保险条款或者法院规定。

4.保险费

影响意外伤害保险费率高低的因素有两个:一是被保险人从事工作的危险程度;二是保险期限的性质。危险程度高,保险费率高,危险程度低,则保险费率低。保险费率一般分为4个档:第一级主要是非生产部门的脑力劳动者,年费率为3%;第二级主要是轻工业工人和手工业劳动者,年费率为5%;第三级主要是重工业工人和重体力劳动者,年费率为7%;第四级主要是职业危险比较特殊的劳动者,年费率为10%。

五、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处理

1.报告

投保人在被保险人职业或职务变化致使危险有所增加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作出终止合同或增加保险费的决定。投保人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除应由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以外,还要通知保险人,将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同意书交保险人审定,否则,保险人无义务支付保险金。

2.提供单证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领保险金,并提供保险单、被保险人死亡时提供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被保险人伤残时应提供医院出具的残疾程度证明。

3.支付保险金

保险人经审查有关单证后,符合条件的应给付保险金。若实际支付的医疗费、医药费等于或超过保险金额,则支付保险金额100%;因伤害造成死亡的、双目失明、两肢永久完全残疾、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应伤害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支付保险金额100%; 因遭受意外伤害并从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致伤残或永久丧失部分身体机能的,保险人视其程度给付一定比例的伤残保险金; 应意外伤害致使被保险人下落不明,经法院宣告死亡的,支付保险金额100%,但若生还,法院撤消死亡宣告的,则受领人全数退还保险金。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不论是一次或多次遭受意外伤害,保险人仍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总数不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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